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合同(1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起重机合同篇一
买受人:_x项目部
依据_x公司下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信用、协商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履行:
第一款 合同金额、购销货物
第1条 标的、数量、价款
说明
第1条 合同的成交金额包括:货物、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含吊车费)、培训和各种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
第2条 货物的质量、技术要求按___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设备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设备安装调试结束,经使用一周,买受方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期内发生与保修相关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并且保修范围内损坏而更换的部件其保修期顺延。
第4条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货物,当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必须在5日内给予解释或解决。
第二款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第5条 交货时间: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定后25天达到使用要求。
第 6条 交货地点:__项目部施工现场。
第三款 货物的验收
第7条 全部货物到齐安装调试完成后,并取得使用地的安全、质检部门合格证书后,由买卖双方在两天内共同参与验收。
第8条出卖人承诺所供设备完全按买受人招标文件及其他要求加工制造,并符合出卖人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一切配置。另增加副钩外悬一套,吊具一套(免费)。
第9条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买卖双方商定,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四款 货款的结算
第10.1条 签定合同后,买受人首付出卖人货款伍万元整(5万元)
第10.2条出卖人在交接地按期交接货物后,并办理交验手续,安装、调试合格并取得当地安全、质检部门合格证书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90%的货款,扣除首付款,即人民币大写_x_整(x_元)。
第10.3 条 在产品保修期满后十日内,如没有因产品制造和安装质量引起的明显故障或缺陷,买受人按合同总价10%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即人民币大写_x_元整(x_元) 。如有质量问题,则应扣除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第10.4条 出卖人必须提供准确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及联系人电话。
第五款 除招标文件外的其他约定
第11条 出卖人承诺每台门式起重机免费供给吊具一套。
第12条出卖人承诺服务工程师现场培训不少于5天,正式生产时派电器工程师及机械工程师现场旁站不少于5天,其他时间设备出现问题,售后工程师、配件应24小时到场。
第13条外观涂装颜色按厂家标准颜色涂装,单位标识等按买受人要求制作。
第14条出卖人承诺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
第15条起重机位置设计按买受人要求布置。
第16条出卖人承诺以最低的价格供应买受人配件。
第六款 合同的生效
第17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并盖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受人执二份、出卖人执二份。本合同和招标文件均有效,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18条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19条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七款 其它
第20条不可抗力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
买受人: 出卖人:
负责人签: 法人代表签:
经办人: 授权代表签: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起重机合同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塔式起重机的名称、型号规格和质量
1. 塔式起重机的名称、型号规格:
(1)名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牌塔机;
(2)型号规格: qtz80(6012),独立高度为44米,最大幅度60米,最大幅度吊1.2吨,臂根最大吊重量为6吨。
(3)其它要求:
a. 塔机的混凝土基础:由乙方提供塔机基础的受力参数及基础参考图纸,由甲方根据工地实际情况来确定混凝土基础的最终方案,地脚螺栓及预埋模板由乙方提供,施工组织及质量由甲方负责。
b. 塔机的平衡重:由乙方提供。
c. 塔机故障乙方接到通知24小时内解决。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第二条 塔式起重机的数量
1. 塔式起重机的数量:壹台(含1节基础节,标准节13节);
2. 塔式起重机的配置见发货清单。
第三条 塔式起重机的包装标准
1.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元件及随机工具采用铁制或木制工具箱包装。
2. 其它部件采用裸装。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广东业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交货方法:乙方负责运输到工地,费用由乙方负责。
3.交货地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运输、安装地点: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时间
1、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合同生效后, 25天交货,需增加标准节及附着装置提前20天通知乙方。
第六条 产品的安装
1. 塔机的安装、顶升(独立高度内)由乙方负责,独立高度外由甲方负责。
2. 安装时用不大于25吨汽车吊安装。如因工地场地因素用超过25吨汽车吊安装,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塔式起重机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塔式起重机的价格:
(1) 塔机单价为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元整(¥515,000.00),为含税价;
(2) 需增加标准节每节单价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为不含税价;
(3) 需增加附着装置每套单价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为不含税价,(附着装置含抱箍1套,拉杆3条【每条长度为7米】);
(4)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2. 塔式起重机货款的结算:
(1)、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叁拾万玖仟元整(¥309,000.00)作为预付款给乙方;
(2)、余下货款共贰拾万陆仟元整(¥206,000.00)甲方自提货当月起,按陆个月平均分期结算方式每月支付给乙方;
(3)、需增加标准节及附着装置按实数计算,提货当天结清货款。
(4)、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把货款付清时,乙方将继续对塔机有拥有该塔机的 产权和处置权,直至到甲方将货款付清为止。
第八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塔机安装好后按当地安监部门安排进行,费用由乙方负责。
2、验收手段:
(1)、根据发货清单及合同附件清点塔机部件是否配备完全;
(2)、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检查塔机的各项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3)、验收标准:有关塔机技术质量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
(4)、验收时由乙方委派具备资质的机械及电气工程师主持验收。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合同签署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
第九条 对塔式起重机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在两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两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产品执行国家的“三包”规定,时间为壹年(钢丝绳为叁个月、易损件不包括在内)。
2. 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及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
当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的24小时内到工地检查、维修,以不误甲方的工期。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来处理。本塔机的钢结构配置必须用广东业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配件,如客户用其它厂家或自己生产的配件,因此造成的事故济损失,广东业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负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权利义务清后。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约,补充协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购货单位(甲方): (章)
联系地址:
