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禁航通告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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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航通告篇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xx〕188号)和《长航局关于长江水系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禁航的实施意见》(长航运〔20xx〕395号)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将对部分船舶实施禁航。
一、禁航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零时起。
二、禁航区域
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水域,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柳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水域。
三、禁航船舶
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6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有关事项
(一)基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协助发证机关收回禁航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检验机构要收回已核发的属于禁航船舶的船检证书,或注销其船检证书中相应的航区。自20xx年1月1日起,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本次禁航范围内船舶的检验申请。
(三)自20xx年1月1日零时起,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化学品船和油船签证时,要详细查验船检证书等相关资料,如属于禁航船舶,不得办理船舶签证手续;在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禁航船舶在禁航水域航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船闸、港口、码头装卸企业、货主和禁航船舶船员应当积极配合禁航工作。船闸管理部门要禁止上述禁航船舶通过船闸;各港口、码头装卸单位不得为禁航的化学品船及油船进行装、卸货作业;禁航船舶船员不得阻挠海事、船闸、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对无理取闹、暴力对抗执法的当事人,执法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禁航船舶名单
湖南省水运管理局
20xx年2月1日
禁航通告篇二
禁航通告
日期:20xx年07月02日
因军事需要,20xx年7月7 日至13日在象山至温州以东海域组织实际使用武器训练,其中禁航时间为每日0000至1800时,禁航海域为以下7点连线范围内水域(20xx中国大地坐标系)。
1、北纬27°51′00″,东经121°10′00″
2、北纬28°09′00″,东经121°40′00″
3、北纬28°24′00″,东经121°55′00″
4、北纬29°10′00″,东经122°03′00″
5、北纬29°10′00″,东经123°15′00″
6、北纬27°25′00″,东经123°15′00″
7、北纬27°25′00″,东经121°10′00″
期间,严禁船舶驶入上述各点连线范围内水域,北上和南下的船只从东经123°15′线以东海域航行,并听从警戒舰艇的指挥,以策安全。
20xx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