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名著读后感6000字大全
在观看完一部作品以后,一定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和看法吧,为此需要好好认真地写读后感。那么你会写读后感吗?知道读后感怎么写才比较好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些优秀的读后感范文,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名著读后感6000字篇一
法律贯穿于我们社会生活的始终,从我们一出生起,就和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甚至这种“缘分”还会伴随我们一生直至死亡。我们常常被告诫遵守法律,喊出诸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口号。可是法律究竟是什么?
几乎没有人能完整的解释什么是法。有人说“法律是法庭上运用公共力量这种情形下的声明”,有人说“法律是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处理相互关系及行为的正被执行的一整套规则当中的一部分”,有人说??
约翰.赞恩从另一方面为我们揭示了法律的诞生。他告诉我们,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微缩,揭示了人类在法律领域里漫长而艰苦的探索——人们用流血的双脚在充满荆棘的道路上一步一步由被奴役走向自由。他以丰富的想象力和山间小溪一样流畅的笔调,将这一题材阐述得扣人心弦,让人爱不释手,用文学的笔调阐述了法学的道理,更是驱除了我对法学枯燥无味的偏见。 怪不得詹姆斯.贝克称赞道:“及执业律师和真正的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而这样的人物在美国律师界为数不多。本人曾读到一些及博学与阐述清晰于一体的法律文章,一直不能忘怀。这些文章为芝加哥法律界的一位杰出人物所写,在法律刊物上发表,他就是本书的作者。”
我觉得站在不同的角度上,法律可以有很多种不同的理解。在我看来,法律
是一种规则和秩序,这种规则、秩序是在社会和人类的不断发展中被定义的
法律的发展伴随着人类的发展。
人有一种倾向性的本能,违背习惯性的行为方式会让他们感到一种羞耻感。在远古时期,他们会下意识地学习模仿他周围人的行为,从而避免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情。所以一切“标新立异”的行为被认为非法。这种浅薄的判断在今人眼中无疑具有某种不公正的色彩,因为它会受到舆论的影响。但这无疑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阶段,也是人性在法律当中的体现,今天的我们不好评论当时的法律是对是错。站在当时的立场上,存在即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在与艰难环境的不断斗争中,人们的逐渐开发了更高的之力,语言被发展出来,人们开始认识到本人和个性的观念,认识到了自己与众不同的地方。此时,正确和公正也被区分开来。所谓正确,是指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的标准,与“错误”相对。所谓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内含有一定的价值标准。英语中的jus本身就有法的意思,公正以jus为词根演变而来,也说明了这一点,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公正标准。
因为人类智力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类终究摆脱了像蚂蚁一般形成高度秩序化的命运,可以通过自我的努力攀登更高级的王国。但是人类始终没有发展出一套人人都基于本能而遵守的法律,这并不是因为法律本身并不完美甚至正确,而是因为他们能够通过有目的的活动改变环境对他们的影响。
发展是永恒的,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法律终究要适合不断变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法律发展一定要伴随着社会发展。
如果男女之间还是原始的混乱关系状态,怎么会有婚姻法?逐渐发展而来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部法律绝对不会在母系社会或者父系社会诞生。没有根基的法律,或许在不同社会环境中的人眼中,会是天方夜谭般的玩笑。
如果没有私有财产的出现,怎么会有处理人与人关系的私法?在经济学的观点上,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自私的。人的这种利己的本性,决定了人类社会不可能如蚂蚁王国一般,不论每只蚂蚁的贡献大小,直接进行财产的平均分配。法律在这时就会作为一种财产分配的智慧出现了。随着部落的发展和宗祖观念的产生,类似的私法也越来越完善。
总的来说,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法律自身也是不断发展的。人绝不会像蚂蚁那样认认真真地守法并服从其社会生活的规则而永不改变。改变法律的能力才是取得进步的源泉。法律是由亿万大众创造而成的。 正如某位先哲所说的,每个人的所作所为应能使他自己的行为规则成为一般的法律,这是一切法律的基础。也就是说,法律必然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多数人不自觉地遵守践行。由此也能看出法律的两大特性,及自由和平等。
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就是法律上所指的自由。而法律上的平等,意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所言的自由和平等,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和绝对的平等,而是如果社会成员要采取所有人都用的某种方式并发展成为一种习惯,那么他们一定有以那种方式来行事的平等的自由。
法律名著读后感6000字篇二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是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阐述其综合法理学思想的一部法学名著。博登海默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他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综合法理学运动,著有《法哲学75年的进化》等书,其代表作《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是在其19__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基础上撰写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等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比较。这些重要的论述对我们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很具有启发意义。
(一) 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
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中,博登海默根据整体观的研究方法,力图确定法律的基本性质,厘定并描述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他把法律看做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实际上也把道德因素、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等包括在法律概念中。 博登海默认为:“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生活中,尽管也存在无序和混乱的现象,但常规性压倒了脱轨性,规则压倒了例外,秩序压倒了无序。人类之所以倾向于有序的生活(如建立政治或组织社会单位等),有着深刻的心理根源:第一,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