代 表 人:____ 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 日
供货单位(乙方): (章)
联系地址:
代 表 人:________
传真:
电话: ____年__月__日
起重机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采购单位(甲方)和供应单位(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定义以下术语特定的含义:
“甲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单位。 “乙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提供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单位。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基于其已中标的投标文件而应向甲方提供的符合招标要求规格及功能的起重机及全部附件,它还包括由乙方提供的服务和所有的必须文件。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义务,比如运输、安装、调试及维修响应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合同价”系指根据中标的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二、交货地点:
乙方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输等费用及货物的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四、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元整。
五、合同总价范围:
1.设备、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测试、检测等交付使用前的一切费用。 2.货物的免费质保期。
六、交货内容
1、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2、保证设备使用及维修所需的全套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使用中文说明书、维修保养中文说明书等。
七、交货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在 30 天内发货进场并安装调试完毕。 (如遇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导致交货期延迟,则乙方在履行及时通知甲方的义务后,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技术条款:
乙方所供货物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乙方投标文件中列明的设备及元器件品牌、生产地、制造厂商、质量保证等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
九、质量保证:
货物及其部件应为全新,未曾使用过的优质产品,与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相符,并保证该产品确系原厂制造,同时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技术性能说明书、特种设备部门的检查报告、质量标准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十、结算方式:
签订合同后,预付-------,提货付-----------,安装完成后付-------,余款质保壹年后付清。
十一、保修期:
自特种设备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整机免费质保期为壹年。
十二、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见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解决。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约定履行完毕合同自动解除。
十五、双方明确本合同之所有印刷文字所示内容不可修改,任何形式的修改均会导致本合同无效,除非修改内容得到双方法人代表书面同意,必须在本合同修改处签字,并由双方单位在修改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否则此合同无效。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定制方
承揽方
起重机合同篇四
需方: 签订地:
供方: 合同编号:
一、签约时间:20_年 7 月 20 日
二、质量服务、保修期限: 保修期壹年。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工厂内。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运,运费供方负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按国家标准a、cb/t3811-1983设计规范;b、gb/6067-1985安全规程;c、jb/t2603-9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由重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发证为准。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付:30%,货到起重机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取得重庆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后付:65%,其余5%质保一年期满时一次付清(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供方出具17%普通增值税发票。 七、其它费用:包装费、下车费、安装调试费、检验验收办证费,及一切其他费用由供方承担 。
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且相互约定如下:
8.1供方逾期履行交货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日不能交货,需方有权通知供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8.2供方在起重机交付后一年质保期内违反起重机购销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的,将无权收回起重机所留存的质量保证金。
8.3供方按需方通知履行交货义务,遭需方无理拒收,则需方应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日不能收货,供方有权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8.4需方逾期履行支付设备款义务, 则自逾期之日起, 每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日仍然拒付设备款,供方有权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补充或修订。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十、其它约定事项: 无。
十一、合同主页共计叁页,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共计伍页,合同与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供方需根据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制作。
十二、本合同一式柒份,需方肆份供方叁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签字盖章后生效。
起重机合同篇五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20_年11月03日
合同签订地点:昆明
甲、乙两方,就甲方采购乙方塔式起重机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物(设备名称、技术规格、价格、及交货日期):
二、技术要求
1、质量标准
乙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有关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2、塔式起重机基础及平衡配重
乙方提供塔式起重机基础及平衡配重图纸给甲方,甲方按照图纸自制。
3、质量保证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液压顶升系统三大机构,质量保证期壹年。
三、提供地点及方式
乙方工厂交货,甲方负责运费。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主机及辅件裸装,小件木箱包装。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发货时,双方共同在乙方工厂验收,若有异议即时提出,双方协商解决。
六、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
按照乙方工厂标准配备。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签订合同时,甲方预付乙方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元),提货时一次性付清余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八、技术支持
1、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时,乙方提供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支持。
2、甲方从事起重类产品操作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操作证书方可操作乙方产品,甲方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及装运,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专业队伍严格按期操作的技术规程安装、拆卸及装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概不负责。
九、安装资质
1、安装由甲方提供汽车吊,甲方负责安装。
2、乙方负责提供安装备案资料,安装备案资质由甲方负责办理。
十、违约责任
1、若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合同定金,则甲方应当以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每天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违约累计达到陆拾天,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每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的履行设备安装等合同义务,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每天的标准支付。
