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通用16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一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民法典》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街道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村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整。
第六条 续租
6.1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土地权属状况。甲方按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7.1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______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______%,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7.3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专户内,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
7.4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年重新调整租金。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则根据法律、法规、《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分割
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审核方式共同确定。
第九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详见附件二)抵押。
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履行。
第十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地块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十一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1提前收回
本合同村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1.1因国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2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4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2补偿
2.1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
2.3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分继续有效;
2.3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合理补偿。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则甲方应按的规定和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2.4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回3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4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6甲方保证该幅土地在本合同村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2乙方有义务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该幅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5乙方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6乙方有自由处分该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第十五条 乙方在租赁用地报经-政府批准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
1.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1.2因不可抗力,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的;
1.3非任何一方原-因,该幅土地灭失的;
1.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2.1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2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90天以上的;
2.4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3乙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3.1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3.2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3.3因乙方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该幅土地的。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缴纳滞纳金。
2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总额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支付不影响乙方就其生产经-营经-济损失向甲方索取赔偿损失的权利。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守约方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司法鉴定费和取证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通知
1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1.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期间,无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本合同的两个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3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发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报政府批准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5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签订。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二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租赁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内容如下:
1.出租土地位于___________,总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9.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需经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三
发包方:
租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租赁给租赁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1致,签订合同如下:
1、租赁地名: 面 积:
界止 :
2、租赁形式:家庭租赁外其他方式租赁
3、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双方约定不得超过3年)
4、上交租赁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交款方式及时间:
5、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2、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合法使用租赁土地。
3、发包方有义务维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4、创造条件,尽可能为租赁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6、租赁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方有经营自主权。
2、租赁方有权享受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3、租赁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上交租赁款。
4、租赁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允许不得在租赁地内种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变地貌,只允许种植庄稼,严禁将租赁地用于违法经营。
5、租赁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租赁,直至合同期满。
7、在合同租赁期内,如遇租赁范围土地被征用或村集体规划使用,租赁方必须服从。征用后,租赁方只享受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他待遇归发包方。
8、违约责任:如1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租赁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发包方1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发包土地并不退还租赁方的租赁费。
9、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本合同1式 份,发包方和租赁方各执1份,报市中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管理机关各备案1份。
十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公章): 租赁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四
甲方:户县__乡周贵__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安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户县五竹乡周贵__村所属土地约亩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乙方租赁土地的用途为。
租地界址。
二、租赁期限、租赁金额及支付办法:
1、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租用该地的面积、金额:该土地面积为亩;每亩年租金为1000元/亩,壹年的租金总额为元。
3、付款方式: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于每年的月日交纳给甲方。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五天内将乙方租用土地的界址范围划定,将地上附着物清理干净,达到乙方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再次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4、如因乙方开发该块土地而引起的村民纠纷和相邻权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5、如果乙方改变土地用途,需要办理各种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7、租赁期内,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不会影响此协议的执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
2、乙方在承租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策划。
3、乙方在承租期间内,可同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超过协议期限。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承租期满乙方有意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年租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租金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开发该土地过程中引起的村民纠纷和相邻权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在问题解决前,乙方有权延付租金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承租期满若不再续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乙方在该土地上投入的资产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处理。
七、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五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有偿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照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区
路(街,巷) 号,宗地编号____,土地面积(包
括分摊面积)为____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
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三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用途为 用地(其
中 平方米自行改为 用地).
第四条 本宗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
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第五条 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为: 用地每年
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
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200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乙方以支票或现金缴纳租金.
第六条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
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3‰缴纳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甲方向乙方追
缴实际使用日期租金并加半年租金额作为经济赔偿.
第七条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如
租金标准调整,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合同,并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标
准征收.
