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育龄妇女计生关系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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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计生关系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督促乙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3.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组织乙方参加环孕情检查或生殖健康服务。
4.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5.督促环、孕检对象按时向户籍地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在限期内补办,逾期不补办的,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处罚。2.乙方应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出现非意愿妊娠应及时终止妊娠。
3.乙方要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服务。
4.乙方可以凭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
5.乙方凭经甲方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6、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仲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育龄妇女计生关系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篇二
流入己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贯彻、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定期举办计划生育方面的培训教育活动,免费向乙方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
2、负责审核查验乙方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建档,出具审验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及时补办婚育证明;
3、负责为乙方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定期提供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4、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做好随访;
5、负责向乙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通报乙方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6、负责监督检查乙方落实计划生育的情况;
7、负责为乙方提供子女入学、入托、生产致富信息等方面优质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自觉携带合格有效的《婚育证明》,在甲方区域内租住、务工、经商,自流入之日起三日内持《婚育证明》在甲方申报并注册登记,自觉接受甲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3、按照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处所,按时积极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4、按照甲方提供的学习地点,按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培训教育活动,学习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
5、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甲方及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指导和检查。
6、负责督促招用的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7、在离开甲方区域前,三天内到甲方办理销档手续。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款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2、乙方违约由甲方及区计生部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中止向乙方提供各项服务,并追回其以前在甲方享受的有关奖励优惠待遇。
四、本协议有效期三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签字日期:年月日
育龄妇女计生关系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篇三
流入己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贯彻、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定期举办计划生育方面的培训教育活动,免费向乙方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
2、负责审核查验乙方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建档,出具审验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及时补办婚育证明;
3、负责为乙方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定期提供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4、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做好随访;
5、负责向乙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通报乙方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6、负责监督检查乙方落实计划生育的情况;
7、负责为乙方提供子女入学、入托、生产致富信息等方面优质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自觉携带合格有效的《婚育证明》,在甲方区域内租住、务工、经商,自流入之日起三日内持《婚育证明》在甲方申报并注册登记,自觉接受甲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3、按照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处所,按时积极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4、按照甲方提供的学习地点,按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培训教育活动,学习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
5、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甲方及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指导和检查。
6、负责督促招用的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7、在离开甲方区域前,三天内到甲方办理销档手续。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款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2、乙方违约由甲方及区计生部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中止向乙方提供各项服务,并追回其以前在甲方享受的有关奖励优惠待遇。
四、本协议有效期三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日期:
****年**月**日
育龄妇女计生关系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篇四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协议书
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至计生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生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学等便利条件。
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乙方责任:
①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
③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
协议书
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至计生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生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学等便利条件。
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乙方责任:
①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
③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
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出租房主
乙方:租房流动人口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督促其到乡镇社区办查验乙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积极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
3、关心乙方的身心健康,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乙方参加村(居)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
4、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暂住地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申报《暂住证》,并交纳一份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3、乙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违者将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生部门予以处理。
4、乙方在本辖区内生育子女的,必须持原籍签发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身份证》及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现居住地申报出生,并将上述四证复印件交由社区(村委)计生干部存档。
5、乙方应按照参加村(居)组织的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季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三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原户籍所在地,存根交社区居委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
甲方:出租房主
乙方:租房流动人口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督促其到乡镇社区办查验乙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积极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
3、关心乙方的身心健康,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乙方参加村(居)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
4、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二、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暂住地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申报《暂住证》,并交纳一份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3、乙方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违者将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计生部门予以处理。
4、乙方在本辖区内生育子女的,必须持原籍签发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结婚证》、《身份证》及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现居住地申报出生,并将上述四证复印件交由社区(村委)计生干部存档。
5、乙方应按照参加村(居)组织的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季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三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原户籍所在地,存根交社区居委会。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育龄妇女计生关系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篇五
附件1:
南京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甲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驻地单位)受区(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
乙方: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
2、负责查验外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发出《催办通知》,并指导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定期组织乙方接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负责保障乙方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负责提供避孕药具,掌握避孕节育动态,并为其出具《江苏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定,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在本市居住应持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补办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催办通知》要求及时回原籍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及时向户籍地寄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三、甲乙双方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严格履行本合同要求,如果一方违约,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有效期三年,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