3、按国家《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数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起重机合同篇六
需方: 签订地:
供方: 合同编号:
一、签约时间:20xx年 7 月 20 日
二、质量服务、保修期限: 保修期壹年。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工厂内。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运,运费供方负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按国家标准a、cb/t3811-1983设计规范;b、gb/6067-1985安全规程;c、jb/t2603-94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由重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发证为准。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付:30%, 货到起重机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取得重庆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后付:65%,其余5%质保一年期满时一次付清(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供方出具17%普通增值税发票 。 七、其它费用:包装费、下车费、安装调试费、检验验收办证费,及一切其他费用由供方承担 。
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且相互约定如下:
8.1供方逾期履行交货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日不能交货,需方有权通知供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8.2供方在起重机交付后一年质保期内违反起重机购销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的,将无权收回起重机所留存的质量保证金。
8.3供方按需方通知履行交货义务,遭需方无理拒收,则需方应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日不能收货,供方有权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8.4需方逾期履行支付设备款义务, 则自逾期之日起, 每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0日仍然拒付设备款, 供方有权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机购销合同,并追索违约金及赔偿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补充或修订。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十、其它约定事项: 无。
十一、合同主页共计叁页,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共计伍页,合同与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供方需根据起重机技术规格书制作。
十二、本合同一式柒份,需方肆份供方叁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供方:
起重机合同篇七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设备
二、租赁用途和期限
1、本租赁设备用于乙方施工;
2、本设备租赁期限自约为个月。
三、租赁费用
1、押金:乙方在租赁设备进工地前应缴纳押金 赁设备使用完毕结算后,扣除租金及其他费用后,余额退还乙方;
2、租费:从设备检测合格后开始计算至乙方通知甲方拆卸之日止 ,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数计算。出租费在每月 30 日前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将设备拆卸归还。拆卸费、运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租赁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进退场费每台人民币计整(其中安装、拆卸包括汽吊16吨以内,特殊环境条件塔拆超出部分差价按实际算,运费含设备标准独立高度以内,超出部分按实计算),均由乙方负责,设备进场后付清;
4、设备基础预埋件费每台人民币计由乙方负责;
四、设备使用及维修
1、设备必须由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若乙方擅自使用,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2、本租赁设备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驾驶员由 乙方聘请,其报酬由乙方支付,对聘用的驾驶员的日常工作由乙方负 责管理,现场指挥人员及辅助人员由乙方配备(指挥人员需要配合 格人员担任);
3、乙方委托甲方维护保养,养护费用每台每月元。
4、租赁结束十天内付清所有租赁、保养、维修、配件的费用。
五、双方责任
1、设备基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设备技术数据进行设计并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因设备基础下沉、塌方所造成设备事故,其责任由乙方负责;
2、因指挥人员指挥失误所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3、因工地现场及场地人员条件因数所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4、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机械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安全 事故由甲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及维修、配件、保养等费用的,应向甲方偿付 违约金,以每日按欠费的千分之三计算。
七、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协调补充,另见附件;
2、如有争议协调不成,由甲方所在的法院管辖;
3、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租赁完毕付清自行失效;
4、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起重机合同篇八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qtz80型塔式起重机 贰 台。
二、本设备仅限于在中山市宏宇大厦工程作垂直和水平运输之用。
三、甲方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甲方为该设备配备操作手贰人,食宿由乙方负责。
五、设备的租赁费按每台/月(每台15000元/月)计算,每月根据操作手的工作统计表,必须由乙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月底统一结算。
六、设备每次的进场和出场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
七、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伍万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八、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重机合同篇九
承租人(甲方): (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 (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承租人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框架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租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施工内容
使用地点: 彭山区青龙开发区
项目名称: 成都苏宁b2c自动分拣中心项目
第二条:租赁设备明细、租赁费用及支付
1、进出场费为正常安拆价,如甲方由于图纸更改或场地原因使安拆场地发生变化增加难度,则进出场费甲方应按实际增加费用进行追加。塔机一次性进出场地运输费、安装拆卸所用吊车费(25t及以下汽车吊费用)、安装拆除人工费、地脚螺栓等配件费和塔机检测费(包括塔机顶升至本次使用的最终高度后再次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费用)以包干方式计,由乙方包干使用。进出场费16000元/台,包干使用。
2、春节放假期间7天不计取租赁费。遇不可抗力引起设备停用闲置时,不收取租赁费。
3、计价方式:按月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预计使用时间月,租赁费用总额约)。租赁费用结算以实际使用天数办理;办理流程:每月25日,乙方开据发票、在甲方公司办理付款手续。
5、支付方式:转帐支票或现金。
6、支付期限:进出场费在设备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额16000元,机组人员工资由乙方发放;租赁费为次月付上月的75%不含人工工资其余25%在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出场后办理租赁费用结算打欠条公司盖章;工程竣工后四个月内支付完剩余费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设备进场到安装完毕检测合格之日为安装期间,设备租赁费用计算从检测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至报停日塔吊租赁不足四个月按四个月算。
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15日内,续签合同。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设备租赁费用计算截止日期为设备停止使用之日。
如设备停止使用后不具备拆除条件,则从停止使用之日开始计取闲置费用,具备拆除条件后,不再计取闲置费用。
