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徽社保政策法规(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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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一
20xx-12-25 皖政[20xx]120号 安徽工资业务服务中心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号)精神,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上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xx〕14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20xx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20xx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3.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0xx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范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8号)等规定执行。
(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建立职业年金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明确经办管理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和在肥省直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驻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统一宣传口径,全面准确解读改革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相应增加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实施意见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9日
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二
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68号),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政府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体系,落实“三保障一兜底”政策措施,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与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享受保障待遇时间与基本医保保障年度一致。
二、保障政策
(一)资助参保
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xx年起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落实。
(二)基本医保
1.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报销次数、补偿限额等提高至各地普通人口的2倍。
(2)常见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5%。
(3)特殊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参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原基本医保个别病种较高补偿待遇政策继续执行。
2.住院补偿
(1)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免起付线;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照要求逐级转诊的,保底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3)封顶线。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20万元。大病保险及目录内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补偿不列入年度封顶线计算基数。
3.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
贫困人口患目录内重大疾病,在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到70%。按照要求实行逐级转诊的,补偿比再提高5个百分点。省、市级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定点医院、定点病种、费用定额、特殊病例、结算流程等规定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三)大病保险
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线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90%。大病保险制度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四)医疗救助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五)政府兜底
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六)其他规定
慢性病及重大疾病范围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执行。享受综合医疗保障政策的贫困人口就医转诊,应执行《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的规定。
本实施方案未涉及内容继续执行普通人口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纳入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本方案已有规定的除外),全部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保障范围。其他需要提高补偿待遇的,由各地另行规定。
因贫困人口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以上费用均不纳入综合医疗保障范围。
贫困患者年度内各项医疗保障的补偿金额(含各地另增的医疗保障项目),累计不得超过其年度内医药总费用(包括限额内门诊和住院费用)。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保障资金分别来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以及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运用商业保险工具支持健康脱贫工程。
(二)资金结算
1.贫困人口医药费用“一站式”结算。
贫困人口出院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
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回参保地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垫付。
2.机构垫付医保费用定期结算。
医疗机构每月末将垫付的费用及相关票据分类汇总后,连同汇款账号信息统一送达至各地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知当地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及民政部门取回医疗机构以及本机构垫付款的相关票据。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完成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或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支付垫付款。发票、出院小结、结算单等原始票据由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保存,大病保险承办单位及民政部门以机构每月垫付资金汇总表及结算单复印件为结算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尽快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确保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按要求规范实施。
(二)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方案,准确解读综合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及时公开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管理。各部门、各医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贫困人口医药费用的审核与监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引导贫困人口合理就医,进行合理施治,严控不合理检查检验、药品、耗材等费用。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三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xx〕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xx〕74号)精神,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城市建设,积极引导人口向中小城市、重点开发区域转移,探索建立皖北向皖江的跨区域人口迁移机制。到20xx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六)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城区人口达到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落户政策。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八)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九)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一)落实居住证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十二)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十三)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在现有统筹层次基础上,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基础性数据的摸排调查、统计和分析,抓紧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教育、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房保障、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任务分工进度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
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四
安徽出台意见促进经济发展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20xx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面临的宏观环境依然复杂多变,有效需求乏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增强持续增长动力,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近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
《意见》共八部分30条,内容包括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保持有效投资力度、加快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注重扩大消费需求、稳步扩大外贸进出口、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金融风险等方面。