第八条 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付清当年的租金后,依照规定办理土
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该宗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
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条 乙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除经甲方依法批
准外,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没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一条 乙方承租本宗地后,闲置一年以上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
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闲置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的,
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相应推延.因延期给乙方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
让宗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前60天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
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条件,重新签订
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租期届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应在租期满前10日内到甲
方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规划等特殊原
因,需要在其红线内通过各类管线工程,乙方不得阻拦,所造成的损失,
由建设方合理赔偿.
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建设和军事建设等特殊情
况,甲方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出
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更改或终止本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
方应在30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
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
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15日内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
的.情况,并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因执
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存档一份,副本
若干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
确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街道村,面积为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
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第五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整。
第六条续租
6.1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 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
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 土地权属状况。
甲方按 的规定予以补偿。
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
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租金标准及支付
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税)。
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
7.3 租金按年支付。
乙方应于每年年月日之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
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专户内,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
7.4 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
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 ??年重新调整租金。
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则根据法律、法规、《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分割
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审核方式共同确定。
第九条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详见附件二)抵押。
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履行。
第十条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地块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十一条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11.1 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11.1.1 因国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2 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4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1.1.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1.2 补偿
11.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分继续有效;
11.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则甲方应按的规定和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11.2.4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回3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3.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13.3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13.4 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13.6 甲方保证该幅土地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
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4.1 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14.2 乙方有义务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14.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该幅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14.5 乙方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14.6 乙方有自由处分该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第十五条乙方在租赁用地报经-政府批准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除
16.1 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
16.1.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16.1.2 因不可抗力,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的;
16.1.3 非任何一方原-因,该幅土地灭失的;
16.1.4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6.2 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6.2.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2.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90天以上的;
16.2.4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16.3 乙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6.3.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3.3 因乙方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该幅土地的。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缴纳滞纳金。
17.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以上违约金支付不影响乙方就其生产经-营经-济损失向甲方索取赔偿损失的权利。
17.3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守约方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
如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司法鉴定费和取证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通知
18.1 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
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8.1.1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18.1.2 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8.2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
如果在15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期间,无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附则
20.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本合同的两个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20.3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发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0.4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报政府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20.5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六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承租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租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甲方以现状(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土地面积(包括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四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用途为用地。
