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调岗调薪表4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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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表篇一
1.1制定目的为了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能力、态度进行客观评价,达到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部门经理及以下在册人员。正副总监、正副总师(含总助)以上职务人员由总经理负责。试用期人员不参加考核。
1.3权责单位
(1)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由人事行政部负责。
(2)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4管理单位
人事行政部为本办法管理单位。
1.5考核机构
(1)公司考评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组成。
(2)部门考评小组由部门经理和主管以上人员组成。
1.6考核权责
(1)正副总监、以上职务人员,由总经理直接或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2)主管以上干部由直接主管负责初考,总经办负责复考,人事行政部备案。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由考评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人事行政部备案。
(3)员工由直接主管负责初考,部门经理复考,再由总经办审核,人事行政部备案。
2.考核规定
2.1考核区分
考核分月度考核、阶段考核、年终考核三类。
每阶段和考核结束后,公司将依考评结果组织召开例会或以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总结上期工作,明确下期任务。
2.2月度考核
(1)考核统计周期为自然月度周期,月度考核于次月1日~2日进行。每月15日之前(含15日)试用期结束的员工参加月度考核。
(2)总经办依据月度kpi指标完成情况对下属各部门进行考核。
(3)月度考核主要依据工作能力及态度进行考核。绩效考核表于每月2日前送人事行政部备案。其中,对部门经理考核时kpi考核项目所得的分值等于部门考核的分值。
(4)每月3日人事行政部将考核后确定的部门绩效薪资额度通知各部门,由总监、部门经理填报《员工月(阶段)考核薪资发放表》或《干部月(阶段)考核薪资发放表》,于5日前报人事行政部审核发放。
2.7考核列等
(1)考核得分4.5~5.0分(含4.5分)为a等
(2)考核得分3.5~4.4分(含3.5分)为b等
(3)考核得分2.5~3.4分(含2.5分)为c等
(4)考核得分1.1~2.4分(含1.1分)为d等
(5)考核得分0~1.0分为e等
2.8年终考核列等限制及调薪方式
(1)员工考核列等比例及调薪方式原则上为:
a等10%,升3级;
b等25%,升2级;
c等40%,升1级;
d等20%,不升级;
e等5%,降一级并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2)经理(含经理)以下干部考核列等比例及调薪方式原则上为::
a等3%,升2级;
b等7%,升1级。
(3)经理以上人员由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审批。
3.其它事项
(1)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填报《试用期满考核表》,送人事行政部作为聘任工作依据。
(2)员工考核由人事行政部督导复查,以期公平。
调岗调薪表篇二
调岗调薪操作技巧
第一节 企业在调岗调薪中常见的误区 误区
一、单位有权随意调岗
法律保护和承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定程度的用工自主权,允许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对这种权利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不允许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调整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的、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用人单位必须提出不能胜任的证据,单位无权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随意调整工作岗位。
案例一
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陈女士系一贸易公司的财务经理。因反对公司负责人挪用专项基金,并就此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过后不久,公司人事部通知陈女士不再担任财务经理,调任仓库管理员。陈女士据理力争,但公司人事部拿出劳动合同说:“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陈女士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虽然在劳动合同中与陈女士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由于陈女士任职的财务经理与仓库管理员差别很大,公司无正当理由,无权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因此裁定恢复陈女士的工作岗位。
案例二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蔡某担任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2009年5月,因该公司成功上市,与过去相比,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蔡某由于年龄较大,知识更新差,自学能力差,已经无法胜任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要求。于是公司经过研究,决定让蔡某担任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的人事工作,不再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蔡某不服,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公司的发展,对人力资源的管理有进一步提高,而蔡某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公司有权作出调整。因此裁定驳回蔡某的仲裁请求。
误区
二、单位有权随意调薪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用人单位的这种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并不是可以任意行使的。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在于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而不能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调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案例比较
1、黄某从事销售工作,与公司约定每月底薪为1200,提成按销售业绩的2%计算。2007年,黄某每月工资大约是9千元,2008年由于经济形式不好,黄某由于销售业绩不好导致工资收入平均在1500左右。黄某以公司擅自降低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并没有降低工资,只是由于黄某的销售业绩不好导致收入降低,因此裁定驳回其仲裁请求。
2、郭某担任某公司的销售总监,约定底薪未7000元,并按销售总额的1%每月计算提成奖金。之前由于市场未打开,销售业绩不太理想,郭某每月提成奖金在两千左右。后来由于市场开拓较好,郭某的每月提成达数万元,于是公司决定降低郭某的底薪,改为2000元,并按销售业绩的千分之二计算提成奖金。郭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降低郭某的工资和提成比例不合法,裁定按照原约定结算工资。 在案例1中,用人单位并没有降低工资,是由于黄某自身的销售业绩不好导致其收入不高。案例2中,公司降低了底薪和提成比例,这是不合法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好工资分配方式后,用人单位无权擅自改变工资的分配方式。
