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防暑降温费发放通知 防暑降温发放通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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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发放通知 防暑降温发放通知篇一
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xx]24号)规定,我校20xx年的防暑降温费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发放标准:在职人员每人每月150元,校聘短期合同工每人每月75元。
二、发放办法:
1、在职人员(5月至9月共5个月)于6月12日一次性发放(随工资到账)。
2、校聘派遣人员及校聘短期合同工随工资按月发放(5月至9月)。
人事处
20xx年6月12日
防暑降温费发放通知 防暑降温发放通知篇二
目前正值夏季高温时节,气温日益炎热,为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和农民工的健康权益,推动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确保职工平安度夏,县总工会决定今年夏季继续开展“送清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意义
开展夏季送清凉活动是工会组织关心爱护广大职工和农民工的一项重要活动内容,是推动改善职工和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防暑平安度夏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活动,切实维护高温天气广大职工和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广大职工和农民工做实事、做好事。
二、活动时间
活动时间定为7、8两个月。
三、活动内容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夏季高温期间,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送清凉”活动,为一线高温作业职工平安度夏提供有效帮助。
(一)要深入基层,重点开展对高温作业、高空作业、露天施工、危险品储运等危险因素较大的企业、工地和车间等一线职工的慰问活动,及时为他们送去防暑降温物品。
(二)要协助并监督企业保证防暑降温资金的投入,保证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有效的通风、隔热、降温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企业要按照标准供给职工足量、合乎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给高温作业职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不得将其变相为现金发放,更不得任意削减。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医疗服务队,宣传暑期防病知识、提供相关医疗服务。
(三)要督促企业在作业场所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防护设施,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切实保障高温季节特殊行业岗位的各项津贴标准及相关待遇的落实。
(四)要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积极协助督促企业行政部门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加点;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对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以及患有高温禁忌症的职工要及时转岗,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保障广大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四、活动的要求
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以职工为本”,充分认识高温中暑问题对职工身体健康的危害,积极争取同级党政的重视与支持,妥善安排本次活动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活动高质高效。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把此项活动作为深入职工群众的重要形式,纳入今年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实事的重要内容,认真调查分析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现状,掌握他们的愿望要求和存在的问题,工会干部要亲自带队,深入企业、工地,为冒高温战酷暑的生产一线职工送去党和政府、工会组织的关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活动,多方筹措资金,落实慰问物资,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保障。要重视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积极主动联系媒体做好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编报信息并填报《20xx年工会“送清凉”活动统计表》(见附件),于9月1日前报送至县总工会。
防暑降温费发放通知 防暑降温发放通知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据气象部门和有关专家预测,暑期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异常高温天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将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二)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白话文·》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四)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七)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有关部门将在《职业病防治规划(20xx-)》督查期间,对各地区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10月底前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