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密工作教育心得体会实用(七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保密工作教育心得体会篇一
中国人向来强调“素位而行”,正所谓“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大概意思就是做人做事要格守自己的本份,根据自己处于什么位置来做自己份内的事情,不要去干涉,包揽别人的事情或是不属于自己份内的事情。那么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明白自己所处的位置,其次需要知道自己应该做并可以做的事情。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越出自己的位置去包揽别人的事情,费力不讨好还不自知。教师就是这样一个尴尬的群体。在教学中,我们总是梳理好每一个我们或者权威认为重要的知识点,并不厌其烦的把“它”教给学生,看似我们在很细致,很辛苦,很认真的“教”,实则我们是在剥夺了学生自己学习,自己探究知识的权利和机会,我们用自己的“教”替代了原本应属于学生的“学”。殊不知我们教得越细致,我们就越是偏离了自己的位置!就越是在做自己不该做的事情!那么教师的位置究竟应该在哪里呢?
在确定“教师的位置在哪里”之前,我想首先需要判明谁是教育的真正主体。只要判明谁是教育的真正主体,其它问题都是不证自明的。
教育的主体一直是教育学界乐此不疲的论题之一。可以说,学界近年来形成的“教师主体论”、“学生主体论”、“师生双主体论”、“教师、学生、 教材三主体论”、“主导主体论”等这些关于教育的主体的主要观点,都没有逃脱西方传统的逻辑思维为主体的二元论方法的思维定势。他们都在试图通过对主客体关系范畴上的逻辑推理,寻找并确定教育的“主体”、“客体”、“非主体”,以确定现实教育中教师和学生的位次并为研究找到“科学”的依据。然而在这种“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二元思维模式下注定找不到教育的真正主体。事实也证明如此,在喋喋不休的关于主体争论中,谁又能说服谁,谁又能证明自己的学说和观点就无可争议?静思下来,这些主体论跟“教师中心”、“学生中心”论几乎没有太大的区别!他们都是二元思维的产物。
曾有段时间,自以为找到了生本教育理论的疏漏,那就是我在生本课堂的讲台上我看不到老师,老师到哪里去了?这是不是生本教育理论的一个缺陷呢?毕竟在以往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可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而我现在看不到教师的“教”,我如何来评价这堂课的质量,我甚至觉得这样的课无法参加全国的调教评比。现在看来,这是我太习惯于将事物纳为“主体和客体”的思维方式犯的错。这种二元的思维方式使我习惯于将事物分离为主客,是非,善恶,美丑等相对的概念来认识事物,往往认为执着一方,就是忽视甚至抛弃另一方,这种思维的结果必然导致我无法判明谁是教育的真正主体?导致我无法知道教师的位置应该在哪里乃至教师本应该做些什么?
因此,我们必须摆脱二元的思维模式才能明确教育的真正主体。生本教育理论提倡的方法论是:归一 ——回归本体 。它的立场是,“教育的“一”就是提升生命,实现这个“一”最终和本质上要依靠被提升的生命自己。” [1]显然,教育的本体在于学生生命的提升,而这种提升主要依靠学生自己。教育教学确能有效推动儿童的自主学习和提升,但学习是必须依靠学生自身的生命机制才得以发生的事情,任何外部力量是无法代替的。教师的“教”充其量也只是这外部力量而已,只是一个外因,真正的起作用的内因却在于学生本身。回归教育本体的方法论,我们就无需再纠缠于谁是主体,谁是客体的争论中。师生共处于一个没有被割裂的整体,居于中心地位和起作用的是学生的学习,教师的位置也就理所当然的不应占据教育教学的中心,自然我们也就不需要以“教”去作为评判“学”的依据。相反,如果教师在课堂上多一些不作为,少“教”一些,不以教者自居,我们倒认为这是教师“不越位”的表现,因为她把有限的时间和空间留给了学生,让学生能充分依托生命的内在机制去发展自身,去实现自身。毕竟教师的“教”作用只在于帮助、成全学生的“学”,而不是替代,包揽学生的“学”。
用“归一”来取代“二元”的割裂;用“回归本体”来摆脱“主客”的思维窘境,不仅能充分明证了教育的真正主体,也为教师“正位”,更是对传统文化思维的继承与发展。这也许就是生本教育理论生命之基。
