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盆景设计案例(优质四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酒店盆景设计案例篇一
(一)装饰材料的视觉特征
室内设计中所有的感觉都是通过装饰材料来传播的,而室内设计中的色彩是给人们的第一印象,是人们对整个空间的最直观感受。不同颜色可以反馈出不同的情感特征。从艺术特征来讲,装饰材料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理特征和心理特征。比如,黑色给人以神秘感具有想象特征,白色给人一种纯净和视觉的扩张感,黄色给人一种柔和感,红色让人充满激情,生活充满能量。这些装饰材料特有的特征赋予了空间生命力,色彩的搭配可以说对整个室内的影响作用是很重要的,在色彩的使用上要注重这个空间的具体结构,同时也要把握整个室内的装饰风格来进行色彩搭配,以充分实现渲染空间气氛和情感内涵的特点。
(二)装饰材料的触觉特征
装饰材料根据材料本身所表现的结构和组织特征,是材料本身的自然属性,这种属性就是我们通常在材料选择上对材料的触感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质感。这种给人们表现出的质感感受可以引发人们不同的触觉感受。主要表现有粗糙或者光滑,透明度,这种视觉结果同人们的触觉感受是相联系的,给人们一种真实感。在一定程度上传达了一种艺术特征,这也是装饰材料重要的艺术特征。例如毛绒给人舒适感、皮质表现大气典雅、木材表现的事亲切和安全等等。
(三)装饰材料的肌理特征
装饰材料的肌理特征就是物体表面所表现的一切现象。这种材料在室内设计应用的时候可以给整个室内环境营造一种特定的表面艺术品位。由此可见装饰材料的肌理特征是进行室内设计的重要表现形式。肌理特征和人的视觉表现是分不开的,人们对环境的细节感受都是来源于材料的肌理特征。这种肌理特征大致分为两种人为创造的肌理和自然形成的物质肌理。这些肌理特征赋予了室内空间一种节奏的美感,同样为室内的设计提供了丰富的视觉材料。
(四)装饰材料的规格特征
装饰材料都是以自身或者特定情况相爱经过设计或者雕琢的形态出现的,这种形态被统称为材料的规格。这些规格具有大小之分,而在室内设计中对规格的运用也是表现规格特征的重要表现。在进行材料设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整个空间和材料本身的尺寸进行设计的,这样才能更好地表现整个空间的协调感,充分体现不同材料表现的艺术风格,这种规格在一定程度上增添了空间在形式上的美感。
二、装饰材料艺术特征在室内设计中创新
在进行室内设计的时候要针对装饰材料所表现的艺术特征进行不断地创新,充分体现整个空间的艺术形态,空间感觉。利用更新和创造为室内增添魅力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和审美需求。
(一)在装饰材料的色彩上进行创新
在进行室内设计上要对色彩进行大胆的尝试,色彩的尝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们生活的疲劳,使人们生活充满激情。采用创新设计的原理,利用更新创造改变的法则使装饰材料遵循设计的要求,打破常规使用方法,为室内空间注入无限的趣味与魅力,满足个性化的审美需求。
(二)在装饰材料的形状组合上进行创新
运用材料所表现出的固有的肌理特征,在室内设计中对图形组合进行创新和探索,可以营造出材料的图形艺术,可以通过夸张对比的组合方式体现图形的结构特定变化,形成新的结构组合。打破图形固有的形状进行全新的组合可以打破材料本身固有的形状特征,给人以全新的视觉再造感受。利用装饰材料不同肌理形成的表面进行图形变化,针对需要的比例进行大小的变化可以改变呆板的艺术形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空间活力,同时一定的形状可以给人强烈的线条感和运动感。
(三)装饰材料的质感转换创新设计
装饰材料固有的质感特征给人一种真实的触觉感受。在室内设计上需要把握其固有的质感特征进行创新设计,可以突破事物的固有质感特征从本质上进行反差性的干煸,这样可以打破常规的视觉框架,构造出全新的质感,从根本上激发出固有的审美价值。质感上的变化可以有力的提升材料的艺术表现力,还可以从改变材料本身属性的角度进行实践创新,赋予材料一定的感情,在视觉上也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竹子我们可以改变常规的固有属性。利用塑料或者金属进行创新制造,在保留原有的形态和色彩特征基础上,改变质感和属性。这种创新后不但给人一种时尚感,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一种视觉冲击,使人们在艺术欣赏上产生了一定的张力。
(四)废旧材料的再生利用与创新设计
在进行室内材料创新上,人们往往会忽略原有的旧的材料,而往往这些材料是创新灵感的来源。旧的材料带有时间的痕迹,可以体现出另外一种感觉。对废旧材料的创新和改造,可以给旧的材料一种新的生命。如对收纳筐进行创新,可以将这种柳条的材质设计成台灯或者装饰花瓶等等,同一材料在空间上进行再造可以体现出不同的利用价值,也会赋予该材料一个不同的意义。如交换空间节目中对废旧材料的改造,就是对废旧材料最好的处理方式,不仅一定程度上降低资源和金钱方面的浪费,同时给空间一种改头换面的感觉。由此可见,废旧材料的再造创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体现出再造人的情感思想,同时也体现了材料的空间趣味特征。这种废旧材料创新再造是当前室内设计中广为应用的创新方法,值得大家广泛应用。
三、结束语
由此可见,充分掌握装饰材料所固有的艺术特征,才能更好地运用于室内设计中。但是随着人们对艺术和精神世界享受的强大要求,需要设计者们根据室内设计需求特征进行大胆的装饰材料创新再造,以此来满足人们的身心享受。只有不断地对室内设计材料进行创新,才能更有利于设计事业的发展。只有充分掌握艺术特征及其材料的表现手法并加以创新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材料的艺术特征,才能设计出更加舒适,别具特色的空间。
酒店盆景设计案例篇二
一、“大美术”背景下室内设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法明确把握学科属性
