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十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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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一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
我是xx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一案的受害人,鉴于此次事件系因一般琐事偶然引发,我与被告人xx以往素无任何过节和矛盾,案发时系被告人xx情绪一时失控造成。事后......
肇事者赔偿后对方出示谅解书,法院根据谅解书是可以对被告进行从轻处理减刑的。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还要综合考虑被告的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以及原告或者原告家属的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一般都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交通事故三年以下的可以适用缓刑,但能否适用缓刑以法院判决为准。
所以说取得谅解书还是有很大作用的,有很大的几率会得到减轻刑罚,降低自己受到的处罚。
法律依据:
......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在和解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进行判刑。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法律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我国法律对刑事谅解书未作具体规定,因此谅解书一般是可以撤回的。谅解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用途是人民法院在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时的一个参考。谅解书的意义在于,被告人对被害人一方进行赔偿后,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了谅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
刑事上诉书应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地址等信息;上诉的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名称及来源;受理上诉的法院的名称;上诉人的签名;以及日期等内容。法律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二
申诉人李xx对xx省xx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xx(20xx)南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对本案之当事人xx重新改判。事实及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之子xx等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应定抢劫罪,显属事实错误。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认为:
一、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案的现场有三处:一处是文峰大桥不足xx0米处,二是凤垭山往重庆公路方向的一条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场一门市部处。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经管者或者相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且暴力或胁迫必须是当场使用,才构成抢劫罪。本案前两处现场之暴力或胁迫,三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寻畔滋事。第二现场尹华强胁迫胖子承认偷柴油卖了xxx0元,偷废铁卖了300元,后以此为动机,要胖子赔尹华强2300元。第三现场取得的财物是吕元强所有的现金,既不是董品发的财物,也不是程飞的财物,且被告也没对吕元强实施暴力或胁迫,因此,本案所称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xx虽然直接参加了前两处现场的行为,而没有直接参与第三现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较其他被告轻得多,属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罪或者免除处罚。”
三、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区别于:
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相威胁。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从本案来看,行为人是以揭发董品发、程飞偷柴油、偷废铁相威胁,并非暴力。
2、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抢劫罪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面对董品发、程飞。然而,财物并不是两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吕文强拿出,在威胁方式上除口头送到派出所威胁外,尹华强还拿手机录音的方式进行威胁。
3、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本案来看,非法取得的财物不是当场当时取得,而时相隔一段时间后从第三人吕元强处取得。
4、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财物,可以是一些财产性利益。抢劫罪只以有是财物,而且只能是动产。从本案来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财物,而偷卖柴油、废铁的价款。且两受害人拿出的手机和现金,行为人都没有当场当时取得。加之,xx还善意地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告诉受害人。
综上所述,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之暴力、威胁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xx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诉,恳请支持申诉人之请求事项。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三
尊敬的__班主任老师:
我为自己的自己的偷盗行为感到懊悔。这是贪恋与自私自利的思想在心中滋长。我的偷盗行为,归根结底是从心中发出来的。如果心中没有这些恶念,行动上怎么可能会做出来这些行动呢?
在此向您递交这份偷窃行为的检讨书,以此对我个人不良行为的深深反省。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关于我的情况,在校期间表现更是不好。在平时学习不认真,导致成绩不理想,而最最可恨地是我尽然染上了偷窃的恶习。众所周知,偷窃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
我抄袭作业的原因是因为我想早点写完作业早点玩,谁都想玩,但是假如为了玩就抄作业的话太不值了,现在玩只能玩一会,假如学习不好,以后找不着工作,没钱吃饭,还谈的上玩吗 我抄袭作业抱有一种作业是做给老师看的这种想法,其实根本不是,我们不做作业,老师就不用批改作业,反而更轻松。所以,作业是为自己做的,我这么想辜负了老师的一片好心,所以,我向老师表现出深深地歉意!
