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14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一
多年来,国库一直以“财政预算出纳”的身份,按照财税体制,依托银行清算体系,对收缴入库的财政资金进行划分、报解,并据此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国库业务相对简单、直观。进入新世纪,由于财税改革、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启动、人民银行职能转换以及经济发展和多方管理的强化,使直接为财税服务的国库处于了风口浪尖,业务发展之快、核算内容之广、管理项目之多,对国库丛业人员的冲击之大前所未有。
1、国库会计业务操作形式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国库业务核算手段经历了手工操作─半手工半计算机─以省和市为单位开发的各种程序─全国统一的核算系统─集核算和清算为一体的综合系统。国库核算内容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从单纯的报解核算到国库成为独立的核算体系,参加了票据交换,使用了国库内部往来和加入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国库会计岗位设置更加完整,增加了资金清算、事后监督、检查辅导等岗位。
财税改革带来国库业务的变化。一是征收机关范围扩大,由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性收入增加,导致诸如环保局、墙改办等非财税征收部门预算收入的征收机关,且类似情况将呈燎原之势发展。二是代征方式多样化和多级次多种类分成增加。如由于一些市级大型企业建在县级区域,市级征收机关随之下设,它所征收的收入就会出现分资金多级次划分,同时非性收入和基金等多种类的划分也以较快的速度在发展。三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加大了国库会计对财政支出的审核监督业务。
经济发展和多方管理的强化对国库业务的冲击。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纳税人和税收都呈几倍的增长。税务部门撤消了税收过渡户,减少了汇总填票的形式,并不断规范收缴程序,保证及时入库。财政部门加强了支出管理,采取了细化支出项目、支出部门等方式。
上述三方面的原因,使得目前的各级国库会计的业务数量、风险隐患、经理难度成倍增长,国库人员特别是基层国库人员不足的问题突出地显现出来。为了维持业务的开展,不得不“东拼西凑”,“明一套暗一套”。
1、安全风险增加。国库会计核算的风险点是其出入口增加清算方式之前,风险点有三处,包括入口的二处和出口的一处,入口一是从会计营业部门划来的资金,二是财政、税务送达国库的拨款、退库和资金划转。出口只有一个,就是通过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使用的“行库往来”账户,而且这个出口,还有会计营业部门这道重要防线予以保护。增加清算功能后,其风险点就成为六处了。这些风险点,除保留以前的三处外,票据交换、国库内部往来和支付系统都是国库资金不经任何防线就能直接划出的关口。这些风险点中,三处风险点在新增加的资金岗,所以为资金岗配备素质高、懂业务的人员也就成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必要。
人员岗位配置紧张带来的问题。新的核算系统和清算方式开通后,完整的核算至少需要九名人员,所以基层国库会计岗位与人员不协调的现象非常突出。
⑴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由于其国库部门不能单独设立,原有的专职人员大部分只有三到四名,在核算人员增加一倍还少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由会计部门兼职国库岗位的设置模式。国库会计业务虽然是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但是国库业务因其会计对象、职责和任务以及服务对象与中央银行会计业务有着先天的不同。所以会计人员兼职的国库岗位不可能是业务量大、专业核算强的明细岗和综合核算岗,只能兼职与会计业务有着异曲同工的资金岗。这样,集国库资金五分之四风险为一体的资金岗却是由会计工作缠身、不能主动应岗的会计人员兼职,影响国库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且不说,就是核算系统为资金安全设置的层层防线,也几乎是形同虚设。
⑵中心支库目前处于诸多矛盾的中心地带,新的核算系统运行后,一方面集中本级或下级的明细和汇总核算为一身(有的中心支库还核算多级国库业务),另一方面还保留有管理、辅导、检查下级国库和经收处的职责,而且面临着越来越重的分析调研任务。核算系统的岗位设置,使中心支库疲于应付核算和逐步开通的新业务,不能兼顾管理与调研分析工作,其服务质量无从保证。
⑶代理支库由于代理行的体制、利益和重视程度不同,其国库人员多采用专职兼职各半或违一人多岗。乡镇国库则以兼职为主,这种现象造成风险隐患加重,代理质量低下。
3、操作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操作流程中明确规定可以兼岗的只有资金清算中的四种清算方式的记账可以为一人,复核可以为一人,这样国库会计核算体系完整地运作至少需要9人。其风险点:一是明细记账人员要对各种收入缴款书、拨款、退库等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二是资金清算岗要将各种相应的资金审核后再划拨到各商业银行和上解到上级国库。为保证资金安全,系统先后采取了五层防范:一是采取了为明细记账和资金清算岗分别配置了复核人员。二是资金岗使用密押形式控制异地划转资金。三是综合核算与征收机关和上下级国库进行对账。四是事后监督再对所有业务进行核对。五是会计主管对许多特殊业务情况、大额资金进行审批,每月检查所有业务。从这种岗位设置现状来看,国库的资金安全防范体系真可为“铜墙铁壁”了。但是实际操作中,正是这种多层防范,重复劳动,责任不明的现状一方面滋生了操作人员相互依靠,互相扯皮的思想。别一方面导致了国库会计人员增量不增质的现状。并且这种操作流程还存在重复操作多、效率低、安全保障错位的问题。
⑴重复操作多:有的业务需要资金岗与明细岗分别记账与复核,也就是说一笔资金在系统内就要经过四人四次操作。这样业务量和操作人员在没有任何主观因素的情况下,客观上就增加了二倍。
⑵核算效率低:业务量较少的支库,操作人员在系统内操作的时间并不多,又因为资金岗与明细岗不能相互兼任,所以操作人员的大部分时间浪费在互相等待中。如某县支库,按业务量高峰的中旬计算:预算收入虽有400笔,但资金岗按交换行登记票据交换登记簿最多4笔,接收和发送票据交换差额1至2笔,向上级国库上划资金2笔,再加上只有少数业务日发生的拨款10笔,全天,资金岗只有18笔业务(这18笔业务全部与明细岗重复操作),却占用了二个人。
⑶安全保障错位:业务风险点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所有资金岗的业务都有风险,都需要层层把关。如:明细岗每日报解后生成的上划款项,这部分款项经明细岗和资金岗核对一致后,分别向上级国库发送明细通讯和资金报文,上级国库的两岗接收后核算系统会自动进行核对,如果有问题,上下级国库都会及时发现。特别是县支库开通国库内部往来后,县支库于中心支库的业务发生必须是同一日,所以这部分资金不会出现风险。退一步讲,即使是出现了错误,这部分资金仍然在国库内部流动,不经拨款、转账和退库,是不会出去国库,形不成资金风险的。所以这部分国库资金完全不需要耗费时力的编押、核押,押错时再发送查询查复。同时,这部分资金如果不使用“报单”,使用内部二联次的凭证,就避免了补充报单三联中有一联没有任何意义做法。也就是说国库资金应区分其性质对待,不是一味地有了清算功能就“狼来了”所以要“一棍子打死”。
1、改进《系统》,简化岗位,使用专职人员。《系统》应将资金岗与明细岗合而为一,设置核算记账岗和复核岗,预算收入业务:同城票据交换岗审核第一关,再有核算记账岗和复核岗采用分别录入总金额和明细金额的方法进行核对。明细金额报解后,自动生成上划上级国库的资金,记账岗发送明细通讯,复核岗发送汇总金额通讯。拨款、退库与划款等国库部门的款项,核算记账岗和复核岗分别审核录入后,同城的由票据交换岗再审后方可提出,异地资金由核算复核岗按支付系统或内部往来方式发出。对于国库内部往来资金,改变所有款项都需要编押的做法,只对经过异地国库划往商业银行的款项进行编押。
这样改变后,操作人员不但由9名减少为7名,业务量减少许多,也不影响事后监督和会计主管职责的行使,业务量较少的县支库,会计主管还可兼事后监督,系统维护人员则由行内科技人员兼职。那么,这样的支库只需要五名国库专职人员,对于人员非常紧张的县支行,还是能够保障的。
2、设计使用国库内部资金往来凭证。可以借鉴中央银行会计四集中后使用内部凭证的做法。凡属于国库内部资金往来,不需要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报单”,统一使用一式二联的内部凭证,一联做接收账户的传票,另一联做对应账户凭证的附件。
3、开发事后监督程序,进一步加强其职责的行使。目前,事后监督仍然使用手工笔对方式,是否认真核对每一笔账务没有制约机制。当务之急是要开发使用事后监督程序,强制事后监督岗每日即对上一日的所有账务进行逐笔监督。真正为国库资金安全筑起一道长城。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二
我国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基本消除了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存在32个税种,税制过于复杂,结构不合理,流转税不规范,形成重复征税,多种所得税并立,税负不公,税收制度内外不统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不够合理的税收制度,实行了对内对外两套流转税制的并轨;对增值税统一采取了购进扣税法;在工业品各环节、商品批发和商品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环节对其增值额实行普遍征收,道道课税。使我国增值税具有了实行价外税,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对不同规模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大幅度的减少了税收减免项目,并将减免权高度集中的特点;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运行近8年来,在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促进我国商品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国际交往、严密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偷漏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所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及税收征管的不完全的适应性也开始慢慢的表现出来。笔者认为: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应当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化,并提出如下理由,供大家探讨:
(一)、增值税转型是便于纳税人理解、便于务机关审核和检查的需要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主要生产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__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在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管理中,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稽查人员在审核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时,除企业购进的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燃料和动力的进项税易于把握、能够准确划分可否抵扣之外,对企业购进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由于对其使用年限难于确定,一般情况下仅从其单位价值上进行审核和判断是否应属于固定资产。由于税收征纳双方各自所处的位置和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导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对企业购进的相关货物是否属于固定资产的确定上存在差异,甚至产生意见分歧。另外,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其中包括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和修缮。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和修缮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修理的界限划分的规定也不是很明确,也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审核和检查企业进项税带来一定困难。
(二)、增值税转型是使我国增值税制更加合理的需要
根据国际上的一般标准,衡量一个国家的增值税制是否合理、规范,主要看是否遵循了以下六条原则,即:1、中性原则;2、目标原则;3、简化原则;4、成本原则;5、便宜原则;6、收入原则。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制,基本遵循了后五条原则。但关于增值税中性原则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即:增值税的抵扣要彻底,增值税的扣除范围必须包括所有的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这一条件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生产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购进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因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扣除范围没有包括所有的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增值税的抵扣是不彻底的。因此,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不是很合理、很规范的增值税。如果将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则增值税抵扣不彻底的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转型后的增值税就成为了更加合理、规范的增值税。
(三)、增值税转型是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需要
在当今世界上,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一个国家选择哪一种类型的增值税,是由其国家的经济财政政策的需要确定的。根据消费型增值税的所具有的特点,它能够使增值税的征收,体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具有刺激投资、加速设备更新、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作用。尤其是大公司、大集团的受惠最大。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对外开放,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并且经济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高于世界平均增长水平。
目前,我国虽还不属于经济发达国家之列,但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了明显的增强,形成了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期的日趋临近和世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必然还有一批跨国大公司、大集团到我国投资办企业。为增强自身竞争力,我国现有的中、小型企业也必将加快公司化、集团化的步伐。根据我国经济现状,已具备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的经济实力和基本条件。增值税的转型,也是刺激国内企业设备更新、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需要。
