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体检科工作总结(汇总七篇)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一起对今后的学习做个计划吧。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院体检科工作总结体检科工作总结和计划篇一
时光如白驹过隙,一眨眼又是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里,感谢科主任、护士长和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我已经较好适应了体检中心的工作。
一、工作中取得成绩
1、对于本科室的各项工作的流程已经基本掌握,在体检时可以做到独当—面。特别是有一次遇到批星未预约海员体检时,在体检人员众多和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和负责分管的同事配合默契,在其它各岗位同仁的全力配合下,安排有序,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了体检工作。完美地体现了体检中心团结有序工作状态。
2、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体检中心的精神和理念,把服务态度放在第一位,同时提高业务素质和体检常见知识的解答。是化解体检纠纷和矛盾的关键,同时也提高了体检人员对我们的认可度。例如,上半年在b超室做录入工作时,有企退体检人员咨询,“胆囊壁毛糙”是什么大问题吗?要紧吗?耐心解释可以通过运动和控制饮食,少食油腻食物,多吃清淡饮食达到减轻和缓解的目的,从而不会进一步发展。体检者表示了解和满意。作为一名体检工作人员,提高专业素养,对体检者提出的简单问题,可以耐心细致的解答,而不是简单敷衍,这也是赢得客户再次来体检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3、积极地对待医院组织的各项学习任务,严肃认真地参加了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工作之外并自行参加了计算机和英语考试。并寄语自己下一—次要准备的更充分,要考得更好,不断学习,超越自己。在这里要感谢常助理给我们安排了每周五例会,总结本周的不足和计划下周的工作重点,做到工作有条不案和有预见性。还有每月—次科室成员业务学习,大家轮流自己挑选学习主题,取各家之长为我们所用,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不被淘汰。
二、存在问题
1、由于体检中心工作较琐碎,工作上常常事无巨细,每项工作主观上都希望能完成得最好,但由于能力有限,不能把每件事情都做到尽善尽美。
2、提高个人业务素养,把服务态度放在第一—位,控制个人情绪,做到微笑服务。
三、20__年的计划和目标
1、加强学习,增加业务修养,提高知识。
2、提高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3、为适应新形势下体检中心的工作需要,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虚心学习,尊敬领导,改进不足,踏实工作,再接再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加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最好的自己。
医院体检科工作总结体检科工作总结和计划篇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教育考试院关于20xx年全省普通高考体检工作安排,切实做好20xx我市普通高考体检工作,2月26日,市招考委召开了20xx年陇南市普通高考体检工作培训会议,对各县(区)医院的体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安排部署我市高考体检各项工作。省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科科长李晓军、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傅松波、市卫计委副主任魏雄、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新文、各县(区)体检医院分管院长和主检医生、各县(区)招考办主任和负责高考体检工作的考务干部,以及市招考办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培训会。
会议传达了市招考委主任、市政府副市长佘东鹏对今年全市普通高考体检工作的具体要求,通报了20xx年武都区高考体检有关问题,安排部署了今年高考体检工作的重点,划分了具体任务,靠实了相关责任。为切实提高此次高考体检业务培训的水平和质量,市招委专门邀请了具有多年高考体检工作经验的专家、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傅松波对各县(区)体检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高考体检业务培训。
会上,市卫计委副主任魏雄就全市卫生系统如何抓好20xx年高考体检工作做了动员部署。魏雄强调,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高考体检工作的责任感;二是要强化学习培训,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高考体检数据准确无误;三是要树立服务理念,严肃工作纪律,切实维护高考体检工作公平公正。
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新文出席会议并讲话。王新文指出,做好高考体检工作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各县(区)、各部门要认清形势,牢固树立做好高考体检工作的责任意识;要分工负责,全力抓好高考体检工作的重点环节;要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市招考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20xx年全市普通高考体检各项工作任务。
省教育考试院李晓军科长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对做好今年全省高考体检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近几年参加高考录检工作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各县(区)、各部门凝心聚力,鼓足干劲,积极迎检参检,确保今年高考体检工作平稳、安全、顺利实施。
会上,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傅松波结合多年高考体检工作实践,为所有参会人员做了题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如何做好体检》的业务培训,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重要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解读、如何做好体检及填写体检表格、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例)、军队院校国防生及武警公安院校高考录检过程中体格检查常见问题等多个方面切入,深入浅出,全面系统的讲解了高考体检工作的政策、流程及各种注意事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市招考办主任张立新主持会议并做总结讲话。张立新指出,高考体检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考生体检结论是高校准确掌握和判断考生身体条件的重要依据,是考生能否填报或录取到相关专业的必要条件。认真做好高考体检工作,关系到每一位考生的切身利益和前途命运,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从维护考生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攻坚克难,强化落实。一是要及时传达汇报,抓好体检业务培训;二是要严格规范管理,强化体检工作中的重点环节。
三是要突出宣传引导,抓好政策解读,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高考体检的良好舆论氛围;四是要严肃责任追究,抓好督查检查。体检医院、主检及项目体检医生要对做出的所有体检结论认真审查,坚决杜绝错检、漏检等现象发生。因体检结论错误而影响到考生录取结果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体检科工作总结体检科工作总结和计划篇三
体检科护士工作总结首先,在5,6,7月份,体检科共接待体检对象3万余人次。创收完成全年限额的94%,仅7月份就完胜单月限额的300%。本着为体检对象提供优质、热忱的体检服务的态度,“以病人为核心,以质量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医院各领导带领下,各科室紧密配合,顺利迎接了体检高峰期,并圆满的结束了各级领导的视察及体检工作。
