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务管理论文选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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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论文选题篇一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物流企业内部管理的不断规范,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意识到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是提升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在现阶段,加强物流企业的税务管理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物流企业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我国物流企业的整体税负较高,税收成本占生产经营成本的很大部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支出,但同时它也是可以控制和管理的。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科学的税务管理,运用多种税务管理方法,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高收益,这也是企业税务管理的本质与核心。
(二)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物流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物流企业要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必须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因为只有具备完备的财务制度、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才能为税务管理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数据资料和工作流程。在提高税务管理的同时,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也得以提高。
(三)加强税务管理有助于物流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物流企业加强税务管理,首先是对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各项税收政策,企业对国家的优惠政策有了宏观的把握之后,就可以通过顺应国家的政策导向,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合理的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进而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以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一)明确企业税务管理目标、统一税法认识企业税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与企业的总体管理目标存在着一致性,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定位也直接关系着税务管理的有效开展。具体来说,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准确纳税、规避涉税风险、税务筹划三方面的内容。1.准确纳税。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严格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同时又使企业应享的政策尽享。2.规避税务风险。包括规避处罚风险和规避遵从税法成本风险两个方面。3.税务筹划。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风险是企业税务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而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及时搜集税法的相关信息、准确理解税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充分的税务信息搜集渠道势必给企业税务管理造成障碍。对此,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的方式来加强税务信息的搜集与利用。物流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建立自身的税务管理机构,在管理自己企业涉税事项的同时,为其他物流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推广开来,物流企业建立行业协会,通过会员之间信息的共享来加强同行业企业的税务信息管理与税收政策应用,进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走向,争取物流行业发展税收政策支持。
(二)做好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防范税务风险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日常管理工作是做好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日常工作做得好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经营。物流企业在开展税务管理基础工作时,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税务风险的特征以及现存的内控体系,对税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监督和完善。比如说实行岗位责任制、完善税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等等。企业纳税基础管理主要包含税务等级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等多个方面。企业应保证有效的日常税务管理,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做好税务会计核算工作,严格管理涉税凭证以及发票,相关部门进行税务审查时也应该积极配合,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涉税的合法和规范,避免缴纳罚款或者滞纳金,促进企业的税务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专业化。企业还应该进行税收信息收集整理,并对国家的经济动向以及各种税收政策进行一定的研究,及时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化,对于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筹划,并努力获得相关税收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全面把握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控制税务风险,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更好地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三)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确保高效地实施税务管理企业税务管理需要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物流企业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物流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这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通晓税收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税收筹划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交流及组织协调能力。因此,物流企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税务管理岗位工作,充分重视与发挥税务管理人员在税收管理中的决策作用。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及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国家税法相关的政策及税务相关的理论和知识的学习,对自己从事的专业业务做到深刻理解和全面掌握,及时更新税务知识,追踪国家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使他们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税务管理的中坚力量。必须加强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同时,加强对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培训,加强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学习,了解税务新知识,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树立全员参与、重视税收成本管理工作的意识。