回顾我此次偷窃行为,我因为贪图同学的一只钢笔,而在同学离开之后伸手去偷。事后同学苦闹,我还无动于衷,装作不知情。直到被老师发现。
事发后,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错误,有逃避的心理。一开始,就想着把很多问题推给别人,而不能立刻想着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为什么不能心平气和呢,因为是“龌龊的面子”在作怪:觉得自己读了那么多年书,起码也是个正宗本科学历,心理上建立了一种“本科生是不允许犯错误的”的观念,一旦犯错误就是对自己的否定,本科生这张招牌挂起来就不那么光彩了。因此,一开始,还不能接受领导的“棒喝”法门,把问题东推西推,想牵强附会到别人身上,还强装出一副“此事与己无干”的样子,对事情展开一番“与己无干”的耍赖分析!每每想起当时的嘴脸,心中甚是羞愧。
从我的错误中,我深刻地明白了自己的贪婪与邪恶。经过政教处老师的深刻批评教育以及我的失声大哭之后,我终于幡然醒悟,偷窃是玩玩要不得的。人对于物质的追求,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努力工作来实现,而偷窃就是罪恶无知的‘走捷径’,这样的行为终究造成一个人的侥幸心理,导致一次次的沦陷,最终的结局将不堪设想。
在此检讨,我保证今后再也不偷窃他人财物了。我保证今后一定做一个诚实守信,踏踏实实努力学习工作的人。此外,针对我学习成绩不好、在校表现不好。经过此次批评教育,我要痛改欠费。今后倍加努力学习,争取把成绩提高上去!希望老师和同学们为我作证。
通过此次深刻的检讨,请陈总信任我。我今后一定认真努力地位公司做工作,为公司的发展献上自己微薄的一份力量。
但此次我通过自我反省,必须找出我工作失误的根本原因,我反思了一下。我犯错的根本原因在于,我自身这个马虎的性格,做事半心半意,敷衍了事。我知道这样的工作作风是极度危险的,这样的作风持续下去。很可能在未来造成更多更严重的错误。
最好,我要写一下感悟:世界上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人,没有不犯过错的人。一个人犯了错,就该学会自我检讨反省,而且检讨一定要做得深刻到位。而更加重要的是在今后的实际生活当中彻底避免错误发生。只是口头上随便说说;敷衍了事,却没有躬行实践,那检讨是没有用的。所以我学会做人,更要会在犯错时自己反省,检讨并实际做到。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20__年__月__日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四
1、电器使用完毕或离开时,要及时关闭电源,以防电器过热而发生危险。
2、对只有轻微红肿的轻度烫伤,可以用冷水反复冲洗,再涂些清凉油就行了。
3、使用中发现电器有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糊的异味等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停止使用。
4、使用煤气器具要防止煤气泄露,使用完毕应关闭气源。
5、 不要在公共场合炫耀自家的钱财如何富有,父母是担当何种部门要职,又在何处购了新房,有几部车等等。这些都容易被坏人利用后踩点行窃。
6、不要对陌生人透漏家长的姓名、单位、家庭地址及电话,防止犯罪分子伺机盗窃。也不要在同学、朋友及陌生人面前显富,吹嘘自家财产,炫耀自己的衣服鞋帽是名牌,是花多少钱买的等等。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不见得是怕听话的人盗窃,就怕一传十,十传百,那就不能保证你家的安全了。
7、俗话说“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在防备自己财产不受损失的同时,对你知晓的其他同学、朋友、亲戚等人的家庭秘密也不要对别人乱讲。
8、防滑、防摔。居室地板比较光滑,要注意防止滑倒受伤;需要登高打扫卫生、取放物品时,要请他人加以保护,注意防止摔伤。
9、防坠落。住楼房,特别是住在楼房高层的,不要将身体探出阳台或者窗外,谨防不慎发生坠楼的危险。
10、 防挤压。居室的房门、窗户,家具的柜门、抽屉等在开关时容易掩手、也应当处处小心。
11、防火灾。居室内的易燃品很多,例如木制家具、被褥窗帘、书籍等等,因此要注意防火。不要在居室内随便玩火,更不能在居室内燃放爆竹。
12、防意外防害。改锥、刀、剪等锋利、尖锐的工具,图钉、大头针等文具,用后应妥善存放起来,不能随意放在床上、椅子上,防止有人受到意外伤害。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五
1、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但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聘请律师的,也可以自行书写,谅解书前提是案件中有被害人,而不是举报人,应当写明案件事由,赔偿已达成协议,而且最主要的是谅解书必须重点要表达清楚被害人已经谅解被告人。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六
我决定写下这方面经验是在我被学校处份之后有所感概而作,我当时是偷窃了学校的一些东西,因策划不周留下证据,我被逮后开始因不了解对方所撑握的证据范围,有意隐瞒一些过程,淡化事情的严重性,结果事情变得有些严重,好在我后来真情演绎,检讨书也下了许多功夫,终于大事化小。我下面说一下偷窃检讨书怎么写才对自己比较有利!
