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合同变更规定(通用10篇)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篇一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
工程内容:(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包括面积、结构、层数等)工程造价(元):_________(大写)即_________(小写)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编号:_________。
(一)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以下补充协议: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发、承包人能够解释清楚的原因填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变更为开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_________天。
(三)本协议书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它条款应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内容与本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篇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
(一)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以下补充协议: 原因: (根据实际情况,发、承包人能够解释清楚的原因填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变更为开工年日,竣工天。
(三)本协议书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它条款应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内容与本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篇三
及投资概算调整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规范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行为,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功能区和县(市、区)审批的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设计变更是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投资概算调整是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工期变化、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二、设计变更划分和文件编制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排涝标准、挡潮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站或大中型泵站、水闸工程的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案的变化。
第七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安全、工期、工程量、生态环境、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三、投资概算调整范围和文件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浮超出预备费幅度,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和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等,造成工程投资概算超过10%以上或调整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应当编制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工程需进行概算调整时应及时向初设审批部门报备,当完成工程量60%以上时,项目法人可向初设审批部门提出调概要求,并申述调概理由,经同意后再进行投资概算调整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概算调整原则上由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整概算编制工作的,项目法人应说明理由并经项目审查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概算调整的缘由和依据、概算调整的项目及数量、结论等投资概算调整说明和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文件、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合同、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概算调整增加投资的资金筹措方案等相关附件。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指导意见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同时附上紧急抢险和施工的影像资料说明。
(二)若工程不能停止施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指导意见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确需进行概算调整的必须按原初设概算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五、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因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客观、全面反映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调整情况,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2、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3、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调整的概算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竣工决算以原批准概算为依据。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执行《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海涂围垦工程执行《浙江省滩涂围垦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 _____ 小区基础工程及附属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做出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包工包料,按甲方给定的图纸进行施工。
三、工程内容及造价: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五、付款方式: 甲方签定协议后付30%作为预付款,其余部分楼房竣工后一次付清。
六、承包范围、土建、电气、水暖。
七、水电费由乙方承担,税金由甲方负责支付。
八、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篇五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根据麻瑶路至神锦大街连接线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并依据麻瑶路至神锦大街连接线项目中标合同的约定订立本变更补充协议。除本协议书外其余合同、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书为准(对本协议另外签订的补充协议除外)。
一、 工程建设地址: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红砂石梁村
工程名称:麻瑶路至神锦大街连接线
三、 工程承建范围:
施工内容: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所含全部工作。
四、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 工程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xx年6月15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日期为20xx年9月1日。工期为75天。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不可预见因素外,竣工日期为有效日期。工期顺延需甲方、监理方文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六、 工程质量标准:
1.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2.竣工验收,若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担)直至达到工程合格。
七、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安全目标杜绝伤亡事故,严格按照颁布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杜绝死亡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本协议一式两分,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四)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增加超过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应当提供省交通集团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第十二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二)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概预算,与原设计方案相对应的工程量和概预算对比分析情况等。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概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概预算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省交通厅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并提出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申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上报设计变更请示。上报设计变更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管理制度,省交通厅对管理台帐可随时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12月份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核定。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竣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并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报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或其他相关企业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交通厅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暂行)(粤交基函〔2001〕5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变更设计管理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粤交基函〔2004〕603号)中的有关条款内容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篇七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立项批文: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的设计(含勘察)、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3、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工期控制:_________________日历天,其中设计(含勘察)周期日历天,施工工期日历天。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4、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
5、签约合同价
设计(含勘察):_________________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制订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xx年修订本)之规定设计收费标准下浮%计算,计费额为经__________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的预算控制价。暂定设计(含勘察)费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
施工:_________________以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作为计价基础。暂定施工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审定金额为准。
6、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
设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7、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图纸
(8)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
(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有关工程的补充协议、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以时间在后者具有最优先解释权最新epc总承包合同范本最新epc总承包合同范本。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与发包人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含勘察)、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最新epc总承包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1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篇八
承包人(乙方):
鉴于:
1、将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的工程原签约合同价下调7%(百分之七),投标清单中各子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上比例作相应调整。
2、本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执行,法律效力保持不变,原合同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协议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篇九
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有变更条款,对于工程合同变更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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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与已签订的合同一致)
(一)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签署以下补充协议: 原因: (根据实际情况,发、承包人能够解释清楚的原因填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变更为开工年日,竣工天。
(三)本协议书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它条款应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内容与本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鉴于:
1、将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的工程原签约合同价下调7%(百分之七),投标清单中各子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上比例作相应调整。
2、本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执行,法律效力保持不变,原合同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协议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根据麻瑶路至神锦大街连接线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并依据麻瑶路至神锦大街连接线项目中标合同的约定订立本变更补充协议。除本协议书外其余合同、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书为准(对本协议另外签订的补充协议除外)。
一、 工程建设地址: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红砂石梁村
工程名称:麻瑶路至神锦大街连接线
三、 工程承建范围:
施工内容: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所含全部工作。
四、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 工程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xx年6月15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日期为20xx年9月1日。工期为75天。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不可预见因素外,竣工日期为有效日期。工期顺延需甲方、监理方文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六、 工程质量标准:
1.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2.竣工验收,若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担)直至达到工程合格。
七、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安全目标杜绝伤亡事故,严格按照颁布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杜绝死亡事故,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本协议一式两分,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工程合同变更规定篇十
承包人(乙方):
鉴于:
1、将合同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第四项(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1条的工程原签约合同价下调7%(百分之七),投标清单中各子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上比例作相应调整。
2、本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执行,法律效力保持不变,原合同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协议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