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模板14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一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同法》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宅基房屋买卖相关的事宜,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土地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盖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二、双方约定对上述宅基地及房屋转让价格: 元人民币。(大写: )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一次性付元整(大写: ) 人民币给卖方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卖方在收到买方的款项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房屋交给买方。
四、卖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在买卖之前纯属甲方个人所有,并且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进行抵押给另外的任何一方,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买卖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买卖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按甲方违约处理。同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五,甲方必须无偿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过户手续,有关过户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八、违约责任:
2、如乙方反悔,则以付的定金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为了保证合同的公正性,特别邀请了第三方来共同见证。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方证人执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三方个人资料: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二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由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集体经济组织一份留存备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盖章):
业务代理人(签字):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三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
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 方 签 字 :
联系地址: 联 系 地 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方: (简称甲方)
受让方: (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房产及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达如下成协议:
一、该宅基地及房产四邻至: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建房及宅基地总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房产及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证明人(保证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
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赔偿安置房屋。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
如因此发生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接收房屋后,在法律、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甲方责任没有过户,按甲方违约。
2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金额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整)。
五、付款方式、房产及宅基地证明: 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转让金额。
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宅基地换购现有房屋土地证(原老房子的宅基地土地证),换购房屋时的补的差价金额的发票(收据)和证明材料,及一切有关转让房屋的证明材料和过户时需要的材料。
六、产权归属 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改造修建房屋,或再行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
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四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为人民币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联系地址:
联系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五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相邻为,建筑面积,北屋,东屋,西屋,南屋,院落面积为,房屋登记在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名下。
三、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30%的违约金。
五、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六、房款支付: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据第六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天支付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
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合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100%的违约金。
十二、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乙方(签字捺印):______
见证人(签字捺印):_______见证人(签字捺印):_______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六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建筑面积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__万元
(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三、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__万元
(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待房屋过户后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__万元
(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保证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所有权更改给乙方所有。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概况
出卖房屋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建筑面积约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甲方以该房屋为抵押,在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详见房屋购买合同及贷款合同)
二、甲方现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乙方,转让价格暂定为_______万元,在甲方做出房产证和契证后,在乙方总出价_______万元(包括转让价和所有其他费用)的范围内对转让价作适当调整。
三、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双方各向丙方支付买卖定金_______万元。
四、在甲方办好产权证和契证后,三方与工行之江支行签定监督支付协议书,乙方按该协议书的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银行。
五、甲方保证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办好土地证。
六、在甲方办好土地证后,丙方代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方到工行之江之行办理房屋转按揭贷款手续。
七、在甲方办好契证和产权证后:
(1)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自乙方与承租人签定新的租赁合同之日起,租金由乙方收取,甲方向乙方移交原租赁合同押金_______元,并向乙方支付已收取的租金。
(2)甲方将押金_______元及已收取的租金7万元于新租赁合同签定之日交付给丙方,在双方结算后由丙方支付给乙方。
八、甲方保证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为_______万元,否则,甲方将返还乙方转让款_______万元。
九、税费
1.该房屋交易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预付代理方税费_______元,乙方预付代理方税费_______元,交易完成后按实际结算。
2.交易完成后,甲方交付代理方_______元服务费。乙方交付代理方_______元服务费。
十、甲乙双方及代理方责任
1.甲方确保房源可靠、手续合法;并提供交易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和原房屋承租人放弃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2.乙方应按协议履行责任,并提供交易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3.代理方确保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付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契证_______个工作日后交付乙方。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该定金在扣除代理费_______元后归甲方所有。如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_______元,赔偿代理方代理费元。乙方已交付的定金元由代理方负责退还乙方。
2.在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后出现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代理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地产(住宅),该房地产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标的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并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二)甲方应于拿到房产证之日起____天内和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应在产权过户手续办完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三)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一切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房屋产权过户只能是甲方和乙方之间过户,否则乙方将另加______万元的费用给甲方,即总房款为______万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20__年__月__日
甲方欲出售其名下________房屋,特委托乙方提供购房人的信息,帮助甲方与购房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
1、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本房屋为央产房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备案表,可以合法出售。
