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通用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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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篇一
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________(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____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二
集团公司各部门:
关于总装车间李、焊装车间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做如下处理:
一、事件经过:
总装车间李未经上级领导请假审批,自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4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旷工3日及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焊装车间于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多次与公司员工发生纠纷,不服从公司管理。
二、处理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集团公司解除与总装车间李、焊装车间于劳动关系。 望集团公司全体员工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共同努力,保持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的局面,共创瑞驰汽车公司的美好未来。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三
喜德县新闻出版文化旅游局: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监督〔20xx〕8号)和凉山州财政局《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 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xx 年6月28日至6月30日对你单位 20xx年度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预算管理情况;是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是否挪用预算资金购买商业预付卡;是否利用购物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检查发现的问题(一)20xx年决算报表与20xx年总账账簿及明细账簿不相符。经检查你单位20xx年部门决算报表与20xx年总账、明细账,发现存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报表数据与总账、明细账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数据不一致的问题,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之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真实
1.多记收入,多列支出。经抽查你单位记账凭证发现以下问题:
(1)20xx年9月2日1号凭证,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65600.00元,记入“其他收入”科目;9月23日4号凭证,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65600.00元,列入“经费支出”科目。
(2)20xx年11月1日1号凭证,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57400.00元,记入“财政拨款收入”科目;11月18日4号凭证,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57400.00元,列入“经费支出”科目。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和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之规定。
2.会计科目设置不正确。
(1)明细科目设置不正确。20xx年3月6日5号凭证,支付旅游总规修编费58万元,支出明细列为劳务费;7月11日6号凭证,文化馆制作音乐伴奏带1万元,支出明细列为劳务费。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经费支出科目设置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一级科目设置不正确,且明细科目设置不规范,易造成长期挂账。20xx年7月1日1号凭证,借支艺术节工作经费转入周荣华私人卡中,记账凭证借方应收账款——其他。应为其他应收账款——周荣华。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账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3.往来款科目明细设置不规范,造成长期挂账。
20xx年7月1日1号凭证,借支艺术节工作经费转入周荣华私人卡中,记账凭证借方应收账款——其他。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应付账款科目设置要求: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挤占项目经费
检查发现经费支出中20xx年在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经费列支旅游总规修编20xx4.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xx年中央和省补助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发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教【20xx】280号),资金下达用途“专项用于你县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之规定。
(四)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贵单位20xx年公务卡使用和办理情况如下:办理公务卡1张,20xx年4月2号凭证,单位职工到成都参加非遗工作培训5000.00元,会计直接将款项转入职工私人卡中;8月29日2号凭证,单位职工到成都代表凉山地区汇报公共文化建设30000.00元,会计直接将款项转入职工私人卡中; 6月16日5号凭证,到成都参加“万网工程”网站建设培训10000.00元,会计直接将款项转入职工私人卡中;以上支出均未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喜德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喜财发【20xx】33 号)“(二)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和《喜德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喜财发【20xx】61 号)第十四条“持卡人在办理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之规定。
(五)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检查你单位资产购置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20xx年1月22日8号凭证,购买贺波洛文化站、文化馆、图书馆照相机112700.00元;
2.4月10号凭证,购买数字电视机顶盒126000.00元;8月4号凭证,购买数字电视机顶盒及天线248100.00元;
3.10月2号凭证,购买两河口片区发射机及机顶盒309344.00元;10月2号凭证,购买电视卡、机顶盒171226.00元;
4.10月20日3号凭证,购买服装参加凉山州第四届少数民族艺术节演员演出230600.00元;
5.11月1号凭证,购买皮卡车1辆160000.00元,无政府车管办审批表。
上述行为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集中采购,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六)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单位资产管理情况方面:发现你单位未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该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之规定。
(七)支出票据不合规
经检查,你单位在会计资料存在以下问题:
1.20xx年6月25日8号凭证,经费支出列支“彝人老家”商标设计制作费138000.00元、“彝人老家”广告位租赁费及广告制作发布费98000.00元、“彝人老家”和彝族老家标志设计费40000.00元,共计276000元。签定合同方为喜德县艺苑广告装饰部,出票人为成都市添艺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出票主体与签定合同主体不一致
2.20xx年7月3日4号凭证,支付博洛拉达乡中心校“6.1”礼金20xx.00元,以博洛拉达乡中心校开据自制收据列支。
3.20xx年7月11日5号凭证,维修拉克乡综合文化站支出30000.00元,未附合同和验收单,以施工方水泥发票列支 ,未开据建筑发票。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之规定。
(八)原始票据不完整
经检查,你单位20xx年经费支出原始票据方面发现以下问题:
1.6月27日8号凭证,参加第四届民族艺术节开支150000.00元未附文件;
2.6月3日 2号凭证,到阿阿坝州茂县参加“图书馆自动化应用与管理、服务器常规故障排除、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培训班开支4000.00元未附文件。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第(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九) 单位会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截止20xx年底你单位会计人员仍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之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20xx年决算报表与20xx年总账账簿及明细账簿不相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薄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二)对会计核算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三)对挤占项目经费20xx4元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二)截留、挪用资金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归垫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项目资金。