的先见取向;第二,人在受到他人专横待遇时会产生反感,这种反感促使人们倾向于将社会交往置于规则的支配之下。”
博登海默指出:“秩序概念所关涉的乃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规则并不足以创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生活样式。”我们必须把注意力转移到正义上。正义的目标是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因为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如果一个法律制度有益于实现这个目标,它就是正义的。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博登海默还通过对凯尔森、康德等人的法理思想的分析,论证了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与自由、平等、安全及公共福利等的关系。通过法律增进自由、平等和安全,乃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意向所驱使的,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但这三个价值中没有一个是应当得到无限承认和绝对保护的,而应当根据每个社会的具体情况给于三者适当的位置,同时还不能忽略值得法律体系增进的其他价值(如审美、健康、教育等),以实现一种合理的安排,常设一种和谐的、诸种价值之间有机统一的整体。博登海默接着指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的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二者往往不可分割:秩序和和平的维续从长远来看决定于法律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正义的要求,而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说,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利用法律的秩序和正义的要求,博登海默还解释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法律的有效性和实效的关系以及法律制裁的目的等问题。
(二) 法律和其它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
立基于法律的基本性质,博登海默还论述了法律与其它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他冷静而又深刻的指出:虽然在有组织的社会的历史上,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一直发挥着巨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任何这样的社会中,仅仅依凭法律这一社会控制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实际的社会中除法律之外,还存在着一些能够指导人们行为的其它工具(包括权力、行政、道德和习惯等),这些工具在实现社会目标的过程中可以补充、或者部分替代法律这一手段。也就是说,博登海默充分认识到了对社会和人们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控制力量并非法律一种,但是法律确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因为,权力意志植根于人类统治他人并使他人受其控制和影响的欲望中,而法律意志则源于人类反对权力冲动的倾向中,法律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欲望的工具。
首先法律和行政的区别表现为,在复杂的工业社会中,行政高效管理公共事务、调整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以及保护公共福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对有自我膨胀倾向的行政权力要进行合理限制,以防止公共行政制度只注重结果(效率)而不关注人权(公正),从而导致的独裁与压迫。其次法律与道德也各自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尽管它们的控制范围在一些部分存在着重叠,但是,道德中有些领域位于法律管辖之外,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不受道德判断的影响。道德规则是一个健全社会所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和加强人们对道德规则的遵守。最后习惯也区别于法律,习惯是为不同阶级或各种团体所一般遵守的行动习惯和行为模式。习惯可以分为两种:与社会生活中不太重要方面的习惯和调整重要社会事务的习惯。违反前者,社会通常会通过表示社会性的不满或不快做出反应;而违反后者,将会受到法律制度所使用的典型制
裁方式的惩罚(因为这类习惯已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完全有可能被纳入法律体系之中)。
(三)法律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分析法律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类建设一个有序而令人满意的文明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二选一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如同其他任何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样, 具有自身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和不足, 如比较武断、呆板。博登海默在书中指出“它与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予以足够重视或者完全是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同时也阐述了产生这些弊端或缺陷的原因:
1、法律具有保守倾向。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无从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也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因此博登海默说“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但是法律制定于过去而适用于现在和未来,由此决定法律之发布之日起就与社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客观形式不断变化,必然使法律与社会现实间存在一定的间隙和不适应性。也正是由于法律保守倾向的存在,使得法律对社会变革的方向和改革的趋势无能为力,甚至在某些时候成为改革和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2、法律规范框架具有僵化性。法律的僵化性是就法律的形式结构而言,它主要由法律的普遍性引起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说“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一个原则或口号是不错的,但具体到个别案件,如果用一把精确的尺子衡量所有的的案件,就显得有点不合时宜了。事实上,符合标准模式的案件很难碰到,客观事物的内涵十分丰富和复杂,即使再明确的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只会显得更加刻板和僵硬。
3、法律控制功能有限。制定规范的目的就在于反对和防止无序状态,然后在某些历史条件下,可能会发生把管理变成强制、把控制变成压制的现象。如果法律制度为了限制私人权力和政府权力而规定的制衡原则变得过分严厉和僵化,那么一些颇具助益的拓展和尝试也会因此而遭到扼杀。再例如违反某项法律规定会被处于罚款5000元,对于某些贫穷者来讲,这5000元可能就不堪重负过于严酷,而对于富人来讲,这5000元根本就是小菜一碟,反而可能助长为富不仁的潜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