第二节可以调岗调薪的情形 主要有6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调岗调薪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管之前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变更约定的内容,进行调岗调薪。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争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是最明智的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在与劳动者对岗位和薪资的调整协商一致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这样可以避免劳动者否认有协商变更的事实,而要求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会裁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在此种情形下调整劳动者的岗位,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 (2)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必须是在医疗期满后。如果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另行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3)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
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然能够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另行安排工作,只有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权另行安排劳动者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基于该理由作出调岗调薪的决定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要制定好岗位职责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岗位职责,就很难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只有有了明确的岗位职责,才便于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2)用人单位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是在正常情况下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对员工进行考核,并且要保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证据。一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工作岗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2008年2月,张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工作岗位是总经理助理,月薪5000元,主要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沟通协调各部门工作。2008年10月,该公司突然将张先生调至总务部,岗位为行政助理,月薪2500元。张先生接到调令后对此安排非常不服,但得到的答复是张先生不能胜任总经理助理职位,所以将其调为行政助理。张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没有理由,擅自将其调为行政助理,侵害其合法权益。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并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将张先生从总经理助理调至行政助理岗位,月薪从5000元降至2500元,但却不能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
【点评】该案例中,公司在没有经过张先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调岗调薪,且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总经理助理的工作岗位,同时公司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总经理助理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行描述,也没有相应的考评制度与标准,更没有调岗调薪程序性的规定,更无法证明其对张先生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因此,只能承担败诉的责任。 用人单位对其员工进行调岗要有充分合理性,特别是调岗的同时又降低员工薪酬的,不能滥用自己的用工自主权。为了便于企业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建议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能职责、各岗位的考核标准以及调岗调薪的程序等。有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企业按合理的程序进行调岗调薪,在应对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就可以举证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意进行解释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因此,如果不符合上面的情况而用人单位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调岗调薪,劳动者又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例】曹某是某市造纸厂生产部门的一名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受当地政府加大保护自然遗产规划的影响,该企业生产部迁移郊区。企业征求曹某的意见,希望曹某到郊区继续从事原有工作或者在市区从事行政工作,而曹某因为家住市区,因此要求继续留在市区从事原有工作。双方经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企业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曹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市区,企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企业迁移是由于服从政府决定不得不为的行为,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曹某又不同意去郊区工作,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点评】本案中,企业因政府规划而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企业与曹某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需要强调的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关键在于“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没有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而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另外,当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接触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寻求发展,必要要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更新等,在调整过程中,必然涉及劳动岗位变更,这是法律允许的。