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论文分为哪几个部分 毕业论文完整(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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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论文分为哪几个部分篇一
在如今的网络时代,汉语言文学的传播和继承也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不断进步。作为一名学生,笔者深知汉语言文学经典作品对提升人们阅读品位和水平的重要性。因此,在网络时代,要注重汉语言文学与网络的有机融合,通过经典阅读与体验,使汉语言文学的文化价值进一步突显,发挥更大的价值。
网络时代;汉语言文学;经典阅读;体验
我国经历五千年的文明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典文学作品。这些经典作品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还蕴含着自由、奋斗、个性意识等内在精神风范。人们只有深入地品读这些经典文学作品才能更深地体会它的精神风范。现如今,网络技术飞速发展,逐渐改变着人们的阅读方式,大多数人特别是年轻的学生更加青睐于借助网络开展经典文学作品阅读。这就要求我们积极促进汉语言文学与网络的有机融合,借助网络带来的便捷提升对汉语言文学作品文化价值的吸收。
网络时代与汉语言文学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关系,网络既能够对汉语言文学产生积极作用,也会对汉语言文学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现就网络时代与汉语言文学之间内在关系加以阐述。首先,丰富的互联网资源使得汉语言文学的内容越发丰富,使更多的人通过便捷的网络实现阅读,增加了汉语言文学作品的阅读人群。对于那些经典的汉语言文学作品,许多感兴趣的外国读者也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阅读,可以帮助他们节省大量的阅读时间和购买纸质书籍的资金,也可以逐渐改变人们的阅读方式,不受时空限制地进行经典汉语言文学作品的品读。同时,汉语言文学经典作品具有无法替代的文化精髓,它能够净化人的心灵,陶冶人的情操,使读者在潜心阅读后产生美的体验,塑树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样就能够使他们在正确的意识指导下对网络环境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有效识别,真正将汉语言文学作品中的精髓进行传承,文化精神发扬光大。其次,网络与汉语言文学之间的消极作用。网络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空间,它所呈现出的内容是丰富多样的。很多读者通过网络进行阅读,虽然更加便捷了,但实际上一些自制力差的学生读者也会大大降低阅读的质量和效果,难以带来纸质书籍呈现出的精神文化效果。甚至有的学生读者本意是在网络上阅读汉语言文学经典作品,但点开互联网之后各种新奇百怪的小说、游戏就会勾走他们的“灵魂”,转而去阅读那些作品,轻轻松松就受到干扰。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人们的心都比较浮躁,很少能平心静气地品读经典的汉语言文学作品。同时,由于新时期的学生大多思想都比较独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在喧嚣的网络环境中,有可能对我国悠久而卓越的历史文化产生怀疑的认识,不利于他们去阅读、感悟,不利于经典文学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网络时代,各种新媒体的产生和电子阅读方式的出现,使得文字形式的作品逐渐“失宠”,人们逐渐热衷于音像类、有声类的阅读产品,这就使得那些视频资源受到更多的青睐。如何将文字作品转化为视频作品成为网络时代与汉语言文学的最佳结合点。如果通过网络实现了文字与视频的转化,在有声环境下,学生的阅读积极性会大大提高,阅读兴趣会更加浓厚,阅读效果也自然增强。从这个角度上说,学校不妨调动和组织相关的社团举办相关的经典文学作品说书评比活动,进行现场全程录像,再将那些评比出来的最佳说书视频资料剪辑制作后传到相关网站,组织和发动学生观看,会受到更好的效果。通过学校和社团的发动,踊跃报名的学生为更好地表现,也会对经典汉语言文学作品的解读上下更多的功夫,更深入地研读和体悟,实现与作者思想的共鸣,这样才能在说书比赛活动中取得更好的效果。学生在精心准备的过程中,自然会对这一作品有更深的了解,更好的情感体验,更能领会作者的精神世界和所要带给读者的阅读体验。只有这样,上传的说书视频才会更有感染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学生观看。使学生产生对说书的兴趣,同时也产生观看经典汉语言文学作品视频的兴趣,使他们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更多地阅读经典的汉语言文学作品,获得更加美好的阅读体验,感受更加深刻的文化精神底蕴。除了将汉语言文学作品进行文字向视频的转化,还可以通过阅读课堂舞台化来吸引学生参与到阅读中来。众所周知:汉语言文学若以简单的文字形式呈现,其将表现出较多的缺点,例如篇幅长、内容乏味等,无法有效吸引读者的眼球。[1]如果我们进行从枯燥文字向舞台化的转化,就可以将枯燥的汉语言文学作品活灵活现、生动地展现给广大学生,带给学生不一样的视觉冲击,而且能在更大范围吸引和带动学生对汉语言文学作品的阅读,产生浓厚的阅读兴趣,并留下更加深刻的阅读印象。例如,有的教师就鼓励学生将《雷雨》进行话剧演绎,不同的学生演绎不同的角色,揣摩角色人物的心理,在更美好的舞台体验中体验经典的汉语言文学作品的文化精髓。这就要求教师大胆地鼓励学生对经典的汉语言文学作品的改编,在网络环境下,学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辅助完成文学名著的改编,各种灯光,音乐,背景等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实现。[2]在此基础上,通过角色定位,给不同角色的学生细品作品的时间,让他们明白作者所处的时代特征、写作意图,要表达的思想,只有细细品读、感悟,才能演绎的更加形象逼真,受到更好的舞台效果,带给其他学生不一样的视觉体验。结束语总之,网络时代,汉语言文学经典作品的阅读受到不小的冲击,只有巧妙利用网络,将二者有机融合,才能实现经典的汉语言文学作品的传承,才能提高每位学生的阅读效果,感受我国博大精深的汉语言文化精髓。
[1]李登宇.网络时代下汉语言文学的经典阅读与体验简述.新媒体研究.2016年第1期:36.
[2]樊星.网络时代汉语言文学的经典阅读与体验.语文建设.2013年08月:15.
完整的论文分为哪几个部分篇二
残缺美
所谓“残”,大众认为,就是美的凋零。我们都追求完美的人生,可是何必呢?是因为那些悲欢离合,是因为那些阴晴圆缺,这个世界才五彩斑斓。每个人才有了个性的色彩。
很多时候,因残,而美。
没有一种美景是完美的,世间万物都有属于个性的`残缺。残,何尝不是万物的常态?
残,能给人灵感。那年,张继落榜,他的人生,因此有了残缺。千丝万缕的愁,都在那一晚顿生。船行似风,江枫如水,秋霜落地,他愁眠。寒风瑟瑟,一声声嘶哑的叫声传来,给了他全身彻骨的寒意。满眼尽是残景,他意兴阑珊,提笔作诗。于是一首一语道破世间万千愁的《枫桥夜泊》诞生于世。
多少绝世佳作,都是作者在悲痛欲绝之时一挥而就。残,何尝不能给人灵感?