一、一但事情败露,别慌!首先充分估计对方所撑握的证据,这很重要!比如证人看到了那些;设像头只拍了那一部分。在对方所撑握的范围内,一定诚恳交待(若隐瞒则要加重处罚)!但不要忘了加上心理的惶恐描写(无中也要生有,这说明你良心未泯)。
二、对对方没有证据的部份你要编好对话,注意合理性,设想对方如果猜到真实情况,你该怎样引回自己的表述。并暗示对方自己已不会撒谎,因为对方已撑握全部证据(其实你知道对方没有全部证据)。装老实,买乖!
三、撑握以上信息的前提下,一定争取在第一次谈话获得对方好感(在以上范围内的认错态度要恳切)!心理学上的第一印象十分重要!
五、语言的细节很重要,无论对方问什么。都要围绕“改悔”一词,语气要缓慢沉重一些。
敢为此类事的青年人智商都不底,相信一点就通。
我不是煽动他人违法,而是人不可能过河不湿裤脚,活着太不容易了,有时为了生存难免情非得已。在适者生存的环境下,要爱自己,多给自己机会!
度过人生的过度期,才有资格谈贡献社会!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七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xxx、颠覆人民民主专xxx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xxx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八
尊敬的工厂领导:
面对我这种作奸犯科的错误,我感到无比的羞愧。作为一名工厂保安,我的本职就是看管工厂财物,确保财物不受损失。
可是此次错误我恰恰是监守自盗的错误行为,我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工厂规章制度的。身为一名保安,我自身存在这样的行为,实在是非常可恶与可怕的。这个错误发生以后,我这几天很是懊悔很是为自己感到伤心难过。分析我错误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如下几点:
第一,个人没有清晰完全的法律意识,自身品德修养不足,自身缺乏控制能力。由于我从小父母也没有怎么管教我,因此沾染上了偷盗的恶习,而且屡教不改。
第二,对于偷盗这等罪恶行为没有清晰的意识,没有厌恶罪恶,最终导致我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缺乏必要的逻辑认知,很大程度上讲我没有彻底认清楚自己的处境。
第三,贪恋与自私自利的思想在心中滋长。自己的偷盗行为,归根结底是从心中发出来的。如果心中没有这些恶念,行动上怎么可能会做出来这些行动呢?
总的来说,我知道错了,以上就是我的反省。现在,我表示愿意承担这次错误的责任,我愿意付出代价,赔偿工厂损失。希望工厂领导念在我的工厂工作这么多时间的份上,能够原谅我这一回。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九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双方因一般琐事致使甲方受到伤害,事后经乙方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双方就此事达成和解,乙方自愿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甲方鉴于乙方的悔过表现,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在自愿友好的氛围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万元(小写: ),该赔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鉴于乙方事后能够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属于有悔过表现,甲方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并向有司法机关出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谅解书。
第三条:甲方已经收到乙方全部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小写: ),甲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等责任,双方就此事一次性结清,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相关机关留存备案,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十
××检刑诉[1998]××号
被告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户籍地××××号。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998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于1998年8月24日21点40分许,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在公路上逆行,将路上11岁的苏某与父亲苏某海撞伤,被害人苏某内脏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10时死亡;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过程被卷入车底的苏某海拖行1500米,后经郑州边防检查站武警驾车拦下,造成苏某海全身大面积挫伤,大量泥砂、碎石嵌入皮肉,顶部皮肤大面积缺损,有15x9平方公分的颅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侧锁骨骨折,脑及肺部挫伤严重,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仅有丁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血压很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证人王××、李××、蒋××、赵××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苏某海的陈述;××省法医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
