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违规集资建房自查报告四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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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集资建房自查报告篇一
根据船民办办公室2015年3月9日的通知,我校按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一、各类证照齐全,名称及法人均一致。
二、没有账外账户,学校学费已存入学校账户。
三、不存在超范围办学,也没有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四、不存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乱发广告、发放虚假广告涉假及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行为。
法人:
单位:
学校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违规集资建房自查报告篇二
农牧民集资建房情况调研报告
城镇化是以工商业为主体的非农产业集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农村社会演进并通往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过程,是传统农村向现代城市文明的一种变迁,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民逐渐远离土地,进城镇、住楼房的愿望日益强烈。按照“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新型城镇化的部署,发改委组织人员对我县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等地农牧民集资建房一事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农牧民集资建房有利于加快推动城镇化进程,城镇化建设又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大发展,是关注民生,加快社会发展的切入点,政府应重点关注,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并在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和扶持。
一、农牧民集资建房的现状
沙湾县乌兰乌苏镇地处县城东部,镇区距县城19公里,东距石河子市15公里,南与143团花园镇毗邻,全镇现有耕地面积77000亩,人均耕地亩。全镇辖22个行政村,2016年该镇总人口20160人,其中农村人口19184人、总户数5361户,农牧民人均村收入11631元。沙湾县安集海镇地处县城西部,镇区东距县城27公里,西距奎屯市35公里,北距农八师142团10公里,全镇现有耕地面积万亩,人均耕地5亩。全镇辖23个行政村,2016年总人口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8326人、总户数4796户,农牧民人均村收入11128元。柳毛湾镇位于县城北部,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南缘,距县城56公里,全镇辖18个行政村,总人口万人,其中农村人口8198人,总户数2135户,2016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4600元。现有耕地总面积万亩。
312国道、乌奎高速公路、北疆铁路从乌兰乌苏镇和安集海镇穿过,呼克公路从柳毛湾镇穿过,乡镇之间由省道和县道相连,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十分优越。
通过调查了解,2016年乌兰乌苏镇计划建造4栋160套住房,现已完成两栋80户基础设施建设;安集海镇经已完成进行民意调查,目前有200余户农民有集资建房意向,在政策支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计划建造10栋;柳毛湾镇农牧民集资建房民意调查报名人数已达300户。
柳毛湾镇是全县唯一的全国示范小城镇,目前该镇以小城镇规划为契机,已开始着手编制该镇农牧民集资建房规划。
二、农牧民集资建房的可行性
1、中央及地方各级政策的有力促进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去年联合部分地方政协就“协调推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进行专题调研,在此次“两会”提出建议:当前重点发展县城和中心镇是低成本推进城镇化的做法,可以使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较好协调起来。应不断加大财政投入进行建设,出台政策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建设的积极性。应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重视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培育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
沙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沙政办[2016]147号)文件中,第六条提到“要坚持统筹规划,把富民安居工程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科学有序推进。在个别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部分农牧民的安居房建设直接规划安排在城镇,使其一步到位,直接成为城镇居民”。
按照我县“十二五”总体规划,将以大泉乡、金沟河镇为重点,推进农村社区化、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因地制宜在老沙湾片建设以柳毛湾镇为中心的工业强镇、以四道河子镇为中心的文化大镇,在312国道沿线片建设以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为中心的商贸重镇,在南部山区片建设以西戈壁镇、东湾镇为中心的文化旅游名镇,形成以县城为龙头、以中心镇为依托、产业支撑有力、功能健全、设施完备的城镇化体系。