本房屋用于自住,未出租,无它项权利设置;或,本房屋用于出租,租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终止,承租人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或,本房屋的共有权人____,其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
2、甲方委托事项
(1)乙方代为寻找购房人;
(2)乙方带领有购房意向的人实际参观房屋;
(3)乙方向购房意向人提供甲方房屋情况的`证明文件等。
3、甲方义务
甲方保证其有权出售该房屋。如基于该房屋发生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的权属证书复印件,甲方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钥匙一套。
4、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寻找合适的买方。
乙方带领购房意向人参观甲方房屋时,不得损坏屋内设施。
乙方对甲方房屋不享有任何的权利。
5、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____月,期满之前,甲方不得解除委托。
或甲方可以解除本委托,但因其解除委托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期满乙方未找到买家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向甲方返还甲方提供的材料。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定委托合同。
6、乙方报酬
乙方完成居间事项,即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元的居间服务报酬。该报酬于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支付。
7、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8、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选择其一)。
本合同共____页,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自愿将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以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第二条
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市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共分___层。房屋证号_______________集体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 。
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通过银行以现金转帐方式付清。
特别约定:
1、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39;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合同签定时,甲方应交付房屋所有证件给乙方(包括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水电交费相关证件等)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如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由甲方负责。
3、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甲方保证该房的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及所在地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也转移给乙方。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付清房款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甲方:
乙方: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八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同法》的原则。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宅基房屋买卖相关的事宜,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盖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二、双方约定对上述宅基地及房屋转让价格: 元人民币。(大写: )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方第一次性付 元人民币给卖方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卖方在收到买方的款项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将房屋交给买方。
四、卖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在买卖之前纯属甲方个人所有,并且
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进行抵押给另外的任何一方,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买卖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买卖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按甲方违约处理。
同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五,甲方必须无偿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过户手续,有关过户产生的
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六、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
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都是乙方的,与甲方无关;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八、违约责任:
2、如乙方反悔,则以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为了保证合同的公正性,特别邀请了第三方来共同见证。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方证人执一份。
每份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三方个人资料:
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
各区、县法院: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附件: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
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
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
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
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
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主要理由是: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与会者一致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驱动是引起此类案件的直接原因。
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特此纪要。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此类合同购买主体必须是本村村民,除此以外合同无效。
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1年8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村民或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如果非本村村民获得该房屋,应主体资格的变动,就会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
3、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
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
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4、未经村委会同意和政府审批而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农村宅基地能否向城镇居民转让的问题,目前国家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禁止转让,没有特例。
现在的司法实践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一概认定无效,双方如果存在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来处理这类纠纷,购买人将房屋交还,出卖人返还房款。
2004年,北京市高院专门下发了一个文件,即买卖农村宅基地一律认定无效。
制定这样政策或法律规定的出发点是国家保护农民的利益及赖以生存的耕地。
第三,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许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一、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
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二, 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
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
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
据此对照上列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已不能再申请建房,故无法购买村民房屋;
第二种情况能不能购买村民房屋,则取决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标;
第三种情况应属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故可以购买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
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1999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也强调:禁止农民将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
因此,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
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三、关于执行农村买卖房屋合同时不过户 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由此看来,《意见》第56条不适用于农村房屋买卖,当然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而且,按照我国民法精神,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经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是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条原则。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九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
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十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同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宅基房屋买卖相关的事宜,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盖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二、双方约定对上述宅基地及房屋转让价格: 元人民币。(大写: )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元人民币给卖方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卖方在收到买方的款项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将房屋交给买方。
四、卖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在买卖之前纯属甲方个人所有,并且
