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警调解纠纷案(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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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调解纠纷案篇一
2019年10月某日,医患双方来到医调委陈述事实及请求事项,明确表示申请调解解决纠纷。
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调解员予以调解。在受理该案后,医调委聘请了医学专家对医院2次医疗过程的就医病例等资料进行了分析、定性,专家做出意见如下:患者颜某某视力由之前的降至与手术存在因果关系,是因为手术不成功造成的结果。据此调解员认为院方对患者的医疗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第一次调解,人民调解员向当事双方送达了医学专家的意见,并征求双方对专家意见的看法.在医患双方对医学专家意见均表示没有异议后,进入实质性调解阶段。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患方治疗期间大多费用没有收据,存在无单据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以及因为没有伤残鉴定导致无法确定伤残赔偿金数额等实际问题。于是调解员找到保险公司,陈述调解中遇到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非常重视调解员的意见,立即与其省公司进行汇报,省公司理赔负责人进行了严谨、全面的分析后,认为该医院的医疗过失侵害了患者的权益,不能因为无票据等问题给保户及患者带来赔偿上的阻碍,同意按照事实和调解员的调解意见进行理赔。
第二次调解,经医患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伤残等级结论,并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参考,为院方具体理赔做好铺垫。接下来,患者一方认为赔偿数额与其心理期望值有差距,于是调解员告知患者一方,即使通过诉讼程序,法院也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决,而不是想要多少就多少。如果其愿意调解,调解员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尽量去争取,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早日让患者开始新的生活。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结合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以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调解员测算出具体赔偿数额。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患者认为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有理有据,决定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意见。
紧接着,调解员又与院方进行沟通,告诉其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医院声誉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况且患者确实是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今后的生活质量肯定有较大的影响等,要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在调解员劝说下,医院同意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按照调解员的调解意见进行赔偿。
最终,经过多次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医患双方最终同意医调委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和赔偿的具体数额。
民警调解纠纷案篇二
1、某市某医院一次性付给颜某某赔偿款人民币45000元,该赔偿款包括既往和今后对患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赔偿。
2、某市某医院赔偿后,颜某某身体各部位再发生任何病变,其后果由自己承担,某市某医院不再负任何责任。
3、颜某某接受赔偿后一次性了结此纠纷,不再追究某市某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的任何责任,并承诺从此不再就此纠纷进行任何形式的诉讼、信访等。
随后,医调委引导医患双方到某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予以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一周后,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了回访,医院已将45000万元赔偿款给付颜某某。医患双方对某医调委的调解过程和结果均十分满意。
民警调解纠纷案篇三
乙方: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黄__、任__ 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和诉外调解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甲方如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谈判、和解;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完成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乙方办案期间所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2、律师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索赔额的30%作为律师费。 支付方式为: 在甲方得到还款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分期得到还款,须根据每期的赔付金额,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例如:两期付清,每期20万,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的方式也为两期,每期为20万215;30%=6万)