第五条本宗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为人民币;用地每年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年月日前缴纳元;
年月日前缴纳元;
年月日前缴纳元。乙方以转账或支票或现金缴纳租金。
第七条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缴纳滞纳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甲方向乙方追缴实际使用日期租金并加半年租金额作为经济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如遇政府租金标准调整,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标准征收。
第九条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付清当年的租金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该宗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除经甲方依法批准外,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二条乙方承租本宗地后,闲置1年以上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闲置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的,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相应推延。因延期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前60天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租期届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应在租期满前10日内到甲方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规划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其红线内通过各类管线工程,乙方不得阻拦,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方合理赔偿。
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建设和军事建设等特殊情况,甲方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出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更改或终止本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在30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15日内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项规定的第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依照下列第项的规定生效。
(1)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租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租方案尚需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
2.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3.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省市县签订。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七
出租方:陈xx(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因乙方生产需要,占用甲方的承包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土地租赁合同:
一、甲方愿将承包的位于唐河县城郊乡大张庄村大张庄张北组村东边段永怀土地南边土地(东西长 米,南北宽 米,共 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
二、土地每亩每年租赁价格 元。
三、租期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土地用用用途:仅限于放置预制板。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上述土地上铺设石子、河沙、不得硬化土地表面,并且不得在上面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
五、甲方需自用时,可随时收回上述土地,乙方应无条件退还。
六、甲方需要回收土地时,乙方应腾空土地上所有物品,保证乙方能够耕种土地。
七、如甲方要求退还土地乙方拒不退还或收回土地时乙方不腾空土地上的物品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捌拾万元。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决不反悔。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八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代表乌苏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范围内的土地,乙方只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资源、埋藏物等均不属于乙方使用范围。
第二章租赁的土地、期限,租赁金
第三条甲方将位于乌苏市乡(镇)处亩国有土地租赁给乙方进行耕种经营,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土地租赁使用年限为30年,从20xx年1月日起到20xx年1月30日止。
第五条乙方在租赁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免交租赁费,
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每年每亩上交租赁费元。
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每年每亩上交租赁费元;
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每年每亩上交租赁费元。
租赁费在当年12月30日前交清一年的租赁金。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给乙方实地丈量、核实土地租赁位置和面积。
第七条甲方在乙方按期限、规划进行土地经营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甲方依法予以确权勘界,确定土地经营面积,注册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甲方有权按时如数向乙方收取租赁金,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租赁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租赁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因社会公益事业和国家、地方重点工程需占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租赁土地。提前收回租赁土地时,甲方应在收回土地60天前,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交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给乙方补偿,补偿标准甲乙双方根据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价值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因租赁土地界线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如因甲方的过错给乙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无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三条甲方享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为乙方全力争取国家给予当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必须保证乙方优先足量灌溉土地的用水,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乙方的土地灌溉用水权,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把电的线路架到打井的地方,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乙方如需用地下水时,甲方负责把打井的一切手续办齐,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灌溉土地。如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第十七第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十八条如乙方植树经甲方确认的植树面积不收土地租赁费,植树费用乙方自理,林木收益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九条乙方使用土地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乙方可以将租赁的国家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租、转让。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租赁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乙方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在24小时内将灾害情况上报甲方,在3日内向甲方提交减免租赁费的书面申请报告,依据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损失额度,按比例减免应缴的租赁费。
第17条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可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时须依法进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再继续租赁,其农田基础设施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设施,登记造册无偿归乙方所有,并办理注销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该土地,须在到期前90日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租赁,并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不再继续租赁,甲方可直接另行租赁。
第二十五条租赁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着节约水资源,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原则,乙方必须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农业新技术推广任务。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八条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一方的权益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直接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经营的视为乙方自愿解除租赁合同无偿向甲方交回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另行发包,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由承担。
