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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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篇一
按照“单位治理、政府挂牌、领导包案、部门(旗、县、区)督办、社会监督”的办法,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局机关及相关负责部门必须当即下达法律文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跟踪落实。需由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部门及企业以书面形式提交县安委会,经审议通过后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实行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整改完毕后,隐患单位应向决定隐患整治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依程序予以销案摘牌,并发布摘牌信息。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道路、桥梁和有关公共设施等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相关安全机构评估后,达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治,并通过县区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被公示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安
委办备案,整改验收达到要求后,由督办挂牌单位在新闻媒体发布整改到位的信息,并撤除警示标志。
三、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制度。各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路段内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督查,并将工作进度、整改督查落实情况上报交通局机关。局机关每季度至少组织督查一次所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每半年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度、整改督查落实情况向局机关进行一次书面报告。
四、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事故隐患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和“一患一档”管理。
苍溪县交通局办公室
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篇二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停缓建矿井管理工作总结
在2017年的停缓建矿井管理工作中,大同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省、集团有关停缓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停缓建矿井检查重点和标准》、《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停缓建矿井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与时俱进,将停缓建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了停缓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公司停缓建矿井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大同公司21座停缓建矿井挂牌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定期检查安全隐患,重点防范矿井私挖盗采。以及地面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雨季前对各停缓建矿井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各矿是否制定雨季三防措施,是否制定雨季三防演练计划、能否按计划演练。雨季三防材料库材料是否齐全。
大同公司对21座停缓建矿井明确了安全管理挂牌责任人,实现一对一监管,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每月巡查一次,实现了定期安全检查覆盖。
大同公司要求不符合“一停四不停”条件的停缓建矿井,必须永久或半永久封闭井筒,严防外来人员入井。保留原有提升、通风、排水等系统的停缓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停四不停”规定,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严禁担负人员提升、瓦斯检测、安全检查、供电、排水等必要工作以外的人员入井。各停缓建矿井必须配备值班领导、值守人员,负责矿井地面日常安全,做好保卫工作。要保证矿井地面设施、设备、物资的安全。严格看守,定时巡查,防止物资丢失、损坏。各类设施设备要按时维护。
2017年4月25日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
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篇三
河沙镇挂牌督办工作总结
河沙镇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在区信访局的关心指导、区委、区政府和区维稳办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本镇实际,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河沙,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运行机制,突出督查重点,不断丰富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内涵,使信访督促检查工作逐步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轨道,全面提高了全镇信访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有力地推动了全镇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现将河沙镇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河沙镇处在大变革、大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使得利益冲突明显加剧;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的限制,各类社会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完全满足,不断形成新的矛盾和问题。全镇因企业改制、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下岗就业以及法律诉讼问题引发的信访总量有所增加。新的形势加剧了信访工作的难度,给信访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也给做好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河沙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并把加强信访督察督办工作作为搞好信访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全面提高信访工作 的水平和质量。
二、主要工作
(一)领导重视,切实把信访督察督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河沙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信访督察督办工作,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召开镇委常委会和镇政府会,听取各村、单位信访工作汇报,多次召开镇信访联席会议和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信访督察督办工作,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办案责任。镇党委书记经常听取信访督察督办工作汇报,并亲自包抓信访疑难案件,带领镇直有关部门下到村、社,采取现场办公的方法,解决了退耕还林、土地纠纷、拆迁补偿等一大批复杂、棘手的信访问题。
(二)集中力量开展信访问题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力争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河沙镇的实际情况,在春节、“五〃一”、“十〃一”等大型节日,都组织力量开展信访问题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采取先易后难,抓住重点,主攻难点的办法:一是抓住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抓住重复访、集体访和异常访等难点问题;三是抓住信访量大、问题多的重点部门;四是抓住省、市、区、镇立案要结果的案件开展督查,使大部分矛盾在基层就得到化
解。
(三)实行信访案件办案责任制,推动疑难信访问题的解决。
镇党委、政府领导带头包查案件,亲自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掌握信访问题的真相,指导解决信访问题,做到了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对要结果信访案件,全镇自上而下实行了“五定”,即:定包案领导、定承办单位、定办案人员、定结案时间、定办结要求。特别是对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在办理时我们明确提出对案件要重新认识、重新调查、重新处理。要求涉案的村和部门按照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切实做好调处和稳控工作:一是按照“新人办老案”的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二是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采取社会救助、经济补偿等措施;三是对不息诉罢访的信访人落实稳控责任人;四是对信访群众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处理意见出来后,办案人员上门回告信访人,通报案件查处经过和调查处理结论,征求信访人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做好信访人稳定疏导工作。在信访案件处理中,我们做到群众信访事项全部有理的全部解决,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对坚持过高要求或无理纠缠的,做好说服教育、思想疏导工作,使信访人明确政策或法律法规,接受处理意见,同时帮助解决上访人本身存在的实际问题,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在信访案件督办中,随时听取案件查处汇报,定期研究,针对具体问