(四)明确税务管理人员职责,建立激励机制企业税务管理包括企业遵从税法管理和企业税务筹划。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企业职能部门绩效考核通常实施负激励机制,也就是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企业应采取负激励和正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税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对遵从税法管理实施负激励机制,即对于没有遵守税法,遭受税务机关处罚(滞纳金和罚款等)的,要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对税务筹划采取正激励机制,即对于企业任何一个新上项目或新签合同,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只要能够提供一个最差方案和一个最优方案,就要按两个方案节税差额的一定比例来激励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对于这笔费用的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是一次性的,而受益是长期的。这种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税务风险。
(五)关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进行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管理纳税筹划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税务管理工作的重心。税收筹划管理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以规避涉税风险,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决策与经营活动安排。税收筹划的实质是节税管理,降低企业税金成本,获取纳税收益。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包括:企业科学纳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或重大项目的税负测算、企业纳税方案的优化和选择、企业年度纳税计划的制订、企业税负成本的分析与控制等。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这就需要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要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通过对企业内部事务活动的合理安排,实现最大化的税收利益。因此,要赋予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参与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能,使其洞察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如投资、筹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然后根据不同的经营活动特点、合同签订内容去与现行税法衔接,按项目管理予以分析确定。企业投资选择中的税收筹划应当充分考虑地区、行业和产品的不同所存在的税收负担差异,争取获得税收优惠;企业筹资选择中的税收筹划应当合理选用筹资方式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通过对存货计价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费用分摊和坏账处理中的会计处理,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企业可以从多个角度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时应权衡利弊,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好,充分利用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预缴与结算的时间差,合理缴纳税款,以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利息的支出。研究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整体谋划和统筹安排,制定缜密的纳税筹划方案。
(六)重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定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税务风险是纳税主体的税收风险,即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务风险将导致企业多缴、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引发补税、罚款的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随着中国经济的变革、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现代化管理的要求,物流企业面临的税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不得不面对更多、更复杂的税务风险,企业自身制度、流程、会计核算方法及经营方式缺陷等不完善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企业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税务风险任何企业都无法完全回避和消除,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来自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筹资行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环节。物流企业应制定税务管理风险控制流程,按照风险管理的成本效益原则,在整体管理税务控制体系内制定好详细的、操作性强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设置好税务风险控制点,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与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要事前做好分析预测、事中做好识别,做到有效防范风险,并做到跟踪监控好税务风险。物流企业应该积极防范税务风险,力求把风险降到最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加强内部稽核管理,完善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税务审计检查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税务评估,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对于税收程序法的相关内容,企业没有按规定程序处理涉税业务而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乃至遭受处罚的例子很多。对此,物流企业要与当地税务机关建立沟通机制,及时认知、落实新规定。除此之外,对于新税法、新信息,还要与行业协会成员和中介机构多沟通,保证动态地掌握国家相关政策,防范风险于未然。
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流行业,税务管理的缺憾严重制约了物流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因此物流企业税务管理因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税收分配特点,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证税收职能得以实现;通过对投资、筹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税务管理论文选题篇二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供电业务主要包括售电、输电和配电业务,目前以售电业务为主。就售电业务而言,业务看似简单,但收费项目门类繁多,包含电费收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他基金及附加等。与售电业务相关的成本主要是购电成本,包括购入电力费和支付给上网电厂的外购无功电费。售电业务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1.售电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时点差异分析。
(1)售电业务会计确认收入条件分析。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一是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即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二是对售出产品是否还进行管理或控制,三是与产品有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否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以上几个条件同时具备方可确认收入。电力企业属于一种特殊产品,不像一般的有形动产,在销售时可以看到位移的过程。对于一般客户而言,只能以消费量(即以电表指数量)来确认供应量,进而确认销售收入。供应量一旦确认,与电力企业有关的所有权也随之消失,也不存在继续管理和控制的权利,是否确认收入,主要指标是看收入和成本是否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是否在50%以上。
(2)售电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产品提供后,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纳税义务随之产生。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之时,也就是纳税义务产生之日。如果把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使用环节。
(3)售电业务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印花税作为行为税,主要是针对订立销售合同行为征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销售或劳务合同生效之日。
(4)售电业务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分析。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精神,售电业务合同签订后,电力企业已经提供且不再进行管理和控制,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与产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只要转移,即符合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条件,应及时确认计税所得。
