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责任认定书汇总(三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责任认定书篇一
时间19××年 5 月17日 12 时 30分地 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19××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19××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责任认定书篇二
交通事故地点:方虎公路397公里+80米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吴,男,52岁,现住密山市密山镇**村5组,黑r号轿车驾驶人。
王*文,男,27岁,现住虎林市**镇**村,黑g号轿车。
王*贤,男,43岁,现住鸡东县鸡东镇,乘坐黑g号轿车。
韩*,女,41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刘*山,男,55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王*新,男,47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黑r号金冠牌轿车,车主为黑龙*农垦牡丹*分局车队,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1月,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黑g号系捷达牌(非营运)轿车。
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省级公路,水泥路面,路面*直,视线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吴驾驶黑r号丰田牌吉普轿车,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97+80米处,与由西向东由王*文驾驶的黑g号捷达牌(非营运)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乘车人王*贤受伤,乘车人韩*、刘*山、王*新受伤,驾驶员王*文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草图;3、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鉴定报告书;6、吴询问笔录、7、贤的询问笔录;8韩*的询问笔录;9刘*山的询问笔录;10、王*新的询问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吴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右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文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吴负主要责任。
王*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王*文负次要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中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电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责任认定书篇三
交通事故当事方基本情况
,男,40岁,1971年3月生,山西省大同市x人,身份证号:,初领执照日期x年x月,准驾车型,档案编号,肇事车型及牌号晋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托车为晋挂杨嘉牌重型厢式半挂车,车主x公司。
,男,x岁,1973年2月生,山西省大同市x人,身份证号,初领执照日期x年x月,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肇事车型及牌号:晋x6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车主。
,男,37岁,1973年12月生,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老官寨乡东水波村人,身份证号x7,行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云冈分公司。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x年x月x日时分许,曹海驾驶晋和晋半挂车,沿109线由西向东行至高山镇入口处,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云冈分公司网线挂断后,网线将由西向东在路口内停放的晋车碰撞,并将在路边说话的、两人碰伤,造成了晋、晋半挂车、晋车辆损坏,并造成\两人受伤,并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云冈分公司的网线及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当事人违法行为、过错及责任:
曹海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前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明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过错行为是引起事故的原因。
晋车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云冈分公司在事故中无过错。
曹海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20xx年x月x日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