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副校长自我批评讲话稿 学校副校长批评与自我批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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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长自我批评讲话稿 学校副校长批评与自我批评篇一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是我校“法制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我来给大家讲讲法律,希望对同学们在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上有所帮助。今天,我讲的主题是《力行“十戒”,预防犯罪》。
什么是“十戒”呢?第一是戒“贪”、第二是戒“奢”、第三是戒“骄”、第四是戒“假”、第五是戒“黄”、第六是戒“毒”、第七是戒“赌”、第八是戒“惰”、第九是戒“散”、第十是戒“妒”。
这十种需要“戒”的,都是同学们容易沾染的不良习惯和性格,如果让它们在自身滋长、蔓延,或不能有效地远离它,那么就会从“量变”到“质变”,最终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阶下囚。人们常说:“科学与谬误只有一步之遥”,违法犯罪与否,我认为也只是一念之差,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同学们应该明白,这个犯罪之“念”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它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是有着必然的联系的,下面我将通过典型案例加以剖析。
第一戒“贪”。
所谓的“贪”,是指对某种事物欲望总不满足,有很强的物质占有欲。表现在行为上,就是爱占小便宜、小偷小摸、拾到物品不交。如果这种占有欲膨胀,以非法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严重危害了社会,那就是犯罪。据我统计,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与“贪”字沾边的罪,约占30%。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侵占罪,以及贪污、受贿等等。因贪而被判刑的人非常之多,小的在我们学生当中、大到高级官员都有,你说成克杰,王怀忠官够大了吧?一个原来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属国家领导人了,一个是安徽省原副省长,却都因“贪”被送上断头台。善恶终有报,今年6月份我们省里头与原交通厅长章俊元案有关的两个重量极人物也栽下来了。一个是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建,一个是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韩建林。徐国建据说在盐城担任市委书记期间就有重大受贿嫌疑,在江苏省委组织部长职务上,迟迟未能进入常委班子。后来,鬼使神差,摇身一变进入常委班子。但最终还是被抓,验证了那句老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韩建林,他是中国第一个出事的省级反贪局局长。出事时任反贪局长不到一年,曾经是反贪标兵,办理过2000年震惊全国的沈阳慕绥新、马向东贪污受贿大案,获得一等功。最终还是栽在了“贪”上,葬送了锦锈前程。
前几天,江都市公安局接到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自首,他是名中学生,才15岁,竟然有7部手机!怎么来的?全是用赃款买的。更令人想不到的是,他在两周内竟花掉了偷来的2万元赃款。在本案中,朱某构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按照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朱某因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不符,故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说对朱某的行为就不处罚了,按照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贪”是万恶之源,同学们切不可等闲视之。
那么,我们如何戒“贪”呢?我认为首先要培养正确的消费观,抵制畸形消费,不能染上吸烟、喝酒等不良习气,;其次要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合法利益,古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禁止采取如上所述的偷、抢等手段取得财物。
第二戒“奢”。