残,是一种动力。如果将拼搏过程画成函数图像,小波动忽略不计,那么属于正常人的函数图像是一条平坦的斜直线。而对于林书豪,身高是天生的缺陷,别人的讥嘲是后天的负面因素,于是属于他的函数图像是先下落。而后,他在两大缺陷中反抗,有了动力,便义无反顾地奔向卓越。他的拼搏过程,因为残缺而更有冲击力,就像“欲扬先抑”,曲折有致。
人生何必太完美,残缺造就精彩。因残,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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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论文分为哪几个部分篇三
摘要:从业人员置身于会计环境之中,其行为必然受到会计环境的影响,要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习惯,除了需要科学的会计信息标准、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外,改善会计工作的环境是十分重要的。一个良好的会计环境无疑会对会计职业道德行为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文章主要从外在环境和内在环境两个方面分析了会计环境对于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影响,说明了净化会计环境的必要性。
关键词:会计环境;会计职业道德;影响会计道德建设是一个与会计人员息息相关的永恒话题。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会计环境又是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因素。深入研究和探讨会计环境对于我们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环境的概念及其关系
(一)会计道德及会计环境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而会计环境则是对会计活动这一主体产生直接或间接作用的各种因素的集合。
(二)会计道德及会计环境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不同于思想道德,其本身更具有社会性的特征。职业道德的遵守虽然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自觉,但相当一部分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受到了会计环境的影响。一个良好的会计环境无疑会对会计职业道德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反之亦然。
二、影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外在环境分析
会计外在环境是对会计主体所处的并能够对会计主体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的集合。我们把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外在环境分为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制度环境以及工作环境。
(一)影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社会环境分析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是城邦的动物”,这句话说明,人类是天生集群的,也必然受到其所在的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同时,也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社会环境包括社会风气、文化习俗、道德观念等人文环境。它对于会计人员的影响是长远的、潜移默化的。一个社会的诚信意识、开放意识等传统观念对于会计人员从业道德的影响是巨大的。在一个公民道德意识败坏、自私自利的环境下是不会诞生出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的。
(二)影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经济环境
会计产生于经济活动,服务于经济活动。经济环境是会计产生和发展的基础,经济越发达对会计的要求越高。在影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因素中,经济环境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经济环境主要包括经济体制、国家的相关经济政策、资本及货币市场的发达程度、关联方的利益分配等。下文分别对于这些因素进行分析:
1、经济体制。经济体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宏观经济体制;二是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会计活动,间接作用于会计人员。因此,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经济体制紧密联系。
2、国家的相关经济政策。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需要依赖、等国家经济政策,同时也受其制约。经济政策调节着企业的行为,而企业行为又调节着企业的会计活动,最终作用于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影响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如企业要上市,必然需要达到国家的相关上市条件。而一些达不到相关条件的企业,为达到目的,往往会采取对资产负债表等技术处理的手段,这无疑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一次挑战。
3、资本及货币市场的发达程度。企业参与经营活动,必然需要通过资本和货币市场作为媒介。一个健全有效的市场,必然是一个会计信息透明高效的市场。而一个会计信息透明高效的市场,必然需要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4、关联方的利益分配。企业的关联方包括企业内部的职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工商、财政部门),这些关联方之间的利益分配直接影响着会计人员的行为,最终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产生影响。
(三)影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制度环境
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法制健全。会计人员置身于经济活动之中,难免受到各方面利益的诱惑。一些意志不坚定的会计人员,往往会寻求一些法律制度上的漏洞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而一个完善的体系,无疑对于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可以说,制度环境为会计职业道德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支撑。
(四)影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工作环境
会计活动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其必然受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环境是由会计主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单位的人事政策和内部组织结构,单位体系的健全程度、内部制度、会计活动的独立性以及会计主体的性质等要素构成的,这些因素均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
三、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环境分析
会计机构的行为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行为意图的体现,其行为一般受到商业伦理的约束。而会计机构的行为是组成这一群体的会计个体的行为的.集合,换言之会计机构的行为最终是以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来衡量的,企业会计行为受到企业会计个体的行为意志的调节。当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实施会计行为时,会计行为的判断标准最终是依赖于会计人员自身的道德和伦理判断,这些判断因素构成了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环境。具体来说,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环境因素包括会计人的道德修养、职业态度、专业能力、会计人际关系等。
(一)道德修养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道德修养是人的道德活动形式之一。是个人自觉地将一定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变为个人道德品质的内在过程。道德修养是一种长期积累并不断养成的习惯。道德修养的养成依赖于会计人员所受到的教育环境、家庭环境、自我学习欲望等因素。一个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会计人员,在开展会计活动时就会自觉地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抵制不良诱惑的影响。
(二)职业态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影响因素
职业态度是指个人职业选择的态度,包括选择方法、工作取向、独立决策能力与选择过程的观念。简而言之,职业态度就是指个人对职业选择所持的观念和态度。一个正确积极的职业态度对于会计人员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质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专业能力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制约因素
会计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会计人员要从事会计活动就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缺乏了必要的专业能力就丧失了对于会计活动正确与否的基本判断能力。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正是体现在对于会计活动的基本价值判断上,丧失了基本的判断能力,会计职业道德也就无从谈起。
(四)正确的会计人际关系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保证
会计人际关系是由于活动的需要而发生的交往与联系所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是会计人员在公司治理中与各利益相关者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包括主从型的会计人际关系,合作型的会计人际关系和竞争型的会计人际关系。主从型和竞争型的会计人际关系对于保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都是不利的,对于会计职业道德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企业的会计人际关系中,要积极建立起合作型的会计人际关系。
四、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途径
通过会计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及其影响因素分析,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需要从以下五个途径加以推进。
(一)净化会计行为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净化会计行为环境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它要求在社会上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意识和思想觉悟,注重道德修养,共同建设和谐社会。财政主管会计部门要加强各项财经法律、、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大力营造社会遵纪守法的氛围;加强会计职能作用的宣传报道,充分展示会计职业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努力提升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企业领导人要不断增强财经法制意识,重视和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大力予以表彰,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以充分发挥会计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作用。会计人员要注重发挥伦理观对于自身行为的调节作用,提高自身的自身修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坚决不做假的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努力增强会计职业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社会对会计的认同度,着力提升会计职业的社会知名度、影响力和作用力。
(二)健全会计法规,规范
会计行为的严肃性要靠会计法规来保证,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明确界定和严格的惩罚机制是必不可缺的辅助手段。同时要注重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时制定和出台新的会计准则以适应会计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推动终身学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越发提高。对于社会,注重对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和道德水平,构建终身学习机制。对于培养会计人才的高校,要把会计道德教育贯彻到会计专业课堂教学中。对于会计人员自身来说,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注重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要具备多元化知识结构,也要注重自身职业道德修养的学习。会计人员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四)完善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一个成熟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能够使企业合法经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而一个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从客观上降低了企业内部会计人员舞弊的可能性,杜绝贪婪滋生的温床。
(五)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审计机关要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坚决查处会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财政、税务、工商、审计、金融以及主管部门还要联手建立单位财务诚信档案机制,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掌握收集各单位财务诚信档案资料,建立对单位和会计人员作假情况的公示制度,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出现恶意作假行为,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假的违纪违规行为。同时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制定信用危机制约措施,真正使会计职业道德缺失者难以生存。