但用人单位不能动不动以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为理由随意地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一旦被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认定是滥用权力,该调整就是无效的。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脱密期保密协议,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所谓“脱密”,即不再接触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员工通过用人单位后,还必须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通知后的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员工在保密部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可能会在脱密期内被公开,从而不再是商业秘密;即便未被公开,由于用人单位的业务在不断发展,在脱密期内一定会有新的商业秘密产生,这些新的商业秘密当然更有价值,原有的商业秘密便在脱密期内降低了价值,即使被泄露,也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但在脱密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员工也仍须遵守用人单位的种种规章支付,只是须离开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部门。脱密措施就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脱密内采取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目的是为了减少已获知商业秘密的员工进一步解除商业秘密的机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采取的措施多是将员工调离机密部门,变更劳动合同等。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等),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任何措施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
第三节企业调岗调薪处理不当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的工作报酬,将会面临以下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的报酬,就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擅自调岗调薪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为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擅自调岗调薪,用人单位因此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有可能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擅自对员工调岗调薪,员工因此不服从的,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案例】2007年8月,小张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一物业公司任厨师长,月工资5千。后来新任的总经理想将厨师长换成自己的亲戚,于是以小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和报酬,担任保安,工资2800元,并要求小张3日内到保安部门报到,否则视为旷工。小张接到通知后并没有去保安部门报到,而是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物业公司的调岗调薪通知,并再也没有去物业公司上班。鉴于小张连续三日没去上班,物业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作出开除决定。小张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要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小张收到岗位调整后未到物业公司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物业公司作出开除决定缺少依据,裁决支持小张的仲裁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张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及调整岗位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谓旷工是指无正当理由不来上班,而小张的行为明显不是无正当理由,是因为不服调岗调薪的通知而不去物业公司上班的。物业公司的调岗调薪的理由是“不能胜任厨师长的岗位要求”,但物业公司既没有提供经小张签名确认的岗位要求,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小张不胜任工作,因此其决定时缺乏法律依据的。 【案例】赵某是某上市公司的财务经理,每月工资9000元。2009年6月,公司总经理因面临业绩压力要求赵某做假账,赵某不同意。于是公司以赵某不服从公司领导安排为由将其调到后勤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赵某不服从安排,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于是公司以赵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擅自将赵某调整工作岗位,在赵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裁定公司支付赵某赔偿金。
公司仅仅因为赵某不同意做假账就擅自解除调整其工作岗位,公司调整赵某工作岗位的理由是不充足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陈某与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的职位是总裁助理,月薪5000元。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公司更换总裁,新总裁想招用自己的人担任秘书,于是调陈某去到行政部,月薪3000元。陈某没有同意公司的安排。合同期满后,由于新总裁对陈某不服从调岗一事耿耿于怀,公司没有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陈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过调查,责令该公司必须支付陈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一直拒不支付,于是劳动行政部门再次发出通知书,则令公司除向陈某支付3个的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支付3个的赔偿金。 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即使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也故意不支付,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旦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还是要按照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及时支付,否则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四节企业调岗调薪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调岗、调薪”的证据,必须要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在调岗调薪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调岗之前分析利弊、慎重考虑(忌因领导个人喜好而定)