(四)、增值税转型,是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束缚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自制或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这些规定,与我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相矛盾,制约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生产经营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及时了解市场经济信息和市场行情,生产出符合时代发展步伐要求和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必然需要外购大量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先进的生产劳动手段(生产工具和固定资产)。但高新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大多属于无形资产。先进的生产劳动手段大多属于固定资产且价格昂贵。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对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加重了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和先进劳动手段的负担,同时也就延缓了先进的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
(五)、增值税转型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
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没有把同样需要通过消耗大量的物化劳动才能实现增值的其他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是不完善的增值税,应该把需要通过消耗大量的物化劳动才能实现增值的其他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在经营过程中除耗用部份原材料、燃料外,大部份是需要消耗固定资产价值而获得增值。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无形当中给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形成一定压力。要想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得以顺利进行,减轻扩围压力,就应当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通过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是必要的。但从我国的国情、国力来看,将现行的增值税转型是否符合我国的实际、是否可行。笔者认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可行的。理由是:
1、1994年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后,对期初存货所负担的大量的进项税额采取按比例、分年度的办法进行了抵扣,并且在20__年底已基本抵扣完毕。尽管如此,从95期间云南国税的“两税”收入来看,仍保持了平均每年6.2的高增长速度。说明计算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由此相信,增值税转型后,计算抵扣所有应纳增值税的产品和行业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化劳动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2、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关于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分别为75和25。在增值税转型后,随着消费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税基的不断扩大,增值税收入将有大幅度的增长,如果将增值税收入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作适当的调整,既能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也能进一步调动地方培植增值税税源的积极性。
3、增值税转型后,虽然将扩大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将所有的进项税进行彻底的抵扣,从表面上看,有可能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但从另一方面看,若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进行了抵扣,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将会相对减少,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也将相对减少,因而产品成本(或经营费用)也将相对减少。在产品(或商品)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销售利润会随之增加,国家还可以从企业因减少折旧费用而增加的销售利润中再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形式收回33。因此,现行增值税转型,对国家财政收入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4、将现行增值税转型,对于原有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仍可像1994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之初一样,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从固定资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在一定年度内摊销完毕。也可视企业的纳税情况,在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税金比上一年度增长一定比例的基础上,将其待摊销的税金从待摊费用中转出,在当期应纳税金中进行抵扣。这样,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使企业原购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得到了抵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三
有的学校没有相应的教学资源管理使用制度,甚至个别学校“四配套工程”的器材至今尚未入账。绝大多数学校未启用“教育技术装备与实验教学管理系统”“区域图书管理系统”,有的学校将配备的用于管理教学资源的计算机挪作它用。常用教参、挂图、教具和药品等得不到及时添置和更新。可见,部分学校教学装备管理水平滞后。有的学校对危险、剧毒药品管理不严格,分类不够明确,将危险药品放置在一般的实验橱中,有一位实验员将浓硫酸放置在教师的办公桌下,教育装备的存放有一定的隐患。
一些学科教师配备不尽合理,如音乐、美术、科学等学科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绝大多数农村学校无专职教师,如小学科学、劳技是操作性比较强的学科,对教师的实验与操作技能都有一定的要求。在抽查的小学中皆无科学、劳技专职教师,大多由本班语、数教师兼任,其中1所小学有巧位科学兼职教师,而无一位专职教师,使科学课开齐、上好的要求很难落实,实验室及器材很难有效使用。在抽查的随堂课中就有教师仅凭一支粉笔一块黑板在讲授《简单机械》和《编织》。专任教师配备不尽合理,直接影响着教学装备的使用。
(1)对教学资源多样性认识的不足影响了教学资源的开发与整合。访谈中发现认识上的片面性使得一些学校领导和教师将丰富的教学资源等同于一、两种资源,而忽视了其他教学资源的利用与开发。比如,教材一直是中小学教学的主要资源,以至于一些校长和教师,常常把教学资源仅仅理解为教科书、参考书和习题册等。一提到开发利用教学资源,就想到教材、教参、教辅资料和试卷等。殊不知,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网络教室、与教材配套的电子资源包也是教学的重要资源。由于认识的单一性,没有用发展的、联系的眼光来看待教学资源,使得不少校长和教师认为,教学资源总与纸制材料离不开,从而致使其他教学资源的开发、整合与利用受到制约。
有的校长重视教学装备的建设与配备,却忽视了教学装备的管理与使用,教学装备只起到“撑门面”“比阔气”的作用。尽管学校有微机室、图书室、还有校园网,但主要是给教师用和应付上级检查的,学校的多媒体教室,也只是在对外开放时才露露脸,平时刀枪入库。只重视上级检查以及对外开放这个“形”,忽视了服务教学、服务学生、提高质量这个“实”。
(2)学校的管理水平制约着教学装备的使用质量。在物力资源的管理上,有的学校领导管理水平不高,制度不够健全。例如,有的学校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购置一些物资设备、对于一些物力资源的“进出”不进行登记、对于一些设备缺乏有效的维护、对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也不去追究责任、也有的管理者思想落后。比如,学校管理者过分爱护现代媒体资源,而限制了教师正常使用。另外一种情况是,学校领导不重视对不会使用现代教学装备教师的培训,而使得这部分教师不能利用这类资源。有的学校因噎废食,害怕损坏图书而不许学生借书,害怕损坏微机而不许学生上机,害怕出安全事故而不许学生使用体育器材等等,这些状况造成了物力资源的闲置乃至荒废;在教师资源管理上,有的学校领导采取专制的管理方式,不注意调动教师开发利用教学资源的积极性,也不给教师教学资源使用上较大的自由度。有的学校在教师集体备课、学科组教师定期研讨方面没有形成相关规定、制度,从而使不同教师之间的经验与智慧缺少交流。中小学领导在教师资源管理方面的一些不当措施,使得学校内部缺乏开发利用教学资源,交流与分享使用教学资源经验的良好氛围。
(3)教师的个体差异与教学装备服务教学的效果紧密相关。教学装备的利用主要靠教师来完成。如果教师没有开发与使用教学装备的愿望,如果教师低估了教学装备的重要性,那么必然会极大地闲置教学装备与资源。访谈中了解到,良好的教学设备闲置着,教师反映主要是由于工作压力大,事务、杂务多,无暇进行课前准备和课后整理,有时不是不会使用,而是使用起来太麻烦,需要投入太多的精力和时间;有些教师则凭老经验做事,固守传统,拒绝使用新的教学设备,对新生事物不感兴趣,更不去学习,过分依赖本校专业人员,摒弃新设备的学习和运用,乐于在传统的功夫上打转转,一节课知识容量狭小,效率低下,任务有时还不能完成;有的学校不去培训教师使用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手段,使学校缺乏使用先进教学设备的机制和氛围。
1.为教学装备的管理和使用提供有效参考
本调研所选样本在全市具有随机性、典型性和全面性,兼顾到中学和小学,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访谈所抽取的样本在性别、职称、教龄、任教学科及学校分布上符合研究的需要和要求,对37所中小学的教学装备管理人员进行了全体抽样,访谈提纲内容的选择具有常态性和持续性。所得的调查数据是有效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建立教学资源使用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每校由分管教学的校长负责对教学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明确学校各管理部门职责,明确相关学科教师的职责,负责教学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工作及时到位;二是科学制定管理制度,各校要制定并落实《中小学实验室及仪器室、准备室管理制度》《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中小学体育器材室及场地管理制度》《中小学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器材室管理制度》,对教学资源管理、功能室的使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等应作出相关的规定,教学资源的管理与使用做到有章可依;三是落实目标责任,各地各校要明确专人负责教学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各功能室要指定具体责任人;四是将落实《中小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与教学资源的管理与使用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3.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在教学中的运用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四
近年来,随着高平市的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也在快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年增长率为25%,驾驶人增长率为30%,给高平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市区,因历史、经济等多方原因,高平市电动三轮车载客现象已经存在多年。据交警部门统计,仅在市区这种车辆就高达2300余辆,驾驶人多为下岗无业职工、农村进城照顾孩子上学的中老年人员,甚至残疾人驾驶,被称为“三无”车辆(驾驶人无驾驶证驾车、无牌照、无营运手续)。这类人得不到有效的安全行车教育,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淡薄,并且随意停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加之这类车不能定期接受检验,安全隐患多,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特别是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和乘客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序和畅通,群众对此的反应也较为强烈。尽管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治理多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由于对这类车辆的管理还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管理效果不大,成为困扰高平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一大难题。
(一)就业空间狭小,机会较少。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大,相对下岗职工和进城人员来说,压力更大,社会给其就业空间小、就业机会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一些人购置电动三轮车,以此作为职业贴补生活。
(二)客源多。这种车辆行驶方便,可以到达市区的角角落落,加之价格比较便宜,一些乘客往往只图方便,不重视安全,给这类车从事非法营运提供了客源。
(三)利益驱动是主因。电动三轮车运输不用燃油,方便快捷,省时省力,运输成本经济。绝大部分电动三轮车及车主未办任何手续,也未交纳任何费用,加上有客源,电动三轮车车主驾车从事客运业务可获可靠的较为稳定的收入。
(一)影响城市形象,且影响交通秩序。高平市作为一座较为繁华的县级市,一直是晋城地区的一个对外形象窗口。因此,高平市的客、货运输服务必须向正规化发展,有效遏制电动三轮车的增长趋势,防止扰乱正常的营运市场,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秩,也是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驾驶人法律观念淡薄,遵章守法意识差。电动三轮车由于车辆自身结构薄弱等特点,并不能像机动车给予驾驶人一定的安全保护,因而驾驶人自身的遵章守法意识就尤为重要。在实际上路行驶过程中,电动三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远多于任何机动车,其危害程度也更大。
(三)缺乏统一规范管理,处罚管理难度较大。电动三轮车体积较大,通行速度相对较慢,长时间占用路口路段的通行资源。特别是一些残疾人自恃身体残疾,不配合民警执法,虽经交警部门多次专项行动整治和教育,但部分驾驶人群体到政府交涉,提出无理要求,治理效果不明显,也容易激化矛盾。