促进消费升级 带薪休假制度将落实
为大力促进消费升级,《意见》提出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旅游消费;大幅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进入养老健康领域;落实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和购置补贴政策,对集中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取基本电费等。
在优化消费环境方面,《意见》提出引导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和消费信贷;鼓励企业开展网络促销以及参加大型展销会。《意见》明确,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助企业节省成本 暂时困难企业可缓交保险费
为帮助企业降低税费、人工、用电等成本,《意见》要求及时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企业改制重组、非货币资产投资等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以及国家降低制度性交易、人工、社会保险费、电力、物流成本等政策,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制度,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垄断性中介服务收费。
今年,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公租房惠及非户籍人口 改善房公积金贷款首付降低
根据《意见》,我省今年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定房地产市场。《意见》提出,“支持暂时买不起房的居民特别是非户籍人口先租房,对其中难以承受市场化租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货币化租金补贴。将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形成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此外,对于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将由30%降至2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意见》指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商业银行对进城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开展贷款业务,对自愿退宅进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当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或其他补助。
今年全省将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600个以上
根据《意见》,今年,我省将新开工超亿元项目1600个以上,建成600个以上。开工建设和加快推进引江济淮、商合杭高铁、合安九高铁、高速公路新建及扩容改造、京东方10.5代线等一批重大项目。《意见》明确,对20xx年、20xx年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未开工且短期内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对20xx年及以前下达且尚未执行的投资计划,按规定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此外,今年,省财政还将安排3亿元作为资本金,支持省产业发展基金募集资金,引导重点投向“中国制造20xx”“互联网+”行动计划等示范项目。
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可享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为促进和稳定就业,《意见》提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
根据《意见》,20xx年,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转岗培训,给予200-13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政策资金向创新创业倾斜 2亿元投向个人创业贷款贴息
据悉,20xx年,我省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中安排2亿元以上,进一步扩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额度。鼓励各地在高校院所、开发园区周边等创新资源密集区建设众创空间,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给予10-30万元补助。
青年人才来皖创新创业,所创(领)办企业属我省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将择优给予10-50万元创业资助。
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五
为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健全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认真实施安全生产重心下移、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和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的排查治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全区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为全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基本原则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制,各街道(乡、园、局)和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责任人,并按以下类别和区域管辖原则进行划分:
1、安全管理类别责任划分:
全区安全管理范围按以下类别进行责任划分: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对所分管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区安委会主任负责总体协调、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协助具体组织工作。各责任部门按照下述分工,对全区区域范围内所有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承担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责任。
建筑安全:含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拆迁、装饰装修工地、危险房屋,区建设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消防安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公共安全:烟花爆竹燃放、危爆及剧毒物品储存、使用,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区公安分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娱乐休闲酒吧、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数量控制,区公安分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区文体局为协管部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含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危、爆物品运输、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校车管理等。区交警大队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贸企业生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区工业局(工业企业、特种设备)、区商务局(商贸企业、市场)为责任及监管部门,区安监局为安全生产协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区安监局为责任和监管单位。
食品卫生安全:含餐饮企业、学校、企业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等。区卫生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学校安全:区教育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农机水利安全:含农业机械、水利设施安全、动物防疫、蔬菜农药残留、肉类检疫监管等。区农林水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交通运输安全:区交管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2、安全生产区域管辖原则
各街道、乡、隆平高科技园、湘湖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拆迁及房屋装饰装修工地、居民区、市场、经营门店等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问题的查处、报告,负责组织事故的救援、处置与报告。督促各管理、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所有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和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安全技术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辖区内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街道(乡、园、局),给予黄牌警告。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除外)的,对责任部门和街道(乡、园、局)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分管该部门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向区委、区政府说明情况。发生重大事故的,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三、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安全监管网络
1、建立健全街道(乡、园、局)安全工作委员会。街道(乡、园、局)要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的安全工作委员会,区直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进一步规范街道安监站建设。各街道(乡、园、局)安监站要做到编制、人员、职责、场地、装备、经费“六落实”,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各街道(乡、园、局)应该设立独立的安监站,各安监站必须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安监队伍的稳定,安监站安全专干在岗时间应该保持在2年以上,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业务开展的连续性和持证执法的基本要求。
3、建立社区安全生产联组。每个社区均要建立安全生产联组,联组由辖区内的公安、消防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每个社区必须明确一名固定工作人员为安全生产专干,在岗时间应该保持在2年以上。
4、督促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督促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要设立专职安全员。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秩序
