最新委托加工合同(精选9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委托加工合同篇一
立约单位及个人:
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 (为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内容
因双方需要,甲方与乙方就电子产品(原材料到装配到成品包装)委托承揽加工事项,通过友好协商,秉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形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特约定如下:
一.甲方责任:
1. 提供材料、附料、包装材料;
2. 提供生产工具、设备、仪器、治具(不含办公设备);
3. 提供生产加工场地、水、电(不含食宿场地);
5. 提供工程生产资料、测试规格、测试流程;
6. 其他:
二.乙方责任:
1. 在甲方同意的日期、时间段,期间自行安排人员到指定的加工场地进行加工作业;
2. 自己负责加工人员的食宿、交通、人身安全、工作纪律等的统筹和管理;
6. 需要调整加工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场地,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8. 有责任对产品材料、工具设备等保管、保护;
10. 包装后之成品经过甲方qa检验合格者为加工完成。
11. 其他:
三.违约责任:单方面违约者须赔偿对方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之百分之百(100%)。双方不能履行合同者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四.其他责任:若客户有问题反馈,经过双方分析:1.材料不良、电气设计不良、结构设计不良等由甲方负责。
2.插件、装配、包装、测试等人为工艺造成不良应由乙方负责。
五.加工款支付方式: 七天(一周):即自乙方完成日期起计算至第七个工作日甲方于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补充事项: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自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权责。
_______________公司(甲方)负责人签名/签章:
_______________(为代表) (乙方)负责人签名/签章:
合同生效日期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加工合同篇二
定做人:
承揽人:
根据池州1017工程施工的需要。定做人于20xx年6月26日 河南省洛阳(县)委托承揽人加工隧道衬砌钢模板台车(下称定作物)。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四条:定作物在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承揽人厂内组织加工,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转包。
第五条:合同签订。定做人支付壹拾万元作为预付款,定做人应当在定作物运抵工地支付 伍 万元,安装调试完毕衬砌三个循环支付 伍 万元,余款在衬砌开始三个月内一次付清。质保期为壹年。按每单台结算。
第十二条:本合同与合同补充协议、技术交底一并具有法律效力。自20xx年12月21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可以在双方代理人签认后生效(只限在本合同中签字的代理人)。
隧道衬砌施工结束,货款两清合同自然终止。
定做人: 承揽人: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包仕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陶虎成 委托代理人:
瀍河分社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310工业园
开户行: 开户行:洛阳市区农信联社
委托加工合同篇三
甲方(托方):乙方(加工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托加工产品汽、单价及金额。
甲方提供原材料,乙方负责加工产品。
三、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质量要求进行加工。
2、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四、包装要求及交货地点,运输方式。
1、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
2、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3、运输方式为陆运,运费由甲方负担。
五、结算方式。
1、乙方全部交货后,由乙方开具发票交与甲方。
2、甲方以现金或银行汇款方式与乙方结算。
六、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规定时间交货。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托方(甲方):加工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或印章):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委托加工合同篇四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加工订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规格、数量和质量:
1、用乙方原料完成工作的,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订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订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订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订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订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订作物日期的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订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订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订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订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结算方式及期限:
其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可向乙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甲方可向乙方给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订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订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订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订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订作物,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订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订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订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或酬金总额的%(20%—60%幅度)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订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订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订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订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订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偿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订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订作物的,乙方有权将订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订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订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订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订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订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委托加工合同篇五