第三十三条乙方不能按期缴纳租赁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不交每月按应收总额3‰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转租、转让。
第三十五条乙方如无故终止合同,其租赁土地上的一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租赁期满乙方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合同所在地乡(场)镇根据《乌苏市国有土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xx]41号)行使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本行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国有土地租赁金的收缴工作。
(二)严格执行市、乡(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本行政辖区内农村国有土地的路、林、渠、水、田以及居民点等规划建设情况。
(三)保护土地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与市国土资源局处理本行政辖区内村民与土地租赁者的土地纠纷。
(四)督促落实本行政辖区内农村国有土地租赁者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植树造林、农业新技术推广等各项任务,并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合同一律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国土资源所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xxxx年xx月xx日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九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承租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租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 甲方以现状(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 ;宗地编号: ;土地面积(包括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四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用途为 用地。
第五条 本宗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为人民币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乙方以转账或支票或现金缴纳租金。
第七条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 ‰缴纳滞纳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甲方向乙方追缴实际使用日期租金并加半年租金额作为经济赔偿。
第八条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如遇政府租金标准调整,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标准征收。
第九条 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付清当年的租金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该宗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除经甲方依法批准外,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二条 乙方承租本宗地后,闲置1年以上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闲置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的,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相应推延。因延期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前60天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租期届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应在租期满前10日内到甲方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规划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其红线内通过各类管线工程,乙方不得阻拦,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方合理赔偿。
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建设和军事建设等特殊情况,甲方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出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更改或终止本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在30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15日内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项规定的第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依照下列第 项的规定生效。
(1)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租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租方案尚需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
2.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3.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县签订。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十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代表乌苏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范围内的土地,乙方只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资源、埋藏物等均不属于乙方使用范围。
第三条、甲方将位于乌苏市 乡(镇) 处 亩国有土地租赁给乙方进行耕种经营,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土地租赁使用年限为30年,从 年1月 日起到20xx年1月30日止。
第五条、乙方在租赁年1月至年1月免交租赁费, 年1月至年1月每年每亩上交租赁费 元。 年1月至20xx年1月每年每亩上交租赁费 元;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每年每亩上交租赁费 元。 租赁费在当年12月30日前交清一年的租赁金。
第一节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给乙方实地丈量、核实土地租赁位置和面积。
第七条、甲方在乙方按期限、规划进行土地经营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甲方依法予以确权勘界,确定土地经营面积,注册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甲方有权按时如数向乙方收取租赁金,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租赁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租赁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因社会公益事业和国家、地方重点工程需占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租赁土地。提前收回租赁土地时,甲方应在收回土地60天前,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交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给乙方补偿,补偿标准甲乙双方根据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价值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因租赁土地界线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如因甲方的过错给乙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无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三条、甲方享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为乙方全力争取国家给予当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节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乙方如需用地下水时,甲方负责把打井的一切手续办齐,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灌溉土地。如造成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
第十七条、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十八条、如乙方植树经甲方确认的植树面积不收土地租赁费,植树费用乙方自理,林木收益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九条、乙方使用土地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乙方可以将租赁的国家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租、转让。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租赁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乙方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在24小时内将灾害情况上报甲方,在3日内向甲方提交减免租赁费的书面申请报告,依据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损失额度,按比例减免应缴的租赁费。
第17条、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可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时须依法进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再继续租赁,其农田基础设施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设施,登记造册无偿归乙方所有,并办理注销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该土地,须在到期前90日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租赁,并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不再继续租赁,甲方可直接另行租赁。
第二十五条、租赁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着节约水资源,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原则,乙方必须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农业新技术推广任务。