在调岗的问题上,首先应考虑公司的整体工作安排,是否确实有调岗的需要,通过调岗是否确实能够促进公司和个人的发展。同时对员工的基本情况做综合的评估。
二、加强考核,以便有充分的调岗调薪依据(忌临时决定,需未雨绸缪)对于打算调岗调薪的员工,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其的考核,最好在准备调岗之前的几个月,就要注意对其考核,并且考核后的资料要妥善保管。对于调岗中牵涉的各类资料均应认真分析,妥善保存,尤其是因业绩不好,被认为不胜任原岗位的员工,因为这是以后可能发生的解除合同时所需的重要证据。
三、用人单位要换位思考,在与员工面谈前准备充分
调岗调薪都直接牵涉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操作时必须站在员工的角度,为员工考虑。通过换位思考,可以更好地了解员工的想法,同时也能为面谈积累素材,以期员工的更大理解和支持。在将调配决定告知员工之前,一些资料的准备是必不可少,如整理和分析调整的充分理由、抉择依据,草拟员工岗位调动协议书、面谈记录、调配通知单、以前的工资单和调整后的工资等级、员工以往的表现以及能够充分说明调动对员工有的材料等,以便在面谈时逐一使用。
四、与员工亲切面谈并告诉员工调整的原因及依据,争取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调岗成功的关键并不在于把员工调整到某个岗位,而是调整以后员工能一如既往地为企业服务,获得员工的支持是调岗的关键。因此,在面谈时,企业有关部门不应生硬地告诉员工公司的调整决定,让员工感觉公司高高在上,员工只能服从公司安排。而应亲切地与员工交谈,告诉员工公司作出调整的原因及依据,并听取员工的想法和意见,争取能够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五、调岗调薪后,要与员工签订变更协议 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调岗调薪必须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这对于确保双方合法权益,防止日后发生争议都很有意义。协议要写明双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
六、调岗后要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
经过调岗后,出于对岗位和员工负责,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岗位培训。内容一般有:新岗位说明书(职责、权限、条件)、新岗位的操作流程、与新岗位有关的专业知识等。通过培训使员工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企业防范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岗调薪调职的弹性条款
2、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调岗调薪调职的情形,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制定好岗位职责
用人单位只有制定了岗位职责,明确了员工的工作职责,才能对员工进行考核,考察员工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岗位的要求。如果无岗位职责也就无法考核员工是否符合岗位的要求,是否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就无法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4、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调岗调薪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日常的考核。
5、对要调岗调薪的员工提前要注意考核,加强考核证据的保存 因领导临时拍脑袋决定调岗调薪,即今天做决定,明天就要更换员工的岗位和工资,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会增加成本的。因此,如果确实因为员工能力有问题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要提前做好岗位考核,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一旦发生纠纷时,也有合理的理由。
调岗调薪表篇三
2010年8月25日调岗调薪专题培训——
如何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胜任工作并有效调岗调薪培训评估总结报告
一、调岗调薪专题培训概况(一、培训目的
帮助解决人力资源管理者普遍遇到的难题:如何界定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何界定员工不胜任工作,怎样有效调岗调薪。(二、课程时间:2010年8月25日(三、培训地点:广州万好万家商务酒店
(四、承办单位:广州吉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二、培训效果评估及意见
此次培训共有17人参加,在培训结束之际,在学员的配合下,填写了评估调查表,发放17份,回收17份,评估调查有效,以下问卷分析统计结果:(一、课程内容评估
a.课程内容对提升日常工作的帮助
b.课程内容、教材编排以及与教师讲演的匹配性
c.案例设计及内容与本课程所学的知识相关性
从上图看,学员对该课程内容对总体满意。并对日常工作的帮助,课程内容、教材编排以及与教师讲演的匹配性,及案例设计及内容与本课程所学的知识相关性等具体方面,大部分学员满意度较高,当然也有极少数认为课程实用性不是太强。
(二、对授课教师进行评
a 教师具有与本次讲授内容相关的知识和实践经验
(1)具有与课程内容相关的知识
(2)具有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实践经验
(3)对问题的实际性建议
从以上三个图中,可以看出学员门对于讲师的大部分评价良好,超过一半的学员对讲师的满意度较高,说明学员对于讲师的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肯定,讲师所提出的实际性建议的肯定。
b.课堂组织能力(1)互动组织
(2)时间控制(开始/结束,休息)
(3).讲演和表达能力
从以上三图中可以看出学员对课堂组织能力大体满意。可能因为时间问题,互动活动并不是很多,大多数时候讲师针对学员提出的问题当堂解答,让学员更加深刻的理解问题,当然也有极少数学员认为课堂组织能力并不理想。
(三、会议组织情况 a会议前期的准备工作
b会场总体布置情况
通过上图分析,发现我们的后勤服务,会议组织情况是满意度比较高,将近2/3的学员对我们的会议组织表示很满意。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之处,这在学员的评分中也体现出来。
(四、其它方面
a.这次学习正符合我对学习质量体系的要求,时间花的很值得
b.课程内容深浅程度适合我
对于满足学员需求方面,此次培训能够满足学员的需求,认为值得花时间学习,课程内容的深浅程度也符合学员要求。当然因行业,工作内容的不同,学员的需求度,深浅度方面也是不一样的。但是总体还是不错的。
总之从评估结果来看,这次培训还是成功的。能够使学员能实际收益,这是我们此次培训的目的。通过与学员的交流,与上课学员所提出的一些问题,我们发现,调岗调薪的确并不是简单的调整,而是要综合考虑公司、员工个人、法律法规等几个方面进行有效的调岗调薪。
很多学员都给予我们很好的评价
例如:xx:很实用,老师讲的很好,贵司后勤服务也做的很好,值得推荐学习
xx:内容能结合实际,有启发作用
xx:此次课程实用性较强,是比较好的培训
xx:非常实用,具体问题可再深入探讨
xx:课程安排与工作联系紧密,希望以后能多组织一些类似的培训
xx:符合员工关系管理需求,对于后续工作有非常好的指导意见 xx:效果非常良好,希望可以开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培训
当然,学员们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意见。这些意见值得我们思考,去实施。比如有学员表示希望能多一些互动,建立hr交流群,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共享,组织一些其他方面的课程。
评估总结:此次培训,圆满结束。我们基本上得到了学员肯定。这对我们以后的工作是极大的鼓舞。从学员的点评,我们获得了很多宝贵的意见,这对我们工作的改进有很大的作用。学员的满意,我们的追求。学员的需求得到满足就是我们的成功!
