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局两法衔接工作汇报材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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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两法衔接工作汇报材料篇一
“两法衔接”终端应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备案。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两法衔接案件移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制度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 办案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审批。决定审批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各办案机构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两法衔接案件录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建立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真正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化和资源共享,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根据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要求,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组织我局工作人员对于案件信息录入操作规范的学习,对于录入信息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强化我局工作人员对案件信息录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信息录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
第四条 案件信息录入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严禁越权操作。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系统视为责任人自行使用,有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五条 明确完善的责任分工,案件在立案、收案、审理、办结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已经录入不得作出变更。案件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卷宗原始材料一致,严禁录入虚假信息或故意篡改信息。承办人是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案件点击办结前应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发现未录入的信息进行补充录入。第六条 严格实行以自查、核查、督查为内容的“三查”制度,确保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首先,我局在收到案件时,需要仔细对照文字卷宗,由各负责人自查信息录入是否完整,依次逐项对照检查,避免信息遗漏现象发生;其次对录入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核查二者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合“全面、准确、及时”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更正,确保案件录入、管理工作圆满完成。对于通过系统查询或统计出的数据,如发现与实际有出入,应进行责任倒查,查找错误数据录入的责任人,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两法衔接”终端应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食品药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罪,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罪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条 办案人员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查获的涉案食品药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食品药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审批。决定审批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七)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八)涉案物品清单;
(九)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十)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各办案机构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两法衔接食品药品案件录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建立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真正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化和资源共享,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第三条 根据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要求,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组织我局工作人员对于案件信息录入操作规范的学习,对于录入信息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强化我局工作人员对案件信息录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信息录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
第四条 案件信息录入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严禁越权操作。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系统视为责任人自行使用,有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五条 明确完善的责任分工,案件在立案、收案、审理、办结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已经录入不得作出变更。案件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卷宗原始材料一致,严禁录入虚假信息或故意篡改信息。承办人是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案件点击办结前应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发现未录入的信息进行补充录入。
第六条 严格实行以自查、核查、督查为内容的“三查”制度,确保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首先,我局在收到案件时,需要仔细对照文字卷宗,由各负责人自查信息录入是否完整,依次逐项对照检查,避免信息遗漏现象发生;其次对录入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核查二者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合“全面、准确、及时”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更正,确保案件录入、管理工作圆满完成。对于通过系统查询或统计出的数据,如发现与实际有出入,应进行责任倒查,查找错误数据录入的责任人,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局两法衔接工作汇报材料篇二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汇报
为推进两法有效衔接,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县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会议精神,我局采取多项措施,积极行动,全面开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同时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要求局法制室、稽查队全员参与,确保“专项监督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是认真传达学习。认真学习《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要求和“专项监督活动”的重要意义,消除模糊认识,端正指导思想,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是深入自查自纠。抽调精干人员对2008年1月1日以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逐个自查,摸清底数,确保监督到位,并及时将自查情况报送县检察院。我局共排查案卷起,未发现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
四是强化案件审核。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查审分离制度,由局法制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处理情况逐个审核备案,重大案件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制度。
五是密切联系实际。我局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及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程序和实体的公正,不断提高案件质量,落实专项监督活动的各项任务。
六是加强协调联系。积极主动与县检察、公安等部门加强联系,对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等,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相关共识,确保了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司法局两法衔接工作汇报材料篇三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汇报
按照《关于印发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检会【2010】39号)要求,我局对全系统2008年至2010年办理的486件案件进行了排查,对全系统‚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查情况已专题上报),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处,对案件进行预先核审,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我局与兰州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了‚兰州市预防和打击违反‘四品
一械’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兰州市公安局驻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特派室‛,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兰州地区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市公安局派人入驻我局公安特派室,与我局稽查分局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按照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合议、讨论及处罚后的评查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确定了法监处从三个方面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规定每年要进行一次执法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案卷评查,对大案要案提前介入调查等,以便及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执法队
伍的建设,制定了六条禁令、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明确了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两法衔接‛工作意识
由于我们系统组建时间短、执法队伍相对年轻、执法办案的经验也比较缺乏,多年来我们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去年我们建立了‚五个一‛的学习制度(每周一学、每月一写、每季一读、每半年一考,一年一评)、组织各单位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举办了岗位大比武执法实践竞赛活动,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有力有效。
