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优质1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五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
1、 乙方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工作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 若乙方为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特殊情况除外)或在安装不当致使产品损伤,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会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3、 乙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能按时,按量完成甲方所给定的工作,甲方根据情况给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第七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八条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 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 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二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第十条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会拟定的标准额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北京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保密协议》;附件二:《岗位职责书》;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三
在实务中,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很多情况下不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又存在实际用工,那么这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准确的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判定在工作中受伤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的关键,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
组织。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 年 月 日开始服务于甲方。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经乙方提出,甲方同意,提前解除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的雇佣合同。
具体协议事项如下:
1、双方的雇佣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解除,乙方的工资、加班费等结算至该日,并已全额支付于乙方。另出于人道关爱主义,甲方再给予乙方生活补助款共计 元(大写: )。
2、双方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加班费、年休假等在内的各项福利、报酬等再无任何遗留未决问题,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
3、乙方按规定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完结工作交接及相关离职手续。
4、甲方指派相关人员配合乙方的工作交接和手续的办理,并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的当天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
5、乙方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任何公司内外第三人透露本协议内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名):
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五
案情:,吉水县科华公司为解决本公司职工上、下班交通问题,经与该企来原职工陈伟军商量,由陈出资购买一辆交通车,以科华公司的名义办行驶证,为科华公司接送职工上、下班。同年8月20日,科华公司与陈伟军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陈伟军出资购车,该车以科华公司的名义办理行驶证,按科华公司指定的时间、路线接送科华公司职工上、下班,科华公司每月支付陈伟军3700元,其他费用均由陈伟军负担,如该车出现故障,由陈伟军另请车完成接送任务,发生安全事故由陈伟军负责,服务时间为期5年。签订协议后,陈伟军与被告朱宝彩合伙经营行驶证登记为科华公司的赣d36062中型普通客车,按协议约定为科华公司接送上、下班职工。5月11日,陈伟军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被告朱宝彩,并退出合伙。尔后,被告朱宝彩与被告徐润根合伙经营赣d36062车,继续履行陈伟军与科华公司签订的协议,科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6月20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徐润根驾驶赣d36062车按接送职工的路线从吉水县城出发,送职工去科华公司上班。7时50公左右,当车行驶至文水线1km+900m,即科华公司大门花坛处,欲右拐弯进入科华公司时,黄伟军驾驶一无牌照二轮女式摩托车后载郭某某与赣d36062车同行至该处,随即撞到赣d36062车的左尾部,黄伟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润根和黄伟军持有的驾驶证分别为g型和b型。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是雇佣关系。理由是陈伟军购车后是专门受雇为科华公司接送职工上、下班,并按其专门的时间、路线接送,并没有自主经营权,且行驶证也是以科华公司名义办理,科华公司是法律上的车主,其每月支付的3700元应看作是固定工资,因而本案是一种雇佣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是一种承揽关系。理由是朱宝彩、徐润根以自己的车辆、驾驶技术和劳力为科华公司完成特定的工作,即接送职工上、下班,由科华公司按月支付报酬3700元,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一种承揽法律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要界定本案中朱宝彩、徐润根与科华公司的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明确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涵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他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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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五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
1、乙方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工作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若乙方为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特殊情况除外)或在安装不当致使产品损伤,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会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3、乙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能按时,按量完成甲方所给定的工作,甲方根据情况给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第七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八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七