完整的论文分为哪几个部分篇四
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公正的双重内涵
司法,是国家权力通过法律适用形式在社会纠纷解决领域进行的活动,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1]在法制社会中,司法被视为救治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诉诸法院通过司法审判裁决。合法的裁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具有显著的强制性。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求司法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任何社会冲突,都包含着对某一社会公正原则的扭曲,因此,矫正这种现象必须有公正的意识、公正的评价和公正的力量。[2]普鲁士国王弗里得里克二世在历史上虽然不是一个尊重法律的典范,但他也曾说过,如果非正义找到了扰乱事务的手段,那么正义就应当有排除这种扰乱的艺术。[3]从诉讼主体的角度看,任何冲突的主体都必然在形式上强调自身行为和要求的正当性,对这种对立的正当作出裁判,必须有真正公正的标准。因此,司法公正,实质上有两层涵义:一是程序公正,二是实体公正。
在适用法律解决社会冲突的活动中,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司法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历史表明,司法程序模式的内容及其公正与否,与法律的实施效果密切相关。然而,程序公正又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或不同阶级对程序公正有不同理解和要求。西方学者认为,程序公正主要包含如下两层意思;一是法官不能自己审理自己,不能审理与自己利益有关系的案件,法官应该是公正无私的:
二是应该平等地通知当事人各方,让他们准备陈述或答辩,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给当事人以同等机会和权利接受司法。[4]有的法学家则把程序公正概括为;法院公开司法: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判决书要写判决理由;判决公开,当事人有上诉权利:控制可能发生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等等。一般来说,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因此,程序本身是否公正是当事人、执法者以及社会主体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程序公正,即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保证冲突主体能足够和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及其行为的空间。从司法程序的历史演进过程考察,程序正的含义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程序的独立性。
程序的独立性是指诉讼程序的开启和运作应当以实现法律目的为依归,免受其他法外程序的干扰和影响。法官在审判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干预。程序独立性是程序公正的首要保障,它使程序具备了自身的理性,从而可以对抗其他国家机构的法外干涉。
(二)程序的民主性。
程序的民主性是程序公正的要义,它包括;程序设置是否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程序设置是否便利大多数人;程序能否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程序性义务是否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等等。古代专制社会的程序法是树立君主专制个人淫威的工具,与民主无缘。民主的程序法生成于民主政体和社会之中。
(三)程序的控权性。
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权力失控将导致不公正,因此,程序公正要求法官的行为不应当是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的。现代程序法与古代程序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前者可以通过法定时限、时序、原则和制度来制约权力行为,防止法官主观臆断和偏听偏信。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巳。
(四)程序的平等性。
古代程序法确认公开的程序特权,不同身份的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是有别的。现代程序法坚持诉讼双方无差别对待的平等原则。程序的平等性主要指法官是中立者,与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无利害关系;冲突和纠纷的双方有平等陈述意见的机会;双方所举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程序的公开性。
程序公开指司法过程和结果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程序公开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在于,公开司法可以发挥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防止偏私的可能变为现实,和促进当事人以及社会对司法结果的信赖。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司法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在专制社会的程序法中,秘密审讯是其特征。正如马克思说:有人把怕见天日的私人利益运进我们的法里,就必须赋予这种内容以相应的形式,即秘密的诉讼程序的形式。
(六)程序的科学性。
程序的科学性是指程序法中彻底废除了刑讯逼供、神明裁判等野蛮、落后的作风和习惯,现代社会的精神文明成果和要求在程序中得以体现。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和服务于其设置和存在的目的。科学的程序在注重实效的同时,应当有足够的防错和纠错功能。国家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目的,是在准确地查明社会主体间的冲突和纠纷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统治阶意志的法律规范救治业已被侵害的法律权利,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因此,实体真实或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不论刑事司法,民事司法抑或行政司法,都要以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处理为价值目标。从根本上说,离开实体公正,司法活动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查明冲突和纠纷事实的实际发生过程,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如果司法活动不能揭示冲突和纠纷事实的真实状况,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事实前提和基础,也就谈不上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
准确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律适用确立必需的相应事实情境,不是一件筒单容易的事情。因为;首先,从社会冲突的产生来看,任何纠纷往往都缘自于社会主体对冲突事实的不同认识和主张,都是以自身的理由为基础的,且社会主体都能为这种理由提供或多或少法律上或道德、舆论等方面的说明。
其次,实现案件的实体真实,是一个对历史性事实作回溯证明的过程,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任何事实都难以完全恢复其原始面目。事实表明,这种回朔证明是相当困难的。再次,强烈的利已动机常常会使得社会冲突的主体在司法中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虚假的陈述来掩饰事实的真实过程,冲突主体所描绘出的事实图像往往是虚假的或彼此矛盾的,这给回复案件真实情况的司法活动增加了难度。然而,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世界上没有不可认知的事物。任何事物都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案件的客观事实也是如此。虽然回溯证明在过去时空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是一个困难过程,但在司法权力的作用下,通过收集和审查事实过程在特定环境下所遗留的痕迹、物品和其它证据,回复案件真实,达成实体公正、是可以实现的。一般说来,实体公正的达成有赖于:第一,证明案件事实过程的证据确实可靠,且达到了一定的量,具有实在的证明力。
第二,双方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所进行的陈述、辩解以及相互辩论是在法律允准的范围和环境中展开的,不受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的影响;而且,双方当事人在司法中所享有的进攻和防御手段及机会是平等的。第三,司法者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对证据的审查与取舍,对双方当事人所主张内容的认可与否定以及其它一切判断正确。可以说,裁判书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司法者对证据审查后所形成的心证,是一种主观感觉,因而司法者的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司法经验等对于案件真实的回复和实体公正的达成有重要影响和作用。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追求实体公正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公正的。从另一方面讲,程序公正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有实体公正,在正当程序下仍有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因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不可偏废的,两者统一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根据国家和法的原理,司法权是国家统治权的重要表现形态,是国家权力在解决纠纷领域的运用。国家职能发达的标志,是排斥纠纷的私力救助,而由权益争端的双方当事人或法定机关依法提请国家司法机关解决。法院行使司法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证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免受任何侵害;社会主体接受司法,是为了实现和保护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公正司法,对于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国家司法权是基于保护社会主体的权益不致受到侵害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如果社会主体的权益处于正常的法律状态,没有受到侵害,也就不存在请求通过司法方式保护的问题。国家司法保护手段的运用与社会主体保护实体权益的要求是相适应的。当社会主体的权益受到行政、民事或刑事侵害时,就会借助国家司法力量予以保护,制裁违法,恢复权益的正常状态。而社会主体权益的正常秩序,是国家机器赖以存续的重要基础,如果侵权行为泛滥,法律秩序混乱,国家统治就会动摇。因此,任何统治阶级要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就必须建立起自身的法律秩序;要建立法律秩序,就必须借助司法手段干预社会冲突和纠纷,制裁侵权,保护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历史表明,不公正的司法,不仅不能维护和建立健康的法律秩序,而且会加重对法律秩序的扭曲和破坏。
(二)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
司法结果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十分重要的。无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司法结果即判决、裁定是否符合自己的良知、信念、道德水准和法律理性。司法结果成为人们最直观地判定司法公正的标准。实际表明,公正的司法结果会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同,反之,则会导致人们的愤慨和唾弃。在司法公正的情境下,人们可以从司法结果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允准的行为范围,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对于具有违法动机的人来说,公正的裁决结果会使其感知到:如果实施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足够的惩罚。
因此,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公正的印象和现实会促使其诉诸法院,请求通过司法手段给予最有效的最彻底的保护。同时,公正司法,会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司法工作的尊严,这又会大大增加诉讼的感召力,使人们依赖诉讼、利用诉讼。
实践还证明,在社会冲突或纠纷发生时,社会主体不知、不敢、不愿利用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甚至对诉讼感到厌倦、私了倾向严重等,大都与司法不公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有密切关系。因此,宙判公正的意义远不只体现在个案上,它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普遍的。司法公正能够消除社会主体在冲突发生时对诉讼的不良预期,抑制寻衅滥讼现象的发生:同时,司法公正也可以减少被诉主体应诉的心理障碍,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抑制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切制度都以其所具有的一定作用为其赖以存在的前提,作为社会法律制度的司法也不例外。司法是以侵权行为或社会冲突的存在为基础的,司法的任务是查清案件真实情况,运用法律裁制违法,恢复被破坏的法律权益秩序。因此,公正的司法便有下述三项重要作用:
第一,对于违法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而言,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可以抑制其再次进行违法侵权行为的心理和能力,起到个别预防作用。从违法、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律看,如果违法,侵权人在初次违法、侵权后没有受到一定控制,便有继续违法、侵权的可能。通过司法,给予违法、侵权人公正的惩罚和制裁,便可以抑制其再次违法、侵权的冲动和欲望。
第二,对于潜在的违法、侵权人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作用。法律责任,既是国家对违法、侵权行为的评价,也是社会对违法、侵权严厉谴责的体现。
法律责任,尤其是刑罚,必然会给承受者造成一次权益的剥夺或限制,并使之遭受名誉、地位等非物质性损失,因此,公正的司法自然会使潜在的违法、侵权人明了自己的行为将在法律禁止之列,面对法律责任的存在,潜在的违法、侵权人可能会回避法律责任所带来的损失而放弃违法、侵权。