六、甲方擅自终止委托事项或撤诉等,其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并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本案结案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从事进行其他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双方另行协商。
九、乙方代理本案期间,甲方就本案不得组织越级上访,不得发生暴力冲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发生上述事件给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警调解纠纷案篇四
按照县xxx会工作要点安排,本次xxx会将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4月10日至5月6日,由县xxx会副主任代祥菊带队,县xxx会内司工委全体人员和委员组成调研组,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会前专题调研。
调研组
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调研中感到,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认真负责,特别是村(社区)调解员,尽职尽责,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如土溪镇与接边地区共同签订了做好跨界接边地区联合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近两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700多件,调解成功率达,防止群体性上访43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21件,防止民间纠纷转为治安案件8件,防止群体性事件15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有待进一步加强。总体上看,全县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是重视的,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重视不够的情况。如按照上级要求和以前的惯例,县里应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进行总结和表彰。但近年来,县里未召开过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民警调解纠纷案篇五
某医调委接到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后,对该纠纷进行了登记、审核、受理。调解员首先根据患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证据,向患方了解纠纷经过,患方情绪很激动,认为院方在手术过程中构成医疗过错,造成损害,医院应负全部责任。
而医方陈述:患者因右腰部不适半年余至本院就诊。,本院以“右肾肿瘤,双肾囊肿”收入院,为患者在全身麻醉下行后腹腔镜下右肾根治切除术。患者后腹腔引流管引流出墨绿色疑是消化液,考虑十二指肠破裂可能性大,给予留置双通管并接生理盐水持续冲洗,胃肠减压,加强抗炎营养支持治疗。本院建议患者转某总院进一步治疗并办理转诊手续,后治疗情况不详。刘某认为因医院治疗存在过错导致其十二指肠损伤,给其身体造成损害要求赔偿。因未做鉴定,也就无法确定院方治疗是否有过错。
调解员根据对医患双方询问了解的情况,总结出纠纷主要焦点是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是否形成医疗事故以及责任存在异议。本着自愿、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员将医患双方叫到一起,建议医患双方先做医疗损害鉴定,确定医方向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如有因果关系对其参与度进行鉴定,有了鉴定依据再进行调解、协商解决。
患方明确表示,鉴定时间太长,愿意通过调解与医院协商解决。同时,医方也表示,患方如果对医院的治疗行为有异议可进行鉴定,并通过第三方调解或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现在患方明确表示放弃鉴定,与医院协商解决,医院尊重患方意见,通过医调委调解、协商解决。
在医患双方表明愿意协商解决的态度后,调解员告知患方,如果鉴定结果认为医方的诊疗过程对患者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根据参与度的大小,获得的赔偿款也可能会高于双方协商给予的赔偿款。患方表示就此纠纷问题,已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放弃鉴定,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医方表示:已告知患方,在对患者进行腹腔镜下右肾根治性切除手术时,十二指肠损伤可能为局部牵拉时超刀误伤所致。院方主张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伤残鉴定,确定责任后双方再协商。由于本次医疗纠纷没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伤残鉴定。所以目前是假定患者十二指肠损伤与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没有明确,医院尊重患方意见,和患方通过调解、协商解决。