1、建立区、街道(乡、园、局),社区(村)、生产经营单位四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各级各部门专门研究安全生产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本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切实抓好落实,同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切实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次检查必须检查前有方案,检查过程有领导带队,检查有记录有文书,检查后有总结通报,各街道(乡、园、局)、区直各部门全年由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不少于4次。
4、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制度。各街道(乡、园、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度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及时如实报告辖区、行业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5、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组织考核检查,严格奖罚。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保障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街道(乡、园、局)、各部门发展规划,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和保障街道(乡、园、局)、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2、落实街道(乡、园、局)安监站办公专门用房,行政区划图、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布图、安全生产机构设置、重点监控单位分布图要规范上墙,相关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记录和事故报告记录等资料规范齐全。并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检测和安全防范、应急救援必要设备、装备与设施。
3、全面掌控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健全区域(行业)内完整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拆迁工地、事故隐患、特种设备、重点娱乐场所、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学校、网吧、重大危险源及其监管、监控,职业卫生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法定安全资格培训等基础台帐,底数清、情况明,台帐规范、内容详实。
4、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本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行业监管方案,依法对本辖区、本行业内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面检查和日常监管,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制作规范的检查记录和执法文书,监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加强安全生产示范街道、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每个街道(乡)至少创建一个安全社区。
六、加强教育培训、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1、结合实际制订街道(乡、园、局)、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营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楼栋、进家庭等安全知识五进特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动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类型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严格按规定组织开展辖区(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定资格培训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确保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率100%。
七、加强排查治理,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1、全面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街道(乡、园、局)、部门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建立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程和责任机制。
2、建立本辖区、本行业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完整的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管档案(台帐)及基本数据库,全面掌控本辖区、本行业内的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区安监局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对于辖区内、行业内重大危险源和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并制定监控方案的措施,明确监控和责任监督责任人员,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直管高危行业隐患整改率达100%。
3、加大对直管高危险行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取缔本辖区、本行业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秩序。
4、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并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高危行业安全状况实际,分类制订街道(乡、园、局)、各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每季度重点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拆迁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重点突出、措施具体、目标明确、效果明显。
年月日
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xx〕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减按4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不得减免不符合条件企业的缴存比例,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三)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下,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地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工会组织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凡参加我省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应当审核其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三、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等措施,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可探索采取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或置换偿付等办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四、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争议。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妥善处置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各地要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迅速介入,当地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问题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和提前预防,并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四)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纳入失信监管重点范围,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
五、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相关责任内容要列为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监管、工商、信访、人民银行、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本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日常排查和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制度,加强预测预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市、县,以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专项督查,及早将欠薪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强化责任追究,对领导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等工作,引导存在较大争议的拖欠工资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6月4日
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七
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障,安徽实施“健康脱贫”工程
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的实施意见》,以“一个确保、三个围绕”为重点,努力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据悉,今年4月,视察安徽时强调:因病致贫、因残致贫问题时有发生,扶贫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兜底措施,在医保、新农合方面给予更多扶持。为贯彻落实重要指示精神,安徽省委、省政府把健康扶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在完善兜底措施上下功夫。结合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委《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精神,出台《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的的实施意见》。
划定个人自付费用“351线”,确保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健康脱贫目标: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xx年底,贫困县(市、区)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xx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实施意见》划定贫困人口就医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上限,即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