调岗调薪表篇四
“调岗调薪”到底谁说得算?
发布:2013/9/23 9:14:00作者:转自互联网来源:中国管理监理网整理查看:1488次
关键字:hr园地 薪酬福利
案例一:李某是一家证券公司的职员,主要负责数据核算工作。该公司有一项很特别的制度:员工在考评中的总成绩列入末位者,将被公司安排做杂务工,月薪、待遇等也将成倍减少。据称,这一规定是经过公司高层专门会议决定并写入公司制度中。在几年的执行中,所有考核末位的员工都自动离职,公司对末位者调岗降薪的处理方式俨然成了逼员工主动离职的手段。
李某在去年的考评中,总成绩位于倒数第二,因此对自己今年的考核“前景”很是担忧。
话题一:“末位调岗”、“末位淘汰”的适用
张芬:我觉得调岗是可以的,但是调薪不行。此外,调岗后是否需要有书面协议加以固定,也有待讨论。一般来说,对于调岗调薪问题,公司在调岗上是有一定主动权的,但在调薪上基本没有。公司要想在调岗的同时,一并实现调薪的目的,从规避法律风险角度上来说,首先要把员工的薪水分成两块——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然后在调岗后,对浮动工资部分作适当调整。如果公司没有做到以上几点,直接对调岗员工进行调薪是不合理的。
在日常工作中,也存在员工调岗的问题,但是我们采取调岗措施一般是基于员工身体健康原因,所以在整体操作上还是相对顺利的。当然也发生过员工不满意调岗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做到的就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员工医疗期满后,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洁敏:在调岗调薪方面,如果用人单位能做到合法、合理,就是可行的。这里的“合法、合理”主要是指符合相关规章制度。我们公司会在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上写明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然后再根据制度或合同约定进行调岗。
在本案例中,调整后的岗位和其原先的岗位没有相关性,这可能是这个公司处理中一个比较大的漏洞。该公司直接把末位的员工安排做杂务工,这对于拥有一定学历和工作能力的员工来说很不合理,由此看得出该公司本意不善,在仲裁诉讼中对公司是不利的。所以我觉得,在调岗时,用人单位应该考虑如何把员工调整到一个相关的岗位,而不是随意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
就“末位淘汰”而言,我们公司也有类似制度。我们的年终绩效考核分为五
个档次。当员工处于最低档时,一般员工会自动辞职,没有辞职的,我们会对该档员工进行pip,即“培训再调岗”,此时调岗是调到与他能力相匹配的岗位,如果培训之后还不能胜任,公司就会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现在很多公司都在采用末位淘汰制,但却存在这样一个矛盾:有的部门员工能力普遍比其他部门的强,但基于一个正态曲线,对能力强的部门员工的考核结果就比较消极。所以我认为“末位淘汰”可以作为提高员工积极性的工具,但不能滥用,此外还需要从其他积极的方面做切入点。马卫华:我认为,“末位淘汰”在法律层面上是不被认可的,因为按照排序法肯定会存在最后一名,但是这最后一名是否就意味着不能胜任是存疑的,有时可能一个团队的最后一名的能力比其他团队的前几名还要强,那么此时淘汰就存在不合理性。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员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大多会支持员工的诉求。一般来说,在需要调岗时,如果企业和员工能够协商一致,那么进行调岗是可行的;如果无法协商一致,选择合法解除才是上策。
在我们公司,由于年轻人居多,员工个人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强,单纯采用末位淘汰制是行不通的,所以一般我们也不采用末位淘汰制度,而是采用比较直接的方式,明确列出岗位胜任的要求,结合员工直线主管对其的直观评价,然后根据客观条件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协商等处理。
李伟:利用末位淘汰制对员工进行激励,在团队管理上是有一定的作用与效果的,这也是“末位淘汰”会在国外盛行、被引进国内的原因。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环境与国外的不同,从2008年开始,“末位淘汰”基本上丧失了法律依据,因为2008年之后没有了约定终止的情形,而末位淘汰的实质就是约定终止。换句话说,现在使用“末位淘汰”,实际上存在法律风险。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想通过排序的方式来激励员工,建议变“末位淘汰”为“末位调岗”,因为末位调岗在法律上是行得通的,法律依据就是“不胜任”的调岗。但在实际管理中,末位调岗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毕竟末位并不意味着不胜任。由于末位必然涉及考核问题,那么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就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如果考核结果比较客观,大家都能接受,这就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有部门领导或者直属领导列出排名,就必然存在一定主观性,有的员工可能会不服气,很有可能会引发劳动纠纷。此外,末位调岗时还要注意岗位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应当与员工原有岗位相关。如果调岗涉及调薪的,还需要有相关的规定加以辅佐。
