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反有组织犯罪法》严惩黑恶犯罪,在案件办理方面,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供大家参考。
亮点一
科学界定了什么是“黑恶势力”
有组织犯罪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恶势力组织
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亮点二
预防和治理并重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亮点三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在案件办理方面,对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的措施: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为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反有组织犯罪法》还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包庇、纵容有组织犯罪的情形:
一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
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四
奖励举报与保护举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2、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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