题提出明确方案和处理办法。案件交办下去需要协调时,我们采取请上来、走下去的形式,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并根据案件督办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带领办案人员深入村、社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坚持“三个一定要”,即:一定要依法按政策按程序办事,一定要做扎实细致的工作,一定要保障人民群众正当合法权益,从而保证了案件办结质量,提高了案件结案率。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访案件查办督办制度,保证了信访案件查办工作质量。
为了把交办案件逐一落到实处,我们坚持“两手抓、两手都硬”的办法,一手抓接访和办信,一手抓督查落实。坚持实行对信访案件查办工作进行定期通报和报告制度,落实督办制度。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开会督办等,对一些复杂、棘手的问题,送请领导批示后,“借威借势”督办等,使经常性督办和专题督办相结合,一般性督办和重点督办相结合,收到较好的效果。今年,我镇承办信访立案案件2件,均全部结案,结案率达100%,群众比较满意。
(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尽快使信访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在工作思路上,突出五个重点,实现三个转移: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二是综合治理上访秩序,三是认真解决信访问题,四是加大
督查督办力度,五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在工作方法上,实行接访、办理、落实一条龙服务,改变了过去办案的不接访、接访的不查案的问题。在工作作风上,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热情为群众服务。为方便群众上访,保证镇党委、镇政府正常上下班和工作秩序,全体干部每天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做到上访人不离,工作人员不撤。星期天、节假日都安排领导和接待人员值班。同时,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深入各村、社调查研究,明察暗访,检查督促,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基层的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处理信访问题。
(六)建立激励奖惩机制,规范信访工作秩序,严格责任追究。
我们镇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中,建立了激励奖惩机制,对信访案件办理等工作较好的部门和个人采取通报表扬、会议表彰、物质奖励等多种形式,千方百计调动办理信访案件的积极性。同时,我们把规范信访秩序、严格责任追究作为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按照新的《信访条例》精神,做到既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又规范信访人行为。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处置信访问题不力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效地增强了各部门和人员的信访工作意识,规范了信访工作行为。我镇群众在信访活动中,有的越级上访、无序上访,还有的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态度,违规上访,扰乱了社会秩序。对这些问题,我们按照《信访
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耐心教育引导自觉规范信访行为的同时,对少数无视劝阻教育,违反法律法规,殴打工作人员,阻断堵塞交通,借上访之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这些措施有力地打击了非法上访行为,对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主要成效
我镇督察督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提高了全镇信访工作的整体水平,全镇信访总量大幅度下降,特别是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规模明显减少,无序上访行为也明显减少,群众上访行为有所规范,出现了依法按程序上访的可喜现象,各级组织和人员在处置信访问题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行为明显减少,有力地推动了信访案件的按期报结和整个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2年10月9日
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篇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我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受监工程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企业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及上报的工作制度,明确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并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公示其姓名及联系方式。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有效监督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安全隐患报告的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治理,施工单位不认真治理,或安全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紧急向质安站报告。
第六条
质安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项目,并向该项目的施工企业下发《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并被核实;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资源配置不足,管理严重失控等);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管理;
(四)瞒报因工死亡事故;
(五)发生因工死亡、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后未按规定开展 “四不放过”工作或擅自复工的。
被挂牌督办项目,其企业、相关负责人、工程项目及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将在县住建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被挂牌督办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治理计划,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做到治理责任、治理时限、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消除,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施工企业应当填写《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解除督办申请书》报质安站申请解除督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收到解除督办申请书后,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发放《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解除督办通知书》;对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九条
对不认真执行《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施工企业,质安站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重新审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不认真整改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篇五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总则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西南分公司所属各项目工程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项目部应当对一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八、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十、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十三、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十四、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十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逐步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同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法人约谈和行政处罚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