(四)车辆安全性不符合要求,易引发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车体轻、制动等性能相对于其他车辆差,同时由于中老年的特殊身体条件,其驾驶能力、反应能力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以往的交通事故案例,大多数经济条件差,车辆又无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因无法支付赔偿费用,引起经济纠纷,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为提高平市的城市品位,确保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严格管理电动三轮车,消除事故隐患,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有以下四项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强源头管理。为进一步加强电动三轮车源头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应由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对电动三轮车销售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禁止销售拼装和改装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从生产、销售等源头上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由交警、交通灯部门结合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从源头上加强宣传教育,深入电动三轮车使用群体开展交通安全集中教育,以涉及这种车辆的事故案例,特别是一些重大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入手,强化其良好交通习惯的养成。同时,积极采取在新闻媒体播发电动三轮车使用管理专题、公益广告等形式,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电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纪守法。针对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未经训练,不了解自己的驾驶方面缺点的实际情况,采取在销售网点张贴标语口号、印制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广泛散发等手段,积极对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上路前进行交通安全培训。
三是规范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结合“平安畅通市区”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区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通过规范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设置专门的电动车禁行标志,严格约束电动车的行使速度、通行区域和路段,严格控制电动车的密度和流向,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四是从严进行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结合对非机动车、行人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对参与交通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严格管理,注意严格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措施,严格查纠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路面的动态管理上为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奠定坚实的基础。
1、要及时控制电动三轮车的数量。按照国家规定,参加
营运的三轮车必须是取得国家产品质量技术鉴定认证的机动车,对于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残联出具的适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身体状况、无业或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证明,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证明、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证明等,在政府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办理运营手续。
2、对三轮车上路载客营运的现象,交警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牌无证营运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将非法载客营运的现象消除在初发阶段,防止非法营运泛滥,造成无序发展的趋势,从源头上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3、严格管理。要规范驾驶人的行车行为,交警部门要对三轮车进行统一的培训和管理,并要求在指定位置统一有序停放,确保辖区道路秩序井然,避免事故发生。
4、加大“五进”宣传力度。政府应尽快协调交通、住建、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电动三轮车车主的教育和转化工作,控制新的车辆参与客运。提高广大交通参与人的法制和交通安全意识,让乘客充分认识到乘坐该类车的危害性,从而使该类车辆丧失客源进而丧失生存空间。
5、中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政府职能部门要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和帮助农村群众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困难。
此外,各级政府还应专门就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问题进行深入专题研究和部署,通过发布公告,采取主干道禁行的措施,有针对性的加大管理力度。其中,对生活困难的驾驶人,以说服教育和规劝为主,说明违法载客对自身、对乘客的危害,使其自觉放弃交通违法行为,有力维护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五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13日公布的《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是我国政府编制的第一个中长期粮食安全规划,对保障我国十多亿人口吃饭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近年来,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高,粮食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市场平稳运行,粮食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从中长期看,我国粮食供应面临人口增加、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等多重压力,粮食稳步增产的难度增大,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保障粮食必须未雨绸缪。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我国的粮食产量和消费量占到世界的20%左右,国际市场上粮食交易量十分有限,十多亿人口的粮食不可能依赖国际市场。近年来,全球粮食供应偏紧,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一些国家相继因食品短缺发生动乱。我国粮食连续5年丰收,保持了较高的自给率,保证了国内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纲要》在主要目标中提出,要把粮食自给率稳定在95%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8亿亩以上,到2020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400亿公斤以上,正是基于这个基本方针。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长期稳定不变,同时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提高种粮农民收入,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纲要》提出,国家财政支出要重点向“三农”倾斜,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要完善粮食补贴和奖励政策,今后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种粮的补贴规模;要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理顺粮食价格,促使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使种粮农民能够获得较多收益;要加大金融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坚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继续深化粮食流通和储备体制改革,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健全储备粮调控机制;要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粮食进出口贸易体系,稳定进出口贸易渠道,加强进出口调节。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资源。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
广大群众也要增强粮食安全意识,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科学饮食、健康消费,在全社会形成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六
摘要:儿童是弱势群体,流浪儿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随着社会的变迁,流浪儿童问题在各城市地区开始凸显,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社会问题。文章通过在对成都市流浪儿童的调研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弱势群体;流浪儿童;基本状况
儿童是弱势群体,流浪儿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随着社会的变迁,流浪儿童问题在各城市地区开始凸显,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社会问题。那么,促使儿童流浪的原因是什么呢?如何帮助流浪儿童不再流浪?如何更好地预防和控制儿童流浪?等等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课题。因此,弄清这些问题,提供有效的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参考性建议则是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
(一)成都市流浪儿童基本状况
根据调查问卷统计得出,离家时间不到一个月有26人,占所调查51个样本的51.0%;离家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到半年有11人,占21.6%;离家时间在半年以上,不到一年有2人,占3.9%;离家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到两年有6人,占11.8%;离家时间在两年以上,不到三年有3人,占5.9%;离家三年以上有3人,占5.9%。根据调查问卷及访谈我们得知,流浪儿童的临时居住地多集中在车站、桥下、建筑工地、网吧及银行等场所。这些流浪儿童在街头生活主要依靠捡垃圾(如塑料瓶、纸盒等)卖钱、乞讨、偷骗抢及打廉价工来维持生活。在我们所调查的51名流浪儿童中,14人次有过偷骗抢的经历;15人次有过抽烟喝酒的经历;12人次有过打架经历;18人次迷恋网吧、电子游戏。
(二)成都市流浪儿童基本特征
从以上流浪儿童基本状况看,我们可以总结出流浪儿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流浪儿童年龄大都在8~12岁和13~15岁两个年龄段,以男性流浪儿童为主,但与往相比,女性流浪儿童的比例成上升趋势。在这51名流浪儿童中8~12岁占17.6%;13~15岁占64.7%,并且此年龄段中女性相对百分比高于男性。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占7.8%,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44.9%,仅有2.0%完成了初中教育。从其流出地状况来看,主要来自本省,其中农村34人,占66.7%,城市10人,占19.6%。
从其离家出走流浪的时间上看,不到一个月占51.0%;离家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到半年占21.6%;从此可以看出流浪时间的周期性短,一方面可以说明政府救助及时,另一方面可以得出流浪人次频率高的特征。
造成儿童离家外出流浪是多种因素的相互交织,但我们认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原因:经济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此外,犯罪分子引诱、拐骗儿童导致其流浪也是其原因之一,在我们调查中发现有7人次,占13.7%的儿童有过被引诱、拐骗的经历,这些儿童逃离了拐骗者的控制,由于缺乏生存手段,却又流落社会,而被迫流浪。
(一)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措施
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多宝寺南路,地处成都市东南区,该中心于20xx年10月正式成立。经过几年的救助保护工作,该中心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预防、控制和救助保护体系,形成了全方位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平台,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救助保护模式。
1.各级领导重视流量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制定了《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并成立了成都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工作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为11个部门的副局长。
2.各部门之间在救助保护流量乞讨人员协调比较通畅。
3.针对流浪儿童建立起了全方位的救助保护体系。
(二)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尽管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许多工作还在不断地摸索当中前进。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的不平衡性;二是法律的缺失;三是专业人员短缺。此外,资金投入也不足。一方面,救助保护中心一些相应的设备不够完善,缺少娃娃们娱乐、游戏、学习等设施,而且娃娃们没有一个较为宽广的活动场地;另一方面,对无法送回户口所在地的儿童安置问题也是当前所面临的又一困境,家庭支付不起监护权,留下的孤儿可以去孤儿院,但对于流浪儿童,就必须有政府出面,拿出更多的资金来安置他们。
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但是这些工作又具有强烈的紧迫性。流浪儿童群体在扩大,犯罪群体也在扩大,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今天的流浪儿童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救护,就有可能成为明天的犯罪分子。对整个社会而言,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和社会运营成本,不安全因素也会随之增加,造成公民心理恐慌。因此,在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对策方面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协调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
