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19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一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日期: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二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米——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开采,开采方法为法。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吨。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年,矿山生产规模为吨/年。
第七条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元;上缴县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变更开采方式;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三
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信公平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煤矿转让合同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一) 转让方:*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吴
(二)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转让公司煤矿概况
(一)转让煤矿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二)转让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号:
(三)转让煤矿的地点及位置:该煤矿位于以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界限为准。转让煤矿的坐标范围,该煤矿的坐标为: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
第三条 转让煤矿的财产及人员
(一)转让煤矿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供电、供水、排水、通风、通讯、生活、生产设施。
(二)转让煤矿的现有人员,本着去留自愿的原则,由转让方一次性结清工人账目。甲方留*名人员协助乙方工作,每人每月工资*元由乙方负责至公司完成交接事务。
第四条 转让煤矿的总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煤矿财产的总转让价款为*万元(大写;拾万)。
第五条 转让煤矿价款的支付
(一)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即定金)*万元(大写;万)。
(二)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万元(大写;万)同时完成煤矿的交接事宜。
(三)于*年*月**日前公司法人和全部股东更改同时向甲方支付转让金*万元(大写;拾万)
(四)前一次转让金以莎车县喀拉图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帐号;中国工商银行莎车县支行帐号:收到并开具收据为准,第二,三次转让金转存公司指定帐户,并同时于*年*月**日前完成法人及股东更改。
第六条 煤矿移交后的风险责任
(一)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煤矿移交给乙方以后,该煤矿的全部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前项风险责任是指如下风险:
1、因乙方经营管理而要关闭该煤矿;
2、因乙方经营不善造成该煤矿的水灾、火灾、爆炸毁损事故; 3、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煤矿停、关、转的;
4、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煤矿灭失的。
(三)乙方接受煤矿后所发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不免除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金。
第七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矿转让金*万元前,有权继续以原煤矿的名誉对自己的矿井进行经营管理生产销售。
(二)甲方自行承担移交前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乙方不承担。
(三)甲方在煤矿移交前应当爱护好双方已清点盘点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各种设备设施,保证移交财产的准确性,完好性。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应着手做好全矿的移交工作准备,并配合乙方做好接收准备,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应配合乙方做好煤矿的有关手续,变更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五) 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矿井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供电系统图,通风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和印章,证件。
第八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矿前必须履行如期交付转让金。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煤矿前,双方清点、核实、登记造表,确认转让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筑物及设备明细,便于移交时核对无误。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矿井后,自行组织矿井的生产经营人员配备,自行承担移交后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经营生产责任,如在此期间因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矿井的损失,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乙方乃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煤矿转让后双方的责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转让金后于*年*月**日前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转让金后向乙方提供煤矿的生产图纸资料,清理原煤矿的债权债务,协助乙方原公司法人更改及股东变更手续,。
(二) 乙方于*年*月**日接收公司煤矿后,该矿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完成煤矿的改扩建及技改,乙方必须按期足额缴纳甲方的转让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转让费,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时,应赔偿甲方损失。
(二)乙方在交纳首付转让金后于*年*月**日没法继续交纳第二次转让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转让金不予退还,同时合同作废。
(三)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转让费价款时,应按未交价款的两倍支付甲方的违约损失。如到期*年*月**日乃未交清全部转让价款,除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损失外,甲方有权收回转让矿井的经营权和全部财产。
(四)甲方在移交前后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已交价款两倍支付乙方违约损失。
第十一条: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法人和股东更改的正常手续费均由乙方负责,采矿证的资源价款,植被恢复费除甲方已交外其余未交部分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公证时对乙方应付的转让价款由乙方向甲方另行出具“付款保证书”,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
(二) 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本合同生效条件成熟时生效,解除条件成熟时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三)本合同履行时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根据本座标的额,应向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签定地点;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四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产权人为丙。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路)号的店铺(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店铺转让给乙方后,经乙方与丙方的商议,同意延续合同期x年,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比如装修,门面等)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年月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甲方必须将一年内未租用期间的预付租金全部退还给乙方,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
