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特许经营协议23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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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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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被特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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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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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
双方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地域
1.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补发及相关业务,并允许其使用甲方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市场营销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权乙方在范围内有独家特许经营权,乙方可在该地区内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
1.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对违反特许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㈡甲方的义务
1.经营手册。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一分秘密经营手册(包括机密价格表、行业解决方案、营销策略、模式、操作程序等)的副本,该手册只供乙方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会向乙方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采取增补方式,或者业务通讯方式,或者年度大会方式,视情况而定。作出改动后,乙方将遵照执行。
2.产品的提供
a.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合格产品。
b.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售后服务培训。
3.总部培训
甲方将为乙方安排一次开办前的总部培训,地点在甲方总部。该培训工作一旦此
特许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此活动必须在乙方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完成。乙方将负责到甲方总部去的路费和食宿费。
4.后续培训
甲方在其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乙方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参加
这样的培训可以是强制的。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甲方承担。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工资和旅差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以通过咨询的方式提供培训,方式可以多样。
5.甲方将负责乙方的业务监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
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产品的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支撑、市场管理等工作。对于乙方具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甲方原则上不进行干预,以确保乙方的区域独家营销权。
6.甲方委托乙方举办大型市场促销活动及有关的宣传广告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营运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动自觉地维护和规范补发及相关业务市畅
2.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4.乙方每月须完成定额。
四、对乙方的培训和指导
1.在乙方开业前,甲方应进行一次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并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在业务指导中,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五、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金 元人民币;特许权使用费元人民币。
2.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预付货款元人民币,用完后再续。
六、保密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
㈠乙方应将营销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除了正常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等透露。
㈡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二年内,乙方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七、特许加盟店的转让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
㈠期限:本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年内有效,前提是乙方不断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经营。
㈡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可由乙方延长期限,在延长期批准之前,乙方应遵守如下各项条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书面通告,此通知应在原协议届满前90-180天内提出;
2.乙方履行特许协议的现行形式(包括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3.乙方对甲方及其实体所负各项义务都已清偿,并已使甲方合理地认为满意;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所有必须承担的费用或其他义务,同时是一个有声望的被特许人。
㈢变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
㈣终止: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a.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b.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c.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2.协议终止
任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9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及其其他有关事项后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10~100万元违约金。
2.同时,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a.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b.使用除甲方以外其他方的发片等补发、织发、驳发产品,自制仿造产品。
c.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在被特许范围外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d.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e.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十、争议解决方法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到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专门用语的定义
1. 补发
2.驳发
3.接发
4.疗发
5.护发
6. 市场营销模式
7. 营销策略
十二、其他
1.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篇二
甲方(特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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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被特许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
双方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地域
1.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补发及相关业务,并允许其使用甲方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市场营销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权乙方在 范围内有独家特许经营权,乙方可在该地区内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 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
1.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对违反特许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㈡甲方的义务
1.经营手册。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一分秘密经营手册(包括机密价格表、行业解决方案、营销策略、模式、操作程序等)的副本,该手册只供乙方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会向乙方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采取增补方式,或者业务通讯方式,或者年度大会方式,视情况而定。作出改动后,乙方将遵照执行。
2.产品的提供
a.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合格产品。
b.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售后服务培训。
3.总部培训
甲方将为乙方安排一次开办前的总部培训,地点在甲方总部。该培训工作一旦此
特许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此活动必须在乙方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完成。乙方将负责到甲方总部去的路费和食宿费。
4.后续培训
甲方在其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乙方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参加
这样的培训可以是强制的。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甲方承担。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工资和旅差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以通过咨询的方式提供培训,方式可以多样。
5.甲方将负责乙方的业务监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
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产品的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支撑、市场管理等工作。对于乙方具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甲方原则上不进行干预,以确保乙方的区域独家营销权。
6.甲方委托乙方举办大型市场促销活动及有关的宣传广告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营运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动自觉地维护和规范补发及相关业务市畅
2.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4.乙方每月须完成定额 。
四、对乙方的培训和指导
1.在乙方开业前,甲方应进行一次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并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在业务指导中,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五、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金 元人民币;特许权使用费 元人民币。
2.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预付货款 元人民币,用完后再续。
六、保密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
㈠乙方应将营销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除了正常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等透露。
㈡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二年内,乙方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七、特许加盟店的转让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
㈠期限:本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年内有效,前提是乙方不断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经营。
㈡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可由乙方延长期限,在延长期批准之前,乙方应遵守如下各项条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书面通告,此通知应在原协议届满前90-180天内提出;
2.乙方履行特许协议的现行形式(包括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3.乙方对甲方及其实体所负各项义务都已清偿,并已使甲方合理地认为满意;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所有必须承担的费用或其他义务,同时是一个有声望的被特许人。
㈢变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
㈣终止: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a.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b.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c.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2.协议终止
任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9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及其其他有关事项后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10~100万元违约金。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篇三
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第五章?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第六章?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第七章?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第九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第十章?供热价格
第十一章?供热安全
第十二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十三章?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第十四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第十五章?供热质量和服务
第十六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章?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第十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协议的变更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没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订本协议。
10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10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_____节能;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0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仪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_____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_____地区。
20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3?[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204?[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系统的总称。
205?[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6?[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07?[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制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_____的经营业务。
208?[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_____或不可抗力等。
209?[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10?[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门等热力设施。
211?[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室内的热力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施。
212?[热力紧急事件]涉及供热采暖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
213?[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214?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301?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02?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03?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分作建设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人运营维护保函。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约担保金额共?元,其中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元、运营维护履约担保金额?元、移交履约担保金额?元。(履约担保金额根据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规定区域内用户数、用热量和用热性质等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4.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401?特许经营权地域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地域的供热享有特许经营权。
1.描述
2.附图
(附件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402?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03?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501?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502?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第六章?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601?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02?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视供热设施建设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或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701?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_____,收取合理费用。
702?供热设施征用及征收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703条规定的补偿。
703?征用或收回的补偿
甲方征用或征收乙方特许经营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801?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_____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802?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第九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901?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902?影响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903?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
904?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
905?事故影响赔偿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对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按事故影响程度对用户进行赔偿。
第十章?供热价格
1001?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
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章?供热安全
1101?安全责任
1.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3.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5.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6.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实行管道供热设施现场监护,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供热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7.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采暖的指导,解答用户的采暖咨询,发放用户采暖手册。
1102?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15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103?因安全原因的停热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1104?应急与临时接管
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供热应急预案(见附件九),对乙方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出现下列现象时,甲方也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1.公共利益需要;
2.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情况;
3.任何发生本协议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201?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202?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2.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情况的;
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乙方冈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
(4)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
(5)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已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7)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8)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
(9)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0)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天内,仍未补救的;
(11)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
4.因特许经营协议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章?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1301?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1年之前,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并应在终止日前180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1302?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将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设的供热资产移交给甲方,但供热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乙方用—厂经营或建设的动产除外;乙方在移交时必须保证移交后一年内正常运行的资产和备件,(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见附件九)并出具移交保函。
乙方因自行投资形成自有产权移交及补偿问题按照终止补偿规定。
第十四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1401?资产处置谈判
正常终止资产处置按照移交的规定;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双方应对资产处置进行谈判,提前终止资产处置谈判应区分政府征用或征收、不可抗力、乙方违约、甲方违约等不同情况。
1402?不予补偿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乙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明确表示在余下的特许经营期内不再履行本协议,并且在30日内再次确认的;
2.乙方未履行移交责任的;
3.乙方移交的项目资产和设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甲方不能使用;
4.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1403?特许经营权终止日的确定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1.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第十六章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3.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者做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十五章?供热质量和服务
1501?供热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施,确保向用户所供应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
1502?供热服务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营业接待、定期抄表、室温检测、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601?甲方权利
1.对乙方实施特许经营的行为实施监管;
2.受理用户对乙方的供热投诉;
3.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对乙方的供热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5.监督抽查乙方供热、安全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方法和标准见附件七);
6.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供热价格;
7.核查乙方的特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
8.甲方享有紧急处置权。甲方对乙方在冬季供热期间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且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9.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管权利。
1602?甲方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后办理交付乙方特许经营的手续;
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独占性;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城镇供热市场秩序;
4.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
5.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章?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701?乙方权利
1.对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业务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在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投资、发展权;
3.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价格机制,向用户收取规定的供热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
4.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维护供热管网的权利;
5.对拒缴、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供热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
6.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7.对严重违反供、用热协议的用户有依法举报的权利;
8.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重新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9.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702?乙方义务和禁止行为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1.接受甲方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热、解散、歇业;
3.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区域内供热生产和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直至恢复安全运行;
4.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
5.按照乙方承诺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相关服务;
6.根据供热规划和市场需要,乙方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扩建供热管网,积极发展用户,不断满足用户对供热的新需求。
7.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供热资源整合规划和环境治理的计划,积极配合完成资源整合和环保的任务。
8.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不得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供热主业。
9.经甲方批准,对于乙方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的相关业务,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等方式将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经营,但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的业务不得委托或发包给社会第三方经营。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违规、违法经营的;
2.未按要求履行本协议,供热供应、运行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3.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
4.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热、停业、歇业或终止本协议,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发生重大供热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规_____行为的;
6.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供热设施,经供热管理部门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7.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滥用特许经营权,违背市场原则,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垄断封闭供热建筑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市场,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有关主管部门劝阻拒绝改正的;
8.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9.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违反申请特许经营权时所承诺的;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03?乙方承诺
1.供热服务承诺
乙方保证善意地、适当地行使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尽最大限度地为市民、企业及其他供热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并遵循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投资建设新的供热设施,满足社会对供热利用的新需求。
2.合理价格承诺
乙方保证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严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促使供热价格合理、公平、公开,并使之获得供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3.降低供热成本承诺
乙方保证完善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型能源,不断地降低供热成本。
4.提高环境保护质量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和供热服务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环境。
5.开展公益服务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面向广大市民及供热用户开展供热公益活动,宣传供热知识及相关能源知识,促进供热在人们生活、生产中的合理应用。
6.提高供热信息化水平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对供热设施的图纸资料、供热管理资料、用户基
本信息及其他与供热经营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建立和完善供热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乙方承诺建立_____、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供热管理部门的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乙方承诺建立并完善其互联网站,以便向社会公众用户提供网上供热开户申请、用热咨询、安全说明、
热费查询、受理投诉等综合信息服务。
第十八章?法律责任
1801?甲方法律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403条规定,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将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交付乙方使用或擅自处置其投资建设的
供热设施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在征用过程中或本协议终止后,拒不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补偿的利息;
4.甲方违反有关价格法规及本协议定价、调价程序,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5.甲方基于对获得特许经营者的监管的权力采用非正当行为对乙方实施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特许经营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802?乙方法律责任
1.乙方对任何法律的违反,均适用所违反法律的处罚规定;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处置供热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重新投资建设相应的供热设施,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702条的规定,拒不接受甲方的依法征用或征收时,应当服从甲方的依法征用或征收,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解散或歇业的,应当及时恢复营业,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对擅自停热负有责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6.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擅自改变主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恢复主业,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7.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702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8.乙方违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时,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9.乙方违反或降低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技术、质量、安全、服务等标准向用户供热、提供维修服务和供
热设施运行管理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0.甲方可根据供热用户的投诉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用户投诉的情况属实,并且确属乙方的?责任的,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1.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及时报告义务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万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2.甲方可以采用扣除保函的形式扣除违约金。
1803?不中断协议履行
除非本协议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协议的变更