尤其7月份,海城市委组织部各领导以及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到我院体检,为迎接此次体检工作,院内领导、各科室召开数次会议,全力备战,以迎接此次考验。炎炎夏日,各相关科室不论长幼,全员戒备。坚持每日6点提前到岗,有些路途偏远的同志甚至早饭都来不及吃,但却没有听到一声抱怨。最终,在各领导带领下,在大家的辛勤工作下,我院打赢了此次硬战。并得到社会各界多方好评。
其次,在体检工作中,为适应不同人群,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年龄的体检者要求,科学地拟定了各种类型的体检套餐项目,同时又可以随体检者的要求增减体检项目,直到体检者满意为止。在费用问题上,所检项目严格按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标准在执行,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透明,这样有利于体检者的选择和对医务人员工作的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也深得各界体检患者的认可。
体检流程及安排大致如下:
所有检查者在开始进行体检前,首先领到一份体检导检单。导检单上印有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体检项目流程以及体检前、后注意事项和咨询电话。体检结束后打印体检报告详单,各检查项目结果以及最终诊断和医师健康处方,装订成册。
体检者可根据自己的检查情况,对不清楚、困惑的地方与主检专家进行沟通。需去专科进行系统治疗的体检者,医务人员会在第一时间根据病情通知体检本人或家属,体检单位。
医院体检科工作总结体检科工作总结和计划篇四
1、共接待来自莱芜市各企事业单位的来宾近8千人,体检种类包括健康体检、招工体检、入学体检、出国体检、机动车驾驶人体检等。增加收入的同时,也起到了筛查疾病增加病人的作用,据统计,其中检出率较高的是高血脂、高血压、脂肪肝、糖尿病、脑梗塞等疾病,做到了早发现早治疗,为病人减少了痛苦、节省了开支。制定了《护理体检工作制度》、《护理体检岗位工作流程》、《体检工作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了《体检登记》、《标本送检登记》、《体检档案领取登记》、《体检预约登记》、《机动车驾驶人体检登记》,使体检工作逐渐走向正规。
2、主动开拓市场,跟随主任走访企、事业单位领导,送上首席健康教育专家洪昭光的《不生病的生活方式》一书以及医院、科室简介,讲解养生保健知识及体检的重要性,既增加了各单位领导对医院的`信任度又提高了他们的保健意识,现已走访50多个单位,通过走访,多个单位表达了体检意向,开发区的2个单位将我院定为招工定点体检单位。
3、制作了《体检中心简介》;注册了科室qq并上传医学健康知识;开展了“关注健康、惠民体检”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对体检中心进行宣传,拓宽业务渠道。
二、保健病房基础护理工作
严格按照《山东省医院护理质量控制标准及评价细则》做好日常基础护理工作,建立《卫生清洁记录》,督促保洁员做好每日清洁工作,做到卫生无死角,时刻为接收病人做好准备,为病人提供整洁舒适的病房环境。设施完备、干净舒适的保健病房已经接待了数十位矿区及市级、省级领导和外籍友人,周到细致的护理得到了他们的认可。
三、人员的管理及培训
1、所有护士均为20__年之后招聘的合同制护士,年龄小工作经验少,思想容易波动。在严格执行医院及科室规章制度的同时,采取亲情式管理,关心每一位护士,为她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利用科室qq空间分享专业知识及励志文章,并及时了解科室人员的心理动态给予正确引导。通过这些方法,塑造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护理团队,使工作气氛和谐快乐,并把这份快乐传递给体检客户,让他们体会到亲人般的服务。
2、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在学好基础护理知识技能的同时,加强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购买了《全民体检指南》、《如何看体检报告单》等书籍,每周组织学习。督促护士进行在职学历教育,现在所有护士都在读本科护理课程。专业的体检知识、熟练的采血技术和规范的导检服务得到了来宾的一致称赞。
四、安全工作
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保证护理安全,成立了科室质控小组,建立了考核制度,采取自查和互查结合的方式,至今无一例差错出现。如:采集标本时认真查对,标本送检前再次核对并签名,确保标本采集无差错;整理健康档案时查对所有项目,登记时再次核对,无误后密封档案。
为使今后的工作更上一个台阶,我们计划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礼仪培训,提升外在形象。体检中心作为医院的窗口科室,我们的言行举止、服务态度直接影响到病人对医院的印象,更需要加强服务礼仪培训。采取定期培训的方式,每周组织一次礼仪及形体训练,使护士形象、气质得到提升,最终使规范服务成为工作习惯,让客户体验到优质的服务。
2、注重细节,打造差异化服务。在细节服务上做文章,比如,对一些交通不方便的体检客户,提供上门送《体检档案》的服务;购买微波炉为老年人加热牛奶,让他们吃上热乎乎的早餐;注意保护体检者的隐私,密封体检档案,不随便谈论体检者的结果;总之,要通过细节工作,提升服务水平,与同行业拉开距离,让客户享受到差异化服务。
3、与大型体检中心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体检设备还不完善,自动化体检业务还未开展,希望有机会到大型体检中心进修学习先进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使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
医院体检科工作总结体检科工作总结和计划篇五
1、总体工作量统计及同期比较分析(16月)比较分析:从整体工作量对照显而易见,xx年上半年远远超过08年同期水平,包括总人数、体检单位数及散客人数,上半年并创造了月体检人数纪录7000余人,上半年任务的完成主要依赖于工行、新奥、车辆段、通信建设等新单位或隔年体检一次单位的支持和助阵,更重要的是固定的大客户支持,其中包括电力设计院、通信、建行、人行等,对于全年任务的完成,业务人员仍需坚持不懈、加强攻关力度,激战下半年,力保全年任务顺利完成。
2、散客户收入情况比较分析(单位:万元)表示:除1月份不及08年外,其余每月均超过08年收入,另每月收入水平比较稳定,这足以个体市场发展的潜力,但这种个体市场开发速度,并非我们的预期目标,在散客户的市场运作方面尚需大的动作和手笔,散客资源的利润率和忠诚度要远超于团体客户,坚持做好散客服务,对体检中心的长远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任务指标,向业务人员进行指标分解,并予以适当激励措施相结合,以加大业务人员市场压力,提升业务人员开拓精神和主动意识。
在市场开发方面,结合体检中心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多管齐下:
1、加强质量和服务监督,成立了质量控制监督小组和服务监督小组,尽力减少或避免漏误诊现象的发生,降低客户投诉率,并认真负责的解决客户投诉,提升体检中心整体素质和形象,维护长城体检的品牌形象,以达到稳固固定客户,发展新客户的最终目的。
2、加强大客户拜访力度与情感沟通,培养忠诚可靠的大客户,顺利搞好主管领导更换引起的关系转接工作。尤其春节前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拜访,及体检前宴请主管领导,加强了感情沟通的力度,对曾经在中心体检过但08年未检者,效果更为显著,如中化、通建、农行等失而复得。
3、加强散客户服务力度,上半年主要靠提前预约、错峰体检、全程导诊、一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后期追访来提供一个相对尊贵的个人体检服务流程。在董事长外出体检归来后,为了更好的发展高端客户,提升高端客户的体检和服务质量,针对高端客户专设体检日(每周日为高端体检日,8月份已试运行),细化体检流程,具体措施:严格预约机制,限制人数,团体客户避开周日,设定尊贵型基本套餐和专科特色套餐,新流程体检指引单,护士全程陪同导诊,制定科室流程细节,提高早餐标准,采血一次性衬垫等。全体动员,逐步推行,争取让高端客户在周日体验到超值的服务,这将是目前体检中心面临的新的挑战和机遇,也是展示我们高端服务水准、展现自我、提升自我,打造长城体检一个崭新面目手段,也是我们继续省会体检行业的实效措施。
4、加强市场部建设及业务人员培训,市场部现有业务员7人,其他兼职团体客户业务员5人,旨在提升业务人员团队实力,加大面对面拜访力度,扩大市场宣传,提高长城体检中心在省会的影响力。
5、加强市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置换媒体资源,河北日报、燕赵晚报、河北工人报、移动电视、楼宇电视、广播电视、出租车流动电子屏、公交车站牌,体检中心网站设计更新、充实内容,以提高长城体检中心的知晓率。
不足之处:缺乏上层社会关系,在重大客户竞争过程中处于劣势,尤其在与国有医院体检中心竞争过程中,只能打价格战,降低利润,如省直公务员体检、从药人员体检等。