八、在合同期限内,丙方或甲方无权索回店铺经营权,且乙方拥有店铺转让权及合同到期之后优先租用权.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五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六
甲方(转让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商贸有限公司
丙方(转让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转让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戊方(转让方):商贸有限公司
己方(受让方):能源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合称“转让方”,若表示个别或部分转让方称“转让股东”。“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0011,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该公司拥有鄂尔多斯市闫家渠煤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c00000111,详见本协议附件1)。
2、甲方持有目标公司50%股权,乙方持有20%股权,丙方持有15%股权,丁方持有10%股权,戊方持有5%股权,以上五方共计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3、转让方一致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目标公司100%股权整体转让给己方,且转让方各方均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己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收购转让方所持目标公司100%股权。
为此,协议双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 转让方各股东保证对转让的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不存在质押、司法限制等权利限制情况。
1.2 本协议转让方及受让方均具有完整的签署本协议的权利,且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已经通过有效的审批程序并取得必要的授权;受让方已通过尽职调查完全知晓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环境和生产情况。所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及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在签订本协议时,由目标公司统一汇总编制后递交受让方,以备最终作为双方对目标公司的交接依据,如部分与财务记载的凭证不符,以本协议附件所列为准,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1.3 本协议签订前,己方已组织技术人员对目标公司矿井进行下井踏勘,并在接受矿井开采布局及开采现状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图纸与实际开采存在的差异己方予以接受。
1.4 己方保证股权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同意受让上述股权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 转让方共同依据本协议,将持有目标公司共计100%股权转让给己方。其中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0%股权,乙方持有20%股权,丙方持有15%股权,丁方持有10%股权,戊方持有5%股权,共计100%股权及项下相应的股东权益转让给己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己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受让上述股权。
2.2 转让方各股东及受让方均承诺,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是基于“全部股权整体出让”的基本原则,转让方各股东与受让方之间不得对目标公司进行私下、单独的股权交易。
2.3在本协议签订之后至股权变更工商过户登记期间,因本次股权交易所产生的各项交易税(含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由各方依据法规政策及时缴纳。若未及时缴纳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违约责任。
第三条 转让价款与支付
3.1目标公司100%股权整体作价人民币 220xx万元。
3.2 本协议签订前己方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共管帐户,己方汇入该共管帐户20xx0万元作为本次股权受让定金。
3.3本协议签订当日各方将签署的全部协议集中放在签署桌上,己方立即通知财务另需向转让方支付150000万元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己方将上述款项按照各转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分别汇入各转让股东指定的如下账户。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闫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己方共同将共管帐户内的20xx0万元定金自动转为股权价款,闫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己方将上述20xx0万元款项按照各转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分别汇入各转让股东指定的账户,各转让股东收到上述全部转让款后,将股权转让协议书分给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转让股东确保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明确、真实、有效,具体如下:
甲方账户名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乙方账户名称:商贸有限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丙方账户名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丁方账户名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戊方账户名称:商贸有限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3.4本协议签订当日,己方需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50000万元汇到各转让方与受让方在银行开立的共管账户内,己方即可开始办理100%股权转让工商变更,转让各股东须积极配合己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同时签署工商版本的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见附件)。
3.5待工商变更完成2日内各转让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在扣除各项费用(包括处置前包干费用、评估费用等)后,按照各转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50000万元分别汇入各转让股东指定的上述账户。
第四条 工商变更
4.1 本协议涉及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由己方负责办理,转让股东、目标公司予以全力配合。为及时有效地实现工商变更登记,本协议签订时,己方应列明需转让方出具的有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清单与文本。转让方股东收到10000万首付转让款后应出具与上述股权转让及股东工商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等(工商版本的股东变更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确认并配合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己方缴纳。
4.2为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如有必要,签订只为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内容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各方同意有关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应执行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用本协议以外而另行签订的内容较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抗辩或试图推翻本协议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另行签订的内容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不在本协议各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公司交接