所谓“奢”是指花费大量钱财,追求享受。表现在行为中如:出手大方,生活奢侈,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住上追求豪华,穿上追求名牌,讲攀比,附风雅等。一“奢”之下,钱财滚滚出,父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被奢得干干净净,尔后怎么办呢?只好孤注一掷:去偷、去抢!以满足奢欲!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奢”比“贪”更可怕,“奢”是温柔之刀,在无形中致你于死地。因“奢”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不乏其人,如刚刚判刑的少年犯朱某,男,17岁,我市丁沟人,其父母在江都经商,家庭十分富裕,朱某平时只知玩乐,不思念书,上初中时就经常邀集一群狐朋狗友上饭馆吃喝,还时常到麻将馆里小赌博一番,其父亲发觉后,狠狠打了他一顿,并断了他的财源。没有了零花钱的朱某,无法改变奢侈、高消费的习性,于2004年2月下旬到7月间与同伴们乘夜深人静,采取撬门、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江都粮校、江都镇等地盗窃作案7起,窃得人民币470余元,手机、烟酒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900余元。朱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
怎么才能戒掉“奢”呢?首先,同学们要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积极参加劳动,养成节俭习惯,反对奢侈浪费;其次要参与家庭理财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
第三戒“骄”。
“骄”字有二层意思,一是自豪;二是指自高自大、自满、自以为是。对于前者之“骄”,我们不但不戒,还大力提倡和培养。而后者之“骄”,危害极大,染上此“骄”之人往往分不清是非,满足现有的成绩,认为“老子天下第一”。表现在行为上有:拉帮派、当“大哥”、胆大妄为,大的同学敲诈小的同学,严重的打群架、斗殴,无故殴打、随意追逐他人,进行流氓活动,严重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据调查,中小学生中带着后者之“骄”的人还比较普遍,因为大家都是独生子,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那些具有拉帮派、爱打架、以大欺小、敲诈同学的学生,应及早悬崖勒马,不能继续“骄”下去,否则发展到犯罪,悔之晚矣!如少年犯肖某,就是一个由“骄”引起犯罪的典型例子。周西镇肖某从小就狂妄自大,他脾气暴躁,念初中因经常打架而闻名全校,被学校开除后走上社会仍不改恶习。2004年元月7日晚上8时,他同另外二人在江都市新新美容院内,无故将美容院玻璃门、灯箱等物砸坏后溜走,被店主追赶,肖某和另外2人持刀将店主等人砍成轻伤。肖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那么,如何戒“骄”呢?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虚心好学,不耻下问,不能自满;二是要谦虚谨慎,积极进取,不能逞强好胜、称王称霸。
第四戒“假”。
所谓“假”是指虚伪、不真实。勿庸多说,与“假”相关的数不胜数,同学们也应该体会到身边“假”之泛滥,如:假话、假币、假酒、假冒产品等。假的东西已经充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所造成的危害涉及到财产、身体健康甚至人的生命。因此我国政府对“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绩。涉及到“假”的犯罪也不少,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罪。在前年和去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员赵本山表演的《卖拐》和《卖车》,讲的是用一副拐杖骗取现金和自行车;一年后将自行车改装成手扶式轮椅骗取他人的现金和手表,其行为实质就是诈骗。再如前一段时间报道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造成10余名婴幼儿死亡和多名大头娃娃的诞生;震惊全国的陕西省宝马假彩票案。皆是用“假”来坑蒙骗人,到头来害人害己。
如何戒“假”呢?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戒己,即自己不讲假话,不欺骗他人,不用假的坑害他人;另一方面坚决抵制和远离假烟、假酒、假币、假信息等,提高对假的识别能力,积极同制假犯罪分子作斗争。我还送给同学们十六个字:“珍惜荣誉、摒弃虚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第五戒“黄”。
黄即黄色,专指下流、堕落的、淫秽的,特指色情,如黄色书刊、黄色录像、色情服务、色情网络等。改革开放后,我国一方面从国外引进了很多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效;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一些淫秽的、不健康的东西随之也渗透进来,不断腐蚀人们的心灵,很多人抵制不住诱惑纷纷被黄色拉下水,走上犯罪的道路。色的危害性,古人早有精辟比喻:“色为杀人不痛之刀”。意思是讲一旦染上色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断送自己的性命。同学们正处于青春期,对黄色的东西抵御力较差,要远离“色之刀”,不然,悔之晚矣。如:16岁的中学生李某看了黄色书刊后,躁动不安,把邻居家9岁的小女孩骗到他的卧室,掐其脖子,使其窒息,实施强奸。施暴后,害怕罪行暴露,便将其掐死。李某后被判了有期徒刑12年。再如,17岁的蒋某,从游戏机上看了一些淫秽画面,便想入非非,继而迷上街头录像厅黄色录像,从欣赏到模仿。2003年9月2日凌晨,他伙同二人将曹某(女,17岁)带到江都市小商品市场的暂住地,以要曹某还钱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后来三人都对曹某实施了奸淫,构成强奸罪,蒋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戒黄不是让你们不去了解性的知识,事实上“性盲”有时候也会走上犯罪道路。电视曾经报道:有个少年模仿电视镜头亲了一女孩,后该少年听说跟女孩亲嘴女孩会大肚子,他十分害怕,于是该少年准备了一把刀,乘女孩不注意时将其捅死。这个少年因“性盲”而杀人的教训是沉痛的。我们在戒黄的同时,要提倡性教育,要学习青春期知识,提高免疫力;要接受性道德教育,增强抗腐力。