案情: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双村粮管所在1987年建所时因占用了原告周能苟所在的村小组的土地,同年3月9日,原告与村小组签订了一份《关于粮油搬运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村小组的村民承担被告的一切粮油包装及搬运工作,以解决部分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被告按上级规定的价格给予报酬;该合同还规定村小组一方应保证随叫随到,满足被告的搬运要求。在每次具体搬运中,被告需要人搬运就到村小组通知,村民自发组织搬运工作,人员每次各不相同,搬运费即时清结。209月3日,原告周吝苟和其他7名村民到被告的六号仓库进行粮食打包及搬运上车工作。原告在扛着粮包经过跳板上车时,从跳板上跌落在地,致其腰部受伤。经诊断为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并神经挫伤,被评定为伤残八级。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101.30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5323.26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为被告的粮食进行打包并搬运是在被告的安排下进行的,被告按劳付酬,原告在搬运工作中受伤,作为雇佣方的被告应承但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及其他村民是自主的为被告进行粮食打包及搬运工作,被告只按劳动成果来给付报酬。原告应对自己的劳动行为承担风险责任。被告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应适用公平原则。原告在搬运过程中,因意外跌伤,其本人没有过错;被告在原告的跌伤中也没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受益方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7101.30元,并一次性补偿原告生活补助费10000元比较合法。
评析
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如下:
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三者的区别从以下两个层面去分析:第一个层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雇用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订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第二个层面是接受报酬方所提供劳动的内容,受雇佣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力。从上可以看出劳务关系是界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案中,1、原告及其他7名村民之间如何分工、装载车辆如何停放、上车的跳板如何放置,均由其自己确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2、本案原告及其他7名村民按照被告的.要求,自己组织人力并完成打包和上车的工作,其提供的劳动主要是单纯的体力劳动,根本不需要什么技术和培训,只要是健壮的村民,谁都可以参加被告的搬运工作。因此原、被告之间主要是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3、本案中,原告和其他村民的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其自己决定,被告并未对其行使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职能,原告和其他村民并没有在被告的监管之下开展工作,双方的关系仅属于一种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因此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笔者同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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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八
甲方:,性别,,族,岁,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联系电话:
乙方: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九
男方:_____________, ___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_________ 。
女方:_____________, ___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_________ 。
一、解除同居关系
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___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搬出____方住房,房屋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子女抚养
1、双方共同约定非婚生子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2、女方可以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随时行使探望权,女方行使探望权时不得有破坏另一方正常生活的行为,且必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式来行使。
三、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
四、债权债务处理
双方从同居之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男女双方无共同债务, 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依法享有/承担。为防止一方伪造债务,侵吞另一方个人财产,在本协议生效后,另行出现的"共同债务"由男女双方各自负责自行解决。
五、因男方同居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补偿款人民币4万元(大写:__________肆万圆整),分___期于__年__月__日前付清。
六、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害另一方名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七、如一方违反第五款的约定,扰乱对方的正常工作与生活,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赔偿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八、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签署地点: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
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十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作为两个形容人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词汇常常出现在大众的严重,但大部分人并不能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虽然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一些区别。这种区别就决定了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存在着
怎样
的关系。那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365律师为您解答。雇用关系:是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根据学界的通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和狭义的雇佣关系,这是两者最直接的也是最大的联系。在我国法律和劳动保障行政实务中,雇佣关系实际从狭义上来说,是抽去劳动关系部分之后的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
其他
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本文介绍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相互区别,简而言之,广义的雇佣关系包含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更为正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若是劳务关系则存在着更加严格的制度保障双方的利益,而雇佣关系则相对限制较少。在具体案件中,应向
专业
法律机构咨询。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十一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1 之所以这样提,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法通则》中都是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规定的。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仍然将个体工商户看作为自然人。
1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 2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 3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
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 4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十二
案情:
唐某欠王某款项,有欠条一份。208月,王在某厂遇到唐,向唐催要该款,唐表示无力偿还。该厂张某与唐某系朋友,张某遂要求王宽限唐某几日,并在欠条上写上“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字样,同时签注了姓名及日期。过了约定的星期三后,王某的款项未得到清偿,其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唐某所欠的款项。
分歧:
本案中,张某的承诺行为到底属于何种性质,张某是否承担责任存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承诺是一种保证。根据相关解释,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可以在主债务合同成立之前订立,也可以在其成立之后订立,但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有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是保证合同成立的重要程序。本案中,唐某结欠王某债务,在王某的追要过程中,张某出于一定的因素,主动向王某表示该欠款由其归还,王某接受了该承诺。这里,张某作为第三人与作为债权人的王某作了约定,债务人唐某的欠款由张某在星期三前归还,此情形符合保证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张某的承诺是一种保证。但该保证行为与通常的保证又有一定的区别,通常的保证中,保证人保证还款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在主债务发生前或者是在主债务发生之后到期之前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协议中体现。本案是在债务到期之后,为保障王某债权的实现,而由张某向王某作出保证,保证王某的债权在星期三前得以实现。这是一种债务到期后,实现债权过程中的保证行为。因此,本案是一种保证,张某到期未能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承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性质,即张某代唐某向王某履行债务,其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本案中,王某和唐某作为债权债务的当事人,张某作为第三人单方主动要求为唐某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和张某均未表示反对,由此可以认定张某是代为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为代为履行第三人的张某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由债务人唐某向债权人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唐某并没有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其是真正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张某不是适格的债务人,王某不能主动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故应当驳回王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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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十三
李慈文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又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尽到合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同关系,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正确区别二者就显得尤为必要。
然而十分遗憾的是,《解释》在对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民事责任作出不同规定的同时,对何谓雇佣关系、何谓承揽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却没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实际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在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界限更显得错综模糊、难以辨认。不同法官、不同法院只能依据自己对法律的把握并结合个案,对二者的内涵、特征以及区别作出个人的理解。这种理解必然存在不一致,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例如,有的理解为“雇主一定要为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也有的理解为“在指定的场地内为其进行工作由此形成了雇佣关系”。这样造成了同案不同判,影响了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鉴于此,笔者在此提出一点拙见,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共鸣,以期为审判实践和立法工作提供一点参考。
一、目前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难题
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标准很多,也形成了传统的区分理论体系,但是在经济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区分理论体系并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界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困难重重。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难题:
1、有无工作成果的认定困难。
雇佣关系不要求以工作成果为交付,注重的是提供劳务的过程和提供的劳务;承揽关系以交付定做人所要求的劳动成果为获得报酬的条件,因此有没有工作成果就是二者的一个首要区别,但是有无工作成果的认定也很困难,虽然雇佣关系不注重结果只注重提供劳务的过程,但是并非任何过程都没有结果,有的过程也会产生结果,这就给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带来了困难,即使是有成果的情况下认定也很困难,特别是没有物化成果的情况下,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外的表现就没什么不同,这样二者就很难进行区分。而且,雇佣关系虽然不追求工作成果,但是也有要求交付一定成果作为获得报酬条件的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对二者进行区分存困难。
2、是否具有控制、监督关系的认定困难。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控制、监督关系,雇员受雇主的指示、监督、管理,行为受雇主的控制、支配,二者地位是相对不平等的;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具有这种控制、监督关系,虽然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履行合同的事项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但是这种检查和监督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二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虽然,在理论上,劳务需求者与劳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控制、监督关系比较容易辨别,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工业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各种职业渐趋专门化,雇主很难对雇工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动做具体的指导或控制,而且,雇主也不可能事必躬亲,对雇员的任何行为都作出指示、支配。在现代社会,雇主的控制方式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方式,这种控制方式并非是对雇员的工作进行具体的`、现实的控制,比如非典型用工,非典型雇佣形式是指所从事的工作是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所安排的,并且往往工作的地点,时间与数量具有潜在的不可预期性。这种模式下,控制因素是很模糊的,很难从控制因素中去判断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其表现的是雇员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的情况,往往会认为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具有控制、从属关系,从错误的认定是承揽关系;然而另一方面,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作出指示,在有些时候,这种指示也比较具体、细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同样可能受定作人的监督,定作人基于最基本的权利,有一定的监督权。而这种外在表现形式经常会与雇佣关系中的控制、监督权产生混淆,使得认定为雇佣关系。因此两者的区分比较困难,需要分清楚控制、监督的内在含义,不能光看表面。