2、农牧民收入增加,生活质量要求提升
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县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16年全县农牧民人均纯
3 / 12 收入达到11255元,比上年增加2319元,增幅26%。主要是粮食、棉花、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所致。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和柳毛湾镇2016年农民人均收入分别达到11631元、11128元和14600元,三镇中有40%-50%的农户家庭存款达到10万元以上。收入的大幅增加,带动农民的消费观念发生大的变化,购小轿车、住楼房等提升生活质量的消费意愿明显增加。
3、农村居民受传统意识影响,不愿离开故土
农村的现状是直接从事种植业的农民日益减少,且年龄日趋“老化”,农村青年人,无论是外出就学、还是经商打工,基本都远离“故土”,从事非农行业的工作,把农业生产留给了40岁以上的中年、老年人。而作为祖辈一直生活的居住地,农民有着强烈的感情,尤其是中年、老年人不愿远离自己生活居住多年的住所,生活、人际交往、农业生产都十分便利的家乡。农村面临着严重的养老、医疗、教育、富余劳动力转移等问题,而城镇、县城条件相对优越,随着社会的发展改进和城镇化的推进,这一系列问题将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4、发展农村经济,转移富余劳动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高速腾飞,带动农业现代化极大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快速发展,传统畜牧业转型加速,农业综合机械化率、农业订单覆盖率、农村土地整合率、高新节水普及率分别达78%、95%、35%、%,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重大转变,现代农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解放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农村开展二次创业增加收入,随着招商企业的落户,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工人,可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得到利用,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必将推动城镇化建设的发展。
三、农牧民集资建房的有利条件
1、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二三产业发展,推进“四化”建设进程
“十二五”期间,我县提出“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旅游特色化”的“四化”目标。农业现代化,一个方面就是农业机械化,土地规模化经营,生产方式的转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保障农民收入增加的同时,村成为一个农业作业点,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将离开土地,从事其他致富行业;而新型工业化、旅游特色化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吸纳富余劳动力就业、带动本地三产服务业发展的载体,是小城镇就业、三产保障能力提升的主要保障;新型城镇化,既能承载农业现代化出现的富余劳动力,又能为新型工业化、旅游特色化的推进提供集中而大量的劳动力,让农民有住处、有工作。
2、科学定位,推动小城镇建设发展
沙湾县十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明确提出,要培
5 / 12 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小城镇,重点建设以柳毛湾为中心的工业强镇、以四道河子为中心的文化大镇,以乌兰乌苏、安集海为中心的商贸重镇、以西戈壁、东湾、博尔通古为中心的旅游名镇。乌兰乌苏镇在此基础上提出目标,以“无公害蔬菜基地”、“奶牛养殖基地”、“优质禽蛋基地”、“优质林果基地”四大基地为依托,重点发展设施农业、现代畜牧养殖业和加工业,规划建设占地300亩的农机大院,100亩的养殖小区,170亩的工业区,承接143团招商小产业的“转移”。安集海镇以大葱、洋葱、辣椒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重在发展农产品加工、服务业、物流业,规划在高速公路以北建设休闲生活、宜居、宜业的三产发展区;在高速公路以南建设以大市场、大物流为主的农产品加工、物流商贸区,发展辣椒特色产业,建成镇内5万亩、周围12万亩辣椒的烘干加工场所,将北疆地区辣椒晾晒基地从吐鲁番转移到安集海镇,同时可发展玉米、啤酒花等烘干加工业。柳毛湾镇充分利用柳毛湾镇的地缘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和“示范小城镇”品牌优势,以银鹰工贸公司为依托,把柳毛湾镇建设成为沙湾县重要的优质棉生产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基地和北部商贸流通地,突显其作为沙湾北部中心镇的地位。招商企业和服务业的大力发展,也必将带动农村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2、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扩大有效耕地面积
随着收入的提高,社会大的形势影响,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空前强烈,但与其花费10万元左右在宅基地建造一所基础条件较差,冬季取暖不便的平房,不如用基本相当的价格购买一套楼房,是更为理想的选择。农牧民集资建房空出的宅基地可转为耕地,发展种植业、畜牧养殖业。通过调查,如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全部农民“进镇上楼”,可空出宅基地20000余亩,增加耕地面积10%左右,人均可增加耕地亩。
3、有利于提升“新农村建设”质量