(5)供电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与会计确认收入时点差异分析。根据以上政策分析,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在规范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确认条件上与会计政策有所不同,增加了“销售合同已经签订”要件,而不接受会计上给予谨慎原则而设定的“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要求,而增值税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为条件,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销售或劳务合同生效之日,而不以合同是否履行为前提。
2.售电收入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分析。第一,售电收入增值税及附加主要政策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对电力企业销售明确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销项税额外均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也就是说,电力公司在向客户收取电力企业销售收入时代国家收取的各种基金和事业性收费也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之前发布的,而2008年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财政后不再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就电费的价外收费项目而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均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并对每一个项目资金的入库级次和用途都出台了详实的管理办法,按说应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至今尚未修订,仅在国税函[2009]591号文件中,把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划入增值税免税范围。山西省目前随同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费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免征增征值税后,相应的附加税费也不再征收。根据财税[2010]44号文件规定,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对电力产品纳税方式也进行了具体规范。按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实行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办法。就国网山西电力公司而言,在各地市设立的分公司(含区、县供电公司),依山西省国税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售电环节的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销售额×1.5%。各市、县分公司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则按照17%的电力产品适用税率在预征环节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价外费用/(1+17%)×17%。第二,售电收入印花税主要政策分析。关于售电过程中电力公司与用电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具体税务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分歧。我们认为,就目前而言,供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具体理由如下:印花税暂行条例通过正列举的方法列举了14类印花税应税凭证,未列示的合同或其他凭证不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把购销合同和供电合同分为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不存在包含关系;财税[2006]162号文件只是明确了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未涉及供电合同。第三,售电收入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涵盖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各种收入,具体包括九种收入形式: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五条还明确了视同销售范围,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又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补充,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也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依法向客户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作为不征税收入排除在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外。根据以上政策分析规定,电费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依法上交财政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售电收入会计政策分析。根据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营销、计划、调度等部门提供的电量电费销售数据确认当期售电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用户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售电收入。企业发生对外捐赠行为,按成本结转营业外支出,而不确认营业收入。按国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随同电费一并收取的各项代收收入先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随后要将代收收入从主营业务收入中转出,计入“其他应交款”,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售电收入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分析。增值税方面,企业价外代收费用属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额或预征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各项价外收入在满足“不征税收入”的前提下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去。也就是说,代国家收取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只有上缴财政后才能减少计税所得。如果企业在所得税核算时只是转入“其他应交款”而未实际上缴,则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另外,企业发生对外捐赠行为,会计在确认营业外支出的同时,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售电成本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分析。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为销售产品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时,将已销售产品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国家电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国网山西电力公司作为非电力产品生产企业,其售电成本主要是购电成本而不包含期间费用。从增值税角度看,由于电力生产企业基本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而且进项税额核算全部集中在省公司,基本上不存在税收与会计差异。就印花税而言,财税[2006]162号文件明确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也不存在争议。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购入电力费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会计上仅根据成本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进行成本的确认。如果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将产生永久性差异。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之后取得合法票据,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厘清现行税收政策,加强税种管理。
(1)划清各项税费征免界限,降低税收成本。“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相关附加税,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及其他附加则不在免征之列。因此,建议企业在财务系统管理中增加相应的核算模块,准确核算预缴税款中该基金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仅在确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时予以核减。
