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写给父母的婚前保证书通用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写给父母的婚前保证书篇一
1、老公保证每天为老婆做香喷喷的饭菜。(此内容是在老公退伍后开始执行)
2、老公保证不在老婆身边时,老公不会出现手机总没电的现象,要频频主动打电话发短信并随时汇报行踪。
3、老公要记住3大纪念日:老婆的生日,相识纪念日和结婚纪念日。
4、老公保证坚决服从老婆的安排,老婆提出的任何事情尽量满足,不得推诿。
5、老公保证每天和老婆通电话发短信,汇报自己的情况。
6、老公保证一定要对老婆疼爱、信任、尊重和自由。
7、老公保证经常对老婆说:老婆我爱你,你对我最重要。
8、老公保证我是你唯一的老婆,对老婆不离不弃,白首不相离。
9、老公保证答应老婆的一定办到,办不到甘愿受罚。
10、老公保证所有的事情都与老婆分享,无论喜怒哀乐,更要和老婆同甘共苦。
11、老公保证不骗老婆,尊重老婆,绝对不口是心非。
12、老公保证和老婆吵架的时候,老公先承认错误,不惹老婆生气,要逗老婆开心。
13、老婆发脾气的时候老公保证会忍受,不反抗,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14、老公保证老公只爱老婆一个人,只对老婆一个人好,心里只有老婆一个人,只在乎老婆一个人。
15、老公保证带老婆去各地方旅游,每年至少一次。(此内容是在老公退伍后开始执行)
16、老公保证逛街的时候会拉着老婆的手,吃饭的时候会给老婆夹菜倒水。(此内容是在老公退伍后开始执行)
17、老公保证当老婆不吃饭的时候要哄着吃,再不行就喂老婆吃。
xx年5月20日xx时14分起开始生效,有效日期为一生一世。
写给父母的婚前保证书篇二
【案情】
20xx年,李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与同年10月份登记结婚,李某对刘某疼爱有加、倍加呵护,但临近结婚了却仍玩兴不减,责任性不够强,为此刘某要李某在婚前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如果某天李某先提出离婚,则李某婚前的所有财产分一半给刘某。婚后李某经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刘某劝过多次均无效,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增多,经常争吵。20xx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出示了李某的保证书,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关于该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违背民法原则,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认为李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只是对自己的婚前财产作出了一个约定,而对刘某的财产却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这对李某明显不公平,属于民法中的显失公平,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保证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类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离婚便是该赠与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率,故李某可以在双方离婚之前撤销对刘某财产的赠与。由于李某写保证书向刘某做出承诺,是为了日后与对方结婚并生活在一起,若离婚则李某与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最初目的落空,李某理应可以撤销对刘某财产的赠与,故此时该保证书还不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结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对财产归属进行一定的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因而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对约定的财产不强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证书其实质是书面形式的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有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成了众人反对该保证书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种观点中认为的,该保证书的签订对于李某来说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李某有权将其撤销。但实不然,首先李某在写下保证书之前具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不写保证书,也可以选择不与刘某结婚,李某明知该保证书的写与不写对他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最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结婚利益而选择了写,却放弃了不写,所以李某是自愿为之的,何来显失公平之谈。其次,保证书上约定财产对半分的.前提条件是李某先提出离婚,为此,刘某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可以认定该约定行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张将其撤销。最后,该保证书仅仅是对双方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作出的约定,而并不是对已经赠与的财产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最终予以返还做出的规定,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综上所述,该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一致对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终将达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实践中,应该从自愿、平等原则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体现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