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5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答辩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复息部分的主张;
二、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第二项诉讼请求;
三、由被答辩人承担驳回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辩人已以罚息利率主张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再主张复息要求答辩人承担双重违约责任于法无据,请法院驳回。
被答辩人主张的复利和罚息均具有惩罚性,属违约金范畴,被答辩人通过主张罚息已足够弥补其损失,再要求答辩人支付复息属于双重处罚,请法院驳回复息部分的请求。
二、被答辩人就本案约定的律师费标准过高,且律师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请法院驳回。
1、涉案标的不足20万,按_____________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约为10000-15000元的标准,本案案情简单,被答辩人约定的律师费标准过高,请法院进行调整。
2、被答辩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律师费自一审开庭之后支付(调解和撤诉也按此标准),是附条件的支付,但本案亦有可能庭外和解不开庭,关于未开庭情况下律师费支付的时间、条件、标准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未有约定,被答辩人以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求答辩人进行给付,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驳回。
综上,请法院支持答辩人的请求,驳回被答辩人上述诉讼请求。另本案答辩人并非恶意拖欠贷款不还,而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一次性不能凑齐20万,答辩人希望能延期还款,也已向被答辩人申请延期还款。
此致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2、 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
3、 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5、 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省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负有举证责任。搬离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为认定停止经营的唯一依据),(当然,如果上级单位主体资格也灭失的话,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单位、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这部分案件应该单列一个诉讼请求,要求其清算。
6、 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1、 级别管辖(略)
2、 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该点有争议,因为银行有开设帐户的问题,还款时银行是接受给付的一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 有否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1、 普通时效
2、 特殊情况注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
通知书
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相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5)涉及到保证的时效:×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刚才讲到的保证期间届满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只要不符合新的保证合同的,无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任何一个案件(不仅仅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都要紧紧把握好这四个方面的因素,只要这四个方面因素把握好了,律师在办案方面,起码不会犯大错,所以这点要谨记!
3、罚息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执行,2019年以前,是日万分之二点一,2019年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按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个人认为,如果合同有约定利率,就按该利率加30-50%,没有的话就按基准利率,我个人操作一般是参照这个按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在利率高的情况下是比万分之二点一高的。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这里指利息):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被确认无效后,利息是抵充本金或予以收缴的,但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1999 年下发的《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企业之间的无效借贷合同,要求借款人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出借人的利息损失。这与最高人民法院1990 年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处理这类案件只返还本金,出借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要求全部予以追缴的规定有所区别,指引:如果遇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法院行使释明权后的变更诉请),应当同时主张利息的。
1、未办理抵押登记问题:一般通常按抵押有效主张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生效前保证期间如何明确: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2、抵押、保证并列问题:既有自身提供抵押物担保或保证问题的,必须同时主张抵押担保责任和保证责任,因为债权的受偿有先后问题,如果你放弃抵押物担保,有可能导致保证的免除。
拟订起诉材料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当事人:应尽量将所有违约方和应当承担义务的主体列为当事人,避免遗漏,比如在抵押担保中,注意是否有抵押物的共有人,再如有没有加入的债务承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转让,有无第三方单方承诺等都需注意。
3、 作为原告来说,诉讼请求中必须明确利息违约金的计算,避免被告以诉讼程序拖时间。
4、 事由方面:力求只写基本事实,对有争议的事实,尽量一笔带过,另外,尽量避免写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款。
(2019)威环民二初字第628号
原告苗迎阳,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威海市慧缘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东路4号。
委托代理人王传福,威海市慧缘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成娟,威海市慧缘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董新礼,经理。
被告董新礼,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古寨东路308号楼402室。
原告苗迎阳与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董新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迎阳之委托代理人王传福、王成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被告董新礼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迎阳诉称, 2019年4月30日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用信用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借款期间至2019年4月30日届满,山东慧缘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银行作了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与其交易伙伴修改了结算方式,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为维护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信誉,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515000元,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承诺5月10日归还10万元,5月30日归还415000元,被告董新礼为此作了保证。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返还借款,而二被告至今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515000元。
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告董新礼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向法庭提交2019年4月30日借款人处签章为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为董新礼签字的两份借据,其中一份的主要内容为:今收到苗迎阳先生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起,5月10日前后还拾万,余款肆拾万元在2019年5月30日前还清。逾期还款,除按威海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需按日处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保证还款,借款人存放两张支票在出借人苗迎阳先生处。(如5月10日不能归还10万元,则5月30日的还款期限约定无效,苗迎阳先生可随时收回全部借款。)