调解员向医方出具患方提供的证据:1、医方2017年12月10日的出院记录:…2017年12月7日手术…于2017年12月8日4时左右发现引流管引流出墨绿色疑是消化液…;考虑十二指肠破裂可能性较大,请某总医院相关专家来院会诊。目前诊治,考虑十二指肠瘘风险较大,建议转某总医院进一治疗;2、某总医院2018年1月24日出院记录:2017年12月7日于某市某医院行腹腔镜下右肾根治性切除术,术后第一天引流管中可见肠液样液体,考虑十二指肠瘘…。出院诊断:肠瘘;腹腔感染;右肾根治性切除术后;阑尾切除术后。依据医方自己的出院诊疗记录与某总医院出院记录,可以说明患者十二指肠瘘,可能是医方手术误伤造成的。
医方表示,在治疗过程中可能有瑕疵,因未做鉴定,无法确定参与度的大小,医方愿意与患方协商解决,对患者的损伤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调解员建议双方按照《xxx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患方向院方提出赔偿明细及依据如下:各项损失共元,其中医疗费元(自费部分)、护理费9450元、营养费3780元、住院伙补2835元、交通费10804元、住宿费2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具体票据、证据为:1、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南京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张费用为227800元、某市本级职工医疗待遇报销单据,报销金额元;某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2张分别140元、元(个人支付);某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张,金额分别为12元、元(个人支付);某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张,分别为12元、元;某省医疗拟住院收费票据865元(个人支付),证明因医疗损害造成的患者医疗费自费部分为元;2、南京市急救中心收费收据1张10200元、某省旅客运输专用发票5张125元、118元、118元、125元、118元,证明患者转入某总医院治疗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及其他必要交通费支出;3、某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共计2160元,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患者近亲属所需必要住宿费;4、某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共4050元。
对于患方上述的赔偿明细,医方提出异议:对患方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认可。因未做损害鉴定,患者是否达到伤残程度无法预估。双方既然放弃鉴定,在未鉴定认定责任的基础上,能坐在一起协商解决,说明双方都有协商、解决纠纷的诚意。本着缓和医患关系、尽快解决纷争的原则,院方根据患者现状,愿意一次性补偿患者人民币99000元(大写:玖万玖仟圆整)作为本次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患方不接受。
随后,调解员决定对医患双方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将患方与医方分开做工作。经调解员与患方沟通,此方案得到患方的认可,医患双方当场在协议书上签字。
民警调解纠纷案篇六
6月6日晚,一名高考生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轻微受伤。民警担心考生有心结影响高考,调解事故暂缓处理,让考生放心高考。
6月6日晚上9点半,泰安交警支队城东事故中队接到警情,在博阳路兴隆庄社区门前,一辆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撞,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出警勘查组值班民警张平、张健在简单了解警情后得知,受伤的电动车当事人很特殊,是明天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城东大队迅速启动高考中考期间交通安保应急预案,开启绿色通道,快速出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固定保全现场证据。民警现场询问当事人得知,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是沿博阳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了碰撞。
考虑到事故中轻微受伤的电动车驾驶人小孟,7日即将参加高考,民警迅速联系指挥中心派救护车,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办案民警驾驶警车开道保障急救车辆快速到达医院,对伤者实行救治。
民警把小孟送到医院后,考虑到他明天的高考,为了不让小孟因为这起事故而考试分心,民警和事故中另一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协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其能暂缓处理事故,让学生安心参加高考。
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事故做了暂缓处理的调解。民警还联系了心理老师,提前介入对小孟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避免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该考生心理紧张情绪,影响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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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调解纠纷案篇七
王某某父亲与医方一同来到医调委申请调解,但在调处过程中王某某父亲与在医院的表现一样,急躁偏执,调解员再三劝导其情绪才逐步平静下来,经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弄清了纠纷焦点,患方主要质疑和诉求:1.王某某入住某医院时,只要求医生清洗伤口,医生擅自行韧带连接手术,医方在术后才要求王某某和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补签字,医方告知义务存在严重缺陷;2.手术中是否必须使用铆钉,如不需要就属于过度医疗;3.为什么某医院不能一次性将手术完成,两次手术导致韧带松紧不一致,而且增加了王某某痛苦;4.目前王某某恢复情况不好,左腿走路不自如,感觉比右腿短,这些都是某医院造成的,所以要求某医院赔偿100万元。