1、吸纳员工合理化建议,提升整体服务水准。年初向员工征集有关体检中心管理和流程建议,展开自我检查与修正,在服务流程完善和质量控制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加强硬件改善与建设,春节放假期间,对中心墙面、隔断、门窗进行粉刷和漆补,给体检客户创造一个相对靓丽、卫生、温馨的环境。引进彩超、生化、动脉硬化、胶囊内镜等大型设备,为体检质量保障奠定了坚实的硬件基础,提升了整体形象,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3、实现体检中心数据网络化管理,在原有体检管理程序基础上,进行修改调试,各科室安装微机,实现客户凭指引单,按条形码全程无体检表检测,最后出具机打报告和建议。
4、提高员工自身服务意识,聘请“实践家”管理咨询公司进行服务培训,从员工心态、服务流程、沟通交流等方面阐述服务在市场营销中的重要性,以激发员工发自内心的服务意识。
5、打造完善的检后服务流程
1、通过粘贴《健康邀请函》,对免费复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绝大部分客户都能按期到体检中心免费复查,成效显著。
2)体检报告取表提示、讲解与咨询更为规范,尤其高血压科入住体检中心,对高血压患者的管理,提供了技术后盾,也被部分单位领导认可,对稳固市场起到了推动作用。
3、在高血压科的积极参与下,中心的健康教育与咨询明显多于往年,上半年共有后期教育20余场。
不足之处:缺乏专业的礼仪培训,前台服务缺乏热情或温馨的感觉。
1、引进更新检测设备,为体检质量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尤其是体检高峰期生化仪的安装到位,保证了每个标本按时保质认真完成。
2、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安排周五下午对体检表进行抽查总结,周一例会予以通报,并给予适当奖惩。
3、形成内部会诊机制,提高阳性率检出一是,避免或减少楼误诊现象发生。
4、外送人员学习培训,春节、夏季安排超声、心电到省四院、长城医院进修学习。
不足之处:体检中心人员整体素质较低,通过交流与学习期待整体业务水平提高。
1、用电负荷评估及改造制定,冬季淡季再施工。
2、高端客户体检流程方案与方案制定
3、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响应集团部门垂直管理倡导。
医院体检科工作总结体检科工作总结和计划篇六
1、总体情况
今年,共为4100名体检者进行了健康体检,其中团检有45个单位3500名干部职工,个人检查357人,招工246人。以上检查人员中有老客户2500人,30个单位,新拓展客户1000人。
2、主要做法
一是不断加强学习。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学好自身业务知识,乃是立身之本。为此,年初修订完善了科室学习制度和培训计划,倡导科室人员利用工作之余,学习研究体检业务知识,并定期邀请院内外知名专家到体检中心授课。同时,组织科室人员到省级医院和体检中心参观学习,不仅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科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升。
二是逐步规范管理。规范出质量,管理出效率。我们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工作纪律、优质服务、卫生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为方便客户体检,进一步理顺了体检工作流程,让体检的每一个步骤都更趋人性化、合理化,逐步实现了让制度管理人,让制度规范操作,从而不断提高体检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是注重宣传推介。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设计制作了体检中心宣传短片,在电视台黄金时段进行播放,让更多的人对我院体检中心“一站式”服务和医务人员的精神风貌,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不但为医院树立了良好形象,也为体检中心增加客源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努力拓展客源。首先,每周制定客户拜访计划,对老客户进行健康回访,对新客户进行宣传推介。其实,建立客户健康档案,根据不同人的体检情况,制定不同的健康计划,以电话回访和短信提醒的方式,给客户提供合理的健康体检建议,并对需要治疗的患者,提供医疗咨询和帮助。经过努力,客户复检率和客户体检量都日趋增加。
1、科室软硬件配备不够。体检软件内存教小,兼容性不足,导致很多单位体检结果无法完整保存,而且软件不稳定,经常自动更换体检者信息;电脑一体化流程操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电脑不够用,前台、化验室及b超室需配备电脑及体检软件,来提高工作效率和整体服务水平;房间不够用,现有的体检咨询管理及为体检大客户预留的绿色通道无法实现。b超彩超在一间操作间间内,男女混杂,易引起纠纷。
2、体检项目明显不足。随着日益增长的`体检市场需求,目前的体检项目已显不足,需要配备新的仪器设备来扩充项目:彩超小器官探头(可做乳腺,小器官及血管),大生化仪,眼科检查仪器(如眼底检查),电子阴道镜,骨密度检测,人体成分检测,肺功能检测仪。
3、服务意识尚需增强。体检中心是医院的窗口单位,近段时间以来,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为医院树立了较好形象,但仍存在一些欠缺,在接待客户、微笑服务等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
4、针对性讲解有所欠缺。由于专业知识的不同,针对体检报告的一对一讲解工作,做得还不到位。缺少有临床经验的医师进行报告讲解,并及时有效的向病房输送病人。
1、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集思广益,发动体检中心全体人员,发挥其主人翁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对体检中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开展自我审视和自我检查,进一步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使之更趋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尤其是网络等媒体资源,加大对我院体检中心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四院体检中心的知晓率;二是制作和发放《健康体检手册》,在方便群众了解体检知识的同时,对我院体检中心进行深入地宣传和推介。
3、进一步提升体检质量。加强科室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业务本领,对检查工作要求检查人员细之又细、慎之又慎,尽量减少或避免漏误诊现象的发生。同时,准备约定时间邀请我院经验丰富的医师,到体检中心坐诊,在针对性讲解上给患者提供建议,争取让客户带着疑虑来、载着满意归。
4、进一步优化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是近期客户投诉的一大热点,因此提高服务意识显得越发重要。利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聘请院领导和有关方面专家到体检中心,对科室人员进行服务心态、服务流程、沟通交流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同时,分批安排体检中心人员到省级医院体检中心考察学习,从中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意识。
5、进一步加强客户联系。体检中心将以开拓市场业绩为今后的工作重心,以百倍的努力,抓紧抓好。进一步做好下半年全市各单位职工健康体检的规划安排,以稳定老客户为基础,以发展新客源为目标,不断加强大客户拜访力度与情感沟通,争取培养一批长期合作的大客户。
今年来,我认真履行职责,尽心竭力工作,保证了体检中心的正常运转。但也深深地感到,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克服不足、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为体检中心和四院的长远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医院体检科工作总结体检科工作总结和计划篇七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分析参考】
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
这场官司是以行政诉讼的名义进行。换句话说,对于人事局拒绝录用的行为,应试者是以行政机关侵犯了他正当就业的权利为由提出诉讼的。但是,法院并没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有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时平等竞争的权利呢?在这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可能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那么是否确实构成歧视呢?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呢?尚需要对《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所提出的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分类的合宪性加以检验。