委托方:焦作市裕东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加工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的布鞋帮委托给乙方缝纫加工,双方并达成委托加工合同如下:
一、甲方负责提供鞋帮片和相关气眼、缝纫线、口条带等小件材料及相关制帮工艺标准。乙方自行招收员工和自备生产场地、设备及消防安全设施。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鞋帮加工服务的场地位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帮料投到上述场地以外的地方或单位进行加工。
三、甲方按各鞋帮品种制定相应的加工费(含领帮交帮费用),乙方认可后,到甲方公司内领取所加工的布鞋帮及相关材料。
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待加工物件发现不合格的应及时到甲方处调换;甲方应允许乙方最长时间自拉帮件及材料之日起壹个月内调换。过期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拉待加工材料时,甲方应向乙方告知交帮时间,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加工好并负责交到甲方公司内。
六、乙方不得使用其它材料替代甲方提供的专用材料,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鞋帮加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照价赔偿。
八、领材料和交帮等手续,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如乙方本人不能亲自签字,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签字。
九、乙方须保证甲方所提供的加工物件的安全事项,如发生火灾、雨淋、鼠咬、霉烂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为保证物件安全,根据加工量的多少,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相应的质保金。
十、结算方式:甲方每月十五日前向乙方结算上月加工费,结算时,以乙方交成品帮时经甲方确认的验收数量和品种作为依据。
十一、乙方如不愿或不能为甲方提供加工时,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乙方通知到甲方后,应在停止领帮之日起二十天内按质按量全部向甲方交清所加工的成品帮,甲方除留乙方少量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加工费用应一次性向乙方结清。
十二、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时、按质如数向甲方交够成品帮,应按甲方相应成品帮的价值赔付甲方,如拖延时间给甲方造成间接损失,须另向甲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甲方成品帮价值每日千分之三比例自乙方违约日起计算。如非乙方原因,甲方不能付清乙方相应加工费的,须向乙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加工费额每日千分之三比例自甲方违约日起计算。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定之日起壹年,即自年起至月日止。甲乙双方之前签订有委托加工合同的,以本次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内容为准。
十四、本合同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签定日之前甲、乙双方已发生但未结算的加工业务,具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壹年。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向下期延续,每期壹年。如期满单方不愿合作,没例行完的合同内容,照样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完毕,合同终止。
十六、本合同于甲方公司办公室内签订,壹式贰份,每份贰页,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温县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委托加工合同篇六
委托方(甲方):
加工方(乙方):
一、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甲方加工泳装件(甲方提供足够原料前提下)。若不能预期完成,甲方有权扣减加工费。
二、按我司提供原样生产,如无原样,按我司书面指示生产,未经我司同意,不得更改或代用。
三、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加工,乙方应提供所有款的确认样,待甲方确认后,方可生产,甲方有权保留确认样。
四、如布料或裁片有疵点或脏污等现象,应及时向我司提供并要求处理,否则贵厂(司)应负由此引起的全部赔偿之责任。
五、我司如指定使用配件(如商标、挂牌、衣挂等)贵厂(司)不得代换,否则贵厂(司)应负由此引起的全部赔偿之责任。
六、乙方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丢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七、所有辅料,当面点清,如有丢失、损坏,乙方应按原价赔偿甲方。
八、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服装款式,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任何相关资料,也不得在甲方订单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自行加工,销售。若违反甲方的保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相关资料,并视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按合同规定需返修的,乙方应当负责返修,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产品低于合格产品的价值部分。返修率不得高于2%。
十、保证品质,我司查货为随机抽查,其结果并不能免除货物抵达市场分发销售出去后可能出现的某些隐蔽的品质问题,如因品质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贵厂(司)承担。
十
一、不允许缺件。如有缺件,乙方按每件出厂价计算赔偿金额。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加工合同篇七
地址:__(邮编: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号码:______
增值税号码:______
(以下称“委托方”)
加工方: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邮编: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号码:____________
(以下称“加工方)。
委托方和加工方合称为“双方”。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_____茶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_____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____产品之唯一商标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每月订单
(4)委托方必须提前10天以传真方式给加工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5)加工方在收悉订单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以传真书面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6)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安排
(9)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
加工费
(11)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技术及工艺
a产品含有非配方所含的其他物质;
b产品内含有玻璃、青铁、砂子等异物;
付款条件
(14)首次加工费,委托方在产品生产完成10日后全数汇至加工方的银行户头。
(15)加工方必须在委托方付款之后三个工作天内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关知识产权、专利及商标的侵权责任