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5年来,通过国家和自治区及地方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农村面貌得到很大改善,但由于原有基础设施条件差,缺乏整体规划和大量的资金投入,“村容整洁”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发展“短板”。另一方面,与其将大量的资金分散投到各村,将来在推进城镇化中可能闲置,不如一步到位,将政策、资金直接用到城镇化推进中,整体提升新农村建设质量。
4、农民自有积极性较高
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柳毛湾镇等农民自2016年就有集资建房意愿,2016年,集资建房条件已基本成熟,农民收入普遍大幅提高,城市房价快速上涨,内外作用加快
7 / 12 了在城镇集资建房的进程,进入规划实施阶段。乌兰乌苏镇有160户农民报名参加,工程已开始施工,安集海镇、柳毛湾镇分别有200户和300户农民有集资建房意愿。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缺少政策的支持与扶持
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中央连续八年关注“三农”问题,加大农村的投入力度,现阶段农村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的收入也有较大的提高,但农村的养老、医疗、教育等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以继续减轻农民负担。如果农牧民集资建房费用仍按照城市建房收费,农民承担的费用较大,总体上,调查认为农牧民集资建房发生的费用应与在宅基地上盖房相当。目前,农民急需集资建房方面的政策支持依据,如土地划拨、基础设施建设、旧房拆迁等等。
2、缺乏小城镇长远整体规划布局
目前,全县如何发展小城镇,没有一个系统的发展规划。集资建房地点的选择,调查认为首选乡镇政府所在地,一方面有利于城镇化的推进,更为主要的是将避免出现重复投入、徒增成本。在规划上,应以村为单位集中居住于一个住宅小区,一方面有利于管理,将来可实现由村向社区、居委会的直接转变,另一方面村集体收入可直接转化投入在小区绿化、设施改造、物业管理等方面。如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全部农民转入城镇居住生活,可空出住房10000余套,宅基地20000余亩,部分农户原有住房可转让予招商企业建造工厂,农户取得一份收入;宅基地转为村集体机动地,年承包收入在600万元以上。
3、公共基础设施不配套
目前,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上,没有一个整体规划布局,各乡镇各自谋划,缺乏一定的财政投入,也仅仅停留在一张布局图上。据调查仅有乌兰乌苏镇基础设施较为配套,供水、排水、供热等设施与毗邻的143团共同建设受益,基本符合小城镇发展需求,但其他乡镇基础设施较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4、缺乏集资建房的标准和规范管理
据调查,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一套80平方米的砖混平房,按照2016年较高水平的造价在980元/户,总造价不超过8万元。现阶段农民期望集资建房价在1500元/平方米以内,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单套价格10万元以内。由于没有出台建设标准,定价高了农民接受不了,定价低了施工单位无利可图。目前乌兰乌苏镇集资建房,施工方由镇政府协调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不合规,不能真正体现农民参与的民主管理理念,也存在一定的责任风险。正在建设的集资房,农民订购的多,但因没有收取集资款,施工方担心报名参加集资建房的农户还有退订可能。
五、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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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农牧民集资建房的定位方面。“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中央历来重视农村工作,新世纪以来中央共出台了8个一号文件,逐年加大农村的投入力度,有力地促进和提高了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增长。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农牧民集资建房有别于城镇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应区别对待,建议农牧民集资建房应按照农牧区建房定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制定农村小城镇整体发展规划。规划是科学建设农村小城镇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要尊重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把规划审批关、项目建设关,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规划,严禁私批乱建。在城镇化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加强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与乡镇制定长远总体发展规划,规范建设工业、服务业聚集地,生活居住地,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
三是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收入不稳定,社会负担较重,在与城市居民拥有相同的基础设施条件的基础上,应得到更多的帮扶。目前处于农牧民集资建房先期推行阶段,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扶持。建设成本中农民承担部分为地勘、设计、拆迁、监理、建筑安装工程、绿化、硬化、产权手续办理及后期管理费用等。建议政府可在建设用地划拨、四通(水电路暖)、劳保统筹、设施配套、税收费用等方面予以减免。