在己方付清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10000万并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50000万元汇到各转让股东与受让方在银行开立的共管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目标公司交接,转让方按照本协议附件列明内容向己方进行移交;由己方书面授权委派的交接代表对移交内容签字确认后进驻煤矿并取得目标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权。各转让股东授权甲方,代表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煤矿。在此期间,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移交或延误的,由甲方单独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债权债务
6.1 交接日之前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享有与承担;交接日之后(含当日)目标公司产生全部债权债务,由己方享有与承担。
6.2 甲方在交接日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向己方办理财务税务等相关资料的交接。己方认可交接日前目标公司出现的财税问题以及所产生的所有费及负债或目标公司日后出现的或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交接日(含当日)后出现的财税问题以及所产生的费用,由己方负责。
6.3目标公司正在履行的各项合同协议,除煤矿与当地村民因历史沿革形成的合作或承揽关系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与第三方所形成的各类合同,如己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应当在公司交接完成后10日内提出,由甲方负责予以解除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应严格保守本协议内容,以及因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其所知晓的目标公司以及与其他双方及关联方有关的全部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己方应对转让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目标公司及转让方有关的生产经营与财务资料、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各类信息等承担严格保密义务,非经转让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否则任何一方须给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对双方均有长期的约束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转让方或可发生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8.1.1 转让方中若有转让股东在协助配合己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发生迟延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则违约的转让股东除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应按照应收股权转让款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向己方承担直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如确有政策特殊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8.1.2 若因转让方中任何一方或几方股东的自身原因(管理部门提出的不能转让等原因系股东之前也不知情的其他原因除外)导致股权工商变更无法履行时,违约股东双倍返还己方交付的定金。此外该违约股东还应按本协议交易总价的百分之十分别向其他守约的转让股东支付违约金。
8.2 受让方或可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8.2.1 若己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己方与目标公司共管或已经支付到位的定金无条件归转让方所有。如逾期超过30日的,己方除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外,还应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五向转让方承担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日止,且转让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总金额30%的违约金。
8.3 诉权行使
守约方可共同或分别行使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订立、执行、效力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9.2 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或用电子邮件信箱递送至下列双方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递送至收件一方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乙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丙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丁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戊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己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10.2 任何通知均用挂号信寄出,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后五日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
13.1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即生效。
13.2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的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与履行。
13.3 本协议原件一式拾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各方各执一份,己方执一份。
(以下签字页,无正文)
附件1:*煤矿采矿权证复印件
附件2:目标公司财产及资料清单
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甲方: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乙方:*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丙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丁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戊方: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己方:[ ] (盖章)
代表人(签名):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七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
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
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八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房东(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 年,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金为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_______月,剩余租金_______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三、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合同到期后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门面租金,第一年乙方不得转让该门面,一年后乙方有权将门面转让给第三方。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丙方按照转让费用标准补偿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九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县(市)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十