第六戒“毒”。
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毒”,如果不了解毒品,那么戒毒就无从谈起。某市政府曾经闹了个笑话:该市政府进行“拆墙透绿”,搞绿化,市政府楼前的花园被种上鲜花,环境焕燃一新。花园里有各种各样的名贵花卉,引得众人驻足观赏。其中有一种花开得特鲜艳、特诱人,观赏者都觉得好看,美化了环境。后有识花者打电话给市政府领导,说市政府花园里有罂栗花,市政府赶紧派人查实,并连夜将罂栗花铲除。由于工作人员是过失,并非故意,故不构成犯罪。“毒”即毒品:包括鸦片(俗称大烟,是用罂栗果实中的乳状汁液制成的毒品)、吗啡(是由鸦片中提取的一种麻醉药物)、海洛因(俗称白面,白粉,是由吗啡制成的一种毒品,为白色晶体),还有甲基苯丙胺、大麻、可卡因等,这些物品吸食可麻醉人的精神,使人们丧失意志,数次吸食后就可上瘾成癖,对人体危害非常之大。因此制造、贩卖、吸食毒品均为各国政府所禁止。江都市真武镇的张某,就是因为吸毒而走上了不归路,张某请女同学(出租车驾驶员)送他去扬州买毒品,在进行静脉注射时,被女同学发现了,女同学劝他不要吸,并主动带他去中闸开元寺烧香散心,他觉得隐私被女同学发现了,害怕被告发,便将女同学杀死了。从而自己也被判处死刑。现在,还有一种叫摇头丸的毒品,服食之后,摇头如飘仙,食久会上瘾。同学们要提高警惕,谨防误服。总之,我们要进行全民戒毒,才能有效地阻止源头,让毒品无藏身之地。顺便考考同学们:国际禁毒日是哪一天?知道不知道?(答案:每年的6月26日)。
那么,怎么戒毒呢?我也有两句话送给同学们:一是了解毒品性质和危害,提高禁毒意识;二是克服不健康心理,培养健全人格。
第七戒“赌”。
“赌”即赌博,指用斗地主、乍鸡等形式,拿财物作赌注比输赢。赌博危害不可小视,由于赌博,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先例不少,还极易引发诸如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马加爵,大家都知道吧?他是云南大学的大学生,在今年2月23日连续杀死四名同学,在海南被公安机关抓住,已经执行枪决了。大家知道他为什么杀人吗?就是因为他与同学一起打牌,同学说他打牌作弊,引起吵架,最终酿成5人死亡的严重恶果。
如何戒赌呢?一是要求同学们克服贪婪好胜的心理,不参与赌博;二是要努力劝阻亲戚朋友赌博,为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八戒“惰”、第九戒“散”。
“惰”指懒惰,“散”指生活散慢,没有规律,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惰”、“散”是一对孪生兄弟。轻的表现为经常迟到、早退、睡懒觉;重的表现为逃学,到街上闲逛,夜不归宿。整天无所事事,就会想心事,就容易闯祸。有的同学甚至认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没有什么关系”,这是极端错误的。
怎么戒“惰”、戒“散”呢?我认为一是要树立社会责任感和创业精神;二是要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勤奋实干;三是要制定学习、生活计划,养成规律,要充实;四是要树立纪律、法制观念,明确规范。
第十戒“妒”。
“妒”是指对品德、才能比自己强的人心怀怨恨。“妒”也会产生犯罪,2004年7月5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放的《流泪的花蕊》,讲的就是因为嫉妒而引发的犯罪。河南省信阳市358中的王晶石由于学习成绩好,而受到同学马娟的妒嫉。一开始,马娟是作为一种动力,要求自己一定要不惜一切代价提高学习成绩,赶上王晶石,但直到高三,马娟的成绩仍然远远落于王晶石,在高考前的冲刺阶段,一直处心积虑的马娟想到了一个可以影响王晶石学习成绩的办法,那就是用硫酸来帮助自己。她花6元钱买了一瓶浓硫酸带回学校,半夜时,一直没有睡的马娟,拿着一杯浓硫酸来到王晶石的宿舍,正好,王晶石宿舍门锁坏了,马娟很轻易地推开门就走到了王晶石的床前,把硫酸泼到了床上另外一个叫张静的人的脸上。原来马娟与张静有矛盾,马娟认为张静抢了她的男朋友,于是借助泼硫酸一箭双雕,既报复了张静,又达到影响王晶石学习的目的。因为张静和王晶石是好朋友,张静住院,那王晶石肯定会去医院探望,这样王晶石的学习成绩就会受影响。正如马娟所期望的那样,王晶石有很长一段时间在医院陪张静,成绩直线下降,马娟的计划得逞了。但她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马娟因故意伤害罪,手段特别残忍,一审被判处死刑。本案中,马娟就是求胜心切,嫉妒心太强,最后冲昏了头脑,丧失了理智,酿成悲剧。
那如何戒妒呢?我认为一是要树立信心,赶超他人;二是要主动交流,抒发感情,三是要心胸宽广,胸怀大志。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明天,民族的未来,希望你们能时刻记住并做到“十戒”,加强自身修养,时时预防犯罪之“念”的产生,奋发向上,茁壮成长,以健康的身心去迎接美好的未来!