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检验
平等权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有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
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混淆平等与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做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当出现某种差别时,需要判断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对合理性的正当性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在男女平等政策的合理性问题上,美国采用中间审查标准,积极平等的实现措施往往受到严格审查标准的限制。而在韩国,宪法法院在审理有关男女平等案件时,主要采用比例原则,考虑以下因素:实现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男女平等属于宪法上的重大公益,与此无明显抵触的差别性的规定并不侵害私益等。
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务员。这样做目的可能在于:一是确保公务员具备完成公务的身体条件,二是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保护其他公务员的身体健康。那么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呢?换句话说,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呢?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是不合理的。
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我国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在其他国家,也都否认乙肝携带者在劳动能力上的不同。如美国的残疾人或无能力人法案保护乙肝病人免遭歧视。韩国人权委员会认为,仅根据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一纸医疗记录来决定一个人是否胜任一个职位,构成歧视。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不把乙肝病毒携带作为不录用的理由。因此,以劳动能力的差别为由,区别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是不合理的。为保证公务员的劳动能力而拒绝乙肝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以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传染性而在录用公务员时加以区别,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染性的认识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误解。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大概是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当时医学界认为一般的接触就可能导致乙肝传染,因而把它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乙肝的传染途径有三个,血液、生育和唾液,某些乙肝的传染性比较弱,比如小三阳,他们的传染性很小。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即使饮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制作的饮料和烹调的食品,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传染。因此,以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所作的区别,缺乏事实上的依据。根本没有必要为了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使公务员队伍免于病毒感染,而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
即便是退一步说,我们假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那么,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也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所谓比例原则,就是讨论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间,有无存在一个相当的比例问题。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次要概念: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均衡原则。所谓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如果某项法律或者公权力措施无法达到其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那么就应认为该措施是不妥当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经获得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
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予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均衡原则强调所使用的方式是一种利益均衡之方式,衡量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
就本案而言,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也仅仅只能防止他们与公务员发生密切的接触,乙肝病毒仍然威胁着广大的社会公众,因此,这项措施对于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是不妥当的,不能促成这一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措施能否防止公务员免于乙肝病毒感染呢?当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公务员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接触,较少他们受感染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因为,公务员不可能仅仅同其他公务员发生联系,仅仅生活在公务员的圈子里,为了履行职务和生活的需要,他们必须同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而在这些交往对象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也就无法阻断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接触。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不是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的有效措施。此外,从必要性原则看,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为公务员,并不是为实现保护公务员身体健康、免于病毒感染这一目的而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少的方法。其实,只要通过给每一个没有感染乙肝病毒的公务员,就可以有效防止乙肝病毒在公务员队伍中的传染,保护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同时,这项措施也比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方法,对于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之目的的达成更为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对公民劳动就业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的平等保护原则篇二:法理学案例分析