(2)准确把握增值税价外收费核算政策,防止增加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一律按含税价格处理,各地市(含区、县供电公司)在计算预缴增值税额时也应比照执行。省公司上交财政的资金应扣除各项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核算的增值税额。
2.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实现税会无缝对接。
(1)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对当期取得但未认证的发票没有明确会计核算办法。建议企业增加“递延增值税资产”会计科目,对当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先通过“递延增值税资产”科目核算,在认证当期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既保证了会计核算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也保证了会计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无缝对接。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代收的各项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依法上交财政之后,才能减少计税所得。建议企业在上缴财政之前不做账务处理,在实际上缴时直接核减主营业务收入。
(3)窃电、违章使用电费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但要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4)属于押金性质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确定不需返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应结转确认收入,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预缴税款,计算相关税金及附加。
3.准确核算预缴增值税款,提高纳税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规定,区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收入按预征率(1.5%)计算预缴增值税,而价外收费按电力产品适用税率(17%)计算预缴增值税,均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可能会造成预缴税款大于应缴税款的现象,但在国家税收政策未调整之前,区县级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现有政策,不得因税收安排而隐瞒或推迟确认收入。
4.加强票据管理,降低涉税风险。
(1)国税函[2009]591号文件把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划入增值税免税范围的同时,要求该项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出具什么票据尚未明确。建议企业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确认开具票据的具体种类以避免发票管理风险。
(2)企业在购电过程中,应及时取得购进发票,避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风险。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充分运用180天的认证有效期,选择恰当的认证抵扣时点,平衡各期增值税税负,以避免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风险。
税务管理论文选题篇三
近年来,由于国家教育总局对办学规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使得教育改革体系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那就是:日常税务活动的增加,给税务管理工作带来的难度,且这个问题的出现,也给高校的内部管理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而“营改增”在各大高校中的实行,可以进一步提升高校税务管理的水平,从而让我国教育事业可以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去发展。由此可见“,营改增”在高校中的实行,是极其重要的。
(一)纳税方面的影响。过去,高校在签订各种科研项目协议的时候,都必须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且按照协议的要求,如果高校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那么它就必须要上缴一定的营业税,若销售物品,则必须上缴定额的增值税。另外,协议内容中还牵涉到其它的一些税种,比如:房产税、所得税以及契税等。然而,高校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则不再需要上缴相应的营业税。其中,针对具有“一般纳税人”性质的高校,它们过去需要上缴的营业税税率是5%,而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它们在“营改增”使用范围之内的税率则只有6%,且其税率也增长了20%。假设,高校的进项税额抵消税率是17%,那么“营改增”中的营业税则会增值,但高校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所有教育服务的税收率基本不发生任何变化,将其设为s,同时将能够进行抵消的含税购进金额设为h,然后依照“营改增”的税率要求,将城建税定为7%,教育附加税定为3%。那么,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未实行“营改增”时的税负为:s*5%*(1+7%+3%)=0.055s;
(2)实行“营改增”时的赋税为:[s/(1+6%)*6%-h*17%]*(1+7%+3%)s=0.062s-0.187h;
(3)实行“营改增”时增加的税负为:0.062s-0.187h-0.055s=0.007s-0.187h。倘若,0.007s-0.187h的值等于零,那么不论高校是否实行“营改增”,其税负都是一样的。可0.007s-0.187h的值大于零时,高校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其税负会增加。若0.007s-0.187h的值小于零,那么高校实行“营改增”后,其税负则会减少。
(二)税务核算方面。一般来说,高校需要上缴的纳税额是依照营业额的多少计算出来的,也就是说:营业额的高低直接影响高校纳税额的总值。但是,当“营改增”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之后,高校所需要上缴的增值税除了要受其营业额的影响之外,还要受到进项税额以及抵扣凭证的影响。所以,在这个时候,税务的核算工作就需要财务部以及高校各大部门的全力配合了,以确保财务部可以通过正确的途径获得较多的增值税发票,从而为税种的抵扣提供方便。
(三)发票管理方面。目前,增值税的发票只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发票,另一种则是专用发票。因高校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消的过程中,会利用到专用发票,这就会影响到其自身需要上缴的增值税额。所以,从该角度上来看,专用发票相对于普通发票来说,高校对其的管理要更为严格一点。其次,国家有关部门针对“营改增”,将“增值税违法犯罪”条例列入了《刑法》中。与此同时,现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也比“营改增”实行之前,更为严苛。
(一)严格申请纳税人身份。虽然,高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营改增”进行了全面的落实,但高校在现阶段中,也面临着一个有关身份认证的选择题。国家相关政策中提及到:还未申请纳税人身份的“营改增”试点,只要其年销售额达到了五百万,那么就可以向国家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那些没有经常性为社会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则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因此,依照高校的服务性质,可将其判定为“纳税人”的范畴,年销售额也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资格,所以这些高校还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二)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
因“营改增”提高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的要求,所以高校还应当为这种专用发票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让该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以确保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从而让高校的各类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其次,高校还应当对能够进行抵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全面的审查,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而确保这些专用发票都能够实现税率的抵扣。另外,由于“营改增”的实行,让税务管理的基础理论出现了较大的转变,所以管理人员还应当不断强化其自身的税务管理能力,并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模式进行科学的改进,以完善高校税务管理体系。
总之,面对“营改增”给高校税务管理工作造成的影响,各大高校就应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营改增”的试行情况,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然后从中挖掘出能够有效应对“营改增”的策略,从而将“营改增”的影响程度降至最低。唯有这样,才能够让我国各大高校在“营改增”的带领之下,实现持续、全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