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完整版(精选8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篇一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篇二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编辑本段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编辑本段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编辑本段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___、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篇三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鉴于乙方,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_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_、协议期限
第_条本协议期限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终止,合同期限为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在协议期限内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应将其相关执业证书(证件、证明)执业地点注册在甲方,即保靖酉水医院,乙方在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其它医疗机构兼职。
第四条乙方须按照甲方工作岗位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五条乙方认为,根据已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六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三、休息休假
鉴于医疗机构的特殊性,乙方每周休息_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九条甲方在协议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五、劳动报酬
第十_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5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乙方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六、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确认乙方优秀并在甲方工作3年以上按国家政策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缴钠部分和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五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协议。
第十七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甲方的保密规定,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向外透露本人在甲方月年薪收入及本院职工不准相互之间问询各自工资收入,_经发现扣发下月劳务费。
八、劳务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_致,本协议可以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_,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_条有下列情形之_,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另_方即可。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确定要终止、解除时,乙方应在_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到期,劳务协议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协议。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_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_份。
第二十七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对其重点培养,乙方必须与甲方约定服务期限,服务时间不得少于5年。因乙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未满培训合同约定服务年限的必须按医院相关规定。在培训期间工资和培训费的1.5倍进行违约金赔偿。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篇四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被外界普遍认作是此次企业“异动”的主要导火索。
按照第14条的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或以上的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界认为,一些企业准备或正在裁掉工作接近十年的老员工,就是为了规避这一条款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担”。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篇五
疑问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疑问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的标准如何衡量?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胜任的标准如何衡量?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疑问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疑问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疑问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的区别?2倍经济补偿是不是就等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疑问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条的违约金是何标准?
疑问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应得工资?若员工有请假,是否只计算其实勤工资?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篇六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____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______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篇七
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
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篇八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本合同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门,从事工作。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
第五条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休假权利。
第六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条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形式为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元/月,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打卡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工资。甲方应当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金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工作的,应当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及省以及地方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程和标准,井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备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五条乙方为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下,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用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则本台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七条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未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