法理学案例分析:二奶“继承案”
案情简介: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无效。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参考:本案涉及到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述法律意义的方法)、体系解释(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立法原意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时,应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愿意。)、目的解释(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阐述法律)、合宪性解释(以宪法等上位法来解释下位法)等。
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的应用存在着一个程序性规则:(1)任何法律条文之解释,均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2)经采用文义解释方法,出现复数解释结果时,才可以继之以论理解释;(3)作论理解释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方法以探求法律意旨;在此前提
下继之以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或当然解释以判明法律之意义;若仍不能澄清法律疑义,应进一步作目的解释,以探求立法目的;最后可再进行合宪性解释,审核其是否符合宪法之基本价值判断。(4)在论理解释仍不能确定解释结论时,可进一步作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
按照这个顺序,本案在对继承法进行文义解释后,确实出现了复数的结论: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继承法中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则遗产当然可以赠与任何人,也包括侵害合法婚姻家庭权益的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尽管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但不能断然推导出该遗赠遗嘱合法有效的结论。
法官必须考虑的是,在缺少明确规则或社会情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立法者的选择会是什么?为此,法官就必须从文义解释和形式推理进入到论理解释和实质推理阶段。
论理解释是以承认法律漏洞及其填补漏洞的必要性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并不是拒绝解释的理由,而恰恰是解释的开始。案就是一起涉及遗嘱继承的案件——遗嘱继承人杀害了被继承人,他是否仍然可以合法继承遗产?当时的法律中并无任何明确的禁止或限制,缺少作出否定性判决的形式推理的必要前提。然而,法官通过论理解释和实质推理认为,允许其继承遗产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立法者的意图,因为任何人都不应从其犯罪行为中获益,否则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由此案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规则:杀害被继承人的人应当被剥夺继承权。此后,这一规则为世界各国的继承法所确认。如果没有这样的论理解释,法律的漏洞就不会填平,法就不会发展。而如果不填平法律的漏洞,那么表面上的逻辑自足就可能距离法律的真正目的越来越远。法律不可能在事实上杜绝一切从非法或不当行为中获益的行为,但法律必须通过其制度保留对这种情况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而从个案的解释中发现和发展法的规则和精神。
本案中需要平衡的主要是两种利益和权利,即个人的遗嘱自由和合法婚姻家庭的保护,黄与张从1996年到2001年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和重婚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如果让张因这种违《刑法》的行为而顺理成章地得到遗产,就会在保护公民的财产处分自由权和遗产继承权的同时,势必出现了与我国《宪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所保护的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相冲突的情形。对于重婚行为,即使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也没有提起自诉,而如果民事判决出现了因为这种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判决,那么,这种判决的精神就会和《宪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的保护精神相冲突。
本案中,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适宜的。法官在平衡利益时应该将其个人的好恶置之度外,而必须以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人们坚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序,一种关系。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着他们每一个人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近年来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道德舆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毋庸置疑,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杜绝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对于公众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或许可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促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本案判决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的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适用民法通则原则,依据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结果。通过这一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判决并未超越法官的权限,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尽管对于本案的处理可能存在其他合理选择,然而,本案判决不失为一种通过法官的论理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努力,也是适用法律原则衡平利益的一种努力。
法理学案例分析: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分析参考】
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
这场官司是以行政诉讼的名义进行。换句话说,对于人事局拒绝录用的行为,应试者是以行政机关侵犯了他正当就业的权利为由提出诉讼的。但是,法院并没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有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时平等竞争的权利呢?在这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可能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那么是否确实构成歧视呢?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呢?尚需要对《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所提出的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分类的合宪性加以检验。
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检验