1.协调城乡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流浪儿童的流出地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比如:对于家庭离异、外出打工人员留下的子女由专门的人员安排他们上学、吃饭、休息,这样就可以灭其源头,为作好这项工作,我们必须协调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救助保护体系,在预防、控制工作方面加大对流浪儿童流出地较为频繁的乡村财政投入。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控制儿童外出流浪;另一方,也可以大大减少流入地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同时也避免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矛盾。
2.协调各城市间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一方面,各城市间的救助保护中心有好的经验、模式可以
互相学习借鉴,这样可以减少摸索的时间,少走弯路,节省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实施一些政策、法律规范上应该口令统一,避免行政错位,否则不但降低了一些政策、法令的效力,也不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法律制度
为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平台,更有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展开。因此,我们建议在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一项专门针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办法。
(三)完善人员配备
在政策上吸引专业性人才补充到队伍中来,完善多层次的人员配备,为已有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救助保护工作。此外,救助中心应杜绝拉关系、走门路到中心来的无用之人,做到有岗必有责。
(四)增加资金投入
一方面,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做到专款专用(如阳光家园等社会安置资金),以便使各项活动良好、持续发展。以儿童为本,并不断完善救助中心的硬件设施,并为儿童提供和谐的生活、娱乐、活动的环境,虽然他们大多只做短暂的停留,但要使他们感觉到我们对他们的关怀和爱。另一方,吸引社会企业、机构、团体、个人捐款,弥补资金的不足,鼓励他们参与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来,对一些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团体、个人,政府在政策上要予以补偿,比如:根据企业、机构、团体、个人贡献大小在税收等相关政策上提供优惠政策。
(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总之,政府、社会都应该重视流浪儿童问题,认识救助保护流浪儿童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有针对性地结合本地状况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一些救助保护模式,并不断地探索、创新,协调各个部门预防和控制流浪儿童,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我们衷心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关注流浪儿童,关爱我们的孩子,让每个儿童都拥有同样的一片蓝天!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七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建住宅小区日益增多,小区配套的消防设施也日渐完善,有的在消防设施方面的投入还相当的大,建筑消防设施作为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在发生火灾时担负着报警、灭火、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火势蔓延等功能。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建筑消防设施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而未能发挥应有功能,这些当初花巨资打造的设施,没过几年就成了瞎子的眼睛、聋子的耳朵,成了摆设。有的小区设施缺少维护保养,年久失修,管道腐蚀破裂、消防水泵故障、报警系统电子元件失灵等现象时有发生,自动喷水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防烟排烟等设施故障、损坏、瘫痪等现象屡见不鲜,到最后有的物业管理单位嫌修理麻烦,就把系统一关了事。有的小区时间一长,消防设施缺失严重,不是少水带就是少水枪,有的物业管理单位怕被偷掉,索性就不设置水带水枪,全都收了起来。有的小区设施虽然完好,但消控中心没有人值班,报警主机上有火警显示也没人去管。由于消防设施不完好,居民与物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上述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分析下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
1、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意识淡薄。多数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法律意识观念不强。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消防安全职责了解不多。有些单位认为只要加强管理,是不会发生火灾的,消防设施有没有都无所谓。维护一套消防设施要花费精力和金钱,对物业管理单位来说消防设施平时几乎用不到,可能从这个小区建到拆除都不会用到这些消防设施,即使维护得很好,不到有火灾的时候也看不到它们的作用,不像自来水管,坏掉了居民要没水喝的,所以能省事就省事了。造成了工作上的盲目性和被动性,直接或间接地纵容了各类火灾隐患的滋生和生长。
2、缺少消防设施维修经费。由于物业公司是自负盈亏的服务企业,要考虑运行成本,再加上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现象也比较多,因此为了降低成本,消防控制室不设置值班人员,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后就关掉消防设施,不去修理,致使消防系统丧失作用。有些小区缺乏管理,物管公司没有资金来源,有的只能靠收收停车费过日子,自己生存下去都成问题,致使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经费的使用得不到有效保障。
3、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缺少专业技术人员。部分物业管理人员消防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相应的消防专业技术知识,学历层次、专业技术偏低,安全意识差。大部分小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流于形式,值班人员对消防控制中心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声响不闻不问。有的值班人员能够发现问题,但不会解决问题,更有甚者直接关闭了之。一些单位消防器材无人管理,内部消防设施、器材被盗现象严重,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突出,消防设施器材长期处于缺损状态。还有物业管理单位人员的流动,有的要辞退,有的跳槽。特别是掌握本小区消防设施基本情况的人员走了以后,下面接班的人员没有跟上,小区就没有熟悉消防系统的人,也就不要谈平时去检查维护系统了。
消防工作在整个物业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对业主的安居乐业、社会的长治久安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防火、灭火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对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及消防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安部61号令第十条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都明确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我们消防部门应当加大对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主动地上门服务,提高全社会对建筑消防设施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帮助他们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如邀请技术人员帮助他们熟悉本小区的消防系统,遇到问题怎么处理等等。明确和规范物业管理和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这些人员必须熟悉本小区内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基本操作方法。在新小区验收过程中,消防部门还应当监督好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移交工作,只有确认物业管理单位人员能熟练操作本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后,才能下发验收合格的意见。
2、解决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经费。只有经费得到保障,消防设施才能得到很好地维护保养。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建设资金可从公共设施维护经费中解决,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负责,并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修经费;
总之,要维护好居民小区内的消防设施,不单单是消防部门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事,必须得到社会各阶的关注,只有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努力,物业管理单位充分认清火灾形势和火灾危害,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努力为居民的安居乐业和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证,才能营造居民小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只有大家都关心了,我们小区才能有完好的消防设施。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八
国地税分设之后,分别建立了各自的稽查体系,对各自管辖内的业务进行稽查管理;稽查职能相同,但因为隶属不一,因而在查案过程中各自为战,不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因不互通信息而重复了工作,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笔者以xt县国、地两局对举报案件的查处为例进行分析。xt县国税稽查局现有在编人员18人,年内立案查处各类涉税案件91起,查补税款400余万元,县地税稽查局在编干部7人,年内立案查处各类涉税案件30余起,查补地方各税近100万元。xt县地域广阔,南北跨径达100余公里,各类纳税户(含国税地税)近2万户,经济类型多,情况复杂,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加入wto一年以来各项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对企业的冲击越来越大,各种不规范的操作时有发生,某些纳税户避税演变为有意偷税,各种经济凭证不能有效和合法的使用,造成国家税费的流失,虽说近年来税务管理日趋规范化和严格化,但“诚信纳税”在人们心中仍有一段距离,税务稽查在这方面仍然任重道远。xt县国、地税稽查局共有25人,年立案终结的涉税案件仅百余起,为国家挽回损失500余万元,对于有2万户纳税人的县来讲,查处的案件明显不足,而查处的案件中,主要案源是机选和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不足50,国地税重复检查的户子却有三分之一强,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人力,也给纳税户增添不少麻烦,与上级要求的对纳税户“不重复检查、检查次数不能过多”的规定又互相予盾,从国地税稽查局近几年来查处的各类涉税案件来看,涉及到两个税务部门交叉管理的案件较多,具体有以下几种现象:
1、举报案件初审后发现不是管辖内的事,也就“不管他人瓦上霜”。如20__年6月底,有人向地税稽查局举报某个体户从事片石开采供应给高速公路使用且数量较大,有偷税嫌疑,经地税稽查人员初查发现,该个体户并没有进行片石开采,只是收购碎片石销往高速公路工程段,不存在偷逃资源税的问题,而对该个体户销售片石是否开具发票,开什么样的票据,有无偷逃增值税的行为,地税稽查局的人员没有深入查处了,也没有将此案向国税稽查部门进行通报。直到20__年5月份,国税稽查部门通过举报渠道才查到这个个体户偷税近10万元的案子。
2、在实施稽查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到对方管理的范围时只“各人自扫门前雪”。国地税稽查人员在纳税户处实施稽查时,发现的问题经常涉及到对方业务:一是原始票据使用不合法,存在着发票混用、乱用的现象,如国税的普通发票开具了饭菜和招待费,地税的服务性发票上开具了烟酒和钢筋水泥,甚至还明显看出有些票是撕下来单联填开的;二是往来结算收据使用不规范,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却到地税部门领取收据,并且将其当发票使用,或将已结帐的资金长期挂往来帐,偷逃当期税款;三是稽查人员发现企业隐瞒收入进行帐外经营或发现股份制企业变相股金分红,有影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后,国地稽查人员往往只就各自管辖的税种进行查处。
3、国地税联合进行专项稽查时,有些方面不能统一步骤。有时为了工作需要,减少对纳税户的检查次数,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国地税双方联合对纳税户进行专项稽查时,由谁立案颇费周折,立案率、结案率指标也是衡量稽查局工作的一个方面,有案由他方来立,已方配合既不妥当,也不服气,但双方同时立案似更不妥当,有时处罚的尺度双方不一致,案件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没有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来规范双方的行为或一厢情愿地去协调配合另一方的稽查工作,协作只会是纸上谈兵。
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都是税务系统执法方面的维护者,如果双方长期互不交流、各自为战,就会削弱税收执法刚性。怎样才能协同作战,共同撑起税收法网呢?笔者认为,先从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取得突破口,做好“四个互通、一个联合”,然后一步一步在协作上取得进展,最后达到国地税稽查部门统一行动、协同作战:
一是举报案件消息互通。涉及到哪方的由哪方牵头立案查处,双方均涉及的,由先接举报的一方立案联合查处;二是涉税情况的互通。在国地税双方各自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发现的涉及到对方税收情况时,及时进行通报,以便及时配合全面稽查,确保双方的稽查准确率,维护税法的尊严;三是稽查结果的互通。国地税双方管辖的税种虽然不同,但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企业的各项收入既关系到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行为,也对企业的所得税以及税费附征有较大的影响;四是处理决定互通,经过审理,稽查后对企业作出稽查处理决定书,对企业的行为有一个准确的定性,对所偷税款不论涉及到国税或地税均可以作出结论,另一方稽查部门将予以认同,并协助执行到位,分别入库,确保国家税款不受损失,同时国地双方对该企业在诚信纳税上添上了灰黑的一笔,成为今后国地税双方监控的重点户;五是专项稽查时的联合。在进行行业性检查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国地税稽查局可以组成联合稽查组开展工作,这样既避免了对企业的多头检查又杜绝了重复检查,可谓事半功倍。