我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去年以来,共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6679家次,餐饮单位9772户次,责令整改461户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00起,实施行政罚款118.49万元,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药品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9家,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5家,回收销毁过期不合格药械3500多种,货值金额67.6万元。
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尤其是通过邮寄和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查处了‚宫颈癌疫苗‛等假劣药品案件92起,取缔无证经营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罚款59.1万元。
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查处了省冠兰中药饮片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制何首乌‛等制售假劣中药饮片案件14起,实施行政罚款4.84万元。同时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工作,共抽样213批,已出报告125批,不合格的36批次正在立案查处中。
加强了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暨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降低许可条件和非法变更许可事项专项整治,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共查处违规案件38起,下达责令整改67份,罚没款近19万元。通过对71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 4
286家小型医疗机构进行了分子筛制氧设备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的全面检查,规范了医疗机构医用氧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使用。
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把餐饮具消毒作为餐饮服务的重要环节进行整治,在餐饮单位大力推行餐饮具消毒‚瓶盖管理制度‛,对22家餐饮具消毒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围绕兰洽会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在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开展‚改陋习、树新风、保安全‛的专项行动,重点解决餐饮单位包厢内‚两盆水‛洗消餐饮具的突出问题。同时开展餐饮单位公开承诺活动,在全市所有大中型餐饮单位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了监督信息公示牌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在兰洽会召开前夕,尝试在大型餐饮单位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明确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安宁区食药局还向高校食堂派驻了食品安全协管员,进一步加强了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的提高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对全市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摸底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监管原则,由辖区政府组织开展无证餐饮单位的整治,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兰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符合我市实际的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和准入标准,解决了经营者长期无法许可经营的问题,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管理范围进行严格监管。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突出‚三化‛,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
工作的全过程。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查处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努力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移送的详细操作规程,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移送质量,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行为准则。
(二)加强部门配合,确保 ‚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和公安部门实施联合办案力度,一方面可以依靠公安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有效获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我局稽查人员专业知识和熟悉市场情况的优势,使得侦查工作得以有重点地深入开展;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集多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全力保障案件查处的需要,调查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犯罪案件。通过各部门的有效合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四品一械‛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防微杜渐,尤其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三、
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建议 在这几年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地衔接,才能确保对违法犯罪者的有力打击,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有效有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但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对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一是建立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工作制度。对一些大案要案,规定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弥补行政机关在查办重大案件中手段有限、取证困难的不足,同时及时采取对嫌疑人的控制措施,改变行政机关移送涉嫌人实际无法完成的事实。二是建立移送案件司法机关撤案的衔接机制。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又决定撤案,应及时与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以利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后续行政处理。
(二)建立保障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食药监系统与司法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的相关制度,通过信息交换,重点解决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业务查询、检验、鉴定等方面存在的信息不及时、渠道不畅通等问题。
以上汇报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司法局两法衔接工作汇报材料篇四
两法衔接工作汇报与两法衔接自查报告
两法衔接工作汇报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汇报按照《关于印发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检会
【20**】39号)要求,我局对全系统20**年至20**年办理的486件案件进行了排查,对全系统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查情况已专题上报),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处,对案件进行预先核审,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我局与兰州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了兰州市预防和打击违反‘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兰州市公安局驻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特派室,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兰州地区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市公安局派人入驻我局公安特派室,与我局稽查分局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按照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合议、讨论及处罚后的评查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确定了法监处从三个方面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规定每年要进行一次执法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案卷评查,对大案要案提前介入调查等,以便及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六条禁令、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明确了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两法衔接工作意识由于我们系统组建时间短、执法队伍相对年轻、执法办案的经验也比较缺乏,多年来我们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去年我们建立了五个一的学习制度(每周一学、每月一写、每季一读、每半年一考,一年一评)、组织各单位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举办了岗位大比武执法实践竞赛活动,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有力有效。我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去年以来,共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6679家次,餐饮单位9772户次,责令整改461户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00起,实施行政罚款118.49万元,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药品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9家,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5家,回收销毁过期不合格药械3500多种,货值金额67.6万元。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尤其是通过邮寄和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查处了宫颈癌疫苗等假劣药品案件92起,取缔无证经营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罚款59.1万元。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查处了省冠兰中药饮片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制何首乌等制售假劣中药饮片案件14起,实施行政罚款4.84万元。同时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工作,共抽样213批,已出报告125批,不合格的36批次正在立案查处中。