(四)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办公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的行为。根据喜德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喜德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今后按公务卡结算目录实行公务卡结算。
(五)对购买照相机、数字电视机顶盒、服装等未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杜绝无预算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六)对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定期开展资产清理盘点。
(七)对支出票据不合规、原始票据不完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完善相关会计资料,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八)对单位会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实行会计岗位职责、人员持证上岗。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后,应及时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喜德县财政监督检查局。今后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喜德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喜德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年9月28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四
当事人:河北真德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1-2602室
20xx年5月至8月,我厅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依法实施了20xx年度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河北省高速公路宣大管理处养护机械设备购置”等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没有授权函、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超过两人、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招标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你公司上述问题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xx〕69号)第三部分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2号)第二部分的规定。为此,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厅。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1-66650922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省财政厅
年11月25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五
被处罚人:邢 性别:男 年龄:43联系电话:(张)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经理
单位地址:xx省xx市xx县路号
邮编:
本机关于x年10月17日依法对你作出了(济高)安监管罚〔〕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你进行18152.46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且于x年10月17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你单位员工张指定领取人刘爱松。
经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高)安监管罚〔〕6号)存在瑕疵,不应加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印章,现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x年10月17日本机关作出的(济高)安监管罚〔〕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x年12月21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六
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
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
1.
2.
(二)
……
二、 处理决定
(一)
1.
2.
(二)
……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事实核查。
你若对上述事实有争议,依照本决定的期限自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复议。
单位(印章)
年月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七
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湾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998〕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广州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2.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八
____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九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下列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告。
附件:公告企业名单
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xx年9月24日
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税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xx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缴清入库,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20xx年4月30日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20xx年5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后征收)。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或银联卡方式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到你公司所属区国家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完税凭证。 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纳税帐户,并及时通知你公司所属区国家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扣款。
三、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必须按上述决定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十
因二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通往茶炉房的供水管路碰破,调度室打电话通知水暖中心主任,要求及时解决。接到通知后,安排水务班值班员戴维权同志到现场去处理。但值班员戴维权同志接到通知到现场看完后,没有引起重视,未作处理就回去了,直到早晨6:40才到现场解决,7:30分处理好,造成茶炉房开水供应断档,严重影响了下井职工的正常饮用水。
造成这起茶炉房的缺水事故,其主要原因是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处理事故不及时。一是水暖中心主任虽然安排值班员到现场处理,却没有及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也没有及时将管路破损事故情况向物业公司领导汇报;没有意识到断水会对下井职工供水带来严重影响;处理问题严重滞后,行动不及时。二是茶炉房断水后,餐饮中心领导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及时将断水情况将公司领导汇报,信息反馈不及时,也是耽误抢修时间的一方面因素。同时,这也暴露出我们物业公司在管理上还存在许多欠缺,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对这起断水事故作如下处理:
1、对物业公司管理过失,按照企管科下发的《关于物业公司茶炉房缺水情况的调查处理事故处理决定》执行;
2、对水暖中心罚款1000元,主任罚款200元;
3、对餐饮中心罚款500元。
特此决定。
二0**年四月三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篇十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湾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998〕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xx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xx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xx〕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20xx年4月30日前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广州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2.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