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安全事故的划分汇总(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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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安全事故的划分篇一
各区县旅游局,礐石风景区管理局、各旅游企业:
现将市三防指挥部《关于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提前做好台风“鲇鱼”防御工作的通知》(汕府防电〔20xx〕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各旅游企业要切实贯彻落实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从严落实防台风工作责任,高度关注台风动态,加强值班值守,立足于台风正面影响我市的最不利因素,用最大的努力作最充分的准备,提前、扎实做好台风“鲇鱼”防御工作,落实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各项防御措施。
二、突出重点落实防御。台风影响期间临近国庆假期,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各旅游企业要把确保游客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视做好海岛、滨海、山地旅游安全防范工作。一是各旅游景区(点)要加大对本单位海滨休闲游乐场所、涉水游乐项目以及滑坡、坍塌等次生灾害易发部位的自查力度,把隐患当作事故,抓紧落实整改;二是各旅行社适时调整旅游线路,台风影响期间勿带团队到海岛、滨海、山地旅游景区(点)旅游;三是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旅游企业防风防汛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并落实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按要求适时关闭旅游景区(点),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和警示提示,提醒游客和旅游企业做好安全防御。
三、加强落实信息报送。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防信息报送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信息报送和灾情统计上报工作。9月25日开始至台风影响结束,各区县旅游局于每天15时前,将防台风“鲇鱼”工作情况及有关灾情,以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至市旅游局(联系人:张德胜,联系电话:,传真:88286555,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提前做好台风“鲇鱼”防御工作的通知》(汕府防电〔20xx〕128号)
汕头市旅游局
20xx年9月24日
国家对安全事故的划分篇二
一、高度重视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
批示是领导作决策和部署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涉及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对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办理落实好领导批示事项,既是各镇(乡)、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也是建设目标决策、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需要。各镇(乡)、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好领导批示事项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领导批示件的范围
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各镇(乡)、各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各镇(乡)、各部门领导同志阅处、参阅、阅研等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将填写《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领导批文》后予以转办。仅需各镇(乡)、各部门领导同志阅知的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仅予以转发。
三、规范领导批示件的办理
各镇(乡)、各部门要认真领会领导批示精神,准确把握问题实质,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出发,结合五通桥区实际,提出科学有效的办理意见和措施。领导批示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共同做好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报告反映的情况要准确真实,内容要完整清楚,格式要规范严谨。区政府办公室将严格审核各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发现办理质量不高、不符合领导批示要求的,退回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各镇(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签收、登记、查阅、归档等制度,要明确人员具体负责领导批示件的运转,密切跟踪领导批示件办理的全过程。领导批示件应按规定的渠道、程序、时限和范围进行传达和承办,不得随意改变、扩大传达范围。涉密的领导批示件不得擅自复印、上网、传真。对擅自扩散、泄密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提高领导批示件办理效率
各镇(乡)、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时效意识,接到批示后要高度重视,根据批示内容按特提、特急等级公文处理,特事特办,抓紧研究办理意见,尽快组织落到实处。一般应在收到领导批示件后的10天内办理完毕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对一些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和项目推进等重要事项的紧急批示,要立即办理,并在收到批示件2日内上报办理情况及结果。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要在到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办理进度和下一步安排。
五、加强对领导批示办理工作的督查
各镇(乡)、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要对领导批示件登记造册,及时掌握运转情况,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汇总,对办理领导批示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区领导定期汇报;区政府督办室将对领导重要批示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办理不及时,延误工作以及办理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0xx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对安全事故的划分篇三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 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 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 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中破1辆;
(4) 货车大破1辆;
(5)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 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 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 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1) 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大破1台;
(3) 动车、客车报废1辆;
(4) 货车报废3辆;
(5) 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 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二) 大事故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
(3) 重型轨道车报废;
(4) 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
(5)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中破1辆;
(4) 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5) 重型轨道车报废;
(7)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1) 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 机车中破1台;
(3) 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 货车报废1 辆或大破2辆;
(5) 重型轨道车报废;
(7) 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4、 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国家对安全事故的划分篇四
一、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是一项重要的政务,是执行政府决策,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从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和建立“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学习政府、诚信政府”的要求出发,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要把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单位主要领导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办理工作,并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处(科)室和人员负责具体办理,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严格把关,确保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本单位的各项承办工作。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要全面、准确理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精神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领导和市府办公厅。报告办理情况要实事求是,兼顾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不能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要求时限内办结的工作事项,要及时将原因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和市府办公厅。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要健全完善本单位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工作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使办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工作中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下属单位按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承办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五、市府办公厅将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的跟踪和督查,定期通报各区、县级市和市府直属各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理、工作效率低、质量差和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工作失误,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20xx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领导批示的通知
国家对安全事故的划分篇五
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1)校内事故: 课余事故,课内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2)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3)学校无责任事故
民法通则规定的关于承担责任的原则:
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 公平原则
a、学校直接责任事故。是指由校方的原因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即事故的发生与校方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这类事故,显然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
的发生或伤害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类事故,我们认为主要应该由肇事方的法定监护人或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也视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一)学校应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
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
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国家对安全事故的划分篇六
1.用纸为a4型(210mm×297mm)。
2.文件版心为156mm×225mm。
3.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发文
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小标宋体字,也可使用圆标宋体字或手写体,用红色标识,字号一般不小于22mm(高) ×15mm(宽)。
4.发文字号、签发人居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5.发文字号、签发人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6.公文标题位于红色反线下空2行,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
7.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8.公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行28字,每页22行,双面印刷。
9.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10.公文成文日期右空4字,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11.公文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居中并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12.公文如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13.公文页码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
国家对安全事故的划分篇七
今天本站小编就来跟大家讨论一下 工地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的救援工作。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另外,每个省份的划分都不是完全一样的。可以在建造师的教材里找到详细的划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