甲方(转让方):___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___商贸有限公司
丙方(转让方):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转让方):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戊方(转让方):___商贸有限公司
己方(受让方):___能源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合称“转让方”,若表示个别或部分转让方称“转让股东”。“转让方”和“受让方”合称“双方”。
鉴于:
1、___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0011,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该公司拥有鄂尔多斯市闫家渠煤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c00000111,详见本协议附件1)。
2、甲方持有目标公司50%股权,乙方持有20%股权,丙方持有15%股权,丁方持有10%股权,戊方持有5%股权,以上五方共计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3、转让方一致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目标公司100%股权整体转让给己方,且转让方各方均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己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收购转让方所持目标公司100%股权。
为此,协议双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 转让方各股东保证对转让的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不存在质押、司法限制等权利限制情况。
1.2本协议转让方及受让方均具有完整的签署本协议的权利,且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已经通过有效的审批程序并取得必要的授权;受让方已通过尽职调查完全知晓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环境和生产情况。所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及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在签订本协议时,由目标公司统一汇总编制后递交受让方,以备最终作为双方对目标公司的交接依据,如部分与财务记载的凭证不符,以本协议附件所列为准,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1.3本协议签订前,己方已组织技术人员对目标公司矿井进行下井踏勘,并在接受矿井开采布局及开采现状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图纸与实际开采存在的差异己方予以接受。
1.4 己方保证股权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同意受让上述股权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转让方共同依据本协议,将持有目标公司共计100%股权转让给己方。其中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0%股权,乙方持有20%股权,丙方持有15%股权,丁方持有10%股权,戊方持有5%股权,共计100%股权及项下相应的股东权益转让给己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己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受让上述股权。
2.2转让方各股东及受让方均承诺,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是基于“全部股权整体出让”的基本原则,转让方各股东与受让方之间不得对目标公司进行私下、单独的股权交易。
2.3在本协议签订之后至股权变更工商过户登记期间,因本次股权交易所产生的各项交易税(含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由各方依据法规政策及时缴纳。若未及时缴纳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违约责任。
第三条 转让价款与支付
3.1目标公司100%股权整体作价人民币 220_万元。
3.2 本协议签订前己方与___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共管帐户,己方汇入该共管账户:_0万元作为本次股权受让定金。
3.3本协议签订当日各方将签署的全部协议集中放在签署桌上,己方立即通知财务另需向转让方支付150000万元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己方将上述款项按照各转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分别汇入各转让股东指定的如下账户。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闫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己方共同将共管帐户内的20_0万元定金自动转为股权价款,闫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己方将上述20_0万元款项按照各转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分别汇入各转让股东指定的账户,各转让股东收到上述全部转让款后,将股权转让协议书分给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转让股东确保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明确、真实、有效,具体如下:
甲方账户名称:___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乙方账户名称:___商贸有限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丙方账户名称: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丁方账户名称: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戊方账户名称:___商贸有限公司;
账户:【 】开户银行:【 】
3.4本协议签订当日,己方需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50000万元汇到各转让方与受让方在银行开立的共管账户内,己方即可开始办理100%股权转让工商变更,转让各股东须积极配合己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同时签署工商版本的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见附件)。
3.5待工商变更完成2日内各转让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在扣除各项费用(包括处置前包干费用、评估费用等)后,按照各转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50000万元分别汇入各转让股东指定的上述账户。
第四条 工商变更
4.1本协议涉及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由己方负责办理,转让股东、目标公司予以全力配合。为及时有效地实现工商变更登记,本协议签订时,己方应列明需转让方出具的有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清单与文本。转让方股东收到10000万首付转让款后应出具与上述股权转让及股东工商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等(工商版本的股东变更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确认并配合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己方缴纳。
4.2为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如有必要,签订只为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内容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各方同意有关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应执行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用本协议以外而另行签订的内容较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抗辩或试图推翻本协议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另行签订的内容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不在本协议各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公司交接
在己方付清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10000万并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50000万元汇到各转让股东与受让方在银行开立的共管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目标公司交接,转让方按照本协议附件列明内容向己方进行移交;由己方书面授权委派的交接代表对移交内容签字确认后进驻煤矿并取得目标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权。各转让股东授权甲方,代表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煤矿。在此期间,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移交或延误的,由甲方单独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债权债务
