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美团签订劳务合同最新要求四篇(实用)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美团签订劳务合同最新要求篇一
这样一来,作为违约方的平台不仅没有承担责任,反而是通过对骑手罚款获得经济效益。所以这样的平台是否人性化,真正关心骑手的利益,大家心知肚明。
再者,如果美团、饿了么如果真心出于为骑手的生命和健康着想,平台应该采用规范化的经营方式,不管是否通过外包签订劳务合同,均要关心骑手购买的五险一金以及意外保险,实实在在地保障每一名骑手的利益。
目前,美团已经成功上市,创始人王兴的身价也达到超过205亿美元。
在此,金融投资报记者希望,像美团和饿了么这样的社会知名大公司,在外卖骑手疲于奔命一事发生后,能够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在保证公司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设身处地为那些外卖骑手们好好考虑考虑。
要知道,即便是算法是冰冷的,但公司也应该是有温度的!
美团签订劳务合同最新要求篇二
而另一位律法人士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因此,很多外卖骑手都没有底薪,而是跑一单得一单的钱。
对于专职骑手和站点签订的合同,由于没有范本,林连刚律师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但仍表示:“”
至于加盟商是否给骑手买社保,林连刚律师称:“如果双方确定是劳动关系,签了正规劳动合同,那就必须给骑手买社保。签的是劳务合同的话,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看骑手是否受规章制度管理,双方往往各执一次分歧较大。”
记者获悉,
承揽协议也是如此,上述律师表示:“只要骑手签了承揽协议,这名小哥就不是劳务合同中的合作伙伴,而是承揽方。”
根据劳务合同规定,承揽协议只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行为,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因为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承揽方还可追究定骑手的违约责任。
美团签订劳务合同最新要求篇三
提及劳务合同,这名人员表示目前他手上并没有样本,但大致介绍合同有两个甲方,分别为骑手即将要去的站点和成都柒鸿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则为骑手本人。
当记者问及为何合同甲方有两方时,其表示:“我们和站点是合作关系,我们负责面试,审核资料,分配骑手到站点,站点财务把钱打给我们,我们财务弄好了就去银行,银行给你们打钱,相当于负责给你们发工资。”
同时,该名人员表示:“”
然而,记者到了锦江区某站点时,该站点推诿合同要去公司签,实在不行,该站点负责人才表示:“等你确定要上班了,电瓶车买好了再给你合同。”
记者经过多方努力,都没有拿到专职骑手签的合同,
劳务协议、劳务合同、承揽协议,三种不同的协议合同!别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外卖骑手了,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记者都是一头雾水!
美团签订劳务合同最新要求篇四
(一)劳动仲裁
2020年9月18日,g某以b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醴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0年11月6日,醴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驳回了g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一审
原告g某一审诉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了12个月双倍工资60000(12月*5000元/月);
2.请求判决被告补交养老保险金应支付款项15000元(15月*1000元/月);
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加班工资40500元(15月*30天*3小时*30元/小时);
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000元(15天*200元/天*3)。
被告b公司答辩意见:
1.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该合同对原告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报酬等都进行了约定,因公司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所以与原告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实质上就是劳动合同;
2.原告诉称加班和法定节假加班与事实不符,原告作为骑手,其工作期间的上班时间也是自由的;
3.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已按月发放至原告资薪内。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龚帅的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观点: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从事美团外卖配送业务,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具备了劳动合同所需条款,实际是劳动合同。被告与a公司仅名称不一样,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经营范围均一致,其承接a公司的美团外卖业务时,尚在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内,且原告的工作内容也未发生任何改变,应视为被告承继了a公司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12个月双倍工资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支付的依据是其统计的在线时长,但在线时长不等于工作时长,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本人登录软件的在线时间,而无法证明证明其真正的工作时间,故原告根据在线情况主张加班工资,依据不足。原告在入职前对该行业的特殊工作模式是明知的,美团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包括外出送餐时间和待命时间,其提供的服务为餐饮产品的配送,特殊的岗位性质决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其工作时间也不限于工作日,其外出送餐按照订单数量享受相应的提成,且送单提成是其收入的绝大部分构成,在不进行外送待命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享有保底工资,其多付出的劳动通过提成形式予以体现,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交养老金的诉讼请求,根据《^v^劳动法》第一百条关于“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处理。
(三)二审
g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二审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观点(部分摘要):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劳务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2、本案是否存在加班事实以及加班工资如何认定;3、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根据《^v^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虽名称不为劳动合同,但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以双方订立的为劳务合同为由,主张被上诉人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考虑到前述《劳务合同》中已明确对上诉人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被上诉人也通过发放底薪、提成等方式实际支付了劳动报酬,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所发放的应发工资中已经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上诉人另行主张支付加班费,依据不足,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要求补交养老保险金的主张,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案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未予处理,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