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防性防侵害教育心得体会(实用6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生活中不断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防性防侵害教育心得体会篇一
一、对当日值班人员张梅荣、多科两名同志在值班过程中由于工作松懈导致学校财产被盗,处以每人100元的经济处罚决定。
二、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望各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特此通报
x年xx月xx日
防性防侵害教育心得体会篇二
在此向您递交这份偷窃行为的检讨书,以此对我个人不良行为的深深反省。
关于我的情况,在校期间表现更是不好。在平时学习不认真,导致成绩不理想,而最最可恨地是我尽然染上了偷窃的恶习。众所周知,偷窃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
回顾我此次偷窃行为,我因为贪图同学的一只钢笔,而在同学离开之后伸手去偷。事后同学苦闹,我还无动于衷,装作不知情。直到被老师发现。
从我的错误中,我深刻地明白了自己的贪婪。经过政教处老师的深刻批评教育以及我的失声大哭之后,我终于幡然醒悟,偷窃是玩玩要不得的。人对于物质的追求,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努力工作来实现,而偷窃就是罪恶无知的‘走捷径’,这样的行为终究造成一个人的侥幸心理,导致一次次的沦陷,最终的结局将不堪设想。
在此检讨,我保证今后再也不偷窃他人财物了。我保证今后一定做一个诚实守信,踏踏实实努力学习工作的人。此外,针对我学习成绩不好、在校表现不好。经过此次批评教育,我要痛改欠费。今后倍加努力学习,争取把成绩提高上去!希望老师和同学们为我作证。
,我要写一下感悟:世界上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人,没有不犯过错的人。一个人犯了错,就该学会自我检讨反省,而且检讨一定要做得深刻到位。而更加重要的是在今后的实际生活当中彻底避免错误发生。只是口头上随便说说;敷衍了事,却没有躬行实践,那检讨是没有用的。所以我学会做人,更要会在犯错时自己反省,检讨并实际做到。
此致:
万分抱歉!
检讨人:
20xx年xx月xx日
防性防侵害教育心得体会篇三
我在感到深深的后悔与愧疚后,颤抖得用我这只干过坏事的手握笔写下这篇检讨,以向您展示我悔改的真诚。此处错误很明显得说明了问题,我贪得别人的钱财,向同学的书包里伸出了罪恶之手,区区几十元本不是什么大钱,却令我陷入罪恶的深渊,显露狰狞的面目。
首先,这次错误让我意识到“本是愚昧”的至理,我之所以会偷拿别人的钱,一方面是因为自己贪欲作祟,更大方面是因为我没有对偷盗有深刻认识,没有意识到这类行为的严重危害,没有想到严重后果,没有良知上的切肤之痛,才让我做出这样罪恶的行为。
其次,我也没有明白到“贪财是万恶之源”的道理,没有足够的觉悟应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钱财本来没有善恶,而人心有善恶,因此人得财的方式就分善恶。其中偷盗属于侵取强占,是极为自私,不顾他人生死的丑恶行为。我在偷同学钱财的时候,竟没有仔细想想这些,可见我是多么愚昧无知,多么可怕凶残啊。倘若我真的需要钱,大可以通过认真学习提高学习成绩,以求得老师与家长的喜悦,让他们在喜悦之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我也可以通过业余时间,力所能及得打些零工,做些兼职。没错,这些对于年纪小的自己很难,可是天下没有成功是轻而易举的,轻而易举的事大家都能做,也就不显得珍贵了。
再有,我年纪尚小,缺乏礼数,不能反思反问,一味墨守成规,不明。单纯得以为书本知识都是真理,不去反复推敲,不去结合实际拷问。有书本上说“人之初性本善”,现在察觉就是极大的谬论,人之初,无知无礼,稍有引诱则恶行恶念,唯有人心坚持向善,努力求学进取,摒弃妖邪才算真正为善。现实生活中,我身边同样都是跟我同龄的人,他们一样都是跟我心智差不多的孩子。因此在平时课余闲暇的礼仪规范,行为举止都不见得会好,久而久之我在这样的环境之中竟也不以为然,听之任之,不做挣扎得随波逐流,最终导致自身良知的削溃,导致这样丑恶行为的发生。
亲爱的老师,此刻我明白到生命是如此奇妙,若坚持美好,就会美好。若不求进取,美好就会消散,取而代之的是崩塌与朽烂。我会努力改过自新,吸取错误经验教训,努力学习各方面优秀文化学识,争取早日洗涤自身令人作呕的愚昧气息,焕发出沁美人心的知识甜美。
此致
致敬!
检讨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防性防侵害教育心得体会篇四
您好!