第四条:租赁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按甲方工程项目要求的时间完成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并通过第三方检测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并开始计算租赁费。甲方工程项目必须保证合理的安装条件。起重设备备案、安拆备案、使用备案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必须配合完成有关盖章用印手续。
2、甲方工程项目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要停止使用前 7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快安排建筑起重机械的拆除工作,甲方必须保证合理的拆除条件。
3、如果甲方停止设备使用后,通知乙方折除设备,或无法通知到乙方拆除设备,将从停止使用之日开始不再计取租赁费用和闲置费用。
第五条: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管理
1、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由乙方负责操作和设备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配备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操作、指挥和安拆人员,并对设备及配置的机组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确保设备在安全、正常技术状态下运行,对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2、因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正常运行时:一般故障乙方应在4小时内排除,大的故障(起升、回转、小车的大故障)不得超过12小时。如12小时内未能修复的,乙方免收维修期间的租赁费。但机械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甲方仍应支付修复停运期间的租金。每月每台塔机故障不得超过2次4小时以上,若超过2次以上,每次扣除一个台班,每月超过一次24小时以上故障的,每次扣除2个台班。
3、双方约定每月一次,每次4小时为机械正常维护保养时间,具体时间由甲方工程项目与乙方管理人员商定。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要求乙方正确安全地操作和维护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若因为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按时接收或验收乙方交付的机械设备。
4、甲方应当为租赁机械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负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保护设备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本合同名下机械,不得对租赁机械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
6、配合乙方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备案和使用备案,完成有关盖章用印手续。
7、不得违章指挥建筑起重机械和机组人员,不得强令机组人员冒险作业。
8、承租人应当确保出租人塔机进出场三通一平,排除障碍,提供安装和拆卸的地理条件。
9、保证塔机供电电源安置在塔机基础附近三米内,专用配电应按用电规范要求配置,电压应保持在360-400之间。
10、塔机操作和指挥人员的工作量除白天外每人夜班不超过20点,超过由承租方付超时工资,每人每小时15元。
11、为机操工和指挥人员提供食宿环境。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机械毁损灭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于塔机本身性能原因及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并通过第三方检测,不得提供已经淘汰或报废的机械设备。乙方应提供塔机基础图并负责安装地脚螺栓的预埋工作,提供塔机使用的相关资质及装拆资格说明,并保证进场塔机使用年限均在4年以内(20xx年08月01日后出厂的设备)。
4、乙方应向甲方当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产权备案证等资料,负责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备案和使用备案。(塔机驾驶室应加质量好的锁,加强管理)。
5、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必要的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乙方应每月向甲方出具每台设备的自检记录;操作人员应按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维修保养记录。
6、乙方应当提供技术保障,承担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并承担钢丝绳、滑轮、料斗(每台一个)、长短吊绳。吊绳三副以旧换新,丢失赔偿每副80元,塔吊上的绳卡、吊钩、吊环由出租方自备,场地上的绳卡、吊钩、吊环由承租方承担。
7、乙方指派的机组人员具有两年以上的操作经验,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证(四川省建设厅颁发),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并应拒绝甲方提出的违章指挥。保证每班一个司机,两个指挥,否则将视具体情况扣除当班人员的工资及机械租赁费。
8、由于承租方工地供电电压的问题造成塔机不能正常工作,以及不按合同付租赁费出租方有权停机,停机期间按正常租赁费收取。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如给乙方造成损失,应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2、甲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机械的,致使租赁机械受到损失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租赁机械转租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及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因甲方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更改等原因造成租赁机械进场后停工或停工后延迟出场,甲方应按租金(不含人工)的65%的金额向乙方支付闲置费用。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经甲方书面告之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机械性能达不到甲方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凡逾期满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在合同期间因乙方原因(包括机械设备原因和乙方指派的操作、维护人员的不当行为,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的时间除外)导致机械停工的,每停工一天,甲方除扣减相应租金外,可要求乙方支付该机械日租金100%的违约金。
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和甲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乙方和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裁定:甲乙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双方特指定以下人员为履约联系人。
甲方项目经理: 乙方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执行经理: 刘富兵 维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现场设备管理:彭正明 投诉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7页,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签订地:
5、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重机合同篇十
甲 方:
乙 方:
为贯彻“友好协商、互惠互利、责权明确”的方针,明确双方在本工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市政项目二期道路工程一标段
第二条 施工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
第三条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1、租金:该汽车吊月租赁费为 每月元/台。此价格不含税)。
2、租赁时间:租赁时间按月计算,超过一个月,但其超过时间不足18天的,按照每天 元/台结算;超过18天而不足一个月的当月按一个月计算。
3、付款方式:次月5号前结清上月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责任:
1、租赁时间内负责该车的用油及车辆工作人员的吃住。
2、负责协调乙方进场作业过程中,业主要求办理的出入证。
3、负责对现场吊装构件及过程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派人协助乙方吊装前的垫实、支腿工作。
5、租赁期内汽车吊的作业人的工作归甲方安排,乙方人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建设方、总包方、监理方及项目部的相关规定;乙方人员在安全使用前提下应当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甲方对乙方不称职的作业人员有权处罚和辞退,乙方应当支持甲方工作。
6、甲方相关人员有权在巡查中,对乙方的安全隐患、施工错误及时提醒,避免安全及质量事故;对不重视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做出整改导致安全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乙方不予重视的,甲方有权停机使用,其停机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7、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义务做好乙方进场人员的进场登记工作;有权利检查乙方与派驻甲方的作业人员之间的手续,并做好相关的存档工作。对于用工手续不齐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完成,在整改期内不能做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用工手续齐备的人员进驻甲方现场作业。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1、乙方在进场前应当向甲方提供设备的各种有效证件、起重机其中性能表及相关资料。
