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东莞车辆报废流程(五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东莞车辆报废流程篇一
相关的复印件或原件:(准许先按批准车型等级购车,再履行审查、报废手续)
(1)、报废车辆最后期间的费用缴汔证及其复印件,(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二级维护卡及其复印件,(3)行驶证复印件,(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8、报废公司回执商务部门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五联),9、公安车管部门回执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10、提交业务股
(1)同意办理营运手续表,审查新车车型技术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2)收取公司新的承包经营者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查看车辆的公车公营产权承诺,在道路运输证办证表上签署准予办理营运证件审核意见,在县所或市处办证
(3)收回省、市、县的道路运输证办证表,并所有资料逐车存档。
报废车辆审核单
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报废车辆审核单
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编号:编号:
存根xx市xx报废回收公司xx报废点: 车号:兹有车号车形的车辆有关 车型:手续齐全,经我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切割,报废时间:
编号:存根车车型:报废时间:
请予开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xx县公路运输管理年月日
编号:
xx市xx报废回收公司xx报废点:的车辆有关手续齐全,经我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切割,请予开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xx县公路运输管理年月日
no:
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no:
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报废车辆证件核对单
今收到你(单位)车号车型座(吨)位经营范围的有关证件如下:
1、报废申请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
3、道路运输证(证号:)
4、交通规费缴讫证
5、行驶证复印件
6、车辆购置附加税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车管所车辆注销单
9、商务部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经营业主联系电话住址
经办人签字:
x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年月日
东莞车辆报废流程篇二
车辆报废流程
第一、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一般的城市内都有车辆报废的基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第二、报废受理手续
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带齐相关证明、凭证,直接到车辆管理所大厅门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号码,在用车受理窗口办理: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灭失的 第三、申请注销登记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领取相关凭证
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到本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凭身份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其他相关凭证。
第五、注销机动车相关证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做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东莞车辆报废流程篇三
机动车管理
如何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登记
发布时间:2014-10-11 14:49:00 阅读(3059)标签:机动车,报废,机动车注销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二、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四、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附:海南机动车回收企业信息
名称: 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往海榆中线5公里西侧
电话:68662909
汽车也有退休时 报废车辆处理指南手册
2013-06-27 来源:中国汽车消费网 责任编辑:刘愿
众所周知,汽车和所有物品一样,都有其使用年限和寿命,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后总会“退休”或者被喜新厌旧的车主们替换掉。那么,有关汽车的报废和旧车牌如何处理也是不少消费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有点“伤感”但也难以避免的话题。
◆ 什么样的汽车该报废?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而根据我国的《汽车报废标准》,民用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就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此外,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当然,3个周期不年审检测的话也会被强制报废。
从上面的车辆报废要求我们可以看出,最常用的私家车只要油耗、排污等方面表现正常,并且检验合格就能一直使用。但如果无法通过检验,又不想被收回号牌的话,就得尽快交警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tips:
“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并不是指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现行机动车年检规定是,非营运的全新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之后就是半年一检。按照这个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3次即连续6年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而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3个检测周期(即1年半)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被强制报废。
◆ 如何延缓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 报废材料及流程
车主办理车辆废旧手续时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登记证;3)车辆牌照;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具体申报过程如下:
(一)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二)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三)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四)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五)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tips:
如果想保留原车牌号码,可以在办理报废手续的同时,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条件是车主原来的车辆需使用三年以上,并且在六个月内购买新车并办理登记手续,申领机动车号牌,该号牌虽然是新的,但号码是楼主原车牌的号码。
东莞车辆报废流程篇四
正常使用的广州地区黄标车,在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31日办理提前报废并购买新车(车主名一致),最高可以拿到6500元---21600元的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这对于已经开始限行的广州市的黄标车来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是有相当划算的优惠政策。
截至2010年5月24日,全国共办理补贴车辆10.6万辆,补贴金额14亿元,拉动新车消费126亿元。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引导车主及时报废更新车辆,防止报废车辆流向社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汽车以旧换新文件依据:财建[2009]333号、穗经贸[2009]20号,财建[2009]995号,财建[2010]304号。
选择正规国营公司办理汽车报废,免除您的后顾之忧!
