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车辆责任协议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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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责任协议书篇一
在完善集团总部领导下各厂/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制的经营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在充分调动各厂/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的同时,建立集团总部对各厂/子公司的经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加强集团公司对各厂/子公司的有效监控,同时推行目标责任体系,用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替代粗线条的考评,将有力地推动锦胜集团管理手段和经营风格的持续改进,增强锦胜集团管理层的抗风险意识和能力。
但在合同第一年期满一个月前,乙方应接受甲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管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双方或授权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由甲方对乙方经营管理状况、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续第二年期限及制订第二年经营指标,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依此类推,每年指标按本协议第五条执行。
经营责任指标由甲方根据乙方所经营管理的厂/公司现状及市场行情制订,指标如下:
1、乙方应当完成平均每月销售额(折扣后)港币万元,每年度销售额为港币万元,净利润率不低于%,保证实现每月净利润总额港币万元,保证实现年净利润总额港币万元。
2、乙方经营管理的厂每月向甲方缴纳其应承担公摊费用港币为元,作为乙方的费用支出。
3、乙方经营管理的厂每月按销售额的向甲方缴纳公共关系维护费用(以人民币结算),作为乙方的费用支出。甲方需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
4、以上港币折扣人民币的汇率为银行第四季度平均汇率。
货款回收率需达到(货款回收率指的是在合同年度内产生,且收款期限在合同年度内已收回货款与合同年度内货款总额的比例),
1、货款月结到期后,准许给予客户一定宽限期,在此期间乙方应主动组织催款,超过半年以上未收回的作为坏账处理,计入乙方的当期损益。
2、对于宽限期过后符合停单条件而乙方继续批准接单发货造成货款损失,除已经追回的货款外,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甲方追讨货款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经营管理的实体承担。
3、上述宽限期为天。
4、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内货款回收率不达标,按照甲方制订的相关制度处理。以上经营指标适用于第一合同年度,以后次年度根据第一合同年或前一年度经营
状况及市场行情参照上述指标由双方确定,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也相应自动解除。
1、甲方应为乙方管理经营尽到如下义务:
(1)、甲方必须为乙方经营活动提供必要资金、设备、人员、后勤等支持和保障。
2、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好资产,监督
乙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并提出改进意见。
3、甲方有权在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出现失控或重大失误而乙方又无有效解决方法
时,修订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决定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4、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月未完成相关业绩指标,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
警告;在四个月内完不成上交利润指标总额的30%,或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或连续两个月亏损的,甲方检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在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因乙方管理失误,出现重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等),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乙方经营管理的厂/公司的财务人员及行政人事部人员由甲方委派,对甲方负责、汇报工作。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业绩进行定期的审计和考核。
8、因市场及经营管理需要,甲方有权调配授权经营管理公司的所有资源,但应
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因调配资源而影响乙方经营管理公司/厂收益,继而影响乙方完成考核目标的,甲方可与乙方协商解决。
9、按本协议实施奖罚。
1、乙方是企业在授权管理期内的负责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负有全面
责任,按照约定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保证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乙方不得在离职前利用自己的权限对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设施进行大规模变动,影响
公司/厂正常生产和经营。
2、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
内,乙方有权建立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照章纳税,完成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
3、乙方应在双方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可测量的、
可实现的、有时间性的目标实施详细计划,在获得甲方批准后以此作为对乙方进行绩效考评、监督和控制的依据。以后续签的,则在合同年届满前三个月提供给甲方。
4、乙方必须保障经营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使经营资产遭受损失;经营期间,应对甲方全部设备(含厂房)进行保养和投保,如有恶意损坏应负责修复,若有丢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经营管理期间,不得动用经营管理公司的资产、资金作任何投资、借款、担
保或“体外”经营活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借(贷)款等重大商务活动。
6、乙方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按甲方要求报送(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文
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和月度的经营计划及工作计划;(2)年度、月度等各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3)年度和月度的资金预算和财务会计报表;(4)年度销售政策及实施情况的跟踪报告。(5)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6)考核当月未完成业绩指标,乙方必须向甲方解释未完成的原因,并拿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注:月报表每月十二日之前应向甲方提交上月财务报表等资料。
