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陕西省三项机制实施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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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篇一
白泥井工商所 王高文
日前,省委制定出台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顺应了广大干部群众意愿,有利于帮助干部消除干事创业的顾虑,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营造风清气正、人心思进的政治生态。
“三项机制”是干事创业的护航舰。当前一些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解不够全面,不敢为、不愿为,怕在创新中出错,怕追究个人责任,有了“不求无功,但求无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混日子心态,更有甚者奉行“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消极思想。“三项机制”的建立让干部没有后顾之忧,让干事的干部“轻装上阵”,从而极大地提振了干部精气神,成为激活干部干事创业的新动力。“三项机制”为大胆创新者松绑、为锐意改革者护航、为敢想敢干者撑腰,树立了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必定形成奋勇争先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项机制”是激情干事的定盘星。定盘星是紧挨毫绳的第一颗星,他不计量,是用来监测称的平衡度是非标准的一颗星。“三项机制”的建立,就是定出了一个衡量干部标准的一个界点,将那些不愿干事、不会干事,浑浑噩噩、碌碌无为的干部与勇谋善为,敢啃‘硬骨头’,有所作为的干部区分开来。将那些投机取巧、论资历、讲关系的干部与踏实苦干、论绩效、讲业绩的干部区分开来。真正让干事的人、老实人不吃亏、得褒奖、获重用。对平庸者、失职者下,不会为、不善为、不敢为的干部进行调整。从而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有了基本依据,让干部能上能下有了标尺,为干部干事创业指明了方向。“三项机制”让我们这个社会更加公平,也让我们在进步的道路上更加坚定,更好的带动群众脱贫致富。
“三项机制”是提振精神的强心剂。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是提振党政干部精气神、助推发展的强大动力。省委“三项机制”出台后,宁陕县委立即召开县委常委会、县委中心组学习会进行传达学习。会议要求,要切实增强贯彻“三项机制”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常态化从严要求与制度化激励保障相结合,有效解决党员干部不为慢为、慵懒懈怠等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和热情,凝聚追赶超越的精气神,营造争先创优的好氛围,让干部个个重任在肩,为宁陕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三项机制”的出台,有效提振了党员干部的精气神,激活了干事创业的新动力和勇于作为、勇于担当的精神。让创新创业者打消顾虑、轻装上阵,为敢闯敢干者打上“强心剂”、吃上“定心丸”,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当前,关键是抓好“三项机制”的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制度配套、在实际操作中不折不扣地落实省委要求,从而真正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
白泥井工商所 李 瑛
贯彻落实好省委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对于我们加强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引领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推进“三项机制”落地生根,发挥内生动力,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坚持学习宣传先行。“三项机制”的建立是省委着眼于解决党员干部在经济新常态、政治新生态、改革新要求下干事创业内生动力不足、担当精神不强、压力传导不够问题开出的一剂“良方”,打出的一套“组合拳”。真正发挥“三项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作用,基础在于抓好学习宣传,使全体党员干部对“三项机制”入脑入心。要把“三项机制”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专题研讨,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解读“三项机制”,让全体党员干部深刻把握“三项机制”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核心内容和鲜明导向,思想上高度重视、行为上自觉跟进;让全社会共同关注、监督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紧抓责任落实关键。“三项机制”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吏的新要求,要真正落地生根、发挥作用,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部门必须扛牢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把“三项机制”贯彻落实作为解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突出问题、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牢固树立“能者上、错者容、庸者下”的干部工作导向,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三项机制”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矛盾问题。纪检、组织、考核等有关部门作为“三项机制”的具体执行者、推动者,要把“三项机制”的贯彻落实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融入到脱贫攻坚、引领发展、基层党建、综治维稳、深化改革等实践中去,列出任务清单,明确工作责任,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以务实的举措推动“三项机制”落到实处。
秉持从严从实标准。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贯彻落实“三项机制”,核心在于秉持严和实的标准,使其成为干部工作中的“硬杠子”。具体来讲,一要在细化制度上体现严和实。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既要全面贯彻省上“三项要制”的总体要求,又要结合实际情况;既要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统一,在树导向、明方向、定目标的同时,拿出细化量化的硬指标、具体可行的硬措施,又要坚持于法周延和于事简便相统一,抓住关键、简便程序,确保务实管用。二要在考核评定上体现严和实。坚持公道正派,一把尺子裁量,一碗水端平,既严又实地做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容错纠错事项评定等工作,确保考核、评定和认定结果真实可靠、公平公正。三要在奖惩兑现上体现严和实。在精准考核和评定的基础上,该奖该上该容的,一定要大张旗鼓、理直气壮;该罚该下该追责的,一定要态度坚决、处理到位,奖罚分明、精准到人。
实现以人为本目标。“三项机制”的核心要义在于鼓励激励,最终目的在于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实现从严管理与关怀关爱的有机统一。因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注重健全体现关怀关爱的配套制
度,建立纠正改错机制,注重抓早抓小,用好“四种形态”。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被调整干部的思想工作,使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在新的岗位上继续发挥作用。建立被调整干部的跟踪管理考核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及时了解干部在新岗位上的工作表现,对素质过硬、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及时重启选任程序,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建立起科学合理、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干部使用机制。