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那么按照他的论述,美德当然可以教授。但苏格拉底自认无知,他论证说,因为他无知,所以他不可能教授任何人任何东西。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悖论:美德是知识,但它是不可教授的。至少苏格拉底不会承认他教授美德。不可教授,那么还有别的手段使美德被人们获取吗?当然有,苏格拉底也给我们最好的例证。他整天流连于雅典的街市,与人们讨论各种关于美德的问题。在谈论中他就象一个助产士那样去接生存在于人灵魂中的思想,帮助人们认识,发现自己内心中固有的善念和美德,引导人们向善,从而助其成为一个完善人格、拥有美德的人。显然,苏格拉底在用助产的方式而非说教的方式使人们获取美德。的确,美德是能够为人获取,人们甚至能够学习美德,但却很难证明我们可以教授美德。所以,美德是不可教授的,尤其是不可以以说教的方式教授。然而,今天我们学校的道德教育却正在以“上课”的形式向学生教授美德,然后以“考”的形式去检验学生的德行,不知不觉学生德性的真正形成却被简化和忽视了。
其实就在我们教授道德的同时,我们还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当道德被解析为体系化,逻辑化的科学的知识,当他以知识的面目呈现于学生时,这种理性化的知识还是原本的道德吗?显然不是:他更确切的名称应该是道德知识。因此可以说,学校是在教授道德知识,而后再通过考试等了解学生是否已经“知道”了我们教授给他们的“道德知识”,可事实上,学生记住道德知识并不意味学生获得了道德,毕竟“知道”某条道德条律并不能保证一个人就具有了相应的德性!而且这些靠记忆所得的道德条律对他们具体的行为并没有绝对的指导意义,他们依然会顺其本性去做他们要做的事。
由此可见,我们的学校德育必然低效,低效的原因不仅在于灌输、训斥、说教类似这样的方法上的错误,更在于德育真正基础——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态的儿童的美好学习生活的失落。道德的形成离不开美好的生活,生活是道德的根基之源,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说学校德育脱离儿童生活,这应该也是无可争议的。其实,最初的德育是生活的一部分,与生活是完全融为一体的。正所谓:担水劈柴皆是道,举手投足皆教育。在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不可言说的道德,人们往往是通过自身的体验去感悟它们,从而构建自己的道德体系。人们在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追求道德,没有强制,没有灌输,没有说教,一切都是自主和愉悦的。但是随着制度化教育的产生,学校教育与生活开始分离,德育也随之远离生活,施教者把人类形成的传统美德解析成空洞的道德条律,并把这些抽象的行为规定强加给受教者。这时失去生活根基的德育也就演变成了课室里枯燥无味的说教,充斥着压抑,强制,痛苦和虚伪,当然也就伴随着无效的结局。因此要克服道德教育与儿童生活相脱离的状态,只有让儿童置身于道德生活的自然之境中,育德于生活中,对其学习、交往以及各种生活境遇做出合理指导,使他们获得知识的乐趣并领悟到生活的真谛,从而提升道德境界。简言之,就是要让学生在道德的生活中而获得道德。那么怎样才能让学生在学校中过上道德的生活呢?
生本教育理论给我们提供了最好的方法:那就是依托学生内在的生命机制,建立美好学习生活的教学生态。“学习生活作为儿童生活的基本的、核心的部分,是儿童天性得以启动和发展,形成美好本性的摇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儿童自在德性及其未来走向,并借以迎接社会对儿童道德成长的进一步要求。” [2]在美好的教学—学习生活中,儿童会在不经意中自然形成了许多美德。诸如:自信、友爱、乐观、热情、进取、公正等等。这是因为,生本化的教学生态:美好的教学—学习生活使儿童获得了尽可能大的自主学习空间,最大限度的调动了他们情感的积极性与求知的主动性,使他们得以在生命的舞台上展示自我的美,同时欣赏他者的美,就在这追求真善美的过程中,在这美好的学习生活中,素朴的,毫无功利的德性就融入了他们的本性,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无需苦口婆心说教,无需蛮横无礼的强制,儿童在美好的教学—学习生活中自然而然地获得了道德,在这良好教学生态中孕育出的道德将融入他们的本性并影响他们对未来的思考和行为。美好的教学生态,成就美好的道德,成就美好的人,成就美好的生活,这确是一个令人向往的前景!