1901?协议的变更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______________(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_______市(县)_______(部门)(被授权人)(下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____市(县)签署。 鉴于: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_______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获得_______省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批文见附件9); ______________(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月对_______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______________,确定由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本项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____________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1条术语定义 1.1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____________(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_____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为每日___立方米,地址为_______。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1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法律变更" 指:_______________.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 、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____________(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 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____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4。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4。 "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____________(___)本协议生效后_____天,或_______(b)_____年___月___日,或_______(c)其他条件。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3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9所列的批准文件。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____________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协议2.4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维护保函" 指按照本协议第8.5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_______%。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位于_______共计_____平方米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____________时开始至同日24:____________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门" 指(___)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最终竣工日" 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1.2其它 在本协议中:____________ (___)"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d)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e)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f)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_______(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2.2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第16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3条声明和条件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____________ 甲方已获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甲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9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9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投资股本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履约保函(bot形式适用) 生效日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1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期起至最终竣工日后的一年届满之日,或乙方按第8.5条的规定提交维护保函的日期。上述较迟的一个日期到期时,甲方应解除履约保函,同时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应解除投标保函。 3.4融资完成 乙方应确保于生效日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 3.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3.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_______(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第四章项目建设(bot形式适用) 第4条土地使用 4.1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_______(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4.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5条设计 5.1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附件4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本项目设施的初步设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唯有第5.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5.2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已审阅过附件4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5.3施工图设计 乙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附件4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甲方及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甲方批准方可以据此施工。如申报后________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 5.4甲方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设计中的错误负责:____________ (___)乙方认为甲方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并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发出后_______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 (b)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 第6条建设 6.1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____________ (___)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b)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c)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d)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f)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2甲方的主要义务 (___)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b)给予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根据附件6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6.4项目进度计划 6.4.1 项目计划 双方应根据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___)第11.1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b)由于第6.9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c)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d)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6.4.2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第11.1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应:____________ (___) 提出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 (b) 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使乙方基本上恢复到该延误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其中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支付______元(注:____________与6.4.4条件等同); (c) 有权获得延长特许经营期,相应延长的特许经营期应不少于被延误的商业运营期。 6.4.4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____元。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直至履约保函全部兑取完。如果履约保函累计被兑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6.5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11.2条保密条款执行。 6.6.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6.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_______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____________ (___)_______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b)_______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c)___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6.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4.2条执行,或双方按照第6.4.3条款中(b)条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或予以经济补偿。 第7条竣工 7.1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乙方应至少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_______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7.2 环保验收 乙方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 7.3 开始商业运营 (___)乙方通过环保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测,且项目连续_______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正式开始商业运营。 (b)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运营,如不同意须同时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应在_______日内解决。如_______日内仍未能解决,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第_______日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视为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营。乙方应将最终的开始商业运营日通知甲方。 (c)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按照第9条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运营与维护 8.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____________ (___)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附件6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8.2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8.3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交付点,如期达到本协议规定的基本水量和进水水质,即每一个运营月内平均日污水量为_______m3和控制污水进水水质在附件1进水水质标准以内。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8.4乙方的主要责任 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 如果进水水量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提出拟采取的对超量污水进行处理的措施。通知发出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表示意见,则被视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议。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按附件15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乙方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8.5维护保函 8.5.1维护保函的出具 在正式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一份维护保函,其格式为甲方可接受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维护保函应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义务及保证期义务的保证。分期提供保函时,下一期的保函必须在上一期保函结束前一个月提供,以确保保函的继续有效。最后一次保函有效期要持续到特许经营期结束后12个月。 8.5.2恢复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兑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款项后的_______个月内将维护保函的金额恢复到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8.5.3 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义务。 8.6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 8.7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___)水样的采集和储存应满足附件4的相应要求; (b)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聘请第三方检测的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8.8 水量的计量 8.8.1乙方应按附件4明示的位置安装计量检测装置,计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及出水量。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出水流量由乙方在每月_______日抄表,以确定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如果甲乙双方就水量记录结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 8.8.2乙方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点提取的进水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8.9 暂停服务 发生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小以使设施的处理能力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维持不少于_______%的设计处理能力。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多于_______天。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承担基本水量义务。 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若因乙方原因计划外暂停服务超过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9.7条款支付水量不足违约金。 8.1环境保护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____________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或者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8.11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8.4条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依据附件11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对项目设施进行纠正性维护。 8.12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第9条污水处理服务费 9.1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运营期内,甲方每月按污水处理项目当月处理后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以下两部分:____________ (___)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基本水量时,乙方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处理单价_______元/立方米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________基本水量; (b)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在项目设计处理能力范围之内时,乙方全部处理,除按(___)条规定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外,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________超出基本水量的处理水量_______________%。 9.2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每年_______月乙方可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以及由于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计算下一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依据(人工费、药剂费、电价、物价指数等)和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要求,甲方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在_______个月内给予答复。 9.3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_______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如甲方对账单有争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也可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定。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则甲方应依照第三方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乙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应依照第19条解决。 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9.4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8.4 条项下的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按下列方法处理:____________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超标,甲方应向乙方给予适当补偿。 (___)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b)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_______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制订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协议附件2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 9.5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或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9.6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应按附件16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 9.7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除非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乙方在设计处理能力之内未能对全部污水进行处理时,按未处理水量_______元/立方米交纳违约金。 第六章项目设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适用) 第1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_______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省级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1.2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____________ (___)乙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____________ (i)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ii)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iii)第 1.4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它动产; (iv)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b)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c)土地使用权及与污水处理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甲乙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妥善安置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办法。 1.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3.1最后恢复性大修 (___)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_______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_______个月之前完成。 (b)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_______%、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_______%、污水处理厂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c)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应有权兑取相应维护保函金额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1.3.2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附件4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 备品备件 1.4.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按附件4技术规范要求的在_______个月期间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 1.4.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1.5 保证期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 12_______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厂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保修,甲方有权兑取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诉乙方。 1.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1.7 移交效力 除1.5条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污水处理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1.8 维护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起12个月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兑取完的维护保函的余额。 1.9 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污水处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第七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1条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流行病、瘟疫爆发;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处理工程供电中断。 11.1.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___)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b)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c)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d)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e) 将其根据上述(b)(c)和(d)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1.1.3 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___) 如果双方在_______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附件12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 (b) 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_______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 11.1.4 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_______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按16.3条款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1.2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_______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____________ (___)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 (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____________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2.1 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12.2 不当兑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中的款项,之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当时银行短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13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附件7是乙方原始股东的名单及各自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乙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确保在协议生效日之后_______年内,未经甲方批准任何股东都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在协议生效_______年后,在符合下列_______情况下,甲方应批准乙方进行股权转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13.3 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13.4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 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 第14条保险 14.1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8的规定自费购买保险。 14.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八章违约赔偿 第15条违约赔偿 15.1 赔偿 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九章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16条 终止 16.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中的保证金:____________ (___) 乙方未按时实现融资完成; (b)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c)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d)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e) 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f)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g) 乙方在第3.2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h)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__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____________ (___)甲方在第3.1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 (c)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6.3.1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16.1或16.2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6.3.2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____________ (i)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ii)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16.6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16.5终止后的补偿 16.5.1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终止本协议,则甲方应有权收回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所列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从特许年限、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入、乙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设定。 16.5.2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根据第16.2条终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回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中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在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6.5.3第11.1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第11.1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依据第16条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中所列的补偿金额。甲方支付该项目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将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转让给甲方。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以及各方对此等事件承担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6.6终止后的移交 16.6.1 乙方根据16.6.2条款向甲方移交参照第1.2条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所有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16.6.2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污水处理项目的占有权和运行权。甲方和乙方应于_______日内按照16.5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_______天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终止补偿金当日,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第17条变更和转让 17.1 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____________ (___)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以及:____________ (b) 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17.2 乙方的转让 17.2.1 资产或合同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第十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18条解释规则 18.1 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___)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b)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19条争议的解决 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19.2条的规定。 19.2 仲裁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由甲乙双方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应提交给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9.4 继续有效 第19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其它 第2条其他条款 2.1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____________(i)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和(ii)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2.2 附件目录 附件1污水处理项目进水水质设计指标 附件2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质量指标 附件3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特许范围(或区域图示) 附件4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5特许经营授予方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附件6建设、运营(考虑投入运营前的调试及试运行等环节)和维护方案 附件7乙方的初始股东名单 附件8保险 附件9所需的项目和企业相关文件 附件1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1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12终止补偿金额 附件13污水处理项目污泥处理与安全处置协议 附件14项目融资方案 附件15乙方的财务报表格式 附件16出水不符合标准违约金 2.3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4 合同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二份。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2.5 生效日期 (___)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或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甲方)________ [印章]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乙方)________ [印章]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提升_____经营组织的竞争能力,建立一个长期、稳定并高效运行的经营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民法典》之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品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之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特许经营之产品项目、业务范围、目标及期限 第一条:特许权形式、范围: 1、 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产品为“_____”品牌:少年装系列产品。 2、 甲方授权乙方许可经营的区域为:____ 省____ 市(自治区、直辖市)____所辖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业务。 第二条:任务目标:双方依据市场规模,确定销售回款额万元,并按以下条款执行,实际销售额时间以首批上货时间为计。 第三条: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有关订货、配货、调拨及退换货规定。 1、 订货方式: (1)首期订货款金额: 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指结算价)。 (2)应季产品交货金额,以产品订货交货期为准。 (3)续单作业的交货期是依据面料、数量与金额的不同而订的,确定的时间经甲、乙双方共同订货单方式确认为准。 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3、交易原则:款到发货。 4、运输方式: 5、途中货品遗失,如乙方能提供承运部门有效证明资料,由甲方负责向承运部门索赔,否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收货后应及时进行验货,如有异议,须在提货后三天内以书面传真与甲方联系解决;否则视为乙方验收货品同甲方所发货品无误(超出时限。异议无效)。 6、调拨方式:如乙方临时紧缺货,甲方将根据自身库存与其它市场库存情况,尽力协助调拨货品。 7、应季产品调换规定: (1)产品换货期限:货到之日起的____ 天内。 (2)往返运费由乙方负担。如乙方的换货在超出甲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则所有乙方的换货甲方不予调换。 (3)如甲方货品降价,乙方不得以原价退货后,再以降价重新购该货品。 8、退货规定:乙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品质问题,经甲方技质部门品检确属质量问题后,可办理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选承担往返运费。如有另行品质标准规定并经双方认可,也可作为品质标范围。 9、装修要求: (1) 乙方的店铺应当达到下列面积:单项经营少年装系列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25平方米;综合经营全部产品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25平方米。 (2) 乙方店铺装修须报甲方统一设计,按图施工、装修。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稿,为保证全国专卖店形象统一,营业业务品由甲方代为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运输费)。 第五条:有关零售价格之规定,由甲方统一定价,促销价亦同,在未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价销售行为。 第六条:乙方须依照甲方营运作业之规定定期、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营业资料,包括:销售情况、财务报表、顾客投诉、存货及收交记录。 第七条:双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的规定操作业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费用之支付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为甲方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合同截止的三个月内全部返还;若乙方在协议期间违反本协议规定,保证金将予扣罚或不予退还;加盟金元整,作为品牌管理费,不以返还。 第九条:广告费之规定:乙方完成任务目标,甲方将以营业额(进货额计算)3%作为乙方业务地区范围的广告促销投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50%。具体广宣方案必须由甲方统一操作或乙方提出有关方案报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乙方自行安排的各广告宣传费用甲方均不予认可。并且,如乙方不能拿出相同数额的资金做市场投入,甲方的销售奖励不予兑现。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力义务 第十条: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提供经营加盟店的开业相关资料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提供店内陈设规划及有关经营所需的辅销器材或制作标准,包括:店铺平面配置图、商品陈列配置表、吊牌、服装专卖证明书、授权书等(模特、衣架、裤架等陈列道具甲方按成本价供给乙方)。 第十三条:提供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及信息。 第十四条:提供加盟店的员工培训课程及经营辅导。 第十五条: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统一策划。 第十六条:提供业务信息及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协助。 乙方权力义务 第十七条:提供经营加盟店加盟需的合法证件,包括营业地址的租赁合同、营业额特别授权期限届满,没有延期的,该商号权属当然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再使用该商号。 第十八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在日内完成改进。 第十九条:雇用合法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总部应有的员工训练。 第二十条:按总部规定使用vi手册,包括店铺之设计,宣传物品及辅销品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依照甲方的指导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之规定经营加盟店;接受甲方统一策划之vip卡,并由乙方承担制作成本费及相关打折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按时支付予甲方的款项,包括:货款及特许经营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维持并促进甲方的商标、声誉及形象,不在加盟店销售其它品牌产品,不加盟经营其它同类产品的特许经营事业。 第五章商标使用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乙方加盟的广告或推广材料,如出现甲方公司名称或商标有关图片、文字或声音均必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乙方承认商标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权益完全属于甲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当地登记商标。 第二十七条:乙方海里以加盟店的名义登记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除非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指示。 第二十八条:乙方如获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刻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的指示下提出诉讼,诉讼费则由甲方支付。 第六章保证保密之规定 甲方保证 第二十九条:所提供产品质量的保证及不良品退货的保障。 第三十条:保证业务范围(区域)专卖权利及另外开店之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保证商标使用不会违反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如有违反造成乙方损失,愿意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二条:保证乙方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享受续约优先权。 乙方保证 第三十三条:不竞争之保证: 1、 乙方在合约期间,不得经营、参观或涉及任何与甲方销售的货品之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 2、 不得雇用或企图雇用在合同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甲方总部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职位。 3、 不得经任何方式将货品销售至乙方销售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 第三十四条:确认所有关于加盟的资料均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保证并声明无论是在合同期内或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均不会利用甲方加盟店业务的任何资料做其它任何业务用途。 第三十五条:保证并确保所有获悉上述资料的员工均不会把上述资料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泄露。 第七章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做出单项3000-5000元的处罚,或通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做出任何赔偿。 1、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实现销售。 2、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店铺内销售与甲方产品相似的其它品牌的产品或假冒产品。 4、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支付各项结算费用。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产品以任何方式销售至乙方规定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如有发现,甲方有权进行罚没处理。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无故终止合同行为。 7、乙方相关人员企图阻止任何甲方授权人士进入乙方之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进行正常业务经营监督活动。 8、乙方破坏"_____"商标之良好商誉及形象。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过或低于甲方准许的价格。 10、乙方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最低销售额(以进货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乙方同意于合同期满或任何原因被终止之后,甲方有权免费取回按合同由甲方免费提供乙方所有物品。 第三十八条:乙方因不遵守合同之任何条文或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甲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终止提供产品时,甲方将保留乙方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期满,未获得续期或于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刻履行以下条款: 1、 支付应付的款项予甲方。 2、 停止经营、立即交回特许经营权证书,并自此不可以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甲方公司的一部分。 3、 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 将甲方免费提供的有关物品及相关资料退回予甲方。 5、 其尚未出出售之库存商品,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最后一次统一调整价格乙方结算。甲方接收的货品为自本协议书到期之日起壹年内的货品。 6、 对于店内装修,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两年折旧与乙方进行换算补偿。 7、 双方协议终止的,按双方订立的终止协议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为从属交易合同,又双方为独立法人,自不构成合伙关系。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不得转让合同上所属任何权利。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即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规定之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双方并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为法院管辖地。 第四十四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分协商后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解释权属于授权许可方,__________服装有限公司。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_________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_________品牌产品经营活动。 二、协议宗旨 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_________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三、乙方受许特许经营权需具备条件:____________ 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资格。 2.乙方须在_________繁华商业地段拥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按甲方要求的专卖店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 3.