四是出台农牧民集资建房的标准。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6〕106号)文件精神,户均住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坚持高起点和高水平,建议农牧民集资建房规模设为三种:最低80平方米,还可根据农民的经济能力分9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农牧民集资建房价格在核算的基础上核定,每平方米均价不应超过1350元。今后可根据当地物价上涨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五是政府加大政策性补贴力度。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富民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6〕106号)文件精神,“富民安居工程,要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其余资金由对口援疆省市支援和农民自筹。困难地区农民自筹资金使用银行贷款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两年贴息。”,建议政府将农牧民集资建房工程列入自治区富民安居和抗震安居工程计划中,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充分考虑农牧民集资建房同干部职工建集资建房的价格比,建议政府每户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口援建资金每户补助1万元。农牧民集资建房搬迁后,村集体土地增加,可对外承包,因此,建议村队根据条件每户在补助万元。
今后凡是自治区用于农村建房的各类资金一律捆绑使用,把能够整合使用的各类专项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合11 / 12 力,用于农牧民集资建房工程建设。
六是加强房价核算与控制管理。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照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过程管理,由物价、建设、财政等部门在认真核算的基础上,出台一个平均指导价,让农民及早吃上“定心丸”。在工程结束后,核算建设成本和一定的附加利润,确定住房最终销售价格。同时,将成本分摊及房价核算程序向农民公布,让农民明白。
七是多渠道协调,使农民早日住上楼房。通过政府协调,部分农户集资有困难可在银行贷款,银行放宽贷款条件,政府在贷款第一年给予贴息,让农户顺利取得贷款,早日住进楼房。
八是规范农牧民集资建房管理。目前,农牧民集资建房没有经验借鉴,有待遇进一步研究。参考各地集资建房的模式,建议农牧民集资建房由乡镇政府引导协调决策,企业主导,村民参与,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建成后的小区称为“农牧民住宅小区”。
违规集资建房自查报告篇三
砖店中学关于集资建教师宿舍楼的报告
新蔡县纪检监察局:
砖店镇初级中学现有教职员工百余人(含离退休教师),学校居住的教职员工及其家眷亲属近210余人。教师现有住房都是建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砖瓦房,建筑极其简陋,面积狭窄,房间阴暗,地面潮湿,由于风雨侵蚀,年久失修。这些房屋多数墙体破裂倾斜,一旦风雨大作,屋顶上的瓦片、墙壁上残败斑驳的泥块便成片成片地往下落、雨水倒灌满屋泥泞。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本校教职工住房属于d级危房!必须拆除,教师搬离后100余名教师无栖身之地,整个校园仅有3名教师有住室,还有个别教师在教楼、门岗安身,其余教师不得不在学校附近租住价格低廉条件极其简陋的房子居住,有的干脆在上班期间,早出晚归,往返于学校和家里,风雨无阻,数年如一日,苦不堪言!这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教师的精力,挫伤了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导致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严重地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所以解决我校教师住房的问题,成为教师的共同心声,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近年来国家对我校投入加大,学校建好了学生宿舍楼、中心路、操场、自来水,进行了绿化美化,为学校发展奠定了基础。要想把砖店中学打造成一流的育人场所,一流的校园。只有改善现有教职工住房,切实解决教师的后顾之忧,才能使学校更快更好地发展。基于此,砖店中学全体教师多次强烈要求学校尽快改善教师住房条件,改善办学条件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学校校委会会议商讨后决定,由教师自
筹资金集体建宿舍楼。初步规划为:学校大伙以南教师住d级危房全部拆除,在原址上兴建教师宿舍楼五层,其他住房重新调配使用,合理规划,力争把学校建成园林式校园。集资宿舍楼一切手续由承建方办理,所需资金均由承建方和参与集资教师个人协商自筹。学校只负责提供建房用地,并对参与集资建房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其它任何与集资建房有关事项,学校概不过问,均由承建方和集资个人共同协商。
欲使乐其业,必先安其居。请纪检监察局从砖店中学实际出发,本着“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切实为教师排忧解难”的宗旨,予以批准。
特此报告。
砖店镇初级中学
2011-12-26
违规集资建房自查报告篇四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2006]第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
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五、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六、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 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