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程量司法鉴定申请书 工程量鉴定意见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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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司法鉴定申请书 工程量鉴定意见书篇一
申请人丁____,男,____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某某县首山站村3-102。
申请事项
申请评估位于弓长岭区安平街安铁委的房屋总价(建筑面积90.01平方米;建筑结构:砖木)
事实与理由
辽阳市正一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第一,弓长岭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评估价格偏低且评估单价依据不明;第二,没有现场调查:没有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明细清单,逐项进行了清查核实,对资产现状进行勘察,了解资产使用情况;第三,没有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土地使用权清查评估明细表。;第四,房屋用途为商业用途,主要用于:加工场、汽车服务站;第五,估价机构没有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
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特此,申请辽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委员会重新鉴定。
此致
辽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委员会 申请人:
工程量司法鉴定申请书 工程量鉴定意见书篇二
工程量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范建飞,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劳务 承包人,现住大同市天镇县。
被申请人:大同市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东路8号楼号商。
铺,法定代表人:贺建平,申请事项
一、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当中“景阳小区”项目工程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被告承建的大同市景阳家园建设项目当中的3#主楼、2#楼商铺施工图设计水、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包工方式,以每平米35元的价格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2015年4月底,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现因申请人实际施工工程量的相关证据在被申请人处保管,导致本案无法确定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查明本案事实,便于本案的申请审理,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负责施工的灵丘县“景阳家园 ”项目工程进行工程量鉴定。
山西省
县人民法院
此 致
年 月
日
申请人:
工程量司法鉴定申请书 工程量鉴定意见书篇三
附件一:投标申请人声明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综合业务用房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资格审查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
二、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
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
三、
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四、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六、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七、本公司保证本项目负责人本人凭身份证按招标文件规定亲自签到。
八、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九、本公司承诺:中标后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穗建筑【2013】428号)的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声明企业:广东鸿华建设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4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
工程量司法鉴定申请书 工程量鉴定意见书篇四
工程量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范建飞,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劳务
承包人,现住大同市天镇县。被申请人:大同市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东路8号楼号商。
铺,法定代表人:贺建平,申请事项
一、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当中“景阳小区”项目工程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被告承建的大同市景阳家园建设项目当中的3#主楼、2#楼商铺施工图设计水、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包工方式,以每平米35元的价格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2015年4月底,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现因申请人实际施工工程量的相关证据在被申请人处保管,导致本案无法确定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查明本案事实,便于本案的申请审理,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负责施工的灵丘县“景阳家园 ”项目工程进行工程量鉴定。
此 致 山西省 县人民法院
年月
日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