室内设计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人们往往对其缺乏正确的认知和学科实质的考量,没有从专业角度理性认识其特殊性并为其教学做好充足的准备,致使其与美术教学间的关系变得模糊。所以,当前的室内设计教学都是在“美术”教育思维的惯性作用下展开的,教师往往将室内设计的学科基础与美术基础画上了等号,更有甚者将室内设计的基础训练规划为绘画基础练习,这根本是对室内设计学科本质的一种偏离,将其教学定格在了视觉审美的表现层面之上。室内设计源起于室内装饰(工艺美术),经过漫长的演化才被列入现代“艺术设计”,可以说其发展过程也是其经历工艺美术教化的过程。因此,形成了一种延续至今的教学模式。现代室内设计教学中,教师仍然将艺术设计归纳为一种视觉艺术,致使学生无法明确把握其学科属性。事实上,传统美术教学只为室内设计教学提供了基于视觉方面的基础支持,两者间的关系表现得十分模糊。如色彩展现与空间构成的界限不明。目前所使用的“三大构成”教学法主要引导学习者以美学对比原理去分割存在于空间中的平面与立体,其要求必须具有和谐的构成比例关系以合乎视觉审美对色彩应用的要求。这一教学思想令平面的色彩展现与立体的空间构成界限变得十分模糊。存在于传统教学体系中的各种目标的实现,可以充分体现出室内设计教学的视觉审美价值,这也是美术学惯性教学体系为其提供的支持,但同时也将这门学科的教学定格在了表达技巧和设计表面的层次之上,以至于在室内设计教学过程中模糊了学科基础应用与美术教学间的关系。
(二)缺乏正确的学科体系构建基础
以美术教育平台为基础的室内设计教学体系将审美教学定为中心,这种概念性的偏离令室内设计教学片面地定格在了纯视觉的表象上。但组成室内设计学科的所有基础性学科的创造都不可能是纯视觉上的,相反,设计类的学科往往更加倾向于科学研究。换言之,只有依靠科学研究的理性结论才更适合室内设计教学,这也是这门学科的功能本质所决定的。与之相对的“美术”教学中心论则恰好相反,其将理性学科与视觉创作不合理地分离了,这种做法在无意间令室内设计的理性学科基础“边缘化”了,致使这门学科的教学中充斥着虚假的“装饰主义”和空洞的“形式主义”。从本质上分析,室内设计完全不同于工艺饰品、绘画、雕塑等传统美术形式,其属于静态和动态的结合。为了满足人们的视觉审美需求,室内设计常采用静态的方式进行表达;而为了体现其在人们生活空间中的形式存在,其又会采用动态的方式加以参与。室内设计,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建筑的内部空间展开的艺术设计。设计师应该从空间的使用性质和实际情况入手,通过艺术处理与物质技术等手段,在保证功能科学合理、外形美观、居住舒适的前提下,尽可能切合使用者心理和生理需求来进行室内环境设计。以上种种无一不在说明室内设计教学过程中缺乏一个正确的学科构建基础。
(三)基于室内设计教学的评价体系不健全
通过访问一批批已经走向工作岗位的室内设计毕业生,得到了这样的反馈:在室内设计教学内容上根本无法正确地将学科体系的基础定性为设计应用,而是过分强调了美术在室内设计中的表现,以至于出现了严重的缺失。所以,在进行实际项目设计时,我们发现现实情况与校园中学习的一些知识相距甚远,即便是自己觉得非常不错的设计作品,也会在投标竞争中惨败。换言之,在我们看来极富创意与美感的设计,却可能会给施工工艺造成非常大的麻烦。这就说明,在目前的室内设计教学过程中,缺乏一个健全的评价体系,以至于教学者和学习者都无法及时发现教学方法中的问题。大致可总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基于“大美术”背景下的室内设计教学思想模糊了理性学科基础应用和美术教学间的关系,不但令其无法准确把握自己的学科属性,而且缺乏正确的科学构建基础,进而陷入了发展瓶颈而不知。长此以往,会令室内设计教学与施工工艺产生“分离”,实用性变得极差。其次,教学目标与既定目标发生分离,各个学科间的联系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现象。再次,社会的进步使人们对室内设计产生了更多的要求,如节能、环保材料的使用等,这些都没能及时地反馈给设计教学。所以,室内设计教学发展到今天却没有一个科学正规并且完善的评价体系绝对是这门学科的一大缺陷,也是教学界需要深刻反思的一个问题。
二、针对“大美术”背景下室内设计教学思考及建议
判断室内设计教学真伪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把握这门学科的本质,能否明确教学的培养目标,能否通过理性的思维方式构建起更符合学科特质的教学体系。鉴于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及建议。
(一)应正确分辨理性学科基础应用与美术教学间的关系,明确把握学科属性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室内设计发展速度极快,且在不断地吸纳不同的新专业。在这种趋势下,艺术设计将会以现有的专业为基础进行新的重组或者演化。然而,学科的交叉性、边缘性和复合性也令艺术设计开始困惑于自己的学科属性。目前,对于设计专业学科属性方面的研究还十分有限,甚至可以说是空白,这恰恰正好说明学科是动态发展的。那么,为了在理性辨认的基础上明确室内设计的学科基础,就应该从本质上否定功能性与视觉审美的必然因果关系,然后以功能性为核心,合理地确定其学科基础,捋顺其与美术教学间的联系。所以,需要对室内设计教学进行改革,并重新界定美术教学对于其的意义,调整相应的课程安排和内容,让理性学科基础成为教学的核心框架。
(二)应以正确的学科基础构建科学的教学体系,改经验教学为学理教学
在“大美术”教育格局当中,应该将理性学科基础的教学课程建设定为核心环节,因为其直接决定着室内设计教学实施的正确与否。鉴于此,就应该将水电基础、设计物理基础、设计伦理、建筑学基础、建筑美学、环境科学、工程管理、环境心理学、创造学、合同法、建筑法、技术美学和材料学等20余种相关学科纳入课程规划当中。同时,以设计学的相关理论为指导,以学科的新颖性、边缘性和交叉为依据,立足于培养目标,构建起坚实而明确的学科基础,设计出符合学科特质的教学体系和方法。
(三)应以设计应用为学科基础,建立室内设计教学评价体系
传统的室内设计教学习惯于纯视觉表现,并把重点放在了画面的质量和效果之上,过分强调了美术在室内设计中的表现应用。这种教学体系使学生产生了误解,令他们将重点放在了对设计的解释之上而不是设计本身。所以,必须以理性学科基础在设计中的合理应用为基础构建出一个新的教学评价体系,才能从根本上纠正以往传统的教学观,将室内设计真正归入设计学的本体内。另外,评价体系还可将教学直接导入既定的目标当中,拉近各个课程间的联系,避免教学体系中出现相关课程脱节的情况。社会的高速发展,使人们更加关注节能、环保和节约型材料的使用,所以基于室内设计教学的评价体系更应该关注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在遵循设计道德的基础之上,将各行业信息反馈给室内设计教学,使其向着更科学的方向前进。