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为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属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政府部门指定的汽车报废回收单位,全面负责广州地区的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及拆解工作,是国家指定的汽车以旧换新受理企业。报废汽车回收由天河区东圃黄村三联路10号的拆解中心,黄埔区双沙沙浦村官路1号的吉山分公司,白云区嘉禾街禾岭3号的加禾分公司,南沙区西部工业区广意路的南沙经营部四个分公司经营。四个分公司共有报废汽车拆解加工场地8万多平方米,拆解、加工设备齐全先进,拆解加工场地面积大,拖运能力强,是广州地区报废车辆回收的龙头规范企业。
公司免费为办理汽车报废业务的车主提供 “ 送表上门 —免费拖车 —办理报废车手续—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代办更新补贴申请 ” 的一条龙服务。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公司积极响应国家黄标车以旧换新政策,成功申请了5000多台黄标车的以旧换新国家补贴,为推动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开展做出了很大的成绩,得到了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嘉奖,并取得广大已经获得补贴的车主朋友的称赞与信赖。
公司总部: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
总部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原广东省物资局)
联系电话:83766489,8382569
1手机号码:1892956693
3传真号码:8381798
4商务部: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改造示范工程 2010-02-04 16:24:18 来源: 商务部网站 跟贴 0 条 手机看股票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司长常晓村就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调整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通知,提高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允许车主同时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人。
1.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以来,消费者普遍反映补贴标准偏低,导致政策效果与预期有一定差距,您对此怎么看?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但由于车主积极性不高。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补贴标准偏低是影响车主参与汽车以旧换新热情的主要原因,也是各方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与二手车交易相比,大部分车主参与汽车以旧换新明显不划算。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财政部、商务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迅速发出通知,明确了各车型补贴标准提高后的具体金额,大幅度提高补贴标准。其中,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的补贴标准由6000元提高到18000元,增加了12000元,增长幅度是原标准的2倍;1-1.35升轿车、中型载客车和中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由5000-6000元分别提高到了10000元、11000元和13000元,增加4000元、6000元和7000元,提高一倍左右;轻、微型载货车,小、微型载客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5000元提高到5000-9000元,增幅达50-80%。
这次补贴标准不论是调整幅度,还是国家财政支持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请有关专家做了测算,按照新标准,一般使用十年以上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如果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车主获得的收益,即以旧换新补贴加上报废车辆的残值,要略高于将车辆作为二手车交易的收益,补贴标准应该有较强的吸引力。此外,与欧美发达比较,虽然我们在补贴标准绝对值上有差距,但是差距已不大,有的车型补贴已接近日本,有的甚至超过了有些欧洲国家,如俄罗斯和法国对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约合人民币1.5万元和1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汽车商品的特殊性,加上我国实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车辆的注册、回收拆解和注销都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需要办理必要的手续,同时,地方部门、车主对政策的反应,以及车主报废旧车、购买新车都需要一定时间,相信政策调整一段时间后,效果将进一步显现。
2.请谈谈允许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有关情况。
答:《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原来规定,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实施效果。为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购买小排量汽车,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务部明确允许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的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只要根据购车发票的时间,即可判断车主是否可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购置税减征政策。对于购买15万元左右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消费者,可获得3300元左右的购置税优惠,如果参与以旧换新,叠加享受的优惠最多可超过2万元,此外,还可以获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支付的报废汽车回收残值。
3.通知中提到对按原有补贴标准享受补贴资金的车主要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请问车主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答: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一般车主不需要补办任何手续。
二是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例如一些报废城市公交车并换购新车的,由上述有关部门确认,并按提高后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车主也不需要补办其他手续。
三是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的,在车主提供相关材料后,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并按提高后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4.新规定将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对车主参加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有什么影响?