综上所言,国地税稽查局之间要建立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不是简单的行政行为,而要以人为本,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本着对税收工作的无限热爱和不亵渎税法的心仪来开展工作,规范操作,在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上做到资料共享、信息互通、大案互商、共同提高、共同协作,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税法尊严。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九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流程的最后一个关口,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税务稽查在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打击涉税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稽查工作处于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的第一线,如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加强制度约束,合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也显得越发突出。
检查环节: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中,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及检查通知书;违反规定单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按规定回避;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不采纳当事人提出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利用现场检查项目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等活动;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为自身利益进行相关的证据取舍或取证手续不到位;不按规定制作检查、询问笔录;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处罚环节:对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税收执法的重要环节,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或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处罚违法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充分和定性不准确;滥设处罚种类和超出规定的处罚幅度;滥用从重、从轻和减轻及免予处罚的条款;违反规定委托处罚或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利用处罚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未履行处罚告知义务或不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较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经报批程序直接处罚;不按规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将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向当事人发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等。
执行环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税收执法的最后一道关口,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或自行收缴罚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执行后不按规定将所有材料归档保管,造成相关事实、证据等重要资料遗失等。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从主观方面讲,其原因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滥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明知不符合执法规范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没有审慎使用其权力,从而导致执法风险。譬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稽查人员不分青红皂白,一意孤行,滥用从重处罚条款,导致被执行机构提起诉讼。二是放弃权力型。稽查人员在非现场检查过程中,明知、发现被检查机构有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查处或不认真查处或不进行检查提示,没有依法使用其权力,这种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执法风险发生。三是误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由于对执法规范>文秘站:<不甚了了,没有正确使用其权力而导致的执法风险。如误用处罚条款,不符合从轻或减轻条件而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于免予处罚。四是私欲膨胀型。个别稽查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在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不顾法纪,不公平、公正执法,不洁身自好,甚至出现吃、拿、卡、要、报现象,从而产生执法风险。>
就客观方面而言,一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日趋复杂,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稽查人员不能适应其新变化和发现新问题,从而导致稽查执法风险;二是检查技术、处罚手段和强有力的强制性规范缺乏,且存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和法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给稽查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政策性风险;三是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稽查人员未经过正规和系统的培训,对税收政策法规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掌握甚少,从而存在潜在的执法风险;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稽查部门内部虽然实行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四分离,但大都流于形式,缺乏具有威慑力的事后执法检查监督机制,稽查执法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1、着力构建教育培训机制。税务稽查工作中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实现防范执法风险、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和维护税收秩序这四大目标。
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帮助稽查人员形成规范执法的自律意识,树立行使执法权利的使命感和神圣感。通过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肃执法成为税务稽查人员自觉的行动准则,自觉防范执法风险。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税务稽查人员不仅需要较为全面的税收法律、会计等相关知识,还需要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有很强的敏感性。因此,对稽查人员培训应坚持多样化和长期性,确保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2、构建激励机制。激发稽查人员主动挖掘自身潜能,自我历炼成才。激励机制包括政治激励,即引导激发稽查人员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
责任感和使命感。经济激励,即通过绩效考核、业务定级,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现象。职业生涯激励,包括提供培训进修机会,畅通职务晋升渠道,加大岗位交流力度,激励稽查人员努力挖掘潜力,不断发展自我,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满足自身发展需要。
3、规范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法规或制度是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关键,它能促使每个稽查人员自觉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一个好的制度不仅能够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降低工作成本,更能够激发人们的自觉意识。在现有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适应形势的变化,确保税务稽查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尽量避免执法风险的发生。
4、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及时发现执法中的偏差和风险,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规范措施。因此,一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四分离”。使四环节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前提下,提高稽查案件在四环节中的运转效率,最终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稽查业务系统。二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一方面加大上级对下级的案件复查工作力度,把复查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另一方面加强税务监察部门对稽查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加强对稽查执法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逐步确立“预防为主,追究为辅”的执法检查方针。三是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案件公告,增加税务稽查的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等建立协作机制,与内部各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捕捉信息,主动监督,避免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查或查得不深不透的情况发生,提升监督的层次和水平,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十
中国人在历史上是袭承宗族传统的,因此对自己的姓名很重视,皇室如此,权贵富有者如此,平民百姓也如此。
现在,姓氏的宗族作用已经淡化衰竭,或有少量存在,在国家治理、男女平权、人口大量流动和社会保障日益发展的今天,已经没有太多现实上的意义。为了体现妇女的地位与男性公民的平等,新中国的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个规定(包括此前的相类似的规定)从法律上打破了男权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格局,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不过,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施中又被理解成不应受到什么约束的自由行为,因此造成了一些不便解决的矛盾。比如,这个权利的主体究竟是谁的问题。子女出生时尚不具备为自己择姓设名的能力,实际上这个权利在子女未成年前是对子女的父母而言的。
父母双方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因此产生纠纷应按什么原则或规定去解决,《婚姻法》未作详细规定。好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习惯仍在绝大多数人的潜意识中发挥着作用,所以这方面的纠纷罕见发生。不过,纠纷一旦发生,由于缺少相应具体的解决规范,就成为难缠问题。对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来说,他们也应该享有决定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自由。这个规定只是原则地解决了随姓的问题,对于取名的问题还是没有规范,完全空白。因此,从现实需要来看,进一步完善姓名权方面的立法就显得必要。结合社会管理,照顾家庭感情,考虑生活实际,本人认为,姓名取用和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稳定使用。公民的姓名不只是公民个体身份的符号,不只是事关一个家庭内部事务和个人的喜好与感情,还涉及到社会管理方面的诸多因素。随着16周岁公民办理身份证起,一个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应都开始固定下来,一个身份证对应一个人,这有利于管理。16岁以上改名的,由于其参与的社会事务增多,相应的档案材料也多,带来的问题就比较麻烦。因此,对更改姓名的问题,应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要求,出于方便公民生活、学习、交往等和方便社会管理的考虑,一般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提出更改姓名申请的,公安机关酌情办理;16周岁以上的,应严格控制。
2、慎重变更。在特别情况时,可以允许公民变更自已的姓名,包括公民的监护人在必要时为被监护的子女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但这些情况必须是重要的、已经因姓名问题严重影响了个人的学习、生活。比如:
(1)随姓的一方对子女有严重遗弃或其它犯罪行为,严重地难以修复地伤害了子女的感情;
(2)随姓的一方有严重的犯罪或其它不道德行为,因随姓而给子女的名声及尊严带来难以忍受的社会影响;
(3)名的取用带有不合时宜的政治色彩、种族歧视、民族偏见、人身攻击、有损自己的人格等
(4)因工作性质、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更改姓名可以更好地与这种变化相适应;
(5)名字长期被以诈传诈,更改顺从诈传以适应大家习惯的;
3、限制自由。《婚姻法》只是赋予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权利,并不包含更改姓名自由的内容。其实,该法所以有此规定,更主要的是保障男女平权,通过随姓平等予以体现。有些人把这项权利理解成可以自己自由处分而不受约束,应是一大误解。不仅社会管理需要公民姓名的相对稳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给予其他人方便也需要该公民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姓名。即使认为随姓取名是一种自由,也只能是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的自由。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至于未成年人并且没有学习、工作、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档案管理需要的,原则上可以自由变更姓名。