围绕“怎么保”,着力构建“两降四提一兜底”的综合保障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以“两降四提一兜底”为关键举措,形成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
两个下降:降低贫困人口参保交费负担。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xx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降低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取消住院预付金,降低补偿起付线。
四个提高:一是提高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重大疾病由12组增加到40组以上,慢性病病种在30种(组)基础上,由基本医保统筹地区应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病病种范围。常见慢性病门诊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二是提高基本医保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际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三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2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四是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一个兜底: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再扣除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围绕“怎么治”,着力创新贫困人口医疗服务模式
《实施意见》提出,要在精准识别保障对象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签约服务、分类救治、便民结算,做到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增强健康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精准识别保障对象。以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建立基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身份识别系统、结算系统,精准识别,精细服务。制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证》,方便群众享受政策优惠。二是开展签约服务。贫困县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1张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乡村医生签约,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等服务。三是实施大病慢性病分类救治。对一次性能治愈的大病,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确定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四是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建立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联动,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
同时,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对口帮扶机制,推进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贫困地区医疗服务能力。
围绕“怎么防”,着力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实施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国家基本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全面开展贫困人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
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八
为了深入推进全乡城乡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促进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党的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金昌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xx—20xx年)》,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新农村建设现状
*乡总面积449平方公里,辖12个村,97个社,有5787户,22113人,其中劳动力14235人,总耕地面积50800亩,人均2.35亩,属河水、泉水、井水混灌区。受土地、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有限的萤石、泉水和人力资源。20xx年,我乡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乡镇”。
近年来,我乡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揽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总目标,积极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和劳务产业,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新农村建设工作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明显成绩。特色产业不断壮大,以胡萝卜为主的露地蔬菜种植面积达2.3万亩,反季节日光温室达到1856座,食用菌棚达到1984座,特色农业种植面积占总播种面积的45%;规模养殖户达1520户,新建羊、牛、猪、鸡标准化养殖小区8个;金鳟鱼、虹鳟鱼、七彩鲑养殖户达到98户,年产鲜鱼40万公斤,特色农业收入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35%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建成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点16个,引进蔬菜新品种123个,农业实用新技术18项,新建食用菌菌种场1个,培育农产品运销大户35户,常年从事农产品贩运的人员达到200多人。招商引资成果丰硕,围绕萤石和蔬菜两种资源,先后建成了培霖化工有限公司、泰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祁源矿业有限公司、绵兴酒厂等重点企业。农民工培训与劳务经济成效显著,累计培训农民2100多人次,输转劳动力3.75多万人次,实现劳务收入9010万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村容村貌进一步改善,拓宽改造乡政府驻地主街道1公里,配套完成道路、上下水、电网、通信等基础工程,拆迁改造镇区沿街铺面64间;完成村级道路铺油硬化32.54公里(包括焦新公路11.5公里),道路通达率达75%;新修维修支斗渠13.6公里,完成防洪工程1 .1公里,渠系水利用率大大提高;架设人饮工程16.6公里;建成小康住宅651套,其中二个新农村示范点118套。农村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8 %以上,农村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覆盖面不断扩大。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二、总体思路
新一轮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的思路,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二十字”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坚持因地制宜,走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非公经济、劳动力转移“三条路子”,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沿泉种菜着力提高蔬菜品质,沿滩养菌着力提升种植水平,沿山养殖着力扩大小区规模;依托资源优势,着力做长产业链条;培育新型农民,着力输转富裕劳
力;加强集镇改造,着力发挥中心村优势;抢抓政策机遇,着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管好社会事务,着力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三、主要奋斗目标
力争通过四年的努力,经济保持持续较快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实现经济总量翻一番的目标;基础设施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特色农业优势明显,以民营企业为主的非公经济比重大大提高;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信息化进程加快;农民收入稳步增加,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科技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农村经济快速增长。农业增加值达到10414万元,年均递增8.7%;乡镇企业增加值达到15812万元,年均递增11%;工业增加值达到5795万元,年均递增11.9%;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602元,年均递增8.6%。示范点水磨关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乡平均增幅。
——村镇体系基本完善。切实抓好村镇规划,构建小城镇发展基本框架,完善中心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通信等基础设施,集镇生产中心、生活中心、服务中心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并提升,城乡差距逐步缩小,社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道路、水利、人饮、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有长足发展,通村油路达到100%;农业灌溉渠系水利用率达到50%;安全饮水入户率达到80%以上;混合电视入户率达到90%以上。
——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农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6平方米,加
快农宅建设特别是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新建暖廊房、安全水、卫生厕、太阳能(或沼气)“四统一”的节能环保型农宅1050套,农村生活、居住长期保持明显改善。加强集镇村庄周边环境整治,基本实现三化(硬化、绿化、美化)目标。
——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9%以上;实现农村五保、低保、特困户救助全覆盖;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以上;村村有活动场所、卫生所、文化室;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
——基层管理民主和谐。村民自治机制不断完善,农民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85%的村达到市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标准; 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80%的村建成文明和谐村,90%以上的农户为“十星文明户”或“文明信用户”。
——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全乡所有村党组织达到“五个好”标准;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引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