医方观点认为:1.当事医生是根据王某某伤情制订治疗方案的,并请了省人民医院教授阅片会诊;2.铆钉使用也是根据伤情需要决定的,符合诊疗规范;3.医方在术前已与王某某及其母亲充分沟通,交代病情和手术方案,王某某及母亲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王某某父亲外出未归,认为医院术后要求家属签字一说,不符合事实;4.按医院责任给予赔偿,2万元以内可以商量,超过了必须经过专家咨询或医疗损害鉴定。
调解员根据医患双方的陈述,再次向双方宣讲了xxx、某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规和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方式,劝导其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并向患方说明,如果诉求高于10万元,依照规定必须进行医学鉴定。据此,王某某表示放弃高额诉求,希望先通过专家咨询评估医疗责任后再行处理。调解员依据调解流程开展工作,收集好医患双方材料送专家库专家评估。1月底,专家咨询评估意见出来,医方虽然有医疗过失,但并无医疗损害后果,因而过失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随后,调解员向医患双方告知并解释专家评估意见,解释相关的医学常识,但王某明表示不能接受专家意见,也不同意走司法途径,并再次扬言要杀了该医生。调解员好言相劝,希望他不要冲动,并请王某某父亲的一位老熟人帮忙劝导。调解员也多次从遵守社会法规、做人准则、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劝导,希望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医调委将此情况书面向市区两级司法局、卫健委汇报,与王某某所在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取得联系,并提醒医院对当事医生采取保护措施。在此期间,调解员始终保持与王某某父亲的联系,并设法通过其他社会关系劝导王某某父亲。
随后,由医调委牵头约定医患双方、患方所在街道司法所、社区负责人一起到派出所调处,因王某某父亲仍坚持自己的诉求,故调解未果。经医调委、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区四方劝导,王某某父亲表示暂时搁置争议,待春节后再处理。春节后,调解员在节后上班第一天就与王某某父亲联系,一方面关心王某某的恢复情况;另一方面征询其对纠纷处理的想法。王某某父亲表示,过几天要到外地做生意,等回来后再说。调解员告知王某某父亲,回来后需要处理纠纷第一时间联系,医调委肯定会帮助依法维权的。
2019年9月,王某某父亲回来后直接到某医院吵闹,要求医院赔偿,调解员接医院电话后迅即赶赴现场,经再次劝导,王某某父亲不再坚持原诉求,而是要求医院赔偿50万元,理由是儿子退伍后还没找到工作,加上行走不自如找对象也难。医调委得知王某某是退役军人后,及时把返聘到医调委的退休退役军人充实到这一纠纷调解工作中。“老兵调解员”积极与“新兵”患者沟通,他们一起聊部队生活、工作情况,聊现实和理想,并坦诚告知王某某,经咨询医学专家,造成王某某目前医疗后果的真正原因应属于自身外伤,而不是医生手术造成的。王某某感觉调解员就像连队的指导员和老班长一样关心着自己,深受感动,表示尽力劝说父母依法依规解决纠纷。
2019年10月,医患双方再次应约来到医调委,调处过程中,患方情绪态度明显好转,提出不再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而是希望医院安排患者工作。医院沟通办人员和调解员耐心向王某某解释医院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王某某表示理解,但转而提出赔偿全部医药费、误工等费用共计5万元。调解员抓住双方分歧逐步缩小的机会,建议医患双方再回去冷静思考,约定11月再行调处。约定时间,医调委联合王某某所在街道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在当地派出所再次调处,经过4个多小时的沟通、解释,并与王某某单独交流,王某某终于同意调解员拟定的和解方案,双方在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
民警调解纠纷案篇八
一、以强化责任心,深化“三项”会战为依托,采取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增强房屋出租户的管控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能力。房屋出租户管控是社区民警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社区警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教育我们要清醒认识紧紧抓住犯罪分子利用出租屋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藏匿在出租户内的特点,以入户调查作为主要勤务式,以按年度核签《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和建立房屋出租户档案为抓手,坚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掌握。
1、依托房屋载体,实行分层管理房屋出租户的工作关键在于管控,必须坚持“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掌握工作主动权。根据社区的实际楼幢的分布情况,定时定阶段调整工作重点,侧重于高层商住楼、零散居民楼等容易漏登漏管的部位。在狠抓房屋出租户和承租人登记质量的前提下,对承租人分层次管理,对有固定职业及现实表好、正常生活的承租人只须掌握基本情况;对游手好闲、单身租住、无业人员租住等重点承租人纳入视线,进行重点监控。坚持一般人口面上管、高危人群监控管的原则,提高发现控制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房屋出租户也实施等级管理:分为放心户、不放心户,对放心的依靠他们,不放心的重点管控,按分类等级进行“周、月、季”上门走访,分层管理。
