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材料4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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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材料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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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2008 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jgj 50-200
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gb/t 28001-2001,定义3.16] 3.3 特种设备 special type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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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注:改写aq 7002-2007,定义3.8。
3.4 职业健康安全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gb/t 28001-2001,定义 3.10] 4 安全管理体系 4.1 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
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4.2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及职责 4.2.1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4.2.1.1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1.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4.2.2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4.2.2.1 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含义务消防组织);审查批准安全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研究、督导安全问题;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4.2.2.2 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本机构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4.3 安全管理制度
4.3.1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a)安全责任制度; b)安全教育制度;
c)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共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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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安全检查制度; e)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f)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g)考核与奖惩制度。
4.3.2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范。4.4 报告
4.4.1 发生意外或可能引发意外的过失行为后,应按要求逐级上报。4.4.2 报告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发现设施、服务过程或服务对象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应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报告;
b)发生安全事故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事故详细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迅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4.
3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5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5.1 消防安全
5.1.1 养老机构建筑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应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验收。5.1.2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2006第5、6、7、8、9、10、11章的规定或gb 50045-1995(2005版)第3、4、5、6、7、8、9章的规定。5.1.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 50222-1995第3章的规定。
5.1.4 应按照gb 50016-2006第8、9、11章或gb 50045-1995(2005版)第7、8、9章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排烟设施,并按照gb 50140-2005第3、4、5、6、7章的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5.1.5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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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养老机构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符合gb 15630-1995第8章的规定,应定期检查与维修,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5.2 电气安全
5.2.1 养老机构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应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5.2.2 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5.2.3 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用电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修应符合gb/t 13869-2008第6、7章的规定。5.3 燃气安全
5.3.1 燃气安全的管理应符合gb/t 50340-2003第5章的要求,使用燃气的设备及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3.2 养老机构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
5.3.3 养老机构选择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和壁挂炉等燃气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5.4 特种设备安全
5.4.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养老机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5.4.2 养老机构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应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在自行检查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电梯维护单位应至少每15 天对养老机构在用电梯进行1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作记录。
5.4.3 养老机构应指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5.5 健身器材安全
5.5.1 健身器材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活动区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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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养老机构应定期对在用健身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检查并维护,并作记录。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处理。5.6 建筑安全
5.6.1 养老机构的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gb/t 50340-2003和gb 50437的要求。5.6.2 养老机构应有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jgj 50-2001第5、6、7章的内容要求。
5.6.3 养老机构应对本机构建筑设施进行定期维保。5.7 安全标志
5.7.1 养老机构应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的型号选用、设置高度、使用要求应符合gb 2894-2008第7、8、9章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表征应符合gb 2893-2008第4章的要求,便于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识别。
5.7.
2养老机构应对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7.3 养老机构中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3495-1992第3、4章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原则与设置要求应符合gb 15630-1995第5、6章的规定。5.7.4 养老机构中的应急设备安全标志与设置应符合gb 2894-2008第6章中的规定。对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通信设备(这种通信设备应设在每个呼叫点和电话机所在位置)应使用安全标志醒目地标示,对设备的背景区域应标记或照亮。5.7.5 养老机构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安全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 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同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应设置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并保证疏散导流标志视觉连续。在走廊通道墙面明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
5.7.6 安全玻璃门、玻璃墙应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5.8 监控设备
5.8.1 养老机构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
5.8.2 设置监控系统的养老机构应有监控系统控制室,并应有专(兼)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5.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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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应明确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在显著位置公示。6 食品安全要求
6.1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6.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7 消防安全要求
7.1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2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定期检查、自查自纠及第三方评估制度。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8 医疗护理安全要求
8.1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遵守国家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医疗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对护理照料、医疗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控。
8.2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卫生部门定期的监督检查。9 人身安全要求
9.1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对故意伤害、走失、交通安全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控。
9.2 养老机构应对生活照料、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中涉及到的有关人身安全问题进行安全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和防范。10 财产安全要求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财产安全管理制度。对偷窃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监控和防范。
11 信息安全要求
11.1 养老机构应建立各类信息、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11.2 应严守国家保密法和保密守则,不泄密。不外泄个人隐私。
11.3 信息应包括机构内部形成和采集的文字信息(包括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等)、图片信息、影像信息等。收集的信息应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的原则。
11.4 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各类信息经过筛选和整理后,应当分类保存。重要的照片、影像等信息资料应采用适当的媒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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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活动应有效地利用相关信息,作为工作的参考依据。12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要求 12.1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责任
12.1.1 应急处置责任人应由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担任。
12.1.