(16)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加工方为委托方的产品代加工商。
双方责任
(17)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上述产品,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方的加工任务指标,委托方负责上述加工产品由原材料到所有包装品的采购,如原材料没有按生产计划到位而影响生产,委托方将负全部责任。
协议终止
(18)其中一方可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19)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0)协议终止后,委托方必须于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天之内提走所有属于委托方之剩余的产品,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否则加工方有权自行处理有关物料。
协议期限
(21)本协议从双方签、盖章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补充协方方式延长协议期限。
委托方加工方
代表人签:代表人签:
代表人姓名:代表人姓名:
____有限公司(盖章):____有限公司(盖章):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委托加工合同篇八
加工方(乙方):__________。
一、乙方在20__________年9月1日至20__________年3月31日为甲方加工泳装件(甲方提供足够原料前提下)。若不能预期完成,甲方有权扣减加工费。
二、按我司提供原样生产,如无原样,按我司书面指示生产,未经我司同意,不得更改或代用。
三、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加工,乙方应提供所有款的确认样,待甲方确认后,方可生产,甲方有权保留确认样。
四、如布料或裁片有疵点或脏污等现象,应及时向我司提供并要求处理,否则贵厂(司)应负由此引起的全部赔偿之责任。
五、我司如指定使用配件(如商标、挂牌、衣挂等)贵厂(司)不得代换,否则贵厂(司)应负由此引起的全部赔偿之责任。
六、乙方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丢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七、所有辅料,当面点清,如有丢失、损坏,乙方应按原价赔偿甲方。
八、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服装款式,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任何相关资料,也不得在甲方订单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自行加工,销售。若违反甲方的保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相关资料,并视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按合同规定需返修的,乙方应当负责返修,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产品低于合格产品的价值部分。返修率不得高于2%。
十、保证品质,我司查货为随机抽查,其结果并不能免除货物抵达市场分发销售出去后可能出现的某些隐蔽的品质问题,如因品质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贵厂(司)承担。
十一、不允许缺件。如有缺件,乙方按每件出厂价计算赔偿金额。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加工合同篇九
原告沈阳市百特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姚千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为建材厂)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陈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田丽、周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标的额为1040万元的水泥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分别于xx年12月17日,xx年1月21日、2月6日、3月6日、3月11日给付被告345万元的水泥杆预付款。预付款给付后被告却没有约定履行合同,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货物,但时至今日被告也未给付原告一根水泥杆。既然被告无货可供,原告便要求被告返回预付款,但几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xx年10月原告请求沈阳苏家屯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帮助追要欠款,经侦支队帮助催要多次并调查取证和查阅了相关材料。到目前为止原告一直没有停止催要此款。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供货方电力公司的施工受到严重影响,延误了工期。为此使原告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建材厂返还345万元水泥杆预付款及利息8.30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建材厂辩称:对与原告订立合同及收取345万元预付款(其中含30万元运费)的事实无异议,但我方已生产水泥杆17099根,价值4445,740元,上述水泥杆已由原告委托的沈阳农电水泥杆厂提走。且我方多次催促原告提货,原告迟迟不提货,给我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百特公司作为甲方于xx年12月1日同作为乙方的建材厂签订一份水泥杆收购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电杆40000棵,每棵杆单价260元,要求乙方从xx年12月1日至xx年6月末完成,要求质量符合gb4623-94《环型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国家标准。提货方式为如汽车运输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派车,乙方负责装车,货物以出厂数量为准。结算方式为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付当月运出水泥杆数量的50%金额,每月应付提货的45%,扣5%的质量保证金,经核实没有任何问题待下月初付清。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分别于xx年12月17日,xx年1月21日、2月6日、3月6日、3月11日给付被告345万元的水泥杆预付款,其中含运费30万元,被告建材厂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供应水泥杆。
上述事实,有委托加工合同,收款收据,庭审笔录等凭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水泥杆委托加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未依约履行交付水泥杆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且其违约行为致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百特公司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现其要求返还预付款项及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建材厂主张原告已委托他人提走水泥杆一节,因被告建材厂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百特公司之间存有委托关系的事实,故被告建材厂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建材厂所提其已按约履行,违约原因系原告迟延提货所致的主张,对其主张的事实因其亦未能举证加以证明,故该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姚千建筑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百特电力电子有限公司预付款及运费345万元。
二、被告沈阳市姚千建筑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百特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占用上述款项的利息(从占用该款项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付)。
上列款项如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02元,由被告沈阳市姚千建筑材料厂承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