2、乙方应当在进场前给作业人员办理好特种作业证、保险、平安卡及用工合同等相关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乙方设备进场前应该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使用状况良好,保证现场安全使用要求;使用中乙方应当坚持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各安全装置应当齐全、准确、灵敏、可靠;每个月乙方应当集中对本设备进行两次以上联合大检查,所有的检查和保养工作,乙方应当做好相关的文字记录。
4、乙方在进场时应当结合本工程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3级安全教育交底,并将小组人员的分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
5、乙方负责派驻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劳保措施,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住奥项目部的要求佩戴好。对不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乙方须支持和配合。
6、对现场吊装安全又疑问的地方,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沟通协商,确保吊装工作安全。
7、汽车吊的支腿、司索、指挥等与吊装作业有重大关系的部位作业,以乙方人员为主;对信号不明、重量不明的情况,乙方有权拒绝作业。
8、吊装用的各种相关绳索、卡环、布带等由乙方负责。
9、本次甲方租用的汽车吊的操作司机、指挥及司索工归乙方派遣,乙方负责其派遣人员的工资。
第七条 安全生产:
1、乙方汽车吊在使用前的支腿时,应当对汽车吊的各支腿认真支垫,对有疑问的地方乙方应当向甲方的工程技术人员咨询;各支腿应当逐个进行压顶。
2、在构件吊装时,乙方作业人员应当坚持仔细观察起吊周边环境是否合适、起吊离地时必须慢速、起吊过程必须匀速及慢速就位等吊装注意事项,确保吊装安全。
3、起重指挥工作归乙方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起吊前乙方司索指挥人员必须对工程中的各起吊绳索、吊具、吊钩、吊装方法及保护锁具等做认真检查,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出起吊指令。
4、施工中的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起重吊装“十不吊”原则,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甲乙双方有权制止;对于双方沟通中指令不明确时,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现场负责人及时沟通,在指令明确和可靠的前提下,乙方作业人员方可指挥起重设备作业。
5、在租赁期内,乙方应答配备适合本工作的作业人数,避免作业人员疲劳作业。
6、在作业前,汽车吊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应当了解作业路线,对影响吊装安全的路线和障碍物,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协调配合;对有人通过作业路线的位置,甲方应当协助做好场地维护工作;对有障碍物影响的地方,甲方应当协调清除,保证吊装安全。
第八条 安全责任:
1、汽车吊操作、司索、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因乙方使用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乙方负全部责任。
2、汽车吊操作及指挥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因精力不集中、检查不仔细导致发出的指挥信号错误和操作速度不当等,给甲方人员及其他单位人员造成伤害的,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3、在汽车吊作业范围内的吊装作业,因乙方提供的绳索、吊具等不符合使用要求造成伤害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甲方操作人员借用乙方绳索、吊具在汽车吊作业范围外作业,出现伤害事故的,甲方承担主要责任。
4、在超过汽车吊起重性能70%以上的吊装作业,乙方应当特别注意起吊方法和顺序,并应特别注意对起重有决定因素位置的吊装检查(如:支腿位置、其中钢丝绳、路线、制动机构等),因乙方检查工作和准备工作不当造成事故的,乙方承担主要责任;在起吊前,乙方发现有关构件资料及支腿情况需要改善和明确的,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和处理,因甲方无视乙方正确的建议(如口头不予理睬,应当有书面报告)导致的事故,甲方承担主要责任。
5、如发生人身、机械及构件伤害事故,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事故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现场作业代表及职责:
1、现场作业代表:甲方; 乙方。
2、现场作业代表的职责:主要危险源的相互提醒;协商吊装过程的总体计划;双方配合过程的联系。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若起重机需要延期使用,延期使用期间按照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费用付清后失效。
3、本合同的一切修正、补充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并有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现场业建设方、监理方、总包方的安全管理细则同样对乙方有效。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重机合同篇十一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施工机械名称及数量:甲方向乙方租赁 50t 汽车起重机 壹台(为 五 节臂)。
二、租赁时间:从20_年 9 月 4 日至根据施工情况工程结束为止(大约3-4个月)。
三、施工地点: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华阳热电厂内
四、财务结算:
1、台班收费标准:按包月计费每月 31000元。
2、付款时间:满三十天结算一次,付款60%;其余款项40%租赁合同结束后十五天内付清;租赁期间付款延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作业。
3、工作时间:白天工作制,每天工作不超过十个半小时。晚上加班时间累计十个半小时按一天标准计算。
六、双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违章作业,严禁负荷起吊。(吊车本身机械问题或驾驶员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由乙方负责,如甲方指挥不当引发事故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在吊装中,必须指派起重工指挥,并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统一指挥信号,确保施工安全。
八、乙方机组人员负责机械保养,使机械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乙方机组人员在不违反安全规程的前提下,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违者承担月租金的50%的经济损失。
2、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十、其他约定:
1、食宿由甲方负责;机械燃油由乙方负责.乙方机组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乙方机组人员受甲方项目部管理;乙方机组人员若不服从甲方项目部管理.甲方有权让乙方撤换乙方机组人员。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租赁费用结清后自动失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根据工程需要本合同顺延期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甲方: 乙方:
20_年 月 日 20_年 月 日
起重机合同篇十二
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 (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效益,确保双方实现的各自的经济效益、安全等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以下合同事项:
第二条:
1、施工地点:
2、工程名称:
3、施工单位:
第三条:
1、塔机租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合同期满,甲方继续使用塔机,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机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四条:租赁费结算方式:塔机租赁执行月包干:每月租赁费 万元台,结账日期为用塔机之日,年前付60%;年后按每月进度款比例支付。
第五条:塔机进出场费为 80塔2.6万,65塔2.2万 。出市区外进出场费应在合同时预付 万元,进场后进场费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如不按时支付租赁费,乙方有权停塔,造成任何损失、费用合部出甲方承担。
第七条:塔机报停后,一次性结清全部租赁费,否则乙方拒绝退场,租费照付,按天计算租赁费每天 元。
第八条:租用期间如遇天气变化,四级风以上、下雨天和停工等,塔机不能使用的情况,租赁费照付。
第九条:甲方义务:
1、 按图纸施工选择位置、安装方向,具备拆装运输现场,并负责处理好地上、地下障碍物及高压线、地下通迅设施等,保证机械安全顺利进出场,否则延误时间每天按 元执行付给乙方损失费。
2、 负责提供机械用电及路基、地基资料、试块报告,和建委备案检验等手续,保证塔机承重要求,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停塔租赁费照付。
3、 免费负责安排好司食宿,塔机保管工作,如塔机配件丢失,甲方负责赔偿。负责配备熟练有证信号工,如信号不明造成的损失费用,及责任全由甲方承担,负责提供吊钩以下的用具。
5、 如基础发生变化,和非单位人员登机开塔、信号工无证指挥造成任何责任事故的全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在施工作业发生抢钩和打骂塔司的甲方赔偿乙方20xx元人民币以上,并且乙方有权停塔,在停塔整顿期间租赁费照付。
6、 全面管理,安全检查、安全学习教育、操作交底并有权考核塔司、辞退塔司。
7、 配备单独的配电箱,保证用电正常。
第十条:乙方义务:
1、 保证塔机在合理范围内正常使用,积极配合甲方施工,早日安全任务。