6.1 交接日之前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享有与承担;交接日之后(含当日)目标公司产生全部债权债务,由己方享有与承担。
6.2甲方在交接日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向己方办理财务税务等相关资料的交接。己方认可交接日前目标公司出现的财税问题以及所产生的所有费及负债或目标公司日后出现的或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交接日(含当日)后出现的财税问题以及所产生的费用,由己方负责。
6.3目标公司正在履行的各项合同协议,除煤矿与当地村民因历史沿革形成的合作或承揽关系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与第三方所形成的各类合同,如己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应当在公司交接完成后10日内提出,由甲方负责予以解除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应严格保守本协议内容,以及因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其所知晓的目标公司以及与其他双方及关联方有关的全部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己方应对转让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目标公司及转让方有关的生产经营与财务资料、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各类信息等承担严格保密义务,非经转让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否则任何一方须给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对双方均有长期的约束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转让方或可发生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8.1.1转让方中若有转让股东在协助配合己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发生迟延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则违约的转让股东除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应按照应收股权转让款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向己方承担直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如确有政策特殊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8.1.2若因转让方中任何一方或几方股东的自身原因(管理部门提出的不能转让等原因系股东之前也不知情的其他原因除外)导致股权工商变更无法履行时,违约股东双倍返还己方交付的定金。此外该违约股东还应按本协议交易总价的百分之十分别向其他守约的转让股东支付违约金。
8.2 受让方或可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8.2.1若己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己方与目标公司共管或已经支付到位的定金无条件归转让方所有。如逾期超过30日的,己方除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外,还应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五向转让方承担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日止,且转让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总金额30%的违约金。
8.3 诉权行使
守约方可共同或分别行使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订立、执行、效力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9.2 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或用电子邮件信箱递送至下列双方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递送至收件一方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乙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丙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丁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戊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己方地址:【 】 邮箱:【 】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
10.2 任何通知均用挂号信寄出,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后五日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
13.1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即生效。
13.2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的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与履行。
13.3 本协议原件一式拾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各方各执一份,己方执一份。
(以下签字页,无正文)
附件1:___煤矿采矿权证复印件
附件2:目标公司财产及资料清单
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甲方:___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乙方:___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丙方: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丁方: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戊方:___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名):
己方:[ ] (盖章)
代表人(签名):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十一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十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
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
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十三
(一) 转让方:*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吴
(二)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转让公司煤矿概况
(一)转让煤矿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二)转让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号:
(三)转让煤矿的地点及位置:该煤矿位于以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界限为准。转让煤矿的坐标范围,该煤矿的坐标为: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
第三条 转让煤矿的财产及人员
(一)转让煤矿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供电﹑供水﹑排水﹑通风﹑通讯﹑生活﹑生产设施。
(二)转让煤矿的现有人员,本着去留自愿的原则,由转让方一次性结清工人账目。甲方留*名人员协助乙方工作,每人每月工资*元由乙方负责至公司完成交接事务。
第四条 转让煤矿的总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煤矿财产的总转让价款为*万元(大写;拾万)。
第五条 转让煤矿价款的支付
(一)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即定金)*万元(大写;万)。
(二)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万元(大写;万)同时完成煤矿的交接事宜。
(三)于*年*月**日前公司法人和全部股东更改同时向甲方支付转让金*万元(大写;拾万)
(四)前一次转让金以莎车县喀拉图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帐号;中国工商银行莎车县支行帐号:收到并开具收据为准,第二,三次转让金转存公司指定帐户,并同时于*年*月**日前完成法人及股东更改。