四、主要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指导的原则,突出抓好重点工作,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一)调优农业结构,促进农业生产大发展
一是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根据地理特征、气候条件、资源分布特点和已有的农业产业发展格局,以“精耕细作、高效节水、有规模的集约经济”为目标,按照“沿泉种菜、沿滩养菌、沿山养殖”的思路,调优农业结构,逐步形成“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形成区域优势突出、产业特色鲜明、市场竞争有力、增效促收明显、生态节水环保的产业带和生产基地。高原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依托
红庙墩、北泉、双磨街、河滩、杏树庄、梅家寺、陈家寨等村的泉水资源,着力发展高原无公害蔬菜和日光温室反季节蔬菜种植,按照“统一规划,集中连片,规模经营,提高设施档次和管理水平”的原则,改变“小而全,百花园”的分散经营状态,逐步扩大现有基地规模。力争到20xx年,露地蔬菜种植面积再增加1000亩,日光温室再增加400座。食用菌生产基地:结合干旱缺水的实际,依托、楼庄子、水磨关、南沿沟等村的荒滩优势,发展节水农业,在巩固已发展起来的食用菌种植基地的基础上,推广立体栽培、二次发酵等食用菌种植技术。力争到20xx年,新建食用菌棚200座,改建立体栽培棚200座,二次发酵棚200座。规模养殖生产基地:依托杏树庄、南沿沟、陈家寨、骊靬等村的草场资源,引导农民发展规模养殖,培育以养猪、养羊、养牛、养鸡为主的养殖大户,建设标准化生态养殖小区,不断改良引进新品种,并通过发展配套饲草业,提高养殖效益。力争到20xx,发展各类规模养殖户300户,建成标准化生态养殖小区10个,工厂化养殖企业1个,牛、羊、猪、鸡规模化养殖比重分别达到70%、80%、80%、70%。另外,利用泉水资源,发展以金鳟鱼、虹鳟鱼、七彩鲑等为主的渔产业,每年发展养鱼户10户。
二是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抓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点建设,力争用四年的时间建成日光温室、食用菌、露地蔬菜、舍饲养殖等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点12个;加大农业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力度,每年至少引进推广高产、优质、抗病性好的胡萝卜新品种3个,其它蔬菜新品种15个,推广新品种种植面积达到8000亩,从根本上解决胡萝卜等蔬菜品质退化的问题;积极推广应用日光温室蔬菜高效栽培技术和食用菌立体栽培技术、二次发酵技术,提升特色产业种植水平;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组建农产品质量专业检测站1个,并逐步完善农产品检测网络;加强特色优势农产品的注册认证,在巩固好胡萝卜、西芹、花椰菜通过国家a级绿色食品认证蔬菜品种的基础上,力争到20xx年,甘蓝、白萝卜、大白菜、青笋、西甜瓜、陇椒等10个蔬菜产品通过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原产地注册;积极申报完成露地蔬菜出口备案工作,年出口蔬菜10000吨,提高农产品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加大有机肥使用量,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物理、生物防病虫技术,加强农业环境保护。
三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坚持以工业理念发展特色农业,重点扶持壮大特色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不断增强产业化经营对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围绕高原无公害蔬菜和金鳟鱼养殖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扶持胡萝卜汁生产线、胡萝卜丁生产线和金鳟鱼加工生产线上规模、上水平,让其发挥真正的“龙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力争用4年时间建成2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蔬菜保鲜、贮藏和加工企业,1家500万元的食用菌深加工企业;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年新建3个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培养运销大户8户;进一步拓宽蔬菜市场销售渠道,每年选优扶强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中介组织和农村经纪人队伍各1个,组建以外销为主、内销为辅的营销网络,让特色农产品种得出,销得掉,大大提高附加值;整合各类资源,聚集民间资本,再建集清洗、分级包装、批发为一体的蔬菜批发交易市场3个,并完善配套设施。
四是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加强同农业科研院所的联系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农业科技服务,聘请农民技术员到田间地头进行有偿服务,弥补县乡两级农技服务人员不足的问题,聘请15名农民技术员,全方位做好特色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努力提高设施农业种植效益;加强农业科技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科技致富带头人。积极引导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二)着力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农民收入大增长
一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聚合民间资本,吸引外来资本,重点发展以氢氟酸、氟化盐、氟涂料、氟灭火剂等氟产品为主的萤石深加工项目,延伸氟化工产业链条。力争20xx年建成泰琦化工高分子冰晶石项目,四年内再建3-5个以氢氟酸为基础原料的下游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企业内的小循环,产业中的中循环,区域间的大循环”的要求,引导新办企业向园区集中,把萤石产业的发展自觉融入到循环发展的轨道,实现资源互补、利益互惠的目标。以集镇为中心,引导发展现代商贸业和仓储物流业,每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40户。
二是引导发展各类专业社。坚持“大小项目一起抓”,依托蔬菜种植基地和城郊优势,发展蔬菜运销、鲜食花菜腌制、客运出租、货运出租、沙石料运销、废旧物品收购、家政服务等各类专业社30个,力争使每个社都有一个以上项目。巩固现有的项目户,在正确的利益导向下,鼓励支持具有一定积累的项目户二次投资,扩张规模,提升层次,并带动没有项目的农户积极寻找项目,每年发展年收入在5万元左右的项目大户100户,使项目真正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三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切实把培训转移农民作为“扩大分子、缩小分母”,“减少农民、富裕农民”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坚持培训、创业、就业三位一体,就地转移、异地输出、返乡创业三策并举,大力实施农民创业行动,促进劳务经济的快速发展。
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九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96号)精神,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创新人口服务管理,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提供良好环境。
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3.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强化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4.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
6.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7.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8.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9.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10.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5条相关规定办理。
1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属于未成年人的,在县级以上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落户;属于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12.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14.认真核查办理。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提升服务水平,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15.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计划生育、大中专院校升学毕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16.积极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7.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全省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x月xx日
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脱贫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xx〕26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xx〕26号),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和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农村贫困人口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各方联动。按照“保、治、防”的工作路径,科学谋划和扎实推进健康脱贫工程,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协作联动、有力有效的工作组织体系。
多措并举、综合保障。着力推进“三保障一兜底”,形成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
防治结合、精准施策。着力创新贫困人口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形成签约服务、分类救治、便民结算、预防全覆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做到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增强健康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统筹兼顾、共享发展。既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又要统筹安排,稳定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水平,使之不因实施健康脱贫工程而降低,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主要目标
通过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xx年底,贫困县(含市、区,下同)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xx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贫困县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四、重点任务
