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反诉案件案例最新 民间借贷反诉截止时间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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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反诉案件案例最新 民间借贷反诉截止时间篇一
吴某与吴某某系叔侄关系,吴某某因经营之需于向吴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不还,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吴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执行到位。7月,吴某某出现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吴某某妻子周某(街道干部)与吴某协商,并当着执行人员的面达成协议,由周某向吴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吴某人民币3万元,每半年还款5000元还完为止,借款人周某”,吴某同意与吴某某的案件终结,并办理了结案手续。此后,周某仅偿还9000元即拒还,吴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
围绕该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周某并不存在向吴某借款的事实,其行为具有担保性质,应当撤销原执行结案的裁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周某作为第三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认定周某为债务主体判决其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该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民事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本案周某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没有从吴某手中领过现金,但吴某某与吴某系借贷关系,周某的行为是吴某某行为延续。反推,由于周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立据的目的是为了替吴某某偿还所欠借款,凭什么还款?原先周某丈夫吴某某与吴某发生过借款的事实,因此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依然债务人向债权人发生借贷的关系,其争议点即偿还多少钱。
二、周某的行为系债的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其成立应具有三个条件,①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②承担债务必须具有可转移性③原债务人与承担人要以协议的方式进行,且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债的转让发生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该债的转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转让合法有效。
[民间借贷案由]
民间借贷反诉案件案例最新 民间借贷反诉截止时间篇二
答辩人:sjx,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1xxxxxxxx,住盐城市xxxxx室,电话:xxxx。
答辩人:crj,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城市¥¥¥¥,电话:¥¥¥¥。
被答辩人:zsh,女,40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都区*****,电话:******。
sjx因自己的叉车皆在工作状态,无法抽调,于是介绍zwj派叉车去tc公司。zwj随即指派第二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该公司仓库进行装卸、整理作业。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辩人crj是zwj的雇员(或工作人员)。
根据《_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9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被答辩人便上去用手推锌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锌合金料将被答辩人的右手压伤”,请注意,此处被答辩人自己陈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是被答辩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辩人自己存在严重过错——疏忽大意、反应不够灵敏所致,crj并无“严重过失”,更非“故意”,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工作人员”,crj在此事故中都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既然雇员crj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zwj也顺理成章地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既然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二被告的雇主zwj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 故,zwj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不管怎么说,无论crj、zwj有无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应由其他人代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至于第一答辩人sjx,在本案中,仅仅是一名业务介绍人,属于居中介绍的性质,而且是免费、义务为tc公司帮忙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将第一答辩人列为被告,应为不适格。
即使如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第一答辩人是tc公司临时雇请帮忙装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与sjx之间亦同样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为tc公司临时雇请的雇员第一答辩人sjx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说,假如需要第一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此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应由第一答辩人的雇主tc公司最终承担!
因此,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二答辩人主张民事赔偿是于法无据的,所提交《民事诉状》将之二答辩人列为被告,是为诉讼目标当事人指向错误,主体不适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该起诉驳回!
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要求人身赔偿,即使认为二答辩人有过错需要赔偿,那么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就应由最终雇主tc公司承担。
鉴于被答辩人确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而在该事故中,二答辩人又和被答辩人一样不可避免地与tc公司发生牵连、联系,而被答辩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_《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该用人单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请工伤保险金给付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即使被答辩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那至少亦应是其雇员,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tc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此起生产事故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或者依职权将tc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将tc公司列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产事故引起的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顺利、彻底解决。
最后,二答辩人再次郑重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属于工伤,而被答辩人的因工伤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与二答辩人无关;第二,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严重过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过失。
总之,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本次生产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二答辩人及zwj愿意分别补偿被答辩人人民币三百元(如果被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之前不撤回对二答辩人的起诉或者不服一审如果驳回其原起诉请求的判决,二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此补偿意向);同时,为利本案的彻底解决,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辩人所提诉求一并增列tc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决为盼。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sjxcrj
民间借贷反诉案件案例最新 民间借贷反诉截止时间篇三
民间借贷课件
一、民间借贷概念
民间借贷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资金融通行为及其分类。所谓资金融通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融资行为。目前的融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融资行为,一种是间接融资行为。
(1)直接融资行为包括:例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股票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等;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则包括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行为。这些融资行为都是以公司的股权或公司发行债券为媒介,向特定的对象或者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的一种直接融资行为。
(2)间接融资行为就不是以股权或债券的形式进行融资,而是以借贷的方式融资,在借贷关系中就涉及到本金与利息的支付问题。这种融资行为目前主要包括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
2、对民间借贷概念中“民间”二字如何理解,目前没有权威的一个解释或说法。一般来讲,之所以定义为“民间借贷”,那么相对应的自然应该有“官方借贷”之说。但目前的法律术语中,只有“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之分。所谓金融借款,就是一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另一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之所以没有“官方借贷”的说法,我擅自揣摩了一下,本人认为也许是官方本身不直接从事借贷行为,官方的借贷行为一般是间接通过国有银行或商业银行来进行的。但为了区分银行借贷行为与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直接借贷行为的区别,故在没有更合适的名称情形下,用“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行为来区分,暂时感觉比较合适。