我从来没有如此地怀疑过教师的作用!教师能做什么?想想总让人有些沮丧:很多时候我们居然是在教学生的本能,教他本来就会的东西。可是,我们一直以来都习惯于以教者自居,并无限扩大自己的职业功效,我们的口头禅或或者应该说是我们的自勉语:“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就是最好的证明。于是我们费劲心机的研究教法,从教学内容到时间的安排,从诗意的语言到优美的教态,我们力求把“教”达到科学化,技术化的完美的同时,却把本属于学生学习和求知的课堂成了我们教技表现的舞台,我们对于自己的越位和失职却浑然不知。何其不幸!事实上,这种外在于学生的“教”不仅不能促进学生的学习,反而是学生学习的干扰。就举一个我自己的例子吧:院子里几个小朋友拿着一根跳绳,他们想玩跳绳的游戏。我,一个成年人,理所当然我要教他们玩。于是我很费劲教他们游戏的规则并不停给他们做示范,结果却变成了他们牵着绳子而我在跳绳,与我的初衷截然相反,原本是他们要玩跳绳!后来,我放弃了教(实在是无能为力),然而他们却以他们的方式解决了规则问题,而且玩得很开心,很尽兴。显然,我的“教”既没有让孩子们学会任何规则,也没有达到玩的目的。反而成了他们的干扰,反而使他们失去玩的乐趣,我对“教”的自信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那么该怎样去改变这种“教”的尴尬呢?我首先想到了“留白”这个词。中国古文化是比较崇尚空白的,古诗有云:不到处皆诗。中国画也非常讲究布白,总会在画里留下那么一片空白,这空白不仅不会让人感到遗憾,反而引起人的无限的遐思,从而增加了画的整体与和谐之美。那么,我们的教是不是也该借鉴“留白”,不要执着于完整知识的教授,把我们要教的知识留出来,少教甚至不教,留给孩子们自己去想象,去探索,去感悟。要知道只有深入他们内心并融入他们生活的知识才是属于他们的知识。因此,留白,留白,再留白,只有我们留出越多的空白,学生才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去施展生命的智慧。其次,我想到的是,我们在“教”中应创设一个展示知识的原本面目的情境。这个情境能把生活世界的知识与科学世界的知识联系起来,让那些经过逻辑分析,抽象的、系统化的知识在这个情境中能显现出它最原初的,生活的摸样,于是学生就可以通过这个情境中,从自己生活世界中的知识去认识、领悟科学世界的知识,使科学的知识成为于自己的自身知识。只有这样,我们惯常靠“教”的科学的知识才能与学生的生活和生命产生联系,他们将内在于学生并能为学生所用,他们与考试无关,他们只为学生更好的生活做准备并成为学生的不可言说的智慧。最后,我想到的就是行不为之教,把学交付给学生,安守做一个生命的牧者,欣赏生命的成长,观看生命之花的绽放,于生命中感受自然和生命的美。
不论是西方后现代哲学所提倡的口号“回到事物本身”,还是中国禅宗的精髓要义“重现本来面目”,其主旨都是要克服主体与客体分立的二元思维。他们都在致力于寻找事物的本源、本相,没有主客、没有是非、没有彼此的对立,一切都处于本源性地同一之中。生本教育理论提倡“回归本体”,归一的研究方法与他们有类似之处。因此可以说“归一”,既能与古老的中华智慧息息相通,又与现代西方哲学的思辨成果站到了同一思想高度,也更是对二元思维方式的超越。在对“本体”的追问中,我们能更明晰问题的矛盾所在,更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思维局限所在,也就能更有效的帮助我们解决教育现象中的问题。
保密工作教育心得体会篇二
20xx年11月9日下午,在实验小学二三班的课堂上,我有幸听取了一堂深刻的教育讲座,从中吸取了精华,净化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感谢实验小学组织的这次活动,让我受益非浅。
每个家长都对自己的孩子无限的爱护,珍视孩子超过自己的生命,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希望她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一个在生活中乐观向上态度积极的孩子,有着健康的体魄,高尚的灵魂,优异的成绩,完美的一生。作为一个妈妈,我和每个家长都一样,爱自己的女儿,希望她做个“好”孩子,甚至要完成我自己没有完成的每个心愿。有时这样的心态会过于急迫,压制孩子自由发展,强制她向着我所谓的“好”去发展。听完教授的讲座,我首先要批评自己:自己是不是一个“好”妈妈?自己会教育孩子吗?自己是否做到了正常、正确的要求孩子?那些要求对于一个7、8岁的女孩合理吗?可行吗??
