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 卫生院工作计划优秀(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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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卫生院工作计划篇一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初级卫生保健中的作用,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适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满足当地群众对中医药防治疾病的要求,切实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和巩固振兴中医药事业建设成果,按照《山东省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标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年度中医药工作计划。
1、继续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根据《201_—201_年东平县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中医药人员和乡村医生参加县卫生局举办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班,不断引进和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并在工作中至少引进4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同时在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中广泛推广应用。医院定期举办中医药学术活动业务讲座,组织全镇中医药人员学习。
2、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
继续巩固和发展纪玉华同志负责的中医糖尿病专科、王家田同志负责的中医骨伤科,并新增王彬同志负责的针灸理疗科,更加体现中医特色优势,以提高病人量,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扩大中医药在当地群众中的影响。
3、加强中医医疗文书的规范和管理。要求中医人员运用辨证论治诊疗疾病,按照中医病历规范书写门诊和住院病历,促进中医业务水平的提高和进步。
4、继续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加大对村卫生室的扶持力度,促进村卫生室队伍的壮大,扩大村卫生室的覆盖面,初步建成网络健全的村级卫生保健体系,同时定期下村督查,包括对其医疗文书、药品质量、环境卫生、技术操作、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继续加强对中药房、中药仓库、中药炮制室的建设和管理,
定期督查,抓好中药饮片质量,做好规范化药房的保持巩固工作。
6、加强中医药预防保健知识宣传工作。每季度以宣传栏的形式宣传中医药防治传染病和农村多发病常见病,提高当地群众对中医药防治疾病的认可。
7、督促中医管理科履行职责,监督全镇中医药人员做好各项工作,配合医院做好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等各项任务,并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相关任务。
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卫生院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 基本功能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 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 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7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卫生院工作计划篇三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zhengfu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zhengfu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基本功能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受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zhengfu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各省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7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卫生院工作计划篇四
为贯彻落实《盘龙区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方案。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
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
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县级卫生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规范诊治农村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改革管理体制。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公益性管理体制。
2.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执行。核定的编制仅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3.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期3年,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级人社(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和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4.安置分流人员。按照《云南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并认真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县级卫生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按不超过乡镇卫生院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乡镇卫生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
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年1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盘龙区双龙卫生院
2011年9月
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卫生院工作计划篇五
一、指导思想
以病人为中心,创一流文明优质服务;以改革为动力,倡导竞争、敬业、进取精神;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努力提高全员素质;以质量治理为核心,不但提高医疗质量;以安全治理为重点,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以分级治理为基础,创“一甲”最高分;以目标治理为主线,强化治理力度。努力完成各项医疗工作和任务。
二、目标与任务
(一)内感染治理
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是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保证和具体体现,是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途径,是以病人为中心、文明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
1、成立院感控制机构,完善制度,狠抓落实。
2、加强院内感染知识宣教和培训,强化院内感染意识。
3、认真落实消毒隔离制度,严格无菌操作规程。
4、以“手术室、治疗室、换药室、产房”为突破口,抓好重点科室的治理。
5、规范抗生素的合理使用。
(二)、医疗安全治理
随着人们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思维意识的转变,各地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医疗安全工作一直是每一个医院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防范医疗差错、杜绝医疗事故成为医院生存发展的根本。
1、成立以院长为首的医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急诊急救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医疗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能,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严格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2、认真开展医疗安全知识宣教,深入学习岗位差错评定标准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严格落实差错事故登记上报制度。
3、及时完善各种医疗文书确实履行各项签字手续,抓好门诊观察病人、新入院病人、危重的病人治理。
4、坚持会诊制度,认真组织急危重病症及疑难杂症讨论,积极请上级医院专家到我院会诊。
5、手术病人要严格遵守手术规则,认真开展术前讨论,严禁超范围手术,非凡手术要要报请院方批准,以便给手术提供条件。
6、切实加强急危重病人的治理急危重病人病情急,症状重,随时可能出现危生命的症状和征象, 应严密观察和监测,随时出现随时处理,以便为拯救生命赢得时间,并及时做好抢救纪录。
7、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培养医务人员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同病人及其家属沟通思想,避免因服务不周而引起的医患纠纷。
(三)、医疗质量治理
医疗质量治理是针对医疗系统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通过加强医疗治理从而提高全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为广大患者服务。
1、建立健全质控职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组建质控办,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求质控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召开例会,汇总检查结果,找出问题,及时整改。
2、不但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细化质量控制方案与质量考核标准,实行质量与效益挂钩的治理模式。
3、进一步加强医疗文书的规范化书写,努力提高医疗业务水平。
(1)、组织各科室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辅助检查申请单及报告单的规范化书写,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切实提高医疗文书质量。
(2)、及时督导住院医师按时完成各种医疗文书、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肠道门诊登记、发热病人登记。
(3)、切实注重病历内涵质量的提高,认真要求住院医师注重病历记录的逻辑性、病情诊断的科学性、疾病治疗的合理性、医患行为的真实性。
(4)、抓好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成立医院病案治理小组,搞好病案归档工作,积极开展优质病历评选活动。
(四)、护理质量治理
护理质量的高低是反映一个医院整体服务水平,是医院服务形象建设的窗口,也是医院医疗业务水平高低的具体体现。
1、建立护理治理机构,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护理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全院的护理工作。
2、制定切实可行的护理工作计划,定期督导落实,不断提高护理质量,总结经验,对护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整改。
3、进一步规范各种护理文书,认真填写五种表格,根据具体疾病制定出合理的护理方案。
4、以多种形式加强护理人员的培训,包括到上级医院轮训学习,每月开展业务学习以及“三基”考试。
5、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严惩护理差错,护理责任人应严格把关,勤检查,重督导,竭力避免因护理失误引起的医疗纠纷。
(五)、医技质量治理
加强医技科室建设是提高医院整体诊疗水平,树立医院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手段。
1、加强业务学习,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诊断水平。
2、利用现有设备,搞好设备维护及保养,充分发挥每台设备的使用价值。
3、医技科室要与临床科室搞好协作关系,为临床提供可靠的诊断依据。
4、化验室要积极接受新知识、新技术,医院将尽可能添置设备及试剂,以满足临床的需要。
5、认真做好各种检查的登记、报表工作。
(六)药品质量治理
药品质量的好坏是关系老百姓生命安全,也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其优质可靠的药品是提高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证。
1、加强药品治理,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药品治理领导小组,并履行其职责。
2、坚持主渠道购药,实行招标沟。
3、药品治理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严禁假冒、伪劣药品入库,确实搞好药品治理,杜绝药品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事件发生。
4、毒、剧、麻、精神药品的治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
5、药品采购人员要及时把握药品质量价格信息和临床用药需求信息,保证临床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