乙方首批进货资金_________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首批进货资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4.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点销售由甲方供应的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乙方的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经甲方书面认可的_________品牌标识、文字、图案和文稿在本协议特许地区、期限内,用于店铺门头、橱窗、店内装修布置。许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印制手提袋及包装物,允许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在本协议特许地区内作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有利于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广告宣传。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可在收到该货物7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询,否则按甲方无误处理。 3.本协议规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方。 4.乙方增设、迁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装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止供货,直至解除该合同。 6.乙方在开设_________品牌专卖店或店中店、专柜期限内只能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乙方不得向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_________以外地区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如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货,情节严重者,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产、销售、转移、藏匿、仓储、运输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商誉、商标、打假费用等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有义务维护_________品牌的声誉和形象,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击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 10.乙方不得将甲方传授给乙方的产品资料和经营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乙方必须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乙方必须在收到对帐单7日内将对帐结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对帐结果,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对帐单的全部内容和金额。 1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模式,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销售回款指标,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规定的开店计划和店面翻新计划,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解除合同,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在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市场上从事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业务。 1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或出现重大债务问题无法正常经营,以及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或经营所需其他条件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反甲、乙双方期货合同条款及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资格。 15.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欠甲方的货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货款外还需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将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并有权了解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_________品牌合作协议条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8.甲方统一设计制定_________品牌专卖店的门头、灯箱、店内外装修、货架、促销品、广告品、产品展示等并协助乙方实施。 19.甲方将实施统一的广告、推广活动作为宣传,并统一_________品牌专卖店识别系统,维护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20.乙方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出当月的销售、库存报表。乙方应将本地区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五、奖励及调货条款 1.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并年销售回款额达壹佰万元以上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伍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返利;年销售回款额达到叁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价_________折供货的优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货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样订货。凡乙方向甲方订购的货物除质量问题或甲方错发以外,甲方有权不予退换,如乙方确有困难,可在收到该批货4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换申请,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是:____________ 申请调换的数量不能超过乙方年购货量的_________% 打折产品、特价产品和样品不能调换。 调换商品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货,甲方有权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调换商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乙方专卖店装修给予支持。装修费以货物形式支付。但必须在两年后凭甲方企划部签字认可的装修结算书到公司报销。 六、供货及运输:____________ 1.供货地点:____________甲方仓库。 2.运输方式:____________自提或代办托运,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3.收货要求:____________乙方收到货后,必须在每件开箱前称重,重量相符,开箱验货;如重量不符不得开箱,并立即通知甲方或向运输部门查询、索赔。否则,开箱后出现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以后要货必须以传真为据,如无传真甲方有权不予发货。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包括火灾、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之一,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原因,逾期按违约处理。 八、协议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九、协议期限、续签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向另一方提出延长协议之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协议。 3.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协议,则甲、乙双方的特许经营关系自然终止。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_________品牌库存产品限一个月期限内自行处理,一个月以后乙方不得再销售_________品牌产品。 5.本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解决,由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 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市(县)区(乡、镇)路(街)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 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 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 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 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 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 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 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 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讲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 期限届满前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附件1: 1、进、销、存日报表(日报) 2、损益表(月报) 3、资产负债表(月报) 4、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 5、乙方必须每天将含税销售额如实电传告知甲方。 6、甲方需了解的其它财务资料,乙方必须如实提供。 附件2: 1、乙方设立专人负责商品退调工作。 2、乙方进货应指派熟悉商品的人员,为收化验收员。 3、乙方进货交接执行地点在h公司配送中心,清单当面交接清楚,严格验货,如发现破损、超临界保质期、瘪听等有问题的商品有权拒收,并当场调换合格商品;离开交接地点,概不负责。 4、乙进货造成积压、过期或在经营中人为造成损坏、变质的商品,则涂退调处理。 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厂方质量问题的商品,交甲方质检确认后,由质检直接找厂方协商,妥善处理并答复乙方,凭质检科书面通知退甲方配送中心。 6、乙方接甲方统一退调通知后,按时执行,逾期不办,自行解决。 7、乙方退货,须接甲方业务部门书面通知,乙方按指定时间退甲方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答收的退货清单转甲方退调组,统一与厂方结算,并由开单组冲还红单。 附件3: 1、门店操作规范 (1)收争员操作规范 (2)理货员操作规范 (3)服务台(寄包台)操作规范 (4)早夜服务部操作规范 2、门店工作规范 (1)督导员(区域)工作规范 (2)门店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3)加盟店督导员工作规范 (4)商品业务人员工作规范 (5)门店财务人员工作规范 3、门店管理技术规范 (1)时段检核技术规范 (2)商品配制技术规范 (3)商品陈列技术规范 (4)pop促销技术规范 (5)商品的q.m.p管理技术规范 a.商品quality(品质)管理 b.商品measure(计量)管理 c.商品price(价格)管理 (6)残损商品的管理技术规范 4、其他方面: 甲方员工手册及各种规章制度 甲方: 乙方: 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_________家具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_________家具特许经营计划成员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不断扩大_________家具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面,特制定本运作细则。 第二条_________家具特许经营体系,是针对目前中国家具流通业经营现状和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规划的。特许经营受许人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探索_________家具之特许经营模式。 第三条_________家具特许经营体系服从《_________家具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要求,本细则作为《_________家具特许经营合同书》未尽事宜的具体补充。凡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_________集团家具经营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特许经营市场细分及特许经营分类 第四条市场细分 1.一级市场-------直辖市、省会、地市级重点城市 2.二级市场-------地市级城市 3.三级市场-------一般地市级城市、区县级城市 第五条特许经营分类 1.一般特许经营------特许人(_________集团)将“_________家具”经营权直接或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指定的区域内享有_________家具特许经营权。 2.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_________集团)将“_________家具”经营权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除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享有_________家具特许经营权外,还享有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代表_________集团向加盟申请者授予一般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标准及商号使用原则 第六条特许经营收费种类及收费标准 1.特许经营加盟金:免收 2.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免收 3.特许经营保证金: (1)一级市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2)二级市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3)三级市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商号使用原则 1.特许经营受许人可使用“_________家具”商号。 2.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商号,否则,特许人将全额扣罚受许人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追究受许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第八条特许经营基本资格评估原则 1.受许人具有明显的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2.受许人具有一定的业内经验或相关行业的经营及管理经验。 3.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向特许人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 4.受许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并按特许人标准进行卖场装修,且 一、二级市场单店面积不低于220平方米或总营业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三级市场卖场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第九条委托特许经营确立原则 1.受许人具备对区域市场进行深度开发的能力,并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以参股或独资的形式,建立三个以上连锁店。 2.受许人年销售额不低于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特许经营体系市场布局原则 第十条每个市场按不同系列产品分别设一般特许经销商。对经特许人评估确认的一般特许经销商对_________家具其它系列产品具有优先经营权。但是如果该受许人未能按要求建店,则特许人有权另设特许经销商经营该系列产品。 第十一条一般特许经营商的经营区域原则上是在行政区划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市区相距_________公里以上,可另设一般特许经营商。 第十二条原则上只在一级市场设立委托特许经销商,并且其周边二三级市场区域市场为空白市场。 二、三级市场不设委托特许经销商。 第十三条受许人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其它区域市场开展销售业务。如客观上与其它特许经营受许人和特许人直营连锁店发生业务交叉,按特许人现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特许经营体系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_________家具特许经营体系由_________集团家具经营部负责规划和市场布局,并负责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确立。 第十五条_________集团家具经营部下属各区域特许经营部受指派负责所辖地区特许经销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特许经营受许人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特许经销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_________家具委托特许经销商负责其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销商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销商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一般特许经营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区域特许经营部负责协助委托特许经销商对一般特许经销商进行监督及管理。 第十七条_________集团家具经营部负责监督本运作细则和特许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决定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延展或终止。 第十八条_________集团家具经营部对确立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受许人授予统一使用的“_________家具”商号和特许经营授权书,终止合作关系时收回。 第七章特许经营体系的价格及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受许人必须保证产品市场标价不超过特许人对产品的市场指导价,并维护其的价格体系,配合开展市场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受许人可根据本区域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促销商品、卖场样品和残损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受许人必须遵循特许人的价格管理规定,否则特许人将根据情节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直至终止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_________集团_________家具有限公司负责与受许人结算货款,货款结算一律采取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 第八章销售奖励形式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受许人年终完成年度销售任务时,特许人将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受许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受许人年度销售回款完成达到如下指标时,特许人以回款为基数,以产品或折扣形式分别给予返利。 返利条件返利基数返利标准: (1)0-_________万回款额0 (2)_________-_________万(含_________万)回款额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万(含_________万)回款额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万(含_________万)回款额_________% (5)_________万以上(含_________万)回款额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按直营结算价结算的受许人,不再享受返利政策。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为_________家具特许经营体系成立和运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特许经营体系正常运作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细则签署的《_________家具特许经营合同书》是其法律基础。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_________集团家具经营部,对本细则的条款和内容,受许人可提出补充和修订建议,建议被采纳后,本细则可修改执行。 特许人:_________公司(公章)受许人:_________(公章) 签约代表: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细则签定地:_________ 附件二: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处) 附件三:补充协议(略) 附件四:授权书 授权书 兹授权_________在_________范围内从事_________家具的经营,并授予其_________家具_________产品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的独家代理权,并可使用_________家具_________连锁店的商号。该授权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餐饮业加盟合同书 ·连锁店加盟合同 ·瑜伽加盟合同 ·家具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 ·商场超市加盟合同 ·加油站加盟合同书 ·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南至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供气安全 6.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收费 8.1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_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_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12.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13.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六、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特许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地域 1.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补发及相关业务,并允许其使用甲方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市场营销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范围内有独家特许经营权,乙方可在该地区内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_________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对违反特许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甲方的义务 1.经营手册。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_________手册(包括_________等)的副本,该手册只供乙方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会向乙方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采取增补方式,或者业务通讯方式,或者年度大会方式,视情况而定。作出改动后,乙方将遵照执行。 2.产品的提供 a.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合格产品。 b.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售后服务培训。 3.总部培训 甲方将为乙方安排一次开办前的总部培训,地点在甲方总部。该培训工作一旦此特许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此活动必须在乙方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完成。乙方将负责到甲方总部去的路费和食宿费。 4.后续培训 甲方在其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乙方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参加这样的培训可以是强制的。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甲方承担。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工资和旅差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以通过咨询的方式提供培训,方式可以多样。 5.甲方将负责乙方的业务监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产品的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支撑、市场管理等工作。对于乙方具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甲方原则上不进行干预,以确保乙方的区域独家营销权。 6.甲方委托乙方举办大型市场促销活动及有关的宣传广告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营运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动自觉地维护和规范补发及相关业务市畅 2.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4.乙方每月须完成定额。 四、对乙方的培训和指导 1.在乙方开业前,甲方应进行一次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并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在业务指导中,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五、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特许权使用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预付货款_________元人民币,用完后再续。 六、保密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 (一)乙方应将营销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除了正常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等透露。 (二)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_________年内,乙方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七、特许加盟店的转让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 (一)期限:本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年内有效,前提是乙方不断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经营。 (二)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可由乙方延长期限,在延长期批准之前,乙方应遵守如下各项条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书面通告,此通知应在原协议届满前90-180天内提出; 2.乙方履行特许协议的现行形式(包括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3.乙方对甲方及其实体所负各项义务都已清偿,并已使甲方合理地认为满意;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所有必须承担的费用或其他义务,同时是一个有声望的被特许人。 (三)变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 (四)终止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a.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b.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c.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2.协议终止 任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9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及其其他有关事项后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 2.同时,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a.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供气安全 6.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收费 8.1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12.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13.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六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八保险(注: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附件九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十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十一安全管理标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 市(县) (部门)(被授权人)(下称“甲方”),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 与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 鉴于: (1) 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 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获得 省 (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批文见附件9); (2) (甲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 ,确定由 (乙方)承担本项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 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为每日 立方米,地址为 。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1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法律变更” 指: a.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b.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2)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 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4。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4。 “开工日期”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a)本协议生效后 天,或 (b) 年 月 日,或 (c)其他条件。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3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9所列的批准文件。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协议20.4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维护保函” 指按照本协议第8.5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 %。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位于 共计 平方米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门” 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最终竣工日” 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1.2 其它 在本协议中: (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d)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e)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f)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2.2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第16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 甲方已获 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 甲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9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3)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 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9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3) 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投资股本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 (4)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 履约保函(bot形式适用) (1) 生效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10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 (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期起至最终竣工日后的一年届满之日,或乙方按第8.5条的规定提交维护保函的日期。上述较迟的一个日期到期时,甲方应解除履约保函,同时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 个工作日内,应解除投标保函。 3.4 融资完成 乙方应确保于生效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4) 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5)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6) 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 (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3)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4)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bot形式适用) 第4条 土地使用 4.l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 (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5条 设计 5.1 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附件4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本项目设施的初步设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唯有第5.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已审阅过附件4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5.3 施工图设计 乙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附件4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甲方及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甲方批准方可以据此施工。如申报后 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 5.4 甲方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设计中的错误负责: (a)乙方认为甲方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并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发出后 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 (b)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 第6条 建设 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a)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b)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c)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d)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f)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a) 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b) 给予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根据附件6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6.4 项目进度计划 6.4.1项目计划 双方应根据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第11.1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b)由于第6.9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c)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d)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6.4.2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第11.1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 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 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 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应: (a) 提出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 (b) 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使乙方基本上恢复到该延误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其中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支付____元(注:与6.4.4条件等同); (c) 有权获得延长特许经营期,相应延长的特许经营期应不少于被延误的商业运营期。 6.4.4 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____元。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直至履约保函全部兑取完。如果履约保函累计被兑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6.5 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11.2条保密条款执行。 6.6.2 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 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a) ____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b) ____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c) 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4.2条执行,或双方按照第6.4.3条款中(b)条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或予以经济补偿。 第7条 竣工 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乙方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 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7.2 环保验收 乙方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 7.3开始商业运营 (a) 乙方通过环保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测,且项目连续 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正式开始商业运营。 (b)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运营,如不同意须同时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应在 日内解决。如 日内仍未能解决,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第 日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视为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营。乙方应将最终的开始商业运营日通知甲方。 (c) 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按照第9条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 运营与维护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 (a)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附件6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8.2 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交付点,如期达到本协议规定的基本水量和进水水质,即每一个运营月内平均日污水量为_______m3和控制污水进水水质在附件1进水水质标准以内。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 如果进水水量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提出拟采取的对超量污水进行处理的措施。通知发出 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表示意见,则被视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议。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按附件15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乙方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8.5 维护保函 8.5.1 维护保函的出具 在正式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一份维护保函,其格式为甲方可接受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维护保函应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义务及保证期义务的保证。分期提供保函时,下一期的保函必须在上一期保函结束前一个月提供,以确保保函的继续有效。最后一次保函有效期要持续到特许经营期结束后12个月。 8.5.2 恢复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兑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款项后的 个月内将维护保函的金额恢复到人民币 万元,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8.5.3 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义务。 8.6 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 8.7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a)水样的采集和储存应满足附件4的相应要求; (b)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聘请第三方检测的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8.8 水量的计量 8.8.1 乙方应按附件4明示的位置安装计量检测装置,计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及出水量。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出水流量由乙方在每月 日抄表,以确定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如果甲乙双方就水量记录结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 8.8.2 乙方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点提取的进水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8.9 暂停服务 发生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小以使设施的处理能力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维持不少于 %的设计处理能力。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多于 天。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承担基本水量义务。 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若因乙方原因计划外暂停服务超过 小时,乙方应按9.7条款支付水量不足违约金。 