答: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后,由企业替车主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有些车辆还需要公安部门到场监督销毁,因此从车辆交售给企业到办理完注销需要一段时间,按照使用年计算截止到注销日期的原规定,有可能发生车主将车辆交售给企业时还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前报废的要求,但车辆办理完注销手续后,使用年却超出了规定时限的情形。为此,我们将使用年计算的截止日期调整为车辆交售日期,这一调整不需要增加申请材料和手续,并将有助于车主把握提前报废的时间,更好地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对于一些按原规定因使用年未符合要求不能享受补贴的车主,如果政策调整后使用年符合提前报废的规定,则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
5.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增加了审核异地报废车辆的功能,是否代表车主可以选择任意地区报废车辆,异地报废车辆的,应当在哪里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答:这里可能存在理解上的问题,增加审核异地报废车辆功能,并不意味车主可以自由选择车辆报废地。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和注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规定,车主应当将车辆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只有遇到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特殊情况时,才可以将车辆交售给异地(车辆当时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新增的新建、审核异地报废车辆功能仅仅是为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依法异地报废的车辆进行审核。异地报废车辆的车主仍需到车籍所在地申请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接收异地报废车辆后,必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新建异地报废车辆”功能录入车辆信息,这样才能保证车籍地的联合服务窗口可以通过“审核异地报废车辆”的功能进行审核。另外,以旧换新对换购新车的购买地和注册地,以及报废旧车和换购新车的先后顺序均无限制。
6.标准提高后,大量老旧汽车、“黄标车”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如何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适应这一新需要?
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是实现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保障交通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再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480家,报废汽车回收网点1800多个。但大多拆解水平低,场地简陋,设备、设施落后,存在较为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资源利用率不高,迫切需要提高水平。为了方便车主交售车辆,提高环保与资源利用水平。我们一方面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鼓励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便于车主交售车辆。并通过下乡流通网络建设资金对其购置回收报废汽车运输工具、建设信息录入系统继续予以适当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以提高管理、技术、环保和信息化水平为重点的标准化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7.为贯彻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商务部已开展了哪些工作,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一是及时出台《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具体操作规定。二是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召开了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议。三是开发了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时投入使用,提高了补贴资金审核效率。四是开展政策解读,培训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作人员近千人。五是安排财政资金,支持6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升级改造试点,提升拆解水平。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推动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大对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的整治力度,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截至目前,全国共确定48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861个老旧汽车回收网点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设置了415个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受理补贴资金申请。
2010年,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汽车以旧换新。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深入人心。二是指导和推动地方加快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支持和引导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代办手续等便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完善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政策调整有关工作平稳过渡。四是继续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同时,继续加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管力度,杜绝报废汽车流入社会,为汽车以旧换新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确保政策取得成效。
8.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时间有变化吗?
答:按照目前政策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办理补贴申请时间截止到今年6月30日,即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报废车辆的交售时间和换购新车的时间均应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报废车辆的交售时间须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间。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还是按20号公告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主均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到车籍所在地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
东莞车辆报废流程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
市商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详见附件2)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九条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7号)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同时提出补贴申请,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补贴政策。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车主应与第五条中的第一、第二、第三项核对,或到联合服务窗口查询老旧汽车信息;“黄标车”车主应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者联合服务窗口,查询“黄标车”信息,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详见附件3)。
(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四)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地址:宜山路2016号,联系电话:55282938)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商务委网站下载)原件;
2、《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原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材料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通过联合服务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务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
3、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
附表2
上海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受理点
转出更新受理点:
1.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1000号
联系电话:69502800联系人:陈喆
(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
2.普陀区中山北路2907号
联系电话:62546327联系人:蒋海屏
(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3.浦东新区御桥路1441号
联系电话:68938042联系人:徐惠国
(上海市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
4.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459号联系电话:58665777-109联系人:盛秋月(上海口岸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
5.杨浦区纪念路5号
联系电话:96898联系人:陈培芸
(上海安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报废更新受理点:
徐汇区宜山路2016号
联系电话:55282938联系人:方玉蓉
(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