在本案例中,该公司的初衷并没有错,只是做法存在瑕疵。因为调岗调薪是通过公司制度来实现的,但该制度并没有走民主程序,因此其有效性存疑。李某可以通过对该制度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本案例来看,该公司首先要做的就是制度合法化。实践中,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来实现调岗调薪的目的,可以在合同中明文约定:在员工排名末位时,可以对其调岗,并且遵循薪随岗变原则,即在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可以调岗的情形以及调薪的原则。
案例二:刘某是一家医药器械销售公司部门副职,日常工作主要涉及市场拓展、开发客户。在刘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约定:刘某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副经理,月薪5000元。
最近,刘某因为业务拓展思路与公司销售部经理不同产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经理住院一周。
公司高层通过讨论,一致认为刘某的表现严重不符合销售人员应有的职业素养,明显不能胜任其工作,但基于其是老员工,本次不予解除,直接调度至综合部担任办事员工作,月薪降至2500元。事后刘某觉得自己的确有错,于是接受了公司的调岗安排。
话题二:调岗的前提如何把握
张芬:这个事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这里的不胜任是从个人素质角度考量的,并非我们通常遇到的绩效不佳等导致。我认为,对于不胜任的员工,是要先进行培训的,再不胜任的才需要进行调岗。
实际操作中,针对员工不胜任的,我们一般会选择直接协商解除的途径。因为这些员工继续留在公司内部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所以公司往往会依照法律规定和员工进行协商解除,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张洁敏:就本案例而言,有几个环节值得关注与思考:一是劳动合同约定了刘某的岗位为销售部副经理,那么调岗时是否对劳动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二是不胜任的认定问题。案例中是基于肢体事件就认定其不胜任,这是不合理的。应该从刘某的岗位表现入手,比如销售副经理的工作指标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业务开展得很好,此时仅仅凭借肢体动作考核其为不胜任合理性存疑;三是工作是否和原先工作相关,即调岗的合理性。事件中刘某接受了公司的安排,假如刘某不服从安排,那么就目前看到的这种情形,该公司是比较麻烦的。
马卫华:刘某对企业的价值是销售业绩,将其直接调整为综合部办事员对企业没什么意义,更无法体现他的价值。就本案例来说,该公司选择了一个比较另类的处理方式,如果采用违纪处理效果或许更佳。我们公司之前也发生过类似事件,我们就是通过违纪处理来操作的。
李伟:用人单位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还要看具体操作环节。就案例的表述来看,部门经理可能也有问题,毕竟“一个巴掌拍不响”,所以该公司会选择以调岗的方式处理刘某也就不难理解了。一般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遇到这种情形的,首先想到的并非调岗,而是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调岗,从合理性上来讲,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调岗是否合法,要看是否有相应的书面协议。对于不胜任的界定,还需要按之前的协议操作,比如是否有员工入职时相应岗位的岗位职责说明书等。从企业实务来看,对于“不胜任”的界定,也存在很多问题:有的是目标不明确,有的是没有考核标准,有的是没有保留签字确认的证据等。这就导致很多员工在被解除后不服,提出违法解除的诉求。因此,实际操作中,最终的考核标准要和员工沟通,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就本案例来说,如果该公司选择与员工协商调岗,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这样就合法合理了。对于该公司提到的职业素养因素,建议慎用,因为法律对于不胜任虽然没有明确界定,但却有对培训或调岗的规定,故一般还是以一些客观的考核标准作为不胜任的理由为佳。像个人职业素养等抽象的评判标准,甚至是身体原因,如抑郁等,建议用人单位优先考虑他能够胜任的岗位,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再协商解除。
案例三:张某与某饭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岗位为饭店后厨主管经理,月薪6000元,饭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张某进行调岗,张某应该服从。
