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六篇(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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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篇一
一、安全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警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全员防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安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三)组织实施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一时不能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六)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四、本责任保证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责任保证书从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有效。
六、本责任保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保证人:xxx
20xx年x月x日
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篇二
为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稳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代表 乡(街道办事处)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郑重向区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如下保证:
一、全面完成区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工作指标。
二、杜绝辖区铁路发生爆炸和重大火灾事故。
三、杜绝辖区因治安问题引发的铁路行车重大、特大事故。
四、杜绝辖区发生群体性冲击铁路和拦车断道案事件。
五、杜绝辖区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铁路交通伤亡事故,路外伤亡事故与上年同比明显下降,动车组运行区段努力实现“零死亡”,高速铁路区段坚决实现“零伤亡”。
六、非动车组运行区段拆盗铁路器材、石击列车、置放障碍、牲畜上道等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案事件与上年同比明显下降,动车组运行区段努力实现“零发案”,高速铁路区段坚决实现“零发案”。
七、大力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铁路沿线群众和中小学生的爱路护路意识普遍提高。
八、加强专(兼)职铁路护路队伍建设,不发生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护路员违法违纪案件。
如不能完成上述责任目标,愿接受区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追究。
乡(街道办事处)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
责任人
年 月 日
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xx年第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运输单位应承诺并保证做到如下:
一、运输安全目标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规范化、集约化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运输单位安全条件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把运输安全生产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2、建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规范齐全的安全基础管理台帐。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处理紧急突发事件预案;。
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货物险;按月向其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月统计报表。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严格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结算"统一管理的标准执行,保证无挂靠车辆经营。
6、所有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本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
7、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了解承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防护、应急措施;对不熟悉的危险货物能主动向托运人或生产厂家、商家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
8、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登记评定必须达到一级车况,并符合以下条件:车厢底板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9、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10、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11、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12、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3、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14、运输单位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配备专职人员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1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17、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xx)规定的技术要求。
18、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jt618—xx)《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规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并严格检查,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得装运。与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19、高度重视操作安全。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检修时不动用明火,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分别清洗、消毒;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继续使用。
20、从事危险运输应按规定使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1、运输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规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轻装、轻卸。
22、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23、上述未规定到的安全条件,应符合交通部(jt617—xx)《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标准gb13392—xx《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相关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
2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其隶属运管机构,一份报市级运管机构。
运输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运输单位(盖章)
xx年月日
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篇四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和消防应急救援能力,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我代表本企业向政府作出如下保证:
1、实行目标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体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绩效考评内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
2、保障消防事业经费投入。企业将公共相仿设施建设列入消防工作目标,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建设不低于村镇建设维护费总额6——8%的规定。
3、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认真落实消防规划,加强消防栓建设;开展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工作;所有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所有保安、巡防队伍都能够履行消防职能。
4、组织排查整改火灾隐患。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消防工作特点,定期研究火灾形势和做好全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部署开展易燃易爆单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管理;严惩消防违法行为,消防火灾隐患。
5、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日”等消防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消防宣传氛围;加强职工消防基础知识、基础技能培训,配合县消防大队的安排,组织好所属单位职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6、认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和专项治理。做好全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责任主体,做到早发现早治理。
7、加强社会单位消防管理。组织开展以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火灾隐患、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表示明细化、宣传常态化为主要内容的“三会三化”的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等单位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8、火灾形势稳定。力争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凡发生亡人火灾累计超过一起含一起的,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任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
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篇五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
(以下简称“_____”)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_____,该合同约定_____应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
____公司为_____偿还贷款承担回购责任,__________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享有对追偿权。本人愿意无条件地为__________公司的追偿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特出此保证书为凭。
本人姓名_____,年龄_____,性别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本人婚姻情况及家庭主要成员_____;_____本人主要财产情况_____;_____本人联系电话_____;本人自愿为__________公司追偿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__________公司回购而支付给贷款银行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费用,__________公司为实现追偿权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限为_____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只要_____违约导致__________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__________公司即可要求本人承担保证责任,本人即刻承担保证责任、支付所有款项。本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受__________公司是否已行使其他担保权的影响。保证期间,__________公司可以在向第三人转让追偿权时,一并转让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权,此项转让无需本人同意。
同时本人同意在_____发生逾期的情况下,代其履行银行还款义务,承担代为还款责任。
因履行本保证引起的一切争议由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特此保证。
保证人(签名按指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人系保证人_____之配偶,已知悉上述承诺及保证事项,并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上述承诺及保证责任。
配偶(签名按指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篇六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明确责任,特制定该质量责任书。
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四、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六、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八、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九、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十、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十一、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十二、其它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行为。
十四、自觉遵守执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五、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理。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人: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