2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担负信息汇总上传和综合协调的职责。12.2 应急预案
12.2.1 养老机构应制订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处置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宜包括火灾处理预案、食物中毒处置预案、传染病处置预案以及机构认为有必要制订的其他预案。
12.2.2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指导思想; b)组织机构; c)职责分工; d)处置原则; e)预案等级; f)处置程序; g)工作要求。
12.2.3 养老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应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并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12.2.4 应急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12.2.5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12.3 运行机制 12.3.1 监测与预警
12.3.1.1 应建立统一的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12.3.1.2 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准备。12.3.2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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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应按照突发事件报告的相关规定逐级报告。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2.3.2.3 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应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不应阻止他人报告。12.3.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12.3.4 应急处置
12.3.4.1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进行筛选、整理、评估,由安全责任人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类分级规定,依级启动预案。
12.3.4.2 重大级别以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本机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12.3.4.3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事态平息后,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终止预案。12.3.5 评估与改进
应急处置结束后,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对原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修订后的预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13 安全教育与培训要求
13.1 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a)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或规程;
c)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 d)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 e)应急预案的演练;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3.2 教育与培训的组织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之全面掌握养老机构安全监测、控制、管理的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指导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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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安全知识和相关安全技能;应对老年人进行重点安全问题预防知识教育; c)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d)应对教育和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13.3 接受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应包括:
a)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在岗安全教育与培训; b)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c)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
13.4 养老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防范、工作防护的安全教育,应符合 gb/t 28001-2001中的要求。
13.5 养老机构应对新员工或换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符合 gb/t 28001-2001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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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材料篇二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各类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各类民政机构安全管理大检查的紧急通知》以及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相关文件的精神,我局结合全区养老机构实际,组织力量,对辖区内18所养老机构(其中,公办养老院9家,民办养老院9家)的防火、防漏电、防食物和煤气中毒等方面开展了全面的排查,现将本次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领导重视。
近年来,我区民政局始终把敬老院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开展好本次专项检查,局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社救福利科科长为副组长、各镇(街道)民政助理、各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通过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采用自查、集中检查的形式,确保各养老机构安全运行。
二是重点突出。
检查中,我们重点对养老机构的夜间值班、外出请假、院务公开、食堂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院长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等一系列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养老机构安全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大家对于各项制度的落实、责任的明确以及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都抓得比较紧、比较细。
如山水城社会事业局每月组织辖区内敬老院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朗高养老院的消防安全活动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等台账资料比较齐全,加上各镇(街道)民政办都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敬老院管理人员调配工作,从而确保入住老人时时有人照料,杜绝了因疏忽而导致的各类安全隐患。
三是检查到位。
在此次检查过程中,我们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对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灭火疏散预案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消火栓箱、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等设施配置运行情况,以及老年人寝室、活动室电气线路铺设、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对个别老人有卧床吸烟的习惯,立即进行耐心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个别工作人员表现出来的麻痹大意思想,积极引导,从根本上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对个别单位存在用电线路裸露,消防设备老化、新建平房不够通风、台帐不够齐全等现象,当场责令限期整改。
同时,我们要求各养老机构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防止老年人走失、跌伤、触电等事故发生。
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材料篇三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和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认真汲取吉林通化辉南县一养老院发生火灾亡人事故的血的教训,我对全区的民政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再次进行了全析和强调部置,现就有关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紧抓安全管理不松手。我局党组和业务主管股室对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在思想上不敢有丝毫懈怠,在xx年11月份,局长黄振宇同志就亲自主持召开了各乡镇街社会事务办主任和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评估会,对各养老机构,特别是农村敬老院和五保新村的安全生产管理作了客观详细的分析,指出了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针对性加强整改的要求。业务主管股室也于11月份和12月份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及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铸安”行动,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全区养老机构火灾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今年元月13日在组织召开了消防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后,业务主管部门立即下发了《关于在春节期间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通知》。在这些下发的《通知》中,对各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都提出了严格详尽的要求,通过反复强调以达到警钟长鸣的目的。