第二十七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一方的权益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直接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经营的视为乙方自愿解除租赁合同无偿向甲方交回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另行发包,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由承担。
第三十三条、乙方不能按期缴纳租赁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不交每月按应收总额3‰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转租、转让。
第三十五条、乙方如无故终止合同,其租赁土地上的一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租赁期满乙方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合同所在地乡(场)镇根据《乌苏市国有土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_]41号)行使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本行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国有土地租赁金的收缴工作。
(二)严格执行市、乡(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本行政辖区内农村国有土地的路、林、渠、水、田以及居民点等规划建设情况。
(三)保护土地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与市国土资源局处理本行政辖区内村民与土地租赁者的土地纠纷。
(四)督促落实本行政辖区内农村国有土地租赁者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植树造林、农业新技术推广等各项任务,并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合同一律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国土资源所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十一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东盟花卉博览园场地从事花卉生产及经营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合同。
一、 甲方同意将在东盟花卉博览园_________号地块出租给乙方,用于花卉生产及经营,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行业。
二、 租赁地块四至界线
东以 为界,南以 为界,西以 为界,北以 为界。具体坐标见附图。
三、 面积
本协议租赁土地面积共 亩( 平方米)。土地测量以四至道路中线为界。
四、 租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 租金
1.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如下:
(1)自_年8月30日起至_年2月28日为免租期;
(2)自_年3月1日起至_年8月30日为租金优惠期,每亩租金为 元/年。
(3)自_年9月1日起,每亩租金基础为 元/年,按每5年递增10%。
2.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交后用制,每年于7月1 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租金,以现金或银行支票为租金支付方式。
3.乙方到期不能支付甲方足额租金的,则甲方按未交部分,每天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超期60天不能足额缴清租金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限定乙方在30天内清理场地物产,超期不清理的物产归甲方所有。
六、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水、用电、物业、环保、经营管理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这些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共同遵守。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对园区进行管理,维护并改善园区的整体形象,包括:对经营品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园区经营管理及质量控制;服务质量管理;营销管理;形象设计;市场调研;公共关系协调;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6.对园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园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园区的公共区域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等。
7.做好园区的整体广告宣传和策划推广工作,扩大园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责任。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十二
甲方:(租赁方)
乙方:(承租方) 村委会
丙方: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 租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木垒县已开垦国有荒地开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现就三方的权益、义务、违约责任订立本租赁合同。
一、乙方依法租赁甲方的国有土地后转租给丙方,丙
方按规定向甲方和乙方缴纳国有土地租赁金,租赁金标准
元/亩, 租赁金50%直接支付给甲方,50%直接支付给乙方,租赁金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交清,若逾期,每逾期一天加收3‰的滞纳金。
二、丙方租赁甲方的国有土地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三、丙方租赁甲方的国有土地面积: 亩,具体四至界线、准确面积以木垒县国土资源局确定为准。
四、丙方租赁甲方的国有土地时限:(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共 年,开发经营到期后,优先丙方续期承包。
五、田间道路工程建设,丙方必须在三年内按照甲方的规划设计要求,对田间道路、渠进行建设,并按要求在所开发土地上栽种防护林。
六、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管理的法人代表依法向丙方提供开发经营国有土地。
2、甲方要按照本合同的要求,经常检查督促丙方做好田间工程的建设,按规定的期限及时组织田间工程验收。
3、土地使用期届满甲方无偿收回丙方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亦可按规定续期,重新签订使用权合同。
(二)乙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按程序向甲方申请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登记手续,办理各种开发许可证。
2、田间工程完成后及时向甲方书面申请验收,签订承包合同。
3、依法、合理、有效、综合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不得荒芜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若需改变,应依法按程序向甲方申请,报批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在租赁经营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
5、在开展经营期间和范围内利用他项权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6、经营期届满向甲方无偿交回土地及其附着物和相应的证书,需继续使用应在届满前一年,书面向甲方申请,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丙方并签订合同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
7、若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能履行合同,可书面向甲方申请适度减、缓、免,并签订相应的协议。
8、乙方保证所转租给丙方的国有土地无权属争议、纠纷,若有争议和纠纷乙方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甲、乙、丙三方的违约责任:
1、在租赁经营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变更合同或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
2、丙方应按期向甲方交纳国有土地租赁金,逾期一天按当年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或终止使用权。
3、若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出台与本合同相抵触,三方应根据新的政策、法律、法规重新签订合同,同时原合同废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充分协商补签,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修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行为一方承担。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营期届满自行失效。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 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丙 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十三
出租方:陈xx(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因乙方生产需要,占用甲方的`承包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土地租赁合同:
一、甲方愿将承包的位于唐河县城郊乡大张庄村大张庄张北组村东边段永怀土地南边土地(东西长米,南北宽米,共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
二、土地每亩每年租赁价格元。
三、租期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土地用用用途:仅限于放置预制板。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上述土地上铺设石子、河沙、不得硬化土地表面,并且不得在上面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
五、甲方需自用时,可随时收回上述土地,乙方应无条件退还。
六、甲方需要回收土地时,乙方应腾空土地上所有物品,保证乙方能够耕种土地。
七、如甲方要求退还土地乙方拒不退还或收回土地时乙方不腾空土地上的物品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为捌拾万元。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决不反悔。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十四
甲方:(租赁方)
乙方:(承租方)村委会
丙方: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木垒县已开垦国有荒地开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现就三方的权益、义务、违约责任订立本租赁合同。
一、乙方依法租赁甲方的国有土地后转租给丙方,丙
方按规定向甲方和乙方缴纳国有土地租赁金,租赁金标准
元/亩,租赁金50%直接支付给甲方,50%直接支付给乙方,租赁金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交清,若逾期,每逾期一天加收3‰的滞纳金。
二、丙方租赁甲方的国有土地四至:
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三、丙方租赁甲方的国有土地面积:亩,具体四至界线、准确面积以木垒县国土资源局确定为准。
四、丙方租赁甲方的国有土地时限:(租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共年,开发经营到期后,优先丙方续期承包。
五、田间道路工程建设,丙方必须在三年内按照甲方的规划设计要求,对田间道路、渠进行建设,并按要求在所开发土地上栽种防护林。