8.10 环境保护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或者(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8.4条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依据附件11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对项目设施进行纠正性维护。 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第9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9.1 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运营期内,甲方每月按污水处理项目当月处理后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以下两部分: (a)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基本水量时,乙方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处理单价_____元/立方米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基本水量; (b)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在项目设计处理能力范围之内时,乙方全部处理,除按(a)条规定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外,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超出基本水量的处理水量× %。 9.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每年 月乙方可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以及由于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计算下一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依据(人工费、药剂费、电价、物价指数等)和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要求,甲方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在 个月内给予答复。 9.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 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如甲方对账单有争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 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也可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定。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则甲方应依照第三方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乙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应依照第19条解决。 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9.4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8.4 条项下的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按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超标,甲方应向乙方给予适当补偿。 (a)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b)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 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制订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协议附件2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 9.5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或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应按附件16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 9.7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除非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乙方在设计处理能力之内未能对全部污水进行处理时,按未处理水量 元/立方米交纳违约金。 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适用) 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 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省级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10.2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a) 乙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 (i) 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ii) 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iii) 第 10.4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它动产; (iv)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b) 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c) 土地使用权及与污水处理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甲乙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妥善安置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办法。 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3.1 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 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 个月之前完成。 (b)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 %、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 %、污水处理厂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c)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应有权兑取相应维护保函金额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10.3.2 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附件4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0.4 备品备件 10.4.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按附件4技术规范要求的在 个月期间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 10.4.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10.5 保证期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 12 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厂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保修,甲方有权兑取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诉乙方。 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10.7 移交效力 除10.5条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污水处理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10.8 维护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起12个月后的 个工作日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兑取完的维护保函的余额。 10.9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污水处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 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爆发;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处理工程供电中断。 11.1.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a)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b)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c)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d)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e) 将其根据上述(b)( c)和( d) 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1.1.3 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a) 如果双方在 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附件12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 (b) 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 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 11.1.4 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1.1.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按16.3条款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1.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 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a)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 (b)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 (1)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 (2)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2.1 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12.2 不当兑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中的款项,之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当时银行短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附件7是乙方原始股东的名单及各自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乙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确保在协议生效日之后 年内,未经甲方批准任何股东都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在协议生效 年后,在符合下列 情况下,甲方应批准乙方进行股权转让。 (a) (b) (c) 13.2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13.3 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13.4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 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 第14条 保险 14.1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8的规定自费购买保险。 14.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八章 违约赔偿 第15条 违约赔偿 15.1 赔偿 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16条 终止 16.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中的保证金: (a) 乙方未按时实现融资完成; (b)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c)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d)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e) 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f)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g) 乙方在第3.2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h)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甲方在第3.1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 (c)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6.3.1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16.1或16.2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6.3.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i) 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ii) 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16.6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16.5 终止后的补偿 16.5.1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终止本协议,则甲方应有权收回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所列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从特许年限、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入、乙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设定。 16.5.2 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根据第16.2条终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回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中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在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6.5.3 第11.1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第11.1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依据第16条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中所列的补偿金额。甲方支付该项目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将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转让给甲方。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以及各方对此等事件承担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6.6 终止后的移交 16.6.1 乙方根据16.6.2条款向甲方移交参照第10.2条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所有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16.6.2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污水处理项目的占有权和运行权。甲方和乙方应于 日内按照16.5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 天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终止补偿金当日,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第17条 变更和转让 17.1 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 (a)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以及: (b) 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17.2 乙方的转让 17.2.1 资产或合同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18条 解释规则 18.1 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b)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 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19.2条的规定。 19.2 仲裁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由甲乙双方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应提交给 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9.4 继续有效 第19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0条 其他条款 20.1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子信箱: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i)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和(ii)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20.2 附件目录 附件1 污水处理项目进水水质设计指标 附件2 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质量指标 附件3 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特许范围(或区域图示) 附件4 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5 特许经营授予方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附件6 建设、运营(考虑投入运营前的调试及试运行等环节)和维护方案 附件7 乙方的初始股东名单 附件8 保险 附件9 所需的项目和企业相关文件 附件10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1 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12 终止补偿金额 附件13 污水处理项目污泥处理与安全处置协议 附件14 项目融资方案 附件15 乙方的财务报表格式 附件16 出水不符合标准违约金 20.3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0.4合同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二份。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20.5生效日期 (a)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或 (b) (c) 主管部门(甲方) [印章] 姓名: 职务: 日期: 公司名称(乙方) [印章] 姓名: 职务: 日期: 商业特许经营协议书 甲方(特许人):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注册号:______ 乙方(被特许人): 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注册号: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业特许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两店一年”,是指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单店特许”,是指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是指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场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许可 一、甲方拥有 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许可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只能选择一项) □ 单店特许。 □ 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只能选择一项) □ 具有独占性: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 □ 具有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许可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 □ 具有非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 第三条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_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第四条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______省(市)______县(区)东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的区域。(见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及面积为: 1.______,面积:______。 2.______,面积:______。 3.______,面积: ______。 第五条特许经营费用 一、加盟费 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___元,该笔款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每月___日前/□每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___元; □ 按照加盟店□上月/□上年营业额的___%,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_________________。 三、保证金 保证金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 五、支付方式 □ 现金。 □ 票据。 □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当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信息披露 一、双方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信息。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商业秘密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任何时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 第八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 注册商标。(可另附页) 注册商标名称:_______,《商标注册证》编号:___________,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___________。 甲方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商标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专利。(可另附页) 专利名称:_______,《专利证》编号:_______,专利内容:_______。 甲方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 第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第十一条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四部分加盟店的开业 第十二条商号使用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_______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当提供书面许可文件。 第十三条加盟店经营资格 乙方应当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十四条加盟店的开业指导 甲方应当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五条加盟店的开业培训 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当对乙方或其指定的加盟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等。乙方应予书面签收。 第十七条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八条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加盟店符合《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部分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九条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具体约定详见附件3。 第二十条加盟店经营所需的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或使用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产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应当提前___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要求维修甲方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___日内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零售价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零售价,甲方指定零售价标准方式为: □ 统一零售价。 □ 其他:______________。 第六部分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甲方可以委派督导员完成本条所述甲方工作。 第二十七条甲方有权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二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当对乙方的人员提供不少于___次的统一培训。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部分加盟店的统一运营 第三十条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 第八部分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第三十三条乙方对消费者直接投诉加盟店的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向甲方投诉乙方设立的加盟店的,对确有瑕疵甲方已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部分推广与宣传 第三十五条甲方开展推广与宣传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甲方在开展推广、宣传活动前,应当将有关活动信息或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若活动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的,甲方应当在活动之日前至少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七条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推广、宣传活动,但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八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十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述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 三、累计___次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法律规定。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三、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第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__元违约金。 逾期未更正超过___日的,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责任(可多选): □ 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_元;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四条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五条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元违约金。 逾期未更正超过___日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责任(可多选): □ 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元;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六条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四十七条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部分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许可的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四十九条乙方经甲方许可,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字号的,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后___日内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中所列举的所有手册、可视光盘、教材等文件及其副本、复印件或复制品。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回购外,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二条乙方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由双方约定,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 乙方自行处理。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三条竞业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后___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十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五十四条联系信息与送达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应当用书面形式,且采用以下方式: □ 挂号邮寄。 □ 直接送达的方式。 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第五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的附件、《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补充条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2 《特许区域附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3 特许产品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4 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5 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6 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专利证》或其他权利证明复印件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本页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 日期:______ 签于:______ 乙方: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 日期:______ 签于:______ 甲方:南昌——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现就甲方“嘉乐汉堡连锁餐厅”特许经营权授权乙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文本名词释义 1、知识产权:特指“嘉乐汉堡”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嘉乐汉堡”全套视觉系统、“嘉乐汉堡”经营管理模式、方案等。 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在签订合同且经许可有权全部使用; 2、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3、嘉乐汉堡餐厅产品:含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的“嘉乐汉堡”系列产品及甲方取得全国连锁销售代理的其它相关产品。 第二条:连锁专卖特许授权 2.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县)区,开设“嘉乐汉堡”连锁餐厅。 2.2、在合同执行期间,连锁加盟店经许可后可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甲方统一的规范管理。 2.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连锁特许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2.4、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员工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提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连锁专卖经营方式 3.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开办独立的专卖店,或在商场、超市中以店中的形式经营。 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经营债务。 3.2、连锁店应配备有相应的通讯联络设施,如电话、传真或计算机,以便快捷收发相应的商务文件资料。 3.3、乙方连锁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售非甲方的产品和更改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销售过程中,部分产品零售价根据当地市场状况需要下调的,可报甲方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①、甲方有权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③、乙方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自身权利与义务,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④、乙方不交纳后期服务、宣传、咨询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需在30日内补交完毕,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特许专卖权。 4.2、甲方的义务 ①、严格执行“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总原则。 乙方加盟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2公里范围内,校区范围除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授权于第二者同样的经营权;甲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提供乙方办店所需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②、负责随时提供系列产品供给乙方,并不断设计开发系列新产品; ③、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包括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④、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加盟店装修方案(以电子光盘和彩稿)形式,并在乙方加盟店开业前提统一宣传用品; ⑤、提供乙方《加盟培训手册》并指导协助乙方全方位开发和占领当地市场。 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新品促销海报、灯箱片。 ⑦、甲方免费提供宣传单的制作和设计,印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①、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经营专卖甲方嘉乐汉堡系列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开展系列经营业务; ②、有权拥有加盟店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③、负责加盟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 ④、有权享有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交流等活动,其车旅,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⑤、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2、乙方的义务 ①、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营运操作规程,努力做好加盟店销售与服务工作。 ②、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培训手册及培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③、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财务、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益。 ④、乙方按“嘉乐汉堡餐厅”的统一形象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设计方案施工,自行承担装修费用。 ⑤、乙方自行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合法经营,自主承担期间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⑥、乙方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对待,对于全国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但并非在乙方店内购买,乙方有义务做好解释及协调上报工作; ⑦、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全国统一促销及其他活动。 ⑧、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必须在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对损害品牌形象、违反进货规定的行为,将扣除乙方合同保证金。 第六条:连锁加盟合作方式 6.1、甲方实行低门槛加盟政策,加盟费整(¥元),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需提前1个月交纳,如15天内未提前交纳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原则取消区域保护。 6.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权益保证金(¥元)。 此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同时避免加盟店之间产生恶性竞争,以规范完善整个连锁体系,达成全国所有加盟店共同发展之目的。 保证金在乙方合同期满无息退还。 6.3、零风险退出机制:甲方全程指导服务乙方的经营活动,对于确实难于改善经营的加盟店有确保加盟商切身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总部可根据乙方申请,制定完善的退出方案。 或关闭或转让。 其库存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全部退还甲方货品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供货、换货、退货 7.1、甲方保证提供货物的品质全部为合格品,甲方应收到乙方的1-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货发出。 7.2、乙方每次进货必须以汇款形式汇入甲方财务部指定的帐户或以现金支付给甲方财务,款到甲方发货,运费乙方承付。 7.3、为保证货物品种全面性,首批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定,后期购货由乙方自主选择。 7.4、乙方经营期间在货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随时可等值调换其他品种,换货运输费由乙方自付;产品如因质量问题退换,其发生的费用全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违约责任 8.1、为维护“嘉乐汉堡”的全国统一形象,保证售出商品质量,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其它产品;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必须到甲方处进货(注:部分冷冻货除外),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许专卖权。 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加盟店。 8.2、乙方店址及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8.3、合同执行期间,甲方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8.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合同的执行,须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 此情形不视为违约,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九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9.2、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则应全部归还甲方各种操作手册及所有商务机密文件等资料,并负责销毁、归还所有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9.3、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此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补充协议 1、 2、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 (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 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2) 对供水工程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建项目或工程)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最终完工证书:指根据第 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最终完工日:指最终完工证书颁发或视为颁发之日。 计划最终完工日:详见附件 《工程进度》。 最终性能测试:指第 条所述的确认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能的测试。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为完成融资交割: (1) 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2) 乙方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保协议,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价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与贷款文件有密切联系,则应规定“贷款文件应取得甲方同意”) (1) 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 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维护保函:指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提供的维护保函。 进度日期:指附件 《工程进度》中所述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的通知。 计划开始运营日:指双方确定的、预计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运营的日期,即 年 月 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计划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开始运营日:指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发出供水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中明确之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 条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 条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证书:指根据第 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初步性能测试:指第 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担保协议:指由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并经甲方同意的向贷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东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权或乙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债权负担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协议。 项目合同:指本协议、融资文件、与本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建设、监理、运营维护及其他相关合同。 允许供水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或视为发出的通知。 允许供水日:指允许供水通知发出或视为发出之日。 