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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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篇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和汇算清缴时间有变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事项,同时明示了汇算清缴时间调整事项。
1、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年6月27日。
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年6月30日。
3、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3、年度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4、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及教育附加、防洪费)5、验资报告6、以前年度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定报告复印件7、存货盘点表、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表8、下年度缴本年度12月份税金的缴税单9、资产所有权的证明的复印件10、有关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xx复印件11、基本情况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篇二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篇三
一、汇算清缴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其中,享受各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年度申报的电子数据;
(三)财务报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企业享受减免优惠项目备案资料及纳税人会计核算与税法之间差异备案台账;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八)房地产企业已完工开发项目,应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亏损企业建议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
(九)“三资”企业应提供审计报告;
(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报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纳税人汇算清缴要求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上述要求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六、相关情况处理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篇四
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年后4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
二、汇算清缴是纳税调整,不需要作会计处理的,通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是减少了可供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
三、清缴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
1、收入方面:主要是核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广告费项目);
4、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篇五
问:哪些企业需要做汇算清缴工作?
答: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交资料指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3、本年度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
4、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及教育附加、防洪费)
5、验资报告
6、以前年度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定报告复印件
7、存货盘点表、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8、下年度缴本年度12月份税金的缴税单
9、资产所有权的证明的复印件
10、有关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xx复印件
11、基本情况表
问:企业所得税向国税申报还是向地税申报?
答: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这个问题会困扰刚参加工作的会计。之所以困扰,是跟我国变来变去的相关规定有关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2002年1月1日是个分水岭,在这之前成立的企业在地税交企业所得税,在这之后成立的企业在国税交企业所得税。
之后又出一个调整通知:2009年起新注册的企业中,应缴增值税的企业就去国税交企业所得税,应缴营业税的企业就去地税交企业所得税。两种税都交的就看税种核定表,主营业务的流转税在哪里交,企业所得税就在那里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