2012年10月,饭店在未说明任何理由的前提下,将张某调到宾馆总台任领班,原待遇不变。但是宾馆总台领班的工作量较后厨主管经理多了一倍左右,且需要值夜班,工作相对辛苦。
张某要求调回原岗工作,饭店方不同意。故张某提出辞职并要求饭店支付其经济补偿。饭店认为其有用工自主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调整员工岗位不违法,并拒绝补偿。
话题三:用人单位调岗权利有多大
张芬:本案例中,虽然劳动合同中有调岗的规定,该饭店也是根据劳动合同进行调岗操作的,但是在岗位变更后,该饭店是否和员工签订了岗位变更协议,则是本案调岗是否合法的一个关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加以固定的,一旦员工有异议,该饭店的做法就会产生纠纷。我认为,用人单位在调岗上有一定的主动权,但是不能有过大的主动权。
张洁敏:该饭店在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对员工进行调岗,虽然薪酬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工作内容、工作量都发生了变化,对于这样的调岗,本人觉得还是很有问题的。尽管在劳动合同中有明文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调岗,但是这个“实际情况”并不明确,因此需要与员工进行必要的沟通。在沟通后,双方就岗位变更达成一致协议,这样才是可行的操作。
马卫华:我认为,要实现灵活调岗这一目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就岗位设置的约定上是很有技巧可循的,比如我们可以采用一些相对宽泛的岗位表述,不要过于具体。此外在调岗之后要注意把握一些细节,比如岗位变更协议的订立与保留、有没有员工签字确认、手续是否规范等。
李伟: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劳动合同约定的问题,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岗位进行调岗是否有效呢?我的观点是,该饭店的想法是可行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因为劳动合同中对于调岗的前提条件约定为“实际情况”,这个极容易导致实际无法操作的局面,原因是公司很难举证。这样一来,就事与愿违了。所以我们更倾向在劳动合同中将调岗的情形约定清楚,以考核结果5分制为例,考核为1分的,公司可以对其调岗;连续两次2分的,公司可以调岗等等。如此约定后,根据实际考核结果进行调岗操作,在合法性上就没有什么大问题。
在合理性方面,刚才大家都分析到,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进行调岗,无疑是存在法律风险的。该饭店可能会认为调岗没有降薪,对员工的利益没有减损,又有合同约定,所以自己的调岗行为完全合法合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单方面调岗呢?目前法院仲裁的口径是:调岗如果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包括但不仅限于薪资的,工作量与原来也相差无几的,此时哪怕调整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员工也应当遵守。换句话说,在司法实践中,在员工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进行调岗,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管理权。
对于刚刚提及的在合同中宽泛约定岗位以实现公司灵活调岗,这需要注意把握一个度,约定一旦过度宽泛,那就缺乏合理性。由于在仲裁中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裁定对公司不利的可能性极大。换句话说,合同约定的宽泛程度是怎样,还是需要公司与劳动者实际沟通,并考虑一些可能会影响实际操作效果的因素,如司法中的自由裁量。
除了刚才提到的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情况下的调岗,公司有主动权,即在不存在不胜任的情形下,只要不损害员工切实利益,“平调”是可以的。这在很多地方都以书面形式明确了下来,比如浙江、广东。此外,在既不存在不胜任、也不存在平调,同时薪资执行原岗位的短时间的支援性质的临时性调岗,员工也应当遵守,如果员工不遵守,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来进行相应处理。以上就是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管理权所包含的单方调岗的几种情形。再有就是需要双方协商、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等来实现调岗,或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那几种情形进行操作,如医疗期满的、情势变更的等等。总之,用人单位在实际管理中,涉及调岗操作的,需谨慎而为,降低或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