项目: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 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 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2) 融资交割完成; (3) 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 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保险; (5) 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① 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② 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③ 按附件 《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④ 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 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 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 (3)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 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 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 不可抗力事件; (2) 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 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4) 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币。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名称为 ,规模为 万万立方米/日。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 国 省 市 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 《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为 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 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 万元人民币,见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1) 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2) 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3) 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 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2)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 在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注:本章只适用于新建工程)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 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供水工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 乙方必须按附件 《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 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2) 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 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2) 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 (1) 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并且 (2) 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备: (1) 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 (2) 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3) 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 (4) 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 并且,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第三十三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 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1) 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者 (2) 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工作日之内不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不符合情况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初步性能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 (1) 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2) 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初步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 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 工作日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完工检查之后 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 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缺陷的通知且乙方无异议,乙方必须改正所有缺陷。 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完工检查后的 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 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1) 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2)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① 运营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 ② 证明运营保险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证明的复印件; ③ 乙方已签署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化学品和零件供应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三条 在开始试运营日后 日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报告后 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则最终性能测试结果视为符合本协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的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四十六条 如果最终性能测试符合本协议要求且乙方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发出最终完工证书,则最终完工证书在上述 工作日期满时视为发出。 第四十七条 如果甲方①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③颁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最终完工日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 (1) 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 (2) 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份; (3) 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 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 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 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2) 未在生效日期后 日内开始建设; (3) 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恢复建设; (4) 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 日; (5) 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 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6) 未在允许供水日后 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7) 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 日内实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 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 最终完工日后的 个月届满之时; (2) 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终止后 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②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水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服务; ③ 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量、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④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⑤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⑥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⑤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 万立方米/日。见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第六十条 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 日内向甲方呈报第一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六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营计划后一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独立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接受的其它格式。 第六十三条 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构,并且保函金额为 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六十四条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 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 个月将维护保函增加至 万元。 第六十五条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六条 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每年 月和 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营维护供水工程设施。 第六十九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换,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七十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必须经 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七十二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七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七十六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区切块网图,有完整阀门卡。 第七十七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七十八条 乙方保证出厂水量、电耗、物耗准确计量,并按适用法律及时校准相关计量器具。 第七十九条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情况下,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供水工程用地和接近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可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 净水和原水质量的检测分析报告; (2) 设备和机器的状况及设备和机器的定期检修情况的报告; (3) 财务报表; (4) 重大事故报告; (5) 计量器具校核证明文件; (6) 甲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一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反行为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 (1) 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 (2) 书面通知甲方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争议应按照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 第八十二条 如果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认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维护供水工程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并且乙方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救,则甲方可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进行维护和运营供水工程,与维护和运营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允许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的雇员、代理人和/或承包商及必要的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入供水工程用地。 甲方应确保维护和运营工作尽量减少对供水工程运营的干扰。 第八十三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运营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则有关费用和开支必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金额,但是需将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第八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第八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八十七条 乙方有权因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水价,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和成本的信息和相关解释。并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试验和检测,以核实设备的实际运转状况。 第七章 供水服务 第九十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供水服务。 第九十一条 由于城市规划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供水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第九十二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必须在附件 《供水服务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时: (1) 一次暂停供水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提前 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2) 需要对直径 毫米以上市政主干管进行维修、造成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提前 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3) 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 (4)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停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九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 《供水服务标准》,实施规范化供水服务,向社会公开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五条 乙方应建立原水水质监测制度。对取用地表水原水的浊度、ph值、温度、色度等项目应每 日进行检测;对取用地下水的原水水质应每 日进行检测。对本地区原水需要特别监测的项目,也可列入检测范围,根据需要增加监测次数。 第九十六条 乙方应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七条 乙方发现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供水水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乙方必须允许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入供水工程,并配合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行水质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适用法律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相应标准。 第一百条 乙方提供的供水服务,必须全部按表计量收费。乙方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用户实行抄表服务,但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供水责任。在同一供水服务范围内,乙方应保证同类用户交纳同一水费、接受同一供水服务。 第一百○一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第一百○二条 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用户供水。 第一百○三条 按照适用法律,乙方应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并有义务向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的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百○四条 除水费及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外,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一百○五条 乙方须建立营业规章并报甲方备案。 第一百○六条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的书面报告,并作详细的说明。 第八章 收 费 第一百○七条 乙方向公众用户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乙方按照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水户收取费用。 本协议生效日时的综合水价是每立方米 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 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 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 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 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 元。(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八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除另有规定外,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九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一百一十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程序、时限在附件 《水价调整协议》具体约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方协助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城市供水收费标准、收费监督政策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注:具体监管协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附件 《水价调整协议》中约定)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供水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 未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更新、恢复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的; (5)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 乙方出现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及 (7)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甲方有权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提前 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是应按照本协议支付补偿款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纠正,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但前述规定不得妨碍甲方的分立、或其同中国政府部委、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中国的任何行政下属机构,或任何中国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联合、兼并或重组,并且只要受让方或继承实体具有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并接受对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面责任,不得妨碍甲方将其权利和义务移交给上述机构和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除下述第一百二十一条外,乙方不得对下列各项进行抵押、质押、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加以处置: (1) 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 供水工程设施; (3) 本协议项下权利; (4) 供水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安排供水工程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适用法律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给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供水工程设施或供水工程和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上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包括此类权益设置的变更)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乙方在开始运营日起 年后才能进行股东变更。(注:请协议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建议一般为5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因任何原因乙方主要股东发生变更(实际持股数列前2位的股东变更,包括通过关联方持股使列前2位的股东发生变更),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述情况下,乙方在移交日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该等固定资产、权利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人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其它债务的金额补偿乙方,在任何情况下,该补偿金额应不超过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注:1、甲方应视项目情况要求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2、如项目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外资准入政策。)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或第一百一十七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和乙方从移交日起 年的预期利润补偿乙方。(注:评估时应考虑乙方已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满之前不早于 个月,乙方应对供水工程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并应在甲方在场时进行供水工程性能测试,测试所得性能数据应符合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 乙方保证在移交日后十二个月内,修复由乙方责任而造成供水工程任何部分出现的缺陷或损坏。如果修理达不到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甲方有权就供水设施性能降低而从维护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获得赔偿。 除非乙方的行为构成严重不当,乙方对甲方在上述保证期承担的责任应限于维护保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法律变更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工作日内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这些固定资产和权利处于提前终止发生日的状态。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因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十五条所述情况下的本协议提前终止给甲方增加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乙方应给予补偿。 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一百三十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一百三十一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 文 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甲方和乙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工程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第一百三十二条不适用: (1)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 (1) 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 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日,并且 (2) 如在紧接着的 个月期间该情形再次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超过 个连续或累计日,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上款所述就终止条件达成协议,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可在上款(2)所述的 之后不少于 日后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 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日,则,如果融资文件要求,乙方可以在 日期满后不少于 日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四十条 如果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全部或部分阻止甲方或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义务的时间,在某一连续 个月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 日,双方必须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第一百四十条所述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达成协议,则甲方或乙方可在第一百四十条所述的 日期满后不少于 日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章 保 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附件 《保险》所述的保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 乙方必须使甲方列为保险单上的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 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条获得的保险及相关文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乙方未能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投保或获得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依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项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十五章 通 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通讯方式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即生效。 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每半年开会一次讨论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1) 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注:可在北京、上海、深圳中选择)进行仲裁;或 (2) 任何一方应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一百五十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八章 附 件 附件一、《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注: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确定工程情况和范围、经营服务范围) 附件二、《工程进度》 附件三、《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四、《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供水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五、《技术规范和要求》(注:对于新建项目,应考虑包括初步性能测试和最终性能测试的要求) 附件六、《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七、《保险》 附件八、《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九、《原水供应协议或取水协议》 附件十、《水价调整协议》(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财政监管和水价调整方面具体约定) 附件十一、《供水服务标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第一章 总则 鉴于,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 (注:请填人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 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 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 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 区域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 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甲、月份、季度和年。 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 日的期间。 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 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2)对供水工程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建项目或工程)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最终完工证书:指根据第 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最终完工日:指最终完工证书颁发或视为颁发之日。 计划最终完工日:详见附件 《工程进度》。 最终性能测试:指第 条所述的确认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能的测试。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为完成融资交割: (1)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2)乙方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保协议,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价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与贷款文件有密切联系,则应规定“贷款文件应取得甲方同意”)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维护保函:指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提供的维护保函。 进度日期:指附件 《工程进度》中所述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的通知。 计划开始运营日:指双方确定的、预计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运营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计划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开始运营日:指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发出供水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中明确之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 条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 条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证书:指根据第 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初步性能测试:指第 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或接 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担保协议:指由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并经甲方同意的向贷款人提供 的在乙方股东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权或乙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债权负担或 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协议。 项目合同:指本协议、融资文件、与本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建设、监理、运营维护及其他相关合同。 允许供水通知:指根据第——条发出或视为发出的通知。 允许供水日:指允许供水通知发出或视为发出之日。 项目: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 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2)融资交割完成; (3)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保险; (5)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①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②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③按附件 《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④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 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 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 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 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币。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名称为 ,规模为 万万立方米/日。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 国 省—— 市 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 《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为 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 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 万元人民币,见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1)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2)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 在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注:本章只适用于新建工程)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 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供水工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 乙方必须按附件 《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2)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2)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 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 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 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 (1)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 并且 (2)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备: (1)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 (2)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3)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 (4)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 并且,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设工 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第三十三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 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 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 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 进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 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者 (2)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 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工作日之内不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不符合情况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初步性能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2)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初步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 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 工作日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完工检查之后 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 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缺陷的通知且乙方无异议,乙方必须改正所有缺陷。 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完工检查后的 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 (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 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1)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①运营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 ②证明运营保险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证明的复印件; ③乙方已签署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化学品和零件供应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三条 在开始试运营日后 日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报告后 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则最终性能测试结果视为符合本协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 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的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四十六条 如果最终性能测试符合本协议要求且乙方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发出最终完工证书,则最终完工证书在上述工作日期满时视为发出。 第四十七条 如果甲方①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③颁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最终完工日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 (1)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 (2)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 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 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 日内开始建设;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恢复建设; (4)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 日; (5)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 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6)未在允许供水日后 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7)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 日内实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 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最终完工日后的 个月届满之时; (2)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终止后 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水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服务; ③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量、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④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⑤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⑥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 ③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 评价; ④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⑤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⑥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 万立方米/日。