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学生实习报告(通用3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大学生实习报告篇一
白源煤矿是1990年12月竣工投产的新型现代化矿井,设计能力为45万吨/年。92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8万吨/年,97年核定生产能力为27万吨/年,改扩建后,98年至xx年,实际产量在39万吨/年左右。矿井为双立井加暗斜井中央石门开拓方式,中央分列式通风,工作面采用长壁后退式采煤法,爆炮落煤。全矿现有职工2469人,其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139人。建矿以来,累计产煤240余万吨,固定资产8034万元。
白源井田位于青山至赤山桥勘探区之西南段,东西走向长3.9公里,南北宽1.9公里,井田面积约7.5平方公里。井田内无煤系出露,自上而下,全区为第四系与白垩系,上三叠系安源组(t3a)、上二叠系茅口组(plm)、石碳系上统黄龙组(c2)。井田可采煤层为91和82两层,煤厚0-5.58m,平均厚度为1.67m,倾角0-45度,平均28度,煤层结构复杂,高灰,低硫。矿井正常现涌水量为140吨/小时。煤层自燃情况为三至四类,煤尘具爆炸性,属低瓦。
这是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经历,也给我留下了精彩而美好的回忆。到了煤矿工人的艰难和坚定。在对您们肃然起敬的同时,也为我有机会成为九龙矿一份子而惊喜万分。 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本次实习,我们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并对煤矿井下生产有了更深的认识。 所谓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没有经过实践烤炼的理论永远都是纸上谈兵。实践,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是成长的必修之路。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我的的确确走进了社会这个大课堂,体验着与以往完全不同的世界,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为今后一步步走进社会打下了基础!
这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几天,但我觉得这样的经年却是很宝贵的。我零距离的接触到了煤矿工作者的生活,从他们的身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了解到做一名好矿工的不易,没一顿煤里都有这些矿工的辛苦汗水。他们的生活规律完全被打乱,有时为了井下生产连饭都顾不上吃,正是有了这些敬业的煤矿工作者的努力,才有了今天平煤的强大发展。经过这次实习,让我对矿工这个职业更加肃然起敬,更想加入到他们的行列,成为一名优秀的矿工。我们很高兴的看到,同学们的热情和努力。我们认识到煤炭企业工作必须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不怕吃苦的精神。
这次实习给同学们带来了很多的社会经验,提供了社会实践锻炼的大舞台,让我们了解到了煤矿的复杂而有序的生产系统。一个煤炭企业由采煤系统、掘进系统、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等五大系统组成。其中采煤系统是最重要的生产系统,煤炭企业所有的生产组织都是围绕采煤系统布置的。排水、通风系统则为煤矿的生产提供安全保障。运输系统承担着物质和人员运输的任务、煤矿测量工作涉及地面和井下,不但要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也要为安全生产提供信息,以及对安全生产做出决策。煤矿测量的任何疏忽或粗率都会影响生产或有可能导致严重事故发生。因此,煤矿测量在煤矿开采中的责任与作用都是很大的。它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矿区地面控制网、矿区地形图的测绘、煤矿施工测量、地表移动沉降观测和矿体几何图绘制等。其中煤矿施工测量时煤矿建设和开采过程中为各种工程施工所进行的测量工作,即地面上的土建工程测量、井下控制测量和施工测量、竖井定向测量和竖井导人高程测量、竖井贯通测量。在施工建筑过程中和运营管理阶段,还需要定期进行岩层与地表移动沉降观测,以及为矿区的复耕进行测量服务等。
大学生实习报告篇二
顶岗实习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实习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当中,提前与实习单位对接,为实习单位提供对口的技能人才。通过写实习报告,总结这一年实习的经历,回望来时路,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升自己,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为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二、实习单位及工程介绍... 1
(一)单位介绍... 1
(二)xx绍... 1
三、实习全过程及小结... 1
(一)实习过程... 1
(二)工作小结... 2
四、实习收获及总结... 3
五、结束语... 4
1. 实习时间:20xx年3月29日至今。
2. 实习地点: xx
3. 实习性质:毕业顶岗实习。
(一)单位介绍
(二)工程介绍
建设中的xx项目是xx工程
(一)实习过程
刚开始的前几天,按照公司要求,先对新工作人员介绍xx公司的企业文化,学习了大约有一个周的时间,正式走上实习岗位。我还有其他5名同学被分到了xx。我们来到的第一天,队长带领大家转了一圈工地,让我们知道起重工在这个工程中主要负责的工作。
下面来介绍我这三个月来的实习经历。
来工地的第一天是我印象最深的一天,这是第一次真正从校门走上岗位,从理论走上实践的此 资 料 http://日子,所以心情还是蛮激动的,全身心觉得很轻松,也许再也不用坐在教室一坐就是一上午,一坐就是45分钟定时定课的时候(现在想想当时自己挺幼稚的)。第一次看到起重船,第一次看吊机,看到了课本上讲到的扭王块体。下午徐师傅(他是我们的企业指导老师)带着我们去工地转了转,给我们讲解了工地布置,让我们从整体上有了认识。第一次看到了预制扭王块体,及浇注工艺。当时正赶上浇注块体,所以理解起来非常简单,听现场施工师傅讲解的更加具体详细。知道了起重船常用的种类。师傅着重讲了在工地上的安全问题,在工地上要注意的事项。再三强调海上作业不同与陆地,一不小心就会掉进海里,如果没有人在现场的话,有可能会有生命危险。现在工地不算很忙,主要等待潮水。