教授讲到的周弘著的《赏识你的孩子》这部书我也看过,朦胧的感觉有些迷惑,这种新的思路是不是教育的全部?因为这种提法对传统的教育模式做出了大胆的否定。作为一个70年代的人,我们接受的是传统的教育,更多的是应该谦虚的做人、谨慎的做事。教育孩子也是同样的思路,而新的思维方式带给我们新的启示,其中有些理论也许需要一些时间来适应和思考。我觉得教授说的很好,掌握一个“度”的概念,要辨证的看待和运用,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我觉得凡事都有一个“度”的掌握,有时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做家长的更加认真的正视“教育”这个大事,同时自己也要提高认识,总结得失,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极左极右。遇到问题不能回避,更不能对问题全盘否定。
针对教授的侃侃而谈的话语,我觉得句句都是精华,针对自己的孩子,我觉得应该就她的情况,有的放矢的总结问题,改正问题。教授讲的非常全面,她在有些事情上有错误,有些事情上做的还算比较好,对于存在问题的,有很多可能是由于家长没有认识到其严重性,所以没有正视;或者本身就对某些问题有着不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这就造成不能带给孩子正确的指导和榜样作用。比如说:教授说过“养成教育的关键期”,对这一点我原来所拥有的认识不够,对孩子的年龄和应培养的某种习惯没有联系起来,这样也许事倍功半,还会埋怨孩子“不听话”;再比如:教授说的“培养和教育孩子应该运用许多的方法和技巧”,而自己在这件事的理解和掌握上非常不到位:许多事只是批评她:“你这么做不对”,却没有告诉她应该怎么做;有些事强制她必须要按我的要求做,却没有耐心告诉她为什么要这样做,让孩子没有愉快的接受我的要求。现在这样也许她还能听,将来孩子必将和我拉开距离,不再把我当成自己的朋友,等她再长大了就很难听取我给她的意见,而这是多么可悲的一件事!等等……
听了教授的一堂课,让我首先对自己有了一个评价:1、在教育孩子这件事上自己应该先好好学习,多向老师请教方法,从各方面提高自己,和孩子共同进步;2、所有的方法必须务实,一定不能单纯的仅仅是口号或大的条款,一定要有可操作性;3、教育孩子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百年树人,我自己应该克服急躁的情绪,耐心的付出和坚持;4、及时总结自己和孩子的问题,和老师多多沟通,力争和女儿一起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的过好每一天,学习每一天,进步每一天!