二、精心组织,认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我局成立了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的四个安全生产检查组,于xx年12月5日—12月20日对全区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养老机构进行了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业务股室设计了制式安全生产评分表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清单,检查完毕在现场签字,现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发现隐患当场清理。检查内空涵盖了制度建设、院民房舍安全、食品安全、洗澡间的防滑防摔措施、消防器材的维护等。通过这次大检查也确实排查处理了一些隐患,极大地降低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三、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在我局下发的《通知》文件中,都反复强调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强化属地管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制、落实安全管理力量、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六加一”,努力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加大火灾防控知识宣传力度,建立各项预案,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建立紧抓安全管理不放松的长效机制。
四、加大投入全面推进消防改造建设。xx年,我区投入约xx万元,对全区46所敬老院集中进行了消防设施改造,安装了烟感、喷淋、消防水泵等设施。xx年拟继续加大投入,为敬老院统一配置空调、洗衣机,统一设置单独的储物间、储物架,努力改善敬老院的生活环境,加大电线、电路更新改造力度,对老旧的电线、电路全面更新更换,以减少潜在的安全隐患。
通过这次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看到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敬老院管理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管理能力欠缺。我区46所敬老院,除已转型的12所外,大多数的院长和管理人员均是60岁以上的,本身文化水平不高,缺少与院民的沟通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管理水平较低,管理不善造成了敬老院内部脏、乱、差和安全隐患存在的恶性循环。
二、思想意识不强,有章不循。部分乡镇从上至下还没有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监管不
够,导致一些敬老院的管理人员懒、散、慢,有章不循,制度只是上了墙,形同虚设,思想上的麻痹极易造成行为上的疏忽。
三、整体生活环境较差,难以长效约束院民。硬件的缺失,比如集中供暖用的空调,相对舒适的餐厅都基本上没有,加上管理人员服务水平较差,特别是在冬季,致使部分院民有较多怨言。努力改善敬老院的生活条件也是势在必行。
四、全面清理五保新村,刻不容缓。我区的五保新村基本上都是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和本世纪初,如今弊端越来越显现出来,很多五保新村几乎都是只住了很少人或无人居住,平时监管严重缺乏,安全隐患巨大,对五保新村的清理,实行关停并转,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材料篇四
关于疫情期间加强学校营养餐
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陆良县教体局关于加强学校营养餐及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寄宿生及营养餐供餐模式,强化我镇校园食品生产加工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期间食堂安全管理,为我镇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品安全供应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现将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组织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亲自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明确每天的陪餐人员和职责,制定陪餐计划,做好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定点采购,必须到具有合法经营供应商进行采购,并要签订短期供货合同,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落实《小百户镇中心学校食堂管理及6t管理实施方案》每天必须开展食品安全管理自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到位。
二、全面排查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各学校开学前须完成对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及食材供应企业配送人员疫情期间旅居史、返校前两周健康监测状况、疫情相关个人特殊情况的排查登记,“一人一案”建立台账。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如新聘临时工作人员,必须先了解假期外出轨迹,并要求到县医院或中医院办理健康证明。后勤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疫情防控会议及培训,确保具备餐饮从业人员防护技能。严格落实每日岗前检查。凡在食堂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天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记录。从业人员有乏力、发热、咳嗽等症状或者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病症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有效开展疫情防控知识技能培训
学校要在开学前组织食堂全体员工学习《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小百户镇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以及新冠肺炎防控知识等,确保每一名员工应急响应的相关要求,掌握正确的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范和指南。
四、足额配齐食堂卫生及疫情防控物资
学校开学前应按规范配齐配足食堂防控物资。配备充足的防护口罩、工作服、消毒剂、清洁剂、洗手液、体温计等防控物资,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正确洗手图示”,宣传指引食堂员工及学生学会正确洗手方法。
五、认真排查维护设施设备,科学规范食材供应
各校要对食堂供水等设施全面检查维护,排除假期停用再运转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故障。结合学校供水情况对饮用水进行科学消毒,运用好各校的净水器。彻底避免供水设施破损、集中供水消毒不当造成饮水污染。严格落实食材进货查验。一是明确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负责人和职责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可以采购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明文禁止使用的食材。三是严格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四是严禁在食品加工场所饲养畜禽和宠物,严禁宰杀、采购、加工野生动物,禽肉类食品要烧熟煮透,不得加工和售卖生食类、凉拌类食品。
六、严格落实规范的操作流程
食品加工过程要做到“三分开、一消毒”:即生熟食品分开存放、荤素食品分开洗切、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严格餐饮具消毒。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前必须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区后一律穿戴工作服并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防止交叉污染。同时加强对学校食堂送货人员的卫生管控。采购人员、送货人员和查验人员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肉禽类生鲜材料,摘除手套后应及时洗手。
七、落实餐厅和操作间消毒工作
一是做好餐(饮)具清洁消毒。餐(饮)具用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共用餐(饮)具去残渣后使用洗洁剂彻底清洗,可采用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30 分钟)、热力消毒柜消毒、含氯消毒剂(有效氯 250-500mg/l)浸泡 30 分钟消毒等方法,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二是做好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消毒。对门把手、餐桌椅、水龙头、存储柜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可用含有效氯 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每日消毒 3 次。幼儿园每日三餐前对儿童就餐桌面常规消毒。
三是做好室内通风消毒。食堂餐厅每天通风至少 2-3 次,每次 30 分钟以上,保持空气清新。天气条件允许时应保持餐厅开窗持续通风。有条件的学校,可采用移动紫外线灯照射对餐厅空气消毒,注意一定在无人状态下使用,消毒后应及时通风换气。每天必须对餐具进行物理消毒(煮沸或消毒柜消毒)。
八、严格落实洗手消毒和留样
要完善公共洗手消毒设施,供师生餐前餐后洗手消毒。每日每餐供应的每个品种必须做好留样保存和相关记录。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串味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50g。
九、严格落实食堂供餐管理要求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教师、学生用餐尽量改为分餐制,由后勤人员或值班教师进行分餐,分餐人员必须戴口罩进行分餐。就餐排队学生间距不少于1米,实施即取即走。食堂就餐间隔距离在1米以上,尽可能多安排低年级学生在餐厅就餐,无法安置学生可由教师带领到餐厅外指定区域就餐。雨天可按年级分时段。
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学校一旦出现疑似的食源性疾病,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中心学校及卫生部门,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一、应急管理
1.学校一旦发生就餐前、中、后疫情症状。多名学生同时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或食物中毒症状,立即由校长、分管后勤教师、班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事件处理小组,对有症状的学生进行观察、询问、隔离,以尽快了解出现症状的原因。
2.出现疫情情况,立即隔离有疑似疫情的学生,封存剩余食品和原料,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有疑似疫情情况的立即向中心学校及卫生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