2、依托法律武器,强化查处力度。针对平时社区管理中所接触的房屋出租户户主大多只关心租金,对治安不闻不问,出租户难发现难管理的现状,我所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契机,加大对该法57条的宣传,在全面签定《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对出租屋内发生违法犯罪的,除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外,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增强其依法出租的意识。
3、依托社区团体,分类分层管理。根据我所流动人口多的特点实行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对居住在饭店、建筑工地的暂住人口采取委托用工单位管理方式,由派出所与相关单位签定治安责任书,要求用工单位充分发挥其内部管理、集体管理、直接管理的优势,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报告,每月向派出所呈报一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派出所针对有关单位呈报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开会,对好的予以表彰,对差的予以处罚,主要强调用工单位抓落实情况。二是双重管理型。针对散居在小区内的流动人口,充分调动社区可利用资源,由民警牵头组织社委会等有关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上门登记办证。三是直接管理型。对散居在路边店的流动人口,结合治安巡逻由社区民警协管员直接登记办证管理。对流动人口实行分两层管理,第一层为控制层,对那些居无定所、无业可就、有较大违法犯罪危险性的,或来自特定具有地域性犯罪地区的高危人群,由社区民警直接管控制,强化对这部分人员见面率和日常表现的掌握;第二层为知晓掌握层,对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表现较好的外来人口及时登记办证录入微机,做常住人口管理。
二、以抓现形为突破口,提升治安防范质态。
1、紧紧依靠社委会,密切警民关系,充分调动社委会参与治安巡逻的作用。依靠社委会,充分发动群众是弥补警力不足,克服责任区偏大困难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我辖区实际情况,我们及时与社委主任进行交流提高统一认识,抓住社委会考勤低保人员参加社区义务工作的特点,由社委会出面成立了低保人员巡逻队伍,填补了巡逻时段的空白。如成立了红杉树社区低保巡逻队、大坝社区绿橄榄巡逻队等都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4、建立科学研判机制和考核机制。坚持对警情案件的分析,牢固树立信息指导警务的理念对相关信息定期量化分析,梳理研判,促进巡逻防范工作上台阶。我们中队坚持每天对今日警情进行分析研判,从中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当前治安形势和特点,利用每周一点评一周巡逻工作的“碰头会”将信息及时传达给一线巡逻人员,增强巡逻工作针对性,同时建立业绩考核机制,为增强巡逻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加强对巡逻人员的量化考核:(1)巡逻时间段的案件考核及抓获考核,坚持做到每周一评每月一结年终汇总的工作机制,强化巡逻工作责任心。(2)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制定专门的考核奖惩办法,及时兑现奖励,提高巡逻人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奖勤罚懒,打牢巡防人员以抓促防的工作理念。
一、以强化责任心,深化“三项”会战为依托,采取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增强房屋出租户的管控和流动人口管理的能力。房屋出租户管控是社区民警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社区警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教育我们要清醒认识紧紧抓住犯罪分子利用出租屋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藏匿在出租户内的特点,以入户调查作为主要勤务式,以按年度核签《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和建立房屋出租户档案为抓手,坚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掌握。
法犯罪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房屋出租户也实施等级管理:分为放心户、不放心户,对放心的依靠他们,不放心的重点管控,按分类等级进行“周、月、季”上门走访,分层管理。
2、依托法律武器,强化查处力度。针对平时社区管理中所接触的房屋出租户户主大多只关心租金,对治安不闻不问,出租户难发现难管理的现状,我所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契机,加大对该法57条的宣传,在全面签定《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的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对出租屋内发生违法犯罪的,除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外,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增强其依法出租的意识。
3、依托社区团体,分类分层管理。根据我所流动人口多的特点实行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对居住在饭店、建筑工地的暂住人口采取委托用工单位管理方式,由派出所与相关单位签定治安责任书,要求用工单位充分发挥其内部管理、集体管理、直接管理的优势,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报告,每月向派出所呈报一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派出所针对有关单位呈报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开会,对好的予以表彰,对差的予以处罚,主要强调用工单位抓落实情况。二是双重管理型。针对散居在小区内的流动人口,充分调动社区可利用资源,由民警牵头组织社委会等有关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上门登记办证。三是直接管理型。对散居在路边店的流动人口,结合治安巡逻由社区民警协管员直接登记办证管理。对流动人口实行分两层管理,第一层为控制层,对那些居无定所、无业可就、有较大违法犯罪危险性的,或来自特定具有地域性犯罪地区的高危人群,由社区民警直接管控制,强化对这部分人员见面率和日常表现的掌握;第二层为知晓掌握层,对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表现较好的外来人口及时登记办证录入微机,做常住人口管理。