对于女儿,我觉得:
1、她在个性上很倔强,这就要求我必须做到以理服人,耐心的讲道理,告诉她这样做的理由和后果,让她自己分辨是非,决定取舍,自发的按照正确的处理办法解决问题;
2、她是一个比较娇气的孩子,可能我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大包大揽的太多,没有养成独立的性格,从今后,我应让她学会多一点付出:多做一点家务、多自己完成自己的事,在日常生活中锻炼和磨砺她的意志;
3、学习上,她很毛躁,这次数学考试非常不理想,错的全部都是简单的加减法,这不单单是因为所谓的“疏忽大意”,这是因为学习能力上有着很大的问题:不够专心、注意力不集中、高估了自己的水平,认为加减法属于基础知识,没有难度,不必用心计算,我觉得首先应该让她改变对加减运算不难的认识,提高对这种题的警惕心和认真度,其次加强平时对基础运算的练习,作为家长严格监督,每次做完练习要求她检查,在培养独立学习能力的同时不放纵、不放松。
本人学识有限,认识水平有待提高,本次心得体会不尽完整,有些想法可能不够准确,恳望老师在百忙中给予批评指正!!让我和女儿共同进步!!不胜感激!!
保密工作教育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透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构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好处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透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保密工作教育心得体会篇四
这次网络培训,收获很多,体会深刻。现总结如下几点:
我们的教育是发展人的教育,必须树立现代的学生观:学生是公民,是天生的学习者,学生是学会的而不是教会的,同时,要树立向学生学习的观念,加强和学生的交流,要与学生平等对话。
要保护好学生的学习天性,充分发挥学生内在的学习动机,学习方法要多样化,从教育学和心理学方面看智力因素对学生学习的影响是有限的,而情感方面的因素对学生的学习发展是重要的,因此,我们的教师要全面了解我们的学生,保护好学生学习的天性。
1、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教师是促进者,也就是说教师要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所以教师要帮助学生确定适当的学习目标,并确认和协调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要指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适当的学习策略,发展元认知能力,要创设丰富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一个宽容、轻松的课堂氛围,促进学生的学习,为学生提供各种便利,为学生的学习服务。
2、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
教师作为引导者,要引导学生改变被动接受的学习方式,积极创设情境和条件,引导学生形成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方式,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使学生的主体意识、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得到发展,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我们要改变教学方法,使教学方式服务于学习方式。
3、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参与者。教学是教与学的交往与互动,师生双方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启发、相互补充,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彼此的情感、体验与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求得新的发现,从而达到共识、共享、共进,实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因此,作为学生的学习伙伴,教师要积极参与到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去,与学生共同学习,实现教学相长。
4、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新课程所蕴含的新理念、新方法以及新课程实施过程中所出现和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新问题,都要求教师以一个研究者的身份去观察、了解和解决。教师要以一个研究者的身份置身于教学情境之中,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和分析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究,对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使其形成规律性的认识。教师要把教学与研究有机地融为一体,把自己由“教书匠”变成“教育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从而最终实现自我完善。
5、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教师要形成强烈的课程参与意识,了解和掌握各个层次的课程知识,以及这些层次之间的关系;要提高和增强课程建设能力,使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在学校,在课堂实施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要锻炼并形成课程开发的能力,开发具有本土化、乡土化、样本化的课程。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要对教材进行钻研和处理,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教师要使教材内容更好地激发学生的探究热情和认知欲望,使教材内容同学生的经验与体验建立联系,使教材内容更切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生活实际。教师要引导学生在做中学、用中学,帮助学生建构知识的意义,形成知识的框架,掌握知识的结构,帮助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掌握课程内容。
总之,新课程改革对我们教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转变观念,认真学习、领会新课程的改革精神,充分发挥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促进、引导、参与的作用,认真总结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分析研究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充分利用现有课程资源,不断建设和开发新的课程资源,为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保密工作教育心得体会篇五
×月×日下午,公司组织中层领导干部到云县爱华监狱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学习,听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忏悔发言,受益非浅,感慨良多。在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和利益的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忘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宗旨,在权力、金钱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的原则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子,把自己送入了监狱之门。通过观看监狱服刑人员的生活情况和听取监狱管理人员的介绍,我认为: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我认为腐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其次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给他们造成了可乘之机。