六、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管理的法人代表依法向丙方提供开发经营国有土地。
2、甲方要按照本合同的要求,经常检查督促丙方做好田间工程的建设,按规定的期限及时组织田间工程验收。
3、土地使用期届满甲方无偿收回丙方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亦可按规定续期,重新签订使用权合同。
(二)乙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按程序向甲方申请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登记手续,办理各种开发许可证。
2、田间工程完成后及时向甲方书面申请验收,签订承包合同。
3、依法、合理、有效、综合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不得荒芜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若需改变,应依法按程序向甲方申请,报批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在租赁经营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
5、在开展经营期间和范围内利用他项权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6、经营期届满向甲方无偿交回土地及其附着物和相应的证书,需继续使用应在届满前一年,书面向甲方申请,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丙方并签订合同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
7、若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能履行合同,可书面向甲方申请适度减、缓、免,并签订相应的协议。
8、乙方保证所转租给丙方的国有土地无权属争议、纠纷,若有争议和纠纷乙方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甲、乙、丙三方的违约责任:
1、在租赁经营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变更合同或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
2、丙方应按期向甲方交纳国有土地租赁金,逾期一天按当年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或终止使用权。
3、若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出台与本合同相抵触,三方应根据新的政策、法律、法规重新签订合同,同时原合同废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充分协商补签,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修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行为一方承担。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营期届满自行失效。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丙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十五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承租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租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三条甲方以现状(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土地面积(包括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四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用途为用地。
第五条本宗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为人民币;用地每年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年月日前缴纳元;
年月日前缴纳元;
年月日前缴纳元。乙方以转账或支票或现金缴纳租金。
第七条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缴纳滞纳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甲方向乙方追缴实际使用日期租金并加半年租金额作为经济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如遇政府租金标准调整,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标准征收。
第九条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付清当年的租金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该宗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除经甲方依法批准外,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二条乙方承租本宗地后,闲置1年以上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闲置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的,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相应推延。因延期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前60天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租期届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应在租期满前10日内到甲方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规划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其红线内通过各类管线工程,乙方不得阻拦,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方合理赔偿。
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建设和军事建设等特殊情况,甲方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出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更改或终止本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在30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15日内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项规定的第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依照下列第项的规定生效。
(1)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租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租方案尚需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
2.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3.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省市县签订。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篇十六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范围及用途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于市(县)路(镇)号,位于第层,共______〔套〕〔间〕,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共为平方米。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房屋设施移交表。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租金总额为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个月的日(一次性支付)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房屋的维修与装潢
1、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正常维修有乙方自行承担,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大修理的,乙方必须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2、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改造方案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该装潢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义务,装潢部分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乙方应付全责,甲方不付任何责任,租赁期满后,乙方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甲方的资产产权性质不变,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用甲方是资产申请贷款或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2)乙方正常履行合同,合法经营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按水、电表使用数,按月向水电部门或我单位财务部交纳水电费,如乙方拖欠,不交水电费,说产生的违约金甲方加5倍从保证金中扣除。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自主经营经营资格,全权负责本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的管理,依法纳税。
(2)合同签订前需向甲方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纸质证书,营业执照或经营其他物品在资质、质检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3)乙方在租赁期间要服从相关部门管理,承担其安全、防火、防盗、保险、计划生育、门前三包、卫生、环境等管理工作,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结束后,乙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不负人任何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清偿。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中途擅自退租,不得自行将房租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擅自搭建。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搭建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拖欠房租或水电费累计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是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如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甲方在合同终止时退还该保证金,但不计利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或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5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在租赁房屋内的自己财产,甲方有权直接进入租赁房屋,自行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签字:
担保方(盖章)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