(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1.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xx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制定《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重大疾病由12组增加到40组以上,特殊疾病经省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重大疾病范围;慢性病病种30种(组),基本医保统筹地区应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病病种范围。(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3.降低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取消住院预付金,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提高医保补偿比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提高贫困人口合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就医按《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规定执行。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以下简称补偿比)提高至70%;常见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按相关规定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强化大病保险保障。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2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保监局)
6.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农村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为患大病的贫困人口提供慈善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7.实行医疗兜底保障。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市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给予补助。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封闭运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运用商业保险工具支持健康脱贫工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
(二)优化医疗服务。
8.精准识别保障对象。以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建立基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身份识别系统、结算系统,精准识别,精细服务。与脱贫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县可制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证》,方便群众享受政策优惠。以县为单位开展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残致贫调查工作,把握贫困人口病情及病种,为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
9.积极开展签约服务。贫困县要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1张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乡村医生签约。按照普通患者、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残联)
10.实施大病慢性病分类救治。对一次性能治愈的大病,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确定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
11.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建立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联动,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改造相关信息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贫困人口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安徽保监局)
12.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病种付费。制定《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严格县域外诊治条件,规范就医秩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约束,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加强费用管理,严控不合理检查检验、药品、耗材等费用。(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医改办、安徽保监局等)
(三)加强疾病防控工作。
13.积极实施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国家基本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妇儿工委)
14.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治。强化和落实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实施农村贫困户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开展贫困人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爱卫会)
(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5.建立对口帮扶机制。组织全省三级以上医院与重点县医疗机构建立稳定持续的“一对一”帮扶关系,开展医疗卫生人才“组团式”对口支援,建立医联体关系,签订帮扶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帮扶双方建立远程医疗平台,积极开展远程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
16.推进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配置所需医疗设备,实施社区服务中心空白点建设。优先安排贫困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贫困地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类本专科学生,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特岗全科、专科医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质监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实施健康脱贫工程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点任务,建立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统筹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健康脱贫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到定责定时定人。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抓好工作推进和政策衔接落实,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省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协调调度。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保障政策落地。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资金安排,加强资金保障,特别是要落实好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中凡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同级财政及时弥补。
(四)加强监督考核。审计、监察、财政、扶贫等部门每年对健康脱贫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扶贫等部门和单位要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基本医保及医疗救助基金经办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经办、过度医疗、骗保套保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当事患者的责任。将健康脱贫工程组织实施、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工作成效、对口帮扶等情况纳入对市县和部门(单位)脱贫攻坚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强化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健康脱贫工程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完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健康脱贫工程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深入贫困地区开展慈善救助。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理就医。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xx年7月26日
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十一
今年5月安徽省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开始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其中在户口登记管理方面目前已进入“一元化”时代。
《意见》要求,今后安徽省在居民办理户口登记时,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目前16个市的公安户口登记系统已经先后完成升级。“从7月1日开始,居民去登记户口,户口簿上将不会再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之分,而全部都是居民户口(居民家庭户或居民集体户)。”7月1日前已申领户口簿的居民,可本着自愿原则,到辖区公安机关免费更换户口簿。《意见》还要求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依据我省城市规模划分了四个不同档次的迁移政策。但这只是全省的指导意见,具体实施什么样的迁移落户政策,还需要各地政府根据城市规模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去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意见。
据了解,随着户口登记管理一元化改革的完成,今后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吸引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20省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居住证“成色”不一,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已推行近一年时间。记者梳理发现,一年来已有至少20个省份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xx年x月xx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个月后,国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文对外发布,并敦促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于改革目标,国版意见设定为:到20xx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大多数省份都在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时对此做出重申。