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进行抵押给另外的任何一方,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买卖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买卖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按甲方违约处理。同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五,甲方必须无偿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过户手续,有关过户产生的
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六、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
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都是乙方的,与甲方无关;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八、违约责任:
2、如乙方反悔,则以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为了保证合同的公正性,特别邀请了第三方来共同见证。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方证人执一份。每份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三方个人资料:姓名(签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
联系地址:
电 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十一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市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共分___层。
房屋证号_______________集体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通过银行以现金转帐方式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及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合同签定时,甲方应交付房屋所有证件给乙方(包括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水电交费相关证件等)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如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妥善解决。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由甲方负责。
3、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甲方保证该房的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并已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房屋及所在地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也转移给乙方。
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付清房款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签订日期:______签订日期:______签订日期:______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十二
(一)目前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两种观点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论
这种观点认为,依据房屋必须建立在土地之上这一物理现象,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开禁宅基地交易不过是满足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且在宅基地分配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情况下,贸然允许宅基地交易,将导致强势群体对宅基地的兼并,大量失土农民由于
生活
无着成为流民,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从法律规定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1999 年发布的《关于
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2条第2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 年11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宅基地的转让是违法行为,涉及宅基地转让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是无效合同。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论
这种观点认为,判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为标准,只要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棠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且《土地管理法》第63 条是为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规定,宅基地本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所以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实践
目前由于征地拆迁造成出卖人反悔,争夺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也比较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也无权威定论,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合同有效和无效的判决均存在。如浙江温州法院系统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为有效,而笔者所在的江苏启东法院采信的是合同无效论,只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采取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办法,对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分析
(一)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符合所有权制度要求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房屋可以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财产所有人能够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含义。对于农村村民而言,一般情况下其不会轻率出卖自己的房屋,但现实中需要出卖房屋的情况却很多,如城镇居民子女继承的农村房屋,在城镇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出于融资需要而出卖房屋,在城镇定居而出卖房屋。在城市房屋可自由流转的今天,限制农村房屋流转是二元社会的制度残余,侵害了农村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在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下,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从绝对到相对的变迁,但对所有权的限制只有在所有权自由侵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时才能发生。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不能处分其房屋。所谓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是基于保障耕地总量,控制用地规模的要求,从“房地一致”原则出发推导而出,其可据以引用的明确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但《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所谓“房地一致”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不是通行不变的民法原则。国家土地政策的贯彻并不构成限制农村房屋所有权行使的理由。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物权制度向来将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两个独立的权利客体,而所谓“房地一致”原则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一同转让、抵押。其在立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 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7 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 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应当注意到,上述法律调整对象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解决的是在房地不可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条规定从形式上看好像也体现了“房地一致”的原则,但仔细分析,该规定只明确了“地随房走”,而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9月11日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由此可见,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从没有法律规定两者的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明确要求。
(三)农村房屋买卖影响农村社会秩序没有现实依据
实践和理论上之所以造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困境,主要还是因为一方面房与地密不可分,转让房屋直接涉及宅基地使用主体的改变,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放开宅基地交易的后果无法预测,毕竟今日中国三农问题尚在国家政治议题中占有很重的分量。学者的担心不无道理,但其也忽视了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各有不同的现实。以江苏和上海为例:
表一 江苏省历年农村劳动力情况
1990年 1995年 2000年 2004年 2005年
占 比(%) 61.52 55.58 55.07 42.59 39.75
表二 上海市历年农村劳动力情况
1995年 2000年 2004年 2005年
农村从业人员(万人) 230.43 253.45 248.05 243.49
农 业(万人) 65.61 81.45 65.22 59.05
占 比(%) 28.47 32.14 26.29 24.25
上述两表显示,江苏省和上海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数量整体曾下降趋势,某种程度上这得益于高等教育制度的发达,因为农民的孩子考上大学后就可取得城镇户口,这也与我们的直观感受向吻合。在从业人员中,真正从事农业(广义,包括农林牧渔)的,其人数也呈下降趋势,占所有农村从业人员的比例也在下降。
这些数据令我们相信,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量农村劳动力已经走出了土地的束缚,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在下降,土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作用已经不明显。如果说在此情况下,放开宅基地交易仍会带来对社会秩序的剧烈冲击,实是令人难以信服。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了现行的户籍制度,将居民分为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性质,其产生即是为了通过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最大可能地转移农业剩余而严格限制人口流动。在此制度下,为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制度。而如今情势已变,农民不再被绑定在土地上,又有何理由不让农民处分自己不再居住的房屋?再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房保障情况比较,房改之时城市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也不足以一次性购买新建商品房,从保障角度看这种情况与现今农村的情况何其相似。按有些学者的观点推论,城镇居民进行房改之后,由于房改房可以自由流通,可能会有大批城镇居民因出卖房屋成为流民,影响社会稳定,但现实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笔者以为,担心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可以转让,农民就会恣意出卖自己房屋的观点,是将农民看作非理性的,而认为农民迫于生活压力出卖房屋的观点又是潜意识中认为农民一直挣扎在温饱的边缘,这明显不符合沿海发达地区的现实。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困境的破解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的观点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目前造成此类合同效力认定困境的主因还是在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不完善,故有必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权能及相应的分配、流转制度。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质的厘清——从“利用”到“所有”