二、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特征
1、主体双方必须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果一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另一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则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属于金融借款行为。
2、客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进行融资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借贷法律关系。
3、客观方面体现为一方借进资金,另一方则贷出资金的行为。
4、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实践性的行为。所谓实践性行为,就是必须以实际发生资金往来为民间借贷行为成立的要件。也就是说,如果仅有一方出具借条,但另一方并没有实际按借款金额支付资金给对方的行为,则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不能成立。
三、民间借贷的形式
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也不排除口头形式。
1、书面形式有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等。
2、口头形式,一般只对金额较小的借贷行为适用。如果金额较大或巨大,则不建议采用口头形式。因为如果以口头形式形成的民间借贷,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则出借人往往难以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证据规则,出借人在缺乏有效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则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届时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民间借贷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确定
第一、民间借贷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主体:
1、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出借人;
2、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也就是意味着,谁持有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法律首先推定谁就是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记载的权利人。但是,如果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出具人,能有足够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则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持有人自然不能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权利人;
第二、民间借贷的义务主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出具人。不管是否注明了贷款人,出具债权凭证的一方,即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义务人;
2、借条、借据、欠条、收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上的保证人。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责任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这里说明一点,在涉及保证人的诉讼中,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虽然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进行诉讼,但从最大保护债权的角度来说,建议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因为如果仅选择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则当债权得不到有效实现的时候,那时如果再来起诉另一个当事人,有可能被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规定驳回起诉。针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不同的法院以及不同的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与处理。所以为了避免这个风险,本人建议追索债权的时候,将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并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保证身份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如果第三人只是在借条、收条、欠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上署名,并没有注明是“保证人”,则不能作为保证人看待。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人认为应当结合其签名的位置来确定:如果其前面位置在“欠款人”或“借款人”位置,则应当视为共同欠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如果既未注明是借款人还是欠款人,也未注明是出借人或担保人的,则第三人的签名既不享受权利,也无需承担法律义务;
民间借贷反诉案件案例最新 民间借贷反诉截止时间篇四
反诉人(本诉被告):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地址(确定到门牌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地址(确定到门牌号)。
第三人(与本案有关但不能独立提起诉讼的人):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地址(确定到门牌号)。
反诉请求
……可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被反诉人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等费用。
(注:交通费等需要有相关的发票才能算,护理费按法律规定可以是护理人的平均工资。
具体有民法通则地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1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生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5条,第17条、第20—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8、10条)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一、二、三……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x份
反诉人: 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反诉案件案例最新 民间借贷反诉截止时间篇五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
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
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
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
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
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
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 年 月 日
附:证据材料 份。
民间借贷反诉案件案例最新 民间借贷反诉截止时间篇六
出借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以下简称乙方)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乙方还款计划如下:年月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元整。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最新民间借款合同协议书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民间借贷反诉案件案例最新 民间借贷反诉截止时间篇七
答辩人(反诉被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反诉原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反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双方在签订《租房协议》之初,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明确告知其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提供税务发票的事实。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才作出了“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及时向乙方出具票据”的约定。这里的票据的含义应当是除税务发票以外的收款凭证。此外,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而答辩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不是营利性单位,无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为其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16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样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依法予以驳回
如前所述,双方已经在签订《租房协议》时,对是否开具发票作了具体的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答辩人没有向被答辩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并未违约。
关于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为其正常供热的事实,由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其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h市n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黑龙江省t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反诉案件案例最新 民间借贷反诉截止时间篇八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求事项
1、请依法撤销双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订用房抵款协议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订立的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拖欠反诉人工程款___________元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3、反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签订“施工协议”,被反诉人将__________加油站的工程建设交由反诉人来施工。由于反诉人资金周转困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被反诉人提前支付反诉人人民币___________元。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反诉人已完成工程量约___________元。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反诉人完成加油站80%的施工工程,合计工程款___________元,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反诉人支付___________元,下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