第六条 煤矿移交后的风险责任
(一)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煤矿移交给乙方以后,该煤矿的全部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前项风险责任是指如下风险:
1﹑因乙方经营管理而要关闭该煤矿;
2﹑因乙方经营不善造成该煤矿的水灾﹑火灾﹑爆炸毁损事故; 3﹑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煤矿停﹑关﹑转的;
4﹑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煤矿灭失的。
(三)乙方接受煤矿后所发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不免除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金。
第七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矿转让金*万元前,有权继续以原煤矿的名誉对自己的矿井进行经营管理生产销售。
(二)甲方自行承担移交前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乙方不承担。
(三)甲方在煤矿移交前应当爱护好双方已清点盘点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各种设备设施,保证移交财产的准确性,完好性。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应着手做好全矿的移交工作准备,并配合乙方做好接收准备,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应配合乙方做好煤矿的有关手续,变更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五) 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矿井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供电系统图,通风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和印章,证件。
第八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矿前必须履行如期交付转让金。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煤矿前,双方清点﹑核实﹑登记造表,确认转让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筑物及设备明细,便于移交时核对无误。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矿井后,自行组织矿井的生产经营人员配备,自行承担移交后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经营生产责任,如在此期间因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矿井的损失,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乙方乃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煤矿转让后双方的责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转让金后于*年*月**日前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转让金后向乙方提供煤矿的生产图纸资料,清理原煤矿的债权债务,协助乙方原公司法人更改及股东变更手续,。
(二) 乙方于*年*月**日接收公司煤矿后,该矿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完成煤矿的改扩建及技改,乙方必须按期足额缴纳甲方的转让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转让费,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时,应赔偿甲方损失。
(二)乙方在交纳首付转让金后于*年*月**日没法继续交纳第二次转让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转让金不予退还,同时合同作废。
(三)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转让费价款时,应按未交价款的两倍支付甲方的违约损失。如到期*年*月**日乃未交清全部转让价款,除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损失外,甲方有权收回转让矿井的经营权和全部财产。
(四)甲方在移交前后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已交价款两倍支付乙方违约损失。
第十一条: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法人和股东更改的正常手续费均由乙方负责,采矿证的资源价款,植被恢复费除甲方已交外其余未交部分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公证时对乙方应付的转让价款由乙方向甲方另行出具“付款保证书”,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
(二) 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本合同生效条件成熟时生效,解除条件成熟时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三)本合同履行时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根据本座标的额,应向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签定地点;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十四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签订如下条款:
一、乙方将永定柚树下煤矿有限公司丰田柚树下煤矿主井的所有权,经营生产权融资50%给甲方所有。
二、柚树下煤矿生产坐落在福建省永定县培丰镇丰田村,井口坐标,井田面积:井田范围拐点坐标,及开采深度以采矿许可证为准,另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柚树下煤矿协定价人民币:玖佰陆十万元整。50%的股权即肆佰捌拾万元整。此协议价包括已上缴了的采矿权资源价款贰拾叁万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贰拾叁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壹佰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乙方定金壹佰万元整。
2、乙方将有效采矿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交付甲方之日,甲方需付清余款;
五、甲方付清定金,乙方应将现有的井下地面上的所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移交甲方共同所有使用。
六、移交前该矿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移交后产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由双方负责。
七、该矿移交前如有遗留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影响甲方安全管理、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甲方。
八、如果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证办不下来,则乙方无息退还甲方已付定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十五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证代码:
法人代表: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证代码:
法人代表: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所有权及其下所包括井上、井下资产、权益等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并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权资产的转让与移交
1.1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同意将 煤矿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全部受让。
1.2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移交在 所建目标公司煤矿矿井的井下全部资源,井上、井下的所有巷道、工作面,地面的房屋建筑物、地面附着物,井上、井下的所有机械、机电设备、供电线路、道路、办公、生活设施等井上、井下的所有资产(包括生产、经营领取的所有证件和已缴纳的资源价款等)。具体明细见附件1(有双方签章)。
1.3甲方转让移交的股权、资产,不应被设置任何抵押、留置或其它形式的债务担保。如抵押、留置或其它形式的债务担保,所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1.4甲方同意自本协议订立之日其3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a)以转移占有的方式向乙方移交本合同附件1所列的全部资产; b)向乙方移交相关资产的档案资料和技术图纸、资料。
c)向乙方移交该矿井的所有证件和已缴纳的资源价款等各种费用的相关手续。