2、 塔机每月例保不少于48小时,超出部份扣除当天租赁费。接到甲方塔机出现故障通知,维修人员应在最快时间内进行处理。
3、 加班提前通知机组人员,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4、 若机组人员故意刁难甲方,甲方可以提出调换机组人员。
5、 塔司不准从工地上借款或借与本单位无关的用具,如出现责任与乙方无关。
6、 因塔机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
7、 因塔司无证上岗、非法操作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双方责任:
1、 安全运转,必须遵守有关部门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塔机“十不准”执行,因违章指挥或无证人员指挥造成事故的,甲方负全部责任。
2、 在发生任何责任事故时,乙方不承担村料费、延误工期费和人工费(但在处理事故时可以扣除当天台班租赁费)
3、 吊具应符合国家技术要求,因吊具出现问题,甲方负全部责任。
4、 塔机在租赁期间所有的产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转让或押及迁移地方,否则按经济合同诈骗执行。
5、 在履行合同中,有一方需要变更,应双方协商解决,不得单方撤消,有争议无法调解的,可由法院解决。
6、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起重机合同篇十三
出租单位: 淮安市荣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 江苏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进场时间:月 起用时间:年日 合同期限:月
第三条 租金计费方法及交纳期限
1、塔机租赁合同签定后,在机械进场钱乙方需缴纳甲方押金(中途不抵冲租金)。
2、塔机在进场安装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塔机进出场费税前价格,如需甲方开具发票,乙方需另付税金)。
3、塔机基础预埋件由乙方提供,或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
4、塔机租金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租金超出两月按实计天数计算,(本租金为税前价格,如需甲方开具发票,乙方需另付税金)。
5、塔机租金从塔机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始计算,1个月后,乙方支付甲方第1个月租金,以后每月结算一次,租金不受自然条件、社会因素的影响(包括节假日、放假、乙方生产安排不当造成停工待料或被质量检查、劳动保护等部门停工等因故停机),乙方必须在合同日期5日内结账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塔机作业,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超过10日,应向甲方按所欠租金总额每日3‰支付利息,塔机退场前需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
6、塔机报停时,乙方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具体停机时间由甲乙双方到现场共同确定,如因乙方未能结清塔机费用或现场不具备拆除条件造成甲方塔机不能退场,乙方需继续支付租金。
第四条 塔机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负责提供合格完好的机械设备和所需的各种资料,符合有关部门的检验标准,提供基础图;
2、 对塔机进行安全检查,遇有乙方不能解决的重大故障,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做到在最短时间内到现场排除。
3、 甲方在乙方整个使用周期中提供新主钢丝绳一根,再次更换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制作塔机基础,塔机进出场前应具备拆装运输条件,如“三通一平”接通电源,配备塔机专用配电箱,提供能满足25吨吊车施工作业的安装场地,如场地不能满足25吨吊车,由此造成的吊车费差价由乙方负责。
2、负责施工现场勘测,保证基础土质符合本机承重要求,并承担因基础问题回填土及地下障碍不明等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包括机械、人身安全事故)及所有经济损失的赔偿。
3、遇有各级主管部门检查塔机须积极配合,自觉遵守几点设备使用必须服从的安全原则,杜绝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塔机损害及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4、配备合格的机组人员,提供机组人员食宿,负责下班后和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塔机及附件发生被盗和破坏,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施工人员未经同意,严禁上塔私自操作,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负责支付因违章使用造成设备损坏而检修的一切费用。
5、配备合格的有证信号工,了解本塔机的起重性能和起重特点,严格遵守本塔机的有关使用规定,塔机使用过程中,钩头以下所有专用吊头由项目部安排专人经常检查,如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安全责任:开机工由工地负责安排与租赁单位无关,机械安装经有关单位检测合格后交由乙方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使用期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 原告方 人民法院解决。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
第七条 补充条款
出租方(甲方盖章): 承租单位(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起重机合同篇十四
工程名称:
设备名称:
出租单位(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甲方的钢管、扣件、起重机械设备、各种脚手架配件等建筑设备,经甲方同意有偿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物种类、数量、租金及损坏租赁物的赔偿标准:特别说明:以上租赁物的种类、详细的规格、数量以乙方签字确认的提货单为准。押金、租金及赔偿金以甲方出具的收据为准。
三、租赁物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乙方应将租赁的工具、设备应用于在建工程的主体工程,并保证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乙方不得超负荷使用和违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设备。
四、甲方设备出库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166号文,第四、第五、第六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保障具备产品的制造许可证、产品许可证、制造监督证明,达到机械设备完好率,否则不予出场,并负责将设备重点维修、防护部位易损、易耗机件向对方讲解清楚,双方委培人员按发放清单检查、出库、装车,经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五、租金应按月支付,乙方应在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上一月的租费清单,并付清该月的全部租金。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六、经双方协商,乙方应向甲方一定限额押金,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押金收据。乙方交纳押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乙方返还的租赁物资经验收未发生缺损情况的,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七、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提货时双方当场清点数量并验收质量,乙方指派提货人,提货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提货单,乙方提货人在提货单上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视为租赁物已验收且质量合格、完好无损。乙方提货后对租赁物的数量、质量负责,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八、租赁物的提货与返还时的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费、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九、承租人乙方将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26条、第34条、第35条、施工单位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的方可使用,同时不允许出租(甲方)参与施工单位租赁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因工程需要延长 租赁期限的,应在本合同届满前15日内,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十、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十二、乙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租赁期间届满,乙方应当返还全部的租赁物,按时将租赁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整理堆放。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转让、变卖抵押的,应当按照物质实际价值标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① 乙方不按时交纳月租金的,应向甲方偿付所欠租金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② 乙方逾期不返还租赁物资的,除继续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租金外,每天应向甲方偿付逾期租金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③ 乙方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租赁物,否则按照本条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十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