第三,对于守法者而言,公正的司法可以加深其对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对违法、侵权形成本能的厌恶感,从而长期地不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的目的,是使人们在个人欲求与社会欲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时,作出服从社会共同欲求与共同利益的选择。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对法律的遵守意味着对自身行为和利益的控制。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是自觉守法的价值所在。因此,可以说,公正司法的裁决结果,有助于社会成员建立恰当的行为预期,消除实施违法、犯罪而又能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从而正确地控制和选择自己的行为。
(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司法公正对于当事人的意义是重大的。当事人是社会冲突或纠纷的直接实施者或损失的承担者,与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国家司法手段的运用与社会成员保护实体权益的要求是相适应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表明当事人在实体上可能遭受了某种不利,或者是原有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或者是因非法请求而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运用司法权干预冲突和纠纷,用强制手段保护与争议法律关系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对于当事人而言,提起诉讼、介入诉讼和进行诉讼活动的心理基础,是其对相关实体权益的切实关注;相关实体权益是激发当事人开展诉讼、接受司法的动因。
因此,司法活动是否公正,即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息息相关。司法结果,是法院根据法律关系的客观状况而作出的法律评价,并由此引起权利的强制实现和义务的强制承担。因此,公正的司法,无疑是对当事人不法利益的否定和对合法利益的保护:不公正的司法,则必然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错误的法律的评价。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公正,也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主观公正,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感受和自认为正当的权益要求与司法的裁决结果相统一。否则,司法结果就难以为当事人所接受。而主观公正的实现,又离不开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对司法结果的主观感受如何,取决于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这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二、公正的缺失: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结构性缺陷
应当承认,司法首先是作为一项国家职能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司法权的配置和司法制度的设计必定相关于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国家制度、民族传统、社会心理等社会大系统。程序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在于以程序制约权力。现代社会日益精细、复杂的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个人权利保障机制日益完善的表征。而这种权利保障机制的生成必然要求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与之相协调。
从传统上看,中国历来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国家。在历史上,这种国家权力本位的观念早在青铜时代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是有增无减,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可谓举世罕见。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格局必然形成一种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的国家权力本位观念,而与这种国家权力和观念的高度发达相对应的,是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个人权益的基本丧失。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从政治体制上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但是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却使重权力、轻权利的权力本位观念对现实的社会环境发挥着持续的影响和作用。加上我国在建国以后,长期以来又实行以高度集中、统一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所有制模式赋予政府(在一定意义也就是国家)无限的权力,将政府推到社会结构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国家有可能凭借所控制的全部社会资源在非经济领域实行全面和直接的控制,使经济领域之外其他程度上的社会结构深深地烙上了这种所有制模式的印迹。
[5]这就使传统的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在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下得以延续。在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的关照下,只可能生成一种集权式的传统社会结构,而不可能产生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以法治主义和以程序制约权力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结构。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正是在这样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成型的,由此导致司法制度在制度设计和权力配置上的强国家主义色彩。显然,在这样的文化和政治体制背景下,是难以生成以程序制约权力的权利保障型司法体制的。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制对程序的权力制约功能重视不够,程序的公正性遭到轻视乃至根本就忽视。这突出表现在:
(一)程序独立性受损。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建构和实践运作中,程序独立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司法程序的独立性被视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程序独立性的受损或弱化,必然滞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尽管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肯定了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活动与组织原则的地位,但是,由于在现行司法体制格局下,法院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不能自治,司法活动多方受制,从而导致司法独立性受损,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权地方化。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包括人、财、物力)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因而导致司法权地方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狭隘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形成所谓地方司法保护主义或部门司法保护主义。
二是司法权行政化。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司法权及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极度弱化;另一方面,就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言,由于在观念上强调人民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性而忽视了法官个体的独立,法官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必须经由所在法院的院长、庭长审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经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法官必须绝对服从、遵照执行,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地进行审理,法官的判决也并非完全是自身内心确信的反映,往往演变为长官意志的体现。
三是司法非专业化。由于在传统观念中,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具有同质性和相似性,因此承担司法职能的法官与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官员相比,在任职资格上并未设定相应的专业标准,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较低,这就抹煞了司法职业本身的技术化、专门化特征。法院门槛的降低,使得大量从未受过系统、正规法律教育和司法训练的社会人员得以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从而产生司法非专业化问题。法官职业的非专业化,直接导致法官在法律素养的和司法技术能力上的先天不足,难以为法官独立、公正地司法独立提供资质保障。
(二)程序民主性有缺。
作为程序公正的要义,程序的民主性要求程序的设置必须切实体现和保障公民权益在实体上的实现;而程序性义务的强加也不应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难以充分保障程序民主性的实现,这主要源于涉讼公民普遍关心的诉讼费用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的诸多缺陷。
当前过高的诉讼费用分担模式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难以接近法院、接近正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而各地法院在诉讼费用收取上的不同规定,更难以使当事人产生公平、公正感;而法律援助制度在设计上的不足则导致存在实际困难的被告人难以及时获得私人法律专家律师的帮助,从而在权利救济和实现方面留下瑕疵。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虽然扩大了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但是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援助仍然只限于法庭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仍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进行刑事司法援助。这就违背了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关于法律援助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普适性要求。
(三)程序控权性失灵。
程序的目的和功能之一是制约权力的运行。而程序虚置无疑将导致权力失控,进而引致程序主体行为的反复无常或专横武断,致使司法不公现象的普遍产生。程序的控权性要求程序主体的行为应当受到程序法的严格规制。但在我国目前体制下,由于程序法定原则并未得到遵行,程序主体法外立法、法外执法的现象较为突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程序主体尤其是国家专门机关权力的放任和恣意。刑事诉讼中的监听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根据程序控权性的要求,基于权力控制和制约的需要,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必须贯彻程序法定原则,即凡是涉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权益保障的事项,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就监听而言,在侦查中采用监听将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和通讯自由等重要权益,根据程序法定的要求,采用监听的程序必须由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内部性文件的形式来规范监听的启动与实施,导致监听的启动和执行缺乏相应的程序制约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启动和实施监听措施的随意性极大,根本不受国际通行的相应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救济原则等程序原则的制约。这些程序制约机制的缺位,使监听的采用处于脱轨、失控的边缘,给公民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造成某种威胁和隐患。
(四)程序平等性失衡。
在我国,由于传统的国家主义观念的影响,诉讼程序的平等性体现得并不充分,在诉讼领域还存在着程序平等性失衡的现象,如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领域,由于作为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自持身份特殊往往不愿主动配合诉讼的进行,从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难、执行难问题的普遍存在。如何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实质平等,一直是行政诉讼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有关方面的统计,在2000年里,全国各级法院结案的行政案件8万余件,老百姓胜诉率不到50%.在民告官的案件中,不仅仅是公民一般不敢告、不愿告,在某种意义上说,法院也不敢审、不愿审。
[6]而在刑事诉讼领域,作为程序平等性体现的控辩平等原则未能得到真正贯彻,作为国家代表的检察机关与作为个人的被告人并不视为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专门机关。据此,一方面检察院对法院拥有审判监督权,导致检察院对法院的纵向制约,破坏法院的审判中立性。基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现实顾虑,法院在审判中可能更趋向于采纳作为控诉方的检察院的意见,这就使被告方的意见得不到法院的平等关注与重视;另一方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也同样指向被告人。按照常识,一个由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所构成的对话机制中,是难以实现双方的平等对话的。面对处于上位的控诉方,被告人受到更多的束缚,难以从心理上和能力上展开有效的防御。