另一份借据的主要内容为:今收到苗迎阳先生现金人民币 壹万伍千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起,在2019年5月30日前还清。逾期还款,除按威海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需按日处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两笔借款共计515000元。
原告为证明被告董新礼应当连带承担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借款515000元的还款责任,提交2019年5月25日承诺人处署名为董新礼的
承诺书
一份,其主要内容为:2019年4月30日,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向苗迎阳先生借款515000元,原答应在5月10还款10万元,但金园制衣未能履约。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所有人,在此郑重承诺:我保证金园制衣公司在2019年6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我个人愿为此保证。如果金园制衣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愿意用我名下的所有财产为这笔借款作担保。在借款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返还借款,但二被告均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9年6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2019年4月30日两份加盖有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署名为被告董新礼的借据,在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对证据提出书面质证意见的情况下,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应认定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签署借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故应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完全履行合同。
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至2019年5月30日届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理应在借款履行期届满后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1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董新礼连带承担返还借款515000元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2019年5月25日署名为被告董新礼的承诺书,应认定被告董新礼签署承诺书向原告保证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按期还款的事实确实存在。故应认定双方存在借款保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完全履行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即本案的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即本案的原告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即本案的被告董新礼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从被告董新礼签署的承诺书中可以看出,其是为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全部借款515000元所作的保证;因双方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按担保法规定,被告董新礼应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原告于保证期间已提起诉讼,即已主张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董新礼连带承担偿还借款515000元的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董新礼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一、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苗迎阳借款本金515000元;
二、被告董新礼连带承担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苗迎阳借款本金515000元的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5元,诉讼保全费3095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燕 春
审 判 员 陶 小 琳
代理审判员 王 小 平
二○○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云 飞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根据委托人女士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委托人与贵方存在事实上借款关系,并有贵方出具的借条为证。从借款至今,贵方仍有贰拾万元(¥20xx00元)尚未归还给委托人,虽经委托人多次电话催要,均催讨无果。
鉴于以上事实,委托人特委托本所律师正式函告如下:
一、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扩大贵方损失,因此望接函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条中的借款本金20xx00元。
1、贵方将被依法诉至法院,届时经法院判令,贵方不仅需要支付我方委托人借款本金,而且需承担逾期偿还借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该利息自借款发生时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起算。诉讼费用为4300元。
2、如贵方不按照判决在限令之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我方委托人将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届时法院将向贵方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贵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否则贵方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贵方还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3、如贵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按照法律
规定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贵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贵方予以罚款、拘留。
4、若贵方仍旧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我方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贵方财产,具体措施包括扣留、提取贵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贵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此外,贵方还可能面临被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法律措施。
5、若贵方仍旧拒不履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贵方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我方真诚希望贵方能够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此可能受到的法律风险。因此望慎重对待,特此函告!
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
声明:该事务委托人日后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不受本《律师函》内容的任何影响,不因本《律师函》的内容而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篇四
民事上诉状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李对上述
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篇五
原告王文军,男。
被告李现军,男。
原告王文军与被告李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军诉称,20xx年6月10日,被告李现军称自己建厂需要资金,原告借给其现金5万元。后20xx年11月9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借款,又借给其220xx元。两次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写了借据。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故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
被告李现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王文军所诉一致。
被告李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军借款720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600元,由被告李现军负担。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天海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