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业病监督意见书(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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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监督意见书篇一
2017年04月14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修订背景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办法》。
二、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这一总体目标,细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重点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7章46条,比原来增加了1章7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修订规章名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4年多来,对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本次修订着力解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条款内容已基本成熟,故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调整总体框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不同阶段,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相关责任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依法取消审批。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
(四)明确主体责任。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强,《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监管执法。《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规定,以及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等相关要求。
(六)严格验收核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以验收工作为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职业病监督意见书篇二
( )第 号
为保障20xx年度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质量安全,提出以下意见:1、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参加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康和培训档案。2、应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3、应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信息。台账内容包括:名称、批准文号、保健功能、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销售)日期、购进(销售)价格、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4、禁止对未经审查批准或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业病监督意见书篇三
2、立即停止超餐饮许可范围供应食品;
4、建立和完善餐饮服务卫生制度并立即悬挂于醒目位置;
7、操作间垃圾桶应及时加盖;
8、立即停止经营使用 食品或餐具;不得使用(或超量)使用 添加剂;
10、及时进行通风和降温。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意见书
3、增设功能间:餐具洗消间,粗加工间(区域);
10、凉菜间应做到随手关门,加工前、下班后开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未经清洗的蔬菜、水果不得进入,冲洗凉菜必须用纯净水。凉菜间操作人员工作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配置专用留样冰箱,由凉菜间负责人对宴会所有凉菜实行48小时留样,每个样品留取100—200克,分别置于经消毒的餐具后加封保鲜膜,放入冷藏箱保存48小时备查,认真填写留样记录。
11、粗加工过程中严格做到蔬菜、肉类、和水产分开清洗、加工。为减少蔬菜农药残留和病虫害,所有蔬菜按照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进行操作,清洗前应先用清水或淡水浸泡30分钟。禽蛋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消毒。
12、食品添加剂必须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使用专用称量工具、使用专用台账记录,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添加,严禁非法添加。
以上存在问题,你单位务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立即全面予以整改落实。对逾期未整改者,我所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直至关停。
职业病监督意见书篇四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的总称。
(一)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
(五)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种类、程度进行登记;
(六)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督促有害作业单位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三)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对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其职责是:
(一)调查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情况;
(二)教育职工遵守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单位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四)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二)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及其以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本级监督管理的有害作业单位委托给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负责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请职业卫生监督员。职业卫生监督员持有效证件可以进入有害作业场所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推广和应用职业病防治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害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含有害作业单位承包经营者、租赁经营者,下同)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职业危害因素分布情况和卫生防护设备使用情况以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
第十四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卫生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五条 有害作业单位生产或使用新化学物质的,应当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有关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护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急救人员。
第十七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将检测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备案,向本单位工会和职工通报,并接受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的监测。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有害作业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及时救治中毒者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因素的扩散。第十八条 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场所实行登记制度。
有害作业单位应将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及职业病防护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第四章 健康监护
第十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二十条 禁止聘用未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曾经从事过有害作业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劳动者,应组织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并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开有害作业岗位时,有害作业单位应负责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对已患职业病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制度,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操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省和市(地、州)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省产业系统也可设职业病诊断组。省级(含产业系统)职业病诊断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地、州)职业病诊断组由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病诊断组每届任期三年,其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被聘任为职业病诊断组的成员必须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急性职业病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以及慢性职业病的,由职业病诊断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组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临床症状、理化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组应及时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患者或其所在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职业病诊断组申请鉴定。