见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并经 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第六十条 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日内向甲方呈报第一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六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营计划后一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 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独立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 第六十三条 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构,并且保函金额为 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六十四条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 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 个月将维护保函增加至 万元。 第六十五条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六条 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每年 月和 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营维护供水工程设施。 第六十九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换,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七十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必须经 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七十二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七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七十六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区切块网图,有完整阀门卡。 第七十七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账。 第七十八条 乙方保证出厂水量、电耗、物耗准确计量,并按适用法律及时校准相关计量器具。 第七十九条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情况下,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供水工程用地和接近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可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净水和原水质量的检测分析报告; (2)设备和机器的状况及设备和机器的定期检修情况的报告; (3)财务报表; (4)重大事故报告; (5)计量器具校核证明文件; (6)甲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一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反行为向乙 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 (1)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 (2)书面通知甲方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争议应按照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 第八十二条 如果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认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维护供水工程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并且乙方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救,则甲方可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进行维护和运营供水工程,与维护和运营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允许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的雇员、代理人和/或承包商及必要的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入供水工程用地。 甲方应确保维护和运营工作尽量减少对供水工程运营的干扰。 第八十三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运营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则有关费用和开支必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金额,但是需将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第八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第八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八十七条 乙方有权因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水价,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和成本的信息和相关解释。并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试验和检测,以核实设备的实际运转状况。 第七章 供水服务 第九十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供水服务。 第九十一条 由于城市规划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供水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第九十二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必须在附件 《供水服务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时: (1)一次暂停供水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提前 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2)需要对直径 毫米以上市政主干管进行维修、造成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提前 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3)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停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九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 《供水服务标准》,实施规范化供水服务,向社会公开水 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五条 乙方应建立原水水质监测制度。对取用地表水原水的浊度、ph值、温度、色度等项目应每 日进行检测;对取用地下水的原水水质应每 日进行检测。对本地区原水需要特别监测的项目,也可列入检测范围,根据需要增加监测次数。 第九十六条 乙方应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七条 乙方发现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供水水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乙方必须允许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入供水工程,并配合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行水质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适用法律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相应标准。 第一百条 乙方提供的供水服务,必须全部按表计量收费。乙方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用户实行抄表服务,但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供水责任。在同一供水服务范围内,乙方应保证同类用户交纳同一水费、接受同一供水服务。 第一百〇一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第一百〇二条 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用户供水。 第一百〇三条 按照适用法律,乙方应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并有义务向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的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百〇四条 除水费及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外,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一百〇五条 乙方须建立营业规章并报甲方备案。 第一百〇六条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的书面报告,并作详细的说明。 第八章 收费 第一百〇七条 乙方向公众用户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乙方按照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水户收取费用。 本协议生效日时的综合水价是每立方米 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 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 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 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 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 元。(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〇八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除另有规定外,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〇九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一百一十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程序、时限在附件 《水价调整协议》具体约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方协助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城市供水收费标准、收费监督政策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注:具体监管协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附件 《水价调整协议》中约定)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供水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未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更新、恢复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的; (5)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乙方出现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及 (7)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甲方有权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提前——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是应按照本协议支付补偿款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日内纠正,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但前述规定不得妨碍甲方的分立,或其同中国政府部委、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中国的任何行政下属机构,或任何中国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联合、兼并或重组,并且只要受让方或继承实体具有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并接受对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面责任,不得妨碍甲方将其权利和义务移交给上述机构和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除下述第一百二十一条外,乙方不得对下列各项进行抵押、质押、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加以处置: (1)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供水工程设施; (3)本协议项下权利; (4)供水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他资产和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安排供水工程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适用法律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给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供水工程设施或供水工程和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他资产和权利上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 (包括此类权益设置的变更)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乙方在开始运营日起 年后才能进行股东变更。(注:请协议各方根据具体 情况协商确定,建议一般为5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因任何原因乙方主要股东发生变更(实际持股数列前2位的股东变更,包括通过关联方持股使列前2位的股东发生变更),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述情况下,乙方在移交日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该等固定资产、权利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人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债务的金额补偿乙方,在任何情况下,该补偿金额应不超过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注:1、甲方应视项目情况要求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2、如项目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外资准入政策。)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或第一百一十七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和乙方从移交日起 年的预期利润补偿乙方。(注:评估时应考虑乙方已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特许经营期满之前不早于 个月,乙方应对供水工程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并应在甲方在场时进行供水工程性能测试,测试所得性能数据应符合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乙方保证在移交日后十二个月内,修复由乙方责任而造成供水工程任何部分出现的缺陷或损坏。如果修理达不到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甲方有权就供水设施性能降低而从维护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获得赔偿。 除非乙方的行为构成严重不当,乙方对甲方在上述保证期承担的责任应限于维护保函。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因法律变更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工作日内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这些固定资产和权利处于提前终止发生日的状态。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因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十五条所述情况下的本协议提前终止给甲方增加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乙方应给予补偿。 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一百二十九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 文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甲方和乙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工程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第一百三十三条不适用: (1)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 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 些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 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 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 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 (1)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 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日,并且 (2)如在紧接着的 个月期间该情形再次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超过个连续或累计日,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上款所述就终止条件达成协议,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可在上款(2)所述的 之后不少于 日后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四十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 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日,则,如果融资文件要求,乙方可以在 日期满后不少于 日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果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全部或部分阻止甲方或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义务的时间,在某一连续 个月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 日,双方必须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述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达成协议,则甲方或乙方可在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述的 日期满后不少于 日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章 保险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附件 《保险》所述的保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 乙方必须使甲方列为保险单上的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 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按照第一百四十三条获得的保险及相关文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乙方未能按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要求投保或获得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依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项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十五章 通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通讯方式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 变即生效。 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每半年开会一次讨论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 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 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 放弃该等豁免。 第一百五十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 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1)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注:可在北京、上海、深圳中选择)进行仲裁;或 (2)任何一方应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城镇小区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规范 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 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没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订本协议。 10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10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0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仪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20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3 [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204 [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系统的总称。 205 [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6 [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07 [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制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 208 [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09 [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10 [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门等热力设施。 211 [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室内的热力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施。 212 [热力紧急事件]涉及供热采暖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 213 [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214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301 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 (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02 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03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分作建设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人运营维护保函。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约担保金额共 元,其中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 元、运营维护履约担保金额 元、移交履约担保金额 元。(履约担保金额根据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规定区域内用户数、用热量和用热性质等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4.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401 特许经营权地域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地域的供热享有特许经营权。 1.描述 2.附图 (附件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402 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03 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501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502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601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02 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视供热设施建设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或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70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702 供热设施征用及征收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703条规定的补偿。 703 征用或收回的补偿 甲方征用或征收乙方特许经营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801 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802 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第九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901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902 影响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903 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 904 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 905 事故影响赔偿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对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按事故影响程度对用户进行赔偿。 第十章 供热价格 1001 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 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章 供热安全 1101 安全责任 1.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3.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5.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6.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实行管道供热设施现场监护,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供热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7.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采暖的指导,解答用户的采暖咨询,发放用户采暖手册。 1102 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15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103 因安全原因的停热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1104 应急与临时接管 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供热应急预案(见附件九),对乙方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出现下列现象时,甲方也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1.公共利益需要; 2.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情况; 3.任何发生本协议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201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202 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2.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情况的; 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乙方冈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 (4)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 (5)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已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7)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8)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 (9)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0)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 天内,仍未补救的; (11)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 4.因特许经营协议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1301 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1年之前,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并应在终止日前180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1302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将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设的供热资产移交给甲方,但供热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乙方用—厂经营或建设的动产除外;乙方在移交时必须保证移交后一年内正常运行的资产和备件,(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见附件九)并出具移交保函。 乙方因自行投资形成自有产权移交及补偿问题按照终止补偿规定。 第十四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1401 资产处置谈判 正常终止资产处置按照移交的规定;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双方应对资产处置进行谈判,提前终止资产处置谈判应区分政府征用或征收、不可抗力、乙方违约、甲方违约等不同情况。 1402 不予补偿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乙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明确表示在余下的特许经营期内不再履行本协议,并且在30日内再次确认的; 2.乙方未履行移交责任的; 3.乙方移交的项目资产和设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甲方不能使用; 4.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1403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的确定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1.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第十六章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3.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者做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十五章 供热质量和服务 1501 供热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施,确保向用户所供应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 1502 供热服务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营业接待、定期抄表、室温检测、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601 甲方权利 1.对乙方实施特许经营的行为实施监管; 2.受理用户对乙方的供热投诉; 3.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对乙方的供热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5.监督抽查乙方供热、安全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方法和标准见附件七); 6.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供热价格; 7.核查乙方的特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 8.甲方享有紧急处置权。甲方对乙方在冬季供热期间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且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9.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管权利。 1602 甲方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后办理交付乙方特许经营的手续; 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独占性;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城镇供热市场秩序; 4.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 5.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701 乙方权利 1.对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业务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在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投资、发展权; 3.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价格机制,向用户收取规定的供热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 4.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维护供热管网的权利; 5.对拒缴、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供热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 6.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7.对严重违反供、用热协议的用户有依法举报的权利; 8.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重新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9.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702 乙方义务和禁止行为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1.接受甲方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热、解散、歇业; 3.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区域内供热生产和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直至恢复安全运行; 4.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 5.按照乙方承诺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相关服务; 6.根据供热规划和市场需要,乙方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扩建供热管网,积极发展用户,不断满足用户对供热的新需求。 7.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供热资源整合规划和环境治理的计划,积极配合完成资源整合和环保的任务。 8.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不得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供热主业。 9.经甲方批准,对于乙方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的相关业务,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等方式将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经营,但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的业务不得委托或发包给社会第三方经营。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违规、违法经营的; 2.未按要求履行本协议,供热供应、运行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3.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 4.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热、停业、歇业或终止本协议,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发生重大供热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6.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供热设施,经供热管理部门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7.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滥用特许经营权,违背市场原则,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垄断封闭供热建筑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市场,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有关主管部门劝阻拒绝改正的; 8.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9.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违反申请特许经营权时所承诺的;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03 乙方承诺 1.供热服务承诺 乙方保证善意地、适当地行使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尽最大限度地为市民、企业及其他供热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并遵循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投资建设新的供热设施,满足社会对供热利用的新需求。 2.合理价格承诺 乙方保证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严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促使供热价格合理、公平、公开,并使之获得供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3.降低供热成本承诺 乙方保证完善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型能源,不断地降低供热成本。 4.提高环境保护质量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和供热服务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环境。 5.开展公益服务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面向广大市民及供热用户开展供热公益活动,宣传供热知识及相关能源知识,促进供热在人们生活、生产中的合理应用。 6.提高供热信息化水平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对供热设施的图纸资料、供热管理资料、用户基 本信息及其他与供热经营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建立和完善供热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乙方承诺建立收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供热管理部门的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乙方承诺建立并完善其互联网站,以便向社会公众用户提供网上供热开户申请、用热咨询、安全说明、 热费查询、受理投诉等综合信息服务。 第十八章 法律责任 1801 甲方法律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403条规定,对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构成妨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将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交付乙方使用或擅自处置其投资建设的 供热设施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在征用过程中或本协议终止后,拒不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补偿的利息; 4.甲方违反有关价格法规及本协议定价、调价程序,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5.甲方基于对获得特许经营者的监管的权力采用非正当行为对乙方实施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特许经营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等)证明其行为错误时,应当改正其行为,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802 乙方法律责任 1.乙方对任何法律的违反,均适用所违反法律的处罚规定;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处置供热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重新投资建设相应的供热设施,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702条的规定,拒不接受甲方的依法征用或征收时,应当服从甲方的依法征用或征收,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解散或歇业的,应当及时恢复营业,并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对擅自停热负有责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6.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擅自改变主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恢复主业,应向甲方或供热管理部门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7.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702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8.乙方违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时,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9.乙方违反或降低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技术、质量、安全、服务等标准向用户供热、提供维修服务和供 热设施运行管理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 人民币的违约金; 10.甲方可根据供热用户的投诉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用户投诉的情况属实,并且确属乙方的 责任的,甲方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1.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及时报告义务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2.甲方可以采用扣除保函的形式扣除违约金。 