平等权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有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混淆平等与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做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当出现某种差别时,需要判断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对合理性的正当性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在男女平等政策的合理性问题上,美国采用中间审查标准,积极平等的实现措施往往受到严格审查标准的限制。而在韩国,宪法法院在审理有关男女平等案件时,主要采用比例原则,考虑以下因素:实现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男女平等属于宪法上的重大公益,与此无明显抵触的差别性的规定并不侵害私益等。
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务
员。这样做目的可能在于:一是确保公务员具备完成公务的身体条件,二是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保护其他公务员的身体健康。那么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呢?换句话说,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呢?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是不合理的。
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我国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在其他国家,也都否认乙肝携带者在劳动能力上的不同。如美国的残疾人或无能力人法案保护乙肝病人免遭歧视。韩国人权委员会认为,仅根据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一纸医疗记录来决定一个人是否胜任一个职位,构成歧视。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不把乙肝病毒携带作为不录用的理由。因此,以劳动能力的差别为由,区别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是不合理的。为保证公务员的劳动能力而拒绝乙肝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以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传染性而在录用公务员时加以区别,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染性的认识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误解。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大概是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当时医学界认为一般的接触就可能导致乙肝传染,因而把它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乙肝的传染途径有三个,血液、生育和唾液,某些乙肝的传染性比较弱,比如小三阳,他们的传染性很小。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即使饮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制作的饮料和烹调的食品,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传染。因此,以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所作的区别,缺乏事实上的依据。根本没有必要为了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使公务员队伍免于病毒感染,而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
即便是退一步说,我们假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那么,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也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所谓比例原则,就是讨论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间,有无存在一个相当的比例问题。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次要概念: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均衡原则。所谓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如果某项法律或者公权力措施无法达到其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那么就应认为该措施是不妥当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经获得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予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均衡原则强调所使用的方式是一种利益均衡之方式,衡量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
就本案而言,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也仅仅只能防止他们与公务员发生密切的接触,乙肝病毒仍然威胁着广大的社会公众,因此,这项措施对于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是不妥当的,不能促成这一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措施能否防止公务员免于乙肝病毒感篇三:法理学案例
法理学案例分析:中国法境外效力案
案情简介:宁红与华大强(两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职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元月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宁红凭着人高马大,用砍刀把华大强砍成重伤,华大强被送回国内治疗,宁红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后同意宁红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宁红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后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如果这个案件到此为止,只不过是一宗发生在海外的普通刑事案件,然而接下来的离奇事情一桩接一桩,令人惊奇不已。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在坦克大炮掩护下向邻国科威特发动了猛烈的进攻,只有2万军队的科威特不到3小时就被伊拉克军队占领。在这三个小时狂轰滥炸的过程中,关押宁红的监狱也没有幸免,监狱被炸的只剩下残垣断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宁红也随其他犯人逃出监狱。这时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宁红也搭上该航班,安全抵达中国。
1990年10月某日,宁红在北京城闲逛,突然他发现不远处的宁红,他以为自己认错了人,仔细一看,果然是宁红。他秘密跟踪至宁红住的旅社,然后赶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经过侦查讯问,证明华大强所述事实真实,经向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请,将宁红依法逮捕。后由检察机关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判决,宁红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判决后送往某监狱服刑。
分析参考:该案件涉及到法律效力问题。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律的约束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具体到本案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中国公民的效力问题。