他们原本在工作上也曾为国家事业的发展做出过贡献,随着地位逐步的升迁,权利的逐步扩大,逐渐淡漠了自己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的诱惑下,步入了罪恶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因此,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两个维护”,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示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通过学习, 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学习不能单单走过场,要讲究实效。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通过这次教育活动,通过对这一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因此,党员干部必须要经常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新时期优秀的党员干部,为电力行业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两袖清风,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有些党员干部并非学识不高,能力不强,就是因为未能廉洁自律,最后走向犯罪。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律、自醒,排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近年来,有一部分党员干部,淡忘了艰苦奋斗作风,贪图享受,热衷于追求个人和小家庭的安乐,抛弃党纪法规,贪污腐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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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员干部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千万不要干“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因此,大家都要正确对待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想一想,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和缺点,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有好处。
保密工作教育心得体会篇六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一切为了孩子,给青少年营造一个和谐、平安的学习氛围,也是我们学校一直所重视的,更是我们教师德育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学校将中小学交通消防安全教育、反邪教警示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财产安全教育等内容列为教育重点,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合适的法制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与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使法制教育深入到方方面面,力求全面无遗漏。
另外,除了安排教师组织班会教育,学校组织观看相关座谈,学校还充分利(此_文_来_源_于_用黑板报、校园网等宣传媒体,加大“法制教育、平安校园”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确保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当然,法制教育不仅要向青少年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力武器。法制教育应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法律就在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法律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健康顺利的成长,并有一个良性发展。
换个角度讲,法制教育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我们应当告诉学生日常生活的中有哪些针对他们的陷阱,如何识别、自救、求助等。还要让他们明白有哪些权利,如人格权、受教育权等等,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应当采取何种方法、手段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而不至于付出更大的代价。总之,开展法制教育的主旨是培养学生民主、法治的观念,让青少年认识到法律不是约束行为的锁链,而是保障生活的要素,偏失的正义会得到法治力量的匡扶,弱势群体也能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从而自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这些才是他们真正缺少的,是他们从单纯的课堂教育中学不到的,更是法制教育的价值所在。
遵纪守法的道理人人都懂,法制教育更要潜移默化地从青少年身边的事件起,从他们身边的事做起,通过科学全面的法制教育增强有青少年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守法用法的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向上的法制环境。
保密工作教育心得体会篇七
俗话说: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几乎每个涉及安全工作的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的时候都会提到海因里希法则,通过对这一法则的了解,我觉得利用好这个法则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事故的出现,但似乎真正做好很不容易。
很多人都知道这个规律,也致力于防范29件轻伤或故障事件和300隐患或违章事件的发生,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但你对于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少有人去反思为什么29件轻伤或故障事件和300隐患或违章事件没有被重视?员工和管理人员没有从中吸取教训?
有句话说的好,事后诸葛亮,追悔莫及。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的一直工作在安全红线的员工,事后应好好反思事故给我的经验和教训,吃一堑长一智,从教训中找到更好的工作方法。这对于每一位空防安全的守护者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如果不去反思,就任凭糟糕的事情肆意发展,那么安全事故是迟早会再次发生的。
海因里希法则给我的启示是极为深刻的,对于空防安全,更是不能有丝毫事故的。
我理解的海因里希法则是通过对事故的分析,让人们少走错路、弯路,把影响到空防不安全的因素通通消除在萌芽状态。但是怎样才能保证空防安全呢?关键恐怕还在于正确处置小错和隐患,对于任何的小错和隐患,都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并且坚持零容忍的管理准则,所有人都要仔仔细细的思考发生问题的原因,认认真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于这些小错和隐患,即便没有导致事故的发生或者造成任何后果,即使无人知晓,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但我们也不要存在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也不要放过任何疑点。如果这些小错和隐患放任不管,任由其重复发生,那么小错必然会铸成小错,但是假若我们及时纠正,小错很可能会止于小错。
海因里希法则说明了任何事故不仅仅事出有因,而且会有征兆,事故的发生是量不断积累的结果,水滴石穿,这些小错和隐患击穿整个安全防线。由此可见,及时发现征兆,及时妥善处理,事故也是可控和避免的。所以,要重视和善于发现工作中的每个细节的小错和隐患先兆。即使再小,也不放过,只有这样不断发现,不断治理,才能使我们的空防安全稳步发展,独占鳌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