四月下旬,师傅带领我们出沉箱,第一次在海上呕吐,真正感觉到作为一名xx工人的辛苦与责任,由于一些施工工艺,施工参数不能向外传播,故不做过多描述。
(二)工作小结
就我个人理解,下面简单说一下xx工程沉箱出运的过程。
1、方驳定位:在安装沉箱的基床位置下四颗锚将方驳定好位,并在方驳上安排好起重工等待给沉箱系缆;
2、沉箱就位:用港作拖轮将沉箱拖、顶到方驳附近,通过撇缆从沉箱上拿下两颗缆系在方驳的大桩上,使沉箱靠向方驳就位;
3、起重船就位挂钩:起重船在沉箱靠方驳之前先就好位,再将起重船移开100米,等沉箱就位后,起重船再慢慢靠近沉箱,等大钩对准沉箱中心时。绞紧各缆,定好位置,落下大钩。挂上沉箱吊索,准备安装沉箱;
4、灌水下沉安装沉箱:根据流速、流向和潮水位置,一般在接近低潮时进行灌水,灌水时所有单元的阀门同时开启,等沉箱接近基床顶面即停止灌水,通过测量定位使沉箱基本就好位,开启阀门向沉箱再灌少量水,并用起重船吊安沉箱;
5、安装收尾工作:沉箱安好后应尽快灌满水并随时检查测量沉箱位置有无变化,当沉箱舱格灌满水后,即将封仓盖板拆下吊到定位方驳上,运回码头。
这对于我是一次特殊的实习,脱离了课本的实习,心中不免有些压力。但好的机会,要大胆的尝试,才会得到有效的锻炼。我怀着满腔热情和对工作的美好憧憬,来到了xx工程。实习工作中,虽然我占有一定专业优势(毕竟与学的专业知识相关),开始只是简单的听了师傅,觉得和课本上讲得差不多,但是随着日子慢慢的过去,心里感觉综合性的实践工作有太大的压力。因为真正的实体工程不像学校、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他们都是在一个相对理想化的条件下提及的;与学校不同的另一方面,在学校我们做自己需要的事情,做好做不好只关系个人利益,而实体工程反映其真实性,要切实观察,真正做到与实践相结合,工程需要什么,我们就按照要求去做,做到真正了解工程、关心工程、帮助工程、更要提高对工程的那份责任心。
有压力才有动力,压力促使我们不断学习、不断努力、不断进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踏上社会,面临独立生活打下牢固的基础。作为在校生,我无悔自己的选择,作为工程的一员应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心甘情愿为工地服务。实习过程中曾多次跟随师傅冒大风、雨天起重,吊模板,用热情的工作态度,完成了一道道施工工序,在实践中遇到不懂的 专业问题,积极主动地请教现场有经验的老师傅们,每次都有不同的收获。使我不断的得到进步,这次实习不仅仅是工作的平台,同样是学习的好环境。
短短实习,是一次我们可以直接面对和接触现实社会的机会。这个机会很难得,它会让我们一直习惯于书本的眼睛和大脑发生一些细微的变化,也许应接不暇的“怪现象”会扑面而来,充斥我们的眼睛和大脑,但是我们必须经受这样的冲击。就像我们国家的发展一样,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应该培育和锻炼市场经济主体应对激烈竞争,适应多变市场,分散风险的这样一种能力,不适应的就应该被淘汰,最后留下的是质量优良的社会资产和适应能力强的经济主体。
讲了那么多实习好的一面,难免有点不太现实。实习过程中有快乐也有忧愁。
我觉得我以前很浮躁,对待一些人和事的态度有问题,太过于片面地去评判一个人和一件事的对与错,其实这就是不够成熟的表现。当然我们没有办法做的尽善尽美,甚至有时候还会运用虚伪和欺骗这些伎俩,但是只要我们心中有那么一盏灯,一盏指示我们应该如何前进的灯,我们就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我在书上曾经看到:遇到弱者,或许我们无能为力,但是一个关切的眼神说不定会让他(她)燃起对生活的信心。以前我很怕见陌生人,总感觉不自在,但是有一次我生病了,坐公交的时候,旁边一个陌生人见我脸色不对,就问我“怎么了?”就三个字,让我觉得我似乎和他认识,或者是好朋友。 每天心里默默告诉自己三遍:世界很美好,也许一天的心情会很好,对自己充满信心。其实每天都是美好,只是我们对待的态度不同。
实习时,我们所见的社会,不可避免有阴影面,但是我觉得好的东西始终多一些。因为我每天都可以看到温暖的太阳,闻到温馨新鲜的空气,见到许许多多可爱的人。
三个月的实习,我很幸运学到了不少东西,不仅充分的发挥了专业知识,将理论切实运用到实践种,还进一步拓展了自身综合实习空间。同时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无论什么工作一定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工作一定要认真扎实;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更好的适应工作需要;一定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还要不断的扩展自己的知识面。这样对我们以后,有利于接触社会的方方面面。实习是踏向社会的一个关键时期,我们在学校学到的知识较零散,实习将知识系统化。在这个学校到社会的过渡时期,自己从事的专业要抓好重心,做到多思考、勤看书、多学习把自己的重心转移到工作上来。不断学习经验、积累知识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一个人成功与否取决于个人努力,我们年轻而富有朝气,实习是未来职业生涯的开始,用我们充满智慧的大脑努力工作,让自己的梦想成真,实习的经历成为永远难忘的回忆。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需要更进一步地严格要求自己,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最后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的老师们及企业师傅们表示感谢,感谢他们为我的实习给予帮助和关照!
写出此实习总结,是为了深记人生踏出第一步,同时祝愿刚走出学校的学子们一切顺利!
大学生实习报告篇三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
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
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
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
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