d)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1.5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
第二条基准日
2.1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股权、资产转让以基准日为基准,自基准日起原甲方所有的本合同附件1所列资产应属乙方所有和使用。
2.2双方商定的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第三条价款及其支付
3.1甲、乙双方充分的估价协商,同意本次转让的股权和资产(资产明细表附后)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
3.2协议签字盖章,甲方所有证件、手续、资料提供齐全后,
第四条批准
4.1本协议的股权、资产转让应获得双方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和同意。
第五条承诺与保证
5.1资格和授权
一方特向另一方承诺和保证,自本协议签署日该方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和授权。
5.2资料的准确性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有关购买资产文件资料是完整和准确的,不会给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带来不理影响。
5.3资产的所有权
甲方向乙方保证,甲方对其出售的资产:
1)、为甲方所绝对所有;
2)、没有这只任何抵押、留置或其它形式的债务担保;
5.4债权债务
1)、至基准日以前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应收账款为甲方所有。
2)、至基准日以前,甲方与普洞村委的所有相关事宜均由甲方处理。
5.5诉讼
甲方向乙方保证,就乙方购买的股权及其项下资产而言,并未有尚未完结的或据甲方所知的潜在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的、行政的或其他性质的程序或政府的调查之中。
5.6土地
甲方向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股权及其项下资产所涉及的原甲方的相关手续全部移交给乙方。
5.7协助
甲方应根据国家政策及乙方的要求协助配合目标公司资产权益的批准、划转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税务及费用
6.1因本协议项下股权及其项下资产的转让而发生的相关税项由双方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办理。
6.2双方因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违约及损害赔偿
7.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 万元违约金。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8.1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公开颁布的法律、法令和条例所管辖。
8.2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约定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
8.3修订和补充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将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8.4文字和文本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两份。
8.5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生效。
8.6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8.7全部协议
本协议和本协议附件构成各方关于本协议内容的全部协议。本合同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十六
购货方(甲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居间人(乙方):居间方代表 签订地点: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之规定,乙方(居间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促成甲方
与卖方 就电煤万吨购销合同的成立。如果甲方接受并与之订立购销合同的,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如果甲方没有在当次洽谈中订立合同,无需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第三方煤炭购销合同签定成立,即视为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并且该买卖合同一经签订,买卖合同副本即应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第二条 居间期限:
居间期限由甲方与卖方 建立煤炭购销合同之日起至甲方与卖方不存在煤炭贸易合同关系为止。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人或单位再次签署本次煤炭购销的居间合同。随着本合同约定的买卖继续进行的阶段一直具有法律效力,只要甲方与卖方存 在煤炭贸易关系,本合同一直有效。
第三条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甲方与卖方每次实际交易额×元/吨(税后)支付给乙方。甲方在签定合同后,每月实际交易拿到提货单时一次性向居间方支付相对应的服务费。甲方在见到提货单同时以现金转账形式分别转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受益总额必须符合下表,转账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账户与户名不符合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更正错误,报酬的支付以甲方出示的与下列账号、户名、金额相符的转账凭凭为准。单位:元
受益人开户行账号每吨受益受益总额
元万元
元万元
元万元
元万元
受益人
开户行
账号
每吨受益
受益总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在不超过总额的情况下,手写的账号户名金额有效)!
第四条 保密义务
乙方对居间行为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签约情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情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又将本合同约定事项委托其他第三者,或者自行与第三方公司私下交易,视为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其与买卖合同成交额(如实际履行总金额大于合同成交额,则按实际履行总金额计算)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或者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实际交易吨数× 元。
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居间服务报酬或者居间费用,超过五个工作日应按照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有其他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4、甲方不依约向乙方提供其与第三方 签订买卖合同副本,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万 元。
5、如甲方签定煤炭购销合同生效后,二十工作日内不履行合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居间方) 10 万元报酬费用。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代表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未尽事项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传真或扫描件同样具有法律效益。公司名称、金额、账号、日期手工填写,双方视为接受、同意并合法。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证件名称(号码) 证件名称(号码)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十七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 、 和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 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 年 月 日向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
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签章)
年 月 日
经典煤矿转让合同2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签订如下条款:
一、乙方将永定柚树下煤矿有限公司丰田柚树下煤矿主井的所有权,经营生产权融资50%给甲方所有。
二、柚树下煤矿生产坐落在福建省永定县培丰镇丰田村,井口坐标,井田面积:井田范围拐点坐标,及开采深度以采矿许可证为准,另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柚树下煤矿协定价人民币:玖佰陆十万元整。50%的股权即肆佰捌拾万元整。此协议价包括已上缴了的采矿权资源价款贰拾叁万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贰拾叁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壹佰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乙方定金壹佰万元整。