加强了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暨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降低许可条件和非法变更许可事项专项整治,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共查处违规案件38起,下达责令整改67份,罚没款近19万元。通过对71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286家小型医疗机构进行了分子筛制氧设备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的全面检查,规范了医疗机构医用氧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使用。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把餐饮具消毒作为餐饮服务的重要环节进行整治,在餐饮单位大力推行餐饮具消毒瓶盖管理制度,对22家餐饮具消毒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围绕兰洽会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在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开展改陋习、树新风、保安全的专项行动,重点解决餐饮单位包厢内两盆水洗消餐饮具的突出问题。同时开展餐饮单位公开承诺活动,在全市所有大中型餐饮单位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了监督信息公示牌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在兰洽会召开前夕,尝试在大型餐饮单位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明确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安宁区食药局还向高校食堂派驻了食品安全协管员,进一步加强了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的提高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对全市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摸底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监管原则,由辖区政府组织开展无证餐饮单位的整治,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兰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符合我市实际的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和准入标准,解决了经营者长期无法许可经营的问题,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管理范围进行严格监管。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突出三化,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 篇2: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汇报。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汇报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我委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秦皇岛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秦皇岛建设的实施意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建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两法衔接”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20**年以来,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起,立案处理2起,为维护全市正常的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了以市卫计委主任为组长,卫生、公安等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是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完善制度方案我委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秦皇岛市打击无证行医联席会议制度、检查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秦皇岛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方案》;联合转发了《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召开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执法案件,用制度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工作机制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卫生局开展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四、开展联合执法我委与公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非法行医活动线索,依据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遇有重大案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两个部门共同研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密切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组织人员培训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把“两法衔接”工作作为重点讲课内容,特别邀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领导专家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强化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严打违法行为20**年以来,我委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车辆20**余台次、执法人员6000余人次,对各类机构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摸排检查,累计查处非法行医相关案件240余起,受理群众举报147起,取缔无证行医120余家,移送公安机关5起,立案处理两起,吊销医师资质11起,罚没款项累计达58万余元,查处“两非”案件10件,结案9件。有力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净化了我市医疗市场环境。
七、加强法治宣传制订了《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安排,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一是在秦皇岛电视台一套节目,每周三晚上7点50分定期播出《健康快车》栏目,及时报道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前已经播出50余期。
二是积极参加市法制办与市电视台联合开展的《执法见证》活动,在市电视台第三套节目进行播放,向广大市民展示我委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三是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通过走向广场,深入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种宣传活动,赢得了社会的支持,扩大社会影响,为科学执法和高效执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我委“两法衔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对“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协作稽查长效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就医安全。20**年12月9日
篇3:两法衔接
总结
。20**年“两法衔接”工作总结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行的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监督核审。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方案工作制度。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我局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组织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全年,共检查单位家次,依法行政处罚件。依托监控平台加大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于网吧经营场所管理软件的安装监督和平台监控工作。严格落实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网吧使用盗版服务器通过互联网非法下载电影、音乐、游戏等并向公众传播谋利的行为。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加强法规教育和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口袋书”、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等违法侵权盗版书刊的上市和流通。做到每厂必查,从生产车间到成品库房,从复制到印刷,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与各印刷复制企业签订《守法经营责任状》,对于各印刷复制企业建立五项制度、营业证照是否悬挂上墙、承印手续是否齐全并进行明示、承印手续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备案等情况逐一详细检查和记录。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工作的全过程。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案件移送查处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努力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案件内部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移送质量,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行为准则。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20**年1月21日
两法衔接自查报告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汇报按照《关于印发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检会
【20**】39号)要求,我局对全系统20**年至20**年办理的486件案件进行了排查,对全系统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查情况已专题上报),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处,对案件进行预先核审,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我局与兰州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了兰州市预防和打击违反‘四品一械’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兰州市公安局驻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特派室,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兰州地区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市公安局派人入驻我局公安特派室,与我局稽查分局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按照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合议、讨论及处罚后的评查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确定了法监处从三个方面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规定每年要进行一次执法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案卷评查,对大案要案提前介入调查等,以便及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六条禁令、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明确了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两法衔接工作意识由于我们系统组建时间短、执法队伍相对年轻、执法办案的经验也比较缺乏,多年来我们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去年我们建立了五个一的学习制度(每周一学、每月一写、每季一读、每半年一考,一年一评)、组织各单位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举办了岗位大比武执法实践竞赛活动,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有力有效。