距离实现这一目标还剩下5年左右时间。按照既定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
此外,安徽等省还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实现目标,多设定为50%以上。其中,江苏省的目标最高: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
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十二
安徽省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xx﹞26号)精神,大力实施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到20xx年,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村至少发展1项特色种养业,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基本上从事1项特色种养业;到20xx年,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村形成“一村一品”专业村,每个从事特色种养业的贫困户家庭农业经营收入达到本县(市、区)平均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科学确定主导产业,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专业村。结合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支持贫困地区立足农业特色资源优势,选准贫困村农业主导产业和贫困户脱贫产业,积极推进“一村一品”。优先扶持贫困地区“一村一品”专业村开展“三品一标”认证认定,加强品牌创建。依托贫困地区“一村一品”专业村特色农产品资源,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相关服务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
1.支持发展粮食生产专业村。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村,优先开展发展专用品牌粮食试点,并在专用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上给予倾斜安排。支持粮食专业村实施“双千工程”(亩收千斤粮、亩增千元钱),推行粮食+经济作物的耕作模式,推广稻鸭共育、稻鱼共生。支持粮食专业村实行农牧结合、以种定养发展青贮玉米和优质饲草。各级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片、示范村、示范家庭农场优先安排在31个贫困县、3000个贫困村,在绿色增产关键技术物化补贴上给予重点倾斜。
2.支持发展蔬菜生产专业村。支持贫困村发展蔬菜生产,重点支持贫困村发展日光温室、大棚等设施蔬菜,皖南及皖西山区贫困村重点发展夏季高山蔬菜、食用菌。对于贫困地区蔬菜生产专业村、带动贫困户发展蔬菜生产和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实施蔬菜标准园项目。
3.支持发展畜禽养殖专业村。支持贫困村发展生猪、家禽、牛羊养殖和兔、蜂等特色品种养殖,皖南、皖西南草场资源优势区域贫困村发展肉牛、肉羊养殖。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村开展绿色低碳循环生猪生产模式攻关,重点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村推进村内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帮助与粮食生产专业村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对接,构建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生猪大县奖励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生猪养殖专业村支持。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补贴、生猪良种补贴、肉牛良种补贴、奶牛良种补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等,优先安排在畜禽养殖专业村。
4.支持发展水产养殖专业村。支持水面资源条件较好的贫困村发展大水面生态友好型渔业,科学确定品种结构和密度,在财政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上给予倾斜安排。支持有条件的贫困村开展池塘标准化健康养殖,优先安排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渔业财政项目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健康养殖配套设施。
5.支持发展茶叶、水果、中药材等生产专业村。支持皖南、皖西茶叶主产县贫困村发展茶叶生产,优先安排茶产业绿色增长模式攻关示范;帮助推广无性系茶园,开展低产茶园综合治理,实施茶园绿色防控,优先支持茶叶标准园创建。支持水果产区贫困村建设水果、中药材等生产专业村,帮助推广新优品种、绿色高效栽培技术,优先支持水果标准园创建。
6.支持发展林业特色专业村。支持林区贫困村依托林业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因地制宜打造木本油料、毛竹、苗木花卉、名特优经济林等特色基地。支持专业村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优先安排林下经济和低产林改造等林业项目。大力开展林业技术推广和技能培训,提升专业村贫困户林业致富技能。
7.支持发展休闲农业、森林旅游专业村。支持在水果、茶叶、渔业、林业、人文历史等特色资源丰富和生态优美的贫困村,以及城市、名胜景区、自然生态区、森林公园周边的贫困村发展休闲农业、森林生态旅游。指导专业村兴办农家乐、开心农场、开心菜园、采摘园、休闲垂钓基地等,兴建森林旅游景区(点),创建“森林旅游人家”。支持专业村休闲农业、森林旅游基础设施以及道路交通建设,兴建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加强休闲农业、森林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将休闲农业、森林旅游讲解员、导览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示范带动能力。加大培育、引进、扶持与贫困户密切相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增强发展能力和示范带动能力,促进贫困地区农业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完善贫困人口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力争每个从事农业产业的贫困人口均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地区“一村一品”专业村生产的农产品均有稳定出路。
1.扶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积极引导贫困地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的产业化联合体,推动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之间实现产业联结、要素联结、利益联结。贫困地区各级示范联合体的评选办法,要有带动贫困户增收的指标要求。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涉农项目资金,给予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省级示范联合体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
2.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培育贫困地区本土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外地龙头企业。对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xx〕38号)规定条件的贫困县招商引资龙头企业,优先给予奖补。贫困地区龙头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给予优先评选,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融资风险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3.扶持农民合作社。指导贫困村特别是其中的“一村一品”专业村创办、引进农民合作社,积极引导贫困户参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示范合作社的评定支持力度,每个贫困县每年增加1个省级示范社指标。贫困县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合作社评定,要把吸纳和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情况作为重要指标。支持贫困县开展“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试点”。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试点的合作社,要吸纳所在地贫困户加入。
4.扶持贫困户创办家庭农(林)场。指导有能力的贫困户选择合适的产业自办或联办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把贫困户家庭农(林)场作为技术服务的重点,并在项目资金上予以支持。示范联合体、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要积极吸纳贫困户家庭农场,并加强指导服务。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向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倾斜。
5.加快发展社会化服务。加快培育贫困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乡镇“一站式”公共服务中心、贫困村村级服务站点,大力发展合作服务组织、服务型企业、社会服务组织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太和县、宿州市埇桥区先行开展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与经营性服务体系融合发展试点,其他贫困县要在贫困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积极开展探索,提高为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养业的服务保障水平。支持贫困县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农信农机农艺融合试点,农机购置补贴优先满足贫困人口需求,国家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资金优先向贫困县倾斜。
6.支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开展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调查摸底,逐村建立发展台账,实施精准支持。制定扶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政策措施,统筹安排项目资金,支持贫困村盘活资产、开发资源、发展物业、创新服务。指导贫困村加强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支持贫困村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政策,政府建立的投融资和担保平台要对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给予服务倾斜。
(三)整合项目资金,放大扶持效应。