1803 不中断协议履行 除非本协议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 协议的变更 1901 协议的变更 除非经过甲、乙双方就协议内容的变动协商并书面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情况都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 甲、乙双方可以采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1902 协议执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况出现时,甲、乙双方应当在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的60日内完成协议的修改: (1)出现新型可替代供热之能源; (2)供热工程施工或技术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有关供热事业的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4)导致供热价格波动超过30%以上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20__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__ 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为、事件或情况: (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灾; (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暴乱、封锁、叛乱、公敌行动、人侵、禁运、贸易制裁、破坏或恐怖行动等严重威胁;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0__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个别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 (3)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20__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 (1)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24小时)通知另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 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2)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48小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预计的持续期间,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3)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在任何时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及其预计结束日期; (5)通知另一方能够部分或全面恢复履行其义务的日期。 20__ 不可抗力免责 一方出现不可抗力且尽到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无须对其延误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2101 协议争议的协商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应当在争议发生的60日内举行。60日内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失败,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循本协议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2102 仲裁或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210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甲方(特许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地域 1.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补发及相关业务,并允许其使用甲方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市场营销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范围内有独家特许经营权,乙方可在该地区内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_________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对违反特许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甲方的义务 1.经营手册。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_________手册(包括_________等)的副本,该手册只供乙方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会向乙方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采取增补方式,或者业务通讯方式,或者年度大会方式,视情况而定。作出改动后,乙方将遵照执行。 2.产品的提供 a.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合格产品。 b.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售后服务培训。 3.总部培训 ·餐饮业加盟合同书 ·连锁店加盟合同 ·瑜伽加盟合同 ·家具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 ·商场超市加盟合同 ·加油站加盟合同书 ·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 甲方将为乙方安排一次开办前的总部培训,地点在甲方总部。该培训工作一旦此特许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此活动必须在乙方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完成。乙方将负责到甲方总部去的路费和食宿费。 4.后续培训 甲方在其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乙方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参加这样的培训可以是强制的。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甲方承担。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工资和旅差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以通过咨询的方式提供培训,方式可以多样。 5.甲方将负责乙方的业务监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产品的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支撑、市场管理等工作。对于乙方具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甲方原则上不进行干预,以确保乙方的区域独家营销权。 6.甲方委托乙方举办大型市场促销活动及有关的宣传广告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营运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动自觉地维护和规范补发及相关业务市畅 2.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4.乙方每月须完成定额。 四、对乙方的培训和指导 1.在乙方开业前,甲方应进行一次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并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在业务指导中,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五、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特许权使用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预付货款_________元人民币,用完后再续。 六、保密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 (一)乙方应将营销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除了正常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等透露。 (二)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_________年内,乙方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七、特许加盟店的转让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 (一)期限:本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年内有效,前提是乙方不断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经营。 (二)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可由乙方延长期限,在延长期批准之前,乙方应遵守如下各项条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书面通告,此通知应在原协议届满前90-180天内提出; 2.乙方履行特许协议的现行形式(包括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3.乙方对甲方及其实体所负各项义务都已清偿,并已使甲方合理地认为满意;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所有必须承担的费用或其他义务,同时是一个有声望的被特许人。 (三)变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 (四)终止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a.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b.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c.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2.协议终止 任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9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及其其他有关事项后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 2.同时,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a.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b.使用除甲方以外其他方的发片等补发、织发、驳发产品,自制仿造产品。 c.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在被特许范围外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d.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e.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十、争议解决方法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到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专门用语的定义 1.补发:_________。 2.驳发:_________。 3.接发:_________。 4.疗发:_________。 5.护发:_________。 6.市场营销模式:_________。 7.营销策略:_________。 十二、其他 1.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______________(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_______市(县)_______(部门)(被授权人)(下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____市(县)签署。 鉴于: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_______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获得_______省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批文见附件9); (2)______________(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对_______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______________,确定由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本项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____________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1条术语定义 1.1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____________(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_____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为每日___立方米,地址为_______。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1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法律变更" 指:____________a.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 、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____________(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 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____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4。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4。 "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____________(a)本协议生效后_____天,或_______(b)_____年___月___日,或_______(c)其他条件。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3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9所列的批准文件。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____________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协议20.4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维护保函" 指按照本协议第8.5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_______%。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位于_______共计_____平方米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____________00时开始至同日24:____________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门" 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最终竣工日" 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1.2其它 在本协议中:____________ (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d)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e)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f)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_______(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2.2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第16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3条声明和条件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____________ (1)甲方已获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甲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9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____________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9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3)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投资股本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 (4)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履约保函(bot形式适用) (1)生效日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10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 (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期起至最终竣工日后的一年届满之日,或乙方按第8.5条的规定提交维护保函的日期。上述较迟的一个日期到期时,甲方应解除履约保函,同时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应解除投标保函。 3.4融资完成 乙方应确保于生效日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 3.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4)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6)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3.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_______(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4)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第四章项目建设(bot形式适用) 第4条土地使用 4.1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_______(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4.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5条设计 5.1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附件4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本项目设施的初步设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唯有第5.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5.2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乙方已审阅过附件4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5.3施工图设计 乙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附件4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甲方及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甲方批准方可以据此施工。如申报后________日内甲方未书面拒绝,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 5.4甲方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设计中的错误负责:____________ (a)乙方认为甲方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并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发出后_______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 (b)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 第6条建设 6.1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____________ (a)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b)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c)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d)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f)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2甲方的主要义务 (a)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b)给予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根据附件6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6.4项目进度计划 6.4.1 项目计划 双方应根据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第11.1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b)由于第6.9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c)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d)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6.4.2 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第11.1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开始商业运营日的任何延误,乙方应:____________ (a) 提出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 (b) 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使乙方基本上恢复到该延误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其中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支付______元(注:____________与6.4.4条件等同); (c) 有权获得延长特许经营期,相应延长的特许经营期应不少于被延误的商业运营期。 6.4.4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____元。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直至履约保函全部兑取完。如果履约保函累计被兑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6.5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 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11.2条保密条款执行。 6.6.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6.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_______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____________ (a)_______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b)_______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c)___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6.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4.2条执行,或双方按照第6.4.3条款中(b)条款进行协商延长特许经营期或予以经济补偿。 第7条竣工 7.1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乙方应至少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_______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7.2 环保验收 乙方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 7.3 开始商业运营 (a)乙方通过环保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测,且项目连续_______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正式开始商业运营。 (b)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运营,如不同意须同时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应在_______日内解决。如_______日内仍未能解决,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第_______日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视为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营。乙方应将最终的开始商业运营日通知甲方。 (c)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按照第9条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运营与维护 8.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____________ (a)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附件6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满足环保要求。 8.2污水处理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只对甲方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8.3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交付点,如期达到本协议规定的基本水量和进水水质,即每一个运营月内平均日污水量为_______m3和控制污水进水水质在附件1进水水质标准以内。 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8.4乙方的主要责任 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乙方应连续接受和处理污水(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 如果进水水量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提出拟采取的对超量污水进行处理的措施。通知发出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表示意见,则被视为同意乙方的措施建议。 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按附件15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乙方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乙方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乙方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8.5维护保函 8.5.1维护保函的出具 在正式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一份维护保函,其格式为甲方可接受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维护保函应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义务及保证期义务的保证。分期提供保函时,下一期的保函必须在上一期保函结束前一个月提供,以确保保函的继续有效。最后一次保函有效期要持续到特许经营期结束后12个月。 8.5.2恢复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兑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兑取款项后的_______个月内将维护保函的金额恢复到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的证据。 8.5.3 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义务。 8.6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 8.7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a)水样的采集和储存应满足附件4的相应要求; (b)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 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聘请第三方检测的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8.8 水量的计量 8.8.1乙方应按附件4明示的位置安装计量检测装置,计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及出水量。在开始商业运营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出水流量由乙方在每月_______日抄表,以确定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读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如果甲乙双方就水量记录结果存在分歧,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 8.8.2乙方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点提取的进水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量。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 8.9 暂停服务 发生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内容上报甲方。甲方应在预计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与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降低到最小以使设施的处理能力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维持不少于_______%的设计处理能力。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多于_______天。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甲方不承担基本水量义务。 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若因乙方原因计划外暂停服务超过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9.7条款支付水量不足违约金。 8.10环境保护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____________(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或者(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8.11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其第8.4条项下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维护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依据附件11兑取维护保函项下款项对项目设施进行纠正性维护。 8.12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甲方及其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察,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但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除外)。 第9条污水处理服务费 9.1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运营期内,甲方每月按污水处理项目当月处理后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以下两部分:____________ (a)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基本水量时,乙方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处理单价_______元/立方米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基本水量; (b)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在项目设计处理能力范围之内时,乙方全部处理,除按(a)条规定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外,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超出基本水量的处理水量×_______%。 9.2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每年_______月乙方可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以及由于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计算下一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依据(人工费、药剂费、电价、物价指数等)和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要求,甲方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在_______个月内给予答复。 9.3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_______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如甲方对账单有争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也可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定。如双方对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则甲方应依照第三方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乙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应依照第19条解决。 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9.4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8.4 条项下的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按下列方法处理:____________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超标,甲方应向乙方给予适当补偿。 (a)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b)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_______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制订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协议附件2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 9.5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或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9.6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应按附件16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 9.7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除非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乙方在设计处理能力之内未能对全部污水进行处理时,按未处理水量_______元/立方米交纳违约金。 第六章项目设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适用) 第10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_______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省级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10.2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____________ (a)乙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____________ (i)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ii)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iii)第 10.4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它动产; (iv)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b)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c)土地使用权及与污水处理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甲乙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妥善安置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办法。 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3.1最后恢复性大修 (a)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_______个月,乙方应按照移交委员会商定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进行大修,此大修必须于移交日_______个月之前完成。 (b)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_______%、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_______%、污水处理厂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c)如果乙方不能根据上述要求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或达到大修标准,甲方应有权兑取相应维护保函金额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10.3.2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附件4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维护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0.4 备品备件 10.4.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按附件4技术规范要求的在_______个月期间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 10.4.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生产、销售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10.5 保证期 乙方应在移交日后 12 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厂设备和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在紧急情况下,或乙方没有及时保修,甲方有权兑取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但应将支出的情况告诉乙方。 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10.7 移交效力 除10.5条规定以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及享有污水处理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10.8 维护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移交日起12个月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兑取完的维护保函的余额。 10.9 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污水处理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第七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1条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处理工程供电中断。 11.1.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a)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b)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c) 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 (d)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e) 将其根据上述(b)(c)和(d)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11.1.3 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a) 如果双方在_______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附件12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 (b) 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_______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 11.1.4 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_______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按16.3条款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1.2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_______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____________ (a)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及 (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____________ (1) 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及 (2) 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2.1 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12.2 不当兑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兑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中的款项,之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它方式确定甲方无权兑取,甲方应退还兑取的金额,并应补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兑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当时银行短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13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附件7是乙方原始股东的名单及各自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乙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确保在协议生效日之后_______年内,未经甲方批准任何股东都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在协议生效_______年后,在符合下列_______情况下,甲方应批准乙方进行股权转让。 (a)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13.3 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 13.4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和都能够履行本协议。 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 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 第14条保险 14.1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8的规定自费购买保险。 14.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中兑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八章违约赔偿 第15条违约赔偿 15.1 赔偿 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九章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16条 终止 16.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中的保证金:____________ (a) 乙方未按时实现融资完成; (b)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c)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d)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e) 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f)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g) 乙方在第3.2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h)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____________ (a)甲方在第3.1条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 (c)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6.3.1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16.1或16.2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6.3.2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____________ (i)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ii)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16.6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16.5终止后的补偿 16.5.1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事件而终止本协议,则甲方应有权收回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所列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从特许年限、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入、乙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设定。 