我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去年以来,共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6679家次,餐饮单位9772户次,责令整改461户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00起,实施行政罚款118.49万元,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药品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9家,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5家,回收销毁过期不合格药械3500多种,货值金额67.6万元。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尤其是通过邮寄和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查处了宫颈癌疫苗等假劣药品案件92起,取缔无证经营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罚款59.1万元。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查处了省冠兰中药饮片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制何首乌等制售假劣中药饮片案件14起,实施行政罚款4.84万元。同时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工作,共抽样213批,已出报告125批,不合格的36批次正在立案查处中。加强了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暨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降低许可条件和非法变更许可事项专项整治,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共查处违规案件38起,下达责令整改67份,罚没款近19万元。通过对71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286家小型医疗机构进行了分子筛制氧设备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的全面检查,规范了医疗机构医用氧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使用。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把餐饮具消毒作为餐饮服务的重要环节进行整治,在餐饮单位大力推行餐饮具消毒瓶盖管理制度,对22家餐饮具消毒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围绕兰洽会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在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开展改陋习、树新风、保安全的专项行动,重点解决餐饮单位包厢内两盆水洗消餐饮具的突出问题。同时开展餐饮单位公开承诺活动,在全市所有大中型餐饮单位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了监督信息公示牌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在兰洽会召开前夕,尝试在大型餐饮单位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明确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安宁区食药局还向高校食堂派驻了食品安全协管员,进一步加强了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的提高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对全市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摸底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监管原则,由辖区政府组织开展无证餐饮单位的整治,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兰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符合我市实际的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和准入标准,解决了经营者长期无法许可经营的问题,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管理范围进行严格监管。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突出三化,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 篇2: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汇报。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汇报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我委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秦皇岛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秦皇岛建设的实施意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建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两法衔接”工作得到了有效落实。20**年以来,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起,立案处理2起,为维护全市正常的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了以市卫计委主任为组长,卫生、公安等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是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完善制度方案我委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秦皇岛市打击无证行医联席会议制度、检查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秦皇岛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方案》;联合转发了《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召开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执法案件,用制度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工作机制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卫生局开展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四、开展联合执法我委与公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非法行医活动线索,依据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遇有重大案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两个部门共同研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密切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组织人员培训为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把“两法衔接”工作作为重点讲课内容,特别邀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领导专家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强化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严打违法行为20**年以来,我委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车辆20**余台次、执法人员6000余人次,对各类机构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摸排检查,累计查处非法行医相关案件240余起,受理群众举报147起,取缔无证行医120余家,移送公安机关5起,立案处理两起,吊销医师资质11起,罚没款项累计达58万余元,查处“两非”案件10件,结案9件。有力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净化了我市医疗市场环境。
七、加强法治宣传制订了《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安排,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一是在秦皇岛电视台一套节目,每周三晚上7点50分定期播出《健康快车》栏目,及时报道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前已经播出50余期。
二是积极参加市法制办与市电视台联合开展的《执法见证》活动,在市电视台第三套节目进行播放,向广大市民展示我委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三是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通过走向广场,深入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种宣传活动,赢得了社会的支持,扩大社会影响,为科学执法和高效执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我委“两法衔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对“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区域协作稽查长效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就医安全。20**年12月9日
篇3:两法衔接总结。
20**年“两法衔接”工作总结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行的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监督核审。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方案工作制度。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我局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组织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全年,共检查单位家次,依法行政处罚件。依托监控平台加大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于网吧经营场所管理软件的安装监督和平台监控工作。严格落实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网吧使用盗版服务器通过互联网非法下载电影、音乐、游戏等并向公众传播谋利的行为。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加强法规教育和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口袋书”、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等违法侵权盗版书刊的上市和流通。做到每厂必查,从生产车间到成品库房,从复制到印刷,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与各印刷复制企业签订《守法经营责任状》,对于各印刷复制企业建立五项制度、营业证照是否悬挂上墙、承印手续是否齐全并进行明示、承印手续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备案等情况逐一详细检查和记录。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工作的全过程。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案件移送查处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努力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约束力的制度和机制,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案件内部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保证案件移送质量,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行为准则。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