这说明立法者在观念上并未真正将控辩双方置于平等地位上来加以对待。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至今仍崇尚国家本位主义诉讼观,因而缺乏控辩平等的观念基础。控辩平等要求在观念上将检察院与被告视同为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即原被告双方,只有将检察院与被告人同列为当事人,才能实现两者的真正平等。这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国外,检察机关不是法官而是诉讼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11]而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更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而是和人民法院一样的国家专门机关。在理论上也一直认为,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与作为公民的被告人之间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例如我国有学者至今仍然认为,刑事诉讼结构是一种倒三角结构,其特点是公诉即关于审判机关同处于一条水平线上;被告处于被控诉和被审判的位置,因此,控辩双方之间是不可能实现平等的。显然,这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诉讼观念,违背了强调国家与个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这已成为控辩平等实现的最大观念障碍。这种状况表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平等地位并未能得到根本性扭转,控辩平等未能真正得以实现,控辩失衡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特征。
(五)程序公开性受限。
程序公开要求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然而在我国诉讼实践中,程序的公开性仍然受到诸多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过程公开化不足。现实中除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内程序之外,还存在诸多法外程序,如在现实司法管理体制下,法院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程序,这种内部程序显然是缺乏公开性制约的;另一方面司法结果的公开化也不够,这主要表现在判决书说理制度的缺乏。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结果的公开化不仅要求判决公开进行,而且要求判决理由的公开化,判决书说理制度的设立实质上就是要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尽可能详尽地陈述本案的判决理由,以此寻求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的心理认同,争取纠纷在心理上真正得到解决;同时,判决理由的公开化也使法官的判决理由暴露于公众场域,为公众舆论所知、所感,有利于形成司法权的社会制约机制。
(六)程序科学性不足。
程序的科学性要求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和服务于其设置和存在的目的。而在我们现行的诉讼制度中,对程序科学性的认识仍然存在不足,这一点在证据制度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例如经实践证明是防范刑讯逼供的有效举措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长期得不到立法上的肯认。虽然现行刑诉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是否应当予以排除。从实践效果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乏是我国刑讯逼供长期禁而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对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拒斥态度也是非科学性的表现。从世界各主要的做法来看,都确立了在法定情形下,证人可以拒绝作证的制度。例如当证人提供证言可能使自己或近亲属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有罪判决时,或者当证人基于特定职业而拥有特定身份,如证人身为律师、医生、宗教神职人员等时,对于他们因自己的职业原因而了解到的情况,均可以拒绝向法庭作证。对于拒绝作证权,我国在立法上明确予以否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有知情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应有拒绝作证的例外。在诉讼理论上,对拒绝作证权也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传统观点认为拒绝作证制度不利于与犯罪作斗争也与大义灭亲的传统相悖。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拒绝作证制度的缺位却引发了极端的司法悖论:一方面是父母因顾念亲情拒不揭发子女的罪行,构成窝藏、包庇罪而被定罪处罚,引发人民批评法律不人道;另一面则是司法机关只能对大量的公民拒不作证的违法行为,假装视而不见,法律的权威因此遭到极大破坏。现代法治理念要求良法之治、否定恶法亦法。作为良法,就不能要求人们去履行无法履行的不正当义务,或是去禁止完全不应被禁止的正当行为。
就拒绝作证权的设置而言,虽然基于查明案情,特别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考虑,法律希望每个证人都能大义灭亲出庭作证,但这往往只是法律的一厢情愿,因为就人类目前的政治觉悟而言,大义灭亲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一项较高的道德要求或标准,不是每个公民都能达到的。如果法律违背这一社会现实,强行将此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就将导致法律在执行中被虚置或遭到抵触。明智的做法是建立拒绝作证制度,将是否大义灭亲交由证人自己决定;法律可以作此期望,但却不能作此要求。
由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实际上是辩证统一的:程序的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从而也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套能够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7]也就是说,公正的程序往往具有致成公正结果的内在品性,不遵循公正的程序则很难期望达至公正的结果,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因此,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在丧失了程序公正性的同时,实体公正性也失去依凭和保障,从而造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双重失却。
三、公正的重塑: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步略
如果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现行司法制度的诸多缺陷尚能为普遍的社会公众所承受,而不致对社会公正造成强势冲击,那么一旦面临社会转型,在社会原有价值规范整体失灵的情势下,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必定就会凸显出来。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逻辑,必然要求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实现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传统的集权式社会结构面临着全面转型,作为生发于其中的现行司法制度也面临着变革。同时,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法治经济,它对社会法治环境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它既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也要求在参与市场竞争的理性经济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能够有公正的裁判者来提供权利救济,而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显然难以承担这样的职能。相反,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下,现行司法制度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诉讼效率极其低下的弊端却暴露无遗。从现实情况来看,司法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极大地破坏了司法权威、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回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命题也就随之而被提出。
(一)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
改革目标的设定应当是基于对现存问题的回应,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在于公正的缺失,因此,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为公正的重塑。应当注意的是,囿于传统观念,对于司法公正的理解,我国更多的是强调实体的公正性,而对程序的公正性则相对忽略,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已经出台的一些改革措施已经充分体现出了这一点,例如作为遏制司法腐败对策的错案追究制,虽然有利于增强法官责任的落实,但其对程序公正尤其是程序独立性妨碍极大。显然,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考察,这种改革措施的科学性是值得质疑的。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司法公正应当兼顾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层面;在改革方案的选择上则应通过对程序公正的保障来致成实体公正的结果。具体而言:
首先,保障程序独立性。鉴于目前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社会公众的观念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中立、公正形象受到极度贬损),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彻底实现司法独立来重塑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形象。在具体作法上: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独立于地方,目前可行的方案有二:一是对现行司法体制作大的调整,建立人民法院系统的中央垂直领导制度,使司法权彻底脱离地方;二是在现行司法体制的框架内,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域的大司法管辖区域或设立各级巡回法院的方式,使司法对地方形成有限超越。2、加强保障法官个人独立的制度建设。改革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合理界定法院院长和庭长等司法行政事务领导与法官的关系,废除案件审理院长、庭长审批制;改造审判委员会的功能,逐步淡化其实质审理的功能,加强其经验总结与交流的内外协调功能;同时还应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来看,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拔法官是较为可行的方案,应当成为制度变革的突破口;另外法官的服务条件也应得到改善,至少要做到与法官的特殊公务员的身份相适应,确保法官职业的尊严。
其次,增强程序的民主性。作为现代社会的结构特征和制度优势,民主已经深入人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增强程序的民主性也构成了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考虑到新的控辩式诉讼模式的确立大大增强了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依赖性,因此,为了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公平,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新的审判方式能够有效运行,我国刑事司法援助制度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应当考虑从侦查阶段起就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进行司法援助,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目前争议较大的诉讼费用制度也应有所改革,不但应在总体上降低诉讼费用的标准,消除普通公民接近法院、接近正义的障碍;而且应当统一目前各自为阵的收费标准,增强公民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认同感。
再次,加强程序的控权性。首先,应当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以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具体而言,应当扩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允许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其次,在刑事诉讼领域,应当强化司法权对侦查权和公诉权的制约。具体而言,在侦查程序中,应当确立司法审查原则,侦查机关采用逮捕、拘留、监听、诱捕等强制侦查措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由法院审查批准后才能执行。
还次,增进程序的平等性。在观念上必须突破国家本位主义的桎梏,强调在法治国家背景下,法律应当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国家与个人),在法律的规范体系之内,个人与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资格;政府不应当在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在制度设置上,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必须留意涉讼公民与代表国家起诉的检察机关在诉讼地位上的平等性,确保控辩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具体而言:1、应当强化辩护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交流权;确立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等。2、逐渐弱化直至完全取消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权。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摒弃国家本位主义观念,塑立起检察院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当事人的观念,由此奠定控辩平等的观念基础。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领域,应当增强程序的刚性,对于行政机关消极应诉、拒不应诉甚至阻挠、妨碍诉讼进行的,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加以制裁。