对不起!我知道我这次的行为性质极其的严肃,可能会面临被学校开除的风险,现在的您知道这个消息一定是痛心之至,我不知道学校会怎么惩罚我,也不知道您会怎么惩罚我,但是我在开始行动之前我就已经想好后果了,舍生取义,舍我其谁,我这次偷盗试卷并不是为了我个人,我是为了我们班集体,为了让比人班对我们班刮目相看,为了让班上所有同学享受这次学校难得的福利,但是事与愿违,事情最终还是被我给搞砸了,给您、给班级带来这样的后果,我很抱歉,对不起。
我自己个人背负小偷的骂名也就算了,还害您和整个班级受牵连,真的对不起,我也听到了他们在背后是怎么议论我们的,“xx老师怎么教出来这样的学生?”“该不会就是他唆使自己的学生去偷试卷的'吧”“考不过我们也不要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吧”……要多难听有多难听,这完全违背了我的初衷,我只是想让我们班出一下风头而已,可是我的行为太多余偏激了,才导致这样的后果。我们班的学习成绩在整个年级来说只能算是中上水平,但是这次的期中考试,学校为了增加大家的积极性,就提出了本次考试第一名的班级组织去秋游一次,免费,学校出钱,但只能有一个班级。班上的大家都非常想要这个名额,于是我便动了歪心思,想出了偷盗试卷这个极其愚蠢的办法。
本次参与偷盗的一共是三人,我们等到晚自习下寝后,偷偷从寝室溜出来的,然后在学校田径场待了将近一个半小时,因为那里没人,我们主要是想等学校的各位老师睡觉了,再行动,我们是晚上12:30行动的,走到学校办公楼的时候发现学校的巡查保安还没睡,于是我们一个人去电箱把整栋楼的电给断了,吸引保安过去查看,一个人负责放哨,我就负责潜入学校资料保密室拿我们这次的期中考试试卷,结果出人意料,学校的办公楼还有备用电源,灯一下子就亮起来了,摄像头也启动了,我们惊慌失措的逃了出来,但还是被摄像头看到了,我这里现在就有着一份期中考试试卷还有答案,我突然发现,这次的题,几乎都是您在课堂上给我们反复预习过的,这个时候我才知道,本次的试卷主要撰写人是老师您,您为了让我们能去秋游真的是煞费苦心,我却把这事给搞砸了,真对不起。
我们三个人已被取消本次的期中考试,因为我们已经知道题了。老师对于这件事,我不知道怎么跟您解释,但是我真的只是出于一片好心,我没想过会变成这样,真的对不起,我知错了。还望学校以及您能从轻处理我。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20xx年x月x日
防性防侵害教育心得体会篇五
8月31日下午,我和李四来到游戏厅打游戏后,李四想走,我们走到门口,李四看见桌子上有部手机在充电,对我说;“咱们拿走去卖了上网、玩游戏”我没有经的住诱惑,便和李四将手机偷走,走到街心花园我们商量找地方去卖。后我到汇丰一个收购二手手机的地方,我站在门口,李四在里面商量价钱,卖掉后最终给我分了十五元。
虽然现在一部手机的价格不是很高,但现在我走了心里扭曲的路,事后我才懂得我以前走的每一步路都是错误的。从现在开始我要从新做人找到做人的真谛,明确自己的人生目标,锻炼自己的意志,磨练自己坚定的决心。我不能在让不良的诱惑发生在我的身上,也不能发生在我身边的人身上,我在诱惑方面的抵抗能力很差,从现在开始我要不断增强抵抗能力,学会拒绝不良毛病。
发生这一切的一切,只能怪自我自己,要是我的意志坚定,就不会发生这后来所有的事情,但从今天开始我又懂得了一个人的意志在于坚定,一个人的成功在于坚定的意志。
今后的我要做一个更好的自己,要有自己的主意,有自己的认识,对与错误要慎重做出思考过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样才不会走上犯罪。
我相信我自己,一定能改过自新,我要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
我保证以后不会在出现犯罪违法的事,并与违法犯罪的事做斗争和抵制。
我保证从今天起以后不在到网吧和游戏厅去玩那些虚拟无聊的游戏。
请小弟叔叔相信我,我会好好学习的。我会各将个科成绩考个前几名的。
请爸爸妈妈和小弟叔叔监督我吧!
x年xx月xx日
防性防侵害教育心得体会篇六
员工偷窃是一件很严重的事,对于偷窃的员工一定会受到公司的处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员工偷盗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司各部门:
201x年8月2日凌晨1:00左右,公司保安科组织对全厂下晚班员工所携带出厂物品进行突击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员工xxx手提包有异常,要求其开包接受检查。
其手提包内有公司产品且无任何出厂门凭证,属于个人偷盗行为。
一、给予xxx开除的处分。
二、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并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特此通报!
xxx有限公司
201x年8月2日
各位员工、外来人员:
近来发现有人偷拿夹带公司财物出厂现象,公司决定从即日起,公司有关部门及门卫将对进出公司的所有人员、车辆进行随机检查,对可疑人员进行重点盘查。
如发现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的,除全数退回,另按财物的10倍金额进行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内部员工同时作开除处理。
望相互转告。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公司各部门:
201x年4月22日我公司员工发现院内铁路挡车器的挡车块丢失,报保卫处。保卫处通过监控视频的排查比对,发现本公司更夫张青权有重大嫌疑。经询问,对此事供认不讳。
承认他于201x年4月13日下午15:30分左右将挡车器的挡车铁块拿到打更房,过后扔到墙外,卖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
这种偷窃行为情节非常严重,属于监守自盗,执法犯法的行为。在公司内部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一、给予张罚款20xx元处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二、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三、对偷窃事实,呈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x有限公司
201x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