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托收 托收项下单证也必须做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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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托收 托收项下单证也必须做到篇一
国际托收是指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发结算,并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证托收结算方式概述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在进行托收(collection)结算时,卖方开具汇票并将其交给当地银行(托收行),并提出托收申请,委托该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收行),代向进口商收款。
在托收结算过程中,资金的传递方向与货权的传递方向是相反的,因此托收属于逆汇法,是出口商或债权人向进口商或债务人的催收,这点与汇款是不同的。
(一)托收业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四个:
1、委托人(consignor或principal)
它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活动当中,出口商(exporter)或卖方(seller)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出票人(drawer)和托运人(consignor)指的也是委托人。委托人需填写托收申请书、并连同托收跟单汇票一并交给银行委托托收。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由于托收行需将托收汇票和单据发送给代收行并委托其收款,因此也称作寄单行和委托行。在托收业务当中,托收行将开出托收指示(collection advice),委托代收行代为收款。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它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也叫受托行。
4、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进口商(importer)、买方(seller),是指在委托人提供合格单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规定付款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
上述四个当事人是托收业务当中的最主要的当事人,除此之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还增加了一个当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自己任提示行,也可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提示行。
(二)托收当事人之间关系及托收的基本程序
1、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是以他们所订立的'契约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
2、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是委托人给托收银行的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确定的。
3、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是托收行给代收行签发的托收指示(collection advice)。
4、代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付款人对于代收行应否付款,并非根据他对代收行应负的责任,而是根据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中所承担的债务,即对托收票据或凭证的付款责任。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托收基本程序:
(1)委托人(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向付款人(进口商)发货。
(2)委托人备齐单据、开立汇票,向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发出委托申请书,委托其代为收款。
(3)托收行接受委托后,再向代收行(进口地银行)寄出托收指示和跟单汇票,委托其代为收款。
(4)代收行(或提示行)向付款人(进口商)提示单据、汇票,要求其付款(或承兑)。
(5)付款人(进口商)验单、付款或承兑汇票后,取得货运单据并凭单提货。
(6)代收行收款后根据托收行的指示汇出货款,通常是贷记托收行账户后,向托收行发出收妥贷记通知。
(7)托收行收款后将款项付给委托人(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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