4、体现平权。《婚姻法》已经从子女随姓的立法上体现了男女平权。这里所讲的体现平权是指在应用国家权力依法解决具体的姓名纠纷时的体现。这时,不仅要体现男女之间的平权,而且还要体现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平权。如果一起这样的纠纷诉至法院,依目前相关规定,尚没有具体的判断准绳,在不符合慎重变更原则中的变更情况时,不妨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1)支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依自己的意愿并为公安机关接受办理所作的更改。姓名的使用更主要是与子女本人的利益切身,在判断时应主要考虑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意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因改名纠纷的对方是其父母,因此可能影响到子女今后生活方面的保障,原则上不予支持。
(2)不支持父母单方更改子女的姓名。子女的姓名通常是由父母双方协商或一方默认后产生,应当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均无权单方更改子女的姓名。
(3)采用抽签方式决定行使更改姓名权。如果更改姓名的原因只是基于父母之间的矛盾,不更改不影响父母对子女学习、生活方面的照应,则为体现男女平权,可采用抽签方式决定由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更改姓名权;如果父母双方同意,可以采用父母名字组合成的复姓,随机排定父母姓的前后次序。
(4)父母一方有抚养能力并愿意领带子女而另一方没有抚养能力的或虽有抚养能力却不愿意领带的,考虑领带一方的意见。毕竟,子女的学习、生活需要才是最根本的,父母之间的矛盾不能对此有不良影响。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
家庭方面的大小事务不只是繁琐二字了得,更重要的是感情方面的微妙。就家庭关系看,子女无论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都不能改变父与母之间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子女对父与母之间亦然。但是,由于历史的传统的文化思想作用,随父姓还是随母姓这件事对许多人来说就不是喜欢哪种颜色般的简单,而是具有了人际感情方面的色彩,甚至影响到彼此间的亲疏远近。
也许,我们能够从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姓名问题,却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的本质——感情方面。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十一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对其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定的管理工作。当前,随着税收征管的深化和细化,各级国税机关都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强化了税源管理,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了税收风险和成本,减少了税款流失,提升了服务水平和纳税人的满意度。20xx年以来,xx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以它为切入点,积极探索税收精细化管理的路子,20xx年又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科室的精品项目,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分税种、分行业、分规模级次的纳税评估体系,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及时为稽查提供纳税人动态和征管信息,确保了重点稽查的有效性。据统计,通过对276户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16.1万元,调整进项留抵税额169万元,查补税款168.15万元。另外移送稽查立案查处11户,已查结11户,查补税款425607.23万元,罚款212946.89元。通过一系列的评估,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如何采取对策,更好地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效,是我们税源管理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一)法律地位依据不足。尽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局都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使得纳税评估的整个工作过程始终处于执法的法律边缘,使其相应职责、手段、方法等也都徘徊于管理与稽查之间,具体操作很难有个准确尺度。对纳税人自行查补申报税款,纳税评估对此可以不予处罚,但《税收征管法》规定申报不实属偷税行为,纳税评估中关于补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评估结果处理缺少法律依据,刚性不足。
(二)实用操作性不强。一是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时,稽查部门可以据此立案查处,但对不需要移交的,通常评估的结论并不被稽查部门承认,并可以继续对已经评估的纳税人进行稽查。二是对评估的户数、每户年评估次数、评估户数的比例、预警值区域协调性、评估延期的期限、评估结论的反馈形式与内容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评估时使用的文书名称、种类、具体内容不统一,比如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县都制定了评估管理办法,但是文书的式样却不统一,使税管员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
(三)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一批精通财务会计、计算机操作技能以及和纳税人约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巧的高素质人员。但是目前普遍存在干部结构不尽合理的现象,“催报催缴”干部较多,具备既会计算机操作,又通晓财务会计,能分析财务指标的税务干部很少,往往出现纳税评估有职责,但工作难以开展或开展不尽人意的现象,使纳税评估工作有些流于形式。
(四)监督约束机制不到位。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刚刚起步,从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对纳税评估工作尚未有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即使有,也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很难把握和操作,致使以评代查,评而不查,重复评估、评估发现偷税问题让企业自行纠正或帮助企业隐瞒的现象仍然存在,对其如何监督,规范其运作尚无完善的办法,导致一些企业埋怨税务机关“多头”检查,而在另一些企业中出现“笑迎评估,背对稽查”的现象。
(五)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来源不宽。对内,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信息有时分块割据,传递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信息不对称,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对外,与地税、银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没有联网,信息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不能及时收集,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库”。再者,有些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有时还不完整、不准确、不连续,对于这些信息,因担心增加纳税人负担,又不能经常地开展案头审核,因此影响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在系统内虽然进行了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税、防伪税控三大系统整合,但可作为评估利用的信息少,计算机在纳税评估上仍只起到打字机的作用。
(一)确立评估法律依据和位置。一是建议将纳税评估写入《税收征管法》,将纳税评估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完善评估内容,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时限,统一评估文书,让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二是摆正纳税评估的位置。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纳税评估机构,配置业务精湛的人员,确保纳税评估长期有效地正常开展。三是统一各地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条例,将纳税评估的重点放在评估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上,消除纯粹的向评估要税收超进度的理念,使纳税评估真正成为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利器。
(二)注重评估实际操作方法。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税务日常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主要做法是:
1、全面掌握各种涉税评估信息,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入手,对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进行数据测算和分析,进行税负对比。
2、对不同的评估对象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即采取案头评估和人机结合或者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3、有计划的分税种、分行业、分规模、分地域选择纳税人进行评估,确立评估的各个岗位,及时作出评估结论,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衔接,及时提供案源,提高威慑力。
4、加强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通过开展纳税评估不仅要堵塞漏洞,还要有效地防止零申报、负申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5、确定纳税评估工作任务,一是要求税管员对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发票的商贸企业每月必须评估一次,二是对利用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每月必须评估一次,其余的每月要完成所辖纳税户的20,而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次月必须进行评估。
6、进行评估成果汇总和反馈,税管员将评估工作报告交主管领导进行审理,查找分析问题,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户子转入日常检查,对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转入稽查环节。
(三)增强干部评估综合素质。一是开展经常性的税务综合业务培训,定期对评估人员通过以会代训、以老带新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有效地带动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的提高。二是定期开展“以案说法”案例分析会,可以把各地开展纳税评估以来的成功案例进行讲评,以达到交流和指导的作用,提高评估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三是选派评估人员下企业“跟班”学习,让其熟悉企业经营情况和操作流程,提高其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财务知识和税收理论,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与应用技术,以及了解与约谈相关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四)、建立评估监督机制。一是健全纳税评估的反馈机制。对评估的有关结论应当以详实的说明告知纳税人,真正实现“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宗旨。评估结论不能过于简单,否则纳税人无法据此“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同时理顺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关系,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要及时进行反馈。二是健全纳税评估移送机制。对有偷税嫌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拒绝约谈,或虽约谈交待问题,但不及时进行改正的,或以前纳税评估时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以及少缴税额达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或达到一定数额,应及时移送稽查,不得以评代查。三是建立纳税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强化日常检查,加强对纳税评估业绩的考核,促进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运作,同时与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融为一体,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有效发挥纳税评估的效能。
(五)、拓宽评估信息来源渠道。依托计算机网络,把好信息采集关,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全面、准确,提高纳税评估信息的收集能力和应用质量。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有选择地补充对纳税评估有用并能反映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情况的其他辅助资料,如电表数、出勤表、存货盘点表等,使评估的原始资料更具广泛性和针对性。同时将纳税人分散于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系统以及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银行等反馈的涉税信息进行整合,通过多方位的对比分析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等涉税信息的全面掌握,提升纳税评估质量。通过计算机网络等科技手段,减少人工评估的工作量,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十二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大幅上升,未来老年驾驶人的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重视。伴随着我国对申请驾照的年龄进行了放宽,特别是初次申请小型汽车驾照的年龄限制的放宽,老年人也可以申请小型汽车驾照,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圆了一些老年人的“开车梦”。但是,由于老年驾驶人本身素质的原因,老年人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在进一步增加。结合实际工作,浅谈一下老年人驾车安全突出问题及对策。