3、提供劳动工具、工作场所方面的认定困难。
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情况下,由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工作场所等工作条件,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雇主要求雇员完成的工作,不需要某些特定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等,有的情况下,雇员会自备工具、场所,这就没有表现雇佣关系中雇主向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工作场所的表征;而另一方面,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定作人是不提供劳动工具和工作场所的,是由承揽人自行解决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定作人也会给予一定的方便,向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工具等工作条件。因此若仅以工具、场所的提供者为标准来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则可能导致判断混乱。
4、时间长短的情况下认定困难。
雇佣关系一般都是比较长期的、稳定的,而承揽关系一般都是短期、临时的,但这都是一般情况,并不是绝对的,有的雇佣关系时间较短,比如临时性的雇佣关系,这种情况下雇佣关系的时间就比较短。而有时候,承揽关系也可以表现为长期的、稳定的,比如大型工程的承揽和规定定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关系。这也造成了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困难。
这些区分难题使得我们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认定两者的界限时存在障碍,因此应对区分标准进行主次划分,并确定适用的先后顺序,才能更好的区分两者,也急需加强立法,一一列出,确定区分标准的适用规则,并对几种比较典型的案件作出定性规定,以供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把握,解决两者之间的模糊状态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二、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方法
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十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赔偿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受赔偿方)
在____________年______月位于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_室被____________室水淹一事,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现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方由于未尽到安全义务,而将乙方的房屋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本次损害当中由于__________________室的承租人,未尽到安全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的经济损失中,承担总赔偿额的(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房主承担(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房主与承租人共承担____________元整。
三、本次处理属一次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本次财产损害,再次向甲方要求赔偿。
四、本协议签字履行后便生效,望双方相互遵守并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每人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十五
甲方:
乙方:
甲方系乙方个人雇佣人员从事海上养殖的雇佣活动。甲方于20xx年 x月x 日在xxxx海域渔船上作业时,因误站在渔船的前部,导致左小腿被渔船上的钢丝缴伤。事发后乙方当天送甲方到xxxxx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甲为左小腿完全离断伤。x20xx年x月xx日甲方康复出院,并无后续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标准乙方已经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计人民币xx万余元。
现经双方自愿友好协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标准对甲方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法定费用的给付 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解除雇佣关系;
三、乙方履行前条赔偿额度完毕,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结。
四、甲乙双方为此次人身损害至此处理完毕,双方今后互不追究责任,没有任何纠葛;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捺手印):
乙方(签字捺手印):
20xx年 月 日
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十六
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难题和方法李慈文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又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尽到合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同关系,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正确区别二者就显得尤为必要。
然而十分遗憾的是,《解释》在对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民事责任作出不同规定的同时,对何谓雇佣关系、何谓承揽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却没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实际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在缺乏具体判断标准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界限更显得错综模糊、难以辨认。不同法官、不同法院只能依据自己对法律的把握并结合个案,对二者的内涵、特征以及区别作出个人的理解。这种理解必然存在不一致,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例如,有的理解为“雇主一定要为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也有的理解为“在指定的场地内为其进行工作由此形成了雇佣关系”。这样造成了同案不同判,影响了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鉴于此,笔者在此提出一点拙见,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共鸣,以期为审判实践和立法工作提供一点参考。
一、目前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难题
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标准很多,也形成了传统的区分理论体系,但是在经济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传统的区分理论体系并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界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困难重重。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难题:
1、有无工作成果的认定困难。
雇佣关系不要求以工作成果为交付,注重的是提供劳务的过程和提供的劳务;承揽关系以交付定做人所要求的劳动成果为获得报酬的条件,因此有没有工作成果就是二者的一个首要区别,但是有无工作成果的认定也很困难,虽然雇佣关系不注重结果只注重提供劳务的过程,但是并非任何过程都没有结果,有的过程也会产生结果,这就给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带来了困难,即使是有成果的情况下认定也很困难,特别是没有物化成果的情况下,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外的表现就没什么不同,这样二者就很难进行区分。而且,雇佣关系虽然不追求工作成果,但是也有要求交付一定成果作为获得报酬条件的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对二者进行区分存困难。