7、保障授权经营管理公司资金良性循环,维护授权经营管理公司良好形象和信
誉,保障授权经营管理公司资产安全和长远健康发展。
8、乙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与甲方其他下属公司及分厂形成良性竞争。乙方
如果利用甲方下属其他公司及分厂的资源恶意打压、挤占其市场空间的,一旦被甲方认定为恶意竞争,应接受甲方的处罚。
9、经营管理公司的所有回笼款项,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10、管理经营期间,有关财务方面应严格按公司财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11、乙方享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指挥权;享有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任用和辞退建议权以及中层和普通员工的任用和辞退决定权(财务及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除外);拥有中层及以下全体员工的考评指标体系设计,考评方式和分配方案决定权,但是方案必须提交甲方核准后方可实施;拥有对公司公共分摊费用的异议权,但是在获得合理解释后必须承担相应分摊份额。因正常经营活动乙方需享有的对外交易、资产处置及其他权限以甲方制订的相关制度为依据。
12、经营管理期内货款处理
在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内,对月结到期的客户,乙方可给予一定宽限期15天,宽限期内乙方应督促客户尽快还款,宽限期内仍未回收的货款,甲方可以给予乙方10天的追加宽限期,在此期间,乙方可以采用诉讼等方式回收货款,费用由乙方所经营
管理的实体承担,追加期过后,乙方仍有未能收回的货款,需在1周内全部移交甲方处理,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因回收货款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由乙方经营管理的公司/厂承担,超过半年未成功收回的货款计入乙方的损益中,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13、离职前后的货款处理
乙方在提交离职申请之日起或本协议届满前三个月不能进行重大的交易活动,或利用职权促成交易的成交,得到甲方明确授权且有利于甲方的活动除外。乙方在提交离职申请之日起25日内对所经营管理公司/厂的未回收货款要积极催收,经催收而未收回货款乙方需在1周内全部移交给甲方处理。甲方因处理货款而支出的费用由乙方经营管理的公司/厂承担,在乙方离职时,甲方经积极催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手段)仍未收回的货款,视货款情况而定,甲方可将其列入呆账或坏账,计入乙方经营管理的损益中。
15、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不得利用自己职权或公司资源,为自己或亲戚、朋友谋
取利益,也不得把属于甲方的资源透露给甲方的竞争对手,否则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16、乙方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也不得利用已掌握的属于甲方的资源损害甲方的利益。
1、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1.1、乙方工资按乙方经营管理公司的年度港币利润额的支付,由甲方每月
预付部分工资。甲方每月预付税前工资为港币/人民币万元(以公司管理账户为依据)。
1.2、乙方如能完成甲方所制订的年度利润额指标,甲方在第二年度10月份之前一次发放余下工资,如乙方不能完成指标,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余下工资,已支付给乙方的,甲方不予追讨,甲方有权对乙方职务进行变动。
1.3、乙方的每月职务津贴为港币/人民币元,包含在甲方预支付的工资中,不另行发放。
1.4、乙方领取的工资如以人民币结算的,港币折算成人民币的汇率为。
2、乙方每月享有职务应酬款为港币/人民币元,汽车津贴为港币/人民币元,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发票。如乙方职务出现变动,则乙方享有的职务应酬款及汽车津贴相应取消,除甲乙双方另有协商外。
3、乙方商业人寿、商业保险、公积金及个人薪俸税已包含在甲方支付的工资中,甲方代为扣缴。
1、在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及本协议立即自动终止:
(1)因健康因素已有连续两个月无法充分履行其服务或在十二个月内已累计达
七十五个工作日未能实质履行其职责;
(2)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且经警告后仍不悔改;
(3)乙方在履行职责时因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损害或损失;
(4)乙方未能完成甲方对乙方下达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盈利指标、工作指标、业务指标和其他指标)的%以上;
(5)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
(6)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
(7)其他符合香港法律规定解除条件的。
2、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则该年度之年效益工资和利润分红则不予计算或发放。
3、乙方辞职需提前三个月向公司书面申请,在此申请期内,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以更好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和正常运转。如乙方违反此约定的,视为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规定,应当按照年收入3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管理经营期届满或协议解除/中止后十五日内,甲方对乙方经营期间的一切来往账目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有出入的,乙方需做出合理解释,乙方没有合理解释而清算结果出入较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报告的真实性,组织财务人员进行清产核资;乙方在管理经营期届满或协议解除前十五日内移交全部在管理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对于坏账,甲方有权从风险预防金中按比例扣除。
6、乙方在管理经营期届满或协议解除/中止后,应立即将授权管理前的厂房、设备等甲方的资产交还给甲方(因得到甲方授权正常变动的设备除外),厂房、设备等应保证能正常使用。
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无法定理由及依本协议理由提出解约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应按乙方年收入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预、无理干扰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应调整当年上交利润或延长管理经营期限。
3、乙方违法、违规、或未按合同约定上交净利润额,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4、乙方管理经营期间,给甲方造成损害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1、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变更或解除。