民警调解纠纷案篇九
(一)我市信访工作总体形势
近年来,我市信访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信访形势多年来保持总体平稳,没有发生影响较大的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但同时和全国一样,我市也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由于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冲突等原因,在加快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多,不可回避的矛盾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多,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从20xx年到20**年,各级信访总量连续攀升。
(二)我市非正常信访有关情况
我市赴京非正常上访处于多发频发态势,20**年度,我市进京上访实际发生量385批689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6、2%、人次上升18、8%。其中非正常上访239人次,同比上升54、2%,重复非正常上访现象比较突出。
我市在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中,按照中央联席办总体要求,通过采取及时劝返接回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认真规范处置工作、促进解决问题、落实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措施,使绝大部分赴京非正常上访得到妥善处理,基本做到了有理的解决到位,无理的疏导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违法的依法处置到位,多数非正常上访人员没有发生回流现象,没有发生恶性的影响大的赴京非正常上访问题,较好地维护了我市和首都重要地区和敏感部位的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连云港市非正常信访的特点分析
(一)频率高发,人数批次明显增加,连锁反应明显。今年非正常上访同比上升54、2%,而且出现了此类问题解决又引发其他问题的现象。如前几年我市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后,又连续出现退役士官、复员军官等其它涉军人员反映待遇等问题。
(二)规模较大,手段方法灵活、行动组织性强。随着上访次数的增多,上访人在跟政府有关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达目的,他们往往想尽办法,严密组织,统一口径。如民办教师、涉军人员、“残疾车主”,“银行协解人员”串联、抱团集体上访的倾向非常明显。
(三)行为过激,对抗性明显增强,社会影响大。有些上访人不管自己反映问题是否有理,就直接到天安门、xxx、使馆区等场所,拉横幅、静坐、围堵大门、拦截车辆等行为进行上访。
三、非正常上访形成的原因
(一)上访人心理因素加剧进京非访
随着利益格局调整、收入差距拉大,不患贫而患不均的心理在广大群众中显得尤为突出。上访群众心理心态偏激失衡,片面理解政策法律,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形成一些错误心态:主要有“官本位”心理,认为“谁的官大就找谁”;“人治”要比“法治”管用;“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投机心理;“盲从”、“赌气”、“盲诉、盲访”心理等。再加上现实中确有一部分人以访谋生,因访得利,从而导致非正常上访逐年增多。
(二)体制的负面效应诱引进京非访
1、劝返机制的负面影响。对非正常上访,随有随接,随接随返,对减少正常上访总量效果明显。然而从实践中看,上访人产生了去北京上访管吃、管住、管送,“零成本”逛北京的负面效应,形成越接越多,越接越去的恶性循环。
2、考核通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发生非正常上访后一级通报一级,为降低数量,后移名次,基层就会采取“拦”、“堵”、“截”等手段,这就给上访人造成基层党委政府怕去北京上访的错觉,以此要挟责任单位满足其过高诉求或不正当要求。
3、责任划分中存在不合理成份。《信访条例》规定解决信访问题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但在特殊时期、敏感时节,涉及到三跨三分离、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时,强调让户籍所在地稳控,有时迫于压力,为完成稳控任务,就可能答应了一些不该答应的条件,一定程度上放大了群众通过非法上访能解决问题的想法,导致工作越做越被动。
(三)政府职能缺位助推进京非访
非正常访反映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基层受理过。但乡镇、村基层组织功能弱化,力量薄弱,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水平有限,致使“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成为一句空话,导致矛盾上行。同时基层干部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确实存在方法简单、工作拖沓、推诿扯皮的现象,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进而群众情绪失控,采取进京上访。
(四)法律遏制不力致使老户肆意非访