甲方签字(出租方): 乙方签字(承租方):
(章) (章)
起重机合同篇十五
出租单位:
承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进场时间: 月。
起用时间: 年 日。
合同期限: 月。
第三条 租金计费方法及交纳期限
1、塔机租赁合同签定后,在机械进场钱乙方需缴纳甲方押金(中途不抵冲租金)。
2、塔机在进场安装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塔机进出场费税前价格,如需甲方开具发票,乙方需另付税金)。
3、塔机基础预埋件由乙方提供,或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
4、塔机租金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租金超出两月按实计天数计算,(本租金为税前价格,如需甲方开具发票,乙方需另付税金)。
5、塔机租金从塔机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始计算,1个月后,乙方支付甲方第1个月租金,以后每月结算一次,租金不受自然条件、社会因素的影响(包括节假日、放假、乙方生产安排不当造成停工待料或被质量检查、劳动保护等部门停工等因故停机),乙方必须在合同日期5日内结账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塔机作业,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超过10日,应向甲方按所欠租金总额每日3‰支付利息,塔机退场前需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
6、塔机报停时,乙方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具体停机时间由甲乙双方到现场共同确定,如因乙方未能结清塔机费用或现场不具备拆除条件造成甲方塔机不能退场,乙方需继续支付租金。
第四条 塔机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合格完好的机械设备和所需的各种资料,符合有关部门的检验标准,提供基础图;
2、对塔机进行安全检查,遇有乙方不能解决的重大故障,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做到在最短时间内到现场排除。
3、甲方在乙方整个使用周期中提供新主钢丝绳一根,再次更换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制作塔机基础,塔机进出场前应具备拆装运输条件,如“三通一平”接通电源,配备塔机专用配电箱,提供能满足25吨吊车施工作业的安装场地,如场地不能满足25吨吊车,由此造成的吊车费差价由乙方负责。
2、负责施工现场勘测,保证基础土质符合本机承重要求,并承担因基础问题回填土及地下障碍不明等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包括机械、人身安全事故)及所有经济损失的赔偿。
3、遇有各级主管部门检查塔机须积极配合,自觉遵守几点设备使用必须服从的安全原则,杜绝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塔机损害及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4、配备合格的机组人员,提供机组人员食宿,负责下班后和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塔机及附件发生被盗和破坏,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施工人员未经同意,严禁上塔私自操作,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负责支付因违章使用造成设备损坏而检修的一切费用。
5、配备合格的有证信号工,了解本塔机的起重性能和起重特点,严格遵守本塔机的有关使用规定,塔机使用过程中,钩头以下所有专用吊头由项目部安排专人经常检查,如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安全责任:
开机工由工地负责安排与租赁单位无关,机械安装经有关单位检测合格后交由乙方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使用期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原告方人民法院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
第七条 补充条款
出租方(甲方盖章):承租单位(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起重机合同篇十六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有异议,必须函告对方,协商解决。
二、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安装于下述位置起重机械实施维修保养服务:
1、安装位置: ,型号: ,出厂编号: ;
2、安装位置: ,型号: ,出厂编号: ;
3、安装位置: ,型号: ,出厂编号: ;
4、安装位置: ,型号: ,出厂编号: 。
三、服务期限
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为期 年。
四、服务时间
1、本合同规定的服务一般在乙方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若有特殊需要,乙方可在任何时间提供服务,只需另行计费或另行商定。
2、本合同所述设备若发生故障需要应急处理时不受时间限制,即乙方对设备提供24小时全天候应急处理服务。
五、服务内容及双方责任
1、乙方的责任
1.1向甲方出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资格许可证、法人授权书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1.2每月一次派技术人员(必须为持证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及乙方的工艺和规范,按《起重机械定期保养工作项目单》(见附件一)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调整、检查、润滑、清洁等保养工作,以使设备正常运行。每次保养完毕后填写保养记录,并接受甲方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进度、方法、安全、记录等的监督检查。
1.3设备在正常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设备损坏。乙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如该故障在 12 小时内不能修复,乙方应将设备故障以及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尽快修复。维修费用另计,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1.4提供全天候应急处理服务,并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 分钟内赶到现场,特殊情况半小时内到达。
1.5负责服务期内保养不当所造成的损坏件的免费调换。
1.6因保养不当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若在 工作日内未能恢复运行的,将免收该台设备 月的保养费;在 工作日内未能恢复运行的,将免收该台设备一年的保养费。
1.7配合政府部门对服务期内的设备实施年检,并对因保养不当而产生的整改项目进行免费整改。
1.8当发现或发生非保养责任事故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整改。当事故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时,有权通知甲方停止使用该设备。
1.9维修人员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或意外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
1.10凡是合同期内的设备,如因维保质量未能通过定期检测(年检)的,发生的复检费用由乙方负责(不包括乙方提出来不合格甲方未整改的项目)。
2、甲方的责任
2.1核查乙方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资格许可证、法人授权书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2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供与设备相关的随机客户资料、图纸资料、检测报告等,交接时保持设备的器件齐全,各种功能及运行正常。
2.3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时,给予乙方合理充分的停用保养时间并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和确认。
2.4使用乙方提供的或经乙方认可的备品配件,以确保整机性能的正常和安全。
2.5负责支付非乙方保养不当所更换的起重机械零部件材料费。
2.6因管理、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而需要修理和更换的,需与乙方签订修理合同。
2.7服务期内,第三方若对本合同设备实施改造、修理、更换的,应在实施前书面通知和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工程结束时通知乙方对设备进行检查,因工程实施而影响设备性能和非经乙方同意的项目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理。
六、服务费用
根据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保养费为:
1、安装位置: ,型号: ,出厂编号: ,每年保养费(人民币) 元;
2、安装位置: ,型号: ,出厂编号: ,每年保养费(人民币) 元;
3、安装位置: ,型号: ,出厂编号: ,每年保养费(人民币) 元;
4、安装位置: ,型号: ,出厂编号: ,每年保养费(人民币) 元。
年度起重机械保养费总计(人民币,大写):
七、付款方式:
在服务期开始后一周内,甲方将第一季度的服务费 100 %( 元)支付给乙方,往后依此类推,每季度开始的一周内将该季度的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开收据( );开发票( )。
八、本合同不承担项目
1、本合同所述设备的附加设备(如与设备有关的土建工程等)。
2、起重机械的改造和重大维修等工作。
3、设备的注册、验收、年检、处罚、政府管理费用。
4、设备的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引发的事故(应由生产单位负责)。
5、由于国家或政府政策性命令而改变或新增加的项目。
6、由于违章操作、人为破坏所造成的修理和更换工程(根据调查结果认定)。
7、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如:地震、水灾、火灾、盗窃、电源不稳定)。
