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木材管控(六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木材管控篇一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失职和违章行为及时纠正。
3、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指导并督促检查部室和班组安全学习活动,按计划组织反事故演练。
4、负责审批检修施工中的安全作业票,落实安全措施,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进行安全把关,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
5、抓好公司的安全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报警系统的管理。掌握公司隐患情况,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
6、抓好员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员工和外来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组织对部门及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7、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整改方案,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8、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
9、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监督检查安全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检查污水处理系统关键设备和危险源,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向上级汇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制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10、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参加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11、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监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12、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的安全劳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
13、参加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
总结
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对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1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赴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工作。
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木材加工厂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
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锯材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本厂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完成各项木材加工任务。
2、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20分钟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3、上岗前要穿戴劳动保护、衣着整齐,并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作业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作业。
5、按规定更换锯条,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6、做到看材下料、提高出材率,做到物尽其用,防止长材短用,优材劣用。
7、看守好设备,防止丢失,严格杜绝“公物私用”现象。
8、禁止其他人员动用锯材设备,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木材管控篇二
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失职和违章行为及时纠正。
3、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指导并督促检查部室和班组安全学习活动,按计划组织反事故演练。
4、负责审批检修施工中的安全作业票,落实安全措施,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进行安全把关,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
5、抓好公司的安全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报警系统的管理。掌握公司隐患情况,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
6、抓好员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员工和外来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组织对部门及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7、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整改方案,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8、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
9、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监督检查安全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检查污水处理系统关键设备和危险源,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向上级汇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制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10、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参加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11、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监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12、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的安全劳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
13、参加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对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赴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工作。
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木材加工厂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
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锯材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本厂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完成各项木材加工任务。
2、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20分钟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3、上岗前要穿戴劳动保护、衣着整齐,并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作业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作业。
5、按规定更换锯条,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6、做到看材下料、提高出材率,做到物尽其用,防止长材短用,优材劣用。
7、看守好设备,防止丢失,严格杜绝“公物私用”现象。
8、禁止其他人员动用锯材设备,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工作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切断电源。
木材管控篇三
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失职和违章行为及时纠正。
3、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指导并督促检查部室和班组安全学习活动,按计划组织反事故演练。
4、负责审批检修施工中的安全作业票,落实安全措施,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进行安全把关,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
5、抓好公司的安全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报警系统的管理。掌握公司隐患情况,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
6、抓好员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员工和外来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组织对部门及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7、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整改方案,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8、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
9、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监督检查安全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检查污水处理系统关键设备和危险源,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向上级汇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制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10、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参加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11、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监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12、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的安全劳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
13、参加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对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赴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工作。
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木材加工厂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
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锯材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本厂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完成各项木材加工任务。
2、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20分钟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3、上岗前要穿戴劳动保护、衣着整齐,并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作业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作业。
5、按规定更换锯条,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6、做到看材下料、提高出材率,做到物尽其用,防止长材短用,优材劣用。
7、看守好设备,防止丢失,严格杜绝“公物私用”现象。
8、禁止其他人员动用锯材设备,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工作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切断电源。
木材管控篇四
安全员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失职和违章行为及时纠正。3、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指导并督促检查部室和班组安全学习活动,按计划组织反事故演练。4、负责审批检修施工中的安全作业票,落实安全措施,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进行安全把关,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5、抓好公司的安全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报警系统的管理。掌握公司隐患情况,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6、抓好员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员工和外来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组织对部门及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7、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整改方案,检查隐患整改工作。8、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9、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监督检查安全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节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检查污水处理系统关键设备和危险源,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向上级汇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制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10、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参加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11、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监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12、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的安全劳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工作场所的工作条件。13、参加对公司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对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1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赴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工作。
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针。第三条规定:(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
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
木材加工厂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安全生产规定:(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第五条
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八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锯材工岗位责任制1、认真执行本厂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完成各项木材加工任务。2、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否则不得上岗作业。3、上岗前要穿戴劳动保护、衣着整齐,并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4、作业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作业。5、按规定更换锯条,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6、做到看材下料、提高出材率,做到物尽其用,防止长材短用,优材劣用。7、看守好设备,防止丢失,严格杜绝“公物私用”现
20分钟安全教育,象。8、禁止其他人员动用锯材设备,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9、工作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切断电源。
木材管控篇五
木材检查站职责
一、**木竹检查站的设置及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木竹检查站是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置的,并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为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承担着对木材、竹材、野生动植物运输以及森林
植物检疫证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检查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制止、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木竹凭证运输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资通字[1998]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是: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
2、各类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竹胶板、细木工板等)。
3、大宗木竹制成品:本省产小型木材制成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如锅盖、木椅、木箱、木桶、农具4件(含4件)以上的;本省产大型木材制成品,如大衣柜、桌子、犁、耙等,折合木材0.5立方米以上的;竹材制品20公斤以上的;[-http:///找文章,]
4、竹材:包括毛竹、元竹等。
5、木材、竹材加工的半成品。
三、违法运输木材的法律责任
凡被列入上述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但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i、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
2、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四、事情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楼主反映的情况,应当属于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第2项、第5项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开据省内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在途经木材检查站时,要主动接受检查。对于所提500元辛苦钱问题,我委派员前往**木竹检查站进行调查,并调阅了案件卷宗,掌握的情况如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姓名略)于2006年3月10日下午1时45分用“皖r01740”号小货车,无木材运输证运输规格为“2-3米*2-3厘米*4-9厘米”杉木半成品贰立方米,及杉木细木工板叁拾块,由贵池运往铜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木竹检查站(市农委委托)依法现场告知并作出了没收非法运输木材的决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省统一编号:012786
5、市编号为铜木检林罚书字[2006]015号;《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省统一编号:n0:0019
414、市编号为铜木检林罚没字[2006]015号)。
根据货主的实际情况及要求,**木竹检查站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对依法没收的树木、木材及其制品应当妥善处理,其变价款纳入育林资金管理”之规定,作出了现场变价500元的处理,开据了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通字n0:99348256号)。
因此,整个检查处罚过程是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行政处罚管理要求的。尽管如此,我们也再次要求**木竹检查站必须要依法对木材、竹材、野生动植物运输以及森林植物检疫证实施监督检查,只允许检查《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对证件齐全、货证相符的一律即查即放,不得私自增加检查项目与内容,不得出现乱查乱罚现象。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网友,在购买、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过程中,凡属被列入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要依法做到凭证运输、一车一证、货证相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如果你所反应的情况与我们调查情况有误,手中持有的由木材检查站开据的票据不是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
木材管控篇六
木材检查站职责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木材、竹材、活立木、林副林化产品运输的检查、监督,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
三、
负责森林植物(含木材、苗木、种子、干果等)的调运检疫检查监督,依法查验植物检疫证件。四、负责野生动物运输的检查、监督、依法查验野生动物运输证件。
五、制止违法运输木材、种苗、野生动物等的行为,对违法运输木材、种苗、野生动物等予以暂扣。
六、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范围内对违章运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承办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