又次,实现程序的公开化。一方面,应当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对于目前无法公开的法外程序,应当通过深化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以杜绝。当前,法院正在进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审判方式改革,检察机关也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制,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保障司法人员的主体性,增强其独立办案的权限,也有利于排斥法外程序的出现;同时,应当尽快确立判决书说理制度,法官在判决书中必须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给出明确的说法,以增强判决的理性。
最后,完善程序的科学性。应以更为开放的态度对待先进诉讼制度的采纳和建立。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制度,可在司法实践中先行试点,如证明可行,则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加以采纳。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凡经查证确是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适用。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有利于约束侦查机关的权力,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并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的泛滥。在今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典之中。
(二)司法改革的动力资源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国家而言,法治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作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宏观目标,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依赖于国家与社会两方的合力支持。在考察司法改革进行的动力资源时,不仅应重视作为国家代表的司法机关的推动作用,也应对作为民间力量代表的律师界和理论界倾注更多的关注与信任。
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司法的本质在于公正地裁断社会纠纷,消饵社会冲突,回复社会秩序。可以说,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基础,也是其不可退却的行为底线,丧失了公正性的司法活动是难以实现自身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的。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机关本能地会将司法公正作为自身追求的理想与目标,而当现实与这一目标存在明显差距时,它们会本能地启动司法体制改革来作出调适。
可以说,国家司法机关拥有自发启动司法改革的原初动力,也构成司法改革的首要动力资源。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考察,系统的司法改革首先是由法院从刑事司法方式的改革开始启动的。这是因为原有的职权式审判方式对法院依赖过重,降低了法院的司法效率,同时司法的公正性也难以得到保障。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开庭司法程序的意见》着手推行庭审改革试点,对公诉机关起诉材料的移送、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员与司法人员讯问、询问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庭审中被告人的权利等问题作出了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不尽一致的规定,如要求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承担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的询问工作,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等,从而以刑事司法方式改革为契机启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
其后,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成为党的司法工作的重点。对此,司法机关积极予以回应,在审判和检察两个领域规划、推行了更加系统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机构设置和内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如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公开招考高级法官等。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和检务公开,实行机关干部竞争上岗等。2001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等等。可见,在现行政治、经济体制背景下,司法机关在推动司法改革的进行、致力实现司法公正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
然而,司法公正不仅是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也是市民社会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因此,司法公正的实现不能仅仅依赖国家司法机关的单向推动,也需要来自市民社会的动力支援。在考察中国司法改革的动力机制时,不应忽视作为民间力量代表的律师界和学术界对于司法改革的推动作用。民间力量也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动力资源。出于改善自身执业环境的考虑,律师界是启动司法改革的较早呼吁者和参与者,在提高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增强程序民主性和平等性方面,律师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学术理论界对于司法改革进程的广泛参与,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和目标导向。1996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集中体现了国家与民间良性互动的独特作用和优势所在。96年的修法一方面是作为国家代表的司法机关前期司法改革经验的累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准备状况。这次修法的结果使原有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得到根本改造,一种带有当事人主义特征的新型诉讼模式控辩式诉讼模式得以塑成。较之原有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新的控辩式诉讼模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刑事程序的民主性和平等性得到提升,程序的公正性明显增强。由此可见,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国家机关与民间力量的双向互动、共同合力。
(三)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
现代司法制度对于许多西方国家来说是内生型的,是伴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生和发展而自然而然地演进和生成的,因此,在西方国家不存在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路径选择问题。然而,就中国等后发展国家而言,问题就要复杂得多,因为这些国家本身有着生命力极强的本土文化,而现代化基本上又是一个全面向西方学习、进行制度移植的过程。在这些后发展国家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文化的异质性,其传统文化土壤或曰本土资源必将与其所移植的制度形成激烈的碰撞和交锋,从而使司法制度的改革者面临着本土化还是国际化的道路选择。
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来看,在改革路径的选择上也曾经有过反复。在改革初期,囿于传统观念,改革措施过多地顾及本土资源,而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关注、移植不够,导致改革的路径过于狭窄,前瞻性不足。如当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方式改革、引入控辩式司法方式之初,检察机关即以控辩式诉讼不适合中国国情为由大力反对,这主要就是因为对中国本土资源过于偏重,而忽视了诉讼机制内在法理的普适性以及诉讼制度的可移植性。而在改革中后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在矫正前期失误的同时,则又步入另一个误区,即过分重视国外经验,一味强调制度的借鉴和移植,而忽略了对本土资源的应有关注。这一点在学术界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论证和制度设计上趋势尤其明显。
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可能照搬德国或日本的制度而获得成功,也不可能囿于传统而固步自封,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选择一条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立足于本土资源进行制度移植的创新型制度移植的道路;既要体现现代司法制度本身的发展规律,又要强调该制度与中国本土资源环境的深度契合性。例如在关于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探讨中,我们既要注意到这一制度在国外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现实和内在依据,同时也要认识到中国古代即有亲亲相隐不为罪的乡土传统,这样就可以为在中国引进该制度寻找到本土资源的强力支撑。
中国的司法改革在总体上遵循着这样的发展道路,从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抗制因素的同时,又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法官的职权因素,到对在中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谨慎态度等,近期司法改革注重所移植制度与中国社会环境相契合的趋势是相当明显的。这是值得欣慰的。
篇2司法的法律效果
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追求两种效果的统一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理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司法的法律效果。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具体如下: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要想全面了解法制观念,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法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制度和方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从静态上看,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从动态上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而法制观念则是指人们对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关键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我国是具有自己发展特色的国家,我国的法制进程发展较慢,封建文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较深,人们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许多人对法制并不了解。
树立法制观念,首先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从而强化法制观念的基础。其次,在意识层面上,要吸收先进文化教育,积极参考国外先进法制经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最后,在实践层面上,要坚定依法治国,确立公正、严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为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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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目前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并简要分析了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并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辩证的思考。
文中提到只有人类与自然界保持和谐,才能真正保证人类的食品安全。
自然与人类的和谐问题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天道。
关 键 词:食品安全;辩证;人与自然;和谐
创 新:本文从一个产业的发展过程来看待食品安全问题,并提出人与自然的和谐问题是食品安全问题能否解决的关键所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食品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1]。
几年来,被公开曝光生产和销售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层出不穷,受害者成千上万。
1998年,山西朔州制售假酒喝死了人。
案发后哄动全国,制假者被处以极刑,就是这样,也未使制售假酒者受到双慑。
之后又在广州白云区相继发生两起白酒中毒事件,造成数十人中毒,13人死亡。
制假售假者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真是丧尽天良[1]。
过去,对生产销售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治理整顿没有做到法规化,制度化,而是“救火”式的治理,哪里发生问题治哪里事情过后“刀枪入库、马放南山”。
因而制假售假屡治不绝,屡禁不止,甚全有愈演愈烈之势[2]。
1、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1.1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剧毒农药、兽药的大量使用;
添加剂的误用、滥用;
各种工业、环境污染物的存在;
有害元素、微生物和各种病原体的污染;
有害生物和疫病多次发现;生物技术和食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带来的可能的负面效应;
周边国家疫情的频繁发生;国内外人口流动的增加,新疾病的出现和原已消灭的重大疫病的死灰复燃等。
近年在市场上曾发现食物加吊白块、鸡鸭饲喂激素、面粉加增白剂、海鲜用甲醛浸泡等,还有在水果上喷施催熟剂、膨大剂,在蔬菜上喷施剧毒农药等案例。
食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烈之势,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特点[3]。
一是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
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南北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
二是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