2、乙方将有效采矿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交付甲方之日,甲方需付清余款;
五、甲方付清定金,乙方应将现有的井下地面上的所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移交甲方共同所有使用。
六、移交前该矿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移交后产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由双方负责。
七、该矿移交前如有遗留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影响甲方安全管理、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甲方。
八、如果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证办不下来,则乙方无息退还甲方已付定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十八
(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日期:
丙方签字:日期:
简单的煤矿转让合同篇十九
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信公平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煤矿转让合同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一) 转让方:*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吴
(二)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转让公司煤矿概况
(一)转让煤矿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二)转让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号:
(三)转让煤矿的地点及位置:该煤矿位于以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界限为准。转让煤矿的坐标范围,该煤矿的坐标为: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
第三条 转让煤矿的财产及人员
(一)转让煤矿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供电、供水、排水、通风、通讯、生活、生产设施。
(二)转让煤矿的现有人员,本着去留自愿的原则,由转让方一次性结清工人账目。甲方留*名人员协助乙方工作,每人每月工资*元由乙方负责至公司完成交接事务。
第四条 转让煤矿的总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煤矿财产的总转让价款为*万元(大写;拾万)。
第五条 转让煤矿价款的支付
(一)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即定金)*万元(大写;万)。
(二)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万元(大写;万)同时完成煤矿的交接事宜。
(三)于*年*月**日前公司法人和全部股东更改同时向甲方支付转让金*万元(大写;拾万)
(四)前一次转让金以莎车县喀拉图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帐号;中国工商银行莎车县支行帐号:收到并开具收据为准,第二,三次转让金转存公司指定帐户,并同时于*年*月**日前完成法人及股东更改。
第六条 煤矿移交后的风险责任
(一)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煤矿移交给乙方以后,该煤矿的全部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前项风险责任是指如下风险:
1、因乙方经营管理而要关闭该煤矿;
2、因乙方经营不善造成该煤矿的水灾、火灾、爆炸毁损事故; 3、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煤矿停、关、转的;
4、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煤矿灭失的。
(三)乙方接受煤矿后所发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不免除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金。
第七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矿转让金*万元前,有权继续以原煤矿的名誉对自己的矿井进行经营管理生产销售。
(二)甲方自行承担移交前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乙方不承担。
(三)甲方在煤矿移交前应当爱护好双方已清点盘点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各种设备设施,保证移交财产的准确性,完好性。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应着手做好全矿的移交工作准备,并配合乙方做好接收准备,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应配合乙方做好煤矿的有关手续,变更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五) 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矿井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供电系统图,通风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和印章,证件。
第八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矿前必须履行如期交付转让金。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煤矿前,双方清点、核实、登记造表,确认转让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筑物及设备明细,便于移交时核对无误。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矿井后,自行组织矿井的生产经营人员配备,自行承担移交后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经营生产责任,如在此期间因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矿井的损失,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乙方乃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煤矿转让后双方的责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转让金后于*年*月**日前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转让金后向乙方提供煤矿的生产图纸资料,清理原煤矿的债权债务,协助乙方原公司法人更改及股东变更手续,。
(二) 乙方于*年*月**日接收公司煤矿后,该矿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完成煤矿的改扩建及技改,乙方必须按期足额缴纳甲方的转让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转让费,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时,应赔偿甲方损失。
(二)乙方在交纳首付转让金后于*年*月**日没法继续交纳第二次转让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转让金不予退还,同时合同作废。
(三)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转让费价款时,应按未交价款的两倍支付甲方的违约损失。如到期*年*月**日乃未交清全部转让价款,除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损失外,甲方有权收回转让矿井的经营权和全部财产。
(四)甲方在移交前后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已交价款两倍支付乙方违约损失。
第十一条: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法人和股东更改的正常手续费均由乙方负责,采矿证的资源价款,植被恢复费除甲方已交外其余未交部分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公证时对乙方应付的转让价款由乙方向甲方另行出具“付款保证书”,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
(二) 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本合同生效条件成熟时生效,解除条件成熟时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三)本合同履行时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根据本座标的额,应向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签定地点;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