九、其他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之外的服务项目时,乙方以报价单形式交甲方确认,经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后由乙方提供服务。
2、在保养或维修前应事先通知给甲方,并在服务项目结束后必须由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并将更换下的废旧零件交给甲方,如没有得到甲方代表签字认可,甲方有权视本次服务无效。
3、甲方要求提供超越本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时,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以报价单的形式报甲方同意后实施服务。
4、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要增加设备功能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修理合同,乙方给予价格优惠。
5、乙方在实施服务后,甲方若未及时支付应付的费用,乙方有权按银行贷款利息向甲方索取违约金。
6、保养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甲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需另签订一份《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8、本合同以外经双方确认的附件、协议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合同总金额一年 %的违约金。
11、任何一方若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终止事宜。没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双方不得随意提出终止本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署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名称(公章) 乙方: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起重机合同篇十七
出租单位: 淮安市荣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 江苏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进场时间:月 起用时间:年日 合同期限:月
第三条 租金计费方法及交纳期限
1、塔机租赁合同签定后,在机械进场钱乙方需缴纳甲方押金(中途不抵冲租金)。
2、塔机在进场安装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塔机进出场费税前价格,如需甲方开具发票,乙方需另付税金)。
3、塔机基础预埋件由乙方提供,或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
4、塔机租金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租金超出两月按实计天数计算,(本租金为税前价格,如需甲方开具发票,乙方需另付税金)。
5、塔机租金从塔机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始计算,1个月后,乙方支付甲方第1个月租金,以后每月结算一次,租金不受自然条件、社会因素的影响(包括节假日、放假、乙方生产安排不当造成停工待料或被质量检查、劳动保护等部门停工等因故停机),乙方必须在合同日期5日内结账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塔机作业,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超过10日,应向甲方按所欠租金总额每日3‰支付利息,塔机退场前需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
6、塔机报停时,乙方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具体停机时间由甲乙双方到现场共同确定,如因乙方未能结清塔机费用或现场不具备拆除条件造成甲方塔机不能退场,乙方需继续支付租金。
第四条 塔机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负责提供合格完好的机械设备和所需的各种资料,符合有关部门的检验标准,提供基础图;
2、 对塔机进行安全检查,遇有乙方不能解决的重大故障,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做到在最短时间内到现场排除。
3、 甲方在乙方整个使用周期中提供新主钢丝绳一根,再次更换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 负责制作塔机基础,塔机进出场前应具备拆装运输条件,如“三通一平”接通电源,配备塔机专用配电箱,提供能满足25吨吊车施工作业的安装场地,如场地不能满足25吨吊车,由此造成的吊车费差价由乙方负责。
2、 负责施工现场勘测,保证基础土质符合本机承重要求,并承担因基础问题回填土及地下障碍不明等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包括机械、人身安全事故)及所有经济损失的赔偿。
3、 遇有各级主管部门检查塔机须积极配合,自觉遵守几点设备使用必须服从的安全原则,杜绝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塔机损害及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4、 配备合格的机组人员,提供机组人员食宿,负责下班后和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塔机及附件发生被盗和破坏,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施工人员未经同意,严禁上塔私自操作,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负责支付因违章使用造成设备损坏而检修的一切费用。
5、 配备合格的有证信号工,了解本塔机的起重性能和起重特点,严格遵守本塔机的有关使用规定,塔机使用过程中,钩头以下所有专用吊头由项目部安排专人经常检查,如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安全责任:开机工由工地负责安排与租赁单位无关,机械安装经有关单位检测合格后交由乙方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使用期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 原告方 人民法院解决。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
第七条 补充条款
出租方(甲方盖章): 承租单位(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起重机合同篇十八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桥、门式起重机维修保养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维修保养桥、门式起重机、费用及结算标准列表 起重机械名称、数量、维护保养费用
二、 桥门式起重机维修保养结算方式
1. 桥门式起重机保养、维修更换的零配件及材料由甲方供给,若由乙方提供更换的零配件及材料,必须经过甲方同意签证认可,所购零配件的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2.保养、维修中所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及保养、维护维修费每月结算 一次,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3.乙方开具的发票必须工商税务局登记增值税抵扣发票,抵扣率17%。如未规定要求开具增值税抵扣发票,甲方不予付款。
三、维护保养、维修内容
1.乙方对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起重机,每周进行一次常规检查、维护,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确保起重机正常生产装卸作业能力。
2.乙方每250小时或(半年内)对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按甲方年度保养、维修计划进行一级保养,保养要求按附件《起重设备保养细则》、《起重机械修理施工方案与工艺要求》执行。
3.乙方每600小时或(壹年内)对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起重机,按甲方年度保养、维修计划进行二级保养,保养要求按附件《起重设备保养细则》、《起重机械修理施工方案与工艺要求》执行。
4.甲方起重机发生故障和损坏,乙方应及时进行抢修;乙方接到甲方急修电话,响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维修所需更换零配件必须经甲方认可,方可更换零配件,乙方只收取所更换的零配件费,不再收取项目修理人工费。起重部件、大车、小车机构的大修、整机电器设备、电器线路大修和整车大修除外。
5.起重机的日常修理,人工费由乙方承担,材料费由甲方承担。
四、服务方式
1、乙方派专业维修员每天在现场维修服务。
2、双休日、节假日乙方派专业维修员随时响应抢修服务。服务时间上午8时整至甲方作业工作结束。
五、合同附件
1、《起重设备保养细则》
2、《起重机械修理施工方案与工艺要求》
3、《桥(门)式起重机一级、二级保养要求》
六、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七、安全约定
1、乙方维修人员在起重机维修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2、由于乙方的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事故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八、其他约定
1、甲方应注意起重机运转状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乙方。
2、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要求保养修理起重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3、依照《劳动法》、《无锡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乙方必须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4、施工人员由乙方自行聘用,乙方应及时支付工资,不得拖欠,避免造成对甲方工程进度影响。
5、乙方必须按甲方《设备工作管理规定》做好设备维修保养质量记录,以备查阅。
九、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手机: 乙方:
法人代表(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手机:
合同签约地: 合同签约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