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
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的走向内部的、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
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
正是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4、5]。
1.2产生原因
对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有以下七点[6]:一、监管疏漏,“苏丹红一号”事件呈现出国家、企业等对在食品生产中被广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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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琳枫(12化学1班)
摘要:二氧化钛纳米管由于新奇的物理化学性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就近年来在制备方法﹑反应机理﹑二级结构及掺杂和应用方面予以综述,并讨论了今后可能的研究发展方向。
关键词:二氧化钛,纳米管,制备,反应机理,二级结构
0引言
tio2俗称钛白粉,无毒、无味、无刺激性、热稳定性好,且原料来源广泛易得。它有三种晶型:板钛矿、锐钛矿和金红石型。tio2最早用来做涂料。
1.1气相法
包括:直流电溅射法、高频无线电溅射法、分子束取向生长法和等离子体法等。
1.2液相法
目前制备tio2纳米材料应用最广泛的方法是各种前驱体的液相合成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原料来源广泛、成本较低、设备简单、便于大规模生产。但是产品粒子的均匀性差,在干燥和煅烧过程中易发生团聚。应用最普遍的液相制备方法包括液相沉积法和微乳液法等。
1.2.1液相沉积法
液相沉积法是以无机钛盐作原料,通过直接沉积来制备功能tio2粉体和薄膜的液相法。deki等用(nh4)2tif6和h3bo3的水溶液为起始溶液,制备了tio2薄膜。imai等用添加了尿素的tif4和ti(so4)2的水溶液制备了不同形貌的tio2纳米材料。液相沉积法具有以下优点:对仪器要求比较低,温度要求低(30~50℃),基片选择比较广等。
1.2.2微乳液法
2.1氧化钛纳米管形成的反应机理
尚不确定。理论上钛纳米带折叠或卷曲形成纳米管时,可形成下列3种形状:(a)蛇形的,即单层纳米管的卷曲;(b)洋葱式的,即几个有弱相互作用的纳米片的卷曲;(c)同心式的,通过卷曲或者折叠成多层的纳米管。但实际上,(c)种形状在合成时很难出现。yao和ma通过tem研究分别证实了(a)和(b)构型钛纳米管的存在。
梁建等则认为钛纳米管的生长机理符合3-2-1d的生长模型,在水热合成的过程中,在高压高温和强碱作用下,二氧化钛块体沿着(110)晶面被剥落成碎片,在片的两面有不饱和悬挂键,随着反应的进行,不饱和悬挂键增多,使薄片的表面活性增强,开始卷曲成管状,以减少体系的能量,这一点从反应中间产物中观察到大量的片状及卷曲态得的到证明。dimitryv.bavykin[19]等系统地研究了合成温度以及tio2/naohmol比对制备二氧化钛纳米管形貌的影响。认为图3-b符合氧化钛纳米管的形成机理,并给出了形成机理的原始驱动力的解释。dimitryv.bavykin等进行了氧化钛纳米管形成的热力学和动力学研究。该模型见图4能够很好的解释实验中增加tio2/naoh的摩尔比,氧化钛纳米管的平均管径也增大。同时也可以解释反应温度增加有利于纳米管的平均管径增大。
2.2纳米管的热稳定性及氧化钛纳米管的晶型
由于二氧化钛纳米管为无定形结构,在热力学上,属于介稳态。因此研究温度对其热稳定性的影响颇有必要。王保玉等以tio2为原料制备成tio2纳米管,通过不同温度焙烧得到不同的样品,用tem,xrd,ft-ir,bet等手段详细的研究了温度对晶型,比表面积的影响。研究表明,在300℃和400℃焙烧存在着两次比表面积的突降,用化学法合成的纳米管在400℃时,比表面积降到很小,管的结构严重被破坏。用化学法合成的纳米管是无定形的,而模板法制备的纳米管为锐钛矿型的。这可能是因为化学法制备的纳米管为多层,层与层之间不能形成三维空间的点阵结构。而王芹等研究则发现钛纳米管经过400℃热处理后能保持其纳米管的形貌,600℃有纳米管间烧结的现象,800℃时管的形状完全被破坏。可见合成方法的不同,氧化钛纳米管的热稳定性也有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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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小学语文是一门很重要的基础学科,因为小学生需要通过系统的小学语文学习,才能够夯实语言理解和组织表达能力。当前小学语文教学已经逐渐引入信息化手段,在教学上效果会更好、效率会更高。但是小学语文课堂教学对于电化教育手段的利用并不是很理想,有些学校在开展语文电教化教学时,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规律性,没有对电教化教学进行规划。因此,探究电教化教学手段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应用,能够帮助小学语文教学更加合理、科学地运用电教方式,提升小学语文课堂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从而鼓励更多的学生热爱语文,最终提高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效率。
2通过电教手段提升学生课堂学习兴趣
传统的小学语文课堂吸引力不够强,仅仅采用板书说教的方法,学生不容易对语文课程产生学习兴趣。针对当前小学语文课程的发展,适当地采用电教化手段,能够让学生对语文课堂学习产生兴趣。小学语文可以让抽象的概念形象化,比如解放战争、抗日战争等抽象的历史概念,通过电子化教学,播放视频或者图片等形式,学生能够产生更为具体详细的认知印象,从而产生对语文学习的兴趣。对于小学生而言,产生学习兴趣是一种能动过程,通过电教手段可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1]。
古诗作为中国传统文学当中的宝贵的财富,其在小学语文课堂中的教学价值是非常高的。但是古诗是古代的文学家所创作的,其内容相对不容易被理解,很多古诗中的平仄、韵律等,都会给学生在理解上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很多学生也不容易喜欢上古诗的学习。运用电教化手段,能够帮助学生提升课堂上的学习兴趣。
学生喜欢唱歌,用歌声表达内心的种种想法。古诗中很多都是讲究押韵的,实际上可以让学生通过电教视频等模式,学习古诗歌唱的方式。很多优美的歌曲都是从古诗或者古词改编而来的,小学语文教师可以注重对相关视频的提取,转变成为语文课堂上的教学材料,学生能够更加投入到日常的课堂学习中。这样的课堂学习不会过于枯燥,通过让学生聆听古诗词歌唱,并且在语文教师的鼓励下,逐渐放开自己的声音歌唱等,可以让小学语文课堂学习气氛较大程度地调动起来。将古诗词转变成为歌词,能够让学生减轻背诵的辛苦,并且能够培养学生对于古诗词学习的爱好。
3运用电教手段让学生启发思维与解决问题
小学语文课堂教学中,提取文章中心内容,并且分析文章中的关键字、词等段落内容,是学生需要在语文课堂上学习到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语文技能。但是传统的小学语文课堂教学过程中,如果语文课程不能够调动起学生积极参与发言的氛围,那么课堂教学就变成一言堂,很多学生无法真正理解语文课程中的内容,也无法掌握语文阅读并且提取中心大意的能力。针对这个问题,小学语文教师可以运用电教手段进行培训。电教手段中的多媒体技术手段,能够让现象和事物的空间和时间进行放大或者缩小调整,其表现力超过纯粹说课。电教手段突破传统教学过程中的时间以及空间上的限制,更多的学生能够对于教学内容进行理解,最终调动动脑思考的主动性。
比如在教学《赵州桥》时,很多小学生根本没有办法真正理解赵州桥为什么在中国乃至于世界桥梁建筑史上是一项创举。要解决这个问题,小学语文教师就需要让学生明白赵州桥的特点和在建筑过程中攻克的难题,比如赵州桥在建筑上的结构特色。很多学生不容易理解建筑学中的概念,可是运用电教手段,能够让学生观看赵州桥的剖面图。学生通过电教中的多媒体呈现方式,可以发现赵州桥的每一个桥洞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半圆形,而是形成一个弓形,这种弓形结构能够支撑桥梁上的结构;如果赵州桥的某一个弓形结构出现问题,也不会影响到整座桥的结构安全。因此,赵州桥虽然没有桥墩,但是其桥身确实非常的牢固,桥洞发挥了稳固的作用[2]。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运用电教手段,一边展示赵州桥的结构,一边讲解,但是这种旁白讲解不需要非常多,因为在电教手段的辅助下,学生能够更加直观地理解这座桥梁的特点,也能够很好地理解赵州桥的建筑者,通过对赵州桥的了解,充分激发出对于中华民族伟大文化的热爱。而且小学语文教师在电教手段的辅助下,可以展开小组研究讨论,让学生从集思广益地理解课文内容。小学语文教师还可以鼓励学生自己上台进行分析讲解,让学生指着电教平台上的图片进行说明。学生通过知识的吸收和反馈,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一篇课文当中的内容,对课文中抽象的文字进行具象化理解。
4通过电教手段引发学生对课程的情感共鸣
小学语文课程学习过程中,学生可以接触到非常多的中国或者外国的经典文学作品,这些经典的文学作品能够入选小学语文课本,本身就具备非常强烈的吸引力。但是学生因为自身的社会和人生阅历并不是十分丰富,不容易对语文课产生情感上的共鸣。通过电教手段,能够让学生对小学语文课本中的文章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进一步理解文章的情感美学,深化对艺术形象的理解。从文艺审美学的角度考虑,只有通过心理上的理解,特别是对情感的理解,才能够推动个人对于文字的理解。
比如美国女作家海伦凯勒的文章中,讲述了自己的家庭教师莎莉文老师对自己的影响,特别用了再造生命这样的词汇。一个女作家为什么会认为教育如同再次塑造了自己的生命关键是因为海伦凯勒是一个盲人,她看不到光明,也分不出眼前的颜色。对于海伦凯勒而言,生命本来就是一片黑暗。可是因为莎莉文老师,海伦凯勒真正理解了自己的人生原来可以过得不一样。学生要在课堂学习中对于这样的一段感情进行理解,可能没有海伦凯勒一样的人生经历,不容易真正被她的文章打动。
小学语文教师可以把一些身残志坚人士的视频播放给学生,运用电教手段,把海伦凯勒这种面对身体残障时的痛苦更加具体地表现出来;同时把这些身残志坚的人如何克服困难的场景,用更为生动的方式展现出来。通过这样的对比展现,学生对于海伦凯勒的文章能够有更加具体的理解,最终真正被这样的一篇文章打动,产生对课程内容的情感共鸣,教师在教学上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
5结束语
综合上述分析,小学语文课程中可以广泛采用电教化手段,实现小学语文课程在教学上的生动化、具体化。对于小学语文教师而言,采用电教手段,特别是通过视频、音频以及图片等,能够让文章中的形象和事物更加具体,最终打动学生,让学生热爱语文学习,实现提升小学语文教学质量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刚.巧用现代电化教育手段优化课堂教学[j].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1(8):305.
[2]郭祖英.反思电化教学手段在语文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0(13):37.
[3]孙小红.运用电教媒体优化课堂教学的体会[j].陕西教育:教学,2010(11):60.
运用电教媒体创设小学语文生态课堂
一、创设生态化意境,以境激趣
电教媒体有其色彩丰富的画面,身临其境的声音,让课堂快速进入生态化的情境。生动可感的声音有利于创设特定的意境,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对文章描写的景、物、人,仿佛带上3d眼镜,就在眼前,易激发学生极大的兴趣,唤起强烈的探索欲望,学习便成了一种轻松愉快、主动求索的过程。
骆宾王的《咏鹅》以清新欢快的语言,抓住事物(鹅)的突出特征来进行描写,写得自然、真切、传神。我利用电教媒体把古诗变为动画,让学生在画中领悟,用动画促进学生朗读,用动画创设一种鹅在水上游的场景,边读便欣赏,对诗意的理解难度降低,充分感受到小作者对鹅的喜爱。首先借助音乐课件,正确流利地读熟诗。其次出示图片,让学生读诗选诗句描写的图形,从而理解、感受曲项向天歌的完美艺术造型,并倾听鹅的叫声,渲染气氛。由此再依据诗句为画面涂色,领略白毛、红掌、绿水、清波色彩的鲜明与和谐之美,拨清波动作的轻盈。最后通过视频再现让学生直观感受,把学生带到鹅的身边,加深对动词拨的理解。这样就理解了诗意,同时强化了记忆,感悟到作者对鹅的喜爱之情,激发对古诗学习的兴趣。
二、创设生态化情境,以情促思
借助图像烘托、音乐渲染等手段促使学生进入教材所描写的特定生态化情境中,便能使学生的情感自然而然地与作者的情感交融在一起,入景生情,学生对事物的感受和情感体验越深刻,对事物的感知理解便越深入,思考分析也越透彻。
如《草原》一文,前半部分重点写了作者进入草原感受到的草原之美。我在教学这一部分是这样处理的。首先,请学生闭目听教师配乐朗诵,想象老舍笔下的草原是什么样的。其次,请学生来读读课文的第一自然段,看看课文作者是从哪些方面描写了草原之美的,划出认为描写优美的词句,印象深的地方多读几遍。再次,根据学生的汇报,教师重点出示四张图片:草原天空、天涯碧草、草原羊群、柔美小丘,导读并理解。
(1)能不能说一说在你脑海中是一幅怎样的画面
(2)配腾格尔的《美丽的草原我的家》音乐指导诵读,全班齐读。
(3)你能想象一下作者看到这美景会有什么感受
这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而且还培养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达到既感悟草原之美,又以情促思的目的。
三、创设生态化幻境,以幻促想
电教媒体可以为学生提供生动的生态化情境幻境,以促进他们开动大脑,积极主动地去想、去创造。
多种媒体的综合使用,能将课文的内容以声感、形感、色感、动感直接作用于学生的感官,让学生产生丰富的幻象。《夹竹桃》这篇配图学文,是学界泰斗季羡林老先生的作品。文章描绘了在万紫千红、五彩缤纷的花季里,夹竹桃的可贵韧性,以及加月光下的夹竹桃带给作者的幻象,表达了作者对夹竹桃的喜爱之情。从个体看,文中描写的一红一白夹竹桃色香俱全,姿态各不相同;从整体看,满盆夹竹桃挨挨挤挤,静态极美;加上可贵的韧性,带给作者的种种幻象,令人赏心悦目。根据本课教学要求,为了达到激发兴趣,深化认识,全面提高听说读写能力的教学目标,在课堂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种电教媒体的组合使用:用夹竹桃插图,欣赏画面导入,进入学习夹竹桃的静态美;学习夹竹桃可贵韧性段落文章用投影,出示重点句子,朗读体悟;在学习夹竹桃带给作者的幻象段落时,可以制作动画,感受夹竹桃带给作者的幻象:地图、荇藻、墨竹,体会静中有动、动中有静的美感,接着想象还会带给作者什么样的幻象,把它写下来,分组汇报。最后播放夹竹桃录像,这样循序渐进,带着学生走进教材,辅之以学生听说读想写的训练,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四、创设生态化动境,以动生情
创设动态的情境更符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因为小学生只有置身于动态的情境之中,才会真正受到感染,产生情感的共鸣,在求知的海洋中遨游,感悟知识的乐趣,真正走入文本,和作者心与心沟通交流。而运用电教媒体,就可以达到创设生态化动态的情境。
如教学《卖火柴的小女孩》一课,为了使学生深入理解作者对小女孩的同情,对黑暗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控诉,我利用自制flash课件进行范讲,用动画的形式对文中进行了梳理,让学生清楚地看到小女孩在大年夜卖火柴,特写镜头把那双大拖鞋拉近,由近景卖火柴,到远景消失在雪夜中,配以音乐范读天冷极了,下着雪,又快黑了。这是一年的最后一天大年夜。这一整天,谁也没买过她一根火柴,谁也没给过她一个钱。接着指导学生生说出内心的感受:小女孩真可怜啊!太悲惨了!接下来又会发生什么呢学生又从动画投影中了解了五次擦燃火柴过程。同时安排小组讨论学习,完成表格。
(幻灯片出示)
这样通过投影的演示,使学生对小女孩悲惨的遭遇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犹如身临雪夜。在讲课文最后一节谁也不知道她曾经看到过多么美丽的东西,她曾经多么幸福,跟着她奶奶一起走向新年的幸福中去。我又用上了半边富人庆祝大年夜的情景,半边是小女孩卖火柴,五次擦燃火柴,最终小女孩面带微笑的死去的动景,强烈的视觉对比,使学生自然理解了富人穷人的天壤之别。学生仿佛置身雪夜,陪同小女孩一起度过,并沉浸在对小女孩深切的同情之中。
总之,恰当地运用电教媒体进行小学语文课堂教学,有助于学生进入生态化课堂,化解学生认识生活中的难点,深化学生情感活动,能让学生学得兴趣盎然,教师教得生动活泼,达到激情引趣,以情促思,提高课堂效率的目的,真正是小学语文生态化课堂的灵魂所在。
参考文献
[1]电化教育,2012(1).