2、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照香港法律处理。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车辆责任协议书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签订本协议的乙方人员范围为公司营销中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办事处经理、区域经理等。
为维护甲方的正常经营和乙方在公司培训、升迁等方面具有公平、公正和公开性,甲乙双方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特签署以下协议:
一、签署该协议的人员在员工培训、职位升迁和有保密性质的岗位选聘等方面能够得到优先考虑。
二、 乙方年度奖金的50%统一存放,形成任职责任保证金。
三、 保证金于下一年度末发放本息。利息的利率不低于该年度财务核算的平均贷款利息利率。
四、 一年之中出现离职、辞退而中途离开公司的,必须保证以下条款才可于两年后拿到保证金的本息,利息的计算参照上一款。
1、 办理离职手续时,进行了顺利的工作交接。
2、 两年内不在同行业企业中任职。
五、离职后两年内供职于同行业企业的,如有泄露企业关键技术、商业情报等情况,甲方保留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车辆责任协议书篇三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系已注销店铺 美发(以下简称“美发店”)之实际投资人、所有者和控制管理人,乙方为甲方聘用的美发店正式员工,担任 职务,并于 年 月 日正式从美发店离职。甲方于 年 月 日到 工商局将美发店铺营业执照注销,后工商局检查营业执照时发现美发店虽已无营业资照但仍处于营业状态,且还存在美发店会员的会员卡退费问题,便向甲方美发店出具了《 责任书》,因当时甲方不在美发店内,于是工商局工作人员让乙方代甲方在责任书上签字。为了明确甲方为真正权利人和责任人,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作为美发店的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者,享有美发店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乙方为甲方聘用的美发店正式员工,担任 职务,并于 年 月日正式从美发店离职。乙方不享有ktv的任何财产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美发店的经营权由甲方行使,由甲方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义务及承担美发店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四、甲方于 年 月 日注销美发店营业执照,美发店尚有 名会员的卡金共计 元(大写: 圆整)未退还。美发店关门之后,由甲方负责全部会员卡金的退费责任。
五、因美发店经营过程中甲方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经营行为及甲方借用乙方名字所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上述行为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六、甲方承认: 年 月 日工商局向美发店出具的《 责任书》是由乙方代其签字,责任书上所有法律责任、义务由甲方自行承担和处理 。
七、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永久有效。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车辆责任协议书篇四
甲方:成都市帝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现就乙方购买、运送甲方生产的余料及锯木灰事项做如下规定:
1. 合同基本内容
1.1 单价:中纤板余料及锯木灰价格为人民币200元~300元吨。具体价格以交易时市场价格为标准具体商定。
1.2 保证金:乙方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须在合同签订时交给甲方旗下各个系列负责人。该保证金在合同期限届满,乙方无任何过错及违约的情形下退还(无息)。
1.3 计量方式:由乙方将中纤板余料及锯木灰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过磅称重。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对过磅情况进行监督,并签字认可。若乙方不通过甲方私自过磅,实际重量则按票据上所载数量之三倍计算。
1.4 结算日期及方式:乙方必须于每月24日结清本结算月的所有价款,延迟一天则需向甲方缴纳迎接价款总额的5‰天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支付方式: 收款人:
2.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有权按约定每月24日收取货款。
2.2 甲方有权在合同到期时,由于乙方未遵守合同而扣留其保证
金。
2.3 甲方有义务负责将每日需运送出售的中纤板余料及锯木灰运送到指定地点。
2.4 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将中纤板余料及锯木灰专销权授予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方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
2.5 若出现由于乙方过错所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应自觉主动承担责任,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干扰甲方正常营运,否则将赔付甲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金。
2.6 甲方为督促乙方尽到其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共同维护乙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未为其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及安装安全防护设备,甲方有权扣除或没收该保证金。
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必须遵守其《保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相关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2 乙方所雇佣的工人应具备与劳动强度相符合的身体素质,乙方在其上岗作业前应对其员工做相应的安全培训工作。
3.3 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应符合作业标准,且需在车上安装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免使其员工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3.4 乙方在接到甲方装车通知后第二天需到甲方处将中纤板余料及锯木灰全部装车,若出现未经甲方同意而停运或延期、因未装完余料及锯木灰而导致消防隐患的,乙方须支付人民币500元次(每月结账时支付)的违约金。
3.5 因乙方员工自身原因或乙方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乙方员工在作业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自行负责,不得将责任推卸至无过错的甲方。
3.6 乙方应自行为其员工购买相应的保险,以期更好的保护其员工的权益。
3.7 乙方若擅自解除合同中止合作,需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4.本合同期限为签订之日起一年。
5.本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等情形。
6.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以下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乙方:
授权人: 授权人:
日期:日期: