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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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我行集体财产、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省联社和上级公安部门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合同制员工、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制员工和服务站人员。
第二章 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条 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 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 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 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 遇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室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室作业,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分别由总行或支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 营业期间进出边后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
第十一条 中午关门的营业网点,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室电源,关好门窗。
第三章 守库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金库是本单位的重要部位,必须坚持双人守库值班,做到24小时不脱人。
第十三条 守库人员必须按时到岗,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应急防范措施,做好营业大楼的巡视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守库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设施、人员等内部情况,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班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十五条 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娱乐及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留宿。
第十六条 营业终了,值班人员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锁,营业场内是否有未入库的遗留物,电源是否切断。进入值班室后,要检查自卫武器是否正常,是否放在随手可取之处,并将110报警器设防。
第十七条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必须验明有关证件,并有总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一律不查库。
第十八条 不得安排两名管库员或两名非正式职工同时守库值班。严禁携带金库钥匙值班。
第十九条 值班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地点周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值班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或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值班期间要保持高度警惕,如遇突发事情,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沉着、冷静地处置。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换班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章 运钞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运钞任务必须使用防弹运钞车,做到双人押运,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员、随车出纳必须穿戴防弹衣和头盔,押运员必须随身携带自卫武器。
第二十三条 运钞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库款运送的时间、地点、线路、数量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运钞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行任务前应全面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携带必备的证件,严禁中途加油和无证上路,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二十五条 运钞途中应坚守岗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在中途停留、搭客或办理其它一切事务,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和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 运钞途中,要注意观察,警惕是否有车尾随,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运钞车到点,押运员站位要正确,要高度警惕,严禁无关人员接近运钞车,时刻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的情况,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到点停靠要到位,要最大限度地靠近运送点和停靠在监控范围内。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熄火,并注意观察运钞车周围情况,有情况要迅速处置。
第二十九条 随车出纳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起运前点收,到点后点交,确保库款正确无误,并及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运钞途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安全行驶,确保运钞人员和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运钞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及时修复或及时处理时,应及时与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联系派车接送。
第五章 金库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金库必须实行双人管理,专人负责。管库员要挑选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正式工担任。
第三十三条 金库钥匙必须双人分管,实行定向交接。做到同进同出,各自开、锁,不得委托对方一人进行,必须随手关锁金库门。管库员休息调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密码锁的金库,管-理-员在开启金库门时,必须一人单独进行,严禁窥视,防止密码泄露,一旦密码泄露应及时更改。金库门关好后,必须将密码锁向左旋转2圈以金库门锁定。密码要求每年修改一次,管-理-员休息调班,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金库钥匙须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管库员掌握,副钥匙由管库员和单位负责人密封盖章后,交总行保卫部保管。使用密码锁的金库,须设置备用密码锁,由单位负责人设置备用密码,密封盖章后,交总行保卫部。单位负责人调动,应及时将备用密码修改。
第三十六条 金库钥匙(或密码锁)损坏或遗失时,除暂时使用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外,应立即更换锁具,严禁使用无备用钥匙(或备用密码)的金库。
第三十七条 金库门或金库内的设施需要维修,必须由安装单位或专人负责修理,并由管库员陪同,并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金库。
第三十八条 金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私人物品,保持金库内安全、整洁。
第三十九条 金库内要安装振动报警装置、监控设施、110报警设施及防潮设施和其它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火灾、霉变虫蛀、鼠咬等事情的发生。
第四十条 对金库内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理。
第四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需要进入金库检查时,需凭注明查库的介绍信,经验证无误,在本单位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检查。无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检查,非营业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金库。
第六章 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监控装置是重要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 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
第四十五条 管-理-员每天上、下班对监控设施进行开机、关机,中途必须检查一次,做到早开机、迟关机,并记录开、关机时间。对于自动开关机的,管理人员须进行检查,上、下午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录像是否正常、录像时间是否正确、录像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
第四十七条 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机器如出故障,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由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
第四十八条 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像或看电视节目。
第四十九条 单位领导要定期对监控录像操作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条 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
第七章 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外。
第五十二条 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寄库的网点,下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五十四条 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武器: ㈠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㈡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㈢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㈣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第五十五条 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十六条 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单位领导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六十条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六十一条 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六十二条 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六十三条 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电脑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第六十四条 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六十五条 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九章 枪械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持枪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和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人员,并经考试、培训合格,取得证件后才能上岗持枪。
第六十七条 枪-支-弹-药必须符合使用方便和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盗窃,并做好枪-支-弹-药的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枪-支-弹-药应分存、双人管理。必须有枪库和专用枪柜,枪柜钥匙要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交叉交接。
第六十九条 持枪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办理的集体或个人证件,没有证件的,不得持枪。持枪人员在执行押运、守库任务或夜间在库房巡逻时可佩带枪械。执行完任务后,枪弹必须及时交还给管-理-员,入库保管。
第七十条 使用枪-支-弹-药必须进行严格登记,严禁将枪-支-弹-药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无故鸣枪,严禁枪口无故对人,严禁携带枪械到禁止携带枪械的区域、场所,严禁持枪进入公共场所。
第七十一条 枪械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进行登记。执行任务时按规定鸣枪的,要及时记录鸣枪理由和消耗的子弹数量,并及时按规定补充。
第七十二条 枪-支-弹-药的领用、归还要逐次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检查枪械和弹药的完好状况。
第七十三条 用枪单位对枪-支-弹-药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和时间,检查人签字。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XX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