酒店盆景设计案例篇三
撰写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
最后是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 在办案中会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处理方式也相差甚远。
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都存在着不同认识,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
因此,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
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第二,写出要旨。
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第三,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第四,对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全面介绍。这里的不同观点一般是指主流观点,而不是将所有的不同观点一一列上。
第五,论证。 一是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若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运用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来确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及条件; 二是,结合不同观点从学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补等等; 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还应论述清楚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 四是,涉及到历史、文化、经济、风俗传统等问题的,亦要从这些角度并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就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分析; 五是不同处理方式的社会效果等等。 若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存在分歧的,还要从有关证据规则的原理分析庭审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根据有效证据,按照认定证据的规则确认案件事实。
例如,在撰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案评析》中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而得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在法理论述中,不少同志喜欢用比较法分析论证。
比较有三种比较方式:一是用外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进行比较,解决法律漏洞问题。此种方法对拓宽思路,找到更好的处理路径是很有帮助的。
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介绍外国法律时,一定要介绍清楚制定相关规定时的社会背景,该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条件,适用的社会效果等背景情况。否则,难以进行比较,难以预料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到中国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
二是用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该争议案件进行比较。使用此种方法时,一定要将外国的类似案件的案情介绍清楚,是否真的与争议案件相类似,此外,还应将该国的国情及风俗习惯等问题介绍清楚,因国情不同,风俗习惯等不同,国外的处理方法就很难借鉴。
三是用国内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件处理情况的利弊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对争议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在这里需要注意,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时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则南橘北枳。
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酒店盆景设计案例篇四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 、抢劫、xxx、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
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
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xxx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
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
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