法律对人的效力问题,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取过四种对人的效力原则:即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及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也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采用这一原则的原因是: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都有一定的缺陷,而把三者综合起来,折衷使用,既能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同时也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在本案中宁红、华大强均为中国公民,但是宁红砍伤华大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的科威特国,根据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我国利益,坚持我国主权的同时,也要尊重科威特国的主权,因为该案件发生在科威特国,因此科威特对发生在本国领域的犯罪案件有刑事管辖权,另外也为了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所以我们通过与科威特协商,由科威特行使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但这并非是我们放弃管辖或没有管辖权,因为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条)。
因此,当宁红被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在监狱服刑,后因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而侥幸从科威特监狱生还,但是他曾经触犯刑律,致人重伤害的犯罪事实不因为其有如此离奇经历而抹煞,同样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当然对其在科威特接受过审判在监狱服过刑这些事实也会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从该案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看法:
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同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这是每个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即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没有只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也不允许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的二等公民的存在,所以中国公民在海外同样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中国法律仍规定管辖权,虽然这种规定的法律适用性的实际可能会出现问题,但如果没有这种规定,一旦有条件管辖时就无法依法行使管辖权。所以法律这样规定是有现实意义的。
对于在国外接受过审判,在监狱服过刑的人,我们奔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以人为本的精神。
法理学案例分析: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分析参考】
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
这场官司是以行政诉讼的名义进行。换句话说,对于人事局拒绝录用的行为,应试者是以行政机关侵犯了他正当就业的权利为由提出诉讼的。但是,法院并没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有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时平等竞争的权利呢?在这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可能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那么是否确实构成歧视呢?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呢?尚需要对《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所提出的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分类的合宪性加以检验。
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检验
平等权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有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混淆平等与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做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当出现某种差别时,需要判断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对合理性的正当性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在男女平等政策的合理性问题上,美国采用中间审
查标准,积极平等的实现措施往往受到严格审查标准的限制。而在韩国,宪法法院在审理有关男女平等案件时,主要采用比例原则,考虑以下因素:实现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男女平等属于宪法上的重大公益,与此无明显抵触的差别性的规定并不侵害私益等。
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务员。这样做目的可能在于:一是确保公务员具备完成公务的身体条件,二是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保护其他公务员的身体健康。那么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呢?换句话说,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呢?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是不合理的。
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我国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在其他国家,也都否认乙肝携带者在劳动能力上的不同。如美国的残疾人或无能力人法案保护乙肝病人免遭歧视。韩国人权委员会认为,仅根据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一纸医疗记录来决定一个人是否胜任一个职位,构成歧视。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不把乙肝病毒携带作为不录用的理由。因此,以劳动能力的差别为由,区别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是不合理的。为保证公务员的劳动能力而拒绝乙肝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以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传染性而在录用公务员时加以区别,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染性的认识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误解。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大概是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当时医学界认为一般的接触就可能导致乙肝传染,因而把它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乙肝的传染途径有三个,血液、生育和唾液,某些乙肝的传染性比较弱,比如小三阳,他们的传染性很小。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即使饮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制作的饮料和烹调的食品,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传染。因此,以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所作的区别,缺乏事实上的依据。根本没有必要为了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使公务员队伍免于病毒感染,而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