白泥井工商所 王海鹏
“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快干慢干不一样。”近期省委出台的对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的“三项机制”,传递的信号就是希望通过建立“三项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保护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争先创优的好氛围、凝聚追赶超越的精气神。
近日,陕西省出台《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这一制度创新举措不仅在陕西党政干部中引发强烈反响,也引发各方热议。
鼓励激励催生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举反腐“利剑”,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不断加大,制定出台了“八项规定”,政治风气越来越好。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廉而不为、廉而不勤、懒政怠政等不良问题,制约了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面对诸多难啃的“硬骨头”,必须依靠广大干部苦干、实干加巧干,这就要求要有务实、管用、有力的制度机制来作为保障。《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中多种激励方式相互作用、互为补充,激励举措具体可行,导向清晰,有利于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
容错纠错提供保障。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峻形势下,部分干部出现了怕出错、怕担责、怕处分的心理,不敢担当、不善担当,影响了创新。由此而言,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操作性。《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为创新者容错,为担当者容错,为实干者容错,为敢担当、敢创新的实干型干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鼓励一些非个人道德品质因素造成失误的干部“放下包袱,勇于担当,奋发有为”。
能上能下标明底线。邓小平在《执政党的干部问题》中提出了干部“能上能下”,2015年中组部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各省相继出台了补充性规定。《陕西省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立足陕西实际,围绕7个方面情形最大限度量化,目标集中、重点突出、内容具体,形成让平庸者下、让失职者下、让不适者下的鲜明导向,有利于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外部压力不足的问题。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重点在干部。好的干部既是教出来的,又是管出来的,更是激励出来的。陕西省“三项机制”为“好干部”提供了坚强保障,激励机制是目标主题,容错机制是激励的保障,能上能下机制是激励和容错的重要补充,三者融合必将激发党员干部创业热情和勇于担当精神,催生出更多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务实肯干的好干部。
学习“ 三 项 机 制”
心
得
体
会
白泥井工商所 万锦权
陕西省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篇二
三项机制心得体会
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用制度激励和约束干部紧扣落实“五个扎实”干事创业、始终保持追赶超越精气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是确保陕西与全国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宁陕飞地经济园区发展不可缺少的部分。
建立鼓励激励办法,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进园区建设。在全国经济下行压力大,稳中有进的态势下,陕西当前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而宁陕飞地经济园区也处于园区建设的重要转折阶段。这个关键节点需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积极适应、把握和引领新常态,凭借鼓励激励办法,引导党员干部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积极探索干事创业方式方法,树立以园区建设为中心,加强党员干部责任感和紧迫感,既当改革促进派、又当改革实干家,才能通过改革增添发展动力、推动新发展理念落实,推动园区实现较快水平发展,使干部在改革发展中实现获得感。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促进干部敢想敢试敢作为,为探索园区发展新路子提供坚强支撑。营造宽松的用权履职环境是干部干事创业的基本保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不是为了保护干部的不作为,而是为干部干事创业创造宽松环境而作出的有效探索。飞地经济园区是一个新的发展模式,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新挑战,这过程鼓励干部有激情大胆探索创业,允许并包容合理试错,这是符合要求的,有利于园区实际建设发展的。没有探索,就没有试错,但也一定没有发展。
建立“能上能下”机制是干部成长的精神食粮,是园区发展壮大的催化剂。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安全生产、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履职不力领导干部就得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这样的干事创业环境才有精气神。《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出台,这不仅可以弥补干部管理中退出机制的缺位,又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为园区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强政策保证。
按党学习文件要求,从“三严三实”到“两学一做”再到“三项机制”学习教育活动,宁陕飞地办一直坚持把党的建设放在工作首位,积极带领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形成了常态化、长期化的学习,尤其是在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取得较高成效。此次三项机制学习,增强了党员干部敢想敢试,干事创业的底气,提高了团队的精气神,让飞地办这个团队可以放开手、放心大胆的干事创业。三项机制就像场及时雨,为探索园区发展方式方法提供了更多可能,为园区建设发展壮大提供了新的发展动力。因此,要进一步带领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研读“三项机制”,争取把政策落到实处,落到园区建设发展整个过程当中来。
陕西省三项机制实施办法篇三
陕西省委三项机制原文
陕西省委三项机制原文:《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以省政府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省扶贫办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市(区)和县(区)主要负责人;
(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省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市(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和市(区)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市(区)、省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省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省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