副校长自我批评讲话稿 学校副校长批评与自我批评篇二
法制副校长讲话稿
同学们:
今天我给大家上节法制课,讲解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我觉得这是非常必要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这是我们急需上好而且必须上好的一堂课。
当前,我国正逐步走向法治社会,各项法律法规正逐步建立健全,学法、知法、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该做到而且必须做到的一件大事。守法与犯法其实只在一线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运用法律常识去指导自己言行往往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拯救自己;而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法盲则会不知所从、一味蛮干,不可避免地走向犯罪的深渊。
人生最大的痛苦和悲哀莫过于失去自由,失去自由、身陷囹圄时才知道法律的无情和自由的宝贵。我们发现,有些犯罪分子也有过美好的学生时代,他们也不是生来就是坏孩子,他们原来也曾是优秀的好学生,但是他们不严格要求,结交了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贪图一时的享受,沾染上了一些坏习惯,逐步从一名优秀的学生沦为失足青年,可以说致使他们走向犯罪的不是别人而是他们自己,是他们自己首先放弃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放弃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放弃了对自由和人生的正确追求,也就放弃了自己,教训是发人深省的。
无知的人最可怕,无知才会妄为,无知才会导致悲剧,法制观念淡薄,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以身试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据统计,当前国内14—25岁青少年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为24.38%,而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在在押犯中所占的比例却高达35.15%,这一数字令人怵目惊心,惶恐难安。
目前,在我们同学们当中也有极个别同学不好好珍惜美好的青年时光,不珍惜难得的学习机会,不严格要求自己,存在着厌学、旷课、打架、衣着不整、吸烟、进网吧等不良行为,对学校的规章制度置若罔闻,对学生守则和规范不屑一顾,对老师的谆谆教导充耳不闻,自以为是、我行我素,做着危害自己一生同时也在危害别人的事。在此,我奉劝并告戒这些同学从现在开始立刻悬崖勒马,改过自新。
学校本着“对学生的终生幸福负责”的教育理念,有决心有信心为同学们的健康成长创设一个优质的人文环境,同时对同学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掌握基本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英国著名思想家温斯坦莱说过:"假如有很好的法律,但人民不了解它们,这对共和国来说就像没有任何法律一样糟糕。"我们青少年正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要想不走错路,必须铺设好自己的人生轨道,这就是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否则,便会因为不知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今法律在一个人的生活中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不懂法律知识的人叫做"法盲",法盲在生活中容易吃亏,在工作中容易碰壁。一个人必须先懂得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才能将法律作为武器来保护自己。作为青少年,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知道怎样去维护它,这些还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方面,我们处在一个特殊的成长时期,阅历相对简单,社会经验不够丰富,鉴别是非的能力也较弱,比较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伤害,尤其需要珍惜花样年华,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掌握自护知识,是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功,有助于迈好人生的第一步,有助于增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犯罪分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具备防范犯罪的意识和能力。青少年只有学会了自护,才能在犯罪侵害发生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临危不惧,运用有效的防卫手段,敢于和善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坚决摈弃不良习惯,做遵规守法好学生
一些在押犯人的违法犯罪都是由“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在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名牌,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啊!
青少年充满朝气,思维活跃,喜欢接触新事物,但又思想单纯、幼稚,思想防线薄弱,容易染上不良习气。古人云:"立身成败,在于所染。染苍则苍,当黑则黑"。青少年就是这么一个易染的群体,青少年一旦染上恶劣习性,人生观和品德就会向坏的方面发展,到头来只有走向变质和堕落,成为社会的渣滓。因此,拒邪恶,永不沾,抵制各种不良习气,应该是我们青少年共同的严肃课题。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元圆"。英国著名文学莎士比亚说过:"纪律是达到一切雄图的阶梯"。我们要实现心中的理想,就应该时刻不忘记纪律这一"阶梯",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将遵守纪律的道德观念落在行动上,从日常生活重的小事做起。希望全体同学以他们为诫,洁身自好,严格要求,追求健康高尚的生活,正视自己的不足,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为自己的一生奠定良好的基矗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我国将进一步改革开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对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挑战,积极参与全球经济的竞争。这种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在21世纪中华民族实现的伟大复兴中,青少年肩负重大历史使命,我们希望各位同学认真学习《小学生守则》、遵守《中小学学生日常行为条例》,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自觉学法、懂法和守法,成为合格文明的公民。
法制副校长讲话稿
法制副校长:官平
201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