1.加强项目资金整合。以贫困县为主体,整合中央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发展、水利、林业等项目资金,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国家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小农水项目县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各类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林业发展项目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等,统筹支持贫困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种养业发展。省、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管。
2.加大倾斜支持力度。省级涉及农业发展的项目以及来源于中央和省级的涉农转移支付项目、投资建设项目,按因素法分配到市、县(市、区)的,要将贫困情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合理确定权重,向贫困地区倾斜;竞争立项的,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带动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各市支持农业发展的项目资金以及省级下达的项目资金,要向贫困县倾斜。各县(市、区)安排项目资金时,要给予贫困村、贫困户、带动贫困人口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或倾斜安排。省、市涉农部门要按照31个贫困县、39个非贫困县、没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的顺序,制定本部门优先、倾斜支持项目资金的具体办法。
3.创新实施扶持政策。贫困县要将财政资金投入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具体按省财政厅有关办法执行)。支持贫困户直接参与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的可直接受益、稳定增收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服务等项目。针对贫困村特色种养业项目和农民合作社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和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积极推进政策森林保险,鼓励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叠加商业保险,积极开展保单质押贷款。支持贫困村农民合作社依托特色种养业稳妥开展信用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逐级分解落实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本级扶持措施。县级作为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扶持项目落地、推进实施等工作;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承担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牵头单位职责,并认真落实本部门扶持措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
(二)制定实施方案。县级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产业扶贫到村到户清单,明确补助标准。乡镇要结合自身优势产业资源,围绕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因地制宜制定特色种养业扶贫规划和年度计划。贫困村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一村一品”实施方案,对贫困户因户施策,制定帮扶措施。
(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组织下设立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协调小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调度会,实现部门联动,共同推动扶持措施落地。各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系统内的对接机制;省、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各自承担的扶持措施,排出时间表,按时下达到市、县(市、区),并加强督促调度,帮助解决问题,推进措施落实;县级各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提出需求、反映问题;每年年底,贫困县农业、林业部门要将本地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情况书面报送省、市农业和林业部门。
(四)强化考核激励。将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农委、省林业厅要把本系统扶持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县(市、区)的绩效管理。
安徽社保政策法规篇十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央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山西省政府《关于推动全省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根据晋城城市特色、资源优势、文化消费趋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新世纪城市发展规划,把文化旅游、现代传媒、艺术品、文体娱乐、动漫影视和教育培训这6个行业作为优先发展的文化产业,形成以重点文化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格局。
---进一步加强对太行山文化的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文化与旅游的结合,以文促旅、以旅兴文,以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为载体,推动旅游和文化艺术活动的发展。
---发展与大众文化、体育、健康消费相结合的文体娱乐产业。加快孙悟空主题公园、文化艺术中心、印刷工艺园区、太行山文化产业园建设,利用现有的文体宫、游泳馆、跳水馆,大力发展文艺娱乐业,积极申办较大规模的体育竞赛,积极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
---发展具有晋城特色的会展业。结合晋城的人文资源、社会环境和经济特色等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新建的会展中心和已有的文体宫等有利条件,以及对一些破旧工厂进行改造利用,形成多元的会展场馆和独特的会展环境。采用补贴、奖励等措施,吸引和举办各种具有国际、国内品牌效应的会展,形成会展、住宿、接待、旅游、购物、交通、休闲、娱乐的会展产业链,打开对外开放窗口,提升城市品位。
---发展与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产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或独立办学,进一步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推进终身教育。大力发展专业知识、实用技能的各类培训业。
三、积极调整文化产业结构,大力扶持文化骨干企业
充分发挥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需求为导向、品牌为龙头、资产为纽带、企业为主体,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对全社会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树立“只求所在、只求所用、不求所有”的观念,积极争取并支持省级部门、省属企业在我市投资文化产业。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各方投资,引进一批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来我市落户。力争在“”期间,形成一批发展前景好、产业规模大、竞争能力强,具有晋城特色的文化产业群和文化骨干企业。
大力实施文化品牌战略,充分利用太行山、赵树理、上党梆子等品牌优势,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领域,培育一批名牌单位。充分利用女娲补天、精卫填海、愚公移山、白马拖疆、二十八宿等文化遗存,推出一批精品名作。扶持《白马少年》《二十八宿传奇》等动漫企业做大做强,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并鼓励其形成相关链。
推进文化企业集团化发展,改变目前文化产业单位规模小、相对分散、难以形成社会化生产和规模经营的状况。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充分利用山水、人文、地理等资源优势发展一批文化企业。在出版、文艺演出、体育、文化旅游、娱乐休闲、艺术品生产等行业中,扶持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的骨干企业,并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企业集团。
四、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每年增长幅度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文化艺术专项经费500万元,重点用于市级文化单位的艺术创作和精品生产。“”期间,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比例要有明显提高。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政府每年从煤炭可持续发展本金中拿出5000万元作为基本金,以此吸收社会资金,滚动发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用于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用于对文化产业投入,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奖励优秀文化企业,鼓励文化创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经市政府审定,每年公布10家优秀文化企业,连续2年按企业对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该企业,按第一年度企业对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文化与科技结合的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对市政府审定的优秀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新奖励。
(三)建设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项目(试验)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研发资助。
(四)对原创动画片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省级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二维原创动画片,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台播出的二维原创动画片,按片长每分钟1600元给予奖励;在地方台(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按片长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在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按片长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三维在二维的基础上给予加倍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五)我市原创影视动画片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的主要奖项和国家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级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获得市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六)对我市数字出版产品、图书报刊出版产品、音像出版产品等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电影公司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