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苏某死亡,苏某海重伤,其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又被告人孙某在肇事逃逸过程中明知苏某海在汽车底部,仍然驾车潜逃,置苏某海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致使苏某海严重受伤,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一九九八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随文移交被告人孙某侦查卷宗2册。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十一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通过阅读上述资料,相信大家对盗窃认罪悔罪书怎么写已经具体了解。悔罪书主要包括自己的犯罪过程、对违法行为的看法以及自己知错认错的态度进行表达,以争取法官的同情。认罪态度积极,知错悔罪的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量刑的一种参考,可能因为认罪态度诚恳,从轻判决。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十二
今天在省高院看《历年卷宗》的时候看到这样一个案卷,内容是有关《盗用电脑密码套取现金如何定性》这样一个问题的:
具体的案情如下: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看完这个案情之后,对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利用其担任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单位工作中知悉的电脑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而在我看来我还是比较同意第二种看法: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根本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岗位职责是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沪、深两地股票交易,并同时进行有关证券方面的咨询业务。虽然他的行为侵害了本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但他在犯罪过程中,始终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没有利用其担任证券委托交易柜柜员的职责之便,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股票交易过程中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王某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发现的证券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熟悉营业部的工作操作流程和易于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王某熟知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存在的技术漏洞,盗用其他柜员的上机操作密码,冒用其他柜员之名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操作,进而套出单位资金,且犯罪数额巨大,所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十三
这几天我读完了《厚黑学》这本书。也许人们认为这是一本背信弃义的书。书名说明这本书教人如何变得不近人情,变得奸诈。其实他只是教人如何实现目标,实现梦想。即使有一些违背中国传统思想的东西,也是人性的揭示,是现实中的真实。
希望有意愿的人有时间看看这本书,受益匪浅。
笔者的盗窃罪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厚如城墙,黑如煤炭”。起初,脸就像一张纸,从分钟到英寸,从脚到脚,厚如城墙。起初,心脏的颜色是乳白色的,从乳白色到木炭色,到蓝色,再到像煤一样的黑色。在这个层面上,只能算是初步的努力;因为虽然城墙很厚,但还是有用大炮突破的可能;煤是黑色的,但是它的颜色很恶心,所以人们不想靠近它。所以只是初步的努力。
第二步是“粗而硬,黑而亮”。一个钻研很深的人,无论你怎么喜欢,都可以攻击他。刘备是这样的人,曹曹参帮不了他。对黑研究比较深入的人,比如画招牌的,比较黑,买家比较多。曹操就是这样的人。他是著名的“黑心”。然而中原名士都是一心顺从的。可以说是“心有灵犀一点通”。能走到第二步,离第一步还很远,但也是有征兆的,有看得见摸得着的颜色。所以,我们一眼就能看出曹操的本事。
第三步是“稠而不可见,黑而无色”。从粗到黑,天上后世以为不粗不黑。这个境界不容易达到,只好在古代的大圣贤那里寻求。有人问:“这种学问怎么会这么高深?”我说:“儒家的中庸之道,只有到了‘无声无味’的时候才能终止;学佛的要讲‘菩提无树,镜不台’,这是积极的结果;况且盗窃罪是千古不变的秘密。当然,“无形无色”才是目的。”
简而言之,从三代到今天,国王一直在等待群臣、英雄、圣贤,有无数的成功,都是因为这一点;书无处不在,很难诬告事实。如果读者可以按自己指示的方式搜索,自然会找到右边和左边。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十四
“自护、自强、防诈骗、防盗窃。”如今,这句话已在众人之间广泛流传,目的当然是为了不让大众上当受骗。为什么会这样呢?我想不用我说你也知道——这还不是因为社会上的诈骗、盗窃案太多了呀!
这种时常发生的诈骗、盗窃案实在令人头疼。刚处置好一处,另一处又出现案情;那一处刚解决,又一处的案情再度出现……诈骗、盗窃事件总是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出现,不但警察们天天忙个不停,一年下来,恐怕连骨头都快要累散架,也令大众感觉生活没有安全感。也不知那些骗子心里怎么想的,尽干伤天害理的事。
俗话说得好:“救治不如先预防。”想要自己不受到骗子的侵害,就必需先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可能你会问,怎样才能做好以上两点呢?就让我简略地列举几个事例吧。
有些爱美的阿姨往往会把背包背在背后,使自己看起来更好看,却忽略由于包在背后看不到,常常遭到“洗劫”;有些骗子通过短信告诉你中了大奖,让你寄税款、邮费过去,从而使人痛失钱财;一些人趁着夜色闯进民房进行偷窃;更有人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路人财物……还有以“同乡”、“算命”为名的诈骗……骗子正在日益增多,骗术也不断换着新花样。但是,邪恶压不住正义,正如一首顺口溜所说:
黑心骗子烂心肠,骗人钱财自己藏。
只顾自己骗来财,哪管正义和天良?
各界人民应自护,社会也要帮帮忙。
回去认真写倡议,抓住根源填流向!