第二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医疗机构和职业病诊断组,应按规定向卫生行征部门及时报告职业病诊治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其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安排治疗、疗养和调换工作岗位,并定期进行复查。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和抢救急性职业危害事故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害作业单位未对离开有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场所的职业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危害职工健康的;
(四)因忽视劳动条件,发生炭疽、森林脑炎等职业性传染病流行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谎报或不报检测结果的;
(七)未按规定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中毒者进行诊断或治疗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的;
(九)不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职业病卫生档案的;
(十)安排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范围内的有毒有害作业的;
(十一)安排职业病患者继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十二)使用未经安全毒理实验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生产而造成职业病的;
(十三)职业性危害因素治理限期届满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医务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监督意见书篇五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含新申办)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自查后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出具《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一年。申请格式附后。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变更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查,符合条件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出具《保健食品生产条件审查意见书》。
三、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本通知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1
附件2
七月一日
职业病监督意见书篇六
1、要求用人单位设置职业卫生管理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接受工会的监督。
2、要求用人单位每年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的申报资料和申报回执向工会备案。
3、对冶金、化工、采矿、碎石、制鞋、纺织、建材、建筑、爆破等生产条件差、职业危害大、职业病发生率高又比较集中的用人单位进行强制性购买工伤保险并签订集体合同,购买保险情况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告知,并向工会备案。
4、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特别是农民工、临时工的职业健康防护。
5、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劳动部门每年要定期(每半年至少1次)或不定期对所辖区域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告知、危害告知、卫生“三同时”管理、健康监护、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并且不重视的单位给予处罚或曝光处理。
6、对于人员流动性大的用人单位,如建筑、采矿、制鞋等单位,应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用工申报备案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每季度)将本单位的用工情况向工会申报备案。
7、要求建设、国土、工商、质检等发放资质许可的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注册资质名单每月通报给工会组织。
8、要发挥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各省市县应当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建立农民工用工信息备案跟踪制度,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在劳动合同和职业病防护、诊断、鉴定、治疗、工伤等职业卫生相关权利。
职业病监督意见书篇七
填写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是否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应该指出的是,竣工验收是建立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之上,前面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一般在竣工验收时就不再重新验收。
拓展资料: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下面是竣工验收证明书范本,请参考! 竣工验收证明书范本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竣工验收证明书。
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员签名,并要求详细填写参建各方验收人员名单,其中包括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人员。
1.由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通过后,提交一份至备案部门。 2.验收意见一栏,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上面要求记录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书面整改记录,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质量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证明书《竣工验收证明书》。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质量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内部函件 估报告注意事项: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注:该评估报告,表式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自制,但报告内容必须含以上注意事项内容。
1. 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 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 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职业病监督意见书篇八
高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
一、基本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成立了职业病哨点监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制。并有专职人员4人,配备车辆一部,负责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宣传教育,强化培训
为更好的开展职业病哨点监测工作,我们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四个一”工程、“六进”宣传活动和职业卫生现场监督及培训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全市共出动宣传车100余台次,整理编印了《职业卫生培训材料》和《职业病防治法》单行本,印刷1000余本,发放传单,宣传材料5000多份。有真实性的对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其接害人员进行培训。2011年全年共组织培训班五期,培训相关人员达200多人。
(三)调查摸底,掌握现状
按照省、市卫生部门安排,去年我们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了职业卫生现在调查和现场核查,2011年共调查摸 底相关企业147家,并认真查找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广泛了解劳动者职业病知识知晓情况,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职工健康检查与监护情况。基本摸清了全市苯系物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底数,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监督到位,稳步推进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采取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首先选择职业卫生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要求。在此基础上再按“先重后轻、先大后小”的工作思路,由点到面,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对重点案例本着检查一家整改一家的原则,做到查处一处教育和震慑一片的工作成效。为此,我们针对拒不进行职业健康查体的企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律法规的规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全年共对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5家企业给予了警告,对1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极大的推动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成绩
(一)疾控中心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按照我们工作分工,监督大队对相关企业下达职业健康查体意见书,告知他们及时与疾控中心联系,安排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查体。然后疾控中心将查体情况反馈给监督大队,及时掌握监测动态和进度。对拒不进行职业性健康查体和不按照要求进行查体 的相关单位由我们监督大队现场督导检查,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2011年共检测查体1102人。
(二)信息录入完整及时。按照《山东省卫生厅职业病哨点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我们及时了解掌握了本市的基本情况、产业分布、职业人口指标、职业卫生情况和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基本情况;及时对疾控中心的查体内容、劳动者健康基本情况、劳动者健康查体和诊疗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按要求及时进行了信息录入。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