[2]谢进军.构建语文生态课堂策略,2011(11).
[3]新语文学习,2012(2).
完整的论文分为哪几个部分篇八
(8)参考文献,(9)附录,(10)致谢。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1、封面 采用学校统一的封面格式,封面上填写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学号、所在院(系)、专业名称、指导教师姓名及完成日期。
论文题目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中文摘要 摘要是论文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摘要中有数据、有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和引用,论文摘要在写法上一般不分段落,常采用无人称句。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化学反应式、数学表达式等,不能出现非通用性的外文缩略语或代号,不得引用参考文献。写作论文摘要时应注意能反映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论文所研究的问题及其目的和意义;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问题研究的主要方法、内容、结果和结论。论文摘要一般200~400字。
设计说明书的摘要一般为1000~2000字,摘要应该包含论文中的基本信息,应说明本项研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实验方法)、结果和结论,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注意突出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和新见解。
3、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基本对应,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文字流畅。
4、关键词 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而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的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关键词。
5、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大纲,反映论文的梗概。目录页每行由标题名称和页码组成,包括中英文摘要;前言;主要内容的章、条、款序号和标题;小结;参考文献;注释;附录;可供参考的文献题录、索引等。
些事项的说明。前言通常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论文所研究的目标、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目的和意义;论文使用的理论工具、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论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论文参考的文献资料、使用的符号、计算公式等需要说明的问题。前言在写法上不分章节,提倡无人称句。
7、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是主体,一般由标题、文字叙述、图、表格和公式等五个部分构成。写作形式可因课题性质不同而变化,一般可包括理论分析、数据资料、计算方法、实验和测试方法,经过整理加工的实验结果分析和讨论,与理论计算结果的比较,个人的论点以及本研究方法与已有研究方法的比较。要求实事求是、理论正确、逻辑清楚、层次分明、文字流畅、数据真实、公式推导计算无误。文中若有与导师或他人共同研究的成果,必须明确指出;如果引用他人的结论,必须明确注明出处,并与参考文献一致。
8、参考文献 只列作者直接阅读过、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资料。参考文献一律放在论文结论后,不得放在各章之后。每条文献的项目必须完整,诸项缺一不可。各类文献的书写格式均应符合国家标准《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论文中引用参考文献时,应在引出处的右上方用方括号标注阿拉伯数字编排的序号,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在正文的末尾。特别在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时,应在引用处加以说明。文科论文可选用页脚注。
9、附录 一般作为论文主体的补充项目。主要列入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供查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或重复性数据表格;由于过分冗长而不宜放置在正文中的计算机程序清单;论文使用的缩写说明;调查、实验材料等。
10、致谢 对于提供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以及提供对论文写作各种工作有利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致谢应实事求是,真诚客观。
完整的论文分为哪几个部分篇九
摘要:我国的会计制度发展历史悠久,在很早的时候就建立自己的会计制度,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也逐渐逐渐完善,并且正式的实施落实。
会计学是工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会计演变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我国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按照社会主义特色化方向发展,社会经济体制相对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虽然整体有了一定的提升和改进,但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为此,会计制度的规范性、严谨性,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和保证。
本文对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并且提出了一定的策略办法。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问题;策略
我国的财务管理制度一直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并且代代相传,已经形成了一个自有的体系。
如今的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企业之间不在只是拼资金的时代,还要重视会计管理,我国的会计制度发展要更加的规范化、,这样才能保证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回顾以前,许多的国际上市大公司,曾经是叱咤商场,最后因为会计制度的疏忽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
人们越来越觉得会计制度的改革创新迫在眉睫,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直接执行单位,也要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对会计制度不断的开拓创新。
一、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现状
1、会计制度不够规范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企业多大还是机构多强都要有一套合理的管理方案,来约束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会计制度也是如此,会计人员在进行财务管理工作时,要按照一定的环节和步骤进行,这就需要完善的会计制度,来约束和明确财务管理中的一些细节规范。
使快人人员在进行会计工作时能够有条不紊,按部就班,减少错误的出现。
目前我国的经济出现了信息的断层比较严重,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处理的会计信息不够真实,很多都是经过修饰的会计数据,国营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要支柱,有些公司为了能够上市,对于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改造,严重影响了我国的证券交易和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2、会计制度不够严谨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
和许多的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步比较晚,在会计制度制定上还不够合理,总是存在着星星点点的漏洞,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设计也不够严谨,财务报表总是有所修饰,会计信息不真实,没有完善又严谨的审核手续,严重阻碍事业单位的长期发展。
3、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不够专业
一人多个岗位,记账、保管、经济业务没有很好的分离开,没有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这样就会导致现金收入公款被挪用,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质量。
4、核算原则的问题
从而导致会计核算信息不能真实客观的反映该期的经济信息,也使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和一致性,横纵双向都不具备可比性,进而当年的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出来的事业结余就存在问题,导致事业单位收支结余的核算虚假性出现。
二、会计制度的改革办法和措施
1、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
最后,要对要对整个的工作进行评价,真实的反映事业单位的财政情况和结果。
2、明确财务监督的控制范围,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中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1)事业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预算,根据单位近期的财务计划和方针目标,再进行编制预算报表的时候要进行财务监督。
(2)对于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每一笔款项的去向来龙去脉都要清楚明白。
看单位的每一笔支出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讲究经济实惠,各项款项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财务标准。
(3)对于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的监督,包括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正确使用现金。
(4)往来账项的监督,往来账项的内容是否合理,要做到及时清理。
3、定期对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财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要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要结合内部的业务,全面的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工作的热情和责任感,对待工作要保持一份责任心,这是一种对待工作的态度。
从各个方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的综合素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培养,
其次,是要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和法规,做到知法守法,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最后是不断的提高自身对财务知识的了解,不断了解会计法,必须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功底,对于事业单位的工作流程要相当清楚。
4、建立健全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体系
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要从财务管理的根本工作抓起,做好细节工作。
主要是以资金控制为方向,对于财务收支严格监督,建立以会计核算为中心,一高效理财为方向,将所有的账户及会计业务处理,全部的集中起来,同意到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全面的核算和管理,努力做到核算、管理、监督成本最小、效率最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财政管理体制也在改革创新,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改革也一定是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事业单位大多数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要方式,这种方式已经不足以反映现阶段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了,所以要完善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就应该充分借鉴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通过完善的制度建立科学的事业单位财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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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继。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民营科技,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