即便是退一步说,我们假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那么,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也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所谓比例原则,就是讨论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间,有无存在一个相当的比例问题。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次要概念: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均衡原则。所谓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如果某项法律或者公权力措施无法达到其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那么就应认为该措施是不妥当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经获得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予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均衡原则强调所使用的方式是一种利益均衡之方式,衡量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
就本案而言,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也仅仅只能防止他们与公务员发生密切的接触,乙肝病毒仍然威胁着广大的社会公众,因此,这项措施对于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是不妥当的,不能促成这一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措施能否防止公务员免于乙肝病毒感染呢?当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公务员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接触,较少他们受感染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因为,公务员不可能仅仅同其他公务员发生联系,仅仅生活在公务员的圈子里,为了履行职务和生活的需要,他们必须同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而在这些交往对象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也就无法阻断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接触。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不是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的有效措施。此外,从必要性原则看,禁止
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为公务员,并不是为实现保护公务员身体健康、免于病毒感染这一目的而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少的方法。其实,只要通过给每一个没有感染乙肝病毒的公务员,就可以有效防止乙肝病毒在公务员队伍中的传染,保护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同时,这项措施也比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方法,对于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之目的的达成更为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对公民劳动就业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法理学案例分析:野生动物伤人案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进而确立法治的绝对统治地位方面,就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但由于除其坚持“价值中立”而出现“恶法亦法”的难题外,还会导致在法治的名义下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正是这些方面,才导致二战后实证分析法学的反思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回到本案,如果对一个信仰自然法理论的人来说,肯定会认为人的生命价值高于维护法律权威的这一社会价值,因此在这起野生羚牛伤人案件中,当地有关部门就应撇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毫不迟疑地击毙羚牛,以保护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而如果一个坚持实证分析法学法律观的人,他的做法与先前叙述的当地相关部门的实际做法会大同小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必须得到严格
遵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即使会付出受害人夫妇受伤甚至死亡这样惨痛的代价。这仍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两难选择。
法治的现实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两难,归根到底在于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理想,而且是一个运行过程。人类制定法律,实现法治,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个人权利。只是因为人们在何为公平与正义这一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因此退而求其次,将法律确定的秩序本身当作公平与正义的化身,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当现行法律的执行结果与其基本价值冲突时,选择往往是要求人们遵守现行法律,当然,这种遵守也开始被附上越来越多的条件。
随着法治观念地深入人心,只有人们对法治目的的理解、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内涵越来越趋向共识的时候;只有人们都能够认识到保护人的生命的崇高价值、牺牲法律的权威而不被认为是践踏法治的时候,再面临法律权威与个人生命这样的两难时,选择起来或许才并不困难。人们会舍弃形式上法的确定性而追求和维护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毫不犹豫地保护个人的生命。因为人们都理解这种选择正是遵循了法治的真谛。当然要达到这个境界,我们还要跨越法治的漫漫历史长廊,还要时时面临“法律还是正义”这一法治中的两难选择。
法理学案例分析:延安黄碟案
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分析参考:本案发生后,媒体及其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主张警察无权干预个人私隐。也有个别学者撰文质疑和批评了上述观点,并从社群主义、女权主义等视角论证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当性,从而形成了新的理论争议点。我们考虑,分析本案应着重从法理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我国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也仅仅禁止的是聚众观看或在公共场所观看的行为,而且这一规定也已在2001年废止。唯一可以关联的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个有关“除六害”的通知。但该通知首先就不具有法的形式,同时它是为配合国务院的“规定”而发布的,主法废止,它当然应该失效;而且它还会因违宪问题而有待深究。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对此,我们篇四: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案情摘要: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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