通常认为,在法制史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倾向,亦即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罗马法以所有权之绝对处分力为中心,强调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乃为一时的限制所有权之支配权,限制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的回复其完全支配力。因此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如果没有现实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认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利。因继受罗马法的结果,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的地上权都是以地上物为中心,认为没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权,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与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则是以“利用”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地上权也不因地上物的灭失而消灭。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同其社会经济的现状相适应,地上权本质从“有”到“用”的转变也正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没有采用地上权的概念,与地上权概念最接近的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可按土地用途自由使用土地,地上物的有无并不影响权利的存续或消灭,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土地利用”。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以经济利用为目的,考察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能够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有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属地上权性质,但我们没必要将两者的本质认定一致。《物权法》未采用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涵盖入内正是由于两者的制度差异太大,因此应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占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所指为何呢?市场经济是以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交换之所以能够进行必须要满足“有商品和货币、商品和货币所有者能自由处分”这两个条件,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任务的,其与债权法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律基础,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内,其也应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上述所谓“国家有关规定”应解释为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行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宅基地有关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法条只言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没有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反之该条肯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出租住房。从理论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系由我国学说所创造,传统民法上与此相当的概念为地上权,而收益是传统地上权制度的应有之意,因此,在无法律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可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之规定,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收益的权能。
(三)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流转制度的构建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的巨大利益可能会导致权力寻租、违规批发宅基地使用权情况的大量发生,对国家的土地政策造成冲击,但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期杜绝上述现象,是通过侵犯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手段规避了本应通过
其他
手段实现土地控制的国家责任。因此要有效控制宅基地的数量,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流转制度上下功夫。如前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有地上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改变,一方面农村还实施着一贯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又已融入了市场经济之中。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应有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保有农民的房屋,重点在于实现农民居有定所,相应的分配制度可分为原始取得和转让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批获准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取得是指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核批准购买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明确的是,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具有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这种分配是无偿的,具有村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性质。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即意味其不需依靠这种福利,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将有限的资源花费在有自立能力的村民身上,因此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批准。
另一层含义是保有房屋这一地上建筑物,重点在于物尽其用,使房屋在流转中实现其交换价值,目前相应的流转制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能否流转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成员的福利,目的是为其成员建造房屋提供权利基础。收益权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之一,体现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即是,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的价款不仅仅是房屋的建造成本,因为农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能再申请到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性必然会体现在房屋的市场价值中。由此,农村村民在房屋买卖中将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货币化,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这也是宅基地使用权福利性的自然延伸。为了使买卖中实现的房屋价值能得以保值,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在农民出卖房屋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随之转移,但这种转移与“房地一致”原则不同。“房地一致”原则是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开作为各自独立的物权客体的情况下规定的,而宅基地使用权从属于房屋,是为房屋的存在而存在。故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受房屋物理状态的限制,当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盖、改变结构等方式对房屋进行实质建设时,应认定地上物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保有地上物的存续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宅基地。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十三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
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篇十四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同法》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宅基房屋买卖相关的事宜,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盖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所有。
二、双方约定对上述宅基地及房屋转让价格:元人民币。(大写:)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一次性付元整(大写:)人民币给卖方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卖方在收到买方的款项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房屋交给买方。
四、卖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在买卖之前纯属甲方个人所有,并且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进行抵押给另外的任何一方,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买卖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买卖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按甲方违约处理。同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五,甲方必须无偿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过户手续,有关过户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八、违约责任:
2、如乙方反悔,则以付的定金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为了保证合同的公正性,特别邀请了第三方来共同见证。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方证人执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三方个人资料: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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