(一)老年人年老体弱。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会随随之衰退,体能减弱、反应能力也开始下降,变得不灵敏、行动缓慢。而驾驶机动车是一项风险很大的工作,对于驾驶人要求很高,特别是在反应能力上具有较高的要求。而由于老年人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反应时间较长,因此具有危险性。
(二)视听能力下降,辨别力衰退。在视觉方面, 60岁以后,老年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视力水平急剧衰退,近距离视力比远距离视力减退得更明显,出现所谓的“老花眼”。此外,还会出现视野狭窄,对光量度的辨别力下降,视觉感官的调节功能减退。老年人对声音的辨别能力也在减退。在不良听觉条件下或有噪音背景的情况下,比如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老年人往往不能正确辨别出声音的来源和方向。因此,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那么,将是很难应对的。
(三)耐力下降,不易久开车。随着年龄增大,老年人体肌肉弹性降低,收缩力减弱,肌肉变得松弛,容易疲劳,耐力开始下降,难以坚持长时间驾驶车辆。而疲劳驾驶又是诱发交通事故的突出原因。
(四)为保安全,占用超车道。老年驾驶人各方面都不如青壮年,开车速度慢,影响到道路的畅通,而且对行人及骑自行车人最具威胁性。老年人自身的耐冲击能力低下,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为确保安全,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致使后车越黄线超车,加剧了行车的危险性。老年人驾车相对来说速度比较缓慢,在拥挤的路段上更容易被挤、被催促,从而使心情变得过于紧张和急躁,驾车时容易出现动作机械,油离配合不当等情况,影响行车安全。
(五)年龄增大,要求增高。老年驾驶员身体状况不及年轻人,不适合长时间驾车,对车辆乘坐舒适性及车辆操控性要求比较高。遇到突发事件反应速度慢,对车辆主动及被动安全性要求高,不适合驾驶内部设施操控复杂的,掌握不了其基本操作,遇到紧急情况,乱了方寸。
针对老年人驾驶车辆存在的安全问题,交警部门要对此高度重视起来,认真加以管理和整治。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老年驾驶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现提出以下参考意见:
(一)加强正确引导,优化服务空间。交警部门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求,努力为他们打造一个以人为本的公交服务空间,提供优化的站台服务,采取优惠乘车的方式,引导老年人群主动放弃驾车,选择公交出行。这样,既减少了由于车辆数量的增加而造成的车辆拥堵,同时,又使老年人驾车带来的安全问题得到控制。
(二)认真加以提示,不要疲劳驾驶和高速行驶。因为城区主干道路上常常出现道路拥挤的现象,老年驾驶人要避开高峰时间段出行。同时,老年人的应变能力较为迟缓,体质相对年轻人要差一些,对车速、车距的判断能力要低于年轻驾驶人。如果高速行驶,一旦出现险情,难以果断采取应变措施,所以老年驾驶人应避免高速行驶和长时间驾车。
(三)尽量减少夜间和恶劣天气的出行。由于夜间能见度很低,视线模糊,同时,雨、雪、雾等天气道路能见度低、路面湿滑。这些不利条件对于驾车人要求很高,而老年人由于本身条件的原因,稍有不慎便会引发事故。所以,老年驾驶人应减少夜间和恶劣天气的出行,这样才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四)提高老年人的安全意识。交警部门要积极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针对对于老年人驾车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宣传,使他们从思想上加以重视。要告诫老年驾驶人感觉身体不适时,应避免驾车活动。如在驾车过程中出现不适,应立即停止驾车活动,到就近的安全地带休息,避免不安全行车带来的问题和危险。
(五)不断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考虑老年人驾驶人有视力、听力、感知和反应能力、操作的灵活度等功能衰退现象,因此,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时,应照顾老年驾驶人的特殊需求,把街名和路标的字体放大,设置更宽更亮的地上路标,道路中线装置更多的反光板,交通信号系统的制造和设置上应相应的改进。这样,老年人在行车过程中就会能够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和反应。
( 六)生产更加安全的车辆。老年驾驶人对车辆乘坐舒适性及车辆操控性要求比较高,遇到突发事件反应速度慢,不适合驾驶内部设施操控复杂的,要求车辆配置简单易操作。汽车性能的改进有助于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开发、推广老人易乘易驾的机动车辆,瞌睡警告系统、高功能尾灯、预检转弯检测系统、车道保持系统、超级光滑风挡玻璃涂层等。这样,就能从根本上减少由于车辆本身原因造成的危险。
随着老年人融入驾驶汽车行列,老年驾驶人队伍将越来越庞大,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老年人学车还处在“萌芽”阶段,许多管理和服务措施还不完善。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老年人的行车安全,交管部门面临的压力也将越来越大。在创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交警部门应及时完善一些管理办法和措施,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驾驶人管理办法和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老年驾驶人交通事故,创造一个和谐的交通环境。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十三
在__名镇、百年____州,有着数十条入口狭窄的蜿蜒小巷,纵深短的是几百米,长的有1500多米,里面密密麻麻建着面对面、肩并肩的老旧建筑,当地人称为“巷宅”。____州市河西片区的富民路、龙骨冲,河东片区的大南路、小南路、维新里等地区就属于典型的“巷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提高,近年来,各类形形色色的电器产品进入“巷宅”,由此带来的各类火灾隐患随之增多。近年来,“巷宅”发生的火灾次数虽然不多,但是由于位置偏僻、报警晚、火势蔓延快,建筑毗连太紧灭火展开难度大等原因,每次火灾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给消防工作带来了被动。在民生问题受到各级党政和全社会进一步重视,消防工作面临人民群众更多新期待的今天,分析“巷宅”火患特点并研究相应对策,日益显出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巷宅”绝大部分是上个世纪50年代的建筑,近年来__州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建设的重点主要是对河东老商业区“稳中有闹”,扩张、新建方向主要是西向新兴三路延伸到红岭一带,出于财力和阶段规划考虑,在可以预见的一个期间,“巷宅”列入大规模改造的可能性很小。成片存在的“巷宅”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火患:
1、建筑多为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面积立体燃烧。如20__年8月大南路一起民房火灾,短短5分钟,火势即蔓延了数家民宅,速度之快让人瞠目。
2、入口的通道狭小,消防车辆无法进入通行,而且道路十分蜿蜒,不利于消防灭火救援展开。
3、住宅里外的电器线路老化率十分高,据社区前几年统计的概数和笔者现场观察,估计达到85%以上。
4、居住人口的年龄普遍偏高,身体较弱,或者从事一些文化素质要求相对不高的职业,一般来说,该类群体的防火意识、常识和逃生能力比较薄弱。
5、由于建筑特点,这些住宅基本都是紧密相连,要么门对门,要么肩并肩,总之就是相连成片,普遍存在防火间距不足的现象。而且,该类住宅在路上、门上、窗上乱摆放各类物品现象随处可见,甚至此房与彼房之间私搭一条“简易过道”,无序杂乱的物品无形中给火势的蔓延制造了途径,也给火灾的扑救造成了难度。
6、由于历史原因和风俗传统,该类住宅内常年累月使用蜡烛、油灯等明火的现象较多,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率较高,还有少数用户使用蜂窝煤。
要严格贯彻部局和总队“加强第一出动”的出警原则,不要以为这些都是老旧建筑而掉以轻心,以免延误战机导致造成不必要的被动。此类火灾扑救原则是遵从扑救普通建筑火灾要求的,下面是根据“巷宅”特点,分几种模式进行具体分析:
1、扑救一般火灾的模式,宜出动一辆五十铃小型车和一辆常规水罐车,小型车发挥车身小的优势,可以最大程度靠近建筑的特点,作为主战车到场后直接出水,常规水罐车负责寻找水源,准备供水,中低压备战。
2、扑救较大火灾时,除了辖区中队,至少调动一个中队支援。辖区中队为主战力量,负责一线灭火、救人和疏散,增援中队负责供水、外围警戒并协助疏散。如果是处置有毒气体泄漏需要戴上防护面具时,慎看周边的电线电器,以免误撞,尤其是夜间作战时,要安排一名战斗员随从保护。考虑到火势蔓延快,战斗宜“稳中求快”,一次性带足防护、救人、堵漏、破拆工具,二线力量要做好佩戴空气呼吸器和相关器材的准备,准备随时替换撤出来的一线人员。
3、如果火点在“巷宅”深处,消防车又进不去,出水距离较远时,要首先确定功率大、性能佳的车辆为主战车,停靠充足水源,铺设干线水带,直接出水灭火。现场指挥员要根据地势和延伸长度等实际情况,对用到的水带数量和铺设方式迅速做出大概的预算,及时部署展开战斗。
4、打破常规,找路灭火。在很多“巷宅”里,只有一条路通往里面,但是如果一线作战官兵在实际作战中如果抱死脑筋只看到那条路,就会对火灾的扑救产生影响,因此,必要时我们可视情打破常规,如:拉梯作桥,隔房灭火,即在火点毗连的房间窗口,将拉梯打开,将梯顶推靠到火点房间,然后取另一架梯子,也放过去,与先前那架梯子开成v字型桥,战斗员可通过此桥灭火,利用这个战斗阵地,减少了水带距离和灭火时间,但是利用这个方法时要确认火点位置不会发生爆炸。还可以采用穿墙过房,减少水带距离,即如果发现水源距离较远,可以考虑水带从围墙外进去,因为“巷宅”的围墙一般不高,但是采用此法时要注意避开变压箱、高压线等公共电气设备。
1、坚决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由于“巷宅”里老人及其低龄幼童等弱势群体居多,逃生自救能力差,发生火灾的时间又多在深夜和凌晨,中队官兵到场以后一定要千方百计地搜救被困人员,尽最大可能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2、注意坍塌。由于建造年代久远,这些住宅一旦着火,房顶、楼板等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使去承重能力,这个在20__年8月大南路的一起民宅火灾中已经证明。因此,作战官兵进入内部灭火时要时刻防止有物体塌落,做到先观察后进入,尽量靠近承重墙,慎用直流水直击易塌构件,也要限制进入的人员数量。
3、严防爆炸。由于“巷宅”里面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率较高,防止气瓶爆炸也是一个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到场后要通过询问知情人和现场观察等方法,尽快获知气瓶数量,位置,及时采取关阀、冷却、灭火、疏散等必要措施,防止物理性、化学性爆炸。
4、阻止蔓延。无论是灭火理论还是从历史教训上来看,“巷宅”火灾快速的蔓延速度都要引起我们各级指挥员高度注意并给予及早考虑,这个时候不能纯粹地“追火打火”,而是要善于综合应用“分割”和“堵截”。
5、减少水渍。这是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减小火灾的荷载,降低房屋坍塌机率,二是为居民住户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及避免殃及四邻。
6、避免触电。这是对我们官兵自身的一个很现实的安全问题。在线路处处见、电器设备陈旧的“巷宅”火灾发生时,屋内外的电器线路可能已处于通电状态下,灭火前必须及时断电。如果情势紧急来不及断电,就要严格采取“点射”和“抛物线”射水法,严禁直流持续射水。
浅谈调研报告 调研的报告篇十四
“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干部的神圣使命,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政治信仰、政治立场和岗位职责上提出的更高要求。笔者对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心人”主题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就当前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
近些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新形势的发展、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观念方面的不符合、不适应。
1、滞后性。缺乏全局观念,没有主动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把握,而是就纪检工作抓纪检工作;工作滞后,对新的改革措施、政策出台后可能带来新的权力寻租空间缺乏预见性,不能及时制订相关的配套防范措施(制度)进行预防约束,往往是问题出现后,用“秋后算账”的办法被动地去堵、去查、去纠,导致工作效果不理想。
2、消极性。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少数地方和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态势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的还有蔓延势头。部分群众看到这种现象,就觉得腐败不得了,非常严重,很是普遍,并对我国能否彻底解决好腐败问题缺乏信心。这种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做好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3、放松性。有一种现象:党委政府要求解放思想、加快发展时,组织内往往伴有要放松纪律要求的呼声,认为可查可不查的案件不查,可处理可不处理的案件不处理,似乎强化纪律要求束缚了前进的步伐,而只有放松纪律要求,才能解放思想,只有放松纪律要求,才能促进发展。纪检监察组织受到上述错误认识的影响或迫于一些领导干部这种片面认识的压力,就会放松纪律要求,造成执纪失之于宽、于软的现象。
4、迷惘性。为了维护统一性,各地应该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中央政策,但中央的政策是从全局出发和根据当时的形势制定的,具有普遍性(有些还具有滞后性),具体到一个地方、部门就会出现不一定完全适应的现象。因而就会出现严格按照上级政策办事的地方吃亏,不严格执行上级政策甚至踩点红线的地方反而获利的现象。作为执纪机关该如何把握政策,既要确保政令畅通,又要有利当地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存在迷惘。
5、僵化性。只会照搬照套上级会议、文件精神,简单僵化的按文件精神办事,没有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的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文件,当上级的政策、文件经实践检验不符合实际、阻碍了发展时,不是去修改上级的政策、文件,而是修正已被实践证明的有利发展的正确做法,反映了我们有些纪检监察机关思想上保守僵化,行动上机械盲目。
(二)工作作风方面的不符合、不适应。
1、思想上惰性。有些同志在工作上勤勤肯肯、任劳任怨,但在思想上却存在思想懒惰、精神懈怠的现象,不善于学习、不善于思考,缺乏敢为人先的勇气。
2、联系实际不够。工作不深入,赴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有时去基层调研也是“走马观花”,没有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去掌握第一手资料,以致在联系实际开展工作上存在盲目性。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确定执法监察和廉洁自律专项治理项目时,照搬照套上级项目,缺乏针对性,自然治理的效果不理想。
3、关注民生不足。主要表现为:坐在机关里多、深入到基层听取群众呼声少;重办案、轻纠风;有的甚者受到利益的驱动,出现与民争利的行为。
4、责任意识不强。对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工作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如: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于责任心不强,没有深入追究下去,致使重要案件线索白白丢失;少数人员由于年龄偏大,自感“人到码头、车到站”,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工作被动应付。
