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模式(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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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模式篇一
就算考生没有给出专家们确定的标准答案,只要在答卷中体现出对法学专业知识的思维和判断能力,阅卷老师就把该题提交给监控测评组,后台的测评组接收到信号后会召集专家组评审。
专家组讨论后,会酌情打分并标记记录,后续有异议的话,还可以调出记录。
法考评卷对于开放性试题,采取双评分办法。
主观题考题同时传给两位老师,双方互不知晓。两位老师打分如果超过预先设定的分值差,就会在后台监控室显示出来,比如一位老师打了11分,另一位打了19分,那这道题肯定不能通过,此时会有第三位老师重新打分。
按照往年规定,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不直接受理个人的分数核查申请,各位考生要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分数核查工作由司法部负责组织。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成绩核查后,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或公告通知申请人;分数核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模式篇二
备战法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过考,所以我们要基于阅卷标准,尽可能多得获取分数。
上面提到了,阅卷老师给分,不是看你写的字数多寡,而是看采分点,因此在答题时我们要把采分点放在显眼的地方,比如每一段的开头;同时,语言要注重逻辑,结论有理有据,让人可以一眼看到重点。
主观题中不乏开放性试题,这种题目的要求一般就4个字——“言之有理”,这也从侧面显示了专业知识储备和法言法语的重要性。
1)总则:
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
2)债法:
侵权行为,合同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单方允诺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加害给付。
3)物权:
处分行为,负担行为,物权设立行为,生效要件,对抗要件,设权行为,证券行为。
4)侵权:
加害行为,过错行为,抗辩事由,混合过错(与有过失),共同过错(共同过失),共同侵权,第三人原因,受害人故意,紧急避险,自甘风险(甘冒风险)。
1)总则:
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公司法人,子公司,分公司。
2)合同:
合同当事人,卖方,买方,第三人,相对人(善意、恶意),违约方,解除权人,对方。
3)物权:
物权人,所有权人,占有人,侵占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
4)其他债权
不当得利:受益人、受损人;无因管理:管理人、被管理人(受益人);侵权:侵害方(人)、受害方(人)。
1)民事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人格权,身份权,一般人格权,精神利益,个人信息。
2)相对权,绝对权,对人权,对世权。
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客观题分为两卷,卷一150分,卷二150分。总分为300分,及格分数为180分。 主观题分为一卷,总分为180分,及格分数为108分。
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模式篇三
① 扫描考生试卷,储存为电子版
② 司法部考试中心送交试卷给评卷单位;
③ 评卷单位召见评卷老师及工作人员会议;
④ 组织评卷人员进行试评工作,无误后开始正式评卷;
⑤ 复核、成绩录入、校对、合成等;
⑥ 成绩检查并公布。
因为每年试题的难度不一,为了制定相对科学的评分标准,命题专家会和评卷专家汇聚一处,综合考量随机抽取的数千张样卷的答题情况,商定合适的评分标准。经过数轮商讨,为题目的打分划定分档,也就是具体给出哪些知识点对应得到几分。
一旦确定出评分标准,即培训阅卷老师按标准执行。
每位阅卷老师只负责评阅一道题,按照事先规定的采分点进行标注分值,最后再将各个采分点的分值相加,得出一道题的分值。
按照相关规章的规定,主观题评卷实行双评(即一份试卷由两名阅评卷人员进行判分),在分值出现较大差异时会复评或上交阅卷组处理,每位阅卷人只能看到自己负责的那道题。
除此以外,考生的信息、前后题目的答题情况均无法得知,从而保证了考生分数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