2、是否具有控制、监督关系的认定困难。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控制、监督关系,雇员受雇主的指示、监督、管理,行为受雇主的控制、支配,二者地位是相对不平等的;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具有这种控制、监督关系,虽然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履行合同的事项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但是这种检查和监督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二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虽然,在理论上,劳务需求者与劳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控制、监督关系比较容易辨别,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工业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各种职业渐趋专门化,雇主很难对雇工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动做具体的指导或控制,而且,雇主也不可能事必躬亲,对雇员的任何行为都作出指示、支配。在现代社会,雇主的控制方式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方式,这种控制方式并非是对雇员的工作进行具体的、现实的控制,比如非典型用工,非典型雇佣形式是指所从事的工作是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所安排的,并且往往工作的地点,时间与数量具有潜在的不可预期性。这种模式下,控制因素是很模糊的,很难从控制因素中去判断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其表现的是雇员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的情况,往往会认为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具有控制、从属关系,从错误的认定是承揽关系;然而另一方面,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作出指示,在有些时候,这种指示也比较具体、细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同样可能受定作人的监督,定作人基于最基本的权利,有一定的监督权。而这种外在表现形式经常会与雇佣关系中的控制、监督权产生混淆,使得认定为雇佣关系。因此两者的区分比较困难,需要分清楚控制、监督的内在含义,不能光看表面。
3、提供劳动工具、工作场所方面的认定困难。
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情况下,由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工作场所等工作条件,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雇主要求雇员完成的工作,不需要某些特定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等,有的情况下,雇员会自备工具、场所,这就没有表现雇佣关系中雇主向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工作场所的表征;而另一方面,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定作人是不提供劳动工具和工作场所的,是由承揽人自行解决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定作人也会给予一定的方便,向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工具等工作条件。因此若仅以工具、场所的提供者为标准来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则可能导致判断混乱。
4、时间长短的情况下认定困难。
雇佣关系一般都是比较长期的、稳定的`,而承揽关系一般都是短期、临时的,但这都是一般情况,并不是绝对的,有的雇佣关系时间较短,比如临时性的雇佣关系,这种情况下雇佣关系的时间就比较短。而有时候,承揽关系也可以表现为长期的、稳定的,比如大型工程的承揽和规定定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关系。这也造成了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困难。
这些区分难题使得我们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认定两者的界限时存在障碍,因此应对区分标准进行主次划分,并确定适用的先后顺序,才能更好的区分两者,也急需加强立法,一一列出,确定区分标准的适用规则,并对几种比较典型的案件作出定性规定,以供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时把握,解决两者之间的模糊状态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二、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方法
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以从多角度进行分析。()第一,从主体角度看,雇佣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其主体没有特殊性要求,受雇人必须亲自完成雇佣劳动,不能再雇佣他人。而承揽关系为商事关系,其主体一般为商事主体,尤其是承揽人一般要求其具备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资质等,必要时承揽人可以雇佣工作人员。第二,从利益关系看,一般的,因承揽人具备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资质等,故承揽人的报酬利益高于受雇人的报酬利益。而根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受雇人不承担结果不发生之风险,而承揽人则应自己承担承揽工作过程中的风险。第三,从工作性质看,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工作,多为劳务,至于该劳务是否达到雇佣人预期之结果,并非所问,即雇佣关系建立后,受雇人按约定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报酬,无论雇佣劳动是否取得实际效果。而承揽关系中所完成的工作体现为成果,承揽人只有按照约定提供了工作成果,才能取得报酬利益,否则即便承揽人付出了劳动,也不能索要报酬利益。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之报酬在于他们所堆置完成的车辆数,即每卸下一车并堆置完成,则获得100元的报酬,而且刘某在找了张某后,张某为了工作方便又自行找了王某,这完全符合承揽的特征,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因此,刘某与张某和王某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明知原木堆置过高容易滚落产生危险,却不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反而要求张某和王某堆置高一些,对承揽工作的指示存在过失,故对于马某遭受的损失,张某和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合同未满工资算篇十七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
姓名:性别: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xxx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雇佣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月。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1、乙方愿意承担甲方劳务等。
2、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1、甲方遵循“以岗定酬,按绩取酬”的原则确定乙方工资。
2、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次月10日前。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乙方不能完成甲方指定任务的;
三、甲乙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四、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六、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其它按照法律、法规可以立即解除协议的情形的。
第六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七条本协议解除时,乙方应将有关工作移交甲方,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因乙方将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甲方不给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九条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若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均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