5、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目前,纪检机关实行的是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并主要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干部的使用、经费的保障都要依赖于当地党委政府,这不得不使纪委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牵制,难以在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上有较大作为。
(三)素质能力方面的不符合、不适应。
1、队伍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干部队伍整体年龄偏大,老化现象日益突出,缺乏活力。二是知识结构不合理。真正懂财会、懂法律、懂电脑、懂写作的专业人才缺少,精通多项知识的复合型和资本运作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2、组织协调作用发挥不到位。组织协调职能是纪委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对组织协调的具体内容、程序 、形式缺乏必要的认识,致使出现不会协调、不清楚该如何协调的问题,不善于发挥职能优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3、服务大局能力不强。孤立、静止的去做反腐倡廉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如何服务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时常找不到工作切入点,不知道该怎样通过履行职责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少数地方还出现了不能正确处理好履职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个别地方还出现过影响甚至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
4、突破大要案能力不强。查处大要案尤其是疑难案件时,找不到案件的突破口,贻误战机,耽误办案,影响了整个案件办理进程及效果。
5、个别指导一般能力不强。不善于对工作中的新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并上升到理论层面进行归纳概括,形成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和经验用于指导实际工作,以致于工作中碰到类似问题后,往往显得束手无措。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既有内在因素的影响,也有外在因素的制约。
(一)内在因素。
1、理论学习不深入。有些同志对理论学习不感兴趣,学习兴趣淡化,导致理论水平不高;还有的干部学习不够深入,满足于一知半解,不在用心领会精神实质、研读理论原著上下功夫,导致思想水平不高,理论功底不深,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强,业务知识上只能靠吃老本。
2、干部思想不稳定。工作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辛苦,容易得罪人讨人嫌,是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待遇方面,纪检监察干部经济待遇不高,政治上进步不快;生活方面,纪检监察干部经常是别人能去的地方不能去,别人能得的不能得;一些秉公执纪、清廉自律的纪检监察干部还常被调查对象埋怨,甚至被亲戚朋友们所不理解。上述种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不稳定,不安心本职工作。
3、业务素质不够高。有些同志政策水平不高,办案技巧掌握不够;有的口头表达、文字基本功还不够强,对党纪条规等业务知识还不够熟,存在着业务能力“偏低”的问题;有的掌握的知识不够全面,对经济发展政策、相关法律知识、会计知识知之甚少,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4、工作开展有顾虑。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主要表现为:一怕得罪领导。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既担心得不到领导的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工作和自身的发展;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管严了、限制多了,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于是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
(二)外在因素。
1、体制因素的制约。纪委目前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大打折扣,就是对下级党委的监督也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2、制度因素的制约。由于至今尚未制定一部《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对纪检工作的地位、内部机构设置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还不够系统和规范。
3、社会因素的制约。社会上对纪检监察工作不够理解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牵涉到他们自身利益时,对纪检工作更是不够配合和支持,“一边骂腐败、一边搞腐败”的行为也大有市场;不良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对财富的攀比心理,部分市民“笑贫不笑贪”的价值取向等等因素也会给纪检干部的思想、行为带来不良影响。
4、保障因素的制约。目前,基层纪检机关经费保障不到位,虽然财政会拨付一定的经费,但远远不能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转,大量的经费需要纪检机关自己去争取,经费的不足致使办公、办案的条件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现就xxxxx区纪检机关而言,各个室目前仍然使用的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办公设备,没有专门的谈话室,办案工作至今仍停留在“一张嘴、一支笔、一张纸”的水平上。
要切实解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就应坚持两手抓,即立足当前一手抓解决内在因素,着眼长远一手抓解决外在因素。
(一)立足当前抓内因。
1、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理论素质。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抓好政治理论培训。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为根本,以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核心,大力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切实解决好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理想、政治信念、政治敏感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纪检干部能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抓好综合知识培训。要对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进行整合,建立干部定期培训机制,不仅要加强对基层纪检干部的业务知识的培训,还要加强对干部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保证每个在职干部1-2年就能有一次业务培训的机会。同时,要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纳入到党委干部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由财政解决培训经费。三是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坚持抓好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学习交流制度,并将学习情况纳入到对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中,促使干部的综合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2、加大交流力度,优化队伍结构。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建立干部的良性流动机制,是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的必然要求。一是要健全干部选拔机制。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适当拓宽纪检监察干部的发现选拔渠道。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等方式,补充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来源。县(区)、市(地)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从基层选拔有纪检监察工作经历、素质高的干部。二是要完善干部定期轮岗机制。加强系统内的上挂下派、多岗位锻炼等干部轮岗制度建设,通过体内循环增强队伍活力。继续贯彻干部轮岗制度,明确不同级别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轮岗的期限,并对轮岗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要畅通干部输出机制。积极地将系统内培养的可以胜任更重要岗位的优秀人才输送出去,将系统内的“小循环”与党政机关干部的“大循环”对接起来。?
3、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干部队伍。建立激励机制,是稳定干部队伍,增强干部做好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的迫切要求。一是要用事业激励。对单位的发展应有一个整体规划,找准目标定位,明确发展目标,根据目标,结合干部的特点,将每位干部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上,并把干部的工作业绩与荣誉激励、职务晋级挂钩,增强干部职工做好工作的主动性,从而将单位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二是要用感情激励。一方面通过采取领导找干部谈话谈心的方式,听取干部的意见,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走访慰问的方式,给予干部关怀。三是要用待遇激励。一方面要着力提高干部的经济待遇;另一方面要加大干部的交流力度,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待遇。
4、强化管理监督,纯洁纪检队伍。强化管理监督,严格纪律要求,对于提高纪检队伍素质,保持纪检队伍纯洁性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如,干部职工行为规范、财务管理、学习、保密、考勤等相关制度,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强化制度的执行到位,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二要强化外部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标准要高,要求要严,要在做好内部管理的同时,积极发挥好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监督,对有问题的干部,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对不适宜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调离纪检监察岗位,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二)着眼长远抓外因。
1、改革体制,着力强化监督力度。为了强化对同级党委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必须改革现有的纪律检查体制,探索建立中央或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模式,减少纪委对同级党委的依附性,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全面实行垂直管理。纪委机关自下而上全面实行垂直管理,各级纪委的经费来源、干部配备使用和福利待遇等都由纪委系统统一安排,游离于监督客体之外,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中纪委直接对全国党代会和中央总书记负责。二是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模式。参照国土系统的管理体制模式,纪委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做法,地方各级纪委对省纪委负责,省纪委在中纪委的领导下,对省党代会和省委书记负责。
2、制定条例,切实规范纪检工作。制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确保纪检工作得到规范有序开展的重要举措。党章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设置、重要任务、工作方式,是各级纪检机关开展工作的根本准则和依据,为了更好地把党章的规定落到实处,应当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在党章第八章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对地方各级纪委的地位,纪委内部机构的设置,包括内部机构的级别、数量、名称及其职能,以及对案件信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管理、监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纪律检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3、创新机制,有力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创新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地方党委政府对纪检工作的重视程度,对于保障纪检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要建立健全巡视督查制度,由上级党委牵头,从纪委、检察院、法院、审计等部门单位抽调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巡视督查组,定期对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纪检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一是对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二是对纪检干部的使用、工作经费的保障、福利待遇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挂钩,切实增强地方党委、政府对抓好纪检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4、强化保障,确保公平公正执纪。加大对纪检机关的保障力度,有利于避免纪检机关受到利益驱动,出现与民争利的行为。一是要强化经费保障。参照政法系统经费保障办法,由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拨付足额的办公经费和公用经费,进一步提高纪检干部的福利待遇,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转。二是强化设备保障。对各级纪检机关进行标准化建设,统一配备办公设备、办公用车,进一步改善办公(办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