16.5.2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在生效日期后,如果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根据第16.2条终止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回该项目的相关权益。甲方在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中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在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6.5.3第11.1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和/或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 如果因第11.1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依据第16条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件12补偿表中所列的补偿金额。甲方支付该项目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将该项目中的相关权益转让给甲方。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由甲乙双方从特许年限、乙方已运营年限、乙方在项目中的总投资、乙方已获取的收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以及各方对此等事件承担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6.6终止后的移交 16.6.1 乙方根据16.6.2条款向甲方移交参照第10.2条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所有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16.6.2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污水处理项目的占有权和运行权。甲方和乙方应于_______日内按照16.5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_______天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终止补偿金当日,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第17条变更和转让 17.1 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____________ (a)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以及:____________ (b) 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17.2 乙方的转让 17.2.1 资产或合同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第十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18条解释规则 18.1 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b)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19条争议的解决 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19.2条的规定。 19.2 仲裁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由甲乙双方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应提交给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作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9.4 继续有效 第19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其它 第20条其他条款 20.1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____________(i)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和(ii)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20.2 附件目录 附件1污水处理项目进水水质设计指标 附件2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质量指标 附件3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特许范围(或区域图示) 附件4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5特许经营授予方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附件6建设、运营(考虑投入运营前的调试及试运行等环节)和维护方案 附件7乙方的初始股东名单 附件8保险 附件9所需的项目和企业相关文件 附件10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1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12终止补偿金额 附件13污水处理项目污泥处理与安全处置协议 附件14项目融资方案 附件15乙方的财务报表格式 附件16出水不符合标准违约金 20.3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0.4 合同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二份。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20.5 生效日期 (a)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或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甲方)________ [印章]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乙方)________ [印章]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合同双方 特许者: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特许者: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许方式和内容 2.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___________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许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3.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3.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万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 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___________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___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___________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6甲方账户所在地为: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4.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4.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q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5.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___________个),并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5.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___________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___________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5.6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___________公司标志。 5.7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6.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6.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6.3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___________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7.甲方派出人员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___________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商标使用 8.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 “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9.保密 9.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9.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___________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10.保险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违约与处罚 11.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_____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11.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a.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b.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c.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d.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e.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f.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g.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2.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a.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b.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c.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d.乙方解散。 12.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a.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b.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c.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2.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__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___________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13.2乙方应在___________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3.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4.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___________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 15.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6.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17.附则 17.1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1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和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特许 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协议另一方: 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 ,主要处理 的垃圾,日处理规模 吨/日(或 吨/年),主要工艺为 。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 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 ,和 。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 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 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 协调机构: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环境污染: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第十四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范围: a.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一个特许经营垃圾处理建设或运营项目权利的范围; b.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他业务的权利; c.涉及到的所处理垃圾的地域范围和其他授权范围等。 (2)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用户、项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垃圾处理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说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 (3)转让和抵押 应说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垃圾处理设施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行 年限后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 (4)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各种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 (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 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 建设 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和完工 (1)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 (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 (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 (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违约金,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 (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 (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条款,即如项目建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的条件。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 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 (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项目公司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 (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确项目公司违反其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垃圾处理设施,以监察垃圾处理 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十七条 垃圾的供应与运输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项目公司应接收其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项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协议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条 垃圾处理服务和垃圾处理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垃圾,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2)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项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账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向境外账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人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 (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项目公司(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 (7)对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 (5)明确移交日期垃圾处理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 (6)明确在移交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 (7)关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 (8)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处置。 (9)明确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置。 (10)明确项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垃圾处理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 坏是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所致。 (12)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 (16)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是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 法律、法规和法令。 (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 (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 (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 的批准的责任。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 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 提供为垃圾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 (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 (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 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 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1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 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反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 的情况。 (15)明确协议上报备案要求,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16)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1)明确对于项目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经其同意。 (2)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法令的要求。 (3)明确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的要求和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规定。 (4)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6)明确项目公司应遵守和执行的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以及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 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 (7)明确项目公司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人,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8)项目公司对于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的保护的要求。 (9)明确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服务、货物及优先条件,对于招标过程中对于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承包 商或中国的服务及货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处理设施中使用中国的服务和货物的程度对于将来其他的 特许经营权项目招商时对于本项目公司地位的影响。 (10)对于项目公司使用中国的劳动力的要求,明确应遵守的相关劳动和工会法律和尊重法规赋予的 工人的各项权利。明确应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 (11)明确项目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与本协议的一致性。 (12)明确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13)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和保持的保险单;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应责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 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保险证明书的要求;对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报告副本 或项目公司从任何承保人处收到的其他报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确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应明确项目公司对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责任及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括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必要的本协议项下的条款。 (15)明确项目公司融资文件的条款要求。 (16)项目公司对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和权益进行质押、抵押、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确项目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提前申请时限,及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解除协议前,项目公司履行正常经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规定。 a.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声称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b.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 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c.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声称的程序; d.明确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条件或时间表修改要求; e.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间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i:明确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的程序要求; g.对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下,双方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垃圾处理设施的实质性损坏情况下,设施修复的责任。 (2)明确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的条件和程序。 (3)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权属和限制、由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权属和限制以及双方遵守对于文件的有关规定。 (4)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双方的保密规定。 (5)明确双方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义务。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反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陈述、保证、约定、法律责任并声明。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二十四条 终止 (])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下,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3)明确终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止通知的条件、程序。 (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止的条件、贷款人的介人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的内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个替代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5)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垃圾处理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在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的权利。 (6)明确如果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终止、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在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终止等对于本协议的影响。 (7)明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他条款的影响。 (8)终止后的补偿。 a.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止时,项目公司的赔偿方式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 b.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项目公司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c.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处理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项目公司得到垃圾处理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 (10)明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违约的赔偿 (1)明确以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为条件,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 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与保障 (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提供辩护的权利。 (2)明确项目公司是否对于保障、赔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规定。 (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性。 (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协议的转让 (1)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2)明确项目公司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批准 明确项目公司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确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解释规则 (1)明确本协议包括的文件内容。 (2)明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3)明确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确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确特许期内本协议及附件1相对于其他协议的优先顺序。 (6)明确执行本协议需要的一些解释。 第三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明确对于产生争议时,组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2)明确在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情况下,通过专家组的调解时,专家组的组成、调解程序和费用等。 (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专家组的调解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 (4)根据仲裁协议(附件15),明确双方将协议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可能性,, (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明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 (2)明确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确一些对于协议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 (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权豁免,同意不请求主权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主权豁免。 (5)明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明确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 (7)规定协议文本的文字和数量。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项目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宇):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第六章供气安全 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八章收费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违约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附则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五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着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 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 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供气安全 6.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 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收费 8.1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 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 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 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12.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13.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六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八保险(注: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附件九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十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十一安全管理标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特许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许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1.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将_________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乙方从事_________品牌产品经营活动。 二、协议宗旨 1.甲、乙双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才能获得甲方授权许可,按本协议规定的地点、期限、范围从事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 2.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享有按本协议经营_________系列产品带来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三、乙方受许特许经营权需具备条件: 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合法单位,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资格。 2.乙方须在_________(市)繁华商业地段拥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按甲方要求的专卖店统一标准形象进行装修布置并专营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 3.乙方首批进货资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将首批进货资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4.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及地点销售由甲方供应的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乙方的年度销售回款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经甲方书面认可的_________品牌标识、文字、图案和文稿在本协议特许地区、期限内,用于店铺门头、橱窗、店内装修布置。许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印制手提袋及包装物,允许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标识在本协议特许地区内作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有利于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广告宣传。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发货单不符,可在收到该货物____日内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询,否则按甲方无误处理。 3.本协议规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方。 4.乙方增设、迁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包括:专卖店、专柜、店中店),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迁址的详细地址并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完成店面装修,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店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涨价或降价。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停止供货,直至解除该合同。 6.乙方在开设_________品牌专卖店或店中店、专柜期限内只能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产品,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7.乙方不得向本协议规定区域范围_________以外地区销售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如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货,情节严重者,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产、销售、转移、藏匿、仓储、运输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商誉、商标、打假费用等方面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有义务维护_________品牌的声誉和形象,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击假冒_________品牌产品。 10.乙方不得将甲方传授给乙方的产品资料和经营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 1.乙方必须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乙方必须在收到对帐单____日内将对帐结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对帐结果,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对帐单的全部内容和金额。1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模式,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1 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销售回款指标,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规定的开店计划和店面翻新计划,甲方有权终止供货、解除合同,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在乙方经营_________品牌产品的市场上从事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业务。1 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或出现重大债务问题无法正常经营,以及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或经营所需其他条件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反甲、乙双方期货合同条款及甲方相关的管理办法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乙方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资格。1 5.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偿还所有欠甲方的货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货款外还需按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1 6.乙方不得擅自将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并有权了解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_________品牌合作协议条款。1 7.乙方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不利于甲方的广告宣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1 8.甲方统一设计制定_________品牌专卖店的门头、灯箱、店内外装修、货架、促销品、广告品、产品展示等并协助乙方实施。1 9.甲方将实施统一的广告、推广活动作为宣传,并统一_________品牌专卖店识别系统,维护_________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20.乙方必须在每月____日前按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出当月的销售、库存报表。乙方应将本地区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五、奖励及调货条款 1.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条款并年销售回款额(不含特卖)达壹佰万元以上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年销售回款额达到伍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者,按实际回款额的_________%;年销售回款额达到叁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价_________折供货的优惠。在第______20__年初以货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样订货。凡乙方向甲方订购的货物除质量问题或甲方错发以外,甲方有权不予退换,如乙方确有困难,可在收到该批货4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调换申请,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是: (1)申请调换的数量不能超过乙方年购货量的_________% (2)打折产品、特价产品和样品不能调换。 (3)调换商品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货,甲方有权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调换商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对乙方专卖店装修给予支持。(按_________招商手册有关规定执行)装修费以货物形式支付。但必须在两年后凭甲方企划部签字认可的装修结算书到公司报销。 六、供货及运输: 1.供货地点:甲方仓库。 2.运输方式:自提或代办托运,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3.收货要求:乙方收到货后,必须在每件开箱前称重(按装箱单标重),重量相符,开箱验货;如重量不符不得开箱,并立即通知甲方或向运输部门查询、索赔。否则,开箱后出现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以后要货必须以传真为据,如无传真甲方有权不予发货。 七、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包括火灾、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之一,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____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原因,逾期按违约处理。 八、协议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九、协议期限、续签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内向另一方提出延长协议之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续签协议。 3.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协议,则甲、乙双方的特许经营关系自然终止。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原有_________品牌库存产品限一个月期限内自行处理,一个月以后乙方不得再销售_________品牌产品。 5.本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地:_________。 7.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解决,由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传真):_________联系电话(传真):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编码: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返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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