1、在适用法律上有难度。《信访条例》内容欠缺,导致上访秩序混乱。首先,《信访条例》没有对上访案件做终结的法律规定;其二,对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其三,对缠访、闹访、无理访等行为缺乏刚性的管理措施。由此,降低了《信访条例》的法律约束力,导致上访秩序混乱。处置非正常上访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法律依据分散规定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且多属缺乏可操作性的原则性规定。
2、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的主体不明确。非正常上访行为违犯了《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本应由公安处置的违法行为,但由于“三个慎用”的出台,导致公安机关不敢处置,信访部门无力处置。尤其是劳教制度取消后,老户活动更加频繁,组织更加严密。7月1日那天在北京参与非访的将近1万,对于这些老户如何教育疏导,没有什么好的对策,导致加入非访队伍的人员不断增加。
四、我市处置非正常信访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市处置进京访的一些做法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构建应急处置小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驻京工作,专门成立接访二处,主要负责群众进京上访的应急协调和处置工作。
2、精心组织,快速反应。驻京工作组成立以来,按照“遇有情况,快速反映,提前布控,靠前化解”的处置原则,发现人员失控进京,主动对接有关部门,主动到敏感地区布控,果断处置,迅速劝返。多次成功劝返,如海州区张某等6人多次进京,有两次在xxx带出,苏红酒业一批33人次进京被成功劝返。
3、全力协调,多措化解。每次发生非访以后,市驻京工作组在第一时间向省驻京工作组及国家xxx等部门及时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尽可能地核减。同时,对于事发单位发函交办,跟踪问效,及时化解矛盾,防止因处置不力再次回流非访。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劝返接回、稳控和处理工作难度大。一是接回难。如果上访人在北京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愿意返回,信访部门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将人接回。二是稳控难。非正常上访人员在北京发生违法行为之前,任何执法机关对他们都不能拘留、关押,采取人盯人、死看死守的方法稳控也存在限制人身自由之嫌。三是处理难。由于法律依据和证据不足,即使公安机关对非正常上访人做出拘留、劳教等处理,被处理的非正常上访人若对处理不服,就会提起公诉,而公安机关往往会被裁定为败诉,还要对非正常上访人进行赔偿,致使许多公安机关不敢依法处理。
2、现有的信访终结机制不健全。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问题确已解决并且已经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而事实上,只要上访人不息诉,上级就交办,原来的终结随之成为一纸空文。尤其是对已经法律程序终结的无理非正常信访,缺乏相应的终结机制。
五、遏止非正常信访的对策思考
(一)创新体制,整合资源,构建一元化“信访大格局”。
化解信访矛盾的理想路径是把信访资源的整合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把信访与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统一、权威的社会矛盾处理机制。
从目前组织架构来看,市级党委政府应该转变观念,优化信访的社会环境及运行机制,根据市情,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党、政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参与、信访部门适时协调的信访新格局。如有的地方成立了群众工作部,以群众工作统领信访工作,发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的优势,全社会共同担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创新机制,完善功能,构建一体化“社会大协同”。
民警调解纠纷案篇十
一、债务信息:
1、债权人姓名: 地址:
电话:
2、债务人姓名: 地址:
电话:
3、债务凭据:
4、债权人对所欠债务有可异议
二、债务咨询代理内容
1、执行期间:全力追讨全部债款。
2、执行后果处理:委托人明示受托人的行为必须依据当局之法律,本合同受托人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后果自负,委托人不负任何责任。
3、受托人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坚持维护受托人权益,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收取全额,须与委托人共同商定。
三、费用:
1、前期费用:
2、委托经费:根据债款金额%收取(债款收回当日即付)
四、协作配合:
合同双方为了达到合同确定之目的,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对于案件的需要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受托人应当提供,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受托方得对合同予以解除并不予退还前期费用。
五、合同的解除: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但未主动提出解除的方有损失追偿权。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前期费用不予以退还。
2、案件操作过程中委托方不得再次委托第三方且委托方所提供的债务情况及证据必须全面真实,否则,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委托方需按合同的20%赔偿受托方。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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