对,只要人们齐心防骗子,做好自我保护工作,在不久的将来,骗子将会无处藏身。同学们,赶快参加防骗防盗窃的行列,让社会生活更美满!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十五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2、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抢劫罪罪行。
3、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4、分析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5、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十六
申诉人:许x,男,现年57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现住xx市xx区xx庄社区xx路西x巷x号,系许x之父。
我儿许x被指挥盗窃一案,20xx年11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20xx)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许x判处无期徒刑,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许x上诉后,广东高院认为,原判认定许x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后重审。
20xx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20xx)穗中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重判,以盗窃罪对许x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追缴犯罪所得元,发还受害单位,且说明该判决报请最高院核准后生效。
因该判决没有如实反映案件事实,认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我作为许x之父,特依法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原判认定,20xx年4月21日晚21时许,许x到xx市xx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x号的广州商行自动柜员机杨取款,持自己不具有透支功能,金额为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输入取款1000元,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
此后,许x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取款170次,共计取款万元。
另查明……经检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以上取款交易,再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回银行主机报送,但持卡人帐户实际扣款1元。
上述认定基本属实,且足以说明许x的行为根本不涉及盗窃。
但申诉人需要说明的`是,该事件是发生后,该atm机生产商广电运通公司与广州商行马上启动了事故处理程序,并向商行赔付了该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96004万元。
20xx年11月24日,该公司从公安机关领取被追回的万元。
对此广电运通公司在20xx年4月28日给广东省高院的复函写得十分清楚。
该证据证明,广州商行的财产并未受到任何损失,既不是民事案件的受害人,更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原判应当如实反映而未反映。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
其余170次取款。
其银行卡被扣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
许x盗窃金额共计万元……依法应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
鉴于许x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 经营资金的手段……对于许x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故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对许x以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许x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申诉人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其一,许x是持卡取款,扣1元付1000元是自动柜员机故障所致,属于银行方面的重大误解,而非许x秘密窃取。
广州中院明显是指取为窃,故意偷换概念。其认识不但与其认定的事实相悖,且与案卷所有证据相悖。因为所有证据均证明许x是持卡指令取款。
其二,将取1000元扣1元时多付的999元认为是盗窃,1元不是盗窃,这显然是拿法律当儿戏,且是把社会各界当白痴。
其三,广州商行的损失已由广电运通赔付,还判追缴173826元发还商行,这显然是利用审判权力为银行而抢劫储户。
我国刑法第63条2款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广州中院就是硬要对根本无罪的许x减轻处罚,也应根据该条规定先报最高院核准,再作减轻处罚的判决。但该院却先对许x作出减轻处罚判决,再报最高院核准,且注明核准后生效。这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申诉人不禁要问:如果许x当时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必然进入二审程序。
那么,究竟是最高院核准后原判生效,还是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判生效?对此,三级法院均无法作出解释。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许x是持储蓄卡按操作程序指令取款,故无论如何曲解也根本不构成盗窃罪。广州商行的经济损失系自动柜员机故障所致,生产商广电运通已全部赔付。该行与许x之间的民事纠纷已经解决。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许x涉嫌盗窃,广州司法机关启动刑事程序违法;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对许x判刑五年程序违法,实体错误。该案确属一起根本不应发生的冤、假、错案。
故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依法改判许x之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公正,给我家人和社会各界一个应有的说法。
此致
敬礼!
申诉人:
20xx年6月3日
申诉状范文01-06
盗窃罪谅解书内容 盗窃罪谅解书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篇十七
1、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这是拟制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要求,它直接关系着指控的份量,关系着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
2、紧抓抢劫罪案件特点,深入揭露犯罪。公诉意见书有重点地抓住情节最恶劣、手段最残忍、后果最严重的问题论述,能深刻地
3、揭露犯罪,激起公愤,达到预期的效果。
4、抢劫罪的证据分析要全面、客观。
5、结尾提出的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罪责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结论意见要合情、合理、合法。
6、法理论证,可引用法律条文予以论证,也可从法律理论上予以论证。
7、论辩灵活。语言口语化,通俗易懂。
三、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公诉案件的公诉词有些细致而又使用解释,对公诉词的起草和改修提供了蓝本,所以公诉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写,已达到震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相关证据和案件描述的目的